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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原创笔记:《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合集)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20-657207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26 04:26: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听课原创笔记:《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听课原创笔记:《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

一、并购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包括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什么是并购?以及股权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及模式。

企业并购中资产并购的概念及优点、缺点、使用条件。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别等。

二、并购的实质

三、律师在企业并购中所起的作用。

大家或许对律师行业多少有些了解,就律师行业而言,什么样的业务能带来高收入呢?

大宗诉讼案件、公司上市业务、公司并购业务、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融资等是我们律师行

业高收入人群主要的经济来源。北京司法局公布:2005年度北京律师行业的营业收入突破60亿元,占

到了全国律师行业的1/3以上。而在这60亿中,80%的收入来源于非诉业务,诉讼业务只占到总收入的 20%。

我曾经在华润集团做过一些公司并购实务,我根据我在华润集团亲身经历过的一些比较重大的收

购并购的项目,把自己的所经历的体会和感受与大家进行交流和探讨,对自己的收购并购工作做一初

步的梳理和小结,由于我理论水平所限,错误与缺陷在所难免,请大家批评指正,以便共同提高。

1.熟悉企业并购的专门法律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 2.管理、外语、文字功夫等方面要求;

对我们今后能够做并购律师业务的,首先主要是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其次是学习企业、公司 管理方面的知识,再次、就是外语、逻辑思维、文字处理能力等技能。

这里我重点强调一下外语。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企业并购行为也逐渐地更具有国际 性。为谋求更大发展,占领国际市场,一国企业跨国从事并购也日益频繁。对于承办这类企业并购的 律师来说,掌握必要的外语,就会如虎添翼,多了一分成功的把握。

当然,一个好律师,离不开较强的语言文字能力。不单是因为企业并购有许多针锋相对的谈判工 作要做,有许多语言十分严谨的合同需要起草,而且是因为企业并购中,律师需要更加谨慎,要面对 许多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陷阱。所以,对承办企业并购的律师来说,较强的语言文字功夫是必不可少的 条件。

以上就是要想成为一名并购律师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大家要想在这个行业中崭露头脚,所需 要的知识积累以及努力程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果大家想了解更多的关于并购律师方面的内容,课 下可以再和我联系,电话是:

第二部分 企业并购的概念和分类 第一节 公司的对外投资方式

公司对外投资方式有多种,各种方式适应的情况和要求的条件不相同、交易的内涵不同、规则和 步骤也不同,并且各有利弊。讨论公司对外投资方式有助于在实务中正确选择使用投资方式,这对做 好公司对外投资并购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对外投资主要有以下三种: 1.新设公司投资;

2.并购投资。并购投资又分为股权并购,资产并购; 3.短期投资。分为短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

公司对外投资从方式上分为以上三种,即新设投资,并购投资和短期投资三大类。而在实务中每 一类又衍生出各种不同的操作模式。其中短期投资是公司财务会计上确认的一种投资,不是真正意义 上的公司对外投资。

新设投资方式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方式之一,在公司对外投资中占有较大比重。讨论新设投资 方式有利于在实务中正确使用和操作这种投资方式。

新设投资方式是指投资公司以新公司设立人的身份独自设立或与其他投资人共同设立另一家新公 司,依照约定向新公司出资,并依据出资额对新公司享有权益的投资行为,采用新设投资公司进行投 资的,投资公司需要履行新公司设立程序和出资义务,以达成新公司登记成立,构建股东资产和流动 资产,据以开展经营业务并承担其中风险。

新设投资方式与并购投资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新设投资的投资对象即新公司是由投资公司设立 或由投资公司参与设立的,在投资公司投资之前并不存在,投资公司是新公司的创立人;而并购投资 的投资对象即目标公司在投资公司投资之前已经存在,投资公司并不是目标公司创立人,投资公司是 后加入目标公司或者通过并购控制目标公司的,投资公司的投资只是变更了目标公司并使投资公司对 目标公司享有了投资人的权益。

第二节 什么是并购?什么是股权并购? 1.什么是并购?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

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 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 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与并购意义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 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

并购投资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方式之一,在公司对外投资中占有很大比例。并购投资方式是指 投资公司通过对业已存在的目标公司实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 或者接管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投资行为,由此可见,投资并购方式以目标企业的存在为前提,没 有目标公司就不能进行投资。

并购投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使用目标公司企业平台或者继续目标公司的业务;投资成本高,但 并购后业务的起点也高;整合难度大,但整合效益也大。并购投资方式又衍生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两种基本模式。从企业角度讲,并购投资,无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最大 特点是,可以化竞争之“敌”为竞争之“友”,减弱市场竞争压力,使投资公司在目标市场取得超额 利润。也正是于此,并购投资方式要受到国家反垄断法的限制。2.什么是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或投资自然人作为并购方,通过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有关目标公司股权的交 易,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投资的投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股权受让、增资入股、公司合并等具体操作模式。或者说在实务中股权并购投资方式衍生出这三种具体操作模式。股权并购 交易的标的和内涵是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收益。不仅股权受让如此,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也如此,这是 股权并购的本质特征,也是股权并购区别于资产并购核心所在。股权并购程序复杂、风险大,不仅具 有投资具有的投资风险,而且在并购过程中有其独有的风险。从实务中看,并购投资方式是公司对外 投资的主要方式,而股权并购又是并购投资方式中的主要形式。

3.股权并购的优点

讨论股权并购投资方式的优缺点,对于在实务中正确使用这种投资方式,趋利避害,防范投资风险具有重要意义,股权并购有如下优点:

(1)与新设投资方式和资产并购相比,无需履行新公司的设立程序,仅需履行对目标公司的股权 变更程序即可以完成投资行为。一般来说,股权并购要求投资者继续使用目标公司这个经营平台,目 标公司将存续下去。

(2)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产品销售和业务开展的起步点高。这是因为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公 司名称不变,公司主体不变,仅仅是公司股东变化,产品销售的市场主体不变,仍是目标公司。公司 投资后很容易就继承了目标公司原有的产品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以及业务关系,产品销售和业务开展 无需从零开始。

(3)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技术、管理员工队伍和普通员工队伍是现成的,省去了大量的培训时 间和培训经费。这是因为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除目标公司的高管人员会有所调整外,其他员工与目 标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会继续有效,除双方协议解除,否则将继续履行下去。

(4)对生产型企业来说,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基本建设时间。因为在新设投资情况

