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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20-9983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7 12:33: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政策咨询

关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社会保险费补

贴政策》的解读

杭州市劳动保障网 202_-10-12

一、补贴对象

原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仍以个体劳动 者缴费办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以下统称部分延缴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的1/2。

三、补贴期限

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期限最晚至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为止。

四、申报享受补贴的手续

部分延缴人员凭下列资料之一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并填写《部分延缴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申报表》:

(一)《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参保延期缴纳联系单》;

(二)注明“延期缴费”的《杭州市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银行代扣缴(变更/中止)委托书》;

(三)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在计算机系统中查询,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15年的,在《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单》上注明并加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业务专用章。

五、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部分延缴人员在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后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部分延缴人员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2);

3、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

(三)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经市财政局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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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

贴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2_〕10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提高持证人员的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规范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除外)等用人单位招用持证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不适用于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等)。

202_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自为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但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在用工期限内补办该手续。

用人单位申领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时,所提供的就业登记证明、参保证明、劳动合同等资料不是由同一个单位提供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由劳动合同的签订单位享受。

对办理就业登记时间晚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情况,不予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要办理注销的,必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企业注销后,因主体消失,不再享受注销前的扶持政策。

二、补贴标准

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含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不足5年的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自持证人员年龄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当月起,用人单位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标准享受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用人单位在为持证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就近向单位实际经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主城区外的省内用人单位吸纳持证人员就业的,可向任一持证人员的户籍所在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

3、企业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无需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主城区以外省内其他地区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就业登记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

(三)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四、其他

(一)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杭州市区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

保险费补贴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2_〕10号)精神,鼓励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促就业,规范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使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申请条件

持证人员按规定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棋牌等国家限制行业的经营活动外),在领取营业证照后持续正常经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以单位或个体劳动者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均可按规定申请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补贴标准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三、补贴的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申请

持证人员在领取营业证照后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对营业执照有效期中断、经工商部门批准同意暂缓办理营业执照等导致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或有效期连续的营业执照的,凭工商部门出具的持续经营证明,给予营业执照有效期中断期间或无法提供营业执照期间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审核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等内容与计算机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审,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月25日前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上述日期逢法定休息休假日均顺延),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

(三)拨付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四、其他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杭州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2_〕10号)精神,鼓励和支持杭州市区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下简称灵活就业补贴)的对象为按规定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体劳动者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

二、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要求、程序和所需资料

(一)申报灵活就业

要求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人员,必须先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报灵活就业,提供《杭州市失业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困难家庭还需增加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填写《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1)。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后,对其提供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与杭州市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核对,通过审核的与其签订《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

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尚未以个体劳动者形式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申报灵活就业。协议期内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愿补齐的,应签订《承诺书》(附件3),协议期内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份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灵活就业补贴自签订协议当月起享受,签订协议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签订协议当月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享受。

“协缴”人员和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只缴纳一种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也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因已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无法转移社保关系从而不能在主城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持证人员,可凭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申报灵活就业。对有固定工作单位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申报灵活就业,而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后享受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协议签订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协议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能再享受除培训以外其他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协议期限内持证人员确定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标准的条件发生变化的(除因年龄到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外),应签订《灵活就业变更协议》(附件四),灵活就业补贴标准分段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持证人员自签订协议后的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未享受完的期限予以保留,协议期满或中止后可继续申领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二)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在协议期限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限内应每季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如实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劳动收入等情况,填写《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表》(附件5)。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填报《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附件6),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以解除协议。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做好报告灵活就业的衔接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每月将上月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册移交至相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并书面告知申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到相关社区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三)协议中止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在协议期内被用人单位招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服务、户口迁出原街道(乡镇)以及由于其他情况不能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提出协议中止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签署意见后中止协议并返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协议中止人员凭就业登记证明(或劳动合同,或注明已由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杭州市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参保证明单》)、营业证照、《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协议》、户口迁移证明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及其他规定资料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出现中止灵活就业情况但未及时办理协议中止手续的,应补办手续,灵活就业补贴享受期限截止至出现中止灵活就业情况的前一个月为止。对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在协议期内由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已享受灵活就业补贴的,应退回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灵活就业补贴。

