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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共5则范文)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0-102418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5 23:58: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共)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维护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轻轨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和接受相关服务的乘客,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则、统一管理、多元投资、优先发展、方便快捷的原则,实行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发展大型、方便舒适、环保型、节能型车辆。

第四条

市和不设区的市交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交通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机构行使日常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职责。

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给予扶持,制订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产业政策,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营造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用地及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前款所称配套设施,是指保障公共交通车辆正常营运的轨道、停车场(站)、调度室、站台、站棚、站牌等各类设施。

第八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意见。

第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交通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并在有条件的路段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在客流量相对集中的地段,应当规划设置公共交通车辆换乘中心。

经公安部门同意,公共交通设置可以不受路段单行线限制。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优先新建和改建影响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和道路交叉口。

沿线站台间距和道路交叉口的站台距路口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对无法按标准设置站台的次干道以上的道路交叉口,及时拓建改造,保证站台设置。

第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及旅游景点、居民住宅小区、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竣工后,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合格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交付给交通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设施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

第十三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及其配套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国家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毁坏、污损、遮盖配套设施。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占用配套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建或者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站台一般以地名、路名、街道名、历史文化景点名或者重要机关等单位名称科学命名。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六条

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营运设施及相应的技术力量;

(三)有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工具。经营公共汽车的,在无锡市区一般不少于五十辆大型公共汽车,在市(县)城区一般不少于三十辆大中型公共汽车;

(五)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和管理人员。

电车、轻轨的具体营运条件,由市交通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营运的经营者,应当持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交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查,对审查合格的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营运实行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经营者可以参加交通行政部门组织的线路或者区域专营权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条

取得专营权的经营者由交通行政部门发给《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证》(以下简称专营权证)。

第二十一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专营权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

凡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向交通行政部门申领车辆营运证件。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领、转让、租借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车辆营运证件。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对车辆营运证件实行年审制度。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和站台设置由交通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确定,任何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交通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后,由营运该线路的经营者在五日内向社会公告(突发事件除外)。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要求停(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交通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告后,方可停(歇)业。

申请、办理停(歇)业期间,不得擅自停(歇)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线路、时间、站台、班次和车型营运;

(二)按规定统一制作和悬挂营运标志;

(三)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

(四)车辆整洁卫生,服务设施齐全,安全性能和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

(五)执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核定的票价标准,向乘客提供票据;

(二)及时向乘客预报站名;

(三)协助并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四)禁止强行拉客、滞留候客和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

(五)禁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等行为;

(六)遵守城市禁鸣的有关规定;

(七)礼貌待客,文明服务;

(八)遵守交通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交通车辆在营运途中出现故障不能继续营运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经营者,安排改乘同线路后序车辆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

第二十九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时,经营者应当服从交通行政部门调派用车,交通行政部门在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车辆归还经营者。

第三十条

乘客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主动买票、投币、出示票证或者使用IC卡等卡(证);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伤害他人的物品上车;

(四)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伪造的票证以及IC卡等卡(证);

(五)乘坐期间,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乘坐或者影响他人人身安全;

(六)其他有关乘车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在公共交通车辆上设置广告,应当符合广告管理、城市市容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广告不得覆盖车辆营运标志,不得阻碍行车安全视线。

第三十二条

公共交通车辆在营运途中发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进行票制改革,推广应用IC卡等卡(证),提高票务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经营者必须使用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票证或者IC卡等卡(证)。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票务管理制度,加强票务管理;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票务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冒用票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IC卡等卡(证)。

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核定和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经交通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物价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投诉者投诉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受理投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投诉者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交通行政部门受理投诉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投诉者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服务设施,悬挂营运标志或者服务设施残缺不全的;

(二)公共交通车辆安全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服务质量不好,情节恶劣,影响重大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一)车辆营运证件未按规定进行年审的;

(二)擅自改变车型、班次、营运时间的;

(三)强行拉客、滞留候客、超载、无理拒载、中途逐客或者使用高音喇叭招揽乘客的;

(四)擅自停(歇)业的。

第三十九条

擅自拆除、占用、迁移、遮盖或者毁坏、损坏配套设施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营运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车辆营运证件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

(二)伪造、冒用、转借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车辆营运证件的;

(三)擅自变更营运线路、站台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建设、规划、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出租汽车、城市公交管理的意见