下,新公司需要在完成基本建设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这需要一年以上甚至几年的时间。而股 权并购无需进行基本建设即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很可能获得当年投资当年见效的成果。(5)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大量的新企业、新产品、新市场、新渠道的宣传费用和开发 费用,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新设公司在经营之初的亏损期。

(6)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投资的现金流相对较小。这是因为股权并购是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股 东之间对目标权益的交换,而权益则相当于目标公司总资产额减去总负债额。因此,在投资公司向目 标公司投资之前,目标公司已经为投资公司准备了借贷资金,因此无需投资公司再去融资或者大量的 现金。而在新设投资的方式下,可能需要子公司融资或者需要投资公司注入大量资金。

(7)与资产并购相比,可以节约流转税税款。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交易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所 有权,其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因发生所有权转移,需要投资公司依法缴纳契税,需要 目标公司依法缴纳营业税。而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作为目标公司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 不存在转移所有权的问题,即使因目标公司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变更产权证照上所有人名称的,也不为 所有权转移,均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契税。

(8)可以化竞争对手为受投资公司的友军,这是股权并购与新设投资相比最大的优点。在新设投 资的方式下,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照样存在,投资公司的加入只能使竞争更加激烈。而在股权并购的 情况下,竞争对手减少了,而投资公司自己的队伍却壮大了,从而改变了竞争态势,投资公司容易获 得垄断利润。

上述股权并购的优点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具体到每一个股权并购的实务中,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4.股权并购的缺点 从实务中看,与新设投资方式比,股权并购主要存在如下缺点:

(1)由于并购前后目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是持续存在的,因而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是延续的,因

此,基于出让方披露不真实、不全面,导致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使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权益减 损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这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也是最难防范的风险。

(2)由于目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往往是旧的,因此,虽然并购的现金流量相对新设投资较 少,但并购后可能需要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否则可能难于提高目标公司产品的竞争力。

(3)由于目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继续有效,并购后往往面临目标公司冗员的处理,这不仅容 易激化劳资矛盾,而且会增加目标公司的经济负担。

(4)并购程序复杂,受让股权需要征得目标公司存续股东的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的章程需要与存 续股东进行谈判,为防避或然负债需要进行大量的尽职调查工作,因此,股权并购的工作成本较高。(5)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大,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行使管理权的阻力大。在投资公司并购目标公司 全部股权持有者特别是仅为相对控股的情况下,并购后的整合及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行使管理权都会 遇到困难。有人说明股权并购后对目标公司整合和行使管理权的难度,形象地比喻为“嫁姑娘”,意 思说投资公司是到人家过日子,而把资产并购比喻为“娶媳妇”意思说目标公司的资产到投资公司家 中来。(6)股权并购受国家反垄断法的规范和限制。

正确认识股权并购的优缺点,有利于在实务中扬长避短,更好地使用股权并购的投资方式。

5.适用股权并购的条件

从实务看,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股权并购的,股权并购作为并购投资方式中的高级形式,对其使用的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背离前提条件适用股权并购的,不仅会使股权行不通,而且很可能 使投资公司遭受损失。适用股权并购投资方式的前提条件如下:

(1)目标企业必须是公司类型的企业,而不能是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因为只有公司类型的企业 才有完全独立的人格,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权益才表现为股权,才可适用 股权并购。而非公司类型的企业(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并没有完全独立的人格,投资人对企 业的权益不表现为股权,故无股权并购可言;加上这类企业的投资人(或称股东)对企业负连带责 任,公司不能成为这样企业的投资人;所以公司不能对这样的企业进行股权并购。

(2)对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也不适宜用股权并购。虽然说,凡是公司类型的企业都可以适用股权并 购投资方式,但是如果目标公司管理不规范,特别是没有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财务记录、财务核 算,或者资产、财务、纳税、合同管理混乱,最好不要适用股权并购而应适用资产并购。因为对这样 的公司适用股权并购,对投资公司的风险太大。

(3)出让方无法或不愿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披露,而投资公司又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信息资 料,且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也不适宜采取股权并购。这是因为股权交易实质上 是股东之间对其享有的对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如果投资公司不能充分占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资料,在 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就没法对出让股份者对目标公司的享有的权益作出正确的 判断,也无法进行股权并购。

(4)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出让股权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和出资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依法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因为,如果存在这类情况,投资公司并购后将置于风险中。(5)目标公司的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品牌、机器设备、场地等应当对投资者有利用价

值,如果没有利用价值,投资公司就没有并购的必要。当然,如果投资公司需要目标公司的壳,则当 属别论。

(6)在某些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资产横跨几个行业,其中有投资公司不需要的,或者投资公司不 能持有的,或者有些已经是垃圾资产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公司拟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并购,就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对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或投资公司不能持有的资产、业务进行剥离,或者采用资 产并购的方式将垃圾资产甩掉。

6.股权并购的三种模式

从实务中看,股权并购需要通过三种具体操作模式之一来实现,这三种操作模式就是:受让股

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这三种操作模式交易的标的和内涵相同,都是股东拥有的对目标公司股东 权益,但适用的具体情况、操作流程各不相同。讨论股权并购的具体操作模式,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实 务工作能力。(1)受让股权

受让股权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权的方式,从而使自己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 东的一种股权并购的操作模式。受让股权是股权并购三种操作模式中最简单、最基本、也是使用最多 的一种。受让股权投资方式适用于目标公司有股东欲出让股权的情况,需要履行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 程序。受让股权作为一种股权并购的操作模式,可以与其他操作模式并用,比如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 的同时,向目标公司增资;在公司合并的同时向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东受让股权,从而扩大公司在合并 后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等。受让股权的交易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出让股权的股东,一般需要依照 法律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公司登记,需要目标公司的存续股东从放弃对交易股权 的优先购买权和参与修改公司章程的角度介入。受让股权可以是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也可以是 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以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目标。(2)增资并购(增资扩股)

增资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向目标公司投资增加目标注册资本,从而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新

股东的一种股权并购操作模式。增资并购从表面上看投资公司不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发生股权交易关系,但实际上投资公司要与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之间发生权益对价关系,交易的实质仍是股东对目标

