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
篇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所属县市区:
所属县市区:
篇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注:此表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将合同副本一并交至县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
篇三: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上备案指南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上备案指南
一、备案范围
凡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本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包括苏州本地企业),以及取得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均应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勘察设计合同文本原则上采用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监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二、备案材料
(一)《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
(二)附件材料
1.《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2.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获得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还须提供《苏州州市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年度资质核验(登记)证明》(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苏州的),或者《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苏州市外的);
4.《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三、备案程序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通过《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下简称《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填写《合同备案
表》,连同附件材料扫描件(必须由原件扫描)上传并提交至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前,必须保证所提交的材料在系统中已经存在,并通过审核为有效状态。
参与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应不少于3人,在《合同备案表》中注明担当的角色(设计、校对、审核、项目(专业)负责人等)。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须由该项目主导专业(该专业)的在职技术骨干担任(已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还应具有相应级别注册师资格)。技术骨干的资格标准请参见《工程设计资质标准》(XX年版)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XX年版)。
(二)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合同备案表》及附件材料进行上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通过备案。企业可通过《管理系统》查询办理状态。
(三)工程项目上备案通过后,企业从《管理系统》上打印《合同备案表》(一式3份),参与项目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后,连同勘察设计合同(不少于3份)一起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盖章。一份由备案部门留存,其余由备案企业自行留存备用。
(四)同一项目为多家勘察设计企业共同承担的,参与企业应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或核验手续。
工程项目合同备案通过后,因项目内容发生变化,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或者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发生变更的,须办理再次(补充)备案手续,再次备案只需备案合同变更、人员变更的相关内容。
友情提醒:企业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后,应及时通过《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备案表》须由管理部门盖章
后,方才生效,故合同备案上通过后,企业应及时去管理部门盖章归档。
四、备案部门及联系方式
勘察设计合同备案部门及联系方式
注:办理时间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周一至周六,其他部门为周一至周五。
五、操作流程图
篇四:江苏省内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须知
江苏省内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须知
为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XX〕6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XX年10月1日起,我省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范围
1、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后,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到市(县)办理进市(县)资质核验手续。
2、已获取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关于公布XX年度第一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建科〔XX〕203号)的要求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已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须将已审核通过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一份报至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三份);
4、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对军队、高校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及社保证明(人事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对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的项目备案时,《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只须在每年第一次办理备案时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合同备案程序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定后,应将
(二)中所列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设计项目的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或初步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没有初步设计阶段的,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勘察项目的单位应在现场作业前3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合同及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不少于三份)及《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合同文本一份由省辖市或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其余分别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留存。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要求合同签订双方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处理。
四、合同备案核验内容
1、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签订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遗漏;
2、合同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参加项目的人员是否为合同承包方的人员;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五、相关管理要求
1、申报备案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合同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材料弄虚作假、或勘察设计合同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对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审查其勘察设计文件;
4、未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记入《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5、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中企业和人员的业绩认定(不包括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完成的业绩),以已备案的合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作为依据;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1)签订补充合同、原合同中项目规模扩大或增加勘察设计内容的,提交《江
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补充合同或变更后的合同及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各三份;
(2)解除合同的,提交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份;
(3)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参加项目人员情况中只填变动人员)三份、变动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篇五: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柯桥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1、《绍兴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四份;
2、市外企业出示《外省(市)在浙(绍)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和《绍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绍承接业务单位登记备案表》;
3、勘察设计合同原件
4、《绍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绍承接业务单位登记备案表》中未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须核验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及社保社保缴纳证明原件,存复印件。
