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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课件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72-690602 课件 发布时间: 2023-09-13 00:34: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课件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

建筑业

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税率为11%(换算为价外税,实际税率为9.91%),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换算为价外税,实际征收率为2.91%)。

一、建筑业营改增试点特殊政策

为了确保建筑行业纳税人从营业税向增值税平稳过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过渡政策和行业特殊政策,确保实现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现有的政策设计和安排,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分别测算并选择更有利的计税方式,实现税负只减不增。有关政策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政策一: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建筑工程老项目已经开工,部分成本无法纳入进项抵扣,因此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二:清包工(即通常所说的“包工不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施工方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不采购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三:甲供工程(甲方供应全部或部分材料)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于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没有限制,给予了企业很大的选择空间。

政策四:甲供材不纳入计税销售额。营改增试点后,对于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税制安排比营业税时对建筑企业更加有利。

政策五:现场临时建筑可以一次性抵扣。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不动产分2年抵扣的规定,可以一次性进行进项抵扣,这对建筑企业来说又是一大利好。

政策六:进一步增加税务机关专用发票代开点。为解决建筑企业采购砂土石料抵扣问题,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增加专用发票代开点,为小规模沙土石料供应商和临时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提供便利,提高建筑企业购买辅料获得抵扣凭证的比例。

政策七:不同建筑项目可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还可以对不同的建筑项目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这也是本次营改增试点为建筑业量身订造的贴心政策。

政策八: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可以全额抵扣。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的,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混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仍然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所谓“混用”,是指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

政策九:原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分包款的规定在试点政策中得以延续。提供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在服务发生地缴纳增值税,在纳税申报时凭从分包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注意进行差额征税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营改增试点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对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来说,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达到税负降低的目的。

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的项目有:购买如沙石、钢材、水泥等的材料费、建筑设计费、会议费、广告费、住宿费、培训费、过路费、过桥费、修理费、租赁费、水电费、办公品等。自2013 年8 月1 日起,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视同购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有: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二)小规模纳税人

原营业税下建筑企业可从销售额中扣除分包款的规定在试点政策中得以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享受该差额征税政策,最大限度消除重复征税。

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应注意进行差额征税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缴纳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还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征收管理机关均为国税机关。

2.差额征税及税款预征(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余额÷(1+11%)×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余额÷(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3.分包款扣除要求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第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第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4.预缴税款所需资料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预缴税款抵减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预缴税款台账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7.预缴税款缴纳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还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其征收管理机关均为国税机关。2.差额征税及税款预征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余额÷(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3.分包款扣除要求

小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第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第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

第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4.预缴税款所需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预缴税款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预缴税款台账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7.预缴税款缴纳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可按照现行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涉及的应税行为主要包括销售或出租不动产。一般纳税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适用税率为11%(换算为价外税,实际税率为9.91%),其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征收率为5%(换算为价外税,实际税率为4.76%)。

一、房地产业营改增试点特殊政策

房地产业是原营业税下税收贡献最大的行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特殊政策和过渡政策,确保房地产业实现税负只减不增。这些特殊政策和过渡政策如下:

第一、扣除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营改增试点给予房地产业的最大红利就在于可扣除土地价款。

第二、预收款按3%预缴。根据营改增试点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房地产项目完成产权转移后,计算应纳税额并抵减已预缴税款。而原营业税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即确认纳税义务并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阶段需缴纳税款减少约40%,将节省大量的资金成本。

第三、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考虑到房地产项目一般时间跨度较长,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成本已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允许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考虑换算不含税销售的因素,其实际税负为4.76%,相比原营业税税率5%还略有下降。第四、按项目选择计税方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不同项目选择适用不同计税方法计税。

比如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住宅项目,对于营改增试点前已开工的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维持税负水平稳定过渡;对于营改增试点后才开工的新项目,由于可以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值得说明的是,一旦选定计税方式,之后的36个月期间不得更改。“不得改变”的是具体项目的计税方法,而不是指该房地产企业的计税方法。

第五、出租老不动产过渡政策。出租老不动产,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计税。对于纳税人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老不动产,因取得不动产时未能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过渡政策规定,只要不动产权属保持不变可一直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税负水平只减不增。