协议中止后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凭协议中止人员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和《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四)灵活就业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协议期满、中止后的6个月内,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向与其签订协议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灵活就业补贴,并附下列资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申领名册》(附件七);

3、协议;

4、《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情况表》复印件;

5、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资料。

签订过《灵活就业变更协议》的人员,还需提供该协议。

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人员还需提供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及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协议期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受理灵活就业补贴申请后,应及时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共同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将资金申请表、申领名册中填写的证件、参保证明等内容与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信息进行核对,在每月5日前将初审同意的上月申报材料,报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区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同意后每月25日前填入《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递交市财政局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个人。

(五)证件、档案管理

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杭州市失业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收回,《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代管,档案由区劳动保障部门代管。协议期满不续签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应返还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

三、申报灵活就业的管理

(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应将本社区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的享受政策情况等记入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其就业动态和就业状况,积极提供有关就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申报灵活就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查实后,填报《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中(终)止协议情况表》,经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解除协议,不予享受灵活就业补贴。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杭州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将其就业状态改为“申报灵活就业”,在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的就业情况栏内注明“申报灵活就业”及其期限,并建立基础台帐,严格管理。对申领灵活就业补贴要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三)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对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计算机管理,建立台帐,按规定严格审核申请资料,加强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政策规定骗取灵活就业补贴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

(一)灵活就业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_年7月1日起实施。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篇:城居医疗保险政策咨询

城居医疗保险政策咨询

1、城居医疗保险报销哪些费用?

城镇居民在定点医院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下统称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儿科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执行。

在一个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下列医疗费,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10万元以下的下列医疗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津政发[202_]64号)

2、报

2、销标准及比例是什么?

在一个内,学生、儿童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其他城镇居民发生的10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按照下列标准报销:

(一)在三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

(二)在二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

(三)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学生、儿童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各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70周岁以上老年人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报销比例,在上述二级和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在一个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津政发[202_]64号)

3、办理家床报销比例是多少?什么级别医院可以办理家床?

参保人员因病需办理家庭病床治疗的,报销比例按城镇居民住院治疗报销标准执行;全年家庭病床治疗时间累计不得超过90天;参保人员应当选择具备我市城镇职工家庭病床治疗资格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家庭病床治疗。(津劳社局发

[202_]130号)

4、什么病种可以办理家庭病床?

60周岁以上参保居民患有糖尿病冠心病严重合并症、脑血管意外及其后遗症、慢

1性肾病、肝硬化伴腹水或者有其他严重合并症、恶性肿瘤晚期伴其他系统疾病、脑血管病导致偏瘫的。可以到一级医院办理家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培训提纲)

5、门特病种有哪些?

城居医保共有12种病列入门特病,一是目前城职医保的门特病种(Ⅰ类门特病种: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肝移植术后抗排异、血友病。Ⅱ类门特病种:糖尿病、肺心病、红斑狼疮、偏瘫、精神病。)另外专门确定了3类未成年人门特病种,包括①癫痫;②再生障碍性贫血;③慢性血小扳减少性紫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培训提纲)。

6、异地就医报销办法是什么?

①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转外地住院。需要由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本市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开具证明,经批转后方可转出,并相应提高转诊转院人员5%的医疗费用自负比例。

②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临时外出的,因急症住院的,需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就医。并于一周内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由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因门诊特殊病在外地就医的,不予支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培训提纲)

7、哪些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在非定点医院住院费用;

(三)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支付范围内的费用;

(四)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8、城居医保联网医院有哪些?

截止目前城居定点医院联网259家,在社会保障卡未发放前居民可以持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联网医院就医结算。(津社保医[202_]55号、津社保医[202_]17号)

9、符合规定的全额垫付医疗费用报销程序是什么?

在学校参保的学生儿童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异地就医或由于特殊情况(例如急诊留观或网络故障等)发生的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票据,由学校或托幼机构负责归集、粘贴、填写报表并汇总,申报至所在区县分中心。分中心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将医疗费用按照票据和明细录入城居医保支付系统,门特费用分中心审核并将住院费用转结算中心,待审核结算后,将需支付的费用拨付到参保学生儿童或其监护人的账户中。(202_年4月11日会议材料)

在劳服参保的居民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在异地就医或由于特殊情况(例如急诊留观或网络故障等)发生的全额垫付的医疗费,将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处方、出院小结、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说明等材料,向劳服中心(站)申报,由劳服中心(站)负责归集、粘贴、录入并汇总,申报至所在区县分中心。分中心核对无误后,双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门特费用分中心审核并将住院费用转结算中心,待审核结算后,将需支付的费用拨付到参保居民账户中。(街(镇)劳服中心医疗费申报及单据录入培训教材)

10、门特就医注意问题有哪些?

