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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修改后)(5篇)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20-9797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9 01:18: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修改后)

依托产业优势 加大扶持力度 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泊头市财政局(202_年3月30日)

各位领导:

近几年来,泊头市财政局按照市委市政府 “培植龙头、壮大基地、带动农户”的要求,大力扶植产业经营,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努力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我们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筹措资金 增强基地建设

近年来,我局立足泊头特色,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多方筹措资金,着力推进主导产业集群式扩张,重点扶持发展果品这一主导产业。根据统计,各级财政累计投入资金2500万元。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并积极建议市委、市政府每年在县级财政中列支150万元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用于表彰奖励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品牌创建工作,激发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热情,并引导社会及信贷资金6500万元加入农业产业化的投入。支持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泊头市农产品加工园区聘请北京和石家庄规划设计院搞好园区中长期规划。财政投入150万元,推动市农产品加工园区加快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目前,以三井、丰特、首进、吉荣、天纶公司为中心的农产品加工专业园区,入园企业达到10家,年产值9.8亿元。

二、重点扶持 抓准切入点

1、优化果品品种

在稳定果品面积的前提下,围绕产品质量和市场需求,重点在优化升级、提质增效上“做文章”。为支持梨农对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和标准化推广,财政先后投入补助资金200万元引进了黄金、黄冠、水晶、丰水、早脆王、冬枣等16个梨枣新品种,帮助重点企业引进了网架式栽培等国际果品生产新技术,推广精品果园1.2万亩,改良果品面积10万亩。目前,全市果品种植面积达到57.5万亩,202_年果品年产量60万吨,产值14亿元,占农业总产值38%,成为全市农业基地型主导产业。

2、加强标准化管理

我局以帮助企业和农民群众完善无公害生产、精细深加工为目标,抓管理,上档次,打造农业产业化“绿色车间”。财政出资100万元,帮助农业、林业、质监等部门围绕果品、蔬菜及大田作物种植、畜禽养殖及农产品加工,规范农产品生产行为,推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制定了《无公害泊头鸭梨栽培技术规程》和《果实等级标准规程》等,其中《地理标志产品—泊头鸭梨》、《无公害泊头鸭梨栽培技术规程》已被定为省级地方性农业标准。根据泊头自然条件、资源条件实际,财政出资先后协助相关企业制定修订了57个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规程,并在全市大力推广,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市25万亩鸭梨全部成为省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国家一类项目示范区,泊头市成为全国无公害农

气调冷库群,东方果品公司高标准果园技术与世界先进生产技术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加强病虫害防治体系

202_年财政出资150万元,在全市建立了15个农技服务站、16个动物防疫站。以发放补助的形式,支持林业局、农业局、科技局等单位抽调50名精干技术人员,深入农业一线,采取“公司+科技人员+农户”的捆绑式服务模式,为病虫害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6、保障良性循环 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

我局着眼打造农业发展新的增长点,亚丰果品公司202_年试制成功了梨酒,目前扩大了生产规模。华阳枣业公司在经营鲜枣、干枣的基础上,又推出了蜜饯产品,除畅销京沪杭外,还打入了家乐福超市。同时,我们财政投资8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着力发展休闲观光、采摘旅游业。东方公司的崔桥园、李福台园、亚丰公司的齐桥园已基本成型;赵古屯、余庄村休闲观光项目已备案,加快了一、二、三产业良性互动发展。大力倡导畜牧养殖业,引进畜禽新品种,重点发展生猪、肉鸡、蛋鸡、肉牛、奶牛、肉羊等畜禽养殖。盈丰贸易、万雉园、绿源奶牛合作社等龙头企业以产业化财政扶持资金为基础,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无偿提供技术、资金、服务的形式,加大对养殖户的反哺力度,畜牧产业实现整体扩张。并利用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工程,目前,全市规模养殖场达到45个,养

三、加强制度建设 加大资金管理力度

我局始终把健全农业财政管理制度,确保强农惠农政策有效落实和支农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放在首位。坚持专家评审、中介评审等管理办法,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度。结合我局农业财政资金特点对项目资金都进行了管理制度建设,建立了《农业科工作规则》、《农业科职责运行流程表》,这对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着重要的意义,把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推进到制度化,规章化的层面,有利于增强农业财政干部“为民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规范理财、高效理财、廉洁理财”的自觉性,促进了我局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202_年国家审计署对我局的农业财政支农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署领导对我局农业项目的实施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方面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四、工作中的不足和建议

