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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建设转让合同书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20-24994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03:32: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BT建设转让合同书

BT建设转让合同书

本合同由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签署。

鉴于于2010年3月15日政府批给乙方批准遂川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BT(融建设-转让)方案融资建设的批文,批准乙方在特许期内拥有项目建设权和所有权,甲方授予乙方实施基础设施工程的专有权,方式为由乙方进行建设、项目建成后转让给政府。

因此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1.定义

“工程”指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可行性研究、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建造、供货、竣工、调试、试运行和运行。“工程造价”指第3款的费用。

“运行期”指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开始日计算的日期。

“竣工期”指乙方证明基础设施调试成功并可以开始运行期的日期。

“工程范围”指实施本工程时规定的建造,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转让日期”指运行期第一天的前一天。

“项目公司”指由第5款规定的乙方和与乙方合作的实体组建的公司。

“投资协议”指《中国政府和投资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议》。

“专有权”指批文、同意许可,协议以及附属文件中授予乙方公司的特殊权力。2.工程

2.1本工程命名为遂川县部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2.2基础设施位于江西省遂川县。其确切位臵可以根据现场条件在详细设计阶段予以明确或调整。

2.3本工程应在建造和转让的基础上实施。2.4本工程的组成。

2.5经甲方和乙方接受后,最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应作为本工程开发和竣工的基础。3.工程造价

3.1工程总造价1.89亿人民币或等值外汇。3.2工程总造价应由下述费用组成但不限于下述费用,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分别是:文化公园一期,占地110亩,工程造价3000万;文化公园二期,占地115亩,工程造价5500万;吉安大道路网建设,沥青路面,总长2.446公里,工程造价4900万;慈云南路,砼路面,总长750米,红线宽30米,工程造价500万;县城南防洪堤,总长1100米,刚性堤和土堤,工程造价5000万。

1)可行性研究、设计和工程技术服务及其它咨询服务的费用; 2)建造和安装费用; 3)购买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4)融资财务费按总投资的(8-12%)收取; 5)其它费用; 6)不可预见费;

7)年利息 10 %/年,每年年底支付; 8)工程建设保险的保险费。

3.3工程造价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基础,工程取费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最新取费标准取费,人工费及材料费按当地同期调差取费。如因工程地质等问题引起大的投资变化,资金的追加部分应经甲方批准。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协议或合同。4.各方责任

4.1乙方应负责下述工作:

1)选择工程承建商,设计与工程技术服务、采购、建造和试运行;

2)建造基础设施的所有费用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3)基础设施的试运行;

4)在项目建成后转让给甲方,转让后责任转给甲方承担。4.2甲方应负责: 1)保证

向乙方保证按时尝还本息,共 3 年(含建设期)。从工程开工之日起一年内按工程总投资35%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三年内全额还清本息。

向乙方保证在乙方申请的银行代款到达项目公司后,准予用银行代款偿还乙方在工程建设过程已支付的工程款及相关支出费用(含融资财务费),同意乙方将已支付的款次项汇往乙方总公司。向乙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包括开发批准、许可、同意;现场转让、使用及其它权利,解决公司注册、外汇批准进入许可及进口许可证等必需的要求;

保证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保证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不受任何部门干扰,以便工程融资建设顺利进行。为乙方获得银行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必需的帮助;

获得实施工程必要的一切管理、法律等方面的同意、批准、授权、税款减免、投资鼓励;

为乙方获得所有必要的批文,以使项目公司得以适当成立并得到全部所需外汇,以便支付和汇出需用美元或任何其它可兑换货币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外汇结算的运营和生产成本、利润分配、还本付息以及分配;

为乙方的职员以及工程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人员以及家属从有关当局获得工作期的居住签证、工作许可和其它必要的批准; 如果乙方愿意,在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提供必要的批准和许可;

甲方应在转让移交日期之前为本工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卫,确保工程建设人员、运行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2)协助基础设施建设按BT(建设-转让)方案运作。