由参保人员或家属在门特登记时选择门特病治疗医院。参保患者可在城居门特病医疗费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中选择一级、二级和三级综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各一家作为门特病治疗医院。参保人员应到选择的具有联网结算功能的门特病治疗医院就诊,方可享受门特病医疗费联网结算待遇。如需变更医院,应到所在分中心进行变更登记。(202_年4月11日会议材料)

11、如何办理门特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进行门特登记时,应在按规定确定的门特诊断定点医院,由专科科室的指定医师按照确定的诊断标准提供符合门特病种的诊断,然后由参保人员进行门特登记。在实现联网办理门特登记的医院,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目前凭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检查结果、相关就诊记录及定点诊断医院的指定诊断医师开具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登记审批表》(津社保医支字18号,简称门特登记表),直接在诊断医院的医保科通过网络实现门特登记。医院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登记人员在72小时对网络传输的门特登记表进行审批确认,以备患者门特就医时医院查阅。(津劳社局发[202_]131号)

12、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放采用什么方式?

为参保人员开立银行帐户,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

街(镇)劳服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参保人员申报的全额垫付医疗费时,通过计算机系

统查询该人员是否属于首次申报全额垫付医疗费。对于首次申报的,为其打印《医疗费社会化发放开户通知书》(以下简称《开户通知书》)并加盖公章。

分中心工作人员受理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报送的参保学生儿童全额垫付的医疗费时,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该人员是否属于首次申报全额垫付医疗费。对于首次申报的,要核对参保学生儿童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符合的通过操作系统为其打印《开户通知书》,并加盖分中心章。

参保人员(含参保学生儿童)或其委托人(含监护人)持《开户通知书》到协议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开户。银行收到《开户通知书》后,为其开立存折或银行卡,开户成功后为参保人员提供《回执单》。参保人员将《回执单》交回街(镇)劳服中心,由劳服中心进行回执确认。街(镇)劳服中心每月将收到的纸介《回执单》报社保分中心医保科。自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参保的学生儿童将《回执单》交回分中心,由分中心进行回执确认。

13、社发银行有哪些?

目前光大银行是社发银行。

光大银行各营业网点一览表

分行营业部和平区(小白楼)曲阜道与建设路交口***6 23308932 和平支行和平区西康路10号康宁大厦底商***8

河东支行河东区七纬路101号(与十二经路交口)***

2解放路支行河西区解放南路349号***100

河北支行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04号***

5南开支行南开区西市大街风荷新园2号楼***6

科技支行鞍山道与卫津路交口财富大厦***

4广东路支行河西区广东路63号(人民公园附近)***188

荣业支行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永和居底商272***97

滨海支行开发区洞庭路27号*** 66203832

紫金山路支行河西区紫金山路67号***

1体育中心支行南开区宾水西道阳光公寓底商***7

保税支行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管委会大楼一楼***4

上海道支行塘沽区上海道塘沽大剧院底商***5

网上银行:www.teniu.cc电话银行:95595

分行咨询电话:23308103、23308107、233014、就医手续是什么?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到城镇居民联网结算定点医院就医,出示证件,医院核实参保人员身份,按城镇居民有关规定办理住院及门特联网登记及结算。

15、门特病起付标准是多少?能否与住院合并起付线?

门特医疗费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按照《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付标准费用。(津劳社局发[202_]131号)

16、学生意外险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①意外伤害:学生发生的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

②意外伤残:学生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1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1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2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25000元。

③意外身故:学生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30000元。

17、学生意外险的报销程序是什么?

