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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方不能申请工伤认定5则范文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20-66369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9 15:35:55 来源:网络

第一篇:受害方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受害方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2003年4月,曾某将自己的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汽车配件经营部,并以该经营部名义对外经营,每年向其缴纳400元服务费。5月5日,曾某个人出面聘请吕某为其驾驶该货车,吕某的支出费用全部由曾某个人负担。9月5日,吕某驾驶该车时因塌方坠入路边河沟,曾某和吕某死亡。10月24日,吕某近亲属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无证据证明吕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建立了劳动关系,曾某又不属于法定用人单位,故吕某死亡性质认定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建议通过民事法律途径解决。吕某近亲属不服上述认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实行道路运输许可制度,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车辆挂靠或承包具有运输资格的公司中从事运输工作。在挂靠或承包关系中,挂靠人、承包人所聘用的劳动者与被挂靠方、发包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受伤后是否享受工伤待遇,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有意见认为,吕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不属工伤关系的认定是错误的,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吕某间接与汽车配件经营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从曾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签订的合同看,曾某将自己的货车挂靠该经营部,车籍单位为该经营部。曾某虽以个人名义招聘吕某为驾驶员,但曾某是以该经营部的名义对外从事货运服务的,曾某个人并无资格从事货运工作,故汽车配件经营部是吕某法律上的雇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劳动法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护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后的保障权利,吕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笔者认为,吕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关系是正确的,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1.吕某与曾某之间是一种劳务关系。本案中,曾某以自己的名义招聘吕某为驾驶员,为其长期从事货物运输开车,双方之间是一种固定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务关系,但双方是否适 用劳动法调整呢?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关系,故曾某与吕某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调整。

2.曾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之间是挂靠关系。我国从事道路运输(包括客运和货运)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曾某未办理有关手续,以汽车配件经营部的名义对外从事货物运输,双方形成挂靠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合作合同关系。从民法关系上讲,双方是一种连带法律关系,即曾某对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汽车配件经营部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完全由经营部承担民事责任。

3.吕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吕某受雇于曾某,曾某虽挂靠汽车配件经营部,以该经营部的名义对外从事货物运输,但该经营部与曾某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合同关系。经营部每年仅收取曾某400元的服务费,其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介绍货源、代办手续、代收运费、代办车辆的有关证明、代交有关税费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一致,经营部从曾某的身上并未获利。而吕某的一切费用均由曾某直接开支,吕某与经营部之间并未直接发生任何法律关系,曾某是否雇佣吕某仅是曾某的个人行为,与经营部无关,也并不需要取得经营部的同意,故吕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之间未形成劳动关系。

虽然吕某与汽车配件经营部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吕某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吕某近亲属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要求曾某和汽车配件经营部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封素玲 彭永怡

第二篇:如何申请工伤认定[范文模版]

因工残疾能否得到工伤赔偿,如何申请工伤认

定?

咨询内容:

我舅舅是一个煤矿工人,上个月煤矿里面塌方导致他盆骨粉碎性骨折,初步估计是九级伤残。我舅舅家就靠他一个人的收入生活,请问这种情况我舅舅能不能得到工伤赔偿呢?如果我们要申请工伤认定的话应该怎么做呢?

邹强律师解答: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关于工伤赔偿和工伤认定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您的舅舅只要属于上述情况,就可以要求工伤赔偿。

如果您要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2、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单等)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

5、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第三篇:工伤认定申请必备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必备材料

1、申请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病例首页

4、劳动合同

伤残鉴定:

1鉴定申请表4份

2、照片四张

3、工伤认定书一张

4、病例一份

申请时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一寸)一张;

3、因工受伤首诊病历材料并加盖医院章、门诊病志材料须有诊断书、原始及近期影像学报告、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患职业病人员须有职业病专业医疗机构提供的职业病病史证明材料和职业病诊断结论。

5、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鉴定需要,要求申请人准备的其他材料。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注:勘查人与绘图人不能为同一人)

住所地户口簿或居住地证明。

驾驶证、行驶证。

考勤表。

第四篇:工伤认定如何申请

工伤认定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手续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如何进行工伤认定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2、《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3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6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交通事故的)8

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受伤员工委托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属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企业(单位)申请程序

1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应在 24 小时内口头或电话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保障局报告,并在 15 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员工伤(亡)事故后 30 日内提交《海东地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办理工伤认定应向海东地区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53、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64、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5、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7、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 员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怀疑有致残的,应向市医务劳动鉴定部门提出伤残

(等级)鉴定的申请,领取鉴定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标准发生争议,可持工伤认

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受伤前月工资表等材料到市社保局仲裁办申请工伤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五篇: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

设定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理条件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所需材料目录

(一)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2份。(附件1)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无劳动合同书的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工伤事故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及住(入、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

6.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等相关申请工伤认定的材料;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9)适用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的,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工伤认定简易程序申请表》1式4份。(附件2)

(二)个人申报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1式1份。

2.劳动合同书复印件1份;如无书面劳动合同,则提供其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1份;属于死亡事故的,应提供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有关反映死亡事实的证明材料、医院急救出诊记录。

4.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企业登记电脑咨询单1份。

5.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6.受伤害职工的原始病历复印件1份。

7.2名以上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各自出据的书面证言,并附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3)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在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8)由伤亡职工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与伤亡职工有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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