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改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编号:)
出卖人:四川银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嘉州绿城】 幢 单 元 楼________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并与出卖人自愿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内容经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应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就补充协议内容已作必要说明,买受人就补充协议内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补充协议与双方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一、关于房款支付的特别约定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买受人采用以下方式支付房款: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方式付款】。
1、买受人采用一次性付款的,须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定金为购房款中部份)¥(大写人民币____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否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约定进行处理。
2、买受人采用分期方式付款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向出卖方支付总房款的 %为¥____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2)买受人在签订本协议三个月内,向出卖方支付房款的 %为 ¥____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3)剩余 %房款¥____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3、买受人采用贷款方式付款的,按以下方式进行:
1)买受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日,以自有资金向出卖人支付的首付房款为¥____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定金为购房
款中部分),首付房款占总房价款 %。
2)其余购房款共¥ 万元人民币,买受人以向 银行申请 年房屋抵押贷款的方式进行支付。
3)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仅限于向已与出卖人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按以下约定进行办理:
买受人须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到出卖人指定的地点按规定提供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按揭贷款资料并办理完毕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贷款申请中所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贷款的申请、审批、获准手续,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的房屋抵押贷款申请必然获得贷款银行批准的保证责任。
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时,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房屋贷款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实际情况完全符合房屋抵押贷款的办理条件,如因买受人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要求或因买受人的其他原因,而导致在贷款申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30日(公积金贷款60日内)内房屋抵押贷款仍无法到达出卖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买受人应在七日内选择其他方式付款,否则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办理贷款申请手续的,应按下列方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受人逾期在30日内(含30日)的,应每日按贷款申请额的万分之五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总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买受人应承担的违约金等费用并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将买受人已交纳购房首付款的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买受人。
买受人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的具体额度、成数及年限以银行最终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买受人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买受人应当以自有资金支付,由买受人在银行批准贷款额度确定之日起7日内付清,逾期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在买受人获准了贷款后,因买受人的原因而导致出卖人作为买受人的担保人向银行承担了相关担保责任的,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承担担保责任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买受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总价款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另外,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时,如买受人的房屋已经装修入住的,买受人除了应自行承
担装修损失外,还应该将房屋恢复原状后交付给出卖人。
二、关于合同第13条的特别约定
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及非出卖人的其他原因包括如下内容: 1.2.3.延期; 4.5.三、关于合同第14条的补充约定
根据合同按照建筑面积单价___________元/㎡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买受人不退房;
2、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买受人不退房,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四、对合同第15条的补充约定
1.在交接房屋时,出卖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讯地址书面通知买受人接收房屋,如买受人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的最后期限仍未接到通知的,买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最后期限日主动到售楼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否则,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了房屋,该商品房的毁损和风险责任转移至买受人,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的不受前述约定限制。
2.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买受人不能前往【嘉州绿城】现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应办理公证委托,委托代理人代理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执行政府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文件或行政禁令、命令;
因长时间停水、停电(如连续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七天)导致工程工期传染病、战争、**等社会因素; 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3.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办理房屋验收交接时,如该商品房已经具备了合同第十一条所列交付条件但未达到合同第十二条所列条件的,买受人应当接收房屋,但出卖人应当以买受人已支付房款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付买受人违约金,该违约金在第十二条所列条件全部具备后予以支付。
4.在双方办理交房手续时,如买受人未能付清所购房屋的房款和委托出卖人代交的各项税、费,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5.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届满前,买受人须主动向出卖人提交相关资料,及时与出卖人办理房屋面积补差(合同约定面积与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之间的面积误差)的补充协议签订手续和面积补差结算手续,支付按政府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维修资金和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所需的各种税、费并提供全部代办资料。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前将相关税、费预交给出卖人(因政策、法规变化导致税、费发生变化的,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与出卖人办理面积补差手续和未提供委托办理权属登记的全部资料、费用和维修资金的,出卖人有权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交付房屋的请求,由此引起不能及时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五、合同第15条补充约定
