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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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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辽宁省邮政条例

辽宁省邮政条例

第三十三号

《辽宁省邮政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邮政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管理、建设、服务和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快递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省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公安、国家安全、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民航、铁路、海关、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邮政设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本地区城乡规划。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邮件处理场所、邮政营业场所的位置和规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服务的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

第七条 非营利性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予以划拨。

第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邮政普遍服务标准(以下简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城乡规划要求设置邮政营业场所、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等服务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企业在乡镇设立邮政服务场所。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对村邮站的投入和建设,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承担本辖区内邮件接收和投递。倡导和鼓励村集体经济适当投入村邮站建设。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村邮站建设的投入,并对村邮站提供业务指导。

第十条 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居民楼房应当在便于投递的位置设置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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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的信报箱(间、群)(以下简称信报箱)。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所需费用纳入项目总投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信报箱设置实施分户验收。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箱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设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邮政信报箱的日常维修和更换,由住宅小区、居民楼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产权人承担。

在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对邮政信报箱集中安排设置或者维修。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邮政设施或者影响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拆迁人应当事先与其产权单位及邮政企业协商,在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拆迁。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增强普遍服务能力,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

第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示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保障对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每周的营业时间以及投递邮件的频次。

第十五条 新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办公楼或者居民住宅,应当由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单位更改名称、收件人变更地址,应当事先通知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以办理邮件改寄新址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公布登记地点和电话号码。

具备下列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通邮手续之日起七日内实现通邮:

(一)有地名管理部门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二)有确定的用户名称和固定地址;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

(四)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从业人员的通行条件;

(五)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的,已办妥手续。

第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标准予以投递。

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省内邮件全程时限标准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邮政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二)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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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

(四)限定或者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

(五)从事邮政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号码,采取设置监督信箱、电子邮箱、受理用户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用户对其服务质量和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投诉。邮政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投诉的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用户对邮政企业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作答复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九条 在本省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快递服务标准(以下简称快递服务标准),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快递市场管理,规范快递企业行为,促进快递服务健康发展。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者快递渠道寄递国家秘密载体,不得邮寄国家秘密载体出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不得擅自扣留用户邮件、快件。

第二十二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从业人员投递或者派送除信件外的邮件、快件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应当先验视、后签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发现外包装破损,有权要求开拆验视,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运单不符时,可以拒绝签收,并在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签署姓名。

第二十三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并定期将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省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邮政管理部门上报统计资料;配合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的检查或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开办集邮交易市场,应当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

第二十五条 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于登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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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第二十七条 采用加盟方式建立经营网络的快递企业,加盟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法的加盟协议。协议文本及其变更、终止等情况,协议双方应当事先报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被加盟企业在运营安全、服务标准、服务流程、企业形象、用户投诉等方面,对加盟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对加盟企业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集邮市场以及生产和销售纳入邮政业生产监制范围的用品用具的企业及场所进行检查。

邮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清楚、准确地填写收件人姓名、地址和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信封、包装箱等封装用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销售或者免费为用户提供的信封、包装箱等封装用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不能确认安全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收寄已出具安全证明的物品时,应当详实记录收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重量、收寄时间、寄件人和收件人名址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协助邮政从业人员完成邮件投递任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未能给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条件的住宅小区,由其物业服务单位负责邮件的接收和传递。

第三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院落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接收邮件的设施或者场所。

用邮单位接收邮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传递邮件,并对邮件负有保管和保密的责任。对发现错投、误投或者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注明原因,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第三十三条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时,应当优先放行。

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服务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临时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第三十四条 快递企业车辆取得道路运输证件后,可以申请办理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的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和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制定邮路安全应急预案。

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时,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邮件、快件安全,及时告知用户,并将重大服务阻断信息在一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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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对所有与事故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和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一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未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限定用户支付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资费的方式的,限定或者指定用户使用高资费业务或者搭售其他商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快递企业经营快递业务不符合快递服务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或者提供有关资料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未办理《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开办集邮交易市场的,或者未到省邮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备案手续,擅自经营集邮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的、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的《辽宁省邮政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篇:辽宁省邮政条例(2004修订)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4-06-30 【生效日期】2004-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辽宁省邮政条例(2004修订)

