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本单位已知晓、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已仔细阅读、知晓、理解本确认书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职责。
兹确认,本单位承认并将认真遵守、执行下列条款:
一、依法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对于本单位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在按规定提交有关真实有效单证的前提下,享有根据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便利办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的权利。
二、对外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等,享有依法进行申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单证资料;按规定进行相关的业务登记与报告;按照外汇局分类管理要求办理货物进口外汇收支业务。
四、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接受外汇局依法实施的包括通报罚款列入负面信息名单、限制结算方式对外公布相关处罚决定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五、知晓并确认本确认书适用于货物贸易进口外汇收支。本单位资本项目、货物贸易出口、服务贸易等其他项目外汇收支按照适用相关项目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依法办理。本确认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发生变化的,以新的外汇管理法规规定为准。
六、本确认书自本单位签署时生效。本单位将认真学习并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对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的管理和改革。
进口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二O
****年**月**日
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全面实施国家依法行政纲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等,制定本确认书,提示进口单位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和依法享有的权利。进口单位签署本确认书并认真执行,享有依法便利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权利。
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满足有关单证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一致性审核要求的前提下,对货物贸易对外支付不予限制。
外汇局根据国际收支形势等具体情况,制定、调整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并依法通过文告、外汇局政府网站等适当的公开透明的方式予以公布。
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货物进口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口单位未能遵守货物贸易进口付汇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篇: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Regulation and Practice on Import Payment of Trade in Goods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政策与实务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企业操作指引
一、名录管理
二、进口付汇管理
三、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四、现场核实调查
五、分类管理
六、档案管理
七、罚则
八、系统登录与信息共享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银行操作指引
一、名录管理
二、进口付汇管理
三、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
四、银行现场核查管理
五、档案管理
六、罚则
七、系统设置和信息共享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相关法规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三、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的通知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中IC卡和读卡器申领办法的通知
序言
上世纪90年代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经济发展状况 不法企业 逃、套、骗汇;非法将外汇截留境外等行为 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的管理 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实施 涉外经济金融安全、国际收支平衡、宏观经济发展
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进出口贸易额大幅增长 “事前备案、逐笔核销、现场审核、行为监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2006年 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 贸易外汇真实性审核制度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改革的目标,以真实性原则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通过转变管理方式和手段,促进贸易便利化,降低企业和银行经营成本,适应对外贸易的新形势和新发展;通过全面掌握和比对企业的贸易资金流和货物流信息,加强持续和动态的监测分析,有效遏制各类违法违规跨境资金的流动。
基本思路: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监管的转变。
基本做法:外汇局全面采集企业进口付汇及到货的完整信息,依托信息系统进行非现场总量对比,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监测预警对企业进口付汇情况监测分析,及时识别异常行为;根据非现场监测预警、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考核分类。
便利:正常企业的日常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得到极大便利;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银行无需再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缩减了工作流程。
概述
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背景
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处于外汇短缺时期。进口核销制度依赖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市场环境发生的变化主要在四个方面:
(一)贸易便利化
贸易主体、交易规模(外贸总额、出口收汇企业、核销笔数)、贸易形式、结算方式、结算币种;企业经营成本、交易成本
(二)涉外经济发展和外汇收支形式
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年末外汇储备余额;资金大规模流出转为资金大规模流入,促进收汇转为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外汇储备过快增长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传统做法;逐笔跟踪货物出口并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收汇;逐笔跟踪货物进口并在够付汇环节设置复杂手续和环节——均衡管理、双向调节的管理体系
(三)新《外汇管理条例》
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淡化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表述,仅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真实性审查”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来实现,如: 联网核查、核销、总量匹配等。
《条例》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在符合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下可以存放境外。
(四)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明确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真实性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简化了正常企业的相关凭证和审核手续,包括取消了银行对货到付款进口付汇核注进口报关单等管理要求。
2、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前需完成名录登记,签署有关遵纪守法、配合管理的进口付汇业务确认书。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3、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协助、配合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即 外汇局不再对一般进口单位的逐笔付汇信息进行核查,而是依托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对进口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付汇数据和进口数据进行总量比对,从总体上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评估。
4、外汇局在非现场总量核查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C类进口单位”,并在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进口逐笔报告等环节适用分类管理措施,实施分类管理。
(二)改革的主要特点
改革后的进口付汇管理制度将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主要特点如下:
1、制度创新
工作理念: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简化操作程序
2、注重便利化
