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加快建立网络借贷监管框架
加快建立网络借贷监管框架
作者:胡滨郑联盛《光明日报》(202_年03月24日 16版)
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基于“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并建立了互联网金融管理框架。在未来的监管实践中,应该采用分类管理,注重金融属性,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积极防范潜在的风险,特别是跨界风险。目前,网络借贷的监管框架尚未建立,需要在准入条件、资金托管、风险拨备、信息披露和纠纷机制等方面进行针对性监管。
深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思路
《意见》从鼓励创新、分类指导、健全制度等三个方面来构建国家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为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各种业务模式亦动态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前瞻性研究、应急反应机制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建设等都亟须完善。为协调互联网金融协调发展,应该具有系统的监管思路。
一是注重金融属性。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是否具有金融属性而判定是否要进行监管,有所为有所不为。假定网络借贷平台仅是一个信息中介,而没有相关的主体性和实质性金融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可采用一般性监管原则进行监管,甚至可以不纳入监管范畴,以防止监管过度。但是,一旦网络借贷平台涉及信用、期限及相关的风险转换问题甚至资金池业务,就应当适用规范性监管原则。金融监管部门要注重信用中介的本性,出台相关的针对性政策进行监管。
二是注重分类监管。基于分类监管原则,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适用不同的监管政策。分类监管原则分为两个层面:对不同的业务模式,采用不同的监管体系,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采取具有差异性的监管规范,以匹配原则性监管、限制性监管或功能性监管;对同一个业务模式下不同的子业务,应采用有区别的监管政策。比如,捐助类众筹与股权类众筹应有差异性监管政策。
三是注重监管协调。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明显的外溢效应。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跨界性,其风险外溢效应在混业经营趋势强化和分业监管模式的错配中将更加凸显。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系下进行分类监管,使得跨界风险难以有效应对。为此,应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注重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特别是一行三会和工信部等的监管协调。
四是注重系统性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特有的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监管失效等需重点关注和防范,其信用和流动性风险更值得警惕。通过各种渠道和机制,互联网金融实现了利率、期限和风险的重构,但本质上并没有消除风险,而更多是转移风险,同时还创造新的风险,甚至是系统性风险。鉴于此,要严防互联网金融风险引燃时间维度的系统性风险和(或)空间维度的传染性,从而引发更大的风险。
五是注重消费者保护。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在国内已经成为金融抑制下微观主体参与金融市场及其相关业务的重要渠道。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着信息不透明、虚拟账号、委托代理等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严重道德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具有典型的零售性,涉及消费者或投资者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是监管部门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大任务之一。
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急迫性
在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中,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框架,特别是风险隔离机制和备付金账户管理较为有效。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等规模相对较小,互联网消费金融因银行部门参与而风险管控较为严格。目前,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最大的领域之一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
网络借贷已经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最为重要的业务模式之一。但是,网络借贷也存在着非法吸储、骗贷、转贷、高利贷等问题,可能引发信用风险、网络借贷平台破产、人员逃跑和投资者损失等风险。对于监管体系而言,最为急迫的就是建立健全网络借贷的监管框架。国内网络借贷与国外网络借贷的区别在于三点:一是国内部分网络借贷是规模巨大、交易复杂、信息透明度低的民间借贷的互联网化,本质仍是监管较为不足的民间借贷。二是网络借贷在国内甚至已经发展成为平台自身的资金池业务模式,变相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从信息中介转化为信用中介,绝大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已经成为信用转换的媒介甚至是直接的信用供给者。
《意见》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义为信息中介,意味着绝大部分从事信用中介的网络借贷平台正违规运行。未来一段时间内,网络借贷平台可能会变相地将信用中介转变为信息中介,但其盈利模式仍然是以提供信用担保、进行资金池业务和“吃利差”为支撑,其潜在风险需要重点关注。
完善网络借贷监管的举措
为强化对网络借贷平台及其相关业务的监管,应该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监管框架。监管主体应该明确职能、统一行动、各尽其职,健全网络借贷的监管规范框架,及时出台网络借贷行为的规范指引细则,以夯实网络借贷长期规范发展的法律基础。具体的监管举措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市场准入标准,特别是最低资本要求。资本金是市场准入的核心要件。以英国为例,其监管部门对P2P进行规范性监管最为核心的内容就是设置了最低资本要求,以防范网络平台公司出现偿付风险,并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以“信息中介”为名没有任何成本和安全保障就从事“信用中介”业务。以此为鉴,国内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从业人员资质、资本金以及技术门槛等具体要求。
二是建立资金托管制度,明确资金托管主体。网络借贷的资金流通可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可以成为资金托管方,但从安全的角度出发,资金托管主体更为合适的是银行。《意见》已经明确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认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监管机构应该鼓励银行建立网络借贷的资金存管技术系统,促使政策可以有效落地。
三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网络借贷平台的违约将是市场化的表现,采用风险准备金制度是应对违约的基础保障。监管部门应该规定,每笔借贷根据其借款规模、利率及期限等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且风险准备金账户在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第三方托管,一旦发生逾期或违约则由风险准备金进行偿付。
