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机械工业科研开发、技术创新、勘察设计、工程承包、工程施工、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单位,鼓励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集团)面向全国机械行业设立的奖项。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当干预。
第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选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有关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下列机械工业科技成果可以申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
(一)科技发明成果;
(二)推动科技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
(三)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效果明显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项目或同年度申报其他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项目;
(三)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四)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五)有争议的项目。
第七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申报条件
(一)科技发明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显著的技术特点和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经两年以上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二)推动技术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包括:
1、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2、工程总承包中,推广应用高新技术在出口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或是在工程总承包中探索出的、有理论基础又有创新的,且经实践经验证明能指导工程承包活动的先进管理方法、流程、软件等;
3、在勘察设计、施工活动中,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材料和技术,并有新的突破,在节省能源、环境保护和降低成本等方面有明显效果,并经过实践检验,综合经济效益比已建成的同类型项目有明显提高。
推动技术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行业进步有显著作用;
2、项目经两年以上生产应用,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本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3、原则上近五年内通过技术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实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效果明显的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3、在本行业对技术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评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与主要完成单位的条件
(一)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或设计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以及系统管理方面重大创新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或在工程完成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承建单位。
第九条 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1、特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5人,单位不超过15个;
2、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3、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4、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章 评审机构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组织、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采用专家会议评审制。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为两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由15--25人组成,从专家库(专家库按专业分类建立)中挑选专家按专业聘任,负责评审工作,出具评审报告,提交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按专业分设若干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本专业组项目的初评和推荐出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项目。
第十四条 专家会议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有效投票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审委员数的五分之四。评审专家为报奖项目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该专家不计入应到人数。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教授级高工或在本行业作出重要贡献的高级工程师;
(二)对所评项目所属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质。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过程中应保持独立、客观、公正,对出具的意见与报告负责;对评审项目的评审情况和技术严格保守秘密,不能以任何方式泄露、剽窃评审项目的技术成果。
第五章 奖励等级与标准
第十七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等级和标准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特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需提供国家确认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技术难度特别大,或在系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特别大,项目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特别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需提供国家确认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技术难度很大,或在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大,项目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或在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复杂程度较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申报要求和方式
第十八条 申报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
第十九条 申报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需填写《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技术评价证明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审批的批准文件(技术鉴定证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应用证明(已获经济效益证明、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原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特等奖及一等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推荐书一式五份,附件一式两份按上述顺序排列独立装订成册。
第二十条 申报方式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的年初至三月底。申报者应于每年三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者本年度不得参加评审。
第七章 异议处理和授奖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将在国机集团网站(www.teniu.cc)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中国机械工业集 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异议期满后,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报国机集团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由国机集团领导向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奖金及证书,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将按处理意见办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金金额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3万元。奖金由国机集团科技奖励基金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评奖单位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准备资料的,当年不予受理评奖。
第二十七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荣誉证书,两年内不得参加评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机械工业集团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国机科[2009]763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1-03-01 00:00:00查看次数:1142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机械工业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机械工业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我国机械工业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设立的面向全国机械行业的综合性奖项。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
(一)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发明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科技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创造性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具有显著的实用性;
3.具有明显的技术进步作用,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综合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4.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二)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为促进机械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提高机械工业科研、产品和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重大科技成果项目;
2.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3.项目经一年以上应用,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机械工业工程化和新技术推广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科技成果推广等方面作用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的项目;
2.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的成果其技术水平应当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工程化项目应经批量生产验证、产业化项目应形成相应的生产规模;
4.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应在该领域得到较为广泛应用;
5.对机械工业科技进步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机械工业软科学和标准项目奖励范围和要求
1.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社会效益显著;
2.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需完成后发表一年以上,其研究成果被有关杂志、文章、论文、书籍引用或被有关部门采纳、使用,并产生较好的效益;
3.标准项目必需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并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上述
(二)、(三)、(四)类科技成果应是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的项目。
第六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1.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2.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