第六、选择甲供工程模式。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且甲供材不纳入建筑服务计税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获益于过渡政策,通过采用甲供工程模式,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和动力,便可抵扣17%的进项税额,相比于原营业税下将设备、材料和动力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来实现成本计算,可获得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实现税负持续下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销售额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包括新项目和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对于房地产老项目,如果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5月1日后确认的增值税销售额,也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出让价款。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3.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4.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土地价款并非一次性从销售额中全扣,而是要随着销售额的确认,逐步扣除。因此通过台账对各期土地价款扣除的具体情况进行记载,是非常必要的。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税款预缴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包括:

一、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

二、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可以叫做预收款)。

2.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3.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2.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申报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并收回作废的,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七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处理。试点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2.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营业税发票并收回作废的,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七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处理。试点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他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税款时,应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预缴或缴纳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有关问题明确

一、建筑业

1、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可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该部分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并按照相关规定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的,可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

3、对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项目,应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计税方法。如果原项目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导致重签新合同并重新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按新确立的项目,重新按规定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如合同废止重新签订合同,应按新合同项目按规定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有多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按不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划分项目,分别选择适用政策。配套设施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应的建设合同上约定的工程施工范围,进行划分判断。

5、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以前提供建筑服务,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再申报缴纳增值税。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扣除凭证。但纳税人从分包方取得的5月1日至6月30日过渡期内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要求,不得据此差额扣除。

7、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如果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土地复垦业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8、建筑工程项目4月30日之前已开工,如果对收取的进度款已按营业税规定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允许在5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需要就补开发票收入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凭4月30日前已经在地税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如果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其征收率是3%。

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9、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服务工程项目,经住建部门批准在原建筑工程项目基础上进行新增建设(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合同对应项目可参照原建筑工程项目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10、建筑工程老项目与完工后的养护、维修分属两项独立的业务,属于“工程服务”和“修缮服务”两个税目。建筑工程大多具有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性质,如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定义,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如果在营改增前未作为营业税扣税凭证扣除总包缴纳的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以作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扣除凭证。

12、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该项目时继续扣除。保证纳税人不因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的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13、在建筑工程中,甲方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称为甲供材。甲供材料不属于建筑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14、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当月仅开具普通发票且合计不满3万(享受小微减免税政策)。该纳税人当期申报应纳税额合计为0,预缴税款不足抵减,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5、部分建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的,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除此之外,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定义的,也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6、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17、建筑企业对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房地产业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是指房地产企业实际取得的售房款。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因为全款取得也要事后开票并确认应税收入,因此也作为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2、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之前缴纳营业税且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按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栏”和“金额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选择0,备注栏中注明“所属期**月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房地产企业4月30日之前收取30%预收款,开具营业税发票,5月1日以后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已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收回作废的,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七款“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情形处理。试点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购房者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销售不动产差额开票”方式开具。

4、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提供出租服务,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进行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5、属于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如其中一部分用于出租,一部分用于出售,出租和出售行为可以分别选择适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分别适用的是不同的政策依据。

6、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可以扣除4月30日之前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征收方式的老项目,可以自行开具5%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8、企业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应按财税【2016】36号文、财税【2016】47号文等规定征收增值税。

9、房地产开发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其所对应的土地价款: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并且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10、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但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1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13、房地产预收款的预缴税款不需要按项目分别抵减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抵减当期已预缴税款及前期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1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15、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目前符合扣除范围的土地价款只有土地出让金,扣除凭证为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16、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直接支付给拆迁户的补偿款。

1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除外),单独作价销售的配套设施,例如幼儿园、会所等项目,其对应的土地价款可以按规定从销售额中扣除。

第二篇: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受政府委托收取的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3.差额扣除凭证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扣除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4.差额扣除其他特殊规定(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上述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规定计算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①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房签订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② 受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者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③ 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下同)、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属于上述“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7.差额扣除台账登记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包括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简易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未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三)视同销售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向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三篇: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整理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整理

一、本次“营改增”涉及的行业及税率

1、生活性服务业

6%

2、建筑业

11%,包括劳务公司,其中营收不到500万的企业,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

3、房地产业

11%

4、金融保险业

6%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预计时间

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实行增值税立法,此后将取消营业税这个税种;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细则出台估计2015年5月上旬,正式实施估计在2015年10月份;半年的过渡期。