公司的权益。增资并购(增资扩股)适用于目标公司需要扩大投资,且目标公司的股东同意吸纳投资 公司为目标公司新股东情况。增资并购比受让股权并购复杂,操作难度大,需要履行目标公司原股东 权益与投资公司增资额的比价程序和目标公司增资的法律程序。这种比价就是等额货币(投资公司持 有)与等额资本(目标公司原股东持有)的价值比例问题,需要交易双方在协商基础上确定。增资并 购有利于扩大目标公司的经营规模,可以为目标公司注入新的活力。增资并购也可以与其他操作模式 并用,比如在向目标公司增资的同时受让目标公司部分股东的股权,在公司合并的同时向合并后的公 司增资。增资并购的目标是通过向目标公司增资实现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3)合并并购

合并并购是投资公司或者投资公司的子公司通过与目标公司合并,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决策或控 制的一种股权并购操作模式。合并并购中,投资公司可以不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而采用单纯的合并形 式,但由于会扩大投资公司股东的控制规模,从而也会给投资公司带来额外利益,故也是公司并购的 一种操作模式。公司合并,从表面上看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仍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 东权益的并接,仍需要按照各方拥有的权益确定其在合并后的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所以合并并 购仍属于股权并购的一种操作模式。合并并购以参加合并的各公司有合并的可能和需要,且各公司的 股东同意公司合并为条件。合并并购需要履行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重点和难点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 股东之间的权益的比价,因为这决定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从而关系到股东的切身 利益。合并并购比增资并购更复杂,但可以再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扩大投资公司的控制规模。同样,合并并购也可以与其他并购操作模式同时并用。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洽谈甲公司并购乙公司事宜,由于双方在市场处于竞争关系,乙公 司不愿意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特别是销售情况作全面的披露,甲公司只好选择资产并购方 式。当双方初步谈妥转让资产的总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做详细测算时,乙公司股东发现采取资产并购 模式不仅自己会多支付4000多万元的税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公司出让资产后还 需要履行清算程序,还需要大量的清算费用。故要求改变交易方式,同意按照规则进行全面披露,甲 公司也愿意在乙公司股东对乙公司进行全面披露的基础上对乙公司进行股权并购。结果双方间顺利地 完成了股权并购,甲公司受让了乙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并购方式的变更使得乙公司全体股东增 收4000多万元。

【案例2】甲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上世纪九十年代陆续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多

家。本世纪初,甲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专事投资控股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乙,并陆续由乙在中国境内设 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多家。由于持股平台不统一,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为了统一持股平台,经过 反复论证和推演,决定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以该股权转让价 款为乙公司增资。结果未动用一分货币,却实现了转股和增资,使甲公司在国内的全部投资统一到乙 公司名下,实现了统一持股平台的目标。具体操作方法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甲 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在转股协议中明确全部转股股价款用于对乙公司的增资),然后甲公司申请为乙公司增资(明确以受让股权价款作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增资),获得批准后,以 相关转股文件及甲公司对各目标公司的出资证明为增资的验资材料。

第二篇: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之选择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之选择

一、法规适用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颁布了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对于外资并购领域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必将对今后的外资并购产生重大的影响。

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未上市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外国投资者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并购,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外国投资者对境内上市公司的并购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在新规定中,对于外资并购,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为股权并购,其二为资产并购。那么,作为企业,如何选择并购方案呢?这需要对这两种并购方式进行具体的解析。

二、股权并购,资产并购方案解析:

l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优点:程序相对简单,并能节省税收。

弊处:债权债务由并购后的企业承担。有潜在债务风险。但可通过协议尽量避免。

l资产并购

资产并购, 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优点:债权债务由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弊处:(1)税收有可能多缴,(2)需要对每一项资产尽职调查,然后就每项资产要进行所有权转移和报批。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

三、股权并购、资产并购的程序

l股权并购的程序:

1.双方签署并购意向书;

2.收购方指派律师对被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双方共同指定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作为交易价格之参考依据;

3.尽职调查满意后,双方签署最终的股权转让协议

4.办理股权变更的相应手续。

5.结束整个交易。

l办理上述第4项股权变更登记所需要提交的资料清单:

(1)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7)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8)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9)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0)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11)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股权价值评估报告;

(13)并购各方对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如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另行达成协议的,则需提供该债权债务处理之协议。

l资产并购的程序:

资产并购大体程序以及所需要提供的资料,基本与股权并购相类似。不同地方在于,由于资产并购涉及所有权转移手续,因此,就每项资产,均需要进行所有权的转移与报批手续。并且,资产并购获得审批后,收购方需要以并购后的资产设立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也需要一定的时间。

四、结论

根据上述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方案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在选择并购策略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需要考虑目标公司对于并购方的价值,是其资产本身还是其他的因素,如无形资产、供应渠道、销售渠道等资源,如果吸引并购方的,非其固定资产本身,从这一点而言,股权并购优于资产并购。

(2)从需要花费的时间来看,资产并购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耗费的时间更多。

(3)股权并购有潜在的债务风险,虽然部分风险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加以回避,(4)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股权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并未有额外收入,因此目标公司在此情况下不存在营业税和所得税的问题。而在资产并购情况下,目标公司因有收入,因此,有可能会存在就转让增加的价值而发生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情形。

而具体采用何种并购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篇:房地产并购资产转让OR股权转让

房地产并购资产转让OR股权转让

◆ 案情介绍:

◎2011年7月28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发布公告,受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下称中房公司)委托,公开转让其持有的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目标公司)100%股权。

◎2011年8月28日,海亮地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海亮地产)通过投标最终以9.6亿的价格竞买成功。

◎2011年9月8日,海亮地产与中房公司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 第一条“转让标的”:

中房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该股权对应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情况详见《评估报告》。第五条“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评估基准日起至本次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止期间,转让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营损益均由海亮地产承担或享有。具体数额由双方在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日内,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基础、以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截止日进行审计。

(三)不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期间审计报告范围内以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期间审计报告未披露的转让目标公司资产、负债由转让方中房公司享有或承担。

◎2011年11月15日,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至海亮地产名下。

◎2012年1月9日,中房公司和海亮地产共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期间审计,委托事项为:评估基准日至产权转让标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止期间,对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经营损益进行审计。

◆ 裁判要旨: 1.关于《产权转让合同》的性质是股权转让合同还是资产转让合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一般是指公司股东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公司的股东地位的合同。

资产转让合同,通常是指资产所有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他人,他人支付价款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本案中,双方所签合同的名称虽然为《产权转让合同》,但从交易主体和合同内容看,中房公司系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海亮地产,海亮地产支付相应价款并取得股东地位。

从履行情况看,中房公司已将其股权变更登记至海亮地产名下。

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资产交割问题,但此仅是新旧股东之间对目标公司资产的交接,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目标公司。