3)同乙方或乙方项目公司、乙方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及贷款行的代表一起与其它地区,银行谈判并签署基础设施服务协议,应保证乙方、政府代表等出席谈判,并征得其同意。

4)在现场和项目公司派驻代表,协助乙方,并在乙方和甲方之间作必要的协调。

4.3甲方保证本工程建成后整体回收按时还贷,按约定期限将本息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4.4先决条件

甲方应负责提供下述文件使乙方在签署本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获得本协议的各个部分,这些文件对乙方应是有效的:

1)由乙方接受的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政府签发的准许按BT方式建设的批文,乙方认可的政府财政还本付息担保(承若)函及实务担保品,该担保函及实务担保品应在还款期满时交回甲方,项目建设立项批准,项目立项批准建设有关的前臵性文件,境内银行接款批准等。

2)甲方承担工程建设前期费用的勘探费、工可设计费、工程图设计费、环境评价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费等开工前应具备的批准文件办理之费用。3)为乙方获得银行的贷款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和方便。4)如有必要本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材料和设备等可由海运进入中国境内和/或陆运以及经空运进入中国境内,中国边境检查机关和海关应予以方便和及时的放行。(甲方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提供必要的协助及批准)。

4.5甲方保证其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在合同期内改变合作方,工程现场环境以致影响本工程的融资建造和试运行。4.6工程建设费用由乙方融资解决。

4.7双方应互相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标,履行各自的义务。5.项目公司

5.1双方同意在乙方股东准备投资时,但在工程开工前建立项目公司,为此乙方可推荐并指定其它公司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5.2工程的建造由乙方实施。每月的第8天(如遇节假日顺延),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基于上一个月的土建和工程的进度报告,这种报告应是证明公正性的结论性证据(但明显计算错误除外),经双方确认己完成的工程量应为计算乙方己投入的成本依据,并从确认之日起计算本息。5.3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在中国有关当局注册项目公司,从中国有关当局得到一切必要的准许或批准。

5.4项目公司应同样被赋予第9.2款规定给予乙方的特权,本协议规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应转交给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各股东分担。

项目公司股东应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在基于本协议的规定制订的公司章程中描述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5.5如果加入乙方项目公司各股东对本工程的有关事宜不能达成协议,总公司的意见和决定应是最终的,对其他股东项目公司具有约束力。6.基础设施

6.1根据第4.1款关于基础设施建造的义务,乙方完全有权利从事下述工作:

1)进行详细的设计,其设计和施工应符合中国现行国家标准; 2)任命顾问和专业顾问;

3)购买设备和材料包括建筑设备,设备和材料以及安装、调试等应符合中国现行国家标准;

4)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管理和监督工程; 5)签署建设及提供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同;

6)按照以上工程标准,从事完成基础设施建设一切必要的工作; 7)选择工程承建分包商。

6.2甲方有权自费监督建造和安装工作的速度和质量,因此乙方应:

1)保证甲方和甲方任命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专家可以进入现场,但这种进入不应妨碍工作;

2)为现场视察人员准备图纸和设计的复印件;

3)在工程竣工两个月后,向甲方提供两套图纸和其它文件。6.3甲方应保证及时自费提供本工程竣工所需要的一切基础设施,尤其是:

1)使乙方在建造期免费拥有现场;

2)保证海关按时,使乙方不受延迟和影响进口设备、材料、施工机械等;

3)保证乙方可以使用中国的施工用电和通信设施,按中国现行工业用电价格计费,使用费应记在乙方帐上,按照第3.2款的规定,打入工程造价,作为建造费用或管理费用;乙方每两个月向中国电力部门支付一次施工期用电的费用; 6.4甲方应保证在建造期乙方可以免去下述税费:

1)适当免除各种设备和材料,政府税费以及地方税费,如施工设备、车辆(包括卧车、吉普车等)、工具、建筑材料以及其它物品和生活设施;