1.买受人接收房屋时,应对合同项目商品房的设施、设备和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同时,买受人应与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接房屋钥匙,签署房屋验收交接单。
在交付房屋时,买受人如对商品房的设施、设备和外观质量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或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对于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除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不能交付的以外,由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进行修复和整改。
2.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如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必须出具由乐山市专业质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否则,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接收房屋;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视为出卖人已经交付房屋。但买受人接收房屋后,不视为出卖人所应当承担的保修义务予以免除,出卖人仍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该房屋的质量问题进行保修。
六、合同第15条补充约定
如因买受人原因未能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或合同约定 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接收房屋的,房屋的保修期限从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买受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或合同约定的房屋最后交付之日起(前述日期以先到者为准)计算。
七、关于合同第20条的特别约定
1.在买受人接收房屋时,由买受人委托出卖人代办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代交各种税、费,办证发生的税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缴纳,房屋售价中不包含前述税费。买受人须根据出卖人的要求出具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的委托书并全力配合出卖人开展办证工作。
2.出卖人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则合同约定的出卖人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的期限按照实际逾期交付商品房天数予以相应顺延,出卖人不需承担顺延期间的违约责任。
3.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取得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出卖人支付。4.出卖人在买受人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并办理完毕房屋面积补差手续、房屋验收交付手续后的365个工作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后的365个工作日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因买受人原因导致未在房屋交付时办理上述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
5.他项权证的办理: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后,买受人应无条件配合出卖人、贷款银行办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他项权利登记。
八、关于合同第21条的补充约定 关于相关建筑物及设施的特别约定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嘉州绿城】项目范围内规划批准的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嘉州绿城】项目范围内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包括排水系统、天然气管道、路灯、沟渠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均归出卖人所有。2.【嘉州绿城】项目范围内的商业服务设施用房及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拥有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的用途由出卖人决定,商业服务设施物业最终经营内容以实际
经营单位确认为准。3.【嘉州绿城】项目范围内的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拥有地下车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嘉州绿城】项目范围内的地上车位的使用权及其转移、出租使用权所获取的收益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决定将地面停车位确认给特定的买受人使用。买受人如需要购买地下车位,应当自行关注出卖人销售车位的信息,并按出卖人安排的程序和时间购买车位,否则视为买受人并无车位需求。4.买受人的房屋与他人房屋之间如有连廊、平台隔墙的,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拆除、占有或进行改造。5.6.买受人承诺,在安置及使用灯具时,不能影响相邻权人的休息。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买受人房屋前后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消防水箱、上下水管道、雨污排水管道、管道井等共用设施设备,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用不改变前述共用设施设备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且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修工作。7.【嘉州绿城】项目房屋外墙面、屋顶的使用权、处分权归出卖人,出卖人有权无偿使用和处分,买受人不得干预。
九、关于合同第24条补充约定
根据《乐山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买受人应当以委托出卖人代收代缴的方式,于出卖人向其交付房屋前按政府相关规定向出卖人缴纳该套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再由出卖人统一交存至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如买受人不交纳该项维修基金,出卖人有权拒绝办理房屋的交付手续,同时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分户产权的时间相应顺延。法律法规对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关于书面方式通知的特别约定
买受人确定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真实准确无误。如果因住所地、电话等主要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由于买受人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出卖人有关通知不能送达的,出卖人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后视为买受人已获得了通知。因买受人的原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出卖人按上述联系方式履行相关通知义务,双方认可为有效的履行行为。
2、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
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双方的通讯方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为准。出卖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规划设计变更、交房和办理产权,通知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乐山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特快专递信函或挂号信函等。买、卖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规划设计变更、交房和办理产权按照上述约定的通知形式外,其他任何事项通知,均可以电话方式进行通知,采取信函方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约定的通讯地址以邮寄形式通知相关人,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乐山市内,寄发邮件后的第三日视为通知送达日;在乐山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邮件后的第六日视为通知送达日。在《乐山日报》上发布公告的,以公告刊发之日视为通知送达日。