虽然我局在农业产业化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1、农产品加工企业科技含量低,深度、广度开发不够,资源优势没有完全变为产业优势,农民增收难度依然不小。

2、产业链条短,产业集群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市场体系不够健全,市场信息滞后,束缚了部分农户发展生产手脚。

3、县级财政资金整合能力不足,难以形成有效合力,现在的整合资金主要是依靠县级资金进行整合,由于县级资金量小,7-

第二篇:财务管理论文--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财务管理论文--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txt你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摘要:随着国家财政扶持力度的加大,农业龙头企业受到了各级政府的关怀,但是也出现了许多与政策目标相背离的情况,以至于有些学者对扶持政策产生了质疑。通过对参与者的博弈分析,只有不断完善政策才能使各方效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结果。

关键词:财政扶持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博弈分析

我国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公司+农户”形式现已成为普遍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龙头企业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扩大龙头企业的规模和生产水平离不开资金扶持,通过财政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吸附、膨化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是解决制约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获得财政扶持中也出现了过度依赖现象,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了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情况。以至于有些学者对扶持政策产生了质疑,认为政府的扶持政策对于龙头企业业务扩张没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没有达不到扶持预期的目标。本文试图通过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中参与各方的博弈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一、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博弈

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执行中存在多种利益集团,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这四方均想使自己的目标最大化。概括来说中央政府的目标是促进GDP的增长、增加农业生产总值、带动各方资金投入、社会稳定, 地方政府的目标是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带动尽可能多的农户脱贫致富,龙头企业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户的目标是提高农产品转化率、增加纯收入。

(一)当地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对当地地方政府来说,争取本地有更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投资和优惠,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能体现政绩,其最优选择必然是争取更多的名额。中央政府同样是希望按照规范办事,同时中央政府还希望平衡各地之间的差别。目前是通过竞争,设置门槛,达标者上。这样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中央政府在各地平衡建立;当地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弄虚作假,使未达标企业达标;当地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公关取得名额等。

(二)龙头企业和当地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财政扶持,政府配给每个地方的企业名额有限,所以对企业而言首先要争取成为龙头企业,其最优选择是争取名额。这样企业能否成为龙头企业取决于企业的公关能力和政府官员的价值取向。不达标的企业可以想办法达标,选择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优的。

(三)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博弈

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的目标均可以概括为利润最大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复杂,二者之间的博弈较为复杂,包括是否租地、租金多少,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农户是否按照公司的标准要求生产,是否执行合同,产品是否卖给公司或公司要不要收购产品等等。双方博弈考虑的因素也较多,双方信息拥有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自然灾害造成的丰与欠、公司与个人信用、短期与长期的合作关系等等。

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一般是财务订单生产,订单生产从实质上来说就是一种远期交易方式,这种远期契约关系往往因为价格波动,或者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突然出现而遭到人为破坏。无论对于农户还是对于公司,只要不执行合同的收益大于执行合同的收益,所签合约就会面临被撕毁的风险。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在合同签订以后,如在某一时刻任一合同方违约,那么农户与公司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静态博弈。在静态博弈中,只要一方有一种能给他带来更多利益的策略,也就是说该博弈方拥有严格的“上策”,那么他就会无条件的选择这种上策,而不受其他博弈方策略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另一方的损失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利益的话,在没有外部约束机制有效作用的情况下,那么他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策略而不会顾及对方的损失。因此,在订单农业中常常出现违约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多方博弈带来与政策目标的背离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加剧与龙头企业的过度依赖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会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出政绩,极力扶持本地的龙头企业,以期望其做大做强,形成本地几个大的龙头企业的垄断,加重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性龙头企业的形成,违背了中央全面平衡发展的战略。政府的过保护和扶持,会给龙头企业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当遇到诸如资金短缺等问题时不是从自身找原因、想办法来解决,而是期待通过找政府财政的帮助来解决,失去了自身发展的动力。

