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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地复垦审查要点
编辑:悠然自得 识别码:20-344920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7 18:33: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广西土地复垦审查要点

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制定本要点。

一、审查要点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复垦区土地利用类型、质量、数量、基本农田情况明确,权属清晰,具体到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明确至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图应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损毁土地分析预测科学

明确说明已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拟损毁土地的预测方法科学,预测土地损毁方式、类型准确,损毁的面积、程度、时序较准确;复垦责任范围确定正确,并结合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合理分级。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正确,确定的复垦目标明确、可行,复垦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等原则,复垦单元划分合理。复垦率的确定科学、合理,复垦率原则要求达到100%,如达不到100%,应重点说明不复垦的理由。

复垦质量要按复垦单元设计,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编制;预防控制措施应按照“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措施、生物化学措施、监测措施和管护措施。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

工程设计、工程量测算及复垦费用合理。复垦费用构成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监测与管护费及预备费。明确承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时间,预存、使用计划清晰、可行,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静态)的百分之二十。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确定。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土地复垦阶段计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可根据土地损毁时序适当调整。应详细编制第一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制定首年土地复垦实施计划。

保障措施具体可行,尤其是复垦费用保障,应明确制定复垦费用预存、管理、使用、审计等各环节保障措施,应承诺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及时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土地复垦方案应体现全程、全面及多种形式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应征求土地使用者、集体所有者、土地复垦义务人、周边地区受影响的社会公众、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等意见,并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附公众参与调查表或相关影象资料。

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对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复垦目标确定、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投资是等事项有明确的意见。

(七)其他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所规定的资质;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的编制要求。

二、审查结论

通过审查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未通过审查的,应当向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

监管工作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切实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推动我区绿色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

土地复垦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层级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权限和本通知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本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落实。

(一)自治区级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区土地复垦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土地复垦管理与监督制度、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建立全区土地复垦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负责对自治区审批的矿山和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审批,对全区土地复垦项目实施在线监管和抽查。

(二)设区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市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对市本级审批的矿山和报自治区审批建设项目占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表)的评审、审批,以及市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批。负责本辖区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建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工作数据库、土地复垦监管制度,做好综合统计上报工作。

(三)各县(市)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县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负责对本级审批的矿山和临时占用土地的土地复垦方案(表)审批、本级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利用)方案的审查报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垦项目实施监管、竣工初验等工作。负责与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签订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督促复垦义务人按期完成复垦任务。按规定及时报送本级土地复垦综合统计及相关信息。

二、严格土地复垦监管

根据土地复垦项目的性质,土地复垦项目要严格前期监管、实施监管、竣工验收等各项程序。

(一)严格复垦项目前期监管。

1.严格土地复垦方案(表)的审查审批。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编报土地复垦方案,并按审批权限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审批。土地复垦方案(表)的审查严格按照“一次审查,一次告知,一次补正,按时办结”的要求进行,切实规范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督促复垦义务人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复垦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复垦方案批复规定的时限内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并在项目所在地银行设立专户,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分别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严格复垦项目实施监管。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和《土地复垦技术要求和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严格管理和控制土地复垦工程进展和质量,确保复垦实施效果。

1.严格土地复垦日常监管。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县级至少每月、市级每季、区级每半年,对所负责监管的土地复垦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按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同时,复垦义务人应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

2.加强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和利用管理。土地复垦义务人要对占用的土地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并将剥离的土壤就近用于改良新开耕地或提高劣质耕地质量。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利用方案要列入所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中,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后有计划地实施。剥离的耕作层必须充分利用,不得浪费、破坏或流失。各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耕作层剥离和利用方案督促和指导实施单位按时保质完成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和利用工作。

3.加强对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管理。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护、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形成监管报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复垦项目竣工验收。1.严格土地复垦项目验收。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分别由复垦义务人自验、县级初验和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终验,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土地复垦各阶段验收要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技术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和批复实施的《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2.及时批复验收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复垦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予以批复;验收不合格的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整改完成后,按验收程序重新组织验收。

3.及时开展资金结算。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进行土地复垦费用结算。结算后土地复垦费用尚有余额的,按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预留延续管护期内的管护费用后,本金及利息全部返还土地复垦义务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或挪用。

(四)严格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管理。

1.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或土地复垦费用总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的应一次性全额预存;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20%,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2.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依土地复垦义务人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土地复垦义务人申请支取复垦资金时,未能按工作计划完成复垦任务的不予支取下一年度土地复垦费用。复垦义务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年度用款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申请书;

