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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20-102417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5 23:54: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_)1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南昌铁路局相关要求和昌九城际铁路有限公司文件要求,结合本标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杜绝一般C类及以上等级铁路交通事故,遏制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监理项目部认真履行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善安全保证措施。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祥见《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监理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归口负责本标段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报告有关工作。联系人:秦永洪;电话:***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即向本监理项目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铁路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监理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把事故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向建设指挥部和本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并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组织救援力量,积极配合或组织救援。第八条 监理项目部应及时把事故一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并按要求向铁路总公司、南昌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报告。

第九条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 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所有参建人员均有配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的义务。1.安质环保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资料的收集工作,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2.工程管理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和事故的分析工作。3.综合管理部:配合对事故财产损失、医疗等费用统计。

4.合同管理部:负责配合对事故人员的清点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第十三条 对调查结论认定承担责任的单位,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要求,落实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罚。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建设指挥部。第十四条 监理项目部有义务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人员培训和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吸取事故教训

第十七条 监理项目对铁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要求,组织监理项目领导、各部门和相关人员按事故调查批复进行宣读,对相关责任人按要求进行处罚,由安质部和工程部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督促施工单位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八条 为吸取事故教训,监理项目部组织铁路施工相关管理人员和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第六章

落实防范与整改措施

第十九条 为防止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监理项目部编制《营业线施工安全及管理办法》,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邻近既有线和营业线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所有防护人员必须经过路局培训学习合格取证人员担任。对于施工过程未按监理项目要求施工的人员,项目部将进行处罚和清退。

第七章

第二十条 监理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处罚。

并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其他处罚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八章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铁路建设有关要求办理。

本制度由XX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按照南昌铁路局相关要求和《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东南铁安字﹝202_﹞64号)结合本标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杜绝一般C类及以上等级铁路交通事故,遏制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项目部认真履行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善安全保证措施。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祥见《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归口负责本标段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报告有关工作。联系人:李建仕;电话:*** 第六条 项目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项目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铁路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把事故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向建设指挥部和本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组织救援力量,积极配合或组织救援。

第八条 项目部应及时把事故一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并按要求向铁路总公司、南昌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报告。

第九条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 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部所有参建人员均有配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的义务。1.安质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资料的收集工作,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2.工程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和事故的分析工作。

3.综合部:负责配合对事故人员的清点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4.物资、机电部:负责配合对事故损坏使用机械的统计,对损坏物资和使用物资的统计;

5.合同部、财务部:配合对事故财产损失,医疗等费用统计。

第十三条 对调查结论认定承担责任的单位,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要求,落实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罚。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建设指挥部。

第十四条 项目部有义务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强化本项目人员培训和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吸取事故教训 第十六条 项目对铁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要求,组织项目领导、各部门和相关人员按事故调查批复进行宣读,对相关责任人按要求进行处罚,由安质部和工程部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 为吸取事故教训,项目部组织铁路施工相关管理人员和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第六章 落实防范与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为防止铁路交通事故发生,项目部编制《营业线施工安全及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邻近既有线和营业线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所有防护人员必须经过路局培训学习合格取证人员担任。对于施工过程未按项目要求施工的人员,项目部将进行处罚和清退。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处罚。

并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二十条 对符合其他处罚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铁路建设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XX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兴泉铁路宁泉段八标一工区项目部

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编制:

复核:

审核:

中铁十二局集团

兴泉铁路XQNQ-8标一工区项目部

二〇一七年五月 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一、总则..............................................1

二、事故等级..........................................1

三、事故报告..........................................1

四、配合调查处理......................................2

五、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吸取事故教训................3

六、落实防范与整改措施................................4

七、罚则..............................................5

八、附则..............................................5

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2_﹞168号第36-39条)有关规定,结合本标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杜绝一般C类及以上等级铁路交通事故,遏制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项目部认真履行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善安全保证措施。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祥见《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归口负责本标段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报告有关工作。联系人:任伟波;电话:*** 第六条 项目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项目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铁路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把事故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向建设指挥部和本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组织救援力量,积极配合或组织救援。

第八条 项目部应及时把事故一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并按要求向铁路总公司、南昌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报告。第九条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2.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3.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4.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5.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6.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7.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 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部所有参建人员均有配合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的义务。

1.安质部: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资料的收集工作,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

2.工程部:参与配合事故的调查工作和事故的分析工作。3.综合部:负责配合对事故人员的清点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4.物资、机电部:负责配合对事故损坏使用机械的统计,对损坏物资和使用物资的统计;

5.合同部、财务部:配合对事故财产损失,医疗等费用统计。第十三条 对调查结论认定承担责任的单位,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要求,落实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罚。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建设指挥部。

第十四条 项目部有义务按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强化本项目人员培训和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和吸取事故教训

第十六条 项目对铁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的要求,组织项目领导、各部门和相关人员按事故调查批复进行宣读,对相关责任人按要求进行处罚,由安质部和工程部对事故进行分析总结,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 为吸取事故教训,项目部组织铁路施工相关管理人员和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工作,确保不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第六章 落实防范与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为防止铁路交通事故发生,项目部编制《营业线施工安全及管理办法》,组织项目邻近既有线和营业线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所有防护人员必须经过路局培训学习合格取证人员担任。对于施工过程未按项目要求施工的人员,项目部将进行处罚和清退。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项目部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要求,对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明确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人员进行相应的考核和处罚。

并按照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有关规定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二十条 对符合其他处罚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铁路建设有关要求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兴泉铁路八标项目部安全质量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2_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2_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 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 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A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A4.4 客运列车脱轨1辆。A4.5 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 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 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 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 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 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B4.2 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B4.3 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 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B4.5 客车大破1辆。B4.6 机车中破1台。

B4.7 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人列车。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lO.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人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人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人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五篇:56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中铁武汉大桥监理公司新建福厦铁路6标监理部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501号令”、“铁道部第30号令”、“铁总建设【202_】168号文件”、《东南沿海铁路福建铁路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东南铁安字【202_】64号)结合本标段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铁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监督机构、铁路总公司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领导小组 组 长:马长河 副组长:周忠

组 员:监理部安质部、工程部和各监理组负责人。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总监主持工程质量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制度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第二条工程部、安质部、及监理组长配合总监调查及处理。

第四章

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根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2_‟171号)的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五个等级。

1.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1.4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3)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于工程质量问题。

1.5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1.6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原铁道部令第30号)执行。

第九条 事故报告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2.施工单位必须采用最快捷的报告渠道,在最短时间内(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公司指挥部报告。

3.公司指挥部接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在4小时内调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通过电话、书面(或电子版)向公司报告。4.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于24小时内向总公司建设部、工管中心及有关部门提出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

5.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下发通报。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十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1.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路总公司调查处理。2.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路总公司批准。

3.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总公司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核准。4.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南昌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调查,提出意见报总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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