(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邮政条

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通信安全,维护用户和邮政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邮政的管理、建设、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邮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邮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邮政企业是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承担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法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

第六条 邮政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邮政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建设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八条 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住宅区建设或者旧城区改造,应当将邮政局(所)、邮政服务网点纳入统筹范围,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九条 接收邮件的信报箱(间、群)是居民楼房的配套设施,设计单位应当将其纳入民用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所需费用纳入基建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已投入使用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未按规定设置信报箱(间、群)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有条件的应当补建。

第十一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划拨。

第十二条 邮政企业在公共场所、社区和其他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邮政服务处所、邮政信筒(箱)、邮政报刊亭、阅报橱窗等服务设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需要拆迁邮政设施的,应当事先与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将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安全与保障

第十四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通信名址和使用邮政业务的情况。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海关等部门应当保证邮件运输及时、安全。车站、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应当设有为用户办理邮政通信业务的场所,并为邮政企业提供装卸、转运邮件的作业场地和通道。

第十六条 执行邮件运输和投递任务的车船和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过渡口、桥梁、隧道、各类检查站时,应当优先放行。带有邮政专用标志并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邮政专用通行证的车辆,在执行邮政通信任务时,不受禁行路线、禁行标志和禁止停车路段的限制。发生交通违章,交通民警一般不得扣留车辆、人员,可责令其在完成任务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能放行的,交通民警应当迅速通知邮政企业,并协助保护邮件安全。

邮件运输车辆在通过收费的道路、桥梁和隧道时,可适当减免机动车辆通行费。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妨碍邮政工作行为:

(一)盗窃、破坏、损坏邮政设施;

(二)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

(三)非法拦截邮政通信车辆,截留、检查邮件;

(四)在邮政局(所)门前和邮政通信车辆出入通道上摆摊设障;

(五)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标识、专用工具、专用品;

(六)向邮政信筒(箱)、信报箱投掷杂物、污物;

(七)使用盖销、划销或者经过技术处理的违规邮资凭证;

(八)其他妨碍邮政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十八条 通邮单位应当在楼房地面层或者院落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收发室等接收邮件的设施;两个以上的通邮单位使用同一通邮地址的,可以设置联合收发室;村民委员会应当在适宜的地方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

新建、搬迁、更名的单位,需要提供邮政通信服务的,应当到所在地邮政局办理通邮手续。

第十九条 用邮单位接收邮件的人员,应当及时、准确传递邮件,并对邮件负有保管和保密的责任。对发现错投、误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批明原因并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第二十条 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规范书写名址和邮政编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邮政行业标准的信封、邮政特快专递封套、包裹包装箱等。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邮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邮政市场、集邮市场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下列邮政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和发行期内的纪念、特种邮票的销售;

(三)国家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其他邮政业务。

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邮政专营业务。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负有同邮政工作人员一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委托经营快递业务的非邮政单位,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于7个工作日内,到省邮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省邮政主管部门商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开办集邮交易市场的单位,应当先由所在地邮政主管部门审查,到省邮政主管部门办理《集邮交易市场开办许可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开业。

第二十五条 经营集邮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合法经营手续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邮政主管部门备案。

集邮交易活动必须在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下列邮政标准用品用具的生产,由省邮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监制证书》,并实施监督检查:

(一)无邮资普通信封;

(二)特种信封(含明信片、邮简);

(三)邮政包裹包装箱;

(四)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由省邮政主管部门监制的其他邮政标准用品用具。

发行无邮资明信片、特种信封的,设计图样应当报送省邮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的邮资票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四)经营未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五)擅自从事集邮票品的进出口业务;

(六)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涂改国家、省邮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各种证书、批件;

(七)其他违反国家邮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邮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入邮政企业和其他经营快递、集邮以及生产和销售邮政用品用具的有关场所,对其经营行为进行调查、检查。邮政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调查和检查。