十一、关于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1.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除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或者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外,甲乙双方均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按合同约定购房总款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依据合同和本协议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合同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发出书面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无论何种原因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的,买受人均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10日内(买受人采用贷款方式付款的,自贷款银行撤销预抵押登记之日起计算)配合出卖人到相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所购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手续,合同及本协议所约定的退还购房款的期限均应当从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到房产管理局办理解除所购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计算。合同依法解除后,因买受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配合出卖人到房产管理局办理解除所购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手续而导致出卖人通过诉讼方式强制要求其配合的;或者因买受人逾期付款导致出卖人通过诉讼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含差旅费、公告费、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3.如买受人逾期支付房价款或逾期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导致出卖人通知其解除合同或者未能按期偿还按揭贷款导致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含扣划保证金和回购房屋)并通知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有权无需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单方面到相关房产管理局办理解除所购商品房的备案登记手续并另行出售。
4.因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相应利息后,有权不再对买受人予以任何形式的赔偿。
十二、其它约定
1.买卖双方均同意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所约定之条款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之最终有效依据,其它任何由出卖人提供的广告、效果图、售楼书、宣传资料、沙盘模型、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等均不对双方具备约束力,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违约方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的权利而产生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债权)。
3.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的,可直接将违约金从房款抵扣。
4.由出卖人加盖出卖人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是唯一有效的收款凭证。5.出卖人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出卖人还在签订本合同前向买受人明示了《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同意并在此承诺遵守该《业主临时公约》。
6.本补充协议与附件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不可分割的部分。
7.本协议一式 份,出卖人执 份,买受人执 份,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出卖人: 买 受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已开已发
第二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一、本协议是备案号为《成都市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作为对合同的修改和补充。
二、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乙方已看到并理解上述文本,且无异议。
三、对合同第五条补充协议:
1、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乙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视为乙方同意接受在原房屋单价基础上引起的房屋总价款的变化。
2、双方选择按套计价的,对出现的面积差异互不找补。
四、对合同第六条补充协议:
(一)乙方选择以分期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
1、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2、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3、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4、乙方须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的﹍﹍﹍%,即﹍﹍﹍﹍﹍﹍﹍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
(二)1、乙方选择以按揭付款方式付款,甲方给予乙方元/平方米的优惠,即实际总房款为元(大写:人民币拾万仟佰拾
元),乙方须于﹍﹍﹍年﹍﹍﹍月﹍﹍﹍日前付清首付房款即人民币元(含定金)并签署购房合同。乙方未支付之剩余房价款,计人民币拾万仟
佰拾元整,由乙方在购房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银行申请成年按揭贷款。乙方委托按揭银行将取得的按揭贷款全部一次性转付甲方指定的帐户。乙方已明确知道按揭银行规定的申请按前述金额贷款所需的条件和应当提交的资料,并保证自己符合该条件和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所有资料;否则,因此而不能按期取得银行的按揭贷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年限及成数以银行最后批复为准。
3、应乙方要求,甲方就乙方向银行的借款提供保证,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保证期内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①、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签订《个人住房按揭(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按揭贷款合同)时,造成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的1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乙方已付首付款中直接扣取)。
②、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购房合同当日内按贷款银行的规定备齐按揭的(甲方在与乙方签订合同前已向其明示)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因按揭贷款而产生的公证费、保险费、手续费等由乙方自行支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每逾期一天则按乙方申请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③、甲方保证期内,乙方未能按按揭贷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偿还每期贷款本息,导致银行从甲方在其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
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从甲方代还之日起至乙方还款日止,近代还金额日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收取代还金额5%的违约金。乙方应当在30内归还甲方被扣划的保证金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
④、在甲方保证期内,如因乙方原因导致银行从甲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款和复息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一周内归还甲方代还款项(以银行扣款凭证为准),并向甲方支付代还金额10%的违约金;若银行解除与乙方的抵押贷款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加带清偿责任的,甲方有权直接或会同银行依法处置乙方所抵押房产,所得款项除支付处理抵押房产的费用、甲方代还的所有款项及向甲方支付代还款项10%的违约金外,若有盈余归还乙方。如有不敷支付,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直至清偿为止。乙方采用公积金抵押贷款方式或公积金与银行组合抵押贷款方式购房的,参照上述约定执行。
五、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第九条中累计已付款是指乙方交纳的首付房款及按揭月供款中的本金部分。
六、对合同第十条的补充约定:
合同所指的规划、设计变更不包括甲方根据合同订立后国家或四川省成都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
七、对合同第十一条补充约定:
1、在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除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价款外,甲方应以合同记载的联络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乙方未接到通知的,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的最后一天主动到甲方销售中心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委托其他人到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须向甲方出示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交将公证书留存于甲方。乙方如果购买的是现房,则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自行向甲方领取房屋交付通知(以上甲方依据的联络方式如有错误由乙方负责)