(二)对龙头企业扶植有余而风险失控不足

在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上有些地方政府忘记了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被过度夸大,一说农业产业化,就是“公司+农户”。对于龙头企业社会各方面都是支持有余,但对其潜在的风险却少有人去提及,一时的成功有时并非企业自身“身强体健”,而是方方面面“厚爱”的结果,但企业决策者往往会被一时的成功冲击昏了头脑,致使企业越跑越快,风险越积越大。在福建省南平市原本只有几百头奶牛的一家小型奶企,通过实施“公司+奶场+农户”的经营模式,短短几年迅速崛起为我国地方最大的奶业基地。但在狂飙突进式的盲目扩张和奶业市场惨烈竞争的双重压力下,目前南平市的牛奶企业全面陷入困境,数亿元的银行贷款难以偿还,几十家奶牛场惨淡经营。①

(三)政府财政扶持中伴随着对龙头企业的干预

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本身就是出于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在这种目的下的促使下,在政府本身不具有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各地政府也为了自己能够出政绩,按照把龙头企业是否按照政府自己的思路办事作为扶持的条件,而龙头企业为了得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又必须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来做,这些都有可能形成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有的甚至是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

(四)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

龙头企业与在政府博弈中,由于在企业利益的流失会由国家补偿的诱导下,企业会扩大外购或合作的比例并以各种形式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实现,导致企业竞相追求补贴的深度,要求更优惠的税收优惠或更多的财政补贴,而这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都为企业制造了寻租的机会,许多企业都把精力放在了如何去争取政府的优惠和补贴,而忽视了主营业务的发展,甚至有的企业虚报材料跻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期获得这些优惠政策。有学者通过对几十家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由于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并无明显作用,甚至是那些接受政府补贴少的企业更具备经济效率,政府扶持并没有直接带来所期望的农业龙头企业产出的增长②。

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目的之一是为了给农民增收,也就是说企业和农民都应该能够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而现实中农民只是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利益,大部分的利益都为企业所获得。另外,当前我国给予的龙头企业的扶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直接补贴,而往往有些企业在拿到资金后,只是拿出一部分投资于农业,而有相当部分投资于其它高利润项目,去追求更大的利益,这也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五)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毁约情况时有发生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龙头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然后进行深加工。作为各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表面上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这种看似平等的背后隐藏着真实意义上的不平等。在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农产品交易额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龙头企业收购的全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同质性,生产相同产品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看来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对于农户而言,相对于特定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农户往往没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这些都导致了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某一地方的农户要想在国内成千上万的竞争对手中胜出,从而获得龙头企业的垂青,进而取得供货合同,就必须不断进行专用性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像专用性的技术培训,专用性的设备投资等,而专用性的投资越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就越强,一旦龙头企业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将毫无用处,这时农户的损失将会很大,事实上这些农户已何尝体裁“套牢”在这家企业身上。再加上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产品检验等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在这一渠道关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就成了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为规避风险、避免被龙头企业“套牢”,农户理性的做法是不进行或者尽可能少地进行专用性投资,一旦市场价格高于龙头企业给出的收购价之时,农户则很有可能率先撕毁合同自行出售。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农户投入不足,难以生产出质优、价廉的原料型农产品,造成龙头企业在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中,在原料环节就先失一城,降低了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完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只有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去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这一政策的效率。

(一)中央财政政策由重扶持转变为重引导

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扶持的资金每年在数量上和占财政总预算的比重上都在逐年增加,但是受制于我们国家底子太薄、农业欠账又过大的现状,财政资金不可能满足龙头企业的全部需求,中央政府财政投入只是起引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才是真正目的。因此中央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要把引导地方政府配套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带动企业自身投入作为是否进一步扶持的考核指标。

(二)继续完善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己与扶持的龙头企业面对面的优势,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给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管理、引导企业发展方向、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上,加快龙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整合,解决好跨区域经营的问题,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利用比较优势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把手中垄断的许多资源尽快市场化,同时简化繁琐的审批程序,使资源的配置能够真正达到有效率,恢复龙头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三)减少财政直接补贴创新扶持方式

目前直接给企业提供补贴,一方面会引起企业的寻租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监督管理,因此对龙头企业的财政补贴重点可以考虑放在技术、设备、基地上,使龙头企业更快地形成直接的、可持续的、高效的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新的、更科学的扶持方式。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建设,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

