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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20-44640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3 21:43: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国资办[2002]13号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2002-0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的通知

(2002年1月18日深国资办[2002]13号)

为了加强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活动的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我办制定了《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规定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活动的管理,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质押或发行企业债券质押;

(二)用于质押的国有股不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

(三)国有股用于国有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质押;

(四)质押国有股数量未超过国有股股东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质押已进行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有符合规定的资金用途和还款计划;

(六)质押经股东单位董事会审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级资产经营公司或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提交备案的文件;

(二)国有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的证明文件;

(三)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的审议决定;

(四)质押协议副本;

(五)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六)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区属国有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属国有股股东按照产权关系向所属资产经营公司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

(三)(四)

(五)(六)项规定的备案材料;区属国有股股东向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本规定第三条第(二)

(三)(四)

(五)(六)项规定的备案材料。

(二)市级资产经营公司和各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股股东的备案申请及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国资办。

(三)是国资办对国有股股东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五条 第五条 经市国资办备案的,由市国资办签发《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见附件)。申请单位凭该表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 第六条 国有股质押后有关信息披露和债务清偿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第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二年一月二十日起实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

【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国资办[2001]243号 【发布日期】2001-12-30 【生效日期】2001-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0日深国资办[2001]243号)

为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文)和《转发关于进一步加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书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文)的精神,我办制订了《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贯彻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附件的通知》(深府[2001]8号文,以下简称《意见》)和《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实施意见有关配套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1]42号文,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的精神,落实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的有关政策,规范市、区属国有企业认定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适用《意见》和《补充意见》中有关政策的市、区属国有企业,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申请资格认定。

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属国有企业包括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子公司及其他市、区属国有企业。

下列企业是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

(一)企业产权直接隶属于市、区级资产经营公司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全资企业;

(二)市、区级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比例为51%以上(含51%)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者市、区级资产经营公司的股权比例为25%以上(含25%)、为第一大股东、且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

下列企业是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的子公司:

(一)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所属的全资企业;

(二)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的股权比例为51%以上(含51%)的绝对控股企业,或者市、区属国有一级企业的股权比例为25%以上(含25%)、为第一大股东、且有实际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

其他市、区属国有企业是指不符合本条第二、三款条件,但其股东的市、区属国有净权益累计达到50%(含50%)以上的企业。具体计算方法为:拟认定企业各股东的市、区属国有股权比例×各股东在拟认定企业所占股权比例之和。

第四条 第四条 在计算股权比例时,经国家批准债转股的市、区属国有企业中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计为市、区属国有股权。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条件的市、区属国有股权或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该企业的资格认定申请暂不受理。

第六条 第六条 向市国资办申请资格认定,应当明确与拟认定资格企业相关的各级产权关系和市、区属国有股权比例情况,并按下列情况逐级办理审核手续:

(一)市属全资、独资和控股的企业,由上级产权单位、资产经营公司(含授权经营集团)逐级审核,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该报告所述产权、股权比例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二)区属全资、独资和控股的企业,先由其各级产权单位逐级审核,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该报告所述产权、股权比例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再报区国资办审核,由区国资办在申请报告上注明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三)非市、区属全资、独资和控股的企业,由其各市、区属国有股东在申请报告上注明该报告所述本股东的股权比例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第七条 向市国资办申请国有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供以下资格:

(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国有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报告;

(二)企业工商登记证明资料原件、已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供核查);

(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与申请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相关的股东企业工商登记证明资料原件、已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供核查)。

第八条 第八条 经市国资办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关政策适用企业资格证明》,企业凭资格证明按照现行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政策落实事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市、区属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关政策适用企业资格证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尽职管理要求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项目尽职管

理基本要求

(2012年9月)

根据《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操作流程》、《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业务授信原则及风险控制基本要求》以及公司关于信托项目尽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信托项目的尽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条 业务部应当在信托计划推介前(单一项目为放款前),签署完毕信托财产运用文件并办理完毕股票质押登记手续及公证手续。

第二条 信托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在项目成立后将该项目的本金规模、股票质押价格、质押数量、保证金追加价格线等告知风险部,风险部负责建立和更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项目风险预警监测表》并按周向公司领导报送。

第三条 信托项目管理部门应设立固定岗位,逐日监控本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项目的标的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二级市场收盘价触及保证金追加线的1.2倍时,应上报部门总经理,并及时与保证金追加义务人取得联系,必要时向该义务人发送风险提示函。