四是建立信息披露及报告制度。网络借贷平台应该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其从事的业务,在与存款利率对比进行销售宣传时,必须要公平、明确、无误导;在平台上任何投资建议被视为金融销售行为,必须遵守金融销售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审计和财务数据、客户资金、客户投诉情况、上一季度贷款信息及客户违约信息等。
五是建立争议处置机制。一旦出现投资争议,投资者可以向网络借贷平台机构投诉。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建立流程大致相似的投诉机制。投资者在向网络借贷平台投诉无法获得解决时,可通过监管部门或行业协议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投诉中心解决纠纷。一旦被投诉中心认定是维权,监管部门可以据此对网络借贷平台施加相关的惩罚并责令赔偿投资者。
(胡滨、郑联盛,作者分别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监管改革研究”负责人、课题组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副研究员)
第二篇:P2P网络借贷监管研究
目录 一、引言 4 二、文献综述 4(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进程 4(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全球监管经验 5 三、网络借贷发展和监管现状分析 6(一)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和风险的分布情况 6(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9 四、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乱象产生的原因 10(一)P2P网络借贷平台乱象产生的原因 10(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建议 11 五、结论 12 参考文献 13 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研究 摘 要: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往往达不到银行的放贷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成了他们的救命稻草,这也是金融领域的一种创新。但是为企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发生了很多平台倒闭的现象。
202_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但是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和政策去支撑,导致出现非法集资等诈骗现象,平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为抑制种种未知的风险,平台需要加强自己的内部控制,相关政府也应该出台相关监管政策,把一些不合规的平台拒之门外,降低 P2P网络借贷的风险,更好的发挥网络借贷平台的优势,扬长避短,更好地为一些中小企业和需要以赚取利息盈利的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平台。
关键词:P2P,监管,网络借贷平台 引言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媒介,帮助有投资意向的民众与有资金需求的中小型企业达成一种合作关系。它通过收取手续费方式为双方制定合作程序并充分发挥作为一种中介平台的作用。但是很多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不择手段,他们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人,使他们分析失误。有些平台为了获取更大收益居心叵测,把资金挪用到别处,造成重大损失,导致平台倒闭。由于政府监管机制的不完善,容易被很多不怀好意的平台钻空子并且趁虚而入,导致老百姓大部分的积蓄石沉大海,把很多家庭推入了万丈深渊,影响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诈骗手段层出不穷,政府应该跟上市场的步伐,积级出台应对政策并制定相关门槛来作为一种约束,这不仅是对弱势群体的庇护,也是对真正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的维护。那么如何能够让这一平台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呢?我们应如何对P2P平台进行监管呢?本文通过采集、对比、汇总相关数据,运用理论分析、实证分析和举例分析的方法,探究了P2P平台的成长局势以及该如何有效监管才能取长避短。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提出各种可行的建议,制约恶势力的增长,改善更多监管上面的漏洞,帮助P2P平台能够积级稳定地发展,在这件事情上,我们任重道远。
文献综述 对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进行的介绍中,参照唐波主编的《新编金融法学(第三对版)》中相关内容。概括起来各国金融监管模式可以分,中央银行为监管、财政部监管、独立监管机构监管和多元分管的监管机构监管四类。对金融机构进行介绍时,参考刘亚天编著的《金融法概论(第二版)》[1] 杨彦.新规视角下P2P网贷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2_,(02):27-32.,将金融机构分为存款机构、契约型机构与投资机构。对P2P网络金融的法律建议中有关对平台注册资金方面的规定进行介绍时,关于公司资本确定原则参考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第二版)》,同时对法定资本的作用和意义的分析,借鉴王欣新编著的《公司法(第二版)》资本法定强调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价值,有利于防止设立空壳公司等诈骗行为,可以保证公司有较充足的初始运营资金,并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与交易安全。对最低资本额的分析,借鉴赵旭东主编的《公司法学》中的相关内容。对资金托管制度进行建议时,关于各大银行对 P2P行业提供资金托管的新闻消息,分别来自招商银行官网和中国商业电讯网。在P2P网络金融法律问题司法实践的建议中,对于督促程序的特点分析,借鉴常怡编著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2] 董丽华.中国P2+P网贷风险的监管问题研究[J].金融视线,202_,01(c):24-25.。解释P2P网络金融的借款人违约案件处理中,适用督促程序带来的便利和节约大量的司法成本。在关于建立P2P网络金融的行业协会的建议中,对行业协会的定义参照王名、孙春苗撰写的《行业协会论纲》一文。
三、网络借贷发展和监管现状分析(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进程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广泛普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模也越来越壮大。P2P即“Peer-to-peer Lending ”,是“点对点的信贷或个人对个人的信贷”的意思。1974年,自尤努斯教授在孟加拉进行小额信贷扶贫试验以来,小额信贷便在全球范围中普及开来。随着互联网逐渐在人们生活中变得越来越必不可少,很多人就利用网络平台来进行小额借贷业务,这就是我们如今的P2P。202_年,英国的Zopa成为首个P2P网络借贷平台。随之,美国的Prosper在202_年2月成立,德国的Smava在202_年2月成立。202_年,本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宜信在北京正式诞生。随后,在202_年,首家IPO挂牌的P2P网络借贷平台Lending Club也成为众多平台中的焦点。202_年,拍拍贷正式上线,至202_年底,大约有20家这样的平台,基本上没有出现跑路的状况。随着网络平台的起步,很多民间线下具有这方面经验的渐渐关注并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同时软件开发公司也开始研究运行模式,至202_年底,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从20家火速发展成240家。由于欠缺风险控制,平台倒闭跑路的情况接踵而至。202_年,240家左右的平台数量瞬间增加到约600家,随着数量的剧增,这一时期平台发生经营困难,倒闭的事件高达74起,使得P2P风险引起舆论的焦点。