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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10092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5 12:54:1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石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 约谈对象。市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和主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八)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单位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报。

第七条 约谈组织。约谈由市安委办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监察局、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

约谈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对被约谈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市长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约谈;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

第八条 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

(一)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市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二)市安委办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的事由;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4.约谈小组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对象。

(五)被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如期按规定不报告的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责任追究。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政府文件或新闻媒体曝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对象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上限处理,追究被约谈对象责任。安委会要将不履行约谈义务的企业情况存档备案,视情节严重程度,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直至关闭该企业。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第二篇:岑巩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岑巩县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县、乡(镇)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多次发生一般或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乡镇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问责谈话。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乡镇;一个月发生2起、或一个季度发生2起、或一年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事故的乡镇;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事故查处不力、或迟报漏报、或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拒不执行有关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指令的;乡镇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

约谈人员包括: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人;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指出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五)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约谈分级。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或安委会主持对乡镇政府、县内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二)乡镇人民政府主持对辖区内各村委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五条约谈由人民政府或安委会、监察、安监、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人员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相关部门对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汇报。

(四)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组织单位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八条约谈时限。

(一)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5日内。

(二)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

第九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自202_年2月15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公司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存在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见谈话。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约谈:

(一)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的;

(二)发生重伤事故的,频繁发生轻伤事故的;

(三)安全生产问题较多,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的;

(四)发生对社会影响较大事件的其它情形。

发生

(一)、(二)、(四)情形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约谈对象约谈。发生

(三)情形的,由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与约谈对象约谈。第四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事故或存在问题的项目经理、分包单位负责人;

(二)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前,公司向被约谈单位发出约谈通知。被约谈单位按照约谈通知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内容包括:约谈事项基本情况、经过、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采取的措施,安全生产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对事故的情况或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内容 包括:原因及处理经过,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吸取的教训和采取的措施;

(二)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形成书面约谈记录。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当在约谈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质安部写出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报告。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仍不采取改进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安全质量管理部 202_年1月1 日

第四篇: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xxx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贯彻执行xxx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项目经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2、约谈对象

(1)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负责人;(2)发生三类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3)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4)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队组负责人;

(5)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6)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7)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3、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4、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5、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立即组织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6、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经理办公室主任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7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经理办公室。

7、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8、项目部各部室、区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x项目部 202_年4月15日

第五篇:《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并抓好实施。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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