2、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商品房即交付于乙方;乙方未在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房屋交接手续的,视为甲方已经按期交付。
3、房屋一经现场交付,则视为乙方验收合格。如商品房在质保期内出现瑕疵或为质保范围内的问题,乙方应具体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则,视为乙方无异议。甲方依据《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时提供保修服务。
4、本条所称房屋交接单是指《房屋验收表》,本条所称拒绝交接是指拒绝收付使用。
5、对乙方提出超出质保范围内的质量问题,乙方应以具体、详细的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若有争议,由乙方委托成都市相关质检部门进行检测,该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注:房屋交接验收按合同约定交接验收标准进行。
6、附件二配置标准中的安防及智能系统,在房屋产付后陆续开通。
八、对合同第十四条补充约定:
甲方承诺交房之日水、电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天然气、电话、光纤、网络等必备使用的居住条件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
九、对合同第十五条的补充约定:
1、办理房所有权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后的180日内,协助乙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2、办理房所有权证的时间,从乙方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完毕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提交所需资料并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支付上
述费用并提交相关资料,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本条第一款约定期限延迟办理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一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为乙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乙方应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同时,缴齐办理产权证所需资料及费用,并且按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否则,甲方有权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时间,推迟交接期间,乙方须按按揭贷款合同约定支付银行月供款,因推迟交接房屋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4、他项权证的办理:甲方为乙方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证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确定的期限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四担保他项权利登记。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上述手续,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合同约定总价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5、甲方已缴清合同第一条所述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务院〔1998〕第248号令《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对合同第十八条补充约定: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乙方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将所购商品房(包括车位、商业)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在交房时由甲方代收并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十一、底层私家花园、二、三层露台、顶层屋顶花园,全体乙方均同意由购买该底层、二、三层或顶层房屋的业主享有其使用权。使用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业主必须为公共维修提供方便并遵守物管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不得改变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的隔离方式和损坏花园或露台(顶层屋面)内设置的公共设施,使用顶层屋面不得侵占消防通道并保持其畅通,更不得侵占小区内的公用绿地。同时,乙方同意地面停车位的使用权归甲方所有。
十二、甲方对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房屋或公共部位及设施进行维修,需乙方协助时,乙方应无条件提供便利,如其维修对乙方造成了损害,应给予适当的补偿。乙方不能无理拒绝或提出过分的要求,否则对因延误维修而扩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三、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以合同、本协议及附件为准。甲方的售楼书、售楼广告、沙盘、模型等宣传资料上所记载的内容和甲方的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均不作为双方的约定和验收房屋的依据,如有变化,甲方不另行通知。甲方展示的样板房,仅为空间布局向导,装修装饰和家具摆放指引,不能作为房屋交付的标准或合同的样品。
十四、本商品房销售价格没有包括下列费用,乙方庆另行交纳:
1、天然气包干费为元。
2、电话开户费、宽带网接入开通费以及有线(或光纤)电视入网等。
十五、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乙方同意,在本小区业主大会聘任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由甲方通过相关合法程序招标的物管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接受并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见附件)以及甲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见附件)。
十六、对合同第二十二条补充约定:
甲方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产权登记机关一份用于备案;乙方采用抵押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将其所持合同原件交予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应通过平等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消费者委员会调解、直至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本协议所载明的乙方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乙方必须保证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若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不能与乙方联络,其责任概由乙方承担。乙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联络方式变更而导致甲方未能将有关通知送达乙方的,甲方通知发出之日
视为已通知乙方。
十九、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解除或终止本协议,除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协议外,任何单方解除或终止或拒不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合同房款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二十、双方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从解除之日起三日内一起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否则,守约方有权拒绝履行退房或退款义务,并要求违约方每日按照合同约定总房款千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买卖双方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按约定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守约方有权方面到成都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十一、本协议及附件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与合同内容如有冲突,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二十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本协议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电话:身份证号码: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第三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甲方(出卖人):乙方(买受人):