(2)本年度完成的土地复垦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明细表;(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强化土地复垦监管手段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土地复垦工程有效实施,保障复垦工作质量稳步提升。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人员和工作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要加强队伍培训教育,增强责任心及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创新监管手段,确保监管和复垦工作到位。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三个结合”方式,确保监督管理工作到位、工程复垦到位。凡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采矿企业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或延续、变更、注销时,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用地不予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情节严重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项目日常巡查和定点核查相结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针对复垦方案服务年限、实际施工进度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同时对服务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已竣工建设项目,进行定点核查。要将巡查项目与核查项目相结合,突出重点,兼顾全局,保证土地复垦质量。

2.实地检查、土地复垦监测和信息备案相结合。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台账和备案资料,对复垦现场实地勘查,核查土地复垦的工程质量和进度,完善台账和备案信息。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复垦质量监测制度和监测数据库,全面掌握本行政区的土地损毁动态变化、复垦实施情况及复垦效果。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息系统为平台,信息备案为基础,实地检查和监测数据为补充和修正的动态监管体系。

3.矿山项目复垦监管和恢复治理监管相结合。矿山复垦工程是土地复垦工作的重点,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厅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以及土地复垦工程监督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3〕8号),将矿山土地复垦和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合并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义务,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三)严格落实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桂国土资发〔2013〕8号文件要求,按季度统计辖区内土地复垦实施的进度(详见附件1、2),将每季度的报表在下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送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在每年7月10日和下一年1月10日前分别将本辖区上半年和全年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及报表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表详见附件3)。

(四)建立土地复垦数据库,实行信息备案管理。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复垦数据库建设基础工作,以本级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为基础建立本级复垦工作台帐,建立以2012年12月31日为时点的土地复垦项目基础数据库(2013年后每年一次集中更新调整),依托金土工程,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动态监管。各市县将已批复的土地复垦方案或由政府负责的历史遗留废弃地复垦项目信息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 自下至上逐级报备。

(五)落实和完善激励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及各类社会投资主体积极开展土地复垦。由社会资金、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权人自行将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可按规定收储,作为耕地指标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其他资金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确认后可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指标或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和土地复垦的权属等情况,将复垦后的国有土地确定给投资主体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或者组织投资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协议使用集体土地从事农业生产。

复垦公示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37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4〕84号)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在《广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下称“方案”)批准前,在广西区范围内将专家评审通过的“方案”(审定稿)向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内容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5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6〕374号)的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附图、正文中涉密插图等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定稿)正文、附表、附件、专家意见、经专家复核的“方案”修改说明等。

二、公示时间自网上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公众对“方案”审定稿无异议的,报主管部门批准。如有异议的,退回“方案”提交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批。

三、公示方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的“方案”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公示,各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的方案通过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公示应明确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

五、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保护举报人工作,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举报人姓名和单位。保密制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执行。对泄露举报人情况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各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对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受到错误处理或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方案审定稿公示不可代替“方案”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环节。

七、单独编制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公示内容和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篇: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要点

为规范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等,制定本要点。

一、审查要点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复垦区土地利用类型、质量、数量、基本农田情况明确,权属清晰,具体到行政村。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体系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明确至二级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图应经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二)损毁土地分析预测科学

明确说明已损毁土地的损毁类型、范围、面积及损毁程度;拟损毁土地的预测方法科学,预测土地损毁方式、类型准确,损毁的面积、程度、时序较准确;复垦责任范围确定正确,并结合对土地利用的影响进行合理分级。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正确,确定的复垦目标明确、可行,复垦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等原则,复垦单元划分合理。复垦率的确定科学、合理,复垦率原则要求达到100%,如达不到100%,应重点说明不复垦的理由。

复垦质量要按复垦单元设计,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编制;预防控制措施应按照“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措施、生物化学措施、监测措施和管护措施。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

工程设计、工程量测算及复垦费用合理。复垦费用构成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监测与管护费及预备费。明确承诺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时间,预存、使用计划清晰、可行,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静态)的百分之二十。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土地复垦方案服务年限确定合理,应按照拟申请采矿许可证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剩余年限确定。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土地复垦阶段计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可根据土地损毁时序适当调整。应详细编制第一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制定首年土地复垦实施计划。