因此,《产权转让合同》符合股权转让合同的一般特征,其性质应为股权转让合同。2.关于中房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问题

中房公司不仅要把与股权相对应的目标公司资产移交给海亮地产,同时交付的资产要符合其在合同中的承诺,即中房公司对其移交的资产负有瑕疵担保责任。

海亮地产提交的证据证实,由于中房公司未能披露或不实披露目标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多项资产及负债,海亮地产为此向政府及他人额外支付了多项款项,包括补缴土地出让金、应政府要求建设基础配套设施、向业主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等各项款项8000余万。

中房公司辩称关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信息的披露方式还应包括政府公开的信息(如:政府已对社会公开其中一开发项目配套公路的修建信息)。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期间评估报告及转让期间的公告为信息披露的载体和范围,而未提及政府公开的信息,在此情况下,若将政府公开的信息也作为信息披露的范围,则将显著加重了海亮地产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故中房公司该项主张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

中房合肥公司还称,海亮地产公司所主张的相关项目损失情况,已在期间审计报告中披露,依约应由海亮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期间审计报告形成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后,且根据约定期间审计报告的功能是对《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基准日至工商变更登记日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损益情况的审计,不涉及对评估基准日之前《评估报告》中未披露的信息的补充披露。

期间审计报告在“特别事项说明”中虽对中房公司《评估报告》中披露不实事项进行了说明,但该事项均发生在评估基准日之前,不属于目标公司在约定期间正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损益;加之,该事项涉及财产价值数额巨大,如果在《评估报告》中予以披露,将会对股权转让价格的商定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因此,期间审计报告不涉及对评估报告未披露的信息进行补充披露,中房公司认为期间审计报告对海亮地产所主张的事项进行了披露,不符合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

中房公司未能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篇:股权并购讲义[推荐]

讲 义 稿

第一部分 公司内部治理理论

一、有关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暨委托代理理论历史发展脉络

1776 亚当〃斯密 《国富论》——首倡公司治理问题

最早注意到公司治理问题的是亚当〃斯密。

1923年,凡勃伦,《有闲阶级论:制序的经济研究》

明确指出公司所有和控制相分离的现象,把这种现象称为“缺位所有制”理论。

1932年,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

首次明确提出现代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问题,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利让渡。“委托代理理论”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

1966年,R 〃拉纳,《1929年和1963年最大200家非金融公司的控制权与所有权》以实证材料揭示了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进一步验证了Berle和Means的结论。

1981,威廉姆森,《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

美国经济学家奥立夫〃威廉姆森在其篇幅宏大的论文《现代公司:起源、演进、特征》中指出:公司制最重要的特点有两个,一是责任有限,二是股权的可转让性。此理论构成了公司股权收购的基础理论。

1987,钱德勒《看得见的手 — 美国企业管理革命》

钱德勒认为,股权分散的加剧和管理的专业化,使得拥有专门管理知识并垄断了专门经营信息的经理实际上掌握了对企业的控制权,导致“两权分离”。

•委托代理理论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经济人,具有不同于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诉求,具有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所以,公司治理结的中心问题就是解决代理风险问题,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实义务,具体地说,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经营者为所有者(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服务。•两权分离理论

两权分离理论即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理论,它是随着股份公司的产生而产生的。该理论的代表人物是伯利、米恩斯和钱德勒等。

二、公司治理含义和基本模式

(一)含义: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在我国的台湾地区称为公司统制,香港则译为公司管制。公司治理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经济学文献中的时间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英国经济学家Bob Tricker在1984年出版的《公司治理》一书中,首先论述了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狭义上,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的股东,董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 广义上,公司治理还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供应商、债权人、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二)公司治理模式

因各国金融体制、股权结构、市场约束、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学术界通常把公司治理的模式分为英美一元制模式和德日二元制模式。

1、英美单层制公司治理模式

英美模式单层制(又称一元制)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CEO和高管层。

董事会集执行职能与监督职能与一身,监督职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独立董事制度来实现。

公司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不分离。

其典型特征就是各相关利益主体依赖外部市场体系对企业进行监控,体现了股东中心主义。

除美国、英国外,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意大利等国家也采用了这种模式。

2、德日双层制的公司治理模式

德日双层制公司内部治理模式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实行共同控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

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设立监事会来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来自公司的股东和公司职工,对公司经营进行共同监督。

在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由劳资双方共同组成监事会监督董事会,执行董事与监督董事不能兼任;

在日本的公司治理中,公司的监督职能则由独立监察人行使。

3、中国公司治理模式

过去50多年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由长时期的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曲折历程。与整体经济制度发展相适应,中国的公司治理机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1978年以前的行政治理时期;

1978-1992年的计划与市场双轨治理时期; 以及1993年至今的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时期。公司化改制阶段

这一时期的企业治理改革是从建立现代企业(公司)制度开始的。1993年,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1993年12月颁布(1994年7月实施)的《公司法》为中国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持。《公司法》奠定了中国目前公司治理机制的基本框架。中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可以归结为两种模式:

1、内部人控制模式

2、控股股东模式

这两种模式甚至常常在一个企业中奇妙地重叠在一起。在控股股东模式中,当控股股东为私人或者私人企业时,往往出现家族企业的现象;当控股股东为国家时,往往出现政企不分(或党企不分)的现象,国家对企业进行的大量直接干预和政治控制往往与公司价值最大化的要求相悖,与《公司法》预先设定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措施不一致。小结:

以上为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脉络,公司治理理论的提出源于公司所有权与

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对公司拥有所有权,经营权通过委托职业经理人代理的方式让渡。基于上述理论形成了现代公司的两大治理模式,构成了公司并购的理论基础。针对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制定公司并购方案时须做出不同的处臵方式。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制定公司并购方案时需要考虑更多特殊情形,比如国有产权处臵问题等

二、公司股权收购理论分析

一、企业兼并与收购的基本概念

——兼并与收购在国际上通常被称为“Merger & Acquisitions”,简称“M & A”。这个术语包含两个概念,一是“Merger”,即兼并或合并;另一是“Acquisitions”,即收购或收买。两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

1、兼并

——兼并泛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原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

——兼并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 吸收合并是指一家公司和另一家公司合并,其中一家公司从此消失,另一家公司则为存续公司【A+B=A】。