参保学生发生意外伤害后,在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诊治结束后,学生本人或家属可以直接也可以通过学校向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商业保险公司将单据统一归集后,对发生金额3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学生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对发生金额超过3000元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学生意外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应待遇。其中,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结算。

第三篇:政策咨询类--司法局

政策咨询类--司法局

**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到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

(一)证明遗嘱

每件收费200元;对疑难、复杂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二)保管遗嘱

每件每年收费60元。

(三)清点遗产

1、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费300元。

2、未经公证遗嘱的遗产清点

每件收费500元。

(四)保管遗产

收费由双方议定。

(五)确认遗嘱效力

每件收费5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对财产的清点

1、公民家庭财产

每件收费500元;财产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2、企业或其它组织财产

每件收费1000元;财产价值超过50万元以上的,可酌情增收,但不得超过一倍。

(二)对财产的清算

每件收费500元。

(三)对财产的评估、估损

每件收费200元。

八、证明其它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委托、声明

1、涉及人身权益

每件收费150元。

2、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收费300元。

(二)信誉担保

每件收费150元。

(三)计划生育、九年制义务教育协议等批量公证

每件收费30元。

(四)开奖、抽签评奖及其它现场公证

1、涉及社会公益活动

每件收费500元。

2、涉及商业活动

每件收费1000元。

3、其它现场活动

每件收费800元。

(五)招标公证

1、标的额在1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500元。

2、标的额在1000001元以上、5000000元以下的,每件收费1000元。

3、标的额在5000001元以上的,每件收费3000元。

(六)认领亲子

每件收费300元。

(七)其它

1、不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收费1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收费2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

每件每年收费60元。

(二)抵押登记

每件收费2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每件收费200元。

(四)代办认证事项

每件收费50元。

(五)代拟公证法律文书

公民:每件收费100元;法人、组织:每件收费200元。

(六)修改法律文书

每件收费50元。

(七)解答法律咨询

1、一般性的,免收。

2、涉及商业性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元,或按计时收费,每小时收费2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它法律服务事务

(一)查无档案记载

每件收费100元。

(二)上门受理公证事项

每件收费80元。

(三)常年公证服务

收费由双方协商。

(四)公证档案查询

每件收费20元。

(五)外文翻译

每1000字收费8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人在国外申请办理公证的加倍收费。

(六)公证书副本

普通纸:每份10元;专用纸;每份2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50%收取。

十二、其它新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司法厅批准后执行。

** 办理公证须知及程序

为规范办证程序,公开办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特制定本须知:

一、申请公证时,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供有代理权的证件。

二、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应提交身份证件和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文件或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资格证明及有关财产所有权证等。

三、公证当事人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四、当事人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它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代理人办理。

五、公证当事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

七、公证事项从受理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经公证处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公证当事人认为接待公证员办理公证上有碍公正、公平的,可以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九、对不真实、不合法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可以拒绝公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对此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塔区司法局申请复议。** 公证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亲自办理并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涉及到夫妻应共同办理的,提交结婚证,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4、涉及不动产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及社区、办事处、派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

5、涉及动产的应提供原始发票及其他所有权证明。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

一、审批部门: 市司法局

二、审批依据: 司法部令第41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的律师。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申请;

2、初审、面试;

3、局初审小组讨论通过,报省司法厅。

五、承诺时限: 15日

** 公证暂行条例

第三章 公证处的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直辖市、县(自治县,下同)、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

第六条 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七条 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公证员担任。主任、副主任领导公证处的工作,并且必须执行公证员职务。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分别由直辖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任免。

第八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被任命为公证员:

(一)经见习合格的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并从事司法工作、法律教学工作或者法学研究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曾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

(三)在司法行政机关从事司法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者在其他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具有相当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的法律知识的;

(四)曾任助理公证员职务二年以上的。

第九条 经见习合格的高等、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同等学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被任命为助理公证员。

第四章 管 辖

第十条 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一条 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务的若干个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不在一个公证处辖区,或者财产所在地跨几个公证处辖区时,由当事人协商,可向其中任何一个公证处提出申请。如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由有关公证处从便民出发协商管辖。

第十三条 公证处之间如因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由其共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司法部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有权指定某项公证事务由某一公证处办理。

第十五条 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章 办理公证的程序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的,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派代表到公证处。代表人应当提出有代表权的证件。

第十七条 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完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公证员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文书。