信托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价跌破保证金线的当日以传真、录音电话、公函等方式,向保证金追加义务人发出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函。

第四条 信托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对质押股票逐日盯市,动态掌握上市公司发布的消息,及时掌握债务人(包括融资人、担保人等交易对手,下同)所持上市公司股票持有及出质情况。

质押股票发生送股、配股、分红等情况后,信托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调整补仓线价格并将相关信息报送风险部,调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托项目风险预警监测表》。

第五条 信托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动态掌握上市公司所处行业政策及竞争格局、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经营情况、业绩情况、股东变化情况;定期对质押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和压力测试。

第六条 项目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应当适时收集尽职管理的证据。尽职管理证据是信托项目管理档案的重要内容,具体见《信托项目档案管理要求》。交易对手信息发生变动,应要求交易对手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存入档案,同时在信托业务操作系统和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中更新交易对手信息。第七条 信托项目管理人员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对所管理的项目进行双人现场风险排查,并按照《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信托项目风险排查基本要求》撰写和提交信托项目风险排查报告。

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对发现的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运行的重大问题及风险隐患,应当如实向公司报告,不得隐瞒,并按公司相关制度和程序研究、制定化解和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必要时应启动信托项目风险处置预案。重大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①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

②债务人或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诉讼;

③自然人债务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④债务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负债出现逾期; ⑤债务人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⑥上市公司受到监管部门的立案调查或其他重大处罚;

⑦上市公司发布重大负面公告; ⑧影响债务人资信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为掩盖风险,单独或伙同他人编造、涂改、变造、伪造、粉饰有关信息或资料。

②采取其他措施隐瞒、掩盖信托项目风险。③自己或授意他人降低风险评估标准。④自己或授意他人粉饰风险排查报告。⑤出具不真实的风险排查报告。

第十条 参照《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及《中原信托有限公司资产风险分类以及呆账准备金提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风险程度,信托财产风险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个类别。其中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类信托项目五级分类的识别原则为:

正常类信托项目: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的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充足理由怀疑交易对手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质押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未跌至保证金追加价格线以下或者虽跌至保证金追加价格线以下,但是交易对手能严格履行保证金追加义务的。

关注类信托项目:尽管股权质押融资项目交易对手目前尚有能力偿还融资成本,但存在一些可能对足额按时偿还融资本金的不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市场或政策变化严重影响交易对手正常生产经营;

②交易对手的股权结构以及法定代表人变化,对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③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影响其履约; ④质押股票被司法冻结的;

⑤交易对手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已经发生逾期现象;

⑥出现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明显迹象; ⑦出现不能按时、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追加质押股票的;

⑧其他危及信托项目运作安全的情形。

次级类信托项目:信托项目或交易对手依靠其正常经营已无法足额按时偿还债务或按约定履行支付保证金义务,即使处置质押股票,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股权质押融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①信托项目发生逾期、部分逾期的时间超过90天但少于180天;

②信托财产出现损失或部分损失。

可疑类信托项目:信托项目或交易对手无法足额支付债务,既使采取相应措施,也要造成较大损失的项目。

损失类信托项目: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收回极少部分的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正常类”以外的其它类别的信托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理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努力将风险或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特别管理措施至少包括下列措施:

①适时监控信托项目的运行和交易对手的情况; ②按照信托财产运用文件的约定,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剩余债权;

③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④处置质押股票;

⑤追加质押股票,或追加其它担保措施; ⑥追加其他抵(质)押物,降低综合抵(质)押率;

⑦提请经办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⑧按照《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处置突发事件紧急预案;

⑨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第四篇: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民〔2010〕1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及市政府《深圳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2010—2012年)》(深府办〔2010〕19号),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规范社区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深化社区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并在街道或社区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非营利性、公益性、服务性或互益性的社区社会团体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社区社会组织的登记和备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

(二)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三)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负责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是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区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区社会组织进行指导;

(二)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

(三)协助登记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5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元人民币,但行(事)业规定有最低限额的除外;

(五)有规范的章程;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

(二)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文件。

第八条 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尚未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登记条件,但能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团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业务范围的反映+社团性质的标识名称”,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区)+街道名称(+社区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会团体须有10名以上的个人或单位会员);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材料抄送社区社会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

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区民政部门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深圳市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区民政部门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

第十五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六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

(二)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三)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四)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五)不按规定办理备案事项变更;