案例:东方航空吸收合并上海航空

► 新设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另外一家新的公司,新公司成为新的法律实体,原有公司不再保留法人地位【A+B=C】。

2、收购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营业部门或股票,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

——收购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买方企业购买卖方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的行为。

股权收购是指买方企业直接或间接购买卖方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并根据持股比例与其他股东共同承担卖方企业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按照收购方所获得的股权比例,股权收购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三种情况。

参股收购。买方企业只购得卖方企业的部分股权。这种情况下,买方企业仅以进入卖方企业的董事会为目的。

控股收购。买方企业购得卖方企业达到控股比例的股权。买方企业以实际控制卖方企业为目的。

全面收购。买方企业购得卖方企业的所有股权,卖方企业成为买方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案例:中国平安收购深发展

3、“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兼并指一家企业与另一家企业合为一体,收购则并非合为一体,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的控制。实际上,两者交织在一起,很难区分。

二、相关概念与“兼并与收购”的关系

1、联合

——广义的联合包括所有权的联合(新设合并)、管理的联合(如特许权经营)、资产的联合(如合作)、市场的联合(如营销协议)等。我们这里的联合仅指股权联合,即新设合并,是企业并购的一种类型。

2、接管

——指某企业原有控股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数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形。对于接管方而言,相当于收购被接管方的具有控股地位数量的股票,从而取得对被接管方的控制权。因此,接管是兼并收购的一种形式。

3、托管

——托管是指作为委托方的法人主体,通过契约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将本企业法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让渡给委托方,从而实现财产处臵权的有条件转移。受托方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才能有条件地接受委托管理和经营委托方的资产,以有效实现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

4、重组

——企业重组活动的范围很广,包括扩张、分拆、公司控制和所有权结构变更等等。

► 扩张活动通常有兼并收购、联合经营等形式。

► 分拆活动包括剥离和分立。

► 公司控制是指企业控制权争夺。

► 所有权结构变更指股票回购、转为非上市公司等。

三、企业并购的类型

1、按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的行业关系划分  横向并购

——横向并购指生产同类产品,或生产工艺相近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实质上也是竞争对手之间的合并。 纵向并购

——纵向并购指与企业的供应商或客户的合并,即优势企业将同本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生产、营销企业并购过来,以形成纵向生产一体化。纵向并购实质上处于生产同一种产品、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间的并购,并购双方往往是原材料供应者或产品购买者,所以对彼此的生产状况比较熟悉,有利于并购后的相互融合。——从并购的方向看,纵向并购又有前向并购和后向并购之分。前向并购是指并购生产流程前一阶段的企业;后向并购是指并购生产流程后一阶段的企业。 混合并购

——混合并购指既非竞争对手又非现实中或潜在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之间的并购。又分三种形态:

► 产品扩张型并购。相关产品市场上企业间的并购。

► 市场扩张型并购。一个企业为扩大竞争地盘而对尚未渗透的地区生产同类产品企业进行并购。

► 纯粹的混合并购。生产与经营彼此间毫无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间的并购。

——通常所说的混合并购指第三类纯粹的混合并购。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长期经营一个行业所带来的风险,与其密切相关的是多元化经营战略。由于这种并购形态因收购企业与目标企业无直接业务关系,其并购目的不易被人察觉,收购成本

较低。

2、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公司同意划分

• 恶意收购:1993年,深宝安收购延中实业,上市公司收购兼并第一案 • 善意收购:国内企业间的大多数并购

3、按收购的形式划分

• 间接收购:收购方直接收购目标公司大股东股权(平高电气)、出资与大股东成立合资公司(南钢股份)、大股东向收购人增资控股(ST筑信)

• 要约收购(中国石化要约收购齐鲁石化、扬子石化、中原油气和石油大明)

• 二级市场收购(万科收购申华、HOLCHINB.V通过大宗交易增持B股)• 协议收购(大多数)• 股权拍卖(ST宏盛)

4、按支付方式

• 现金收购(杠杆收购、非杠杆收购)

• 换股收购(吸收合并、东方电气集团全面换股要约收购东方锅炉)

四、公司股权收购方法律风险

现代企业并购十分活跃,特别是股权收购方式,省却了投资人重新办公司的烦劳,同时又可以合理避税,但是股权收购方式操作较为复杂,一旦不慎,极易给投资人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1、股权瑕疵法律风险。

(1)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第一、出资不实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出资不到位(违约)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虚假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第四、抽逃出资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2)与第三人利益相关瑕疵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法律本身是不限制以

股权出质作为担保的,但如果转让设定担保的股权,对受让人来说十分不利,因为担保权人的利益不受影响。

(3)完整性股权瑕疵转让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事实上股权已经不再完整,比如,表决权与利润分配权、知情权等相分离,归由不同人享有,就容易将使股权转让存在障碍,这些权利本身就可能存在争议,对受让人而言是一种瑕疵。

2、价款支付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十分慎重,在此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转让价格确定中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可以考虑首先采用综合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2)支付方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

3、股权回购法律风险。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基于协议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基于法律的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这里仅指公司回购异议股东的股权,而且这种回购是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的结果,是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公司必须收购有关股东的股权。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权回购中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特殊条件、回购数量及回购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回购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第二、回购程序瑕疵的法律风险。第三、回购数量限制的法律风险。第四、回购涉及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

4、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法律风险。(1)优先购买权取得中的法律风险。

根据公司法72条之规定,经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此外,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强制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也享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也应保障这种权利的行使。

在优先购买权的取得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第一、“同等条件”不具备的法律风险。第二、优先购买权丧失中的法律风险。

(2)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中的法律风险。如果两个以上股东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按照法律规定,需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这样可以达到充分保证股东权利的作用。

(3)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5、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法律风险。(1)转让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2)国有资产评估不实的法律风险。(3)房地产手续变更中的法律风险。(4)转让方付清所有负债的法律风险。(5)忽视无形资产评估的法律风险。(6)国企转让模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7)职工安臵中的法律风险。

6、股权转让主体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主体不应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瑕疵,否则,可能直接导致转让行为的无效,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股东资格的丧失、超越转让时间的限制、受让方资格不具备等都是主体资格瑕疵的主要表现。

(1)出让方(股东)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出让方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法律或公司章程的限制,主要表现为: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

(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主要来自于公司章程和法律的限制,主要包括: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限制中的法律风险。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对特殊主体资格的限制。

第三、隐名股东转让中的法律风险。“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通过协议产生合同关系。如果“显名股东”违背了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受让方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违背了法律的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