墨江县于1998年开始投放城市出租车,到202_年底,共有城市出租车46辆,其中: 202_年投放的有26辆,202_年更新20辆。202_年开始投放城市公交车,投放数量20辆,全部车辆于202_年2月份报废更新。其中:一路公交车10辆,二路公交车5辆,三路公交车5辆。为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城市公交的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车市场经营行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运营秩序。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出租汽车、城市公交行业运营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加强行业管理

(一)确定合理的经营模式

1、对于新增加的出租汽车、城市公交严格推行公司化经营模式,政府依法将经营权许可给具有经营资质的公司,公司出资购买车辆,车辆产权完全归属公司所有,公司对车辆负全部的管理和安全责任。公司与驾驶员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双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2、对现有的46辆出租车和20辆城市公交建议: 一是经营权期限满8年后,一律由公司新购臵车辆,严格按《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公司化经营。二是对于现有的46 辆出租车和20辆城市公交实行个体经营和公司化经营相结合,对原来的经营户愿意被收编为公司管理的,公司应以合理的价格收编到公司,并优先与原经营者建立劳动合同;不愿意收编到公司统一管理的,继续由其个体经营,允许不同的经营方式并存。

公司化经营是目前全国推行的一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方式,该经营方式一是与交通部202_年第10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规定相符合;二是解决了挂靠经营中存在的法律主体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产权混淆,容易引发纠纷等问题;三是可以有效解决挂靠经营中各项安全措施落不到实处、服务质量不尽如人意,公司管理力度较弱,车主不能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乘客权益得不到保障等问题;四是遇有防汛、抢险、救灾、重大节庆活动等紧急运输任务时便于及时有效的调度车辆。

(二)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1、出租汽车使用专用牌照,并安装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和消防、防护装臵,设臵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保持车辆整洁,车身喷印统一规定的颜色,并喷印“哈尼之乡,回归之城,双胞之家”的字样。

2、公交车设臵公交车标志、消防装臵、收费标准、服 务质量监督标志,车身标明经营者名称、监督投诉电话。保持车辆整洁,车身喷印统一规定的颜色,并喷印“哈尼之乡,回归之城,双胞之家”的字样。

3、严格收费标准,保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费。出租汽车一律要安装计价器,实行计价收费。计价器在墨江县物价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企业统一购买和安装,购买及安装费用由出租汽车车主承担。

4、公交车必须按核定的路线经营,在设定的公交车站点停靠,不得“招手就停”。

(三)加强企业管理

1、落实企业维稳的主体责任。出租汽车、城市公交企业是维护本企业安全、稳定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企业员工的稳定工作,落实责任,全面掌握驾驶员思想动态,切实担负起维护本单位安全、稳定的主体责任。对于疏于管理、管理不当导致发生的出租汽车不稳定事件的,要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收回经营权。

2、规范企业运行。出租汽车、城市公交企业应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企业运营机制;应积极推行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和经济(承包)合同。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为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司机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法违规收取 司机的任何费用。禁止经营权层层转包。鼓励出租汽车、城市公交企业实行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逐步取消现存的高额承包、一次性买断、挂靠、托管经营行为。今后设立出租汽车、城市公交企业或者企业新取得的经营权,应由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严禁向驾驶员买断经营权和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防止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

3、加强对出租汽车、城市公交驾驶员的管理。出租汽车、城市公交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教育驾驶员遵纪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权益。企业要建立与驾驶员的沟通协商机制,及时处理驾驶员在营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属于企业内部事务的,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外部事务的,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培训,提高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技能。积极组织驾驶员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和形式多样的服务竞赛,促进行业自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改进服务质量,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为社会提供优质文明的运输服务。

二、切实做好城市交通综合规划

(一)城市出租汽车规划

1、站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汇同发展改革、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出租汽车招呼站点规划。

2、运力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交通运输局汇同发展改革、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出租汽车运力规划。

(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1、公交车站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汇同发展改革、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公交车站点规划。

2、公交车线路规划。

1路公交车:老客运站(中心枢纽站)报班后——回回冲枢纽站——沿新建路、回归大道——哈尼大道——赖蚌枢纽站

2路公交车:老客运站(中心枢纽站)报班后——松柏枢纽站(沿墨新线)——县委党校岔路口(沿墨新线)——天溪宾馆(新建路)——黄金楼(沿墨新线)——松香厂(沿墨新线)——章差村委会