3.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
4.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5.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6.有争议的项目。
第七条 奖励为推动机械工业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在科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是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重要目的。
(一)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八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1.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特等奖为非常设奖。
2.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二等奖项目: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技术难度,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对技术水平特别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重大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需经奖励办公室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实地考察后公布。
第九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1.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2.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
3.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4.特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35人,单位不超过25个。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申报渠道
1、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团体会员(专业协会、地方协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各专业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械工程学会组织本会会员单位统一申报;
2、科研院所、勘察设计院、大专院校和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个体会员单位直接申报;
3、个人项目直接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第十二条 申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需填写《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专利授予证书等;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需盖财务公章);
(三)用户使用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五)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申报一等奖项目查新范围要求为国内外);
(六)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申报材料要求推荐书及其附件按上述顺序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中二份可不附“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的年初至三月底。申报单位和组织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三月底前按第十二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章 管理、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专业评审组和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第十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决定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各个专业评审组;
(三)审批获奖项目;
(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五)批准对有争议获奖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专业评审组经初评推荐的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评出的二等奖项目;
(三)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七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专业领域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初评,评定三等奖项目,评审二等奖项目并择优向评审委员会推荐一等奖(含特等奖)项目;
(二)向评审委员会建议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八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1.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2.专业评审组按行业进行初评;
3.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4.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制。评审会议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评委人数不得少于应到评委人数的四分之三。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可根据评审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报办公室同意。特邀评委在本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二十一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委会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提高“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贯彻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业的监督,“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网站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二十七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2.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3.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处理结果报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三年内取消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获奖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公布。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三十二条 获得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共同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第三十三条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奖状和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八日
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三篇: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试行)
(2003年1月9日 中华中医药学会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繁荣中医药学术,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第三条中华中医药学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属社会力量设奖,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包括基础研究奖和应用研究奖。奖励项目共分三个等级,奖励周期为每年一次。
第五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奖 励
第六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成果。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
(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
(三)中医证候、诊法、治法、针灸、经络、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
(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
(五)软科学研究成果;
(六)标准、信息研究成果。
第七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成果。
(一)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针灸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
(二)中药资源保护、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及中药标准等研究成果;
(三)中医药仪器、器械、设备的研制成果;
(四)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
(五)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
(六)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从获得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第三章 推 荐
第九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接受以下单位和专家推荐:
(一)省级中医药学会及中华中医药学会各专科分会;
(二)解放军中医药学会;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四)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
(五)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华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推荐。
第十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完成研究工作之后和没有争议的项目。推荐应用研究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实践中应用一年以上。仪器、器械、设备和工艺流程研究项目,应完成工业性试验;形成商品的须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若是在国外完成的,应该明确产权属于我国。
第十二条 推荐本奖励的项目不得推荐为其他同级、同类奖励项目。推荐本奖励的项目属于重大项目时,应当包括其子项。若某子项科技水平很高,不仅适用于本项目,还可应用于其他方面,在去除该子项后不影响总项目的前提下,征得总项目负责人同意,方可单独予以推荐。重大项目申报时,应当写明其中的某子项推荐、获奖情况。第十三条 推荐本奖励项目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写《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专家应当对推荐的项目负责,推荐时,应按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推荐材料报送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中医药学会,解放军中医药学会;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委局直属单位;中国针灸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华民族医药学会等学会。由其审核或汇总后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
向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报送材料的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3月31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六条 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按以下内容负责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二)是否按规定填写并报齐应当有的附件;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技术内容是否真实;
(五)是否按要求录制本奖励项目的计算机软盘。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实行初审、终审二审制。评审方法采取同专业专家评定、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初审实行差额推荐,终审对初审推荐授予一等奖的项目进行答辩,并实行差额评定。项目的初审由专业组完成,终审由评审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完成。
第十八条