(为确保乙方充分理解本协议,请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相关补充条款、附件等。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乙方在签约时提出,甲方将依法给予解释与说明,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补充协议,作为对乙方购买甲方位于座房(合同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修改和补充,买卖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一条关于买卖合同约定的补充
1、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甲方已向乙方充分解释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乙方对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均已理解并明白自己在买卖合同及附件中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2、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甲方为推广本房地产项目所发布、出具、陈列或以其它方式做出的售楼广告、售楼书、售楼模型等售楼资料均为要约邀请,并不具备要约条件,因此均不应视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在本房地产项目中展示、陈列样板房的目的在于向乙方提供关于装修、使用房屋的启发性思路,因此,除本买卖合同及附件有特别约定外,样板房内的装修、装饰、改选以及家具和物品的陈列等任何内容均不作为买卖合同项下房屋的交付标准。
3、乙方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小区共有部位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权益中不包含本项目中的小区人防工程、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等。乙方同意:本房地产项目中的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居委会等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小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对其进行合法处分,其收益归卖方所有。
4、双方同意:本房产所在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所有权为甲方所有(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甲方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该车库(车位)进行合法处分,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经营管理。
5、乙方确认:经甲方充分说明及乙方实地考察,已理解本项目销售现场向乙方明示法律法规规定应明示的文件、证书及重要提示,同时在签署买卖合同时已经熟知本房地产项目所有规划和周边道路、公共设施等环境之现状及其可能对居住带来的影响,以及知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市场风险。房产因市场变化而贬值或升值等均属商业风险,任何一方不得据上主张解除或变更本协议及买卖合同。
6、甲方在广告、宣传资料及买卖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甲方提供的参考信息,不构成甲方的允诺。
7、乙方承诺:本项目未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前,出卖人有权在共有部位、公共场地无偿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活动;本项目未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前,甲方为全体产权人利益进行企业和项目推广宣传,在房屋所在的屋面和外墙面设立项目标志、企业标识以及有关企业和项目信息的其他形式的广告标识,应由甲方自行向政府缴纳相关税费并办理政府相关审批手续,但无需事先取得全体产权人的同意或向全体产权人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对此并无任何异议。
8、买卖合同中“层高”是指商品房所处楼栋的标准层高,非楼层净高。在符合规范的前提下,该商品房层高可能存在局部高于或低于该层层高的情形。
第二条关于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补充
1、在佛山市测绘单位对商品房进行测绘后,如按买卖合同约定发生套内面积差异,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前来办理有关面积差异的补交或退房款事宜。若乙方延迟履行其买卖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关于面积和面积差异处理等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补交房款、办理面积确定及补差手续等),甲方有权相应延期交房及延期提供办理产权登记资料,直至乙方将其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
2、买卖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的标尺及房屋数据为暂测值,准确数据以交付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数
据为准,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差异百分比以产权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为计算依据。若买卖合同约定的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面积产生差异,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3、若产权登记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产生差异须补退款的,面积差异补退款按买卖合同约定计算(不计利息),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办理面积补差手续的30日内办理补差手续。因产权面积大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须乙方补款的,乙方应超过30天办理的,乙方须按照其应补交的面积补差款按日息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4、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时,乙方有权在甲方的书面通知送达或电话通知后15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该商品房。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将退房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视为乙方接受该商品房,双方同意买卖合同关于乙方不退房的相应规定处理,若产权登记面积大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收取补差款。
5、乙方同意产权登记面积确定以前,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的各项费用按买卖合同约定面积计算;产权登记面积确定后发生的费用,以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计费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
6、乙方所购买的商品房如属现售的住宅、商业用房(含车位)按套出售计价的,甲乙双方不作任何面积补偿或差价款的收退。
第三条关于按揭付款方式及期限的补充
1、乙方申请银行按揭的年限、金额以银行机构最终批复为准。
2、乙方有义务在签署买卖合同的当天签署按揭合同并向银行提供贷款所需资料,如未按期签署按揭贷款合同或乙方不提供贷款资料或乙方提供贷款资料不齐且10天内未补齐或不提供贷款资料的,则视为乙方违约,按买卖合同第七条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3、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及买卖合同前已充分了解国家及佛山市的购房政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并明确知悉国家及佛山市政策会不时对购房政策及贷款政策进行调整。乙方承诺:如因乙方不符合贷款政策或贷款政策的变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满足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乙方须按本协议补充本条第4款执行;如因乙方不符合购房政策或购房政策的变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购买该商品房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按本补充协议第九条的约定执行。
4、如因乙方的原因,按揭申请在两个月内未获银行接纳,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15日内应更改为一次性付款方式并交清房款;或者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额有差异的,乙方应按照国家及佛山市的购房政策、银行商业贷款政策及买卖合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接到银行或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首期款。逾期乙方应按买卖合同第七条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无法按时付清房款或补足首期款而申请退房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合同解除及备案注销手续,合同注销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手续完结后由甲方扣除总房款百分之十的金额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并退回乙方已付房款余额。