7、股权转让债务承担中法律风险。

在实践中,股份出让方的债务以资产担保之债居多,同时还存在未决的诉讼和仲裁纠纷,以及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以及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之间的劳资纠纷等。对于上述既有负债或潜在债务,股份出让方有的是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有的是不知道或无法预计何时发生的。因此,处理原则和办法也是不同的。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利率以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瞒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

(3)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

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

8、股权移交法律风险。

(1)交割日确定中的法律风险。出让方不仅需要于交割日前办理完毕相应股权变更手续,还要为实际的股权行使创造条件,如原董事辞职。因此,确定合理的交割日期和相应的违约责任十分必要。

(2)交接事项安排中的法律风险。

(3)股权凭证监管中的法律风险。

(4)股权变更手续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股权转让后,不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也将无法发生转让的效果。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中的法律风险。股东工商登记只是股权变更的公示方式,不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也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履行中的法律风险。记名股份的取得通常以股东名册为准,不记名股份的取得以交付和占有为准。

三、公司股权收购实务操作

(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流程

1、收购方与目标公司或其股东进行洽谈,初步了解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协助下对目标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进行资产评估,对目标公司的管理构架进行详尽调查,对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

3、收购双方及目标公司债权人代表组成小组,草拟并通过收购实施预案。

4、债权人与被收购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双方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

6、双方根据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7、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收购合同交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8、收购合同生效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资产转移、经营管理权转移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办理包括股东变更登记在内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二)国有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流程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将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开征集的方式进行。其工作程序为:内部决策--法律

意见--报批方案--清产核资和审计--资产评估--进场披露--公开征集--拍卖可招投标--签署协议--取得凭证--产权登记。

1、内部决策阶段

(1)国有产权转让可行性研究;

(2)就产权转让方案将要涉及的事项进行前期处理;

(3)拟定产权转让方案;

(4)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①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②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③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臵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3、就产权转让事项报批

4、清产核资和审计

特别提示: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5、资产评估

特别提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6、公开征集

7、签署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交易凭证

8、办理产权登记

9、工商变更登记

(三)国内上市公司股权收购流程

新修订的《证券法》第8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鉴于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仍然是控股并购的主要

方式,且操作有了制度化的程序,本次讲座仅对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进行实务方面的探讨。

1、要约收购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公开发出的、愿意按照要约条件购买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流程

第一,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此时确立了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办法》第25、34条)。

第二,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提出异议的,收购人不得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办法》第29、30、36条)。

第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发出收购要约后10日内,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告(《收购办法》第32条)。

第四,收购人如果要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的,必须在收购要约期满前15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予以公告;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收购办法》第37、38条)。

第五,拟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期满前5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中国证监会在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其收购要约文件(《收购办法》第46条)。

第六,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在收购有效期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公告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与撤回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收购办法》第41条)。

第七,要约期满时,如果是强制要约收购,则收购人购买全部预受股份。如果是自愿要约收购,预受股份数量不足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购买全部预受股份;预受股份数量超过收购人拟收购股份数量的,收购人应该按比

例购买全预受要约的股份。在要约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上述购买股份的过户结算,并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股票的临时托管(《收购办法》第42条,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13、14、23条,自愿要约收购的规定另见第24条)。

第八,在要约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收购办法》第43条)。

2、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基本流程如下:

第一,股份买卖双方达成收购协议后的次日,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对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并通知被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12条)。

第二,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收购办法》第15条)。

第三,中国证监会在收到收购报告书后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收购办法》第12条)

(四)收购合伙企业流程

对合伙企业的收购本不属于本次关于公司股权收购的授课内容,鉴于陕北合伙企业较多,合伙企业收购比较凸出,放到股权收购流程中做简单的讲述。对合伙企业的收购关键在于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而且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合伙企业的收购必须对合伙企业的性质做出变更,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然后再由收购方对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收购。

1、收购方与目标合伙企业进行洽谈,初步了解合伙人情况,进而达成收购意向,签订收购意向书。

2、目标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达成一致,由全体合伙人签署书面意见,同意将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3、收购方对新设立公司的进程全程介入,并对新设立公司的股东情况进行详尽调查,对公司职工情况进行造册统计,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调查和评估。

4、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新设立的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约定收购后的债务偿还事宜。

5、收购方以新设立的公司为收购对象进行正式谈判,协商签订收购合同,提交各自的权力机构,如股东会就收购事宜进行审议表决。

6、后续的收购工作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收购的流程进行即可。

第四节 企业并购与律师服务

我们正处于一个公司并购事件大量发生的时代。据英国《经济学家》资料,全球并购在1990年至1998年之间总值翻了五倍,达到了25 000亿美元;至1999年,仅当的并购值即高达34 000亿美元。在中国,以上市公司收购为代表的企业并购风起云涌,公司收购成为各种财经媒种上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规范的公司收购离不开律师及其服务。律师是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之一。律师的服务直接关系着收购活动的效率与成败。

一、企业收购运作团队人员构成

1、收购方职员

收购方职员一般包括以下人士:

项目经理:他往往由收购方高层人士或者投资与发展部门的负责人士担任。他同时是工作团队当然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全面负责收购工作,对收购方董事会和股东会负责。

财务人士:他往往由收购方的财务负责人士担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他负责协调收购方的财务部门,处理收购资金的预算、筹措、调度等事宜,物色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调查、评价目标公司的财务情况,拟订接管后的资金运用计划,并负责财务事宜的交接。

管理人士:这是由收购方拟在完成收购后派往目标公司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士扮演的角色。

工程、技术人士: 营销人士: 其他人员:

2、中介机构人士

中介机构人士是收购方外聘的专业服务人士。一方面,即使是跨国公司那样的大型企业,也不可能兼备各方面的专业人才,某些方面的专才只能来源于公司外部;另一方面,收购活动中的某些工作要求其承担者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中介机构人士作为受聘服务人员,在收购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角色。中介机构人士往往包括以下种类:

投资顾问:投资顾问有时候也被称为财务顾问或独立财务顾问。他们的职责主要在于:统筹、协调团队工作;策划、实施并购方案;设计交易条件;设计融资方案或提供融资安排;对交易的公允性、被收购公司的盈利前景、收购活动对目标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出具咨询意见。在实践中,财务顾问往往是公司收购的“导演”,在团队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审计师:审计师负责对被收购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向收购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的首要目的在于“摸清家底”,相当于货物买卖中的“看货”,因此审计结论直接关系着交易的价格。实践中,为了确保审计工作的中立性,审计师往往由收购方与转让方共同聘请,这是与律师不同的地方。