202_年,P2P网贷平台希望通过监管来改善现状,国家在政策上支持该平台,鼓励互联网创新,于是很多中小企业和金融巨头开始尝试互联网金融领域,建立的自己的 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全球监管经验 相对于我国的监管情况而言,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长得更加成熟,信用风险也比我国的低,他们具有一套比我们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和丰富的经营经验。因此,了解国外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方式会更有利于我们国内的P2P网贷平台的成长。英国的Zopa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领导者,该平台特别重视对借款信用的等级区分,它将借款人的等级分为:A*,A,B,C四个级别,由放贷人根据该等级选择对象进行贷款。同时,该平台会要求借款人按期还款,并要求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来维护出借人的权益。Lending club则在Zopa的基础上有了一种新的发展。除了区分借款人的定级以外,还根据不一样的信用级别制定了不一样的固定利率和还款期限。美国政府也为了降低借贷风险,将P2P定义为证券的业务性质进行监管,并且规定必须在ASE进行注册登记,同时也要定期进行数据披露,并且发售自己平台的收益权凭证。美国的平台Lending club 和Prosper都与WebBank银行合作。先由借款人向P2P借贷平台进行借款,然后平台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并评信用等级,然后再由WebBank银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并将债权凭证出售给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台将借款采取类似证券的操作,对其进行组合、分拆,将风险进行分散,最后将借款凭证发布到网络平台提供给出借人,由他们进行选择他们想要的投资对象。美国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为中介的模式,自己并不会承担风险,风险是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而我们国内的平台往往是采取担保模式,往往是由平台自身承担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和风险的分布情况 1.全国问题平台数量较多。如图1,根据网贷天眼的数据得知,202_年累计平台总数3033家,问题平台数量257家,淘汰率为8.47%;
202_年累计平台总数5381家,问题平台数量1201家,淘汰率为22.32%;
202_年累计平台总数6094家,问题平台数量2598家,淘汰率为42.63%;
202_年累计平台总数6442家,问题平台数量3574家,淘汰率为55.48%;
至202_年6月累计平台总数已达到 6499家,问题平台数量4195家,淘汰率为64.55%。累计平台总数呈明显上升趋势,问题平台的数量与平台总数成正比。
图1 全国平台数量及问题平台数量变动 2.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比较集中。如图2,从网贷天眼取得的数据得知,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主要集中在平台失联和提现困难,平台失联的原因占64.17%,占据了一半以上,提现困难的原因占19.42%,终止运营的占7.66%,其余的合计占比仅8.75%。平台失联的占比一半以上,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从中可以看出平台一旦出了问题,大多数情况都会跑路。平台失联和提现困难总计占百分之八十以上,极少数的情况是良性退出,那么债权人的资金随着平台的跑路和提现的困难也很可能收不回来,大部分人的资金都会石沉大海。
图2 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原因占比 3.全国停业及问题平台区域集中。如图3,以下是根据网贷天眼汇总的数据,从中可以看出,至202_年6月,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数为4277家,其中北上广和浙江等发达地区的数量最多,集中在北京周边,广东和中东部地区,越发达的地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越快,随着平台数目的增加,停业及问题平台的数目也会越来越多,网贷行业的发展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序号 省份 问题平台数量 1 广东 689 2 上海 578 3 山东 565 4 北京 461 5 浙江 448 6 江苏 241 7 安徽 167 8 湖北 119 9 四川 117 10 河北 114 11 其他地区 778 合计 4277 图3 202_年6月全国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总数前十名 4.合规和良性发展的企业发展前景比较乐观。根据网贷天眼的数据得知,大部分合规和良性发展的企业都实现的净利润,并且净利润过亿,净利润最多的是拍拍贷,相比上期变化不大,拍拍贷CEO曾表达过对技术的高度重视,金融技术将会是未来的主要竞争优势。涨幅最大的是团贷网,相比上期增长了1564%。其中,全球最大的Lending Club确是亏损最大的平台,且短时间很难扭亏为盈。Lending Club在交易公平方面和保护消费者方面屡次受到指控,202_年4月应披露不当和隐私通知不达标涉嫌隐性收费,被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就目前局势来看,随着整治和各方面制度的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已经慢慢走向规范的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数目暴涨的形式已经过去,合规和良性发展的企业发展前景将会更加乐观,就非合规企业来说,唯一的解药就是做好的合规的备案,才能做到可持续发展。
互金平台 净利润(万元)净利润同比变化 拍拍贷 43,756.40 5% 趣分期 31,581.60-32% 宜人贷 27,890.40-21% 分期乐、桔子理财 14,641.30 160% Lending Club-19,769.69-4% 积木盒子-394.65-11% 投哪网 34,236.21 1% 团贷网 22,208.31 1564% 2345贷款王 21,663.24 3% 中融全 8,774.44 82% 德众全融 4,603.55-5% 银湖网、熊猫全库 1,306.28 36% 爱投资-584.67-31% 投资派-1,357.29-427% 图4 202_年上市平台第一季度财报(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202_年8月24日,为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健康发展,银监会同相关机构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3] 朱卉,田良海.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2_,(05):106-107.。该办法明确提出不得利用本机构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禁止发放贷款等十二项行为。该办法还明确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应当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平台暂行办法还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并及时讲备案资料好和分类结果上传至官方网站。除此之外,该办法为保护出借人的利益还在风险管理方面和监督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细则,并在借款金额方面进行了限制。该办法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12个月内进行整改。此政策一出,就有近千家P2P网络借贷平台退出了网贷行业,平台退出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在监管政策的压力下,还有一部分平台选择了主动退出。近期,业内累计交易量排名靠前的红岭创投宣布3年内清盘。该平台的董事长表示退出的原因是“不挣钱”、“做网贷运营成本、垫付成本都很高”。不可否认的是,此政策的出台,对那些不合规的平台来说,确实是当头棒喝,这也是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良性发展的助力。但是仍有很多顽固的不合规的平台在挣扎。