龙头企业和农户要想走出“囚徒困境”,必须着眼于长期合作。龙头企业要想做大,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应当具备稳定、高效、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原料基地;而农民要想与“大市场”对接,抛开龙头企业很难有所作为。因此,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在这样一种合作框架下,地方政府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改变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打交道的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龙头企业与农户间设计一个中间层,即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这样一来,一方面降低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

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农户在协会或龙头企业的指导下,可以放心地进行专用性投资,按照标准化种植,而不必担心遭遇解约或被套牢;而龙头企业则有精力专注于市场开拓,并可期待农户对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适应,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药残留”、“标准化程度低”等困扰企业的技术壁垒问题,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仍是市场合约关系,但由于建立在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因而比通常的市场关系要密切和牢固得多,这种互好的关系,确保了合作双方在竞争中实现双赢。中央财政可以把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保护农户的配套措施作为考核龙头企业的一项指标。

(五)加强管理和监控,防范企业风险

人们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质疑并不完全是政策本身有什么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的执行不利造成的。由于存在着多头管理,财政资金安排上并没有形成合力。在目前我国对重点龙头企业采取资格认定的情况下,各部门有没有真正按照规定来审查,企业有没有虚报的情况,企业拿到财政补贴后有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很好的管理才能保证政策的实施到位。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避免一味的扶植而不顾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要在扶植的同时帮助企业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另外,必须随外部世界的变化和人的认识的深化对财政扶持政策做出适时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策目标实施步骤,执行手段与现实相符合,因此,政府在扶持中必须注意对政策执行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有力的监控,以使其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

总之,在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执行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既是政策执行的主体,又是市场经济博弈的参与者。它们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合作过程是博弈的过程,相互影响,其合作效果直接影响各方的经济利益。如果局中人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其中一方或各方都将遭受损失。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政策参与各方就彼此有利的行为过程或组合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共同遵守,合作博弈,都将使效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也印证了“合作比不合作好”的博弈论基本观点。

注释:

① 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N].经济参考报,202_-04-20.② 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 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2_(10).参考文献:

[1] 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2] 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3] 杨德生.农村道路建设若干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2_(2).[4] 朱四海.反哺时期农业产业化政策取向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2_(4).[5] 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 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2_(10).[6] 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N].经济参考报,202_-04-20.

第三篇: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博弈分析

度的加大,农业龙头企业受到了各级政府的关怀,但是也出现了许多与政策目标相背离的情况,以至于有些学者对扶持政策产生了质疑。通过对参与者的博弈分析,只有不断完善政策才能使各方效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结果。关键词:财政扶持政策;农业龙头企业;博弈分析

我国是龙头企业带动型的“公司+农户”形式现已成为普遍的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龙头企业的强弱和带动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程度、规模和成效。扩大龙头企业的规模和生产水平离不开资金扶持,通过财政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吸附、膨化和杠杆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是解决制约龙头企业发展资金瓶颈的有效途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获得财政扶持中也出现了过度依赖现象,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了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等情况。以至于有些学者对扶持政策产生了质疑,认为政府的扶持政策对于龙头企业业务扩张没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没有达不到扶持预期的目标。本文试图通过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中参与各方的博弈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一、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博弈

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执行中存在多种利益集团,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这四方均想使自己的目标最大化。概括来说中央政府的目标是促进GDP的增长、增加农业生产总值、带动各方资金投入、社会稳定, 地方政府的目标是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带动尽可能多的农户脱贫致富,龙头企业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农户的目标是提高农产品转化率、增加纯收入。

(一)当地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之间的博弈

对当地地方政府来说,争取本地有更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既可以得到上级政府的投资和优惠,有利于经济发展,又能体现政绩,其最优选择必然是争取更多的名额。中央政府同样是希望按照规范办事,同时中央政府还希望平衡各地之间的差别。目前是通过竞争,设置门槛,达标者上。这样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中央政府在各地平衡建立;当地地方政府和企业联合弄虚作假,使未达标企业达标;当地地方政府官员通过公关取得名额等。

(二)龙头企业和当地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

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享受政府的财政扶持,政府配给每个地方的企业名额有限,所以对企业而言首先要争取成为龙头企业,其最优选择是争取名额。这样企业能否成为龙头企业取决于企业的公关能力和政府官员的价值取向。不达标的企业可以想办法达标,选择的企业并不一定是最优的。