三、建筑业“营改增”缴税方式

项目所在地就地预征(预征率很可能为2.5%),总分机构(总公司、分公司)汇总缴纳的缴税方式。这里的总、分机构特指法人公司总部、和其分公司。

四、增值税的纳税时间

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申报纳税。

五、税金的计算方法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不含税收入*销项税率--不含税外购成本*进项税率

六、“营改增”对税负的影响

建筑行业协会通过调研、测算,结果显示建筑业营改增平均增加税负为94%,折合营业税税率是5.83%,增加2.83个百分点。

增值税的税负增加的原因发生的成本中,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如下情况:

1、人工费的支出;

2、征地拆迁、青苗补偿;

3、地材等二三类材料;

4、融资利息支出;

5、工程保险支出;

6、甲供材料、设备和甲方指定分包工程;

7、抵扣率较低的物资;

8、集采物资;

9、内部调拨物资;

10、代开发票;

11、水电气等能源消耗(工地临时水电);

12、延迟付款使得进项发票取得时间延后;

13、试点前的存量资产等。进项税额管理:

1、供应商的管理,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如小规模纳税人、不提供发票的供应商在价格上与一般纳税人的比较,分别折让临界点为13.21%、15.99%;

2、交易重构,如:清包和分包,选择清包;先借后买和融资租赁,选择融资租赁;购买和租赁,试点前选择租赁,度点后可购买等。

3、发票管控,选择专要发票,尽量后开发票,避免虚开发票;

七、财务指标的影响

1、收入下降,规模缩水

“营改增”前收入为含税额(价税合计),“营改增”后收入为不含税额。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营业收入总额会下降9.91%。

2、推高资产负债率

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其中资产中新购存货、固定资产分离进项税额,资产降低,导致资产负债率升高。

3、毛利率下降、挑战盈利能力

收入下降(分离11%销项税额),成本下降(分离可抵扣进项税额,范围受限税率),影响经营成果下降。

4、纳税义务可能提前,增大现金流压力

 应税劳务完成、开票和收款三者孰先确定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  总包和分包结算时点不统一;  预留5%-10%质量保证金;  汇总纳税的清算办法;  预计税负与纳税金额的现实差异;

八、经营模式的影响

1、自管模式

基本情况:施工方与中标方为同一方,以工程施工方名义直接向业主办理验工计价、收取工程款以及提供工程发票。

影响:合同主体、经济业务主体一致;资金流、发票流、合同主体一致;

符合增值税链条抵扣,纳税主体不会发生变化,该模式受政策影响不大。

2、托管模式

基本情况:以母公司名义中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授权子公司项目部代表母 公司直接管理该项目,履行母公司与业主签订合同中的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入、成本纳入子公司项目部报表的汇总范围。

影响:

 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合同签订方和合同收款方不一致;

 如果建筑业“营改增”后采取“项目部就地预缴、法人单价位汇总缴纳”的 纳税模式,合同主体、施工主体均为增值税纳税人。

 为了使增值税链条不中断,双方以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具体施工的子公司

与母公司签分包合同,母子之间的分包行为不符合现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形成母公司肢解分包的风险。

 母公司存在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建议:将施工模式改为自管模式,自行中标,自行施工管理,按增值税管理要求,完 善合同和相关管理制度,使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一致,规避与现行建筑法规定不一致的经济 行为。

3、联合体中标模式

基本情况:合同的乙方为多方,甲方付款只对一个乙方,收到资金的乙方开具发甲方。影响:经济合同反映经济业务是联合体项目;业务流程反映经济业务是分包; 经济合同与业务流程不一致;

建议:与业体积极协商,由联合体各方分别与业主签订合同,各自分别按合同约定工 程内容向业主开具发票进行结算。

4、挂靠模式

基本情况:施工企业(或个人)利用有资质的单位中标,中标方与施工方不是同一方,由中标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开具发票,报表的主体为施工方。

影响:

 总承包合同的主体、发票的开具主体是中标方;报表的主体是施工方;  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将实际施工方作为内部项目经理管理,以自管模式进行管理

九、投标报价的影响

1、将营业税下建筑安装工程税前造价各项费用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增什值税税金”计算的计价规则,调整为税前造价各项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规则。(税前造价不包含进项税额)

2、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对营改增之前的投标项目,一方面要求项目经理做出营改增后税负增加自行承担的承诺。另一方面,要求从现在开始到正式营改增前的投标过程中,应与甲方努力讲解营改增的问题,尽量取得甲方的理解,尽可能在投标文件以及正式合同中,明确约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结算办法,以期能弥补税负增加的因素。