篇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备案表
所属县市区:
所属县市区:
篇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省住建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鲁建设字[XX]第26号);
二、审批条件:
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承包企业,参照国家和省推荐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勘察设计单位
1、按照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格式签订的本项工程全部份数的合同原件(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2、该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市资源交易管理办出具的对合同内容与中标情况一致性的审核意见;非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青岛市勘察招标投标备案书》、《青岛市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或《勘察任务发包预登记表》、《设计任务发包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青岛市工程勘察市场从业登记手册》或《青岛市工程设计市场从业登记手
册》。
(二)省内其他地市勘察设计单位
1、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工程简介。包括工程的性质、规模、总投资额等内容。
3、《青岛市工程勘察市场从业登记手册》或《青岛市工程设计市场从业登记手册》。
4、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单(一式2份)。其中应注明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及专业;注册师的印章盖在名单背面;表格除“签字”栏外不得手写,须打印;图纸上签字的设计人员必须在名单内,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
5、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师证复印件(注册师证复印件上加盖注册印章原印模),社保证明(由当地社保机构盖章)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按照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格式签订的本项工程全部份数的合同原件(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7、该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市资源交易管理办出具的对合同内容与中标情况一致性的审核意见;非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青岛市勘察招标投标备案书》、《青岛市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或《勘察任务发包预登记表》、《设计任务发包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青岛市工程勘察市场从业登记手册》或《青岛市工程设计市场从业登记手册》,实行外地入青信用登记管理后仅需提供《外地入青信用证》。
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三)省外设计单位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密封档案袋一份。
2、按照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格式签订的本项工程全部份数的合同原件(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一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符合国家收费标准及青岛市有关规定;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3、该项目招投标相关材料: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市资源交易管理办出具的对合同内容与中标情况一致性的审核意见;非国有投资项目,需提供《青岛市勘察招标投标备案书》、《青岛市设计招标投标备案书》或《勘察任务发包预登记表》、《设计任务发包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4、《青岛市工程勘察市场从业登记手册》或《青岛市工程设计市场从业登记手册》,实行外地入青信用登记管理后仅需提供《外地入青信用证》。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审批程序:
受理—审核—办结
五、承诺期限:
即收即办
六、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1号楼甲103房间
八、咨询电话:
设计合同备案电话:0532-88950292 联系人:李玉红(103)勘察合同备案电话:0532-88950110 联系人:黄修元(102)勘察设计招标电话:
市场从业手册电话:0532-85931913 联系人:吕邕江0532-85739955 联系人:梅学斌
篇八: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为保证改进后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XX]第08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程序。
一、建设工程登记备案的基本方法
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发包人负责向市、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备案。其中,报建限额以下(总投资额100万元)项目的各类工程合同由承包人登记、备案;本市行政区域外各类工程合同由承接工程的本市工商注册的建筑业从业企业登记。
二、计算机上数据申报
(一)建设单位上申报
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站()进行合同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表至06表、09表至11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二)建筑业从业企业上申报
1、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上项目
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承接该类项目后,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站()进行合同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在报建等环节已采集的数据直接在登记或备案表中显示,不能修改。上合同登记备案软件系统将对项目承发包情况与登记备案数据进行比对,符合要求 的打印相应合同登记或备案表(沪建合同01、02、07、08表),不符合要求的提示理由和补正材料要求。
2、本市建设工程报建限额以下项目
承接该类项目的从业企业,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站()进行合同上登记备案申报,对已在其他管理环节登记信息的项目,输入项目编码,直接调入项目信息;对没有登记信息的项目,直接输入项目概况信息;完成后,输入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并打印相应的合同登记、备案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
3、本市行政区域外工程项目
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的各类工程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凭《上海市建筑建材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站()进行合同上登记备案申报,输入项目概况和合同登记备案要求数据。并打印相应的合同登记表(沪建合同01至06表)。
二、书面合同登记、备案
(一)合同登记备案材料清单
合同登记备案材料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合同登记或备案表2份;
2、建设工程合同副本1份;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除外)原件1份;
4、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施工专业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二)材料准备要求
1、合同登记、备案表
合同登记、备案表,均需按照上述计算机上数据申报方法打印完成,一式两份,并由合同各方签字、盖章(由外省市进沪企业签订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需经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盖章)。
2、合同副本
提交合同副本一份,合同副本应与合同正本一致,并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交登记备案部门存档。
3、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
出具相应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作为核验资料(报建限额以下项目,应出具项目建设批准文件,作为核验资料)。
(三)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合同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登记材料,向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登记材料,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登记。跨区(县)项目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五)施工总包合同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
同备案材料,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及派出机构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跨区(县)项目向市受理服务中心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有)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5、受理人员制作并提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手册),由建设单位转交总承包单位用于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6、外省市进沪企业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后,告知其取得的施工合同备案手册需经相应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核认,并在手册上加盖印章,方可使用。
(六)分包合同备案
1、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总包单位应在与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向总包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登记表上所记载的数据与项目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如需)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3)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装订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
4)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劳务分包合同
总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总包单位携带合同备案材料和施工合同备案手册(施工分包单位与劳务企业签订的劳务合同,应及时提交总包单位),向总包合同备案实施部门备案。