(六)设立分支机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第十八条 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区社会组织财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财产应在街道办和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其所在区域的同类型社会组织。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单位依法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和类别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形成横向分类负责、纵向按级负责、条块职责清晰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与监督管理一体化网络系统。

第二十条 登记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定期交流社区社会组织情况,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工作,提高登记、备案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第五篇: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盐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4年1月6日)

深盐府办[2004]1号

《深圳市盐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确保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总结我区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控制疫情蔓延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我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组织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体系和村卫生所(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功能,充分发挥全市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的作用,全面加强非典的日常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认真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二)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部、广东省、深圳市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的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三)属地负责

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总责;非典应急处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级负责制;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在区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争取各部门支持,以及全社会和公众积极参与,共同做好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

(四)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一级疫情、二级疫情、三级疫情、四级疫情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等级的疫情发生时,启动相应级别的防治方案。

(五)快速反应

加强防治专业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发生非典型肺炎疫情后,能够迅速采取果断、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及时救治病人和疑似病人,控制和隔离密切接触者。

(六)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规范操作规程,加强科研指导,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确认、疫情分级与管理

(一)病例确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由市诊疗技术专家小组进行确认。

(二)疫情分级(深圳市):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

一级:其它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二级: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它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三级: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四级: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

(三)疫情的分级管理:

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区防治非典指挥部的指挥下,及时、迅速、有效地开展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出现首例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向市卫生局报告,请求支援,接受市委、市政府的统一指挥。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指挥决策机构

成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由区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决定本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门的防治组织机构。

二、领导小组与专家指导小组

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协调小组、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

(一)防治工作协调小组

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区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防保科、医政科、各院(站)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和联络、落实各项具体防治工作。

(二)专家指导小组

1、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病例诊断、疑难危重病人抢救、医院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等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和疫点调查的技术支持。

3、消毒杀虫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全区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的消毒隔离技术支持和院内消毒效果强化检测,指导医务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负责疫点的随时和终末消毒工作以及相关技术支持。

4、病原学检测技术指导小组:由卫生检验人员组成,指导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样本采集、运送工作。

三、机构职责

(一)区卫生行政部门

1、成立区卫生局SARS防治工作协调小组,领导防病工作,具体指挥开展SARS防治工作的实施、协调和督查工作。

2、负责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和通报疫情。

3、组织制定本地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4、组织、协调卫生技术力量,防止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5、组织评估预防控制疫情的措施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6、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等工作。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确定监测点,建立监测网络,做好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

2、核实疫情,提出疫点和疫区划定、启动或终止建议,提出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参与实施。

3、承担病原体的采集和送检工作。

4、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储备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5、对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6、做好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

7、积极开展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

(三)医疗机构

1、成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医院防病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

2、指定收治病人的医疗机构要成立专家工作组,协同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疗救护专家指导小组开展工作,负责病人的诊断、报告、治疗和收治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治疗方案;每日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

3、加强医疗机构内的消毒隔离工作和医护人员的个人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预防疾病传播。

4、开展有关业务培训和指导。

5、做好有关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监督落实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2、开展对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区域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

3、会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健康教育机构

负责编制科学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宣传资料,搞好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其他传染病的防治知识,提高群众卫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健的能力。

(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协助疾病控制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社区居民个人防护;开展居民健康教育。

第三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应急响应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启动,非典防治指挥部其他工作小组在区防治非典指挥部的指挥下,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情控制工作。

(一)三级响应

一级、二级疫情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立即启动三级响应。

1、疫情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时,按甲类传染病报告时限的要求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经初步核实诊断后,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采取病人隔离治疗、病家消毒和医学观察等必要的防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采样检测,送市疾控机构检测。加强疫情监测,密切注意疫情动态。

3、医疗机构要严格做好病人的诊治、病房隔离消毒和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4、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人民医院收治病人,必要时请求市卫生行政部门调集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给予紧急支持。首发病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确认。

(二)二级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要立即启动二级响应。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医疗救治的需要,组织力量救治病人,动员本地所有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控制疫情发展。

2、向区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

3、做好卫生宣教工作。

4、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物资、技术支援请求。

(三)一级响应

四级疫情发生后,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指挥系统、技术指导小组做好工作。

(四)结束响应 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本次应急响应可结束响应。有关部门要做好总结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在结束响应7日内将书面总结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部分 信息管理与发布