邮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对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邮政营业局、所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业务范围、资费标准、服务规范;邮政信筒(箱)必须标明开取频次和时间;邮政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开取信筒(箱)和投递邮件。

第三十条 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服务,保护用户使用邮政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将邮件投递到位,县以上城市城区范围内包裹邮件投递到户。

第三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邮政企业应当自用户办理通邮手续之日起7日内实现通邮:

(一)有标准地名和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二)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和固定地址;

(三)已设置邮政信报箱(间、群)或者收发室;

(四)邮政车辆或者人员能够通行。

第三十三条 邮政企业对于丢失或者短少、损毁的给据邮件,应当依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邮件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邮政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

(二)积压邮件,延误传递时限,私揭邮票;

(三)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或者变相迫使用户接受某种用邮方式;

(四)出借、出租、出卖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邮政专用品、专用标志;

(五)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接受用户馈赠、回扣;

(六)从事邮政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邮政服务监督电话号码,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置监督信箱、受理用户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对邮政通信质量和服务工作的监督。

受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将举报、投诉的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邮政企业工作人员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由其所在邮政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六)项规定,在邮政局(所)门前和邮政通信车辆出入通道上摆摊设障的,向邮政信筒(箱)、信报箱投掷杂物、污物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伪造、冒用邮政专用标志标识、专用工具、专用品的,由邮政主管部门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有关物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使用盖销、划销或者经过技术处理的违规邮资凭证的,邮政企业不予发寄,通知寄件人限期撤回,并由邮政主管部门处以应付邮资10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擅自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由邮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私自销售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和发行期内的纪念、特种邮票的;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的;

(三)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的;

(四)未经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制作集邮品的;

(五)擅自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生产监制证书》生产、销售邮政标准用品用具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由此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经营,缴销证书、批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集邮市场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转让、涂改国家或者省邮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各种证书、批件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非法印制、倒卖伪造变造邮资票品的,由邮政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邮政服务的,积压邮件,延误传递时限,私揭邮票的,出借、出租、出卖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邮政专用品、专用标志的,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者接受用户馈赠、回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追回非法钱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邮政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邮政普遍服务:指按照国家邮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服务标准、网点设置、业务范围、资费,向所有用户提供的信件寄递服务和国家指定的其他邮政服务。

(二)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三)信件:指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明信片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四)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五)快递业务(亦称特快专递、速递业务、快件寄递),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物品投交收件人或者受邮政企业委托,将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经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六)邮票发行期:指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邮票发行期限。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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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辽宁省朝阳市2016年邮政行业运行情况

辽宁省朝阳市2016年邮政行业运行情况

一、业务发展情况

2016年,我市邮政行业业务总量累计完成3.78亿元,同比增长16.51%。邮政行业务收入(不包含邮政储蓄银行直接营业收入)累计完成4亿元,同比增长14.04%。

(一)邮政普遍服务业务

函件业务持续下滑。全年函件业务量完成80.45万件,同比下降15.59%;

包裹业务下降明显。全年包裹业务量完成2.9万件,同比下降46.98%;

报刊业务与同期持平。全年订销报纸业务完成2685.57万份,同比增长0.19%。杂志业务累计完成94.79万份,同比增长1.17%;

汇兑业务下降明显。累计完成17.27万笔,同比下降28.81%。

(二)快递业务

快递业务快速增长。全年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完成549.63万件,同比增长50.69%;快递业务收入完成7898.47万元,同比增长33.45%。

快递业务收入在行业中占比继续提升。快递业务收入占行业总收入的比重为19.75%,比上年提高2.89个百分点。

同城快递业务快速增长。全年同城业务量累计完成115.39万件,同比增长142.96%;实现业务收入1255.23万元,同比增长121.22%。

异地快递业务快速增长。异地业务量累计完成433.92万件,同比增长36.9%;实现业务收入4831.13万元,同比增长16.78%。

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有所增长。全年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量累计完成0.32万件,同比增长8.86%;实现业务收入141.95万元,同比增长50.51%。

同城、异地、国际及港澳台快递业务量占全部比例分别为20.99%、78.95%和0.06%,业务量结构分布见下图:

同城、异地、港澳台、其他业务收入占全部比例分别为1.89%、61.17%、1.8%和21.15%。与上年相比,同城快递业务、异地快递业务比例有所下降。业务收入结构分布见下图:

民营快递企业持续快速发展。全年国有快递企业业务量完成133.11万件,实现业务收入1990.21万元;民营快递企业业务量完成416.52万件,实现业务收入5908.26万元;国有、民营快递企业业务量市场份额分别为24.22%和75.78%,业务收入市场份额分别为25.2%和74.8%,与上年相比,民营快递企业市场份额持续提升。

二、通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一)机构设备

全行业拥有各类营业网点338处,比上年末增长9.74%。其中快递服务营业网点158处,比上年末增长25.4%。全市拥有邮政信筒信箱198,与上年一致。

全行业拥有各类汽车247辆,比上年末增长30%,其中快递服务汽车136辆,比上年末增长40.21%。

快递服务企业拥有计算机349台,比上年末增长22.89%;手持终端662台,比上年末增长30.31%。

(二)通信网路

全市邮政邮路总条数22条。邮路总长度(单程)2999公里。全市邮政农村投递路线308条,比上年末减少7条;农村投递路线长度(单程)12085公里,比上年末减少200公里。全市邮政城市投递路线84条,比上年末增加1条;城市投递路线长度(单程)2706公里,比上年末增加288公里。全市快递服务网路条数146条,比上年末增长8.96%;快递服务网路长度(单程)17841.31公里,比上年末增长15.71%。

(三)服务能力

全行业平均每一营业网点服务面积为58.4平方公里;平均每一营业网点服务人口为1.05万人。邮政城区每日平均投递2次,农村每周平均投递3次。每百人订有报刊量为7份。年人均快递使用量为1.6件。年人均用邮支出116元,年人均快递支出23元。

第四篇:邮政内部管理

中国邮政的现状是六十年代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全员营销、硬性摊派、不按市场规律办事。

现象一:薪酬改革拉大了职工和干部间的差距、透明度不高

此次薪酬改革后,职工、干部不发工资条,相互间不了解各自收入多少。职工普遍感到成了“ 密薪制”。与中央提出的阳光工资、公开、公平、公正不相适应。去年12月兰州邮政转运中心为此发生停运事件。

现象二:邮政亏损严重

众所周知,随着科技的发展,邮政信函业务己适应不了时代的发展,电报、寻呼机已退出历史的舞台。邮政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广大的邮政人员(特别是投递人员)功不可没。先后分营了电信、移动,现面临着邮政储蓄、速递物流业务的再次分离。据2003年《中国邮政“普遍服务”亏损现状调查报告》(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和中国统计师事务所),《报告》称:中国邮政每年承担的普遍服务亏损达41.7亿元(不包括机要通信业务)。其中,以农村为主的普遍服务网点亏损达27.67亿元,政策性业务亏损达14.03亿元。在以农村为主的普遍服务网点亏损中,城市边远地区的网点亏损达1.93亿元,农村地区的网点亏损达25.74亿元;在政策性业务亏损中,义务兵函件亏损5.45亿元,盲人读物亏损0.09亿元,党报党刊亏损3.64亿元,印刷品亏损4.85亿元。可想而知:六年后的今天,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全国50万邮政人员,面临的是怎样的生存空间。

现象三:邮政代理业务赚钱的少、职工买断包销(自己花钱)的多

邮政代理保险、基金、种子、农药、化肥、月饼、酒类、洗衣粉、包销报纸、书刊、贺卡、邮资封、物流、彩票、台历等业务。买断包销报刊、贺卡等任务层层加码、逐年增加,职工多数不满意,社会不满意。包销报刊多数成了职工自费订阅。物流配送(其实内部人的述语)月饼、牛奶、农药、化肥、等业务完全是违规经营,打着服务三农的口号。笔者从邮政百度贴吧了解到:“2009年平度邮政服务三农工作走到了顶峰,国家副总理的到来是整个山东成为了全国邮政学习的典范,一直到现在还有来平度参观学习的,可今年的成果大家却想不到:全县40多处农村支局只有2处能完成全年计划,有接近一半 的支局完成计划不达50%,农肥销售数量大幅下滑,农药库存量增加,市局为了保持业绩严禁支局退货,所以明年一季度销的肯定是今年的库存,可以想想明年的工作会是什么样子”。其实,邮政职工有几个是农业方面的专业人士,能够指导农民生产、防虫治病?