2)适当免除中国有关当局对乙方在中国的工程建造活动征收的公司营业税、所得税等各种税费。7.工程进度

7.1双方应共同努力,及时使工程竣工。建造期从开工日计算为__年,乙方可以经甲方同意延长竣工期。

7.2开工日应为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文件资料后6个月之内,但乙方可在开工日之前开始修建进场通道、勘探、测量和现场清理等。如果乙方按照第9.1款的规定开始土建工作,开工日应为乙方实际开始土建工作的日期,乙方应通知甲方。7.3在工程实质性竣工时,乙方可以由项目公司或其代表提出,基础设施建设已成功地完成了调试,因此竣工日已经到来。7.4如果工程有变化,而这种变化影响到工程的施工时间,乙方应得到甲方关于延长施工时间的批准,但甲方不应无故推延批准。8.调试

8.1双方应按中国标准协商并就基础设施调试计划、程序达成共识。

8.2乙方应在开始调试前十五天通知甲方。8.3甲方和/或其专家有权参加双方同意的调试。

8.4调试结束后,乙方应询问项目公司或其代表:基础设施是否调试成功,并向甲方提供这种证明。9.生效日和特权

9.1本协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但乙方有权保留履行其义务直至下述条件满足为止,有效期至甲方给乙方本息还清自动失效。1)甲方不收租金将现场交给乙方,并签发同样内容的信函(期限到建设完工移交结束)。

2)履行第(4.2)(4.3)(4.4)款的规定。

9.2乙方应通过甲方的安排从有关当局获得下述特权的批准文件,在项目公司建立时,应将该特权转让于项目公司或与项目公司同时共享。

1)中国相关政府部门下述的批准: 乙方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工程发包下浮款(工程建设管理费)及其它各项管理费,融资财务费等以美元及其它货币寄回投资国及地区。

2)甲方在乙方建设期满前对雇佣外国国民担任监理、技术和咨询职位的批准以及担任董事长、财务总监、总经理或类似职位的批准。

3)工程融资建设必需的国家其它批准和地方批准。

4)投资款本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和/或收到的付款或经营盈利以(美元)及其它货币自由寄出境外,免收所得税、营业税、汇款税或根据中国法律征收的其它税款。5)中国政府有关机构对同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设备材料等直接进口的批准。

6)投资款本息,包括但不仅限于这种投资的利润和/或收到的付款或经营盈利利润税、附加税、地方税和营业免除。

7)乙方将在___省注册项目公司或子公司。甲方有关单位签发的有关本工程的注册证书,确认乙方(包括分、子公司)是一个根据中国现行法规注册的企业。10.运行 10.1项目移交政府后,政府指定或招标的项目经营管理公司应在运行期,即基础设施开始商业运行后的经营管理期内负责其管理、运行、维护、修理和大修,应尽力确保状况良好。10.2为了从事必要的大修、维护、检查和修理,项目管理公司自经营之日起每年应检修一次。

10.3根据第10.1款的义务,项目管理公司应有权利: 1)签订提供维修材料和服务包括购买替换设备的合同,参与基础设施商业运行协议的谈判和签约;

2)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员、管理、根据与政府约定按时向政府缴费;

3)建立和保持定期检查、维护和大修程序; 4)从事基础设施运行所需要的一切其它工作。

10.4甲方和乙方应经常共同讨论并就基础设施运行的安全规则达成共识。

10.5项目管理公司应按照签署协议时现行的所有中国国家和地方法律及规则经营基础设施。11.赔偿责任 11.1乙方对本合同前期该项目有关任何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但由于严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除外,因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中途解除甲方对乙方运着该项目的实际投入应承担相应的补偿。

11.2 乙方有权将乙方或项目公司对建造中或已竣工的基础设施的拥有权和所有权作为违约罚金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甲方,以替代对实际损失的计算和赔偿。这种转让应是乙方自愿的或仲裁裁定的。在贷款本息偿还期中,任何转让须经保险公司和投资方确认并批准。在上述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将其对基础设施的拥有权和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向乙方的索赔一律无效。12.知识产权

12.1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对本协议所述设备的专利或版权进行转让,所有这些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合法的主人,乙方应保留对有关规范、图纸和其它档的所有权利,甲方保证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12.2对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协议、议案均应保密,其保密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保证在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13.不可抗力