第四条关于商品房交付的补充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及买卖合同项下的房屋在达到买卖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政府规定商品房交付证明条件时即达到交付标准,甲方以《入伙通知书》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如《入伙通知书》中的入伙日期早于买卖合同的交付日期,则以《入伙通知书》中的通知交付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同乙方已完成商品房的交接。甲方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或入伙通知书。不论甲方以何种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未能收到交付通知或入伙通知书的,均以买卖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乙方有义务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截止日当天前往房屋所在地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遭遇不可抗力(如因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的市政配套设施、设备之延误或非甲方所能控制或抗拒的其他事件等),甲方有权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除不可抗力外,因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法令,或因政府部门进行与本项目关联的市政工程发生突然事件,或因政府部门公布的公共卫生事件导致房屋无法交付及(或)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甲方可以据实予以延期,并无需承担因此逾期交房及(或)市政基础设施不能如约达到使用条件的违约责任。
4、该商品房须按报建建筑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如交付验收中发现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瑕疵,乙方应于验收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质量瑕疵异议,并要求甲方按实情负责修补或给予合理解决,乙方不得借此拒绝收楼,否则甲方不需承担逾期交楼责任。甲方收到乙方提出的质量瑕疵异议后,做出处理意见与方案,乙方应当对甲方采取的处理措施给予配合。如乙方以拒绝、拖延或其它方式不配合甲方采取处理拖施时,视为乙方撤回质量瑕疵异议。
5、如乙方未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包括支付全部购房款及面积补差款、违约金、因乙方逾期缴纳专项维修基金或契税、以及未按政府或房管部门要求提供买卖合同备案须提供的资料,造成买卖合同未备案或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等),甲方不承担逾期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和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等一切相关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推迟该商品房的交付时间直到乙方完全履行买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6、自甲方将本商品房交付乙方(或视同乙方完成商品房交接)之日起,本商品房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给乙方,与该商品房有关的一切税费及物业管理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照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五条关于保修责任的补充
1、甲方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保修责任时,乙方应对甲方保修行为提供必要的便利,若因乙方拒绝甲方入场维修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若因与乙方所购商品房相邻的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发生质量问题而需要在乙方场地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给予配合,并应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通知之日起7天内为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提供便利,否则因此造成延误维修而导致相邻物业或公共配套设施损害加重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维修完成后维修单位负责将损坏的乙方所购商品房恢复原状。
第六条 关于庭院、露台、花园等使用的补充
1、乙方同意:本小区其他业主享有其所购房屋连带拥有的庭院、露台、花园(含首层、天台、平台、屋顶花园,下同)的使用权并负管理义务,乙方放弃对该庭院、露台、花园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乙方若购买有相连庭院、露台、花园的房屋单元,庭院、露台、花园面积和围合开关具体以交付本商品房时的现状为准。乙方对该等庭院、露台、花园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有房地产权证的除外)。乙方不得对庭院、露台、花园面积和围合形状进行更改,不得随意乱搭建和开挖地面,只能作绿化使用,并且在使用时必须遵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并应当遵守国家以及本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的规定,服从和遵守业主大会做出的决议。
3、乙方因所购房屋连带拥有的庭院、露台、花园使用权,如该庭院、露台、花园的面积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甲方的原因等未能实现交付的,不影响买卖合同项下商品房的交付,乙方不得以此拒绝收房或主张退房。
第七条关于规划设计变更的补充
1、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若按照政府部门的行政规划要求变更的,乙方可解除买卖合同,但甲方不退还利息。
2、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的,属于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变更确立后30日内书面告之乙方,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不解除买卖合同。
第八条关于产权登记的补充
1、如乙方选择委托甲方办理《房地产权证》:
(1)乙方特此委托甲方办理该商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以及申领《房地产权证》;甲方根据《城市房地产开
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乙方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
(2)乙方须在交接商品房时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签署一切必需的文件,并向甲方提交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需要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及缴纳相关税费及代办费用。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的,如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有要求将《房地产权证》直接交由其保管的,甲方可直接将产权证交给银行,乙方不得有异议。
(4)若发生下述情况,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时间相应顺延:乙方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履行本条第(2)款的义务;该商品房经过测绘后,若乙方必须办理面积补差手续而乙方未能按照买卖合同第五条及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及时办理的。
2、如乙方选择自行办理房地产证,由甲方通知乙方并交接办证资料之日起,自行向佛山市禅城区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地产证。甲方负责在乙方办理房地产证的过程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3、若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买受人行为等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或资料的,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暂不符合在佛山市购房的条件,因此暂不能办理房权登记的,根据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期限,自具备产权登记条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受理产权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关于买卖合同解除(变更)的补充
1、甲方或乙方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行使解除权时,自守约方解约通知送达违约方之日,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
2、乙方按照买卖合同第十条行使解除权的,应在甲方发出的规划、设计变更通知上载明答复期限届满之日前,如甲方没有发出书面的变更通知的,则乙方应于交楼通知书载明的收楼期限届满之日或合同约定的交房截止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则视为乙方同意变更,并放弃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3、乙方按照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其他条款行使解除权的,应在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4、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之日起,甲方拥有对该商品房完全的所有权。
5、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的,双方同意: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商品房价格1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违约金先行予以扣除。