十、验工计价的影响

1、超验,业主要求施工单位提报超过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验工。超验金额需提前交纳11%的增值税额,提前占用的资金,影响企业的资金流;超验开票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建议:积极与业主沟通,尽量避免提前确认工程量、超计价的情形。

2、欠验,业主由于资金短缺等问题,造成验工计价滞后。计价款支付滞后,可能会影响材料款等的支付,进而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3、质保金,质保金的回收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而应交增值税当期必须缴纳,造成资金压力、资金流紧张的情况。

十一、物资设备的影响

1、甲供材模式,需要按含材料款的计价额缴纳销项税,而不能取得材料进项税额抵扣 销项税,增大了企业税负。

建议:企业在招投与合同签定前,就应制定实施对策,与业主沟通,可根据具体工程情况及业主意愿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修改合同条款,将“甲供”改为“甲控”,由物资供应方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同时施工企业将该部分计入产值,取得17%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增值税负将大大降低。

 如果与业主协商后,无法将“甲供”改为“甲控”,则建议甲供物资采用台账的 方式进行登记,不在验工计价中反映,不作为销项税额计税基数,降低税负,但产值同时降低。

2、集中采购模式,集团集中采购,各项目使用,各公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配比,导致集团留抵税额不有及时抵扣,项目部提前缴纳增值税,造成资金压力。

建议:集团集中招投标,统谈价格,由供应商分别开票给各项目部。

3、设备过渡期注意

 延时购买通用设备  以租代买设备  取得设备的其他形式

十二、劳务管理

1、劳务分包模式的选择

采用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取得进项税额的抵扣;

2、劳务费与机械费的区分

 重新选择出租方。营改增后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出租方,或个体工商户出 租者,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做基础;

 不同抵扣税率影响税负,劳务费跟机械费清晰明了地分开,分别享受11%或3%和 17%的进项税抵扣。

3、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

劳务分包应尽量采取清包模式(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难以取得进项抵扣的二、三 类材料、小型机具等)并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票条(税率、发票内型、提供发票时间)。

4、对劳务队险工计价

按期对劳务队伍验工,并及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销项税额较大,进项税额 低,给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很大的压力。

第四篇: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和实施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

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财务人员忙着参加政策培训、办理营改增纳税人登记信息确认、测算税负变化„„税制大转换,税率从3%跃升到11%。

36号文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政策和实施办法。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和实施办法究竟有哪些亮点?和以前营业税制下的规定,又有哪些变化?从7个关键词入手,作了细致的解读。

关键词1:税率与征收率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纳税地点

原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虽然政策规定了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根据前期营改增行业申请汇总纳税的经验,真正申请到汇总纳税的难度还是很大的。

关键词3:“跨地”经营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关键词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关键词5:清包工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6号文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问题,明确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则按照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清包工来说,由于仅有少许的辅料能取得进项税,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其税负比较低。当然,这对工程报价也存在影响,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对甲方能抵扣多少进项税是有差异的,因此在价格谈判时,甲乙双方基于自身的诉求,必然会有分歧,所以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出最适合的缴税方式。

关键词6:甲供工程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但36号文未规定甲供的比例,比如甲供材的比例为20%或80%,两种情况对于建筑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通常在甲供材料较少时,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这样既保证与甲方工程报价的优势,又可以保持较为合理的税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当建筑企业取得进项不充足或为取得进项付出的管理成本较大时,完全可以凭借该项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因为只要有部分材料属于甲供,哪怕只有1%,也符合条件,建筑企业就可以完全不用担心营改增之后税负是否会上升的问题,原来按3%缴纳营业税,现在按3%缴纳增值税,由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差异,税负比原先肯定还下降了。不过,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对甲方肯定是有影响的,还要甲乙双方博弈之后再作定夺。

关键词7:过渡政策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可以”字眼。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因此,在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

2、“8个百分点”:测算税负如何变

从3%到11%,企业税负怎么变? 进项抵扣,取得专用发票是关键!