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基础研究奖按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他人引用程度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了突破性、综合性的进展,学术上属国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及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属国际先进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属国内领先水平,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比较大影响,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 评审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应用研究奖按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推广转化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四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比较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比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项目初审时,经评审委员会专业组专家评议,投票表决后,必须是获得专家人数超过半数同意的项目,才有资格参加终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终审时,经评审委员会委员讨论,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超过实到委员人数半数同意的项目报指导委员会,经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授予“一、二、三等奖”。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统一公布获奖项目名称、主要完成人名单、主要完成单位名称。对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争议或者揭发其弊端者,必须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采用书面意见形式提出。个人提出争议的,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单位提出争议的,单位法人代表必须在书面材料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否则将视为无效、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次排列的为非实质性争议问题,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专家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项目技术等实质性问题的争议由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后,报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四条 对争议的处理应当持积极态度。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争议项目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当获奖资格。异议处理完毕的项目可以重新进行推荐。
第六章 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主要研究人员为主要完成人:
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并组织、协调、管理项目的实施;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直接参与并解决在应用、推广或者投产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对项目的完成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为主要完成单位:
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
第二十六条 按不同的获奖等级,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一等奖主要完成人15人,主要完成单位10个; 二等奖主要完成人10人,主要完成单位7个;
三等奖主要完成人8人,主要完成单位5个。
第七章 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七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金。获奖项目的奖金全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当占奖金总额的70%,其余的可以发给科研辅助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八章 奖励机构
第二十九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权力机构,负责本奖励工作,对涉及本奖励的所有事宜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
第三十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机构,负责对推荐项目的评审并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委员会委员为聘任制,委员对委员会负责,委员会对委员有考核、任免权;委员必须在提高自身水平的同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有理有据,不允许有营私舞弊的情况发生,并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为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指导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整理、处理推荐材料、联络沟通委员、确定安排评审形式、时间、地点等日常工作并按向指导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凡涉及、接触本奖励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强化保密意识,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出现泄密问题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华中 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撤销奖励,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中华中医药 学会科学技术奖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六条 参与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调查核实,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中医药学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附件1
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2004年5月10日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梁希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面向全国的林业科学技术奖,主要奖励在林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鼓励林业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林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林业科技事业的发展,加快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
第二条 为了做好梁希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梁希科技教育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科技主管部门对梁希奖的实施进行指导。
第四条 梁希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对获奖项目分别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梁希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其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包括制定奖励政策,筹措奖励资金,组建评审委员会,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 梁希奖的评审机构是梁希奖评审委员会。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从林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中挑选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届根据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梁希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2-3人。
第七条 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为梁希奖的办事机构,负责梁希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梁希奖的奖励范围:
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2、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3、软科学成果;
4、推广应用成果。
第九条 评审标准主要依据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难度和水平、对林业科技进步和林业建设的推动作用和所取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大小来评选一、二、三等奖。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梁希奖的申报、推荐
凡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均可申报梁希奖。申报梁希奖应按规定填写有关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第十一条 梁希奖由下列单位负责推荐: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
2、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4、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5、原林业部直属高等林业院校;
6、中央所属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
7、其他相关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十二条 推荐梁希奖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梁希奖推荐书,并应附有下列文件:
1、技术评价材料;
2、由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3、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4、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第十三条 梁希奖的评审方式与程序
梁希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
2、由专家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3、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该专业组的候选获奖成果;
4、召开梁希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的基础上,评出一、二、三等奖候选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获梁希奖的成果在授奖前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异议经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复议裁决。
第六章 批准与授奖
第十五条 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已获奖的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的,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试行。附件2 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0日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证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梁希奖)的评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梁希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异议处理、审批、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梁希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重点奖励在理论上、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梁希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梁希奖的组织领导机构是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1、制定奖励政策;
2、筹措奖励资金;
3、组建评审委员会;
4、审查、批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 梁希奖的评审机构是梁希奖评审委员会。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挑选林业行业各相关专业的知名专家80名左右建立评审专家库,每届根据申报成果的专业特点聘请其中20名左右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应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
若评审专家为当年申报成果的完成人时,应回避当年评审工作。
第七条 梁希奖的办事机构是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有关奖励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公布结果等。办公室设在中国林学会秘书处。
第三章 奖励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八条 奖励范围:
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林业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中有所创新、发现(发明),对推动林业行业的发展与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在林业工程建设与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
3、软科学成果
为林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研究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4、推广应用成果
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或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九条 梁希奖的评审标准:
1、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基础理论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重大作用,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在基础理论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较大促进作用,获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基础理论或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解决了林业建设与管理中一些关键技术问题,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和优化产业结构有一定促进作用,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2、实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开发研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技术装备的技术改造,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开发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3、软科学成果
建立了完善的数据、资料库,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很大,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重大,可评为一等奖。
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较大,推动社会进步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很大,可评为二等奖。
积累了较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实用推广程度较大,推动社会进步作用意义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较大,可评为三等奖。
4、推广应用成果
组织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成果的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符合梁希奖的奖励范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
2、申报梁希奖的科技成果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3、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成果,原则上以专题以上为单位进行申报;
4、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及其排列顺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5、落选成果(即未评上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为鼓励技术进步,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在两年后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 梁希奖的申报、推荐渠道:
1、凡申报梁希奖的成果,须经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2、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有:(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2)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4)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5)原林业部直属林业高等院校(现北京林业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西南林学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6)中央所属的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7)其他相关全国性社会团体。
3、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可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后择优推荐;
4、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通过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推荐梁希奖应填写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必须附有下列文件:
1、技术评价证明,包括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或验收文件或发明专利证书及发明权利要求书等;
2、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3、由财务(政)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文件;
4、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的证明(对应用类成果须提供已被建设与管理单位采纳的证明);
5、研究成果及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技术文件。第十三条 梁希奖的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经过预审后择优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四条 梁希奖的评审程序:
1、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接受推荐并进行形式审查;
2、召开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出各专业组的候选获奖成果;
3、召开梁希奖评审委员会会议。在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的基础上,评出一、二、三等奖获奖成果,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免奖成果原则上不再审议;
4、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接受异议投诉,调查协调,进行异议处理;
5、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
6、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第十五条 梁希奖评审方式、表决规则:
梁希奖采用形式审查、专家初审、投票表决的评审方式,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梁希奖的各级奖项须获到会评委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梁希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颁发奖金:一等奖1.5万元/项,二等奖0.8万元/项。各单位自行颁发奖金不限。
一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9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7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0名;三等奖获奖成果的承担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5名。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十七条 获奖成果在授奖前通过中国林学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一般不予受理。第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协调,则取消成果获奖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梁希科技教育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烟草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烟草行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总体科学技术水平,奖励在烟草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调动烟草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热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设立下列奖项: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四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委)负责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同时负责从获奖者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
第六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中国烟草
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委办公室负责奖励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烟草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烟草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烟草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促进行业发展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烟草科学技术关键领域研究、核心技术突破和自主知识产权获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或单位:
(一)在实施烟草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烟草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成果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烟草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烟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相当于省部级奖
励。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3个等级。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可授予特等奖。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授奖数量一般不超过20项。
第三章申报、评审和奖励
第十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也可视具体情况酌减评审频次,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奖项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规定。
第十一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推荐:
(一)烟草行业内申报的评奖项目和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统一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归口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行业各直属单位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二)烟草行业外单位完成的有关烟草科技成果项目,应先向所在地行业直属单位或向专业归口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初审合格后,由行业直属单位向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委通过评审,作出认定科学技术奖励结论并向中国烟草总公司提出获奖人选、奖励
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建议。中国烟草总公司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委的建议,经审议后作出烟草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奖励等级的决定。
第十三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由中国烟草总公司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获奖单位数量、获奖人数和奖金数额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支付。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者,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者,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科技主管部门报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六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者,由中国烟草总公司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人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烟草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