受理人员按如下程序操作办理:
1)提交的合同副本与登记表所记载的数据及上登记的数据是否一致。
2)如果一致,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章,在合同副本上加盖备案章(骑缝章)存档。并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装订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
3)如果不一致,可以当场改正,提供改正,不能改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三、合同登记备案信息变更
建设单位或发包人应在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上下载并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表》(沪建合同12A表)并双方签字盖章后,携带双方签字盖章的变更合同(含补充合同)原件1份向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一)涉及合同金额变更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应出具变更的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受理人员在原登记备案的合同金额进行变更,并在备案注栏中注明变更理由。
(二)涉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中变更的,受理人员将变更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信息进行变更,并在备案注栏中注明变更理由。
(三)涉及合同中止的,建设单位还应提供已完成工作量,受理人员在备注栏中注明中止依据及已完成的工作量,同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中止后,又订立新的合同的,按合同登记备案要求重新进行登记、备案。
(四)涉及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受理人员在合同备注栏中注明变更依据和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变更内容。
变更数据确认后,受理人员输入变更数据后,打印完成《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数据变更办结单(沪建合同12B表)》,作为合同信息变更的凭据。
四、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合同登记备案核销用于3类合同:造价咨询中的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
(一)工程结算审核合同
篇九:设计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XX-09-28
江苏省勘察设计合同备案
1、合同备案范围
(1)、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承接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在与发包方依法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后,均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本省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到市(县)办理进市
(县)资质核验手续。
(2)、已获取年度资质核验资格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关于公布XX年度第一批获准年度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建科〔XX〕203号)的要求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已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再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但须将已审核通过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一份报至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合同备案须提交的材料
(1)、《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一式三份);
(2)、《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勘察设计合同正式文本(不少于三份);(合同非法定代表人签名的,需附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委托书);勘察项目需有淮安市认可的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单位签订的土工试验合同;
(4)、勘察设计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中所列参加项目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近六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均有效),对军队、高校或其它事业单位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复印件;
(6)、所有项目需做初步设计并送审;
《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及社保证明(人事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退还;对在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承接的项目备案时,《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只须在每年第一次办理备案时交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3、合同备案程序
(1)、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定后,应将
(二)中所列材料报送到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设计项目的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签定后30个工作日内或初步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没有初步设计阶段的,在施工图设计开始前10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承接工程勘察项目的单位应在现场作业前3个工作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2)、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合同及
有关材料进行核验,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正式合同文本(不少于三份)及《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合同文本一份由省辖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其余分别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留存。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要求合同签订双方改正,不改正的不予备案,有违法行为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处理。
4、合同备案核验内容
(1)、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合同签订双方签字、盖章是否遗漏;
(2)、合同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3)、参加项目的人员是否为合同承包方的人员;
(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5、相关管理要求
(1)、申报备案单位提供的勘察设计合同及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2)、对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材料弄虚作假、或勘察设计合同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一经发现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
(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对未办理勘察设计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审查其勘察设计文件;
(4)、未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得记入《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5)、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中企业和人员的业绩认定(不包括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完成的业绩),以已备案的合同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作为依据;
(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后,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持相应材料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
(A)签订补充合同、原合同中项目规模扩大或增加勘察设计内容的,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补充合同或变更后的合同及其变更原因的报告书各三份;
(B)解除合同的,提交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三份;
(C)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主要勘察设计人发生变化的,提交《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备案表》(参加项目人员情况中只填变动人员)三份、变动人员的近期社保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作业时间要求
随到随办,承诺符合要求半天内办结
第二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军情观察室最新一期网址:http:///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文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由承接方编填)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
序号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五条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元(取费计算标准详见表)。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
5.1本合同生效后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元作为定金(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5.2乙方提交设计文件后天内,甲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计元;
5.3乙方提交全部设计文件后天内,甲方付清其余的设计费,计元。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甲方责任:
6.1.1甲方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6.1.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上级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6.1.5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提交设计文件时,甲方应支付赶工费;