原定于202_年6月底完成的备案制度进行了实质延期,不少平台在整改过程中,前期投入了大量的整改成本和运营成本,但无法获得备案资格而导致他们的无法正常营业,以至于所有平台都战战兢兢,很多高风险平台选择退出、清盘,有些平台害怕引起投资人的恐慌而对平台是去信心,有些恶性平台则会直接跑路。202_年6月13日的北京,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签署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营销和宣传活动公约(试行)》,推进互联网金融监管自律机制的发展,也是开辟了行业自律的新路径。该《公约》指出,相关从业机构应营销和宣传与自身经营范围和内容相符的的业务,不能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增信保证,从而误导金融消费者。这也是给相关机构提供了一个标准,降低行业的风险。虽然各大不合法不合规的平台已经猖獗了一段日子,但还是希望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时不晚,可是施行过程中必然困难重重,各种监管制度也还不是很完善。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2_年6月有63家问题平台,7月上旬的问题平台已有23家。202_年对于P2P网贷行业来说,是最难熬的一年,平台关停的数量逐渐增加,并且预计这样的现象讲持续维持2至3年,中金报告称:“3年后正常运转平台预计不超过200家,仅为目前运营平台数量的10%左右。预计新一轮对P2P的监管细则及现场检查即将开启,或在202_年6月前完成进一步的整改验收。” 四、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乱象产生的原因(一)P2P网络借贷平台乱象产生的原因 1、P2P网络借贷平台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没有一个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相关信息的披露也不完善,无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容易误导出借人的判断并导致他们做出错误的决定。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流程比较简捷,没有完全施行自己的监督权,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很高的风险,流程太过于简单会造成平台不能完全控制资金来源和去向的,所以很多不合规的平台才会逍遥法外。网络借贷平台的进入门槛也比较低,软件的成本很低,还会购买虚拟抵押物,有些平台获得短期收益之后利用高利率去吸引投资者,违约成本也很低,企业违约不归还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2、P2P网络借贷平台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网络借贷平台不仅需要互联网的技术,也需要金融思维,具备这两项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正是社会所缺乏的,要想管理好P2P平台,这两项技能是缺一不可的。如果技术人员缺乏信息技术的技能,就容易导致黑客袭击,篡改人员信息,盗取人员的信息,导致网络借贷平台产生混乱。如果技术人员缺乏金融的专业知识,就不能控制平台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不能在问题的发生过程中去解决问题。
3、政府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善。没有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保护机制,针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政策还不是很健全,相关部门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实确定了一个监管模式,中央和地方部门双重监管制度,备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投资上限制度等确实对一些不合规的平台进行了一次有效打击,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其各项制度进行细节性的规定,在今后的实施中会发生很多可变性。在备案制的实践中可能会有腐败现象导致变相审批,一旦P2P网络借贷平台获得了备案,就需要向通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申请ICP经营许可证,而ICP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批文”实则审批权限又交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建议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是对P2P网贷平台的一次有效打击,要想彻底改变这样的现状光靠该《办法》是不够的。我们要在该办法的基础上细化规定和要求。该《办法》在行业准入和信息披露方面只是粗略得规定了条款,有关部门应该完善这些方面的制度,出台更周全的制度。
1.在信息披露方面,我们可以结合国外的情况取长补短。如美国的信息披露条款繁冗复杂,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过于严格死板,800多页的条款大部分人不会看完所有的条款,很多平台觉得很难达到这样的要求会知难而退,这样就会阻碍该行业的发展。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像英国学习取经,它们制定的信息披露条款不像美国这么多,相对于美国的死板,其更注重灵活运用,慨括的强制了各方面的信息披露,围绕“提供适当且有用的信息”展开制定,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不会给平台造成很大的压力。
2.我们应建立多方监管机制应对风险。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部门应加强监控体系的建设,可以由政府牵头,多方参与,相关各部门配合政府进行监管并建立监控制度,可以把中央监管和地方监管结合起来,并充分运用互联网的平台,运用信息化、科学化的技术对网贷平台进行全方位监控,建立一个周密的监控体系,我们可以建立统一的债权人保护机构,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降低债权人的风险。
3.提高信息化的监管技术和手段。P2P网络借贷平台是基于互联网平台发展的,那么拥有扎实的互联网技能至关重要的。监管的对象运用互联网技能发展平台,那么政府的监管在技术上就不能落后与监管对象,否则不能做到与时俱进,也就不能有效管控其风险。有了相关技能之后,政府就能够归集、分类平台的相关数据,对其进行管控。可以连接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建立信用等级体系和相关信息披露的平台,给金融消费者一些更加具体、直观、精确的信息。
五、结论 随着不合规平台越来越多,问题平台的跑路、提现困难等问题越来越严重,202_年8月政府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的发展影响颇深。在国家政策打压的情况下,202_年6月1日至202_年7月12日,全国共有108家P2P平台暴雷,其中不乏一些国资系和上市公司背景的平台,且这样的情况还将持续下去。不合规的平台将一步一步走向衰亡。政府监管行动显然已经展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将会在近两年内完成。也就是说,这场监管风暴将会是一场持久战。该行业面临着风险释放期,大部分P2P网贷平台将会因为无法开展业务而进行清盘,毫无疑问,暴雷也将会持续下去。这不仅是资本的灾难,也是老百姓的灾难。连环暴雷的出现,很多投资者因平台的资金无法兑付,成了这场资本战争的牺牲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如此高额的成本,平台资金链断裂是必然事件,希望投资者收起自己的贪婪,经过此次的教训不要再卷入这样的纷争。也希望政府能出台相关政策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他们的损失达到最小化。P2P网贷平台的恶性生长已经很久,不是那么容易就能斩草除根,政府还需制定万全的监管政策来扼制不合规平台的发展,使P2P网贷平台的风险降到最低,保证其可靠性、安全性、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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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了我很多论文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
由于我的学术水平有限,所写论文难免有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和学友批评和指正!