(三)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博弈

龙头企业和农户双方的目标均可以概括为利润最大化,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很复杂,二者之间的博弈较为复杂,包括是否租地、租金多少,是否签订合同、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农户是否按照公司的标准要求生产,是否执行合同,产品是否卖给公司或公司要不要收购产品等等。双方博弈考虑的因素也较多,双方信息拥有量、市场变化带来的风险、自然灾害造成的丰与欠、公司与个人信用、短期与长期的合作关系等等。

目前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一般是财务订单生产,订单生产从实质上来

说就是一种远期交易方式,这种远期契约关系往往因为价格波动,或者其他不确定性因素的突然出现而遭到人为破坏。无论对于农户还是对于公司,只要不执行合同的收益大于执行合同的收益,所签合约就会面临被撕毁的风险。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在合同签订以后,如在某一时刻任一合同方违约,那么农户与公司实际上构成了一个静态博弈。在静态博弈中,只要一方有一种能给他带来更多利益的策略,也就是说该博弈方拥有严格的“上策”,那么他就会无条件的选择这种上策,而不受其他博弈方策略的影响。从另一个角度讲,如果另一方的损失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多利益的话,在没有外部约束机制有效作用的情况下,那么他必然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策略而不会顾及对方的损失。因此,在订单农业中常常出现违约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多方博弈带来与政策目标的背离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加剧与龙头企业的过度依赖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博弈会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能够出政绩,极力扶持本地的龙头企业,以期望其做大做强,形成本地几个大的龙头企业的垄断,加重了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全国性龙头企业的形成,违背了中央全面平衡发展的战略。政府的过保护和扶持,会给龙头企业一种高高在上的感觉,当遇到诸如资金短缺等问题时不是从自身找原因、想办法来解决,而是期待通过找政府财政的帮助来解决,失去了自身发展的动力。

(二)对龙头企业扶植有余而风险失控不足

在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上有些地方政府忘记了农业是弱势产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作用被过度夸大,一说农业产业化,就是“公司+农户”。对于龙头企业社会各方面都是支持有余,但对其潜在的风险却少有人去提及,一时的成功有时并非企业自身“身强体健”,而是方方面面“厚爱”的结果,但企业决策者往往会被一时的成功冲击昏了头脑,致使企业越跑越快,风险越积越大。在福建省南平市原本只有几百头奶牛的一家小型奶企,通过实施“公司+奶场+农户”的经营模式,短短几年迅速崛起为我国地方最大的奶业基地。但在狂飙突进式的盲目扩张和奶业市场惨烈竞争的双重压力下,目前南平市的牛奶企业全面陷入困境,数亿元的银行贷款难以偿还,几十家奶牛场惨淡经营。①

(三)政府财政扶持中伴随着对龙头企业的干预

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本身就是出于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户增加收入,在这种目的下的促使下,在政府本身不具有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各地政府也为了自己能够出政绩,按照把龙头企业是否按照政府自己的思路办事作为扶持的条件,而龙头企业为了得到政府的财政扶持又必须要按照政府的要求来做,这些都有可能形成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预,有的甚至是对市场资源配置的干预。

(四)寻租行为的发生导致财政扶持政策低效率

龙头企业与在政府博弈中,由于在企业利益的流失会由国家补偿的诱导下,企业会扩大外购或合作的比例并以各种形式使农民的收入得到实现,导致企业竞相追求补贴的深度,要求更优惠的税收优惠或更多的财政补贴,而这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都为企业制造了寻租的机会,许多企业都把精力放在了如何去争取政府的优惠和补贴,而忽视了主营业务的发展,甚至有的企业虚报材料跻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期获得这些优惠政策。有学者通过对几十家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由于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对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主营业务增长并无明显作用,甚至是那些接受政府补贴少的企业更具备经济效率,政府扶持并没有直接带来所期望的农业龙头企业产出的增长②。

财政扶持龙头企业目的之一是为了给农民增收,也就是说企业和农民都应该能够分享到合理的利益,而现实中农民只是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利益,大部分的利益都为企业所获得。另外,当前我国给予的龙头企业的扶持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直接补贴,而往往有些企业在拿到资金后,只是拿出一部分投资于农业,而有相当部分投资于其它高利润项目,去追求更大的利益,这也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

