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淡水水产研究所河蟹新品种定点繁育与蟹种培育基地(本站推荐)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河蟹新品种定点繁育与蟹种培育基地
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中华绒螯蟹“长江1号”(新品种登记号GS-01-003-2011)、“长江2号”(新品种登记号GS-01-004-2013)(以下称“长江1号”、“长江2号”河蟹)河蟹新品种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定点繁育与蟹种培育市场秩序,确保河蟹良种种质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及《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从事“长江1号”、“长江2号”河蟹新品种定点繁育、蟹种培育单位须为经工商注册的公司、农民合作社或养殖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信经营,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4.具有适合河蟹苗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场所与水域,基础设施设备及技术队伍完备;
5.定点繁育基地应集中连片、布局合理,水域面积800亩以上,其中育苗面积200亩以上,蟹苗年生产能力6000 kg以上;蟹种培育基地面积100亩以上,蟹种年生产能力15000 kg以上。
第二条 申请“长江1号”、“长江2号”河蟹新品种定点繁育与蟹种培育的单位,定期向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河蟹新品种定点繁育基地(蟹种培育基地)申请表;
2.《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有关土地权属、租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条 定点繁育与蟹种培育单位提出申请后,由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生产基地进行考察,根据专家考察结果,确定河蟹新品种定点繁育与蟹种培育单位并在网站公示,并与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签订技术服务协议与种苗质量承诺书,并按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统一要求制作标牌。
第四条 定点基地实行年度许可制。每年1月份确定年度定点繁育单位,当年12月底自动失效;每年5月份确定年度蟹种培育单位,次年4月底自动失效。定点繁育或蟹种培育单位在有效期满后若未继续提出次年度申请,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将予以注销并公示。
第五条 定点繁育基地所用河蟹亲本须来自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指(认)定的“长江1号”、“长江2号”河蟹亲本保种、培育基地。其中雌蟹最小规格须125 g/只以上,雄蟹最小规格须175 g/只以上,严禁掺杂其他河蟹品种亲本。蟹种培育基地的蟹苗须全部来自“长江1号”、“长江2号”河蟹定点繁育基地,严禁掺杂其他河蟹品种蟹苗。
第六条 定点繁育及蟹种培育单位实行苗种生产档案管理制度。档案记载的信息应真实、连续、完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亲本或蟹苗的来源、数量、规格;水温、溶氧、pH值、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检测情况;饲料、渔药及其他施用物品等的来源、名称、使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检疫、监测、消毒情况;蟹苗或蟹种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蟹苗或蟹种销售时间、去向、数量等;部、省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定点繁育及蟹种培育单位须建立健全相关基地规章制度及安全生产守则。其主要包括目标管理、财务管理、技术管理、档案管理、物品(渔药、饲料、添加剂等)管理、销售管理及安全生产守则。
第八条 定点繁育及蟹种培育单位须严格恪守行规及法规,确保所生产蟹苗或蟹种种质质量稳定、可靠,销售前提供相关检验检疫报告。
第九条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并对定点单位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将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河蟹新品种定点繁育或蟹种培育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定点繁育或蟹种培育单位单方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指(认)定地点购买“长江1号”、“长江2号”河蟹新品种亲本或蟹苗的;
2.弄虚作假,以常规品种冒充河蟹良种或以小充大、以次充好的; 3.施用国家严令禁止的渔药或其他化学用品的; 4.故意销售劣质蟹苗或蟹种的; 5.有损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形象的行为或其他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本管理办法由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负责解释。自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起暂行。
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