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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2009)48号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20-73068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4 09:14:13 来源:网络

第一篇:首台套(2009)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点

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

黑政办发〔2009〕48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企业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措施》(黑政发2009〕6号)等文件精神,鼓励支持我省企业自主创新,为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进入市场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促进工业保增长促发展和调结构上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主要包括:清洁高效发电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数控机床及工量具、冶金成套设备、大型石化容器、新型石油装备、煤矿综采设备、大型农业机械、节能环保设备、轨道交通设备、电力电子设备、现代仪器仪表、军工装备、工程机械、包装机械、高性能轻工机械、医疗器械、新型传感器、电子元器件制造专用设备、环保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在国(省)内首家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四条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认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须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新产品鉴定。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五)产品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测,其中,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单台(套)产品或关键零部件价值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设立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指导和推进全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首台(套)产品认定的组织管理、落实扶持措施、认定和扶持办法的修订等工作。

第七条 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程序:企业向市地工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市地工业管理部门初审申报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认定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认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确认公布《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首台(套)产品,已实现销售的,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颁发认定证书;未实现销售的,待完成销售后再颁发认定证书。《目录》和认定证书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九条 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专项扶持资金从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补助用户、奖励生产企业、首台(套)产品保险和专家评审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条 对列入《目录》或获得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扶持办法如下:

(一)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二)对本省购买取得认定证书产品的用户,按产品实际价值的5%给予补助。

(三)对取得认定证书的国内、省内首台(套)生产企业,按首台(套)产品销售价格的50%,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认定委员会确定奖励额度。

(四)对购买取得认定证书产品的,根据需要由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试运行期间,如果产品发生不可预测故障,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省建设银行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进行对接活动。优先支持列入《目录》生产企业、配套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融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利用贷款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六)取得认定证书的首台(套)产品研发人员,贡献突出者享受职称评定“绿色通道”政策,由用人单位推荐,经主管部门推荐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学历、资历、学术论文和著(译)作等限制,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

(七)优先支持列入《目录》生产企业申报的新型工业化项目,并在创新平台建设、优秀新产品评奖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十一条 加强首台(套)产品的宣传和推介,定期召开首台(套)产品发布会和市场对接会。

第十二条 各年度扶持重点,由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浙江省省级首台套认定办法

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对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台(套)产品扶持政策,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装备工业产品,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浙委〔2007〕76号)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首台(套)产品是指本省企业首次自主研发生产并经用户单位使用且符合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扶持重点的单台产品或成套设备,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基本类型。

第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管理工作,并依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指导目录,研究确定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及扶持重点,组织开展全省首台(套)产品的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第二章 认定范围、条件 第四条 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并在浙江省境内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其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领域,均可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二)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且能够实现批量生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三)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四)产品技术先进,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已应用于重大工程或相关领域,能够提供至少一项产业化应用案例。

第六条 属于下列产品(含技术)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导向的;

(二)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三)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其中县(市)属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经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推荐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附件1)、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2)和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3)。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

(六)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七)产品销售合同或销售发票。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审计报表。

(九)申请认定国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相关专业高校正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或两院院士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申请认定省内首台(套)产品的企业要求具有两名及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相关行业的专家出具首台(套)推荐证明书。

(十)对于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大型成套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以及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证明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申报通知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评价工作能力和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首台(套)产品评价工作。

第九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专家或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进行审定,初步形成当《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名单》(以下简称《产品名单》),并通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正式公布《产品名单》,并向产品所在单位发放《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四章 政策扶持

第十条 列入浙江省首台(套)产品名单的单位及主要研发人员,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其单位和个人荣誉奖励。第十一条 获得浙江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单位(宁波除外),由省财政相关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其中:国内首台(套)产品奖励100—300万元,省内首台(套)产品奖励50—100万元。

第十二条 认定为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单位,应将认定结果作为研发人员考核、晋升、提级和职称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机构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一)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定证书》的单位,经调查属实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撤销首台(套)产品认定,收回《认定证书》和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二年内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资格。

(二)评价机构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从事认定工作范围内的产品研发或生产销售、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错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委托资格,依法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市级首台(套)产品的认定工作,并纳入省首台(套)产品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界定办法(试行)》(浙经贸投资〔2007〕37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案例

首台套第三批项目申报疑问

来源: 时间:2010-12-29

我是富阳一家企业的,今年申报了杭州市首台套第三批项目,已经立项了,也做了审计报告和材料,企业投入了精力和财力,结果听说项目不验收了,明年政策要改了,感觉我们的工作白做了。

