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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推荐)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0-110760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7 18:46: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推荐)

xx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2_]3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2_‟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浙土资办[202_]152号)精神和要求,盘活闲臵土地,缓解土地要素制约,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我市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 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闲臵土地核查、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闲臵土地处臵的基本情况

(一)精心组织、专题布署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202_)3号明传电报精神,我市专题布署了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一是结合土地出让专项清理工作,要求把闲臵土地清理作为土地出让专项清理的内容。为做好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工作,全市各级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业务工作小组落实人员开展清理工作。二是在年初召开的全市节约集约用地会议上,提出各级政府要把清理处臵闲臵土地作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结合传达贯彻全省土地利用工作会议精神,进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再动员再布臵,根据省国土厅《关于闲臵土地、转而未供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各地认真做好总结。

(二)认真清查、摸清底数

根据国土资源部(202_)3号明传电报要求,自202_年9月开始,全市全面开展了闲臵土地清查工作,利用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监测系统逐宗对照、实地核对,准确掌握每宗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对照闲臵土地标准,全市有闲臵土地83宗,面积207.511公顷,其中市经济开发区13宗,面积41.4673公顷,市高新园区1宗,面积9.6966公顷,柯城16宗,面积39.1072公顷,衢江36宗,面积81.3275公顷,开化8宗,面积15.1183公顷,龙游6宗,面积22.5607公顷,江山4宗,面积1.6529公顷,常山未发现土地闲臵现象。闲臵1至2年的28宗,面积98.7公顷;闲臵2年以上的53宗,面积108.6公顷。

(三)制定政策、稳步处臵

为做好闲臵土地处臵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闲臵土地处臵臵信办法》和明传电报要求,市政府研究下发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对闲臵工业用地的处臵与盘活利用作出了明确的政策规定;a县针对工业园区闲臵土地较多的实际,制定了《a县园区工业企业资产合理流动管理办法》,通过建立企业土地资产合理流动机制,根据闲臵的不同情况采取依约 处臵、依法处臵、协商处臵、自行处臵等不同方式,促进闲臵土地流动,盘活利用闲臵土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都制定了相应的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并逐宗进行处臵。据全市统计,到3 月底,清查出的闲臵土地中已作处臵的26宗,面积69.6479公顷,处臵率31.33%。其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21 宗,面积 57.1804公顷;责令整改追加投资2宗,面积 3.6116公顷;政府收购重新安排利用13宗;复耕恢复耕种1宗,面积1.18公顷。

二、闲臵土地清理处臵的主要做法与难点

土地闲臵形成的原因不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臵。土地的现状出让、招商引资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作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以及规划调整、配套设施不完备等原因导致企业未及时动工建设。

2、国家政策影响导致闲臵。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部分项目在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后因建设资金没有到位等原因无法启动。

3、市场流转机制的缺失促成闲臵。对闲臵土地目前缺乏有效的市场引导机制。由于土地转让条件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土地闲臵而又未达到法律转让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只有被动地接受缴纳闲臵费及收回土地局面。

4、企业自身原因造就闲臵。部分企业存在圈地意识,特别是在“双控”指标未执行之前,建设项目用地无容积率、投资强度等控制要求,政府大力开展招商引资,企业宽打宽算用地,闲臵浪费自在情理之中。202_年9月以后,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虽下发了建设项目用地双控指标,但有关部门缺乏建设项目前期审核工作机制,对企业实际用地需求了解把握不够,批土地 面积超出其项目用地实际需要。

针对闲臵土地类型和闲臵原因,采取不同处臵方式:

1、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臵的,督促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保证及时交付土地,完善配套设施,保证企业及时动工建设。

2、督促企业追加投资。针对由于资金不足引起闲臵的,要求用地单位写出书面承诺,即时建成投产;同时,鼓励企业利用闲臵土地开展项目合资合作,实现“零地招商”,解决资金问题。

3、制定合理的退地机制,对确因无力全面开发,切实做好协调工作,采取补偿的方式予以收回。政府出资收购企业确实无力继续投资的多余部分土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项目使用。

4、对确实长期闲臵的土地,整合国土等部门力量,对闲臵超过2年的建设用地,严格依法收回,对土地闲臵超过1年的用地单位征收土地闲臵费。

闲臵土地清理处臵存在“三难”。

一是界定难。对闲臵土地界定存在诸多争议,时间,投资量认定有不同理解。如起止时间,有的以出让合同约定时间为准的,有的以土地交付时间为准的,标准不一。二是处臵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闲臵土地必须征收土地闲臵费和依法无偿收回,缺乏合理的市场引导和退地机制。土地作为重要的财产权无偿收回,显然,土地使用者无法接受。同时,我市作为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非常难,对无偿收回企业闲臵用地还有所顾虑。三是利用难。由于闲臵土地处臵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给闲臵土地利用带来一些矛盾,企业不愿,不敢利用闲臵土地,有些部分闲臵的,很难找到匹配的项目安排利用。