营改增给建筑业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显著的。其中,税负将如何变化,是建筑企业关注的重点。

在日前北京市国税局举办的分行业营改增政策宣传培训会上,北京龙建有关负责人给记者算了笔账:假设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占45%,钢铁占40%,其他材料占15%),人工成本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10%。假设全年营业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成本900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00万元(100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784.62万元[9000×(55%+5%)÷(1+17%)×17%],销项税额为

990.99

万元[10000÷(1+11%)×11%],应缴纳增值税206.37万元(990.99-784.62),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但这只是理论算法,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的特征会给增值税的计算带来很多挑战。其中,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的情况十分常见,很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采购成本因此增加。此外,建筑业大量使用的混凝土基本上都是执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企业提供,此项成本开支也无法获得抵扣。”该负责人说。

除了建筑材料,占整个工程成本的比例约30%的一线人工成本,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大量不能抵扣的人工成本不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

实行增值税以后,建筑业的税率为11%,与以前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高了很多,但是考虑到增值税模式下是对增值额部分征税,因此,如果建筑企业能够取得足够的抵扣项,那么11%的税率也是可以接受的。关键在于建筑企业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

李珺介绍,调研显示,我国建筑企业长期以来的财务管理很粗放,如果继续这种做法,将有相当大一部分成本不能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材料采购成本。二是租赁设备成本。三是无法取得规范发票的其他情况。

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企业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雪上加霜。从长远看,建筑业营改增会引发行业洗牌:工程成本增加导致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的生存下来。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也将会趋于平稳,整个行业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3、5个着力点:备战营改增策略

进项税额抵扣是关键

重新梳理选择供应商

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建设

关注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

重视挂靠经营的涉税风险

面对税制转换,企业该如何应对?这是目前建筑企业最想知道的答案。

上海市税务局货劳处的李慧嵩说,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畴,对行业影响巨大。建筑企业,尤其是一般纳税人的税收政策、征管模式、会计核算、购销策略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建议企业在改造财务管理、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购置税控设备、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同时,在进项税额抵扣等五个方面做好准备。

第一,详细分析企业支出中的可抵扣项目,尽量做到应抵尽抵。建筑企业应做好对供应商的选择和管理,尽量选择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定价方式(是否含税)、发票开具方式等必要信息。其中,建筑材料方面,建议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可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气等动力属于可抵扣进项范围,但动力公司一般只向总表的登记方开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往往难以取得抵扣发票,建议在合同中与总表的登记方确认动力的转售事项;住宿服务可取得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但要注意属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部分不得抵扣。

第二,注意清包工或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方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从企业税收利益出发,不一定优于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可以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考虑是否选择适用,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注意老项目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过渡。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已经完成,建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老项目的支出大多尚未完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核算后作出选择。

第四,注意纳税地点的变化及预缴事项,按规定办法操作。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由劳务发生地变为机构所在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一方面应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等,按期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税款后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应严格按照36号文规定的预征方法和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第五,在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注意税务处理方式已发生变化。营业税状态下,企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优于按服务和货物分别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征收原理与营业税完全不同,企业要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规避涉税风险,需要付出大量的努力。建筑企业在确定销售收入时,需要注意增值税的个性化规定,重点关注两个问题,即视同销售和混合销售。”税务专家庄粉荣提醒企业。

“增值税税制的违法违规处罚在所有税种中最严厉,所以营改增带来的变化都需要建筑业纳税人仔细研读,做好相应税收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五篇:房地产业营改增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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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总体介绍...............................................2 第一节申报表设计背景....................................................................2 第二节申报表的设计原则................................................................3 第三节申报项目分类及重点、难点................................................3 第四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 第五节纳税地点...............................................................................4 第六节纳税申报期限.......................................................................5 第七节申报流程...............................................................................6 第二部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报说明...............................................6 第一节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整体结构................................................6 第二节申报表填报技巧....................................................................7 第三节主表、附表样式和表间逻辑关系介绍.................................8 第三部分房地产业申报案例.............................................................16 第一节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申报预售收入......................................16 第二节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结转收入..............................................17 附:培训建议....................................................................................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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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总体介绍

第一节 申报表设计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由于目前所使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不能够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增值税管理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前期试点经验,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以满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需要。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3月31日,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

5月5日,总局又发布了2016年第27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进项结构明细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5月10日,总局发布了2016年第30号公告,再次对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税服分析测算明细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第二节 申报表的设计原则

一、以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为原则,兼顾习惯性和适用性。

二、考虑到原增值税纳税人已形成的申报习惯和征管信息的既有框架,保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