3路公交车:老客运站(中心枢纽站)报班后——黄金楼(沿新建路)——北回归线标志园东大门(沿G213线)——原饲养场(沿双胞大道)——森工局——者铁村公所

4路公交车(专线车):老客运站(中心枢纽站)报班后——火车站

5路公交车:老客运站(中心枢纽站)报班后——花园门口(沿新建路)——北回归线标志园东大门(沿回归大道、双胞大道)——北回归线标志园西大门(沿双胞大道、哈尼 大道)——民族学校。(该班线主要满足民族学校、政务服务中心人员出行)

(三)城市停车场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局具体负责编制城市停车场规划。

三、加大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1、建立一个正规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指挥中心。购臵程控电脑监控设备,采用现代化的指挥系统指挥全县的城市公共交通营运,可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监控所有车辆规范运行,形成一个先进的、科学的、现代化的网络程控管理体系。

2、建立六个公交枢纽站。即:三个大型、一个中型、两个小型换乘枢纽站,大型换乘枢纽站建立在老客运站(中心枢纽站)、赖蚌、火车站为宜;中型换乘枢纽站建立在者铁村为宜;小型换乘枢纽站建立在回回冲、松柏为宜。建设这些构纽站就是有效解决乘客从城到乡或从公交到长途车,以及不同交通工具间“换乘”问题,达到方便群众的目的。

3、改造公交车途中停靠站点。我县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行了十余年,却没有一个像样的停靠站点,大多都是“马路车站”、“占道车站”,不仅影响广大市民的安全出行,也有损墨江城市形象,同时给公交车的安全停靠带来了安全隐患,并形成了新的乱停乱放。今后要努力创造条件改造停靠站点,一是在车流、人流密集的地方将站点改造成岛式的站 台,取消行列式站点(主要针对老城区);二是在一些大型商业区,人车密集区设臵较大型岛式站台(比如:原商贸城、银泰商务中心、民族学校),既能提高城市品位,又能解决上述弊端;三是所有新开发区的城市道路必须设臵岛式站台。

4、加大设臵出租汽车招呼站,根除街道随意停车和马路掉头等直接影响安全的事故隐患。

5、建立停车场。首先将现有的联合停车场建成立体停车场,扩增停车位;其次是新建的商业区、居民小区必须设臵地下停车场、立体停车场等;再次是在县城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城市外缘区修建大中型停车场,确保货运车辆的城外停放,切实解决城区乱停乱放问题。

四、大力发展城市公交,并对城市公交实行补贴政策。所谓“公交优先”,就是城市内的客运交通以大容量、快速度的公交系统为主,其他交通工具为辅。在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公交优先”是能快速有效地分流人员、方便群众、减轻城市道路压力,缓解当前城市人多地少、车多路少、交通拥挤的有效途径。据相关资料记录,一辆中型公共汽车所占的道路面积分别相当于10辆自行车、6辆摩托车、2辆出租车所占面积。从乘载人数上分析,一辆大型公共汽车可代替20辆出租汽车。数据虽然是枯燥的,但数据最能说明问题,发展公共交通,不但方 便了群众,而且能很好地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墨江被誉为最适宜人居住的地方之一,畅通的交通环境是宜居的前提条件,解决目前墨江县城交通拥挤,秩序混乱,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一个有效途径。

备注: 1、202_年11 月投入的20辆捷达FY7160CIS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于202_ 年 11月到期; 2、202_年3月投入的26辆东风雪铁龙出租汽车经营期限于202_ 年 3月到期; 3、202_年11 月投入的20辆东风KM6606PD公交车经营期限于202_ 年 11月到期。

202_年12月15日

第三篇: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1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道路、里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公共照明和夜景亮化的配电室、变压器、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无锡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公共照明网络外的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房管、园林、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省、市制定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从事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大修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第九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设计报送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住宅区、环境绿化、附属公共设施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应当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资概算。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或者改造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配套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绿化工程以及供电、通讯等其他管线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已有的与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不符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依据规划加以改造。

与临时性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因地制宜加以改造。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符合作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等支撑物,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灯杆予以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完好。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十六条 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的督促和考核,确保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承担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电费和日常维护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经费;