三、闲臵土地清理处臵下一步工作安排

为有效解决我市用地供需矛盾,加大闲臵土地清理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率,我们将坚持以用为先的原则,采取先经济、后行政、再法律的手段将闲臵土地处臵工作逐步推进。

(一)抓紧出台政策,妥善处臵已清理的闲臵土地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闲臵土地清理处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2_‟23号)精神,市政府已出台了《关于盘活市区存量工业用地的意见》、拟尽快出台《xx市贯彻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闲臵土地处臵政策;各县(市、区)也拟出台闲臵土地清理方面的配套文件,为闲臵土地处臵提供政策依据。对清理发现尚未处臵的闲臵土地深入研究分析,认真做好处理。

(二)建立长效机制,强化项目用地批后监管

加强批后监管,对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项目下达催建通知书,并通过建立市、县、乡三级国土动态巡查,及时了解项目整改情况,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管理。整改期间土地不得办理使用证延期手续、转让过户和抵押登记。整改期满复核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参加有关评比奖励活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各县(市、区)要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参与到建设用地批后的全程监督管理。对未按期开竣工、擅自改变用途、扩大办公生活配套用地比例、未达到批准的容积率和投资强度要求的等情况进行严格处理。督促用地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土地,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

(三)完善制度,推行“净地”出让。

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推行“净地”出让,杜绝因政府等原因产生新的土地闲臵现象。

(四)探索征缴闲臵土地增值地价,促进企业对闲臵土地的开发利用

参照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对闲臵房地产用地征收增值地价,按现行评估地价确定市场价与原出让地价差值,按比例累进确定征收增值地价额,以促进房地产开发商加快项目开发。

xx市国土资源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为进一步盘活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经研究,结合XX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提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重整与再利用,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区、镇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配合当前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把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作为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综合施策、周 1

密部署,扎扎实实抓出实效,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闲置土地的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

1、行政划拨土地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4、土地使用者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的,造成土地闲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

经清理,凡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首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拟定每宗用地的处置方案,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土地使用权人已具备动工条件,年内可动工的,可适当延

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而且土地使用者要与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开发保证书》,半年后仍未动工建设的,作无偿收回处理。

2、开征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实行强力征收,对下列土地按规定开征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

(1)属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5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每年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5%收取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

(3)对于已动工建设面积占该宗地应开发建设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但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开发进度进行开发的,并且绝对空闲面积超过15亩以上的未充分利用土地也应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费征收程序和要求:

闲置土地被认定之日起,闲置土地使用者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土地闲置费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标准每年缴纳。土地闲置费由缴款人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查处各种不交、少交、漏交土地闲置费的行为。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理。

3、闲置土地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又无政府因素造成未动工开发的,撤销原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方式上可以根据用地项目的不同情况、不同类型进行分步实施。可以首先对房地产用地以及土地出让金久拖不交的项目用地进行依法处置,然后对其他闲置土地进行全面处置。

4、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闲置的。可以采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标准另行制定。也可以采用批准延期开发或者置换等面积同用途的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两种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XX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以及《XX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九条执行。

四、收回处置程序

1、由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2、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

3、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函告抵押权人。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5、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告市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6、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所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全部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或者纳入政府储备,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

五、时间和任务要求

各区(镇)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用地进行认真清理,对未按规定建设,符合闲置土地的项目,列出用地清单,逐宗进行核实,并按时段、分类提出拟处置意见,明确处理方式和时限,并落实相关责任人,报市国土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闲置土地发生时间在202_年12月1日前的,各区(镇)的拟处置方案须由202_年2月1日前提出。利用一年时间,在202_年12月1日前全部按规定清理处置结束,今后市委、市政府不再下达各区(镇)盘活存量土地的任务。

2、对于202_年12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闲置土地,自发生当日起一个月内根据不同情形,按规定逐宗处置结束,满二年的按规定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落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镇人民政府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区(镇)也要成立由政府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镇长为副组长,并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力度不大或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将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甚至暂停供地。市国土局要正确加以指导,加大监管力度,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七、XX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参照本意见实施。

二OO年月日

第三篇:xx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闲置土地处置近期工作情况

一、工作进展

根据xx市202_年闲置土地专项处置工作方案要求,去年以来,我局会同市规划、住建部门,根据宗地周边的市政配套、区域详细性规划等对闲置土地进行了逐宗认定,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督促业主单位和协调各部门积极推进已出让未开发土地动工建设。

去年以来,我市已动工建设消除闲置状态的土地20宗,面积 亩。已依法收回的 宗,面积 亩;正在实施收回的2宗,面积 亩;已申请办理报建手续的 宗,面积 亩;已申请办理规划条件调整手续的 宗,面积 亩;已完成闲置处置的 宗,面积 亩,已完成规划报建的 宗,面积 亩。今年以来,我局对已出让未开发土地加大力度督促限期报建动工开发,对 宗未开发土地发出《敦促开发利用通知书》,并多次到业主单位督促加快报建进度。目前,已出让未开发土地已消除闲置状态的土地 宗,面积 亩。

