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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20-56395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7 09:50: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出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8日)

深财库〔2003〕17号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深财〔199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政府采购中需预付货款的进口货物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委托进口代理商进口货物,在收到进口货物并填写验收单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交的拨款申请及相关资料拨付进口货物款项。

二、采购单位办理进口货物资金支付手续时,需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审批表;

(二)深圳市政府采购申报书;

(三)中标通知书;

(四)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账户证明(注:采用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办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提供采购单位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证明);

(五)深圳市政府采购收货报告;

(六)政府采购合同、代理合同;

(七)货物出口商提供的发票、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海关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及其他费用发票。

三、采购单位可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专门用于政府采购进口货物项目,其中包括免保开证额度、进口押汇额度等,用以办理此项进口货物所需开立的信用证业务融资。

采购单位可使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的进口免保开证额度开立政府采购进口货物项目的信用证,无须交纳信用证保证金,无须办理抵押或担保手续。若由于单据先于货物到达,由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提供相应金额的进口押汇,利息按当时的外汇同期浮动利率计收,采购单位收到进口货物向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进口货物款项归还银行押汇。

四、发生进口押汇业务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在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及时验收,并于提货通知书到达7天内向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以减少利息支出。如办款时间超过提货通知书到达时间7天的,超出部分利息由采购单位自行支付。

五、进口货物不需要预付货款的,按照国内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方式办理。

六、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1月18日)

深财购〔2004〕2号

为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名录组成。

竞争性谈判专家和询价专家的推荐、评审、聘任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专家名录并入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 入选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热爱社会公益事业,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胜任政府采购评标工作;

(四)年龄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电脑操作,能够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

第四条 评标专家候选人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公开征聘、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以及自我推荐的方式产生。推荐评标专家候选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被推荐人个人简历;

(二)被推荐人个人身份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被推荐人个人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材料的复印件。

经本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需出具推荐意见。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审核。审核过程及结果应作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对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聘书。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统一条件、资源共享、随机抽取、有序使用、安全保密的原则,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有专人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他人泄露有关评标专家的信息。

第八条 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共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必要时可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九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本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24小时内抽取,异地评标专家在开标前72小时内抽取。每次抽取专家人数按与实际参加评标专家人数1∶3的比例抽取排序。

第十条 对确因招标投标项目特殊不能通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的,由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专家人选,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对参加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不含非专家评委),按照其服务工时,以同级别或同水平的教学授课标准计算其劳动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第十二条 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每年对评标专家提供服务的情况进行核实汇总,对有关评标专家做出评价,并将相关信息抄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标活动,在评标工作中不受任何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工作人员;

(二)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离退休人员,且离退休时间不满5年的;

(四)是评标项目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参加评标活动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的;

(五)近3年内曾担任评标项目投标人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标项目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有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标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评标规则独立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四)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

(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六)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七)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有关工作制度及工作纪律开展相关的业务活动。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核实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通报批评:

(一)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专家,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标,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对供应商有明显的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评标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节较轻的。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聘书,并在媒体上公布:

(一)故意损害采购人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规定私自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并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在评标工作中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恶意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以评标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声誉的其他活动的;

(六)经聘请为政府采购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内两次未按时参加承诺的评标活动的;

(七)因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不符合专家条件的。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一年内两次被通报批评或有不良记录的,停止其评标资格一年;累计3次以上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所需的评标专家,可以从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定稿)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深计[2002]403号 作者: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日期:02-08-19-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注)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注:深圳市计划局在2001年机构改革中更名为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 深计投资[2000]362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条例”)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顺利贯彻实施投资条例,结合我局业务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畴

根据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市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政府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和受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利用其行政职能所取得的各项财政性收入和市级各专项建设基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营运牌照款、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上述市政府资金的,均按投资条例进行管理。

二、立项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条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中的管理程序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四个工作环节。按投资条例规定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除外,其余政府投资项目均严格按上述环节顺序审批,每一环节不可逾越。项目一经提出,即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批;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即项目立项后方才

可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待批准后方可以委托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方才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待项目预算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并由我局核定后方可以组织施工招标;施工及监理单位经招标确定,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以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方可正式动工建设。

各单位向我局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各工作环节的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申报初步设计总概算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三)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批文复印件;

(四)环保批文复印件;

(五)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申请开工报告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的审计文件和我局关于项目预算的核定文件;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完成情况报告;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简介,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及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报告;

(七)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三、计划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前期工作计划、新建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三种计划类别。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及下达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审批环节相互关联,滚动递进。报批项目建议书可同时申报前期工作计划,并阐明项目前期工作至初步设计完成所需前期费用金额及费用组成;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随即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并安排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中,若前期费用不足可另行申报前期工作计划,申请追加前期费用;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新建项目计划并阐明所需投资额及正式开工前所需费用及费用组成:新建项目计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由我局下达后,可拨付开工前所需费用;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才拨付工程款;续建项目应于每年10月1日之前向我局申报下一计划续建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申报由我局受理,统一采用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报盘系统申报。

四、工程造价管理体系

项目建议书的投资匡算、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总概算、计划总投资、项目预算等是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各阶段的投资控制目标。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基本原则。