简化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手续、降低进口单位成本,方便进口单位经营,使合规进口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从进口单位的角度,将感受不到外汇局对其进口付汇等相关业务“管理”的存在。
3、风险可控
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加大对“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现场核查力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同时,对违规业务和相关进口单位予以处罚。
三、改革后进口单位业务流程图
进口单位申请办理名录登记并签署确认书——属进口付汇登记业务的,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1、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
2、在海关办理货物报关手续——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监测预警——
1、不纳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
2、纳入现场核查进口单位(接受、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行分类——对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措施
四、改革后银行业务流程图
通过核查系统查询进口单位名录、分类信息(外汇局)——审核单证办理付汇手续——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传输收付汇数据——
1、通过核查系统接收错误数据并进行修正(外汇局)/
2、通过核查系统查询外汇监管信息并上报反馈信息(外汇局)——相关档案管理——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外汇局)
第一部分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企业操作指引
第一章 名录管理
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包括名录登记、名录变更、名录注销。进口单位首次进口付汇前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签署有关遵纪守法、配合管理的确认书。
名录信息由外汇局统一、实时向银行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手续。
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一、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附件1)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辅导期管理)。
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
补充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
企业营业执照的办理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到工商部门审核企业名称
二、到事务所领取验资所需要的表格,到银行投放资金,验资
三、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四、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机构代码证办理
五、到辖区税务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
六、到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当然,您也可以找代理机构办理。只要您提供相应资料,代理公司会帮你办理好这些。
使用须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置于住所醒目位置。
2、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换发新照。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3、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登记机关对企业进行检验。同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记。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不得在营业执照上粘贴除年检标记以外的任何东西。
5、企业因办理有关报批、备案手续或其他原因需向有关部门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必须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复印,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机关专用章,否则该复印件无效。
6、《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应立即在报刊上登载有关启事,声明所遗失或损毁的营业执照作废。企业必须凭营业执照的遗失启事,并填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补办申请表》后,方能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新照。
7、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处3万元以上罚款;公司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9、企业不得自行复印营业执照,凡未经登记机关许可擅自复印的,一经发现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年检
年检范围:
凡当年12月31日前经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和经营单位,均须参加年检。年检时间: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登记主管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企业上一的情况进行检查。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股东或者出资人的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违反年检有关规定的处罚:
(二)对6月30日前未申报年检企业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补办年检手续。
(三)对限期内未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A、B级企业和不予通过年检企业的划分
(一)A级企业表示在上内企业较好地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提交年检资料合格,在营业执照正本边栏内左下角处贴上本带有“A”的年检标识。
(二)B级企业表示有虚报注册资金、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超出经营范围、出租、出借营业执照等等行为,在营业执照正本边栏内左下角处贴上带有“B”的年检标识。
(三)不予通过年检企业,表示有B级企业严重行为或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行为,对不予通过年检企业将限期整改或吊销营业执照。
二、名录变更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名录变更申请书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
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
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从名录中将其注销:
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注意事项:
1、改革前已在外汇局进口名录内的进口单位需自《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2、进口单位名录资格取消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按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第二章
进口付汇管理
进口付汇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进口单位赢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资金流向填写核查凭证进行付汇核查信息申报;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登记及逐笔报告业务。
一、进口付汇业务管理范围
1、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2、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
3、其他货物贸易项下付款(如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其他区外企业存放在保税监管区域内的货物、向区外货权企业付汇)
二、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内容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效凭证、商业单据:
1、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外汇划转凭证。
2、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4、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附件2)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
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
“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5、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6、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提交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7、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8、进口或者代理进口金银及其制品(金银条、块、锭ding、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含金银废渣、废液,包金、银制品,镶嵌金银制品等)的进口单位,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还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准许进口金银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依据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附件3)办理付汇。
第三篇:进口付汇流程
进口付汇流程:
1.外汇局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