第二十一条 公证文书办理完毕后,应留存一份附卷。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连同正本发给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应当按规定收费。

公证费收费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条 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证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应拒绝公证。公证处拒绝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应当向当事人用口头或者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并且说明对拒绝不服的申诉程序。

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受理机关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文书如系发往国外使用的,除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外,还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居住的外国公民。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律师和价格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二)代理行政案件;

(三)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代理仲裁;

(六)担任法律顾问;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八)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部门规定的价格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收费标准,并报国务院价格部门备案。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充分听取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意见,既要有利于律师服务的成本补偿,又要考虑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条 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

(二)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工作时间;

(三)办理法律事务的复杂程度;

(四)办理法律事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第七条 律师服务费实行计件收费和按标的比例收费。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计件收费。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本办法第三条第(六)、(七)、(八)项律师服务费,也可根据需要计时收费。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公证费;

(三)异地(省外)办案所需差旅费;

(四)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律师为异地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执行该律师注册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条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协议,依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

委托人事前交纳律师服务费确有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先由律师事务所垫支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收取。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协议中,应载明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总额以及支付时限等。

第十三条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所指过错,由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对过错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依法诉讼。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二)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无力承担律师服务费的。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和规定的收费标准,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后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律师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三)同时废止。** 申请法律援助递交材料注意事项

一、法律援助申请人应按照以下要求递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二、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请先阅读填表说明和注意事项,然后按要求逐项填写。

特别提醒您,填写申请法律援助的案情和理由,应尽可能叙述详细、清楚。

填写完毕,申请人应签名、盖章或捺手印并写明申请日期。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

三、代理他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申请法律援助委托书应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盖章或捺手印。

如受托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示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被代理人有一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如:10—18岁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在法律援助申请表等法律援助文书上签字。

四、经济困难状况证明,除写明家庭经济生活的困难状况外,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的具体数字,如,XXX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为人民币298元。

五、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的材料,应当提交材料原件并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申请材料经中心审核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除外),复印件交法律援助中心留底归档。

** 解答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简单询问不收费;

2、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10元/件;

3、涉及财产关系的,10—20元/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1、声明、启示及其它一般性法律文书,10—20元/件;

2、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它诉状、仲裁书等,20—50元/件;

3、遗嘱、赠与及其它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20—50元/件;

4、民事合同、契约等,20—50元/件;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 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3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100—3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部分 免收

5001元至10000元部分 3% 1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2%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1%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5% 收费额最高不超过8万元。

** 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一般法律事务,100—200元/件。

2、涉及财产及经济关系的,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的收费标准和比例执行。

3、代理清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及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复杂、疑难非诉讼法律事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实行协商收费。

二、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1、为乡镇、村办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50—300元/月;

2、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任常年法律顾问,100—500元/月;

3、为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公民个人担任常年法律顾问,50—500元/月。

** 主持调解纠纷和办理见证事项的收费标准

一、主持调解纠纷

1、调处非财产纠纷,30—100元/件;

2、涉及财产、经济关系的纠纷,除收取50—100元的手续费外,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另加收费比例

1000元以下部分 免收

1001元至1000元部分 2% 10001元至50000元部分 1.5%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1% 100001元以上部分 0.5% 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办理见证事项

1、农村各类承包合同、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合同,10—30元/件;

2、民事、经济合同,20—50元/件;

3、涉及财产关系的见证,50—200元/件。

**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20—100元/件;

2、涉及一般财产关系50—200元/件;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100—500元/件。

二、代写诉讼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100—2000元/件;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3000元/件;

3、一审案件800—5000元/件;

4、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5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5、担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的标准酌情收费; 6、未办一审只办二审的案件1000—8000元/件;

7、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应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四、代理民事(含商事、经济)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4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协商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400—2000元

1—10万元(含10万元)

5%--4%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

4%--3%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

3%--2%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

2%--1%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1%--0.5%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可以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五、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六、代理仲裁案件

按民事案件标准收费。

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协商收费。

八、担任法律顾问

顾问费每月1000—8000元,或对涉及的各类案件按照前述标准协商收费。

九、其它

1、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额不得超过规定的5倍。

2、律师解答法律咨询、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实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小时。