13.1如未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规定或条件是由于天灾或乙方力所不及的类似情况所造成的,则这种情况不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a.战争、敌意行为(无论是否宣战)、侵略、国外敌对势力的行为;

甲方.叛乱、革命、**、兵变、篡权或内战;

乙方.核燃料的辐射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核燃料、辐射性有毒爆炸物、爆炸性核聚集的其它危险性能或核成份的燃烧产生的核废物造成的离子辐射或污染;

b.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驶的飞行器或其它空中设施造成的压力波; c.骚乱、骚动、混乱、罢工、破坏、封锁或雇员的其它工业行为影响到乙方或项目公司或其分包商;

d.任何政府当局的进出口限制、关闭港口、码头、运河; e.火灾、异常的水灾、地震、泥石流、塌方、滑坡、暴风雨、闪电或其它异常恶劣的天气; f.航行事故、船舶故障或损坏; g.流行病、防疫隔离;

j.原材料短缺、不可预见的主要货源关闭; k.船卸货和报关时多于30天的不合理延误; l.现场表面下遇到的隐蔽状况。

13.2尽管有13.1款的规定,甲方不应自行宣布发生不可抗力。

13.3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a.尽快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

b.甲方.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13.4如在竣工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开会讨论修改工程竣工的时间表。

13.5如在运行期遇到不可抗力,运行期的延长期应等同于不可抗力的适用期。

13.6尽管有第13.4和13.5款的规定,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双方应开会讨论本协议继续执行的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本协议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13.7双方应互相协商,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将各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3.8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损坏了工程或基础设施,乙方或项目公司没有义务重新恢复之,或完成其修建,但双方就这种恢复或完成的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则例外。14.保险

乙方应负责基础设施建造所要求的保险。15.法律变化

如由于中国法律或规则、政府控制下任何机构或组织的法律或法规,基础设施所在区域地区当局的法律或法规在协议签字之日后生效,如由于现行的这种法律或法规(含乙方签署本协议时适用的任何官方解释)在协议签字日后予以修改、撤销,那么由此产生的对乙方在现场、工程或基础设施的利益和/或乙方对其投资的经济回收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歧视或不利影响(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把美元资金汇出中国的限制),双方应开会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16.通知

对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应派人送达或挂号邮寄、电传或传真发送,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任何一方均应提前15天通知另一方需改变上述地址,另一方收到这种通知后这种改变则生效。17.争议解决

17.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应至少半年与会一次讨论工程的进展和基础设施的运行以便保证双方的安排在互相满意的基础上继续进行。

17.2双方同意如在执行本协议或解释有关规定时产生争议或歧义,双方应协商努力解决这种争议,如不能解决,双方代表应开会解决争议或歧义,双方的联合决定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如根据本款不能解决争议或歧义,适用于第17.4款。

17.3如在基础设施建造或运行的技术问题上双方有争议,应提供设计和生产标准,提交双方同意的专家决定。这种决定应是最终的,但可以仲裁。如该专家未能在30天内做出决定,或有一方不满意这种决定,该方可以在收到这种决定通知后或在争议提交30天后的30天内将争议提交仲裁。

17.4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投资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议》进行协调;如经三次以上协商解决无效,则将争议交付在香港设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仲裁语言为英语。18.豁免权

甲方声明:本协议是商业协议而不是公共或政府法令,因而甲方不放弃就其本身或其任何资产由于主权或根据任何法律或在任何管辖范围内诉讼的权力。19.其它

19.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9.