(五)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毁约情况时有发生

在“公司+农户”模式中,龙头企业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然后进行深加工。作为各自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表面上看,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事实上,这种看似平等的背后隐藏着真实意义上的不平等。在农户与龙头企业的博弈中农户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方面,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的农产品交易额几乎是农户的全部收入,而单个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在龙头企业收购的全部产品中所占的比例却是非常小的;另一方面,由于农产品的同质性,生产相同产品的农户在龙头企业看来是完全可以相互替代的,而对于农户而言,相对于特定的农产品收购和加工的龙头企业,农户往往没有更大的选择余地,这些都导致了农户对龙头企业的强烈依赖。

内成千上万的竞争对手中胜出,从而获得龙头企业的垂青,进而取得供货合同,就必须不断进行专用性的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像专用性的技术培训,专用性的设备投资等,而专用性的投资越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依赖性就越强,一旦龙头企业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农户的专用性投资将毫无用处,这时农户的损失将会很大,事实上这些农户已何尝体裁“套牢”在这家企业身上。再加上龙头企业在市场信息、产品检验等方面的优势,使龙头企业在这一渠道关系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户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也就成了常态。在这种情况下,为规避风险、避免被龙头企业“套牢”,农户理性的做法是不进行或者尽可能少地进行专用性投资,一旦市场价格高于龙头企业给出的收购价之时,农户则很有可能率先撕毁合同自行出售。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农户投入不足,难以生产出质优、价廉的原料型农产品,造成龙头企业在与国内外同行的竞争中,在原料环节就先失一城,降低了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完善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只有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去完善,才能进一步提高这一政策的效率。

(一)中央财政政策由重扶持转变为重引导

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扶持的资金每年在数量上和占财政总预算的比重上都在逐年增加,但是受制于我们国家底子太薄、农业欠账又过大的现状,财政资金不可能满足龙头企业的全部需求,中央政府财政投入只是起引导、导向作用,引导社会各种资金共同投入才是真正目的。因此中央在制定扶持政策时要把引导地方政府配套投入、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带动企业自身投入作为是否进一步扶持的考核指标。

(二)继续完善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地方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自己与扶持的龙头企业面对面的优势,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给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制定优惠政策、规范市场管理、引导企业发展方向、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上,加快龙头企业在全

国范围内的整合,解决好跨区域经营的问题,不断提高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利用比较优势鼓励龙头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把手中垄断的许多资源尽快市场化,同时简化繁琐的审批程序,使资源的配置能够真正达到有效率,恢复龙头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

(三)减少财政直接补贴创新扶持方式

目前直接给企业提供补贴,一方面会引起企业的寻租行为,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对企业在资金使用上的监督管理,因此对龙头企业的财政补贴重点可以考虑放在技术、设备、基地上,使龙头企业更快地形成直接的、可持续的、高效的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积极探索新的、更科学的扶持方式。

(四)完善的配套措施建设,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

龙头企业和农户要想走出“囚徒困境”,必须着眼于长期合作。龙头企业要想做大,并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应当具备稳定、高效、按照标准化生产的原料基地;而农民要想与“大市场”对接,抛开龙头企业很难有所作为。因此,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应当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竞争的战略伙伴关系。在这样一种合作框架下,地方政府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改变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打交道的情况,降低交易成本,可以在龙头企业与农户间设计一个中间层,即农民专业协会、合作社等。这样一来,一方面降低了龙头企业直接面对农民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高了农民的谈判地位。

龙头企业与农户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之后,农户在协会或龙头企业的指导下,可以放心地进行专用性投资,按照标准化种植,而不必担心遭遇解约或被套牢;而龙头企业则有精力专注于市场开拓,并可期待农户对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适应,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药残留”、“标准化程度低”等困扰企业的技术壁垒问题,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能力。这种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虽然仍是市场合约关系,但由于建立在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基础上,因而比通常的市场关系要密切和牢固得多,这种互好的关系,确保了合作双方在竞争中实现双赢。中央财政可以把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保护农户的配套措施作为考核龙头企业的一项指标。