最近英国皇家邮政旗下的“通讯劳工工会”举行了大罢工,中国邮政员工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局,衷心希望各位参事深入基层为国解难、为民排忧!谢谢!

第五篇:辽宁省邮政公司单凯总经理第42届邮政日讲话

单凯总经理第42届“世界邮政日”致辞

服务中彰显价值发展中塑造品牌

桂香今岁如约至,驿路春秋几番新。在举国欢庆新中国六十二华诞之际,我们迎来了第42届“世界邮政日”。在此,辽宁邮政2.1万名员工向一直关心和支持邮政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朋友致以衷心地感谢!

今年邮政日的宣传主题是“情系万家,信达天下”,这是国家赋予公益性邮政事业的神圣使命,更是百年邮政始终不变的精神追求与服务承诺。作为拥有强大网络、信誉和品牌优势的中国邮政,在保障公民基本通信权利、促进国民经济及社会和谐发展中实现了企业的基本价值、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

辽宁邮政紧紧围绕国家推行的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不断优化作业组织和资源配置,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农村核心能力建设,全网支撑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目前,全省邮政有2.1万名邮政员工、1787个邮政局所、1173处投递网点致力于为全省4300余万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邮政服务,其中有近二成的从业人员、超过五成的邮政局所、超过八成的投递网点为全省2300余万农村人口服务。全省邮政投递里程达13.9万公里,投递日进户能力达41万户,全省所辖1.15万个行政村全部通邮。全省邮政每年处理函件3.36亿件。同时,辽宁邮政积极启动空白乡镇局所补建工作,加大“三农”服务站、村邮站建设力度,逐步打造出一个连接城乡、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的现代邮政网络格局,确保了为群众提供邮政通信服务的能力和品质。

辽宁邮政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创新多元服务模式,用心打造实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的现代化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展直邮产业链,为广大客户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商业信函服务;通过“一站式”电子商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各种票务代理、代缴费、“自邮一族”等便捷服务;通过遍布城乡的实物传递网络,为社会提供邮政速递和物流配送服务;通过全国联网、通存通兑的金融网络,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储蓄、结算、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解决中小企业和全民创业融资难问题。全省邮政积极践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号召,切实加大„三农‟服务力度,深化农村物流连锁经营体系建设,大力推广农资分销、“村村通”商函、“农家书屋”、农村贷款、代发“新农保”、代收公共事业费等业务。经过不断的深化与创新,目前全省邮政可为群众生产、生活和文化等领域提供百余种多功能、多层次的用邮服务。

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辽宁邮政义不容辞地履行企业责任。在汶川和玉树等地区发生地震后,全省邮政第一时间启动“爱心包裹”项目,累计受理捐赠学生型和校园型包裹共21581个,形成捐赠额241.6万元;当洪水和冰雪来袭时,全省邮政广大干部员工团结一心,攻坚克难,积极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通信安全畅通;每逢春节、十一等邮运高峰期,邮政员工始终坚守奋战在营业、投递等生产第一线。辽宁邮政致力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省公司先后荣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企业”等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16个;全省14个市局荣获省部级以上荣誉

称号31个;有16人次荣获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省公司连续3年在全省民主评议行风评议中获得先进荣誉称号,辽宁邮政用至诚的服务态度和深厚的人文关怀增强了企业凝聚力和社会公信力。

百舸争流千帆竞,乘风破浪正当时。辽宁邮政将继续秉持“人民邮政为人民”的庄严承诺,诚信立业,挚情系民,臻于至善,为社会繁荣稳定和百姓安居立业提供更加便捷、更加优质的邮政服务。

辽宁省邮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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