6、因买卖合同解除,乙方须退回房屋的,乙方应当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将房屋恢复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原状并将该房退回予甲方,若有延期交付或延期恢复原状的,乙方承担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的赔偿金,甲方有权在退还乙方购房款前将此赔偿金同其他应扣余款一并扣除。
第十条关于合同注销登记的补充
1、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如买卖合同已办理了登记备案,双方应相互配合在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共同办理完结登记注销手续。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登记注销延期办理的,甲方有权顺延向乙方退还已付房款余额(如有)、违约金(如有)和利息(如有)的时间且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乙方配合办理完毕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
(以下空白,无正文)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理人(签章):乙方代理人(签章):
第四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1、买受人愿意按照以下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房款:
(1)本合同签订时支付总房价的%即元(包含定金);
(2)年月日前支付总房价的%即元;
(3)总房价的%即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买受人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自行到银行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即按银行要求提交齐全资料并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如因买受人原因不能获取银行按揭贷款或足额获取银行按揭贷款的,未获批准的房价款买受人应在7日内一次性付清或选择出卖人同意的其他付款方式予以支付。
买受人未按以上时间付款或办妥银行按揭手续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额(或贷款额)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达30天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另行处理,买受人应按总房价的3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未能履行其向银行按揭应尽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欠银行的月供款)导致出卖人作为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按以下方式处理:①出卖人在该商品房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前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收回该房屋另作处理,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商品房总价款30%的违约金。②出卖人在该商品房被拍卖、变卖或折价抵偿债务后承担了担保责任的,出卖人除有权向买受人追偿其代为支付的银行本金、利息和滞纳金、违约金以及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外,还有权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总价款30%的违约金。
2、双方同意在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出现差异时,按照建筑面积(下同)进行面积差异处理,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0.6%以内(含0.6%)的,双方互不补偿,面积误差绝对值比在0.6%以上的,双方据实结算。面积测绘结果出来后,出卖人应及时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接到通知后15天内与出卖人办理房款结算(即退、补)手续;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退款的,视为买受人放弃追索房款的权利,面积多于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未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房款的,买受人应按日支付应补交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3、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外,买受人同意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出卖人可以延期交房给买受人:(1)施工期间遭遇的地震、水灾、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2)施工期间新发现影响施工的异常地质状况(如发现文物遗迹等);(3)配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引起的延误;(4)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单位对有关工程验收的延误或对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误;(5)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6)其他出卖人不能预见并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防止或避免的事件。“第八条中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亦适用“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的约定。
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在该商品房在取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即可交房并在本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后个月内安排买受人收房以及在收楼后的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登记备案,安排收房及办理备案手续期间不视为逾期交房,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买受人属于一次性付款方式的,须付清全部房价款及《认购须知》中相关费用,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买受人属于按揭付款方式的,须于银行贷款放款后且买受人付清到期房款及《认购须知》中相关费用后方可要求出卖人交付该商品房,否则,双方约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相应顺延,出卖方无需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
4、由于买受人原因,该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的,视为该商品房已按期交付给了买受人,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或收房通知中收房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和房屋毁损等责任。
买受人在收房时如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除经有资格的机构鉴定证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除外),应在房屋交接单中载明并有权要求出卖人进行维修,出卖人应在核实情况后及时进行维修,但只要该商品房具备本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条件,则买受人不得以此质量问题拒绝收房,否则由此造成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
买受人在收房的同时须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及本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政府指定的银行交纳物业维修资金并向出卖人提供已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单据凭证,否则出卖人有权不交付房屋且此种情形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5、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办证期限内,如出现买受人未交齐全额房款(含面积差异补款)、或未交齐办证资料和税费、或按揭银行不给予办证协助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办证迟延情形的,则出卖人无须承担逾期办证的责任。
6、买受人所购商铺门头广告位的使用权属于买受人,但门头广告位的范围和广告制作方案按出卖人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统一标准安装、发布。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在楼宇外墙面或屋顶等任何公共部位设置有利于本项目宣传的标志牌、广告牌等设施。
7、该商品房所在整栋楼宇占用土地范围之外的土地的用途,以政府规划部门最后批准的用途为准。出卖人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或因自行经营需要在本项目地块上建造的会所、车位等建筑物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及由此产生的经营收益属于出卖人。
8、如本项目内有与该商品房同类的带装修样板房(出卖人明确为交付标准的除外),买受人理解样板房的装修系装修单位自己的风格和品味,仅供买受人自行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时的示范和参考,不作为该商品房交付标准。