评估师:评估师负责对目标公司的价值做出专业的评定估算,其工作直接关系到收购交易最重要和最敏感的环节——作价。在实践中,与审计师类似,评估师往往也是由收购方和转让方共同聘请的,以确保其立场的中立性。

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士,律师是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之一。在收购活动中,律师的职责是极为广泛的。如果说,其他中介机构人士的工作往往具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特征的话,那么,律师总是参与收购活动始终并在各个环节与工作团队的全体人员互动。

除服务范围的广泛性以及服务事项的重要性外,律师是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一个重要的理由还在于收购团队的其他专业人士往往也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以此作为处理本专业事务的基础。举例来说,评估师或审计师要打破常规、通过个别认定法来认定某笔应收款的坏帐提取比例,往往要以律师关于该笔债权回收风险的专业意见作为依据;工程技术人士为了认定某项知识产权,也要咨询律师的专业意见。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是法定文件清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律师的意见直接关系着收购的效率与成败。

二、律师——收购团队的核心成员

律师工作职责之一:对收购目标的尽职调查

收购方事先拟就对收购目标的基本要求,委托律师“猎头”。但在通常的作业中,律师总是在收购方初步选定了收购目标并与转让方初步接触后开始进场工作的。从这个时候起,律师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对收购目标开展尽职调查(又叫审慎调查),为收购方出具专业的调查报告,供收购方决策使用,并为收购方案的设计和收购文件的制作准备最基础的资料。

从大的方面而言,律师的尽职调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事项:

• 目标公司的设立与存续过程及其合法性,尤其是注册资本的出资情况

• 目标公司的管理架构与层次、子公司与分支机构情况

• 目标公司资产(含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权利状态,尤其是权证的合法性与效力

• 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控制情况 • 目标公司的主要契约及其履行情况,包括与关联企业的交易情况 • 目标公司的融资与还贷情况

• 目标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等或然债务情况

• 目标公司的财务制度与财务状况,尤其是应收款与应付款的情况 • 目标公司的涉讼(含仲裁)情况与潜在的纠纷情况 • 目标公司存在的违法情况与行政处罚情况 • 目标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及其纳税情况

• 目标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待遇标准、养老金计划以及社会保险情况

• 目标公司的商业保险投保情况 • 目标公司的环境问题及其影响 • 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情况 • 目标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

律师工作职责之二:收购方案的制订

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律师是收购方决策层的当然幕僚,对于收购方案的制订可以贡献良多。什么样的收购方案风险最小?如何绕开目标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或财务“陷阱”?如何降低收购成本?如何满足有关法例的强制要求?如何合法而巧妙地规避操作上的法律障碍?这些问题的回答无不需要律师的专业智慧。作为商人,收购方总是把利益最大化放在首位。作为律师,角色要求就是把风险控制臵于首要位臵。为此,律师在这一阶段的重要职责就是要确保收购方案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使收购方案在符合低成本、高效率要求的同时,兼具规范、合法、有效的特征。

律师工作职责之三:磋商与谈判

公司收购不同于普通的商业交易。由于交易标的的特殊性,对于目标公司的价值往往是见仁见智。另一方面,公司收购不是静态事件,资产重组、资源整合、持续经营等等虽然发生在收购完成之后,但其规划与安排却是必须在收购环节完成的。有时候,还会出现收购与反收购的矛盾。因此,公司收购中的磋商与谈判往往是一件艰苦、繁杂的事情,交易双方往往需要经过反反复复的磋商、谈判才能最终达成一致。参与磋商、谈判,甚至作为收购方的主谈代表,是律师在公司中的重要职责。

谈判往往就意味着妥协。在出现僵局时,律师需要审时度势,适时地为客户提供收购方案的修正建议,以恰当把握谈判的进程,获致双赢的结果。

律师工作职责之四:法律文件的制作

公司收购涉及大量的法律文件。制作这些文件是律师的固有职责。双方接触伊始,律师一般要制作保密协议,以保护各方的商业秘密,消除信息提供方的顾虑;在双方达成交易意向时,律师要起草意向协议,记载双方的交易愿望、成交的基本条件与方式、并对各阶段的工作做出大致的时间安排;进入磋商与谈判程序后,律师要及时制作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巩固阶段性的谈判成果;一旦谈判成功,律师更要立即制作收购协议,并起草诸如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报批文件、股权过户申请书等等法律文书。在上市公司收购中,需由律师制作的法律文件更多。在上市公司收购的各个阶段,都需要律师起草相应的报告书、通知书和公告

书,以满足信息披露的法定要求;在签约之后,律师要起草或审订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如果收购方持股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律师还要起草要约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收购协议是由律师负责制作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律师工作职责之五: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法律意见书是只能由律师制作的专业法律文件。在公司收购中,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要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交易双方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对签署收购协议的批准或授权情况、目标公司设立与存续的合法性、转让方股权的合法性与可转让性、收购的报批情况、收购协议的内容、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的情况等等事项做出明确的阐述并发表意见。若法律意见书存在瑕疵,则客户基于这种信赖而签署和履行收购协议就可能会蒙受损失,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也可能会据此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并蒙受损失。因此,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发表意见。

律师工作职责之六:交易手续的办理与交接的见证

股权过户登记是一项专业较强的工作,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更是如此。因此,实践中往往需要律师参与该项工作,以确保工作的效率与效力。另一方面,公司收购的结果往往是公司控股股权易手和新股东入主,这就必然引起公司经营管理权力和公司财产实际支配权的交接。交接的进展情况,不仅直接关系着收购方是否能够获得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而且对于目标公司能否实现平稳过渡、生产经营能否不受消极影响、新的经营管理层能否快速整合也有着制约作用。因此,交接工作往往也需要律师参与甚至见证。

第五篇:股权并购协议书

股权并购协议书

方:韩国D-TECH株式会社

所:韩国京畿道安养市东安区冠养2洞827番地6 法定代表人:张星昌

方: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

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西环南路18号B119室 法定代表人:陈金荣

本协议签署的背景:

1.北京韩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韩茂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韩茂公司的企业信息如下:

注册资金:300万美元(已足额实缴)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号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投资方:韩国D-TECH株式会社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编号:商外资京字(2004)18016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企独京总副字第019806号(已通过2006企业年检)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代号75960068-5