网站答复:企业如需申报杭州市的国内首台套项目认定并申请浙江省首台套奖励,请与市经委机械处联系,电话:85065086。如需申报杭州市新型重化工业项目中首台套类别的项目验收,请与市经委综合处联系,电话:85069961。相关处室将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受理企业的申请。企业已准备的有效材料(包括审计和查新等),在项目认定或验收时依然可用。

另:今年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项目立项共2批,不存在所谓的第三批立项。根据市经委、市财政关于申报2010年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的有关通知,经立项、验收、申报、审核、报批等程序的新型重化工业项目,2010年已分三批下达项目资助资金,共计156个项目获得专项资(补)助或奖励资金。今年最后一批资金申请的受理截止是在10月19日,根据企业的要求,经与市财政协商,我们又放宽了一周,截止日期延至10月26日。企业逾期未申请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的,今年已不再受理。

2011年杭州市工业发展资金将根据我市“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做出调整,重点用于扶持包括高端装备制造业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有关文件正在修订完善中,届时将按新出台的政策执行,企业可关注杭州市工业经济信息网

第三篇:国内“4580”控制系统首台套工程化研究及应用

国内“4580”大型合成氨、尿素装置 控制系统首台套工程化研究及应用

企业: 浙江中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领域: 工业安全

日期: 2010-03-06 点击数: 420 4580项目是以煤为原料的全球最大的化肥生产装置,中控的控制系统能在江苏灵谷项目上得到成功应用,这是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控制系统在大型煤化工装置上的广泛应用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不仅打破了国外控制系统的技术垄断,更有力促进大型煤化工行业关键装备国产化进程,有效提升国家经济的安全性。

项目介绍

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地处江苏省宜兴市,公司始建于1966年,从年产5000吨合成氨的小型氮肥企业发展到目前年产85万吨合成氨的现代化大型化工企业,走出了一条小氮肥企业技术升级、可持续发展的创新之路。但是多年来生产单装置生产能力低、生产技术相对落后成了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发展的瓶颈。化肥行业需要通过市场整合提升产业集中度,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2006年,尤其是在当前化肥生产成本上升,全球化肥巨头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介入中国市场,化肥行业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的背景下,公司领导层基于国内化肥行业的发展形势,决心做大做强,全方位与国际接轨,应对市场的竞争和挑战,决策新建一套年产45万吨合成氨及80万吨尿素完整煤基化肥生产线(“4580”工程),为当前国内计划兴建单套生产规模最大的煤基化肥生产装置,受到了国内同行的高度关注。

对整个4580大化肥工程的中枢神经系统——全厂生产流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选用,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在正式招标之前经过广泛深入的市场考察、慎重比对,选择了包括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五家国际著名自动化设备供应商参与竞标。最终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凭借雄厚的系统和行业技术开发能力、深入完善的行业自动化整体解决方案、在3052大化肥装置上的成功应用经验及贴身周到的工程和培训服务,加上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相关领导对民族国际自动化品牌的高度支持和信任,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与横河、霍尼韦尔、FOXBORO等国际著名自动化公司的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成功中标此次4580大化肥工程全流程自动化成套控制系统项目。该项目的最终成功投运,标志着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化DCS系统在突破3052大化肥装置首次应用的基础上,又在4580规模大化肥装置上突破了国外控制系统的技术垄断,有力促进了石油化工行业关键装备国产化进程,提升了我国经济的安全性。

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此做了大量的前期研究工作。虽然如此大规模的煤化工装置在国内建设生产常属首次,没有任何可参考借鉴的行业装置经验和工程应用经验,但是在2005年,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开始着手对大规模大化肥装置国产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同时在软件、硬件、方案等方面取得多项知识产权成果。在系统开放性、稳定性、可靠性、集成能力、场智能仪表设备的统一集成管理、MES等各方面进行提升。配合前期广泛的技术调研、行业调研和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应用,并积极配合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工程化研究。

2008年4月初,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项目组成立,并决定创新的进行工程化应用实践。而此时离计划生产尿素的时间只有短短一年左右时间,而从各种设备及仪表采购、安装、调试、磨合均需要相当长时间。而工程项目管理及工程化研究和应用是否能满足如此高要求和严标准的项目需求,是摆在项目组面前的难题。经过前期国内外广泛充分的行业技术市场调研,对项目大型主体装备采用国外拆建和国产化相结合的方法,即确保了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又促进了部分大型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有效降低了投资成本。经过两年多时间的高效筹备设计和现场建设调试,装置整体于2009年6月份一次投运成功,产出优质尿素。经过一个月左右的试运行,实际产能为1500吨/日合成氨、2700 吨/日的尿素,完全达到了设计规模能力要求。经过近半年的连续运行,装置满负荷运行平稳,产品质量稳定,标志着项目建设获得了圆满成功。