(五)加强管理和监控,防范企业风险

人们对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质疑并不完全是政策本身有什么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策的执行不利造成的。由于存在着多头管理,财政资金安排上并没有形成合力。在目前我国对重点龙头企业采取资格认定的情况下,各部门有没有真正按照规定来审查,企业有没有虚报的情况,企业拿到财政补贴后有没有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很好的管理才能保证政策的实施到位。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避免一味的扶植而不顾企业自身的发展能力,要在扶植的同时帮助企业建立财务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另外,必须随外部世界的变化和人的认识的深化对财政扶持政策做出适时调整,只有这样才能使政策目标实施步骤,执行手段与现实相符合,因此,政府在扶持中必须注意对政策执行中的各个方面进行有力的监控,以使其不断得到调整和完善。

总之,在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策的执行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和农户既是政策执行的主体,又是市场经济博弈的参与者。它们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合作过程是博弈的过程,相互影响,其合作效果直接影响各方的经济利益。如果局中人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其中一方或各方都将遭受损失。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政策,政策参与各方就彼此有利的行为过程或组合达成有约束力的协议,共同遵守,合作博弈,都将使效益最大化,达到帕累托最优。这也印证了“合作比不合作好”的博弈论基本观点。

注释:

① 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N].经济参考报,202_-04-20.② 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 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2_(10).参考文献:

[1] 艾里克拉斯缪森.博弈与信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2] 牛若峰,夏英.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方式和运行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3] 杨德生.农村道路建设若干博弈分析[J].商业研究,202_(2).[4] 朱四海.反哺时期农业产业化政策取向分析[J].农业技术经济,202_(4).[5] 林万龙,张莉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政府财税补贴政策效率: 基于农业上市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2_(10).[6] 梅永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风险谁来约束?[N].经济参考报,202_-04-20.

第四篇:扶持龙头企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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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龙头企业 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事业全局的重大问题。“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也是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有效激励和地方党政部门的不懈努力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异常迅猛,已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小农经济已越来越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近年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全国各地蓬勃兴起。龙头企业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带动和促进生产基地和广大农户进行专业化、区域化、社会化大生产,发展集约化种植和养殖、多层次加工增值,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另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延长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推进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是改造我国传统农业,打造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竞争力增强的必由之路。

第一,积极培育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要加快培育一批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数量和总量上力求突破。在这方面,一是要扶强现有企业,支持企业强化管理、革新技术、挖潜改造,鼓励兼并重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自身活力,促进小规模向大规模转变。二是要着力培育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的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是弱化种植农业,强化加工农业。强化加工、流通企业的发展,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起点高、辐射力强、市场潜力大的原则,建立一批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强化服务的骨干企业。三是要建设配套基地。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必然要求农业的规模化发展,而基地建设又最为重要。通过基地的辐射作用,可以有效地带动农民大规模生产,从而形成区域化发展、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形成群体生产优势。四是要注重提高龙头企业科技含量。在加强对农民、工人技术队伍、企业家教育培训的基础上,走产学研、农科教相结合的发展路子,促进更多的农业技术成果与企业、农户对接,加强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的合作,积极引进、研发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把农业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还要建立有效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对龙头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品牌培植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产业化发展环境。要加强政府调控管理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农业产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协调、宏观指导和服务工作。应根据宏观发展环境的变化及农业产业化发展阶段性特点,及时完善相关的政策措施,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要加强规划引导,理顺管理体制,做好重点龙头企业、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和示范项目的定期监测和动态管理,促进农业产业化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品种和服务手段。建立政府引导、财政资助、多元资本投入、市场化运作的股份制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农户+基地+公司贷款方式,拓宽龙头企业的融资渠道。

第三,注重完善企业与农民利益的联结机制。完善的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只有实现企业与农民双赢,才能促进产业化的健康发展。为此,要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与基地和农户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积极鼓励龙头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在产权上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鼓励农村各类市场主体、有关部门通过生产要素入股,联合组建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协会等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物资供应、技术指导、产品收购、加工储运等多种经营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第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构建合理完善的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体系。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农村金融供给体系。要明确现有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真正建立起既公平竞争又分工协作的多元化组织格局。加强对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资金真正用于规定用途,稳定粮食生产,同时应允许其适当扩大政策性业务范围,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农田水利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要增加农村金融网点,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应增加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的经营网点,方便存贷业务办理。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差别化的、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到扶持一个龙头企业,带动一个特色产业,搞活一地农村经济,致富一方农民群众。再次,要立足农业需求,创新金融产品。由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性质、经营内容和规模不同,其金融需求往往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应在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利润可获、信息披露到位的前提下,支持和鼓励结合实际创新金融产品。鼓励拓展收费类和服务类资金归集等中间业务,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市场信息和金融咨询、代理保险销售和理财业务等。要改进服务方式,特别要围绕提高审贷效率和解决担保难问题,逐步探索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综合授信,实现“集中授信、随用随贷、柜台办理、余额控制”。同时加强对贷款的监管与指导,有效降低金融风险。