2、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__月__日

第二篇:转让合同书

农庄转让合同书

甲方: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加快农业综合开发,提高经济效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转让其承包经营的临高县马袅乡昌富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共识,并依法签订本合同书.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农庄地点、面积和资产

甲方将其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与海南盛昌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鉴定的农庄转让合同书的权益转让给乙方,该权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含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与海南省临高县马袅乡吕富村委会对外签订的《承包经营土地合同书》所经营的农庄及地上附着物转让给乙方承包经营,在承包期限内,乙方拥有上述财产的收益权、处置权及土地使用权。具体用地范围详见临高县国土管理局测量的《用地红线图》,土地面积为225.2462亩。

四至界线为:东至昌富村水田坎,南至海燕农场橡胶林防风林带,西至小路边,北至吕富村水田坎。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根据临高县马袅乡昌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上地合同书》,甲方保证乙方拥有上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经营年限至二○四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第三条 转让金额及付款方式

1、甲方转让上述农庄承包经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权益为人民币:贰佰陆拾万元整(不含因此产生的税费,税费由乙方承担)。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乙方先支付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待甲乙双方签订的《农庄转让合同书》经临高公证处公证及临高县马袅乡昌富村委会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中承包方的权利及义务已转让至乙方承担后,乙方在三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即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含已付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甲方收到此款后提供财务收据。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完全拥有上述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财产,且剩余的土地使用权承包金己全部付清。甲方转让该农庄之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转让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2、甲方保证上述所转让的资产未对外设置抵押及未受到任何限制性转让制约。

3、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定金后一个月内必须办妥上述有关手续,待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转让金后,甲方必须当即将上述农庄及时交付乙方生产经营。且甲方必须将上述关联转让合同原件:即甲方、盛昌公司、临高县马袅乡昌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土地合同书》原件、临高县国土管理局测量的《用地红线图》原件交给乙方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4、甲方有义务在交接时协助乙方处理好与当地用电用水部门的关系。

5、甲方有义务在交接后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该地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事宜。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全部转让金。

2、按有关部门规定缴纳水电费,水电费由甲方交纳.以后的水电费由乙方交纳。

3、按合同规定全面履行乙方与临高县马袅乡昌富村委会签订的《承包经营土地合同书》中承包方应承担的义务。

4、乙方支付定金后,即着手准备工作,待己方支付全部款项后,甲方立即办理交接。

第六条 违约责任

l、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在三天内支付定金,若三天内乙方未支付定,合同自行解除;如乙方支付定金后,甲方未依约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向甲方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未依约履行合同,甲方有权没收定金。

2、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因自身债务或土地使用权未付清或抵押涉及该农庄产权纠纷,并对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不属甲方自身原因涉及纠纷,双方共同负责解决,如最终未能解决,甲方要退回乙方所支付的定金,界时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

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和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未尽事宣,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公证。

甲方: 海南弘庄投资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地址:

乙方:

法人代表:

授权代表:

法定地址: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于签订

第三篇:BOT和BT建设模式

BT和BOT项目是什么意思

作者:余闯 转载 文章来源:岳西网 更新时间:201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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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和BOT项目是什么意思

BT投资是BOT的一种变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通俗地说,BT投资也是一种“交钥匙工程”,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完成以后“交钥匙”,政府再回购,回购时考虑投资人的合理收益。除了BT演变方式外,BOT的演变形式还有BOO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BLT方式,即建设—租

52047 赁—移交;BOOST方式,即建设—拥有—运营—补贴—移交;BTO方式,即建设—移交—运营等。标准意义的BOT项目较多,但类似BOT项目的BT却并不多见。BT投资模式的缺陷

BT项目建设费用过大。采用BT方式必须经过确定项目、项目准备、招标、谈判、签署与BT有关的合同,移交等阶段,涉及政府许可、审批以及外汇担保等诸多环节,牵扯的范围广,复杂性强,操作的难度大,障碍多,不易实施,最重要的是融资成本也因中间环节多而增高。BT方式中的融资监管难度大。由于BT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且是一种合同的组合,因此,融资监管难度大。

BT项目的分包情况严重。由于BT方式中政府只与项目总承包人发生直接联系,建议由项目企业负责落实,因此,项目的落实可能被细化,建设项目的分包将愈显严重。

BT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在BT项目中,政府虽规定督促和协助投资方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政府质量监督,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产。但是,投资方出于其利益考虑,在BT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施工进度等方面存在问题,建设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如何解决BT投资模式缺陷