9、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如买受人已收房的,买受人应在30天内将该商品房恢复到交付使用时的状态并交还给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放弃对该商品房所做的固定装修及留置在该商品房内的物品的所有权,该固定装修和物品无偿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无须给予买受人任何补偿。
10、买受人愿意接受出卖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商品房进行物业管理,并在本合同签订时与该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11、除出卖人就该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和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以外的广告、网络信息、售楼书、模型、样板房、销售人员承诺等有关本项目的资料或信息,仅仅作为要约邀请,不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前述文件资料、物件等中有关商品房的承诺均以本合同为准。
12、买卖一方基于本合同发送给对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到双方在本合同中所记载的地址或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的地址,送达方式采取当事人直接签收或邮寄送达。买受人更改本合同内记载的地址,须在变更后3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非出卖人原因导致通知不能送达或被邮政局撤回的,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买受人自担,出卖人无须承担责任。
13、涉及到买受人拖欠购房款(含面积差异款)事项、逾期收房的,双方同意选择向仲裁委员会仲裁;涉及到出卖人延迟交楼、延迟办证及其它出卖人违约事项的,双方同意选择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1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条款与本补充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出卖人(盖章):买受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
附录1:购房应交税费及其他应收款项
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缴交的费用
二、收房时需缴交的费用
三、办理房产证需缴交的费用
备注: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称总房价不包括应由买受人交纳的以上所列税费。
2、上述税费如遇政府变更标准或增加新项目的,则按政府规定执行。
日
第五篇:《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备案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出卖人(甲方):绵阳天添置业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
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的“未来城”商品房中的____【幢】____【单元】____【楼层】____【号】房屋,且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
第一条对付款方式及时间的补充约定:
买受人采用第种方式及期限支付购房款:
1、对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的约定:
买受人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付清全部购房款。
2、对以按揭贷款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约定:
(1)买受人须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向出卖人付清总房款% 的首付款,即¥元(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其余价款由买受人向申请按揭贷款或住房公积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2)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或政策规定需提高按揭首付款比例,买受人应在 1
接到出卖人通知的30日内补至银行规定比例;否则视为逾期付款,经出卖人催告后,买受人仍不按期履行义务的,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相关约定处理。
(3)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不能采用向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作为付款方式,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的30日内向出卖人付清全部购房款的余额部分,否则视为逾期付款,按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相关约定处理。
3、对付款时间的约定:
买受人须按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和金额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的,汇款到达出卖人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银行票据(支票、汇票、本票)方式支付的,银行票据所载款项到达出卖人指定账户之日为付款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出卖人收到现金之日为付款日。因买受人支付房款而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须于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提供办理银行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所需真实、有效、齐备的相关资料,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逾期在15日(含第15日)以内,每逾期1天,买受人按应付首付款万分之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不含第30日),经出卖人催告后,买受人仍不按期履行义务的,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合同项下的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并由买受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已支付的购房款,扣除相关费用后若有余款,退付给买受人。
5、出卖人为买受人的银行贷款提供了保证,如果买受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导致银行追究出卖人保证责任的,出卖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买
受人追偿。买受人应将出卖人代其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偿还给出卖人,并从出卖人代付之日起至买受人还清出卖人代付款之日止,按出卖人所代付本息总额每日万分之 2向出卖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二条对商品房交付的补充约定
1、买卖双方应当依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2、买受人接收其所购商品房的前提为:
买受人在接房前需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否则出卖人可以拒绝买受人提出的交房请求,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3、出卖人交房应采取电话联系、书信邮寄、指定地址送达、公告等方式通知买受人,若买受人电话变更、停机、关机、通讯故障及地址变化等原因而又未及时告之出卖人新的联系方式,致使出卖人通知不到或无法通知,交房时间即为出卖人通知确定的时间,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4、双方约定出卖人在交房期限内,如出卖人违约,则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导致工程延期,出卖人的交房期限可顺延。
第三条其他约定
1、对房屋装修和使用的约定
(1)买受人在房屋装修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改动主体结构的任何部位,如擅自改动或损坏,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赔偿损失。
(2)买受人所购房屋因装修或使用造成渗漏或其他问题,影响其他住户的,买受人必须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3)买受人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和物业服务企
业或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4)出卖人、买受人均应按《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2、特别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小区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出卖人可以采取出售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2)买受人无偿使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由全体业主承担。
(3)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卖人对该商品房的建筑、日照、采光及环境已全面告知,买受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购买该商品房。
以上补充条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共有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26911112690506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621000
签约时间: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