第五篇:8、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重大决策的精神,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要求,按照《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财政扶持项目,是指符合《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支持对象、支持环节、项目申报程序,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核实,并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的龙头企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的目标是:扶持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龙头企业和农户间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

第四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照“适当集中、扶优扶强、扶带动型、成长型项目”的要求,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推动当地及全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和新技术开发以及各类原料基地建设。

(二)公开公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行公开申报。

(三)制度健全。省级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是有健全的项目管理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的企业。

第五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支持对象

(一)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按《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评审确认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二)本省境内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组成并拥有会员500户以上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中介服务机构,有章程且组织健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负责管理。

第七条各地(州、市)农业局负责本地区财政扶持项目的管理。

第三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八条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或组织,应以正式文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局和财政局申报,经当地农业局和财政局会审、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不得越级申报。

第九条农业产业化资金申报项目审查权限按照《云南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条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和组织,应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前三年资产和财务状况、纳税证明、工商登记、与 农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增加农民收入的贡献、发展前景说明等有关情况。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承担单位是农业产业化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级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1.有切实可行的项目计划,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项目建设与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结合紧密。

2.基地建设具有一定基础,并且企业要与农户有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要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比例达到较高的水平。

3.有自我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能力和专门机构。

4.龙头企业无违法行为,对农户无欺诈行为。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本省境内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成立并运行二年以上,由农民组成并拥有会员500户以上,经营有一定规模,组织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的农产品生产、流通等中介服务机构。

2.属于国家和省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试点单位。

第十三条符合省级财政扶持标准的龙头企业,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向当地农业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由各地(州、市)农业局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归口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属国有企业的申报项目,由省级主管厅(局)审定后,报送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四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按有关’程序报批后会同财政部门批复立项。并与地(州、市)农业局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执行合同。

第十五条项目的组织实施。

1.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新技术开发、引进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补助,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励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直接支付企业,但需经财政、农业、企业三家认可,并且企业要出具银行的贷款证明(贷款合同、结息单)和获得有关奖励的证明。

2.龙头企业的各类基地建设由当地农业部门与龙头企业共同协商、制定实施方案,签订相关项目实施合同,由当地农业部门组织龙头企业实施。其中对企业自办的原料基地及实验示范基础设施项目,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和建设情况,经当地财政、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可以采取一次或几次把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在农业局的指导下由龙头企业组织项目实施;非龙头企业自办的原料基地建设由当地农业局组织实施,但必需经龙头企业的认可(这些基地均应与龙头企业有定购合同),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实施好项目。

3.对农业产业化资金支持超过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所在地农业局与实施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法人签订项目责任书,保障财政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地(州、市)农业局于次年1月20日前将项目建设工作总结上报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于三个月内组织验收。由地(州、市)农业局向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十八条各级农业局要明确专人负责项目档案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使用计算机进行档案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分类:一是补助经费,二是贴息。

1.补助经费作为对农业产业化扶持项目的补助,主要用于四个方面:

(1)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2)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原料基地的先进技术和优良品种引进和推广;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产品展示、创立优质品牌、合作交流等活动;

(4)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和新技术开发。

2.贴息主要用于龙头企业直接经营的生产基地、检疫检验设施、农业环境保护设施、农产品加工设备和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公益设施建设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项目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生产性的房屋建设和人员机构经费支出,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项目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联合下达,按财政体制逐级拨付项目单位。地(州、市)、县农业局要主动与财政部门联系,在十个工作日内将经费转拨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地(州、市)农业局应将上项目资金使用、到位情况作为项目建设工作总结的附件一并上报省农业产业 化办公室,未拨付经费结转使用。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结束验收前要委托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财政扶持项目建设期按项目合同的约定期限完成,未在项目建设期内按批复方案完成建设任务或未通过验收的龙头企业,两年内不准再申报新的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州、市)农业局 和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项目实施 管理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泊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报告(修改后)(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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