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设立高等教育机构的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内容
福建省教育厅
一、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依法设立学校性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国务院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6]108号)
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更名问题的通知(教计[1993]55号)
4、关于印发《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2001]高9号)
5、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分级审批、分工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教[1998]社办13号)
二、申报程序:
(一)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报程序
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 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部批准
(二)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
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
(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申报程序
行业部门举办:举办者→行业部门→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
社会力量举办:举办者→各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批准→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
1、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
3、学校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1)学校名称、校址;(2)办学宗旨;(3)办学规模;(4)学科门类设置;(5)教育形式;(6)内部管理体制;
(7)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8)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9)章程修改程序;
(10)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4、学校发展规划。
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及配套规划:(1)校园建设规划;(2)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学科(专业)建设规划;(4)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规划;(5)资金筹措计划。
5、学校近期拟设置专业,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近期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等。
(2)设置专业的相关的办学条件(如教学仪器设备、办学场所等)。
(3)任课教师名单、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师资管理处确定)。
6、资信证明材料,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或公民个人身份、资格证明。(2)验资机构出具的学校建设资金验资证明、资产产权关系证明。(3)学校筹建的经费证明及经费来源渠道的证明。(4)有效的校园土地、校舍房产产权证明。
8、其他必须的有关文件或证明。
(二)申办及申请筹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材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3、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以上第1条和第2条(3)、(4)、(5)项规定的材料。
4、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5、同时,还应提交:
(1)办学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同意办学函;
(2)可行性论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考察意见材料;(3)学校发展规划及配套规划;(4)学校近期拟设置专业;(5)举办者相关资信证明材料。
四、受理及审批时间:
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或筹建高等职业学校
1、申报材料于每年6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 2、7-8月份对申报的进行初审并提交省教育厅厅务会议讨论; 3、9-10月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专家实地考察及表决; 4、11-12月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经省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教育部备案或批准。
五、审批权限:
1、高等职业学校:根据《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高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申报材料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
举办者报送省教育厅的申报材料由省高等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负责审核,省高等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派出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议,并提出书面考察评议意见供省教育厅厅务会议研究,最后由省高等院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专家投票表决。凡办学条件基本具备但目前还不能正式组建标准的,由省教育厅负责批准其筹建;已具备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2、专修学院:参照《福建省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实施办法(试行)》,专修学院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报材料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举办者提出申请后,由设区市教育局出具关于申报专修学院的函件。由省教育厅根据其办学条件的实际情况,负责批准其筹建或组建。
第二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注销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地、州、市(兵团)司法局提交注销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由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
(二)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表》;
2.注销决议或决定(提交终止合伙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
4.注销公告(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5.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印章及全体律师的执业证原件; 7.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合伙人、个人所负责人、国资所主管部门分别对应承诺);
8.处理情况报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注销的如是分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注销的如是国资所,该报告应由该所主管机关出具); 9.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对其所设立的分所存废提出处理意见和承诺
二、受理
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销律师事务所申请事项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查、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至三十条。
四、审核、公告
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司
法局提交注销申请材料,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查,审查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注销的决定。受理机构: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办公电话: 0991-2956455 办理时间:10:00—13:30;16:00—19:00(周六、日休息)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626号
第三篇: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索 引 号:000014348/2008-05263
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省财政厅发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名称: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文号: 无主 题 词: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二、法律依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2号令)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书及附表一式四份;
2、初步审核受理;
3、全面审核并予以公示;
4、下达批准文件;
5、颁发评估资格证书。
四、办事条件:
(一)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合伙设立;
2、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合伙人);
3、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上。
(二)设立公司制的资产评估机构,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由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出资设立;
2、有8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含股东);
3、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五、承诺时限: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数量限制:无。
八、审批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出资证明;
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5、省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
6、合伙人或者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的证明材料;
7、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
9、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10、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11、内部管理制度。
12、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的,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机构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简历、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
第四篇: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②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③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④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2、申请条件的依据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培发[1995]54号)
3、申请方式
由主办方提出建所申请,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4、申报材料
①建立鉴定所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②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表(一式三份);
③鉴定所各项管理制度;
④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的文字资料; 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5、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1、受理(条件)标准
提出申请的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受理(条件)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3、受理岗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经办人员
4、岗位职责
①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②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③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相关文书。
5、受理审查时限:自接受申请之日起五日内。
三、审查
1、审查标准
①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②必须符合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建设规划和符合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条件》的规定;