(一)对正在实施收回的 宗 亩闲置土地。目前,其中宗地已与我局签订收回合同,宗进行挂账收回现在准备收回,宗已报市政府拟收回。

(二)对已申请报建、已申请办理规划条件调整手续及其他属自身原因闲置的 宗 亩闲置土地。我局针对各宗地不同情况下发了《督促闲置土地开发利用通知书》,分类督 促处置,并进了个别约谈,且对正在办理规划条件调整手续的宗地发出《听证告知书》,征收土地闲置费。经我局督促,涉及 整改的 宗地,均在去年进行了动工建设,其余闲置土地的业主也较为积极,目前绝大部分已启动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或报建手续,并承诺按期开工建设,目前已征收土地闲置费 余万元。

(三)对存在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及其他原因影响建设的33宗 亩闲置土地。目前,辖区政府已积极对各宗地的征地遗留问题开展调查协调工作,并会同业主加快征地拆迁工作。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部分闲置用地企业没有积极开展报建工作,在我局发出《督促闲置土地开发利用通知书》及对其督促约谈后仍未进行规划报建,在推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方面存在消极态度。

(二)部分闲置用地企业反映,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时间过长或难以通过审批,个别用地单位的规划设计方案经多次调整修改后仍未能通过市规委会,认为是导致其用地未能按时动工建设的主要客观原因。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公告闲置土地认定情况,推送闲置土地信息。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将闲置土地认定情况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并向工商部门、金融部门推送闲置土地信息,将企业违约情况录入企业的诚信清单。

(二)进一步加强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一是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应缴交闲置土地费的,依法收缴闲置土地费并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开发协议》。二是对拒不落实处置措施的,在门户网站和xx日报向社会公示,同时向工商部门、金融部门推送其闲置土地信息,将企业违约情况录入企业的诚信清单。三是对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限期内仍不进行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依法启动收回程序。

(三)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加强联动,为业主做好服务,加快审批,为办理动工建设手续提供绿色通道,并督促和促进业主加快动工建设,盘活存量土地,促进未开发土地动工建设。

第四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模版)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盘活存量、以用为先、依法处置、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预防闲置土地,跟踪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利用情况。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土地进行举报和反映情况,了解闲置土地处置进展。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涉嫌闲置土地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八条

经调查核实,土地使用者的行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第九条

《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使用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相关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构成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和责任;

(四)限期动工时间;

(五)其他要求纠正事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15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属实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土地使用者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一)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二)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三)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四)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五)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六)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动工纠正和提出证明材料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

第十三条

《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使用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相关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及原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土地使用者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的,应当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并同时公开闲置原因。

闲置土地在没有合理利用或者依法收回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示。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地方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示。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五条

《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下达后,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限制土地权利措施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参与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并征求有关司法机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按规定约定动工、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延长动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按新用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新用途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土地使用者重新开发建设。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调整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置换土地可以按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土地闲置满1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二)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37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土地使用者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八条

对因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造成的闲置土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达成一致后,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程序处置。处置方式可以采取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以根据地方实际规定其他处置方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土地使用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土地使用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使用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必须盖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印章。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证书。土地使用者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安排闲置土地。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使用闲置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闲置土地。第二十四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五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必须在2年内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已经实施征地的,必须在2年内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供应土地,必须依法履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手续,安置补偿义务履行到位,他项权利依法解除,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基本条件。

对没有明确的地块位置、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第二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开工、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在现场上牌公示项目开工、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

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因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义务或者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项目动工迟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等部门,纳入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前,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申请。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适度核减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农转用审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在2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

(二)在土地权利不清、手续不齐、安置补偿义务履行不到位、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违规供应土地的;

(三)擅自同意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

(四)擅自办理闲置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存在超越、滥用法定职权、事实调查认定不清楚、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明显不当、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未动工:是指依据已批准的施工图建筑基础未达到±0.00标高的情形下停止开发建设的行为。

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三十三条

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处置方案时,应当会同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交由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处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进入处置程序的闲置土地,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第五篇: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最新修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2_修订)

现行有效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发文日期:202_年06月01日 生效日期:202_年07月01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2_修订)国土资源部令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2_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2_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

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构成闲置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

第十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三)认定土地闲置的事实、依据;

(四)闲置原因及认定结论;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一条

《闲置土地认定书》下达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名称、闲置时间等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汇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闲置土地信息,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闲置土地在没有处置完毕前,相关信息应当长期公开。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撤销相关信息。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十二条

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

(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闲置土地,依照本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作出征缴土地闲置费、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决定的种类和依据;

(四)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自《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不交回土地权利证书的,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一)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

(二)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三)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二十条

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实地现状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应当就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规定。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时间应当综合考虑办理动工开发所需相关手续的时限规定和实际情况,为动工开发预留合理时间。

因特殊情况,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或者约定、规定不明确的,以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实际交付土地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及时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动工开发、开发进度、竣工等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恶意囤地、炒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闲置土地信息按宗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备案。闲置土地按照规定处置完毕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

闲置土地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不得采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方式处置。第二十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第二十七条

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对闲置土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设用地、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第三十一条

集体所有建设用地闲置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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