三、考虑到政策的适用性,通过申报表局部调整和增加附表的方法,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第三节 申报项目分类及重点、难点

申报项目可分为一般项目申报及特殊项目申报,其中特殊项目申报包括不动产抵扣申报、差额扣除申报、预缴税款申报、汇总纳税申报和挂账留抵申报。申报项目重点涵盖了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增值税预缴税款申报及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表的填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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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五节 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六节 纳税申报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第七节 申报流程

一、抄报税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抄报税(系统自动抄报或点击“办税厅抄报”)

二、申报并缴纳税款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或大厅申报

三、递交纸质申报资料

网上电子申报系统申报时,选择“普通申报”(即没有使用无纸化申报)的纳税人,需要至税局递交纸质申报资料。

四、清卡或反写

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自动抄报税功能抄报税的,点击“远程清卡”按钮完成清卡。

使用百旺金赋系统自动抄报税功能抄报税的,点击“反写”按钮完成清卡。

选择“办税厅抄报”进行抄税的,需至税局完成清卡。第三、四步没有先后顺序。

第二部分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报说明

第一节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整体结构

全面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调整为1张主表9张附表,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填写的整体难度上有所增加。表格如下:

1.主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2.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5.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0.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第二节 申报表填报技巧

一、熟悉增值税主、附表的具体用途及明确表间逻辑关系 主表用于汇总计算应纳税额;表一用于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归集和计算;表二用于进项税额的归集和计算;表三用于差额扣除项目;表四用于各类预缴税额;表五用于不动产抵扣;表六用于其他固定资产抵扣;表七用于进项结构明细统计;表八用于减免税统计;税负测算表用于试点前后税负测算。

二、注意填表顺序

按照先附表后主表、先明细后综合的顺序填报。建议按以下顺序填报: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附列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第三节 主表、附表样式和表间逻辑关系介绍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一)表格样式及总体介绍

本表栏次分为三部分内容,分别是销售额、税款计算、税款缴纳。本表列分为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项目。对于本次营改增的纳税人而言,基本不需要填写即征即退项目(除管道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1.主要变化

主表的表式结构未做调整,仅对表头部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即将原表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劳务”的表述,分别改为“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

2.填报要点

(1)第1栏为总销售额,包含营改增销售额;第2、第3栏为“其中”数,不包括营改增销售额。

(2)涉及填写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的情况有: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

(二)表间主要逻辑关系介绍

第1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第11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第14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第12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

第21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8、9a、10、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9b、12、13a、13b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5行。

二、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

(一)表格样式及总体介绍

本表主要用于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的填报,表格横向分为“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和“免税”四个栏次。

纵向分为14列,当营改增纳税人没有差额扣除项目时,只需填写1-11列,第12-14列为差额扣除的营改增纳税人填写。需重点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注第12列的填写要求。

主要变化如下:

将简易计税栏目的第9行拆分为9a、9b,满足新增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填报要求。

(二)表间主要逻辑关系介绍

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按《附列资料

(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5栏等于《附列资料

(三)》第5列第3行与第4行之和。

三、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

(一)表格样式及总体介绍

本表主要反映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按横向共分为“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待抵扣进项税额”、“其他”四个栏次。

1.主要变化

(1)原表中第8、33栏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表述改为“其他”;(2)删除原15栏“非应税项目用”的表述;(3)启用原表中未使用的第9、10栏。2.填报要点

(1)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8栏“税额”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2)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2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3)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包括购进不动产分期抵扣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二)表间主要逻辑关系介绍

第9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四、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表格样式及总体介绍

本表适用差额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报。主要变化如下:

(1)调整了部分栏次的文字表述;

(2)新增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主要目的是由于金融商品转让的特殊性,转让负差年末不得转入下一会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二)表间主要逻辑关系介绍

主要是第5列各行次对应的数据应填写至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在介绍附列资料

(一)时已详细介绍,不再赘述。

五、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一)表格样式及总体介绍

本表由存在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报。1.主要变化

启用原表中未使用的3、4、5行,分别用于“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填写。

2.填报要点

第四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既包括一般企业销售不动产的预缴税款,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税款的情况。

