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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函格式
编辑:梦回唐朝 识别码:20-446399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03 21:38:3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复函格式

关于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反馈意见的函

宁食药监函〔2017〕307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根据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来函要求,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对《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下:

一、《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改为“向所在地市级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改为“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或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三、建议《条例》增加对互联网销售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的机关条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第二篇:复函

关于要求4#、5#楼开工复函

……开发有限公司

贵司2015年5月19日回函已收悉,我司决定将于6月中旬对4#、5#楼进行施工,施工中如因贵司高压线迁改原因影响到我司施工进度,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将由贵司承担,在我司实施前,请贵司书面形式确认。

特此复函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2日

第三篇:复函

关于恢复拍卖如何操作的复函

**拍卖行:

你公司《关于受委托拍卖时出现中止拍卖后恢复拍卖时是否需要重新发布公告的咨询函》收悉。函中反映的拍卖中止后恢复拍卖是否发布公告的问题,在当前的拍卖活动中成为拍卖当事人及司法、行政机关和理论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为此,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专门邀请国内合同法、拍卖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方面专家进行了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拍卖中止后恢复拍卖是否发布公告的问题在法律法规中并无禁止性规定。根据民商事法中“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性规定,就不是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决定做与不做,当事人做与不做都不违法。拍卖中止后恢复拍卖是否发布公告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可以选择发布公告,也可以选择不发布公告,发与不发公告都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拍卖程序符合法定程序,其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该规定表明拍卖师具有拍卖活动的主持权。作为拍卖活动的主持人,拍卖师有权宣布拍卖的开始、结束、变更和中止;拍卖师可以确定拍卖标的的起拍价,宣布和变更拍卖标的的加价幅度;在达到委托人确定的保留价以后,拍卖师对拍卖现场的最高应价有落槌成交的权利。本案中,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的情况代表拍卖企业做出拍卖中止的决定。

三、根据商务部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中止拍卖由拍卖企业宣布。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拍卖”。本案中,2008年10月29日拍卖日当天,拍卖会开始前,拍卖会场受到一帮人冲击并挤占了拍卖会场,虽然公安部门大力排解劝说,但秩序仍极为混乱,无法再继续召开拍卖会。这一事实就应属于本条所规定的“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情况。为防止出现意外,经集体研究决定,中止本场拍卖会,并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工作。拍卖人在应对这一拍卖中的意外事件中,处置果断,方法得当,并无不妥之处,而且是按照本条具体规定执行的,符合法定程序,应得到法律的保障。

四、拍卖中止后可以根据情况,恢复拍卖会。恢复拍卖时,重新开拍卖会的时间、地点应通知到原竞买人的范围内的每一个竞买人。如有竞买人主动放弃竞买的,应以书面方式表示。本案中,拍卖过程中的每次拍卖中止和恢复,委托方都书面通知了拍卖人。有一竞买人放弃竞买资格的,也是以书面的形式同意自行退出拍卖会的。因此,你公司在拍卖中止和恢复的程序上是规范合法的。

综上所述,拍卖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拍卖中止和恢复。你公司组织的本场拍卖会中,主体合格,程序合法,拍卖结果合法有效。建议你公司将我们的复函转交给各有关方面,相信一定会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同时也请你们把本案的进展情况,随时汇报给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我们将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专此复函。

2008年11月6日

关于中止拍卖后恢复拍卖时是否需要重新发布公告的咨询函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我行受某市潮阳区外事侨务局委托,拍卖区外事局已办妥国土证的(原中旅社财产)位于文光街道中华路1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受该市中旅社破产清算组委托,拍卖其财产即以上土地的地面建筑物及配套设备设施,以上二项标的整体拍卖。2008年10月13日在晚报上发布公告,2008年10月29日上午10时在金叶大厦八楼多媒体会议厅举行拍卖会。

为使拍卖会顺利进行,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领导有关部门亲临现场监督指挥,并部署警力做好防范工作。是日拍卖会开始前,拍卖会场受到自称文光街道兴归居委人郑光武等一大帮人冲击并挤占了拍卖会场,并张贴散布一九五五年的房产证,称其对委托拍卖财产有部分产权在内,由于拍卖会场被挤占。秩序极为混乱,虽然公安部门大力排解劝说,为防止出现意外,经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商务部令颁布的《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第(四)条“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的规定,中止当次拍卖会,并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工作。