一、疫情信息收集和分析

(一)疫情信息收集。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掌握卫生部、广东省、深圳市及兄弟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动态,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信息,报送相关资料。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应包含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

二、疫情报告

有关单位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要求的时限、方式、方法进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本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由市卫生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其它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泄露疫情信息。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需注明“机密”字样,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处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要注意保护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隐私权。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对人民群众健康、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对外交往的重大影响,各级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做到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盐田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指挥部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下设预防救治工作组、后勤保障组、治安维护工作组、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工作组、信息上报工作组、口岸工作组、教育系统工作组、外来劳务工工作组、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部队民兵工作组10个工作组和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

(一)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我区“非典”防治工作的总体协调、联系、调度和督办落实等全面工作。办公室内设应急值班组、信息组、综合材料组,成员由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及区卫生局有关人员组成。

应急值班组。负责制定全区应急疫情值班名单和联系电话;监督区直各部门、区属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各驻盐单位的值班情况;接到应急疫情报告,立即向相关值班组报告或通告。

信息组。负责每天收集区直各部门、辖区各单位防治非典情况,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负责收集国内外非典型肺炎防治研究最新动态;负责编写和上报《盐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简报》;负责收集有关数据资料,向相关部门传递辖区最新疫情处理情况。

综合材料组。负责每天对辖区防治非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为决策部门和领导提供科学的防治决策依据;定期编写《盐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大事记》;定期对盐田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

(二)预防救治工作组

预防救治工作组设在区卫生局,具体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消毒杀虫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处臵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病人的隔离救治措施,做好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疫情现场进行卫生处臵,提出疫情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各相关部门协同开展应急处臵,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使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必要时,提请区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组织科技力量协助攻关,支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三)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准备、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诊疗费用;负责全区预防“非典”工作所需物资的调配。后勤保障组要及时了解各部门和各医疗卫生单位承担防治任务及防治工作所需设备、物资等,做好需求分析与预测,提前做好需求计划和提出设备、物资的申请。对本地无法解决的急需设备物资保障问题,应及时与深圳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后勤保障机构联系。成员单位包括区卫生局、区物料采购中心。

(四)治安维护工作组

治安维护工作组设在盐田公安分局,负责做好非典防治的科学教育,避免市民不必要的恐慌;维护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严厉打击借非典名义进行坑蒙拐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用品、药品、器械等物资以及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物价控制和平抑工作,严厉打击哄抬物价、贩卖伪劣消杀、防护、清洁用品的商家和个人;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做好疫点、疫区现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成员单位包括区人力资源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盐田工商(物价)分局及盐田交警大队。

(五)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工作组

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工作组设在区经贸局(旅游局),具体负责督促各运输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搞好交通工具及其场所的消毒措施,对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必要时协助疏散人员、运送救援物资;负责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必要时劝阻或限制市民到疫区旅游;督促涉外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区经贸局(旅游局)、市交通局沙头角办事处。

(六)信息上报工作组

信息上报工作组设在区委宣传部,为媒体采访提供方便,保证社会透明度;安排媒体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市民自我防范能力;负责全区防治非典工作情况的报道工作。

(七)口岸工作组

口岸工作组分别设在沙头角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盐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具体负责加强边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及时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八)教育系统工作组

教育系统工作组设在区教育局,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含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教育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内的各项疫情控制措施;组织落实学校的各项消毒等预防措施;按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的相关要求,落实学校停课、停学等措施。

(九)外来劳务工工作组

外来劳务工工作组设在区人力资源管理局,负责落实工厂的非典防治工作,主要包括:加强工人的卫生素质教育和科学防治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教育;督促厂方加强对厂房和工人宿舍的通风消毒;督促厂方改善外来工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解决劳资纠纷关系,保持外来工的相对稳定性,避免人员流动;督促厂方做好工人健康体检工作。

(十)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

爱国卫生运动工作组设在由区爱卫办,负责动员、组织开展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消灭蚊、蝇、老鼠、蟑螂的孳生地,维护良好的市容卫生环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运动;督促检查辖区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情况。

(十一)部队民兵工作组

部队民兵工作组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帮助驻盐部队和辖区民兵组织的非典防治工作,帮助部队解决防治工作中碰到的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问题;动员部队和民兵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必要时动员部队和民兵组织协助维护社会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物资保障

医疗机构负责储备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仪器设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储备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器械、防护装备等。