3、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收费。

4、实行财政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及贫困县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按收费标准低限收费,或按低限与当事人协商收费。

5、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交通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由委托人承担,支付方式由协议约定。

6、风险代理的收费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允许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对某些案件充分协商,以协议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和方式。

7、律师在省外(自治区、直辖市)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依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 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人到白塔区法律援助中心直接申请援助。

(二)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

(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4)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

(5)申请人保证所提交的证明及证据材料属实的声明。

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1、对符合条件者,做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指派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并通知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与受援人应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2、对不符合条件者,做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做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篇:执业药师考试相关政策咨询

执业药师考试相关政策咨询

1.我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是从哪年开始实施?

1994年3月15日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2.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于问题的决定》第43条:“要制定各种职业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25条:“要在医师和药师等专业技术人员中实施执业资格制度。”根据国家劳动部与人事部颁布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3.执业药师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人员实施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和监督管理。

4.哪些单位需配备执业药师?

凡是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执业药师,并以此作为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5.执业药师资格通过什么方法取得?

执业药师资格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6.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什么?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属于职业准入性考试,凡经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者,国家发给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表明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本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7.为什么要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为了实行对药学技术人员的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全面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即有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又有药事管理和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药师队伍,以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国家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8.执业药师的职责是什么?

(1)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9.执业药师和药学技术人员的同异点?

执业药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学技术人员是指具有药学专业知识,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药学工作的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是药学技术人员的一部分,药学技术人员不一定是执业药师,但执业药师一定是药学技术人员。

10.执业药师在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作用是什么?

(1)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2)驻店执业药师必须对医师的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执业药师应对病患者选购非处方药提供用药指导或提出寻求医师治疗的建议。

11.未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怎么办?

按国家有关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应配备相应的执业药师。如未配备,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2.现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工作,而本人不是执业药师的怎么办?

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刚刚施行,存在很多现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而已在需由执业药师担任的岗位上工作的药学技术人员。现行政策是:(1)拟在药品使用单位进行一次资格认定工作,使具备一定条件的药学技术人员通过认定取得执业药师资格。

(2)对已进行过认定工作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尚未取得资格的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通过考试取得资格。

(3)对通过培训仍不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说明其不具备执业药师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按执业药师准入控制的原则,必须调离岗位。

13.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怎么办?对上述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14.对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由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执业药师所受处分及时地记录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备注《执业情况纪录》栏目内翳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15.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执业药师在执业期间,违反《药品管理法》及其它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

16.对在执业单位工作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怎么办?

对在执业单位关键岗位工作业绩突出的执业药师应按国家有关奖励规定,给于表彰和奖励。奖励形式是精神和物质奖励两种。执业单位也可按情况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17.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关系是什么?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其为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18.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各条款由谁进行解释?

人事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

19.执业药师资格认定是怎么一回事?

1994年和1995年国家人事部和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组成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小组,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中关键岗位的药学、中药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经考试直接给予了资格认定,并发给资格证书。其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2)1994年3月15日以前担任药品、中药品生产或经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3)获得省(部)及医药科技成果奖,或在省(部)及刊物上发表过有代表性的医药专业论文两篇,或有医药行业的重要专著;

(4)连续直接从事医药生产、经营或药学岗位工作五年以上,累计十年以上;

(5)经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对有关药事管理及法规方面知识考核合格。下一步国家人事部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拟按上述条件对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翳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0.什么是执业药师执业单位?

凡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使用单位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为执业药师执业单位。

21.实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是医药事业适应“两个根本转变",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制化建设,加强宏观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药体制改革,特别是药品分类管理的战略性措施。

(2)是医药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化管理,提高药学技术人员素质,加强药师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

(3)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净化医药市场,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大措施。

(4)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实行国际互认,使中国医药走向世界的保证措施。

第五篇:政策研究课题研究及咨询助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在他人指导下,独立开展课题或项目的研究工作,或负责其中某一部分的研究工作,包括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

2.独立查阅相关的科技文献、资料,并进行分析,获取有价值的信息。

3.在他人指导下,策划并完成与研究项目有关的会议组织、调研等活动,并完成相关资料的准备和会议纪要、调研报告的撰写工作。

4.配合其他项目负责人员,参与其他项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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