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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0-28834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1:32: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其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产业集群建设及信用担保、发展循环经济、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工业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等四个方面内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一)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二)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择优扶持;(三)实施国民待遇,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四)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五)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二)产业集群建设项目、发展循环经济项目;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培训和信息网络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市“6611”工程、省“861”计划及市以上重点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担保贷款或者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可以通过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采取贷款担保或贷款贴息方式运作。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按前款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中主要用于充实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按照市担保中心运作方式,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贷款担保的规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1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40万元。

第八条 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市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方向,技术达到较高水平;

(三)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四)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和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当报送下列资料:(一)申请报告;

(二)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见附件2):(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王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七)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贷款担保方式支持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还应提供结息单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各县市中小企业申请市专项资金支持,县市财政须配套不少于市财政支持资金30%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年度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申请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于每年5月30日前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一)申请报送

1.市直企业直接向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申请,并报送《申请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及项目资料,同时报送电子文件;

2.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应当将申请书、《申请阜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汇总表》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确定的项目,由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3.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送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二)审核评审

1.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全市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技术、财政、市场、管理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评审。(三)资金拨付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项目计划,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并在项目计划下达后30日内拨付项目资金。

对条件较好的企业和项目,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争取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贷款贴息资金可以冲减“财务费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经济主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项目完工后的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市财政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资金用途的须经市财政部门、市经济主管部门和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核准。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因故中止,市财政部门应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由市财政部门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经济主管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在申报本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时,应将上一年度的总结报告,一并上报市经济王管部门、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和管理的监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财政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于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企业名称: 项目名称:

所在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 申请时间: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企业名称:

一、申请及审核意见表;

二、企业法人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五、企业上一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申请无偿资助的企业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八、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与银行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九、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财政局、经贸委,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五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企业 发展 资金 管理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05年8月8日印发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进一步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中央财政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性资金,包括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自治区中小企业的发展,主要支持方向是:

(一)专业化发展;

(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

(三)技术创新;

(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

(五)列入自治区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计划和财源培植计划的重点项目;

(六)具有地区产业优势的特色产品项目。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负责国家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负责确定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对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七条 专项资金可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第八条 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自治区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8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自治区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国家专项资金贴息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水平、职工人数、上年财务状况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支持方式的中小企业,除提供第十条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中小企业,除提供第十条要求的资料外,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 自治区本级中小企业项目申报、资金申请审核及项目评审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按职责划分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申报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九条 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全疆范围内组织国家项目资金申请工作,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列入国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在财政部将项目支出预算指标下达自治区财政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对项目资金单独核算。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拨款后,计入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收到专项资金拨款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国家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应在项目建成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列入国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在项目建成后2个月内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因故中止(不可抗力除外)的项目,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后10日内上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

列入国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在终了1个月内,将国家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13〕1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的意见》(东委发〔2012〕16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小资金”),是指专门用于促进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专项资金。每年资金规模不少于3000万元,在市经信局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中小资金扶持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除外)、服务我市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和服务机构、参展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企业以及其它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中小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优先扶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中小微企业;

(三)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高效、严肃、科学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经信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部署和要求,提出资金预算规模建议,组织项目申报、协助评审,拟定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市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落实。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中小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园区)经信、民营经济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基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申报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机构)申报,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后汇总上报,配合资金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科协作为项目评审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结合市经信局评审要求,组织项目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章 资助项目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 资助项目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四)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以下简称“中博会补助项目”);

(五)其它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机构)为独立法人,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对项目进行核算,能按规定提供项目支出或业务发生的有效证明文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二)申报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须是《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且上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实际缴纳税金以及减免税的核算范围在实施细则中规范)。项目近两年实施,申报时已完工,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具备市场、技术和发展前景,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300万元(其中场地建造改造费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25%)。重点支持上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下的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

(三)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备案,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依法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

申报奖励项目的,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

申报补助的担保业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受保企业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2、担保业务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完整;

3、该笔业务在补助期限内未发生代偿;

4、未获我市同类项目资助。

(四)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或服务平台,具备从事相关的服务业务资质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申报奖励项目的,须是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不包括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五)申报中博会补助项目,须是当年由我市代表团组织参展的企业。

第十一条 不予资助情况

除中博会补助项目外,同一企业(机构)同年只能申报中小资金的一个资助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安全生产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3年;

(二)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项目已获得市级同类资金项目资助;

(四)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政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使用范围、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使用范围