面对这些缺陷,各地政府的掌控能力是比较差的,政府BT投资建设项目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的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部分项目管理在政府有关部门内封闭运作,有时甚至出现违反建设程序的操作。在具体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项目功能与方案审核不力、政企不分、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垄断和地方保护、缺乏竞争,甚至出现“寻租”腐败等问题。实际上,人们很容易发现,一些地方政府的BT项目,明显没有按照已有的招投标和政府特许经营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完善BT投资已是当务之急

除了完善BT运行机制,强化政府对BT项目的监督之外,建立BT应对风险机制,确定风险种类,拟定相应的风险回避对策也显得非常重要。另外,政府运作BT应考虑引入独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务。目前,国内外著名投资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都有很强的BT投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等。在融资和资本运作上可以聘请证券公司或著名投资咨询公司为其服务。

由于我国BT诞生的时间短、经验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合同法律保护,同时,在管理上,对项目的投资概算、设计方案的确定,工程质量的检验以及财务审计都应从法律上确定政府权力。但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BT的专门立法,所以更应加快立法步伐。

什么是BT模式

BT模式的概念

1.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2.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

3.目前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BT模式产生的背景

1.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的银根压缩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如何筹集建设资金成了制约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

2.原有的投资融资格局存在重大的缺陷,金融资本、产业资本、建设企业及其关联市场在很大程度上被人为阻隔,资金缺乏有效的封闭管理,风险和收益分担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能形成以项目为核心的有机循环闭合体,优势不能相补,资源没有得到合理流动与运用。BT模式的运作

1.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2.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3.政府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移交。投资方是否具有与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实力,是BT项目能否顺利建设和移交的关键 实施BT模式的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3]30号《关于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七条“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BT模式的运作过程

1.项目的确定阶段:政府对项目立项,完成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工作;

2.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政府确定融资模式、贷款金额的时间及数量上的要求、偿还资金的计划安排等工作;

3.项目的合同确定阶段:政府确定投资方,谈判商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工作;

4.项目的建设阶段:参与各方按BT合同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项目的移交阶段:竣工验收合格、合同期满,投资方有偿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BT模式的特点

1.BT模式仅适用于政府基础设施非经营性项目建设;

2.政府利用的资金是非政府资金,是通过投资方融资的资金,融资的资金可以是银行的,也可以是其他金融机构或私有的,可以是外资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3.BT模式仅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BT模式的重点是B阶段;

4.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

5.政府按比例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约定总价。

什么是BOT模式

BOT的模式概念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BOT的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划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政府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另一方面,BOT为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议。尽管BOT协议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政府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政府的意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政府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政府的约束,政府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BOT模式的参与者

1.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应作为股东,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在BOT项目方案确定时,就应明确债务和股本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诺。同时,应在特许协议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议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力,即当政府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2.产品购买商或接受服务者。在项目规划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订长期的产品购买合同。产品购买商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并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限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应保证使项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贷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润可赚。

3.债权人。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当政府计划转让资产或进行资产抵押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押权的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获得合理的利息。

4.建筑发起人。BOT项目的建筑发起人必须拥有很强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为了充分保证建设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项目建设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完成任务,或者完成任务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予以罚款。

5.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对保险商的财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承作此类保险的。

6.供应商。供应商负责供应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许期限内,对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间内的燃料(原料),同时供应价格应在供应协议中明确注明,并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担保。

7.运营商。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为保持项目运营管理的连续性,项目公司与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合同,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运营商必须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运营运程中,项目公司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进行预算,列出成本计划,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

8.政府。政府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政府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本书有关章节将详细说明BOT中的政府作用。实施BOT的步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议。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合同,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议。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议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议。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BOT的具体方式

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一般说来,BOT即是指boot。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这种方式是开发商按照政府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或公共部门。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一移交。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即政府出让项目建设权,在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且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政府公共部门。

6.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议运营,最后移交给公共部门。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移交一运营一拥有。此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lt、mot等等,虽然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第四篇:商品房转让合同书