三、人力资源保障

(一)组建专家队伍。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盐田区专家队伍,包括医疗救治专家组、预防控制专家组、病原学采样组等。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病例及接触者进行调查和取样,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二)开展培训工作。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非典型肺炎防病、治病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开展疫情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三)合理调配卫生人力资源。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疫情级别制定各种传染病、呼吸科、ICU等专业的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后,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由区卫生局统一调配。

四、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应急条例》的规定,配合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群众因猜疑引起恐慌。

(二)各街道办事处及其卫生服务机构应进一步开展科普和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疫情防控工作氛围。

五、监督与检查

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负全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以及本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防治工作实际,加强领导、监督与检查工作。

监督与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指挥体系、应急队伍建设情况;信息监测网络、医疗救治网络建立运行情况、医疗机构预防控制院内感染措施;物资储备和人员培训情况,消毒产品、医疗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防治措施不力、出现明显疏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并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六、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人事部、监察部《关于严肃纪律确保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建立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不接受制定隔离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流行病学调相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 疫情监测与控制

一、疫情监测点设臵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目前我区区级医院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监测点医院。监测点医院要开辟专门区域设立发热门诊,明确内部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发生。各医院门(急)诊建立发热病人筛查制度,要把有发热症状的病人及时引导到发热门诊,由年资较高、诊断经验丰富的医生接诊,并实行会诊制度和定时随访与排查制度,提高对发热病人的诊断水平,尽力将普通感冒、流感等疾病引起发热的病人与非典型肺炎病人及时区分,实现分诊治疗。

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统计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

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二、疫情的报告和反馈

医疗单位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要按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属地化管理等有关程序要求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方法详见《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指引》。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报告实行直报制度,应急响应期间的病例发病实行零报告制度。区疾控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各级医疗单位的疫情收集、上报工作,各医疗单位防保科负责本单位疑似病例的调查报告工作。报告内容按照“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报告卡”和“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项目进行填写。区疾控中心收到疫情报告并确认后,负责向市疾控中心和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特殊人群、重大疫情的报告

发生集体性疫情暴发或学校、托幼机构病例应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四、监测与控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

(一)监测信息报告与汇总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要按照市卫生局的安排,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要做好全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等资料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并做到每日报告。

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掌握国内外卫生机构、国家及有关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并撰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简报》,报有关领导及各相关部门参阅。

(二)流行病学调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照《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指引》,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同时,对密切接触者合并有发热及呼吸道症状的要实施医学观察。

(三)病例的分类及判定

本预案所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分类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观察病例。医学观察是指医疗机构在临床诊治中发现有类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症状、体征、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查结果,但尚不能判断为疑似病例的病人,按《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医学观察工作指引》操作。

(四)病人隔离治疗

1、观察病例的处臵: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观察病例时,要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观察病例时,尚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转送就近的监测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2、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隔离治疗:由指定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五)密切接触者处理

对与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执行各项处臵。

(六)标本采集

当疫情处于一、二、三级时,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要按照《深圳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样本采集与实验室检测指引》,采集痰液、血清等标本,并配合市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病人的咽漱液、鼻咽拭子样品标本的采集工作。当疫情处于四级时,医疗机构主要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采集上述样品。

医疗机构将上述标本密封后,臵于4℃保存,于采集后2小时内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

(七)消毒处理

医院门(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和疫源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引》执行。

第七部分 医疗救治

一、定点医疗机构设臵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由市卫生局指定东湖医院收治,外籍人员和儿童由市人民医院收治,本区医疗机构不得收治非典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区卫生局指定区人民医院为定点收治非典观察病例。

二、病人收治原则和方式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应立即请区专家组会诊;经区专家组会诊仍不能排除的,由“120”调度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市东湖医院隔离治疗。

各医院的住院病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观察病例,必须请市医疗救护专家组会诊。经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120”调度专用救护车转送市东湖医院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观察病例的,就地隔离观察治疗。

各医疗机构在就诊中发现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能的外籍病人,应立即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初步调查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会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采取消毒隔离等措施。

各学校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校医或学校保健科要做好筛查工作。设臵校医院的学校,按照非监测点医疗机构执行;未设臵校医院的学校,要将病人转至辖区医院诊治;区属医院按照监测点医疗机构的病例处臵流程执行。

第九部分 实验室检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门检验检测实验室,本区任何医疗卫生单位不得自行开展检测工作。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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