当天下午,由于知悉当天闹事者已到法院起诉并已受理,根据区政府成立的区中旅社财产拍卖协调小组安排,委托方区外事局和中旅清算组及拍卖行一起到法院有关部门咨询,了解其诉求和将要拍卖的标的是否存在所有权或处分权争议,得到的情况是要拍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明确,证件完整,地面建筑物是中旅社以前自建的国有资产,而当事人诉求的物产已在五十多年前灭失,拍卖物和其诉求的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拍卖可以进行。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条文“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拍卖”并对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短期内恢复拍卖是否重新公告问题,我们专门咨询了中国拍卖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著名拍卖法专家田涛教授,得到的回复是中止拍卖2天内恢复拍卖不用重新公告,但必须是当场宣布中止并通知原有竞买人全部参加。经协调小组集体研究决定,10月30日下午3时重新开拍,会议结束后,在上午11时立即通知所有竞买人,至开拍前的下午2时半,应到会的竞买人8户,2户缺席并知悉1户竞买人正在广州赶回来的路上,不能依时参加拍卖会,故而经集体研究决定中止当次拍卖会。并决定拍卖会改期在10月31日下午3时重新开拍。以上每次中止和恢复拍卖,委托方都书面通知了拍卖行。

在拍卖会开始前,拍卖行书面通知了竞买人,同时竞买人也签名承诺,若不依时参加拍卖会,视为自行放弃竞买资格,并自行承担损失。应签名8户,除1户在今天上午已书面要求同意自行退出拍卖会,并已汇还其竞买保证金外,其余7户均签名作出以上承诺。10月31日下午3时,拍卖会准时开拍,7户竞买人经过40轮竞价,最后拍卖成交,竞得人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拍卖会是依法依规进行的,在程序上是合法的。

我们现就上述情况向协会反映:关于此次恢复拍卖,未再次刊登公告是否合法?请给予指导并答复。

第四篇:复函

复函的写法及范文

1.概述

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

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

2.写作要点:

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

(1)标题

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

(2)正文

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3)落款

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

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

3.例文

例文一

地质矿产部产于地热资源管理问题的复函

(地函184号)

山东临沂市人民政府:

临沂市汤头地下热水站负责人王泽清同志来信反映在地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部现作如下答复。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分类上属于能源矿产。地热能是地壳内岩石(固相)、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量。地下热水中的水仅是传递地热能的一种媒介、载体,它只能带出地热能的20%,因此,地下热水应属矿产资源。一结论在1991年8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地矿部联合召开的专家论证会上得到了与会专家和绝大多数部门代表的肯定。

临沂汤头的地下热水之所以有较高价值,就在于它的温度和有益元素,这是区别于普通地下水的关键。对于地下热水这一宝贵的矿产资源,应按《矿产资源法》对某进行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使其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

综上所述,地下热水的开采活动必须纳入《矿交资源法》的法制轨道。我部希望临沂市人民政府尽快对场头地下热水管理站的问题依法予以解决。

江苏省林业局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你司《关于征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草案修改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仅供参考。

一、关于《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建议将第五条

(二)中的“林地用途”改为“林业用地性质”;将第五条

(五)中的“优先权”改为“优先流入权”。

2.建议将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改为“接受林业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3.建议将第十三条中的“允许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改为“适合条件”。

4.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流入方有权对其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改为“流入方有权对其全部或部分林权依法进行再流转”。

5.建议将第十六条改为“流入方在流转期内对其在流入的林地上投入而提高林地生产能力的,因流转合同到期等原因,流出方依法收回林地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办法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协商解决。”。

6.建议将第二十一条中的“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7.建议将第二十二条全部内容删除。

8.建议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中的“以转让方式再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内容删除。

9.建议将第二十四条

(一)中的 “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改为“流出方和流入方的名

称或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将第二十四条

(七)中的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改为“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和林地投入补偿的处理”。

10.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改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公证、鉴证部门”。

11.建议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发包方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改为“发包方应当及时受理备案”。

12.建议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林地采取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改为“林地采取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的”;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内容全部删除。

13.建议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林业主管部门”改为“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

14.建议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改为“当事人依法协商解决”。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无修改意见。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第五篇:答复函

××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问题的函》的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你办《关于请解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指令书》的适用范围,《××法》和《××规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

二、关于×××问题。根据《××法》、《××法

》和《××规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三、关于预交申请执行费问题。根据我院《×××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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