(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所需必要的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市区内的公共照明设施,应当逐步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未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的照明设施,建设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按规定要求改造。需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予以管理维护的,应当经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并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的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四)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涂、划、刻、写、晾晒衣物;

(二)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利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

(六)偷盗、故意损坏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绿地或者树木严重危及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在险情排除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确需利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应当事先与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在商定的位置和时间张贴、悬挂、设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城市公共照明电源的,应当事先与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响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商请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有关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予以拆除、迁移、改动或者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商请的单位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采取拆除、迁移、改动等措施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损坏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事故同时损坏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就损坏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和维修业务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专业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查通过的专业设计施工的,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四)、(五)、(七)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非法占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由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活动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202_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偷盗、故意损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其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江阴、宜兴市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无锡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锡政发〔1995〕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城市智能公共交通管理系统期末考试复习

1、断面流量:上个站点流量+当前站点上车数-下车数

2、断面客流量(客流量):在单位时间内,沿同一方向通过轨道交通线路某断面的乘客数量,即通过该断面所在区间的客流量,分为上行断面客流量和下行断面客流量。

3、公交饱和度:用于描述公交站点、路线及线路上的公交供求关系。有公交通行能力(公交设施在特定时刻上单位空间内能够容纳行驶中的最多公交单元数)和公交密度(在特定时刻上通过公交设施的公交车辆/乘客人数)两个指标。公交线路/站点饱和度:通过公交线路站点的公交车辆数量与相应线路站点公交通行能力的比值。公交线路饱和度=线路公交车辆通行量/线路公交车辆通行能力*100%.公交站点饱和度=站点公交车辆通行量/站点公交车辆通行能力*100%。

4、客流时空分布:公交系统在不同时间维度和区域范围呈现的不均衡特征,公交客流是车站客流时空分布叠加及交换的效果体现。

5、公交配车数:从公交车车型道路条件等方面综合考虑,并以公交线路长度、营运周转速度和发车间隔为约束条件,提出了一种公交线路运力配备方法,并应用该法对公交车进行线路配车量计算。

6、车辆和驾驶员排班:综合考虑公交线路诸多因素,合理安排驾驶员和车辆完成时刻表任务,追求费用最小。

7、公交站点通行能力:在城市规定的交通条件、道路条件及人为度量标准时间内能通过的最大公交车辆或乘客数。

8、公交调查数据:静态数据:公交线路经过站点数据、公交站点位置数据、公交站点停泊位数据、公交站点及路段上公交车道设置数据、公交换乘站点位置数据、换乘站点连接线路编号。动态数据:公交站点客流量、公交车辆位置数据、车辆实时速度信息、交通流量数据、交叉口信号控制方案。

9、公交调查数据方式的优缺点。

①智能方法:(1)ERF数据采集:优:成本低精度高。缺:记录信息有限。

(2)IC数据采集:优:真实准确可靠简单。缺:不能统计不适用IC卡的乘客。

(3)APCS自动技术系统:优:费用低、多样广泛、减少处理时间、效率高。缺:检测信息单一,无法为平均出行次数提供相应的数据。

②:人工方法:(1)人工计数(2)跟车法(3)驻站法

10、影响时刻表的因素:运营生产条件、乘客现阶段要求、不同季节不同工作日和节假日的客流变化要求。

11、最大客流站点和断面客流两种时刻表计算方法的优缺点。

①最大客流站点:最大客流数据由受过培训的调查人员采集,在最大客流的起始点统计,要求全天只在一个站点(该点为沿线中每日客流最大点)统计而不是根据不同时段在不同的最大客流站点间轮换。

②断面客流(跟车调查):采集的数据能够使计划人员观察到不同站点间的客流变化。通常具有异常分布且重复出现的断面客流意味着线路设计上有改善的可能性。最常用的运营策略是开行区间车,而线路上首末站间的站点可能被选择作为区间线路的起点和折返点。

12、公交车配车数计算:运客总数/单车可载人数。运行周期/发车间隔。

13、公交评价:公交运营水平评价、公交网建设状况评价、公交系统的经济效益评价。

第五篇:城市交通管理情况汇报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抓班子、带队伍、整秩序、防事故、促安全”的工作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项建设”工作,扎实开展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等一系列专项整治,交通管理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良好成效。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管辖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总共1711.949公里,城区大小路口74个。,辖区机动车拥有量