1. 对外经贸部(委,厅)的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局}
2. 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3. 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代码证件
4. 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
对于外汇局核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企业在办理“名录”时,可直接凭《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村存留联和进口单位名录登记申请书办理。
列入“名单”后向主管海关领取付汇核销用的IC卡
在《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等级证书》
2.付汇流程:
<一>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及文件规定需办理备案的付汇,企业需备齐下材料:
1.进口合同;
2.发票;
3.正本 报关单;
4.提单;
5.进口付汇核销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证第二联;
7.登记表第三联;
8.进口证明(或有)第三联;
9.各种不同贸易方式及运输方式的凭证单据;
10.委托代理协议(或有)
到外汇局申领《进口付汇备案表》后可直接至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付汇手续。
<二>对于已经在“名录”的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所需资料:(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合同,IC卡
(7)进口核销登记表
第四篇:办理进口付汇名录须知
办理进口付汇名录须知
一、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在同意签订《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的同时,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名录变更
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申请书及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六)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变更情况通知书;
(七)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篇: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进口付汇核销流程
一、进口付汇核销监管部门的职责
(一)整理银行报送的进口付汇核销单,录入有关数据。一般要求隔日录入完毕并按付汇日期将核销单归档。对有问题的核销单及时与银行联系改正。待国际收支统计申报2.0版软件稳定运行之后,进口付汇核销单数据直接从该软件系统中提取,取消手工录入工作。
(二)审查进口单位的进口到货报审和未到货报审,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报审表录入计算机。审查三项内容:
1、进口单位在报审表上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单据的内容是否一致无误;
2、审核付汇单证与报关单内容是否一致;
3、手工操作时审核进口单位提供的报关单表面是否与海关的要求一致,即是否有防伪标签、海关编号,是否有清晰的海关验讫章等;使用报关单核查系统后用计算机核查报关单的真伪。
经审核无误,即在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报审章,将报关单和报审表(第一联)归档存放,将报审表(第二联)的内容录入计算机;如第一项有问题,则请进口单位更正报审表的内容后再报审;如第二项、第三项有问题,以及报关单属于按规定应办理二次核对的范围之内,则留存有关报关单进行二次核对,经鉴别结果为真实者即将报关单退还进口单位留存,经证实存在问题的即按有关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处理。
(三)进口付汇备案表审核及签发
进口付汇备案表是针对一些核销方式较特殊、银行资金风险较大及逃套汇发生频率较高的进口付汇,如远期信用证、异地付汇、转口贸易、预付款等所采用的一种事前登记、初审办法。办理备案表表明外汇局已对上述付汇进行了重点跟踪、登记,并按期要求进口单位凭有关凭证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
二、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流程
(一)进口付汇到货的数据报审
1、概念
进口付汇到货报审是进口单位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按月将“贸易付汇到货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报送外汇局审查的业务过程和手续。
2、业务审核单据
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
(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一式两份,均为打印件并加盖公司章);
(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及“转口贸易”,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办理进口付汇报审业务手续:
(1)进口单位须备齐上述单据,一并交外汇局进口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3)初审结束后,经办人员签字并转交其他业务人员复核;
(4)复核人员对于未通过审核的单据,应在向企业报审人员明确不能报审的原因后退还进口单位。
(5)复核无误,则复核员签字并将企业报审的全部单据及IC卡留存并留下企业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
(6)外汇局将留存的报关单及企业IC卡通过报关单检查系统检验报关单的真伪。如无误,则将IC卡退进口单位,并在到货报审表和报关单上加盖“已报审”章;如报关单通不过检查,则将有关材料及情况转检查部门。
(二)进口付汇备案手续
进口付汇备案是外汇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要求企业在办理规定监督范围内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向外汇局核销部门登记,外汇局凭以跟踪核销的事前备案业务。
1、企业在办理下列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业务时,须办理备案手续:
(1)开立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远期信用证;
(2)信用证开立日期距最迟装运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
(3)办理90天以上(不含90天)承兑交单的承兑业务;
(4)提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付汇交单业务;
(5)付汇日期距预计到货日期超过90天的预付货款;
(6)超过合同总额的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
(7)报关单签发日期距付汇日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的货到汇款业务;
(8)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采购的付款、开证业务;
(9)转口贸易的付款、开证业务;
(10)不在名录内企业付汇、开证业务;
(11)“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的付汇、开证业务;
(12)经外汇局了解认为确系特殊情况,有必要重点跟踪付汇业务。
企业在办理上述备案业务前,须对应报审已签发的预计到货日期在上月1日前的备案表的到货情况;否则,不予办理。
2、进口单位在办理备案业务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证:
(1)进口付汇备案申请函(申请函内容应包含申请备案原因及备案内容);
(2)进口合同正本及主要条款复印件;
(3)开证申请书(如备案原因为“远期信用证”,则该开证申请书上应有银行加盖的业务章);
(4)进口付汇通知单及复印件(如结算方式不为“托收”,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5)电汇申请书(如结算方式不为“汇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6)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复印件及IC卡(如备案原因不为货到汇款、信用证展期,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及IC卡);
(7)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单或转口所得的信用证(如备案原因不为“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8)预付款保函(如备案原因不为“90天以上到货”、超过15%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则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9)进口付汇备案表;
(10)特殊备案情况下,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文件。
上述单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清晰、准确。
3、企业在办理进口付汇备案业务时应根据不同的备案情况对应提供上述单据,并按照下列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1)企业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有关单据交外汇局核销业务人员初审;
(2)初审无误,审核人员将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业务人员应于企业备案当日(或次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通过初审的单据报送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在次日(或第三日,“受外汇局真实性审核进口单位名单”内企业除外)将审批结果退审核人员;对于审批未通过的备案,审核人员须及时向企业讲明原因。
(4)审批通过后,由审核人员通知企业(或由企业主动查询)备案结果,并将加盖“进口付汇核销专用章”的备案表及所附单证退还企业;同时,将备案表第四联及有关单证复印件一并留存、输机;
三、服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办理付汇报审、备案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来人直接向核销业务人员咨询;
核销业务人员在对外办理业务或接待来人咨询时,应挂牌服务;
如企业在办理日常业务中发现核销业务人员未按有关法规办理业务并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可直接向其主管上级领导反映、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