商品房转让合同书

甲方(转让人):姓名,性别,年龄,族别,身份证号,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人):姓名,性别,年龄,族别,身份证号,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依法就商品房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座落于甘肃省兰州市区的商品房转让给乙方,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平方米,由开发商开发。

二、合同标的商品房产权现状及转让变更手续办理:

1.甲方已于年月日与开发商公司签订本合同项下的商品房预购合同,商品房在建,预计年月建成交付业主。首付款万元由乙方给付甲方后,由甲方向开发商交付,抵押按揭贷款手续由乙方负责以自己名义办理(包括抵押担保及相关手续均由乙方负责),按揭贷款总额为万元。

2.甲方应在开发商向其交付房屋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交付该房屋,交房之日,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给付转让费柒万元及购房款余额万元,甲方应于收到乙方给付的转让费及商品房转让价款余额之日起三日内办理该商品房的提前还贷赎房手续,及时付清按揭贷款后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积极配合乙方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转让申请手续,待房管部

门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双方必须共同到房管部门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办理过户及权属登记手续,因该房产权属过户到乙方名下所应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相关的签名等过户登记手续。

三、甲方应对任何第三人基于该商品房提出的权利要求向乙方提供担保,以确保乙方合法受让的房产权利不受他人干涉。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到期如逾期向乙方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金总额(包括转让费和转让价款——含首付款)以每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甲方到期拒绝向乙方交付房屋或逾期一个月以上仍不交付房屋,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甲方给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造成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乙方到期如逾期向甲方给付价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转让金总额(包括转让费和转让价款——含首付款)以每日万分之十支付违约金;乙方到期拒绝向甲方给付价款或逾期一个月以上仍不给付,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且有权要求乙方给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造成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3.如甲方无故不为乙方办理该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向乙方给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已收取的转让款应当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并从违约之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乙方计付利息。

4.自本合同书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中途反悔终止本合同的,违约方除了一次性支付守约方人民币壹拾万元的违约金外,造成该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赔偿。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

第五篇: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经营权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下称甲方):

受让方(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铺经营权转让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座落在河源市龙川县老隆镇新城经济开发区(县国土资源局右则)的龙川县旺兴成三鸟批发市场商铺的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商铺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转让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项下经营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按甲方规定的交款期内将上述款项一次性付清,甲方收到款项后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

三、甲方提供的商铺必须符合河源市消防管理规定,甲方负责商铺经营权转让期间的土地使用费;乙方负责商铺经营权受让期间的水、电费。乙方逾期末交费的,每天予以1%滞纳金。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结构。未经甲方批准擅自动工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所租赁商铺内的一切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负责。经营权期限届满,乙方装修的设备属不动产的,如装修的楼板、墙壁、办公室等不得破坏,如需拆除的,需经甲方批准同意,属可动产的乙方自行处理,但应保持商铺交付时的原状交还给甲方。乙方如有违反,并责令其恢得商铺原状或处以经济赔偿。

五、乙方经营期间如甲方提供的商铺出现地质下陷、地面及楼层断裂和房屋倒塌(自然灾害除外),甲方负责协助修复。

六、乙方经营期内甲方应保障乙方合法经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国家税费、市场管理费、垃圾费除外)。

七、乙方经营期内甲方与任何单位或个人、国家和集体发生债权债务与乙方的享有的经营权无关。

八、经营权届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乙方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方可办理。

九、经营权届满,乙方必须搬出全部货物,逾期不搬的,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财产所有权,由甲方自行处理。

十、乙方经营期间,商铺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经营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不可抗拒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不能继续经营的,乙方有权自行修复本商铺并继续经营,经营权使用年限不变。

十一、乙方经营期间,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商铺外的交通通畅,商铺的水、电安全正常使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正常安全使用水、电因此构成修复水电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经营水果、饮食及水产类行业。

十二、甲方负责市场的统一管理,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与甲方管理部门签订经营者契约并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元。乙方应服从市场管理部门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市场管理公约》。如有违反市场有关规定的按市场《市场管理公约》给予教育和处罚。期满后,甲方免息全额退还其保证金。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则由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就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复印涂改无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乙方(签名):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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