③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和管理能力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并配备用于管理的计算机;
④具有与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及能够提供操作技能鉴定所需要的原材料;
⑤具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2、审查依据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管理办法、规程》(京劳培发[1995]102号)附件一《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3、审查岗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经办人员、主管处长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估评审。
4、岗位职权
①专家评审组按照评估标准进行审核,编写审核报告;
②经办人员:对申请材料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③主管处长:对申请材料、评估过程进行审查,根据经办人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需延长期限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5、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不含专家评估审核期限),依法可延长10日。
四、决定
1、审定标准
① 同审核评估标准。
②专家评估审核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审定岗位及职权
处长:根据经办人、主管处长的审查意见,审核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3、审定结论及送达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4、结论公示:行政许可决定在公告栏内公示。
5、决定送达时限:自行政批准之日起10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延续程序要求
1、《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法人、法定代表人及地点需要变更的,由主办方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对于《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由主办方在许可证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有关变更或延续手续。
备注:办理机构: 市劳保局职业技能培训处
办公地址: 宣武区永定门西街5号
乘车路线: 乘坐102、14、40、66、百利宝、744、800等公交车在游泳池站下车
联系电话: 63167913 监督电话: 12333、63182700 相关网址: http://www.teniu.cc 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发布公告;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2、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并制发相关文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制发相关文书
3、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9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附件一: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审批表
附件二:申请、受理、审查所依据的相关规定及规程
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2008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程序2008
一、审批权限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投资总额大小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商务部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需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3.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属鼓励类且无需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1.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中方或外方投资者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合资(合作)者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用权和防止重名。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报审批。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就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保、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发展改革员会)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中外投资者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合同、章程的申报审批及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将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报送审批部门(商务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审批。审批部门在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等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营业执照的申领。中外投资者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署日期为合资(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二)设立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独资企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只需填写《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向审批部门(商务部或地方相应政府机构)申请报批。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经批准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还需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如到银行开立外汇及人民币账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办理海关登记;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管理登记;到商检局办理商检登记;到劳动局办理招工、招聘手续,境外人员就业手续等。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程序及所需文件示意
步骤批准部门应提交的文件证书
1.项目建议书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资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中方主管部门同意的项目建议书;外方资信材料。
——
2.可行性研究报告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机关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中外方签署的可行性报告;立项过程所报文件复印件。——
3.合同、章程商务部或
地方相应政府机构立项及可行性审批所报文件;审批机关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复;中外双方的工商登记注册及资信证明;合同、章程;各方董事任命名单。《批准证书》
4.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审批机构的批文;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董事会名单。《营业执照》
5.税务、海关、外汇、银行登记税务、海关、外汇、银行获得批准证书后,30日内到所在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企业代码、税务、财务、海关、外汇等相关手续。各种登记
说明:1.上述审批程序既适用于生产性企业的设立,也适用于各服务性企业的设立。
2.目前一些省市对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进行合并审批。
(三)“一站式审批”和“一条龙服务”
为方便中外投资者办理审批手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目前,许多地方政府可提供“一站式审批”,商务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采取联合办公形式,对外商投资事项进行集中受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均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全过程的服务,即“一条龙服务”。例如在前期帮助寻找合作伙伴;协助选择厂址;编制项目建议书并代理上报;代办企业名称登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拟合同、章程,代办申请营业执照;中期可代办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用地、环保、消防以及公用事业等有关建设手续和协调工作;后期可代聘员工,提供相关信息等服务。此外,咨询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三.对注册资本额及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有明确规定。
(1)对最低注册资本额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公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根据不同行业的性质有不同的规定,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能低于50万元人民币。
根据目前有关法规、规章,对外商投资某些行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如下的要求:
a)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b)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投资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c)外资银行、合资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d)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e)合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f)从事广告业的合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
g)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h)国际货运代理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
i)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j)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人民币;
(2)对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间比例的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有如下规定:
a)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b)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c)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d)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e)如果外商投资企业遇到特殊情况而不能按上述规定执行时,可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报告,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3)对出资期限的规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合同、章程中及外资企业在章程中必须明确出资期限,如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审批机构不给予批准,登记机构也不给予核准登记注册。
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期限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次性缴清出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另一种是分期缴付出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能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其余出资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清。具体规定如下:
a)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b)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c)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d)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e)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在合同经审批后,如果确实因为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缴资期限延期缴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和登记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