项目建议书主要阐述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提出项目建设依据及主要建设内容等,其投资匡算对投资控制的作用在于为可行性研究工作提供基础。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其工作主要包括论证合理的建设规模,进行项目实施的多方案比较并提出优选方案,根据估算指标计算投资估算并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等。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一经批准即具约束力,初步设计应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根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建设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不能超过可研报告投资估算的10%,否则应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即是政府投资新建项目计划的项目计划总投资。项目预算是相对施工图预算而言的,它包括施工图预算和工程建设所需的其他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中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概算投资额是项目预算各相应科目的最高控制额,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预算等也应以其概算投资额为最高控制目标,不得随意突破。

五、初步设计总概算的编制要求

初步设计总概算包括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建设项目总概算三个级别。由一个单项工程组成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其余项目的概算文件应包括上述三个级别的概算书。编制初步设计总概算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科学的概算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总目标,实事求是是编制概算的基本原则。编制概算文件既不能高估冒算,又要注意避免缺、漏项。凡与实现项目功能

无关的工程一律不能列入概算;凡工程建设必须发生的费用也一律不允许隐瞒,应如实计列。

(二)单位工程概算应套用国家及省、市有关概预算定额编制;建设项目总概算中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科目设置和取费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的费用定额、指标及项目实际情况计列,不得随意增加费用科目和提高取费标准。

(三)各级概算之间的换算关系应准确无误;概算文件的编制格式应按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更改。

(四)建设项目总概算除编制总概算表外,还应按规定编制概算说明书,就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投资分析、主要材料和设备购置及概算编制范围、编制方法存在和应注意的问题予以说明。

六、工程咨询机构的资质

根据投资条例,工程咨询包括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估,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核等工作。按照国家计委令第2号和第3号的要求,从事工程咨询工作要求取得相应的工程咨询资格。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办理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我局负责受理深圳市各单位的资格申请工作。根据国家计委的要求,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由我局负责审核上报,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由我局审核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图(略)

2.总概算表编制格式(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略)

第四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

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5月13日)

深财购〔2005〕8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采购资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及企业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内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经费安排和财政基建投资资金),包括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含经费结余)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经集中采购后按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专项指标管理或专户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其他任何部门(包括集中采购机构)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采购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支付方式和支付程序

第六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实行“先验收、后付款”的原则。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供货和付款方式,可以采取“一次供货、一次付款”、“一次供货、分期付款”或“分次供货、分期付款”等方式,但必须事先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进口货物资金的支付,按《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进口货物预付货款问题的通知》(深财库〔2003〕17号)及《关于调整政府投资项目海外采购资金支付模式的通知》(深财基〔200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金额不得超过采购计划安排的金额,否则财政不予支付资金。

第八条 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采购单位填写《政府采购拨款申请表》,并凭《深圳市政府采购申报书》、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开具的《中标(成交、协议供货)通知书》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第九条 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进行指标调整后,采购单位凭深圳市财政局开具的相关审批文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或授权支付方式,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第十条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额拨款单位及由财政全额资助的政府采购的项目中标价或成交价低于项目预算控制金额的节约资金收归财政。政府基建投资计划安排的采购项目采购节约资金待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收归财政。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定项补助以及财政定额补助,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以及编制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收支计划单位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门按中标(成交)金额,将资金从相应预算账户划转至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由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拼盘安排的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按采购项目中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或单位自筹资金的构成比例予以支付。其中,财政预算内资金的节约资金收归财政。

第十三条 工程类采购项目按规定须预留设计和监理费的,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申报书》上注明预留的设计和监理费金额,并以项目预算金额扣除预留的设计和监理费金额作为该项目的采购预算控制金额;若政府采购申报没有预留设计、监理费,则财政部门不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另行支付设计和监理费用。

第十四条 列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项目(开办费安排项目、政府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安排项目以及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申报采购的截止日为下一的6月30日。凡在截止日前未进行申报的,采购项目自动取消,未申报项目的资金指标一律由财政收回。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项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的程序,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同时加强对采购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了解单位用款情况及帐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自觉接受审计及监察部门的监督。采购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骗取政府采购资金的,应当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文号:深计[2003]725号

发布日期:2003-8-28

执行日期:2003-8-28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咨询专家的申请和选聘

第四章 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咨询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行为,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的申请、选聘、考核、解聘及咨询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专家,是指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聘请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对有关项目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 咨询专家库是指根据本办法筛选出的咨询专家组成的数据库。

咨询专家库的咨询专家总数一般不少于300人。

第五条 咨询专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评审中心是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的管理机构。第七条 评审中心在管理咨询专家及咨询专家库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接受咨询专家的推荐和申请;

(二)负责咨询专家的选聘;

(三)负责咨询专家的考核和解聘;

(四)负责向市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咨询专家”;

(五)负责咨询专家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咨询专家的申请和选聘

第八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程咨询工作。

第九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评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五)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收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及时录入咨询专家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四章 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评审中心聘请,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进行独立咨询,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提出咨询意见前,有权获得被咨询建设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项目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建设项目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评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咨询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时,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中心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档案,对咨询专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及身体状况等。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可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授予“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优秀咨询专家”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中心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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