第三篇:国内网络借贷监管问题及加强对策
国内网络借贷监管问题及加强对策
202_-1-22 10:32 王 艳 陈小辉 邢增艺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关键词】网络借贷;监管;民间借贷中介
【摘要】随着网络逐渐普及,国内网络借贷平台也开始悄然出现,但由于国内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网络借贷存在放贷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利率水平超法律保护范围以及容易危及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随着网络的普及,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也开始悄然出现。作为一种新型的借贷方式,网络借贷具备简洁、方便等特点,有利于解决部分人资金“短缺之渴”,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之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当前国内的网络借贷处于无序和自主发展中,亟待采取相关措施加以规范。
一、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
1、国外的发展情况
网络借贷产生于英国。202_年3月,一家名为Zopa的网站在英国开始运营,提供的是P2P(person to person)社区贷款服务。在该模式下,网站首先将借款人分四个信用等级,出借者可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中代替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为规避风险,Zopa还强制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偿还贷款、借款人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在Zopa之后,202_年2月在美国开始出现一家名为“Prospe”个人信贷网站。由于信用体制的完善,Prosper在身份验证方面的效率非常高,最快在通过验证的当天就可以获得借款。除以上两家之外,目前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个人信贷网站还有Lending Club和Kiva等。其中,Kiva网站不仅提供免费借贷中介服务,还设置了一种“零利率”借款,投资者可以将钱免息借给其他国家的低收入者,在这里,投资并不仅仅是“用钱生钱”,也可用于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该网站面对的群体主要是低收入人群。总体来看,由于较早地建立了信用体制,在国外网络借贷体系已较为成熟。
2、国内的发展情况
国内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是拍拍贷,于202_年7月在上海成功试运营。作为中介平台的拍拍贷既不吸储,也不放贷,其主要目标是提供国内个人对个人的小额贷款的借贷平台。该平台的宗旨是,通过引入社交网络的概念,让用户能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这样做降低了借不到钱和借钱不还的风险。拍拍贷还引入了竞标机制,竞标双方一旦达成互相满意的协议,就意味着借入者认为自己通过较为满意的利率融入了资金,而借出者也认为自己将得到较好的资金回报。
国内另一较有影响力的借贷平台是齐放网,它是第一个通过网络借贷专为学生提供贷款的社区。由于国内信用机制不够成熟,齐放网选择了诚信机制和接受新事物能力相对较好的高校市场,每个大学生借款人必须通过网站的身份证认证、移动电话认证、银行账号认证和电子邮件认证,并且必须填写学校、班级、家庭住址和父母的身份证,当借款关系成立后,钱不会直接划到求助学生的银行账户,而是先转到学生所在学校的账户,再由学校将这笔钱发给借款学生,通过这样一些手段来防范借款风险。
除这两家相对人气较旺、完全采用网络的思维进行借贷操作的网站外,国内还有其他的网络借贷平台,如面向农户和学生小额信贷的51give网站和针对农户小额信贷的Wokai网站,这两个网站都是由外国人创办,采取与当地小额信贷机构进行合作的形式,对借款人资信进行审查。此外,一些地方性的网络借贷供求平台也在为当地的借贷者和贷款者提供中介服务。不过,这些网站基于地缘、人缘的因素较多,网络只是作为一种联系渠道或是宣传手段,而非纯粹意义的网上借贷,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国内外主要网络借贷平台:
Zopa(英国)——要求借款人按月分期还贷、必须签署法律合同、允许出借者将钱分为50笔借给不同的人等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和时间,借款人可自主选择
Prosper(美国)——国内本身完善的社会信用体制
Kiva发展(中国)——收入非常低的企业“慈善型”的投资,帮助那些努力工作的人获得改善生活的机会提供免费中介服务,并设置“零利率”借款
Wokai(中国)——类似Kiva的做法,接受为小额创业者提供贷款资金的个人捐助款项51give(中国)——面向农户和学生与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将资金出借给其选中的项目和个人拍拍贷(中国)——中国社会个人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竞标机制达成双方互相满意的利率,约80%借款的利率超银行同期4倍
齐放网(中国)——面向中国大学生。必须通过身份证、手机、银行账号和电邮认证;所借款项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百分之八到百分之十二之间
二、国内网络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
从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性质来看,可以将其归类为网络版的民间借贷中介。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网络借贷平台等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因此,网络借贷平台的活动始终处于法律的边缘,缺乏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各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银监会派出机构都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监管。
2、由于放贷方需自己承担风险,资金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难以完全认证,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而风险需放贷方自己承担。尽管网站能提供很多风险控制方式,如拍拍贷在网络社交圈的朋友中“借钱”和“还钱”,齐放网要求借款的学生必须通过若干认证,同时所借款项需经由所在学校账户,再发给学生本人,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辅助的手段,缺乏实质性的约束力,如果借款人恶意赖账,最终所放贷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拍拍贷目前已经遇到一些违约的情况,网站协助催收,但是由于相关程序较为繁琐,违约成本居高不下。齐放网目前还未出现违约情况(截至202_年4月底齐放网的还款率是100%),但由于该网站仍处在起步阶段,规模较小,并随着其大范围推广,同样面临较大的违约风险。
3、法律保护的利息水平为银行利率四倍,放贷方的贷款收益保证有限
根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视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4倍以内借贷行为的利息收益。以拍拍贷网站为例,目前的借款一般期限都在一年以内,但是年利率最高达23%(202_年12月23日调整后的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利率为4.86%,其4倍为19.44%;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利率为5.31%,其4倍为21.24%),对网站正在进行中的借款列表进行粗略统计,利率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借款约占全部借款的80%,这些放贷方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事实上,高利率正是网络借贷得以风靡的主要原因,相比国内其他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人气较旺的原因正是基于此。如果只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水平来放贷,考虑到网络借贷的风险性,很多投资者可能就会放弃在网上放贷的想法。