项目经济效益

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4580大化肥装置的几大核心装置——50000Nm3/h空分装置、单炉日投煤量2000吨的水煤浆连续煤气化装置、低温甲醇洗煤气净化装置、单套年产80万吨CO2气提尿素合成装置等,采用了国产化技术和装备,为国内类似规模大化肥装置的关键装备国产化技术推广应用起到了重要的工程示范作用。以前类似规模的大化肥装置建设基本靠全套引进国外专利技术,该项目的成功实施光在引进工艺技术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用上就可节约300万美元以上。

在自动化技术应用上,由于4580大化肥装置的生产过程是一个高温高压(最高温度为1350℃、最高压力大于20MPa)、易燃易爆的典型高危大化工生产过程,为了保证其在高危险等级下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国内众多生产厂家之前基本采用国外先进成熟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全厂生产过程监控。本项目的成功实施,首次基于国产化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了生产过程实时监控,使之达到了较高的自动化程度,从自动化角度上保证了工艺技术指标先进;系统热回收效率高,无影响长周期运转的隐患,大大提高了整个生产系统的操作稳定性、连续性。

该项目经过近两年的设计、开发、调试和投运,各装置先后实现了一次成功开车投运,到目前为止整体装置已经实现连续满负荷运行半年以上,整体运行情况经过现场实际测量评估,结果如下:

4580大化肥工程控制系统整体自动投运率达到了90%以上,效率提升20%,整体投资成本下降30%,装置整体运行状况稳定,适合长周期运行;装置整体运行状况稳定,适合长周期运行。;

50000Nm3/h空分装置实现了集成优化控制,在2个小时内实现105%-75%之间的自动变负荷优化调节,比常规的手动调节降低生产能耗3%以上;

装置整体煤耗为:1170Kg标准煤/吨氨,比国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1400Kg标准煤/吨氨降低16.4%,达到了国内行业领先水平;

装置整体能耗为: 170度电/吨尿素,970Kg蒸汽/吨尿素,分别比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降低10%~15%,达到了国内行业领先水平。

根据实际运行效果,系统各项功能和性能均达到或优于设计的要求,能满足大型化肥装置易燃易爆、高温高压的高危险等级下安全经济运行的要求,说明国产控制系统完全有能力应用于大化肥连续生产装置的全流程生产过程,打破了国外控制系统对国际上连续加压煤气化装置控制系统市场的技术垄断,为我国大型煤气化技术装备的完全国产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国产控制系统及生产厂商在多方面表现出竞争优势:

1、大大缩短了工程建设周期,节约了工程投资。国产控制系统交货及实施周期比进口少3~6个月,同时节省设备投资近三分之一。

2、生产厂商高度重视、态度认真、现场服务及时、良好。国内自动化厂商能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生产工艺要求,及时沟通和调整设计、实施方案,现场服务响应迅速,工作及时到位。

3、国产控制系统发挥了多种现场总线接入能力和系统的开放性能,成功实现了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采用的其它成套智能控制系统及现场智能化仪表信息的集成,增加了系统的可维护性、可操作性,大大减少了用户的投资。

4、该项目成果有望在国内计划兴建的十余套3052以上规模大化肥装置上实施或正在实施,相关成果应用将带来上千万的直接经济效益,可以为用户企业带来过亿的间接经济效益。

二、项目社会效益

自动化系统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被誉为工业生产的“倍增器”。在发达国家,以美国为例,自动化产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它影响的相关经济产值却达到国民生产总值的66%。当前,我国工业正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迫切需要采用自动化技术来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产业竞争力。自动化技术是“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基础和桥梁,通过自动化技术,能够使传统工业提高产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降低能耗和污染,使我国工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随着我国千万吨级炼油、百万吨级乙烯、百万千瓦级核电与火电等重大工程的大量建设,对自动化系统的需求日益增加,控制系统是这些生产装置的“大脑”和“神经中枢”,重大工程自动化系统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也日益突出。目前重大工程自动化系统大多依靠进口,给国民经济的战略安全带来隐患,因此国家高度重视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的国产化,将其列入重点发展计划。

该项目的成功应用,充分证明了国产自动化控制技术的可靠性和可行性,自动控制系统的国产化不仅能提升装备制造业的整体水平,还关系到大型化工等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战略安全,其核心技术掌握在我国自主企业手中,充分保证了我国国民经济命脉产业的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

第四篇: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最终版)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企业在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尽快进入市场,促进我省装备制造业产品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领域包括:清洁高效发电及输变电设备、重型机械及容器、工程施工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石油天然气钻采输送及矿山装备、节能环保装备、航空航天装备、智能制造装备、仪器仪表、民生用机械设备等领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在我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自主研制或者国产化制造的,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的首台(套、批次)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产品,包括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