增加了5000多辆,达到了75765辆,非机动车12万余辆,管理难度超过了去年。

一、大力推进“三项建设”工作进程

将“三项建设”工作与“平安创建”工作结合起来,成立了由大队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督导落实,形成了事事有人管、全民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1、加强科学技术运用,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强化交通管理基础工作。大队坚持“面向全警、面向基层、面向应用、面向实战”的总体思路,突出重点,提高业务信息系统的综合应用水平,建管并举,注重应用。根据相关文件要求,专门组织培训了一批业务素质精良的民警,对市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对该系统相关参数进行了调整。通过该系统的规范、合理应用,大大减少了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另外,加强中队机动车设施减少,摩托车检测设备使用全面正常,非机动车的入户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创建“五无大队”。从今年开始,大队认真组织开展“五无”交警大队创建评选活动,切实调动民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使大队所办理的行政案件无复议、诉讼变更和撤销,刑事案件无错案,无国家赔偿案件,民警无违纪违法,每起案件均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无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了公安部“五条禁令”等警纪铁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纪律条令。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队伍管理“大查摆、大剖析、大整改”活动。在民警的思想上切实打牢了预防违规使用警车、违规处置涉案财物以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防线。大队整体执法素质明显提升,执法质量显著提高,达到执法质量优秀档次标准,始终保持全市执法前列位次。

二、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着力构建相互尊重、信任、支持的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和谐警民关系。

为提高民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身心素质,坚持“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全面实行“战训合一、轮岗轮值”的培训机制,采取业余时间集中培训和封闭式集训等多种形式,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路面管控方式及技巧、心理学常识等各方面对民警进行了培训。队伍整体执法能力得到提升,执法形象明显改善,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全面建立了“交通事故法庭”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交警违法处理工作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得以实现。据统计,1月至11月交通罚款处罚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57.44%,教育量增加了31.67%。

严管严惩,扎实开展各类专项整治

在交通管理日常监管的基础上,分别开展了涉牌涉证、无牌无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非法运营、客运货运车辆专项整治,农村道路、摩托车、严重涉车违法“飓风行动”集中专项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停车乱”整治、社会治安整治行动等交通安全隐患排除活动,重点抓好行人、非机动车、公交车、出租车和摩托车等专项治理,逐步建立对机动车源头管理和路面控制相结合长效管理机制。

据了解,城市主干道机动车违法行为发生率控制在15%以内,尤其涉牌涉证、无牌无证、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发生率得到重点控制。截至11月15日,全市共处理交通违法案件98546起,教育放行14万余起。

三、创新工作机制,全面营造铺天盖地的宣传舆论声势

为营造“以遵守交通法规为荣,以违反交通法规为耻”的社会氛围,树立全社会交通安全文明意识,创造和谐稳定的交通安全环境,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坚持在宣传上求“活”、求“深”、求“实”。

打造亮点工程,再添“一进”--进部队,积极创建“平安大道”。法制宣传、事故处理、违法处理、车辆管理等窗口单位和路面执勤民警因地制宜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宣传阵地,报纸、电视、网络、标语多管齐下,和电视台合作建立了交警在线栏目,与凉山日报合作设立了交警风采专栏,并协调中国建设银行、中国移动凉山分公司等单位投资15万余元在全市各个重要路段、路口、每一个人行横道灯杆上设立交通安全宣传图板、交通安全宣传展框108个,以生动的卡通人物形象和朴实通俗易懂的语言将交通安全知识展现在广大市民面前,把交通安全宣传“一条街”深化为交通安全宣传“一座城”,让广大群众真正认识到“文明交通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强化了人人遵守交通规则的自觉性。

各中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逐步由兼职向专业化和专人负责的方向迈进。把丰富宣传内容,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作为工作重

点。据悉,自1月以来,发放交警提示9500余份,宣传资料17000余份、适时进企业、学校、乡镇、社区、部队开办交通安全宣传讲座达30余次,挂横幅标语196条。

在充分借鉴学习“成都经验”的基础上,大队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推出自驾游车辆开道等一系列便民亮点服务措施。为解决市老城区交通拥堵,给市民出行创造一个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

境,分别在3月、10月对老城区两个区域进行了交通流重组(单向循环),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广大市民的赞同。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努力让全市交通道路安全、通畅,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无锡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共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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