4、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如果存在不规范经营,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首先,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一旦网站的保密技术被破解,资料泄露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其次,如果网络借贷平台开立第三方账户,而贷款经由此账户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借贷平台疏于自律,或者内部控制程序失效,和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第三,当网络借贷平台总共的放贷金额达到一定的水平时,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三、对网络借贷加强监管的相关建议
1、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确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首先要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其次,对网络借贷的性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将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站界定为民间借贷中介组织,严格限制和取缔非法的民间中介组织和活动;第三,应指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并明确监管方、网站,放贷人和借款人各自的义务。
2、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引导和规范网络借贷健康发展
作为民间借贷与网络的结合体,网络借贷是未来微型金融的发展趋势,对于目前国内为数不多的网络借贷平台,在允许先试先行的基础上,应鼓励其不断完善,通过借鉴国外网站的成熟经验,同时结合国内实际情况,对风险控制机制进行创新。培育一至两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标杆性网络借贷平台,借鉴淘宝的“先行赔付”购物规则,提出网络借贷“先行付息”概念,违约的贷款由网站先行代为支付部分利息,并协助追缴。将来当网络信用逐步被人们接受,可考虑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网站信用数据跟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接。
3、建立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将网络借贷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
由于网络借贷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出现风险,容易引发社会问题,因此,将其纳入金融监测和管理的范畴十分必要。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加强对网站电子支付的风险管理。同时,建立完善的网络借贷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包括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贷款期限、分笔情况、偿还情况等,要求网站定时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报表。
第四篇: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现状
浅析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现状
摘 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最近几年兴起的互联网金融之一,在P2P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需要国家对其进行监管。本文从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现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逐个进行解析。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不足之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现状
自P2P进入我国以来,我国不断出台文件对P2P进行规制。在监管立法上,202_年,银监会发布《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四条红线原则[1]。这是第一次有中央机构发布文件对P2P网贷平台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202_年1月,银监会新设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从15年开始,我国正式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出台专门的官方文件。202_年7月,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P2P网络借贷的合法性进行了确定。202_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经过几个月的讨论和征求意见,202_年8月,202_年8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P2P网络监管平台的监管主体赋予给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即各级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实行银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双负责”监管原则和“行为监管与机构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不仅如此,该办法还规定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平台管理中的具体职责。目前,该协会已经草拟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向外征求意见。综上,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呈现出多方联合监管态势。
1.1 监管主体
从《暂行办法》规定来看,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实行了“中央+地方”的分权模式。在中央层面,银监会负责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制度,并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负责打击金融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进行监管。在地方层面,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
1.2 监管模式
根据《暂行办法》来看,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是“备案管理+负面清单”的模式。[2]在平台准入上,我国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而不采用审批制。在准入这一方面,一方面做到简政放权,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自身的作用。但是准入制度的放宽,可能会带来P2P行业的混乱,这就要求政府加强事后监管,如何拿捏监管力度成为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在《暂行办法》中,银监会规定了“十二条禁令”,为P2P的发展设立了最基本的底线,同时也不会过度妨碍P2P行业的自身发展。
1.3 监管内容
在《暂行办法》中又一次重申了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在最新出台的这一办法中,主要对P2P的业务规则、风险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制。在业务规则中,对P2P网络借贷瓶体义务和禁止行为进行规定,还限定了可以开展线下业务的类型,规避了所可能引发的非法集资事件。在风险控制方面,要求平台将资金交托第三方存管,不能自我保管。在信息披露方面,不但要求平台公布借款人、借款项目、风险评估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本机构的借贷余额、借贷坏账率等经营管理信息,以便于投资者对项目和平台风险有全面的了解。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不足