2.甲方合法持有韩茂公司100%股权,且承诺该股权未设定任何质押或存在 限制转让的情形,乙方拟收购甲方持有的韩茂公司全部股权。

3.本次股权转让已得到甲、乙双方公司权利机构的有效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等相关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诚信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韩茂公司全部股权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签署本协议书如下:

1.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 1.1 转让方:

名称:韩国D-TECH株式会社 住所: 注册证书: 1.2 受让方:

名称: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西环南路18号B119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2.转让标的:

甲方持有的北京韩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3.转让价格:

北京韩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价格为300万美元。4.股权转让的条件

4.1 截止至2007年4月30日,韩茂公司对甲方应付帐款金额为人民币 20,727,867.5元,乙方不迟于接管韩茂公司后的一个月安排资金内由韩茂公司上述欠款。还款币种为美元,按还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牌价折算,款项支付时间不迟于8月30日。

乙方对上述还款承提保证责任,乙方之保证需依中国法律进行公证,该项公证应在不迟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10日内完成。4.2 截止至韩茂公司交接日(暂定为2007年7月31日,以实际交接日为准)该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在公司交接日前收回韩茂公司的应收帐款、付清到期应付帐款,如在乙方接管韩茂公司后仍存在交接日前形成的债务则由甲方承担实际清偿责任,承担方式为韩茂公司向甲方追偿。

甲方对韩茂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之保证需依中国法律进行公证,该项公证应在不迟于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的10日内完成。

4.3 本协议生效后,对上述两事项双方另行签署协议。5.股权转让价款支付时间:

5.1 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不迟于6月10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美元30万元、不迟 于6月20日前支付美元20万元,该50万美元作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定金。5.2 不迟于7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余款250万美元。5.3 上述款项付至甲方书面指定之帐户,并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据。6.双方责任

6.1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与乙方外的任何第三家洽商有关韩茂公司股权 转让事项。

6.2 甲方负有协助乙方对韩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之责任。(1)《尽职调查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1。

(2)甲方应在本协议签字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供调查清单所列的文件资料,并列出资料交接清单,文件资料交接时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签字。(3)甲方并韩茂公司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因任何故意或疏忽遗漏《尽职调查清单》所列文件。

6.3 各自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股权转让项目的具体落实:

甲方指定人员为崔秉桢;乙方指定人员为金总、全英。

6.4 双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事项 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保密期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7.股权转让完成时间

7.1 甲方不迟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3日内提供尽职调查资料。

7.2 双方各自于6月20日前完成股权转让所需的内部文件(所需文件清单详见 附件2《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收购北京韩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之 工作方案》)

7.3 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签字生效后 日内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及《债权债 务承担协议》,但须以北京市商务局对股权转让的批准为两协议的生效条件。7.4 甲方责成韩茂公司不迟于7月20日前完成北京市商务局对其外商投资企业 投资者变更的审批;乙方不迟于7月20日前完成北京市商务局对其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事项的审批;

7.5 甲方责成韩茂公司不迟于7月31日前完成其股权变更的工商注册登记并取 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6 韩茂公司取得变更后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日支付股权转让余款并完成 公司交接事项。8.关于员工留用

8.1 韩茂公司现有员工合计 人,完成股权转让后,韩茂公司将继续留用其中 人,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补偿由甲方承担,承担方式为从韩茂公司对甲方的应付欠款中抵减。

8.2 韩茂公司现有韩国籍员工6人,乙方继续聘用该6人至少不迟于股权转让 完成后的6个月。9.过度期安排

9.1 本协议签字生效至韩茂公司取得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期间为过度期。9.2 过度期内甲方负有对韩茂公司进行善良管理的责任,保证韩茂公司保持正 常生产经营状态,并有责任向乙方通报经营情况。

9.3 过度期内如有重大产生债权债务、签订重大合同、发生重大生产经营事项,甲方须在不超过12小时内通报乙方。

9.4 过度期内发生重大事项足以导致本次股权无法完成或足以损害乙方权益时 时,乙方有解除本协议的权利。10. 公司经营管理权等股东权益的交付方式

10.1 交付时间:韩茂公司获得北京市商务局批准文件之日。10.2 交付方式:

(1)韩茂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全部证照原件、全部公司印章交由乙方指定的人员。

(2)韩茂公司企业档案交乙方指定人员保管。11. 违约责任

11.1 适用中国《合同法》定金条款,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股权转让未能完成,甲 方须双倍返还已收取的乙方定金,因乙方原因造成股权转让未能完成时,已支付的定金不予返还。

11.2 如北京市商务局未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甲方已的收取的定金应在北京市商务局明确不批准之日起3日内返还乙方。12. 合同变更与解除

12.1 非经双方书面达成一致,本协议不得变更、解除。12.2 发生本协议9.4条约定的情形时,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2.3 下列为单方解除合同原因,但不因此免除过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因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2)一方丧失实际履行本协议能力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3)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2.4 解除合同的一方需书面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另一方对合 同解除有异议,可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事件,指签订本协议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无法避免或对其后果 无法克服而导致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及任何其他类似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克服的情形,包括一般国际商业惯例公认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13.2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碍的一方可在不可抗力事件存续期间内中止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而不被视为违约,但受阻碍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对方,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日起7日内根据中国法律向对方提供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或存续的有关证明文件。

13.3 对不可抗力本协议各方应立即进行协商谋求合理公正的解决,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以减少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不利影响。13.4 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部分免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延期履行本合同。14. 通知

14.1 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送达到本协议确定的地址,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传真、电子邮件。

14.2 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以下所列地址,直到一方向其他方发出书面通知 更改该地址为止:

(1)甲方:委托北京韩茂公司代为收取通知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路 号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

地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西环南路18号B119室 电话:010-67 传真: 联系人:

14.3 一方变更上述通知地址的,应在变更后的3日内及时通知对方。未能及时 通知或未通知地址变更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15. 本协议附件:

15.1 本协议含附件2个:

(1)《关于对北京韩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2)《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收购北京韩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之工作方案》

15.2 附件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不可分割使用。16. 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方式

16.1 履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协议的的法律文件以中文书 写,译成其他文字可能与中文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义为准。

16.2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设立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拘束力。17. 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经双方盖章签字即为生效。甲方:韩国D-TECH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乙方:北京康特荣宝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代表:

签字时间:二○○七年六月 日

签字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7

听课原创笔记:《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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