中小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工作经费用于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行业组织、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对各级中小资金项目进行初审、财务审核、专项审计、跟踪检查、验收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等,以及宣传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用于资助获批准的第九条所列项目。

第十三条 资助方式

中小资金采取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业务补助)和奖励两种资助方式。

以奖代补。企业(机构)自筹资金实施项目,在完成投入后,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适用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机构(平台)建设项目及专项服务活动项目。

业务补助。根据已发生业务或费用,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资助。适用于担保业务补助项目、中博会补助项目。

奖励。经市中小企业局认定的有关示范单位,市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奖励。适用于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项目。

第十四条 资助标准

(一)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

1、中小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在市中小企业局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工程中,被认定为市民营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市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的企业(机构),以其上实缴税收贡献地方留存部分产生的增量为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2、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企业实施的建立自有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提升产品质量及技术含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办公设备类)的15%给予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1、奖励。被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的,以其上实缴税收贡献地方留存部分产生的增量为限进行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为30万元。

2、担保业务补助。按照担保机构上为我市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每笔业务的担保额根据当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奖励。对被市中小企业局认定为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的服务机构,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在示范称号有效期内一次性拨付。

2、机构(平台)建设项目。对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支持、投资融资、质量检测、计量校准、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节能环保、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等服务,采用“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的方式选择资助项目,按已建项目实际发生的服务场所改造费用、设备购置费、网站建设费以及软件开发费,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50万元。项目投入费用核算期间从上一的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其中服务场所改造费最高按每平方米1000元核算。

3、专项服务活动。针对我市五大支柱产业、四大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拓展产品销售渠道而开展的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产学研对接、管理咨询等专项服务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的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劳务费、资料印刷费、会场布置费以及宣传推广费,给予不高于50%的补助。其中:经市经信局认可的综合性或行业性大型活动,每场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每年补助不超过3场;培训讲座与研讨会类项目每场最高补助额为3万元;其他类型项目每场最高补助额为5万元。每家企业申报服务活动项目累计不超过3宗。

4、同一企业同一只能申请上述一项资助。

(四)中博会补助项目

对由我市代表团组织参展的企业,适当补助展位费,特装布展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企业获得国家、省费用补助的,则相应抵减市财政的补助额。

第五章 项目管理流程(中博会补助项目除外)

第十五条 组织申报。市经信局根据中小资金预算规模,制定和发布资金申报通知;基层业务主管部门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制申报材料,初审后汇总报市经信局。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两个环节。

(一)形式审查

市经信局根据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的相关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二)专家评审

1、以奖代补项目。市经信局制定评审原则、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市科协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投入情况、完工情况、社会效益等进行会议评审及现场考察,出具项目实施评价报告。

2、业务补助项目。市经信局制定评审原则、评审内容和要求,市科协按照《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资助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05号)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补助业务进行审查核算,出具专项报告。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市经信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资助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或以上。

第十八条 下达计划。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经信局资金拨付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具体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23号)执行。

第二十条 后续管理。市经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检查,跟踪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并按照《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45号)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中博会补助项目管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管理流程

(一)市经信局指导基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企业参展;

(二)基层业务主管部门收集核实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和特装布展费用凭证,上报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拟定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复核,核对无异后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四)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及管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53号)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资金使用及成效负责;配合绩效评价,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虚假资料和凭证骗取财政资金、项目重复申报、使用已资助凭证重复获资助的,终止资助并依法追回已拨付财政款项,取消其申报市中小资金资格3年,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核机构及参与评审专家需坚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立场对项目进行评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项目评审过程中获知的项目实施单位商业和技术秘密。机构或个人与申报单位恶意串通出具不实意见以骗取财政资金,或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申报单位秘密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其审核相关业务资格3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19号)及《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东经贸〔2007〕253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及促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及扶持中小企业其他事项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企业(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企业(单位)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0万元以内。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含服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含服务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企业(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等;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十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实际发生贷款项目凭证的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审批

第十二条 各市、州、直管市、县(市、区)、林区财政部门和同级经济委员会(经贸局)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市、州经济委员会应会同同级财政局负责所属企业(单位)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各县(市、区)经贸局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上报省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时,抄报同级市、州经济委员会和财政局。

对所申报的项目应将相关资料连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处、省财政厅企业处。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排列顺序。

第十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预算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专项资金,国有企业计入国家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和其他非股份制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收到的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省级经济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省财政厅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应会同同级经济委员会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终了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委(经贸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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