2.1 缺乏完善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现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效力最高的银监会联合其他部门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可见,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并没有实质性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在该办法中,对P2P平台的运行规则、风险控制的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是该文件的效力层级比不上法律和行政法规。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型金融模式,仅依靠一个《暂行办法》是远远不足的,应当有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应当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
2.2 信息披露不充分
金融行业风险本来就大,就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而言,其是一个信息中介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网络交易地点,在双方借贷中最重要的就是信息交换,若是借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虚假出资,给贷方和借贷平台带来损失;若是贷方信息披露不实,则会造成非法集资、诈骗等严重犯罪行为。因此平台是否如实披露信息,对借贷双方的资金安全均由重要意义。虽然在《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如实披露借款人、借款项目等业务信息,还要求披露借贷余额等经营管理信息,但并未具体规定应该披露到何种程度,这也是监管中的一大问题。
2.3 缺少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
P2P网络借贷的前身其实就是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依靠的是双方间的信用问题,虽然在《暂行办法》中要求平台有信用评级制度,但是,我国现行的监管措施中并没有一个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不同的平台可能采取不同的信用评级标准,这就会增加平台风险,也不利于P2P网路借贷的健康发展。
2.4 缺乏平台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因优胜劣汰而出现平台倒闭等情况,但是我国在监管上并没有事后监管,即安全的平台退出机制,来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例如借贷双方预留在平台中的资金将如何取回等。这可以说是监管的空白区域。结语
P2P网络借贷是依托于互联网诞生的新型金融创新产物,其本质为民间借贷的网络化。该借贷模式使局限于地域的民间借贷得到了扩张,为更多的小额企业借贷提供路径,增添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活力,是金融??新的典范。正是由于网贷平台的不断发展,其规模不断壮大,对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监管刻不容缓。
注释
[1]“四条红线”是中国银监会于202_年4月27日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一是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魏鹏飞.监管新规下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趋势[J].中国流通经济,202_,07:115-121.参考文献
[1]张天官.监管主体视角下对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建议[J].经济师,202_,08:171-173+176.[2]中央财经大学《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办法(学者建议稿)》专家组.个体网络借贷(P2P)监管立法例及解读[J].财经法学,202_,01:5-18.[3]高宇凡.我国P2P网络借贷的法律监管研究[J].法制博览,202_,10:105-106.[4]尚官青.浅议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现代商业,202_,08:100-101.作者简介
李沁(1993-),女,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天津工业大学,法律硕士。
第五篇: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监管分析
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及监管分析
作者简介:梁?B(1985.5-),女,湖南永州,硕士研究生,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占英春(1985.5-),女,山东聊城,硕士研究生,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摘要:今年来伴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以其直接、便捷等优势在中国得到快速发展,但同时,P2P网贷跑路事件频发,202_年4月15日,“旺旺贷”突然关闭,这是继福翔创投、元一创投等之后,国内又一“跑路”的P2P网贷平台。这些频发的P2P网络借贷事件引发社会对其风险、监管的关注和思考。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分析;监管建议
202_年12月21日,“优易贷”突然中止运营,网站负责人携款潜逃,上百位投资人被骗,总金额高达202_多万元,其中十余位投资人被骗资金超过100万元,成为迄今为止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国内诈骗金额最高案例。202_年4月15日,“旺旺贷”突然关闭,客服电话无人接听,这是继福翔创投、元一创投等之后,国内又一“跑路”的P2P网贷平台。频发的P2P网络借贷事件引发社会对其风险、监管的关注和思考。
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现状
P2P 网络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简称 P2P网贷,也称“人人贷”,是由有资金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信用贷款的形式,将资金贷给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可以说,P2P 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形式,是一种新型的民间借贷。
早在202_年,全球第一家P2P公司Zopa在伦敦上线运营,经过多年发展后,P2P网络借贷平台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发展已相对完善。自202_年P2P 网络借贷从国外引入我国,并在短短几年间得以迅猛发展。截至202_年末我国P2P网贷平台超过200家,可统计的P2P网贷平台202_年线上累计交易额超过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
然而这些网络借贷的参与者良莠不齐,甚至出现了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诈骗等危害金融安全的恶意事件,例如淘金贷、优易贷、安泰卓越、众贷网、城乡贷等等,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乱象丛生。
二、我国P2P网络借贷乱象背后的风险分析
(一)来自制度漏洞的风险
P2P网络借贷相关立法没有完善,网络借贷缺乏监管依据。这是因为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依托于网络而形成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条文,有关民间借贷中介的法律法规也是空白,对于网络借贷的合法性也无法得到确认,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活动行走在法律的边缘,所以网络借贷安全性稳定性得不到保障。同时,无法可依导致各地的监管分支机构都无法对网络借贷实施有效的监管,一旦发生纠纷产生的影响也会是巨大的。
(二)来自贷款人的风险
1.洗钱风险
因为P2P网络借险贷平台是一个借贷双方直接对接的平台,平台的服务商并不直接进行吸储和放贷业务,平台很难掌握贷方资金来源的明确性和资金的实用情况。这样给洗钱犯罪分子的违法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将账款分批次地贷给平台上的借款人,或者利用平台直接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重身份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
2.高利率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然而作为P2P借贷债务人的中小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融资渠道狭窄,在P2P借贷平台上往往会出现高出借方的最优利率高于4倍。在这种情况下中小企业在支付高利息的同时,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引发高利率风险。