6.1.6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7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2乙方责任:
6.2.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6.2.2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6.2.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2.4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6.2.5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现场施工服务,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元咨询服务费;
6.2.6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第七条其他
7.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3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4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由甲方支付;
7.5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7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9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7.10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方单位名称:(盖章)承接方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签订合同代表(签字): 日期:日期: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盖章)鉴证意见(盖章)
审查号:审查号:
审查日期:审查日期:
第三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模版]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根据________批准的计划任务书,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__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__。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必须保证质量,不得随意变更。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_份,技术设计文一式_________份,施工图设莆募?皇絖___份,甲方如另需增添文件份数和需要模型,另行收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2.乙方必须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准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协议文件、设计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提交符合质量的设计文件。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1.甲方因故要求修改工程的设计,经乙方同意后,除设计文件交付时间另定外,甲方应按乙方实际返工修改工日,每工日按____元增付设计费(或按设计阶段中返工的工作量百分比计算)。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3.甲方因故要求中途停止设计时,应及时用书面通知乙方,已付设计费不退,并按该阶段的实际耗工日,增付和结清设计费,同时结束合同关系。
第五条 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20%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第六条 奖励与违约责任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应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__%奖励乙方。
2.由于甲方不能按期、准确提供有关设计资料,致使乙方无法进行设计或造成设计返工,乙方除可将设计文件交付日期顺延外,还应由甲方按乙方实际损失工日,以每日________元计算增付设计费。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由于乙方的原因,延误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____天,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__%的违约金(甲方可在设计费中扣除)。
5.因乙方设计质量低劣引起返工,应由乙方继续完善设计任务,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大小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对于因乙方设计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乙方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付与直接受损失部分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
第七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双方签字后生效,全部设计任务完成后失效。本合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与本合同内容抵触。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属于同一部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选择:(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____、____……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建设单位(甲方):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设计单位(乙方):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第四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_________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_________。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_________。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_________。
第七条 费用
7.1 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_________万元。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
7.2 如果上述费用为估算设计费,则双方在初步设计审批后,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核算设计费。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_________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_________设计文件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_________万元;之后,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完成的施工图工作量比例,分期分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50%,计_________万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
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___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_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盖章):_________ 设计人名称(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项目经理(签字):_________ 项目经理(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_________鉴证意见(盖章):_________
备案号: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由承接方编填)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建设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接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阶段规模投资设计内容及标准工程特征及附注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文件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份数内容要求提交时间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第五条 甲方应支付合同项目的设计费为__________元(取费计算标准详见表)。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第七条 其他
7.1 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7.2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甲方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7.3 本工程项目中,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甲方需要乙方设计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7.4 甲方委托乙方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乙方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甲方支付。
7.5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7.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7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委托方与承接方应及时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7.8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7.9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四份。
7.10 本合同双方签章后,在15日内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审查。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承接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__________ 签订合同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审查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盖章)
审查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查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审查日期:_____年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