(二)表间主要逻辑关系介绍

与主表间的关联:第5列第1行的数据应填写至主表第23行;第4列2至5行的数据应填写至主表第28行。在介绍附列资料

(一)时已详细介绍,不再赘述。

六、附列资料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本表为新增表格,主要反映当期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与待抵扣情况,应按照表内逻辑关系进行填写,注意“本期转入待抵扣”和“本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期转出待抵扣”的填写,前面已有介绍,不再赘述。

七、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本表是老表格,内容未做修改。需注意的是,36号文规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八、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一)表格样式及总体介绍

本表为新增表格(根据2016年27号公告又进行调整),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进项税额进行归集,本表主要是为了加强企业进项抵扣明细和税负分析所设置。

填报要点要点如下:

(1)纳税人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所对应的税率,将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13%税率的进项”。

(2)第27栏反映纳税人租入个人住房,本期申报抵扣的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税额。

(3)第29栏反映纳税人用于购建不动产允许一次性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二)表间主要逻辑关系介绍

第1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11栏“税额”列。

九、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一)表格样式及总体介绍

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写,表格分为“减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两大内容。

1.主要变化

第9栏调整为“其中:跨境服务”,用于填写纳税人当期提供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2.填报要点

第4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报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二)表间主要逻辑关系介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第1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十、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一)表格样式及总体介绍

本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营改增前后四大行业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变化及产生的影响。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填报要点如下:

(1)纳税人兼营多种应税行为的,应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分项目填报《测算明细表》,即多项应税行为分行填报对应“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及相关栏次数据。

(2)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适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应将不同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差额扣除额等数据分行填报《测算明细表》。

(3)纳税人同期发生相同应税行为,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不同营业税税率的,确定其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营业税税率。

(4)第8列“原营业税税制下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按原营业税规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差额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即申报2016年5月增值税时该栏填写“0”,往后该列各行次等于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期本表第12列对应行次。

(二)表间主要逻辑关系介绍

“合计”行第3 列“价税合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 列“价税合计”第2+4+5+9b+12+13a+13b 行。

“合计”行第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第2+4+5+9b+12+13a+13b 行。

第三部分 房地产业申报案例

第一节 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申报预售收入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名下的A地块开发周期长,分期开发,其中一期为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老项目企业选择简易计税,二期为新项目,2016年发生如下业务:

业务一:2016年8月,一期(老项目)取得预售收入2.1亿元; 预征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1亿÷(1+5%)*3% =600万

申报表填写如下: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业务二:2016年9月,二期(新项目)取得预售收入1.11亿元; 预征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1.11亿÷(1+11%)*3% =300万

第二节 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结转收入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名下的A地块开发周期长,分期开发,其中一期为4月30日前开工建设的老项目,二期为新项目,2016年11月无留抵税额,2016年12月发生如下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业务:

业务一:2016年12月,一期竣工交付,结转销售收入2.1亿元,结转面积20000平方米,开具增值税发票。

业务二:2016年12月,二期竣工交付,结转销售收入1.11亿元,结转面积10000平米,开具增值税发票。

业务三:2016年12月,该地块通过政府出让方式获得,共缴纳政府出让金9000万。

业务四:一期供取得总包发票不含税价8000万,二期取得共总包发票不含税价5000万,均取得专用发票,全部认证通过。

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 1.简易征收方法的应纳税额: 21000万÷(1+0.05)×0.05=1000万 2.一般计税方法的销项税额:

1)按照建筑面积分摊地价:二期分摊地价为9000万×10000÷(10000+20000)=3000万

2)计算销项税额:(11100-3000)÷(1+0.11)×0.11=803万 3.一般计税方法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5000万×0.11=550万

4.应纳税额合计:1000万+803万-550万=1253万 5.本月结转的销售收入在当期已经预缴的税款为: 2.1亿÷(1+5%)*3%+1.11亿÷(1+11%)*3%=900万

6.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预缴税额=1253万-900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万=353万。

表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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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培训建议

一、克服畏难情绪

新申报表虽然看上去复杂,但实际却是给予原表基础上进行修订,总体结构和原理不变;同时,纳税人通常也不可能涉及所有业务,普通业务的填报还是相对简单的。

二、注意培训方法

建议采取分类培训,将培训重点放在本次新纳入营改增的纳税人和有特殊业务的纳税人身上;另外,建议让参加培训的纳税人都带上申报表,结合案例手把手带着纳税人进行填报。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营改增”系列培训资料

建筑业、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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