3.信用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无担保、无抵押、仅凭良好的信用就能获得贷款的特点,鉴于网络方式的虚拟性,借贷双方资金的自信状况难以保证,因此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换的违约纠纷。我国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健全,P2P平台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体统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往往一些非法的贷款人获得更多的贷款,出现冒用他人材料,伪造资料等违法行为骗取贷款的情况。
现阶段,很多P2P公司采取了诸如手机绑定、身份验证、收入证明、视频面谈等手段降低信用风险,但更为关键的借款人征信记录、财务状况、借款用途等资料都十分缺乏。有可能出现冒用他人信息、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骗取借款的情况,并且P2P公司对借款资金的用途难以实现有效的审核和贷后管理,极易出现借款人将资金挪用于股票、彩票等高风险投资项目而无法收回的情况。尽管P2P公司可以协助借入者进行追讨,并公布黑名单,但由于追讨成本太高导致难以取得实效。同时,由于各家P2P平台之间的信息并没有进行共享,极有可能导致同一借款人在多家平台借款,最终出现无力偿还的情况。
(三)来自网贷平台的风险
1.信息保护风险
由于网络借贷需要大量的实名认证,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及诸多重要资料留存网上。根据媒体报道,我国著名P2P平台拍拍贷,宜信等都已有数十万注册用户,这是非常庞大的个人信息数据库。一旦平台网站的保密系统被破解或者遭到攻击,资料泄露可能会给借贷双方带来重大损失。如果平台的放贷资金规模达到一定的水平,风险控制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可能危及社会稳定。
2.非法集资风险
P2P网络接待中借款的“一借多”模式,要求平台对出借方采取“账户式”操作。如果出现"供大于求"情况也就是资金需求者少于资金供给者的时候,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大量闲散资金需要存放的问题,如果管理不善很容易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性很高,一旦平台遭到整顿检查关闭时,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供应链出现紧张或者锻炼,从而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3.操作风险
由于缺乏法律的监管和内部控制失效,平台可能会疏于自律,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发放违约贷款。另外平台为了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对贷款的人信用状况审核不严格就大量发放低质量贷款,或者网贷平台可能不正当地利用企业信息,将其出卖给其他公司。
三、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以及规范建议
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107号文)在金融业内疯传,在P2P网贷行业从业者中引发强烈关注。该文件首次将P2P等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归入影子银行之列,并在监管责任分工中指出:“第三方理财和非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网络金融活动等,由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办法。”这就意味着,一直“无监管、无标准、无门槛”的P2P行业将开始由央行负责协调监管。
(一)相关法律及制度建议
首先,完善相关法律。
政府部门应及时出台《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网络借贷是信息时代正规金融体系的有效补充,并对网络借贷公司的性质、组织形式、资本金规模、经营范围等予以规定,指导并规范P2P公司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防风险能力
其次,落实监管主体,同时加强行业自律。
明确监管主体,可以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为监管部门,严格监督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杜绝网络借贷资金流入国家限制性行业和领域。同时可以加强行业自律,如宜信、贷帮、人人贷曾在去年发起“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联席会”,并发布了《小额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行业自律公约》。
最后,设立行业准入门槛。
P2P网络借贷行业没有门槛已经成为其发展的重大障碍,在对筹备平台的调研中发现,有些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是无任何从业经验的应届大学生所创办。建立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不难,哪怕是对金融一窍不通的人也可以组建一套系统,但是有效地控制风险和健康长久的运行维护才是P2P网络借贷平台持续、健康、稳定
发展的关键。因此,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等“准金融机构”来说,其门槛应该参照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要求。提高注册资本以提高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信用基础和入行门槛,建议将一线城市的P2P网络借贷企业的注册资金提高到7000万元以上,而不是光靠从业人员的自我道德约束。
(二)网贷道德风险的控制建议
首先,建立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
建议建立网络借贷平台资金的第三方托管机制,网络借贷平台不能直接经手归集的客户资金,也不能擅自动用托管在第三方的资金,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回归到最初的中介本质。这样可以避免公司高管或者公司账户套用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由银行进行专户专款专用,使得资金免受损失。红岭创投在202_年就将中国工商银行作为资金托管方,成为国内首家以银行托管方式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其次,建立第三方担保模式。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风险控制技术手段中,网络借贷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作为中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其公司业务范围上没有能力和责任提供担保,网络借贷平台自己给自己担保的方式在出现问题时起不到任何作用。而目前人人贷等P2P网络借贷平台采用风险拨备金,即从每笔借款人的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放在拨备金中,当出现逾期时,就从拨备金中提取资金赔偿损失,然而有些平台的拨备金还没有单笔借款数额大,因此还是存在隐患。因此网络借贷平台应该选择一些有相应担保能力的结构对借款人进行担保,要谨防P2P网络借贷平台自己成立一家担保公司,这样的担保能力是很薄弱的。
(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减少操作风险
首先,P2P公司自身首先必须要合法、合规经营,对规模以上的P2P公司应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团队,逐步建立、完善与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模型和制度,严格审查信贷风险,加强贷前审核和贷中、贷后管理。
其次,要主动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控制能力,增强自律性,通过提高透明度、及时检讨业务模式、开展金融创新等来赢得市场信任,而不仅仅依赖金融监管。最后,建立严密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防止公司内部风险,通过与第三方银行和支付平台合作,实现资金的第三方存管,从而有效地防止网络平台或个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切实保护贷款人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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