首台(套)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按各自职能负责首台(套)认定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首台(套)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财政厅编制《首台(套)认定申报指南》,企业根据指南自愿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首台(套)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四川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集成能力。

(二)产品属首次研制成功,市场前景较好。

(三)产品技术先进。国内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省内首台(套)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技术先进性须通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

(四)产品知识产权明晰。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拥有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成套设备价值在3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30万元以上。

(七)产品研制完成时间距申请认定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七条 下列产品不属于首台(套)认定范围:

(一)企业研制的自用设备。

(二)用户单位定制的无重大技术创新突破的非标设备。第八条 首台(套)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州)或扩权强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认定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

(二)市(州)、扩权强县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报告》汇总后(一式2份)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直接将《申请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申请报告进行初审。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并邀请省直有关部门参加,对初审合格的首台(套)进行评审(评审要求参照重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现场考察。

(五)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首台(套)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www.teniu.cc)和四川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网(www.teniu.cc)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六)对通过公示的首台(套),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联合颁发首台(套)认定证书,并列入当年《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予以发布。

第三章 管理与扶持政策

第九条 《公告》和认定证书是首台(套)推广应用和享受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有效期均为4年。

第十条 列入《公告》的首台(套)产品,首次实现销售收入的,从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产业化资金中安排资金给予奖励。

(一)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奖励。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按规定比例进行奖励;研制单位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只对研制单位进行奖励。

(三)对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的奖励,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省内的,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第一个购买的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研制单位在省内,用户单位在省(国)外的,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申请。中央和省属企业(单位)参照上述情况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列入《公告》的首台(套)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同质同价下优先采购。第十二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与省级金融机构建立密切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举行对接活动,优先支持列入《公告》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和用户单位的融资项目。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建立首台(套)认定专家库。

第十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首台(套)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认定,追回财政奖励资金,并在2年内取消申请认定资格。

参与认定评审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工业[2008]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防科工办: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自主创新力度,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振兴装备制造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政策环境,加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管理的指导、监督,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制定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防科工委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文件精神,鼓励支持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营造必要的政策环境,增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试验、示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本办法所指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中的成套装备总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50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具体适用范围见附录。

上传者

知盟网 http://www.teniu.cc 第二条

试验、示范项目定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含依托项目,下同)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国民经济各领域项目单位采购和使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工程项目,可申请列为国家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第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申请。项目业主单位与制造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并提供该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包括该项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工作的必要性、条件、目标、实施步骤、工作要点、措施等)的基础上,可直接或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制造行业的单位与业主单位亦可各自独立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专家组至少由具有该领域五人以上权威专家、总数不少于七人组成。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为国家是否核准(审批)试验、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专家组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时,应明确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具体范围,即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都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审查、核准(审批)试验、示范项目及其实施方案。

第六条

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对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方案报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属技术路线等重大调整的,需对项目进行重新核准(审批)。

第七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国家优先审批、核准和安排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应在自身业务范围内给予信贷支持,国家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计划。

对开发符合规定条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关键配套部件或系统及原材料,可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的专项税收政策。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研制或总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实施单位可申请国家给予必要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平均价格的10%(不含国防军工项目)。

鼓励项目业主、装备制造企业联合或各自承保方式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保险机制。

第八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监理。试验、示范项目要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监理制度,由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负责各个环节的监理。

第九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评估考核。国家将根据试验、示范项目核准(审批)的内容和

项目业主提出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考核。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国家将给予表彰。

第十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订。

附录:

重大技术装备范围

一、大型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包括百万千瓦级核电机组、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整体煤气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大型循环流化床锅炉、大型水电机组及抽水蓄能水电站机组、大型空冷电站机组及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等新型能源装备。

二、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和±800千伏直流输变电设备。500千伏交直流和750千伏交流输变电关键设备制造技术。

三、百万吨级大型乙烯成套设备和对二甲苯(PX)、对苯二甲酸(PTA)、聚脂成套设备。

四、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

五、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

六、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

七、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30万吨矿石和原油运输船、海上浮动生产储油轮(FPS0)、l0000箱以上集装箱船、LNG运输船等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装备。

八、200公里以上高速铁路列车、新型地铁车辆等装备核心技术。

九、大气治理、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大型环保装备,以及海水淡化、报废汽车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十、大断面岩石掘进机等大型施工机械。

十一、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

十二、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

十三、日产200吨以上涤纶短纤维成套设备、高速粘胶长丝连续纺丝机、高效现代化成套棉纺设备、机电一体化剑杆织机等新型纺织成套关键设备。

十四、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大马力拖拉机、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割机、采棉机等。

十五、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装联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药生产专用设备等。

十六、民用飞机及发动机、机载设备,大型飞机部件专用加工设备。

首台套(200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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