保障措施具体可行,尤其是复垦费用保障,应明确制定复垦费用预存、管理、使用、审计等各环节保障措施,应承诺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及时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土地复垦方案应体现全程、全面及多种形式公众参与情况。公众参与应征求土地使用者、集体所有者、土地复垦义务人、周边地区受影响的社会公众、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等意见,并说明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附公众参与调查表或相关影象资料。

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部门对本方案涉及的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复垦目标确定、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投资是等事项有明确的意见。

(七)其他

编制单位是否具有《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所规定的资质;方案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的编制要求。

二、审查结论

通过审查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未通过审查的,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

第三篇: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

土地资源网

广西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四)《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国务院第19号令);

(五)《土地复垦技术标准》(国土规[1995]103号);

(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八)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7]250号);

(十)其它与耕地保护有关的政策法规及满足土地复垦工程需要的工程建设标准和预算定额。

二、审查方式

采取外业现场核实和内业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一)外业审查由受委托评审单位会同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实。

(二)内业审查由受委托评审单位会同审查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和代表在实地核实后召开评审会。

三、收件审查

(一)新建项目应提供如下材料:

1、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文本6份;

2、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按国土资发[2007]81号文的格式填写)6份,编制有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应与报告表一起装订;

3、土地复垦方案电子文档(光盘)1份;

4、编制单位资质证明(资质证明放在报告书扉页);

5、复垦范围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书面意见;

6、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对复垦范围地类、权属、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7、复垦义务人委托编写单位编制复垦方案委托书及对所送审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真实性和方案实施作出的承诺书;

8、申请采矿权的矿区预留范围及批文;

9、土地复垦方案附图:

(1)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图上用色线准确勾绘生产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复垦范围及可能影响区域。项目区内有基本农田保护区时,需用不同色线勾出,并加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

(2)破坏土地现状及预测分析图〔跨县(市、区)的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提供本图件,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仅编制报告表的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且图件比例尺应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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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垦规划图比例尺一致,图中要有图斑和地形要素,图面内容要反映破坏土地的方式、地类、面积、程度及时段〕;

(3)土地复垦规划图(体现复垦的责任范围、总体布局及实施计划、工程及阶段投资,比例尺不小于1:10000,仅编制报告表时比例尺不小于1:2000);

(4)矿产资源赋存分布图(采矿项目提供);

(5)开采工艺流程图(采矿项目提供,要反映土地破坏的时序、方式和程度);

(6)建设项目位置图(属于单独选址的线性工程提供;比例尺应符合线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要求,不能以交通位置示意图代替)。

生产项目提供上述(1)、(2)、(3)、(4)、(5)等五种图件。

建设项目提供上述(1)、(2)、(3)等三种图件(线性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上述(1)、(2)、(3)、(6)等四种图件)。

10、方案要有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表和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汇总表。

(二)改扩建项目

1、有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证明或补缴土地复垦费的证明(没有完成复垦任务的要在申请改扩建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以前补缴土地复垦费)。

2、其他要求参照新建项目。

(三)已投产的生产建设项目

1、无土地复垦方案的要补编土地复垦方案,在矿产开发利用检查(简称“年检)”前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2、采矿许可证及营业执照(采矿项目提供);

3、提交审查的方案文本及图件等内容参照新建项目。

四、审查评审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评审重点为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资格

1、编制单位是否具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可的编写资格。

2、编制单位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认可的资质名单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3、参与编制方案的主要技术人员是否具有与土地复垦专业相关的技术职称。

(二)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

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81号文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执行。

(三)项目用地方式应明确

项目用地方式分为临时用地和征收土地两种,采取方式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政策要求。属临时用地的,应明确项目业主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复垦工程措施完成后,应明确土地的退还去向。

(四)复垦目标和任务确定是否合理

1、方案确定的复垦工作目标是否明确以下内容:

(1)采取预防和控制等措施可以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

(2)土地复垦面积和地类必须明确,应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

(3)土地复垦率;

(4)方案实施预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

2、目标应是明确的、量化的。目标设定应有依据,必须体现因地制宜、耕地占补平衡原则,既有数量目标,也有质量目标,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1)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的破坏土地面积,是指项目区内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使土地不再遭受破坏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面积。计算需有根据,不得随意扩大;

(2)土地复垦面积包括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面积;

(3)土地复垦率,指土地复垦面积与被破坏土地面积的比率。破坏土地包括实际破坏和办理征收手续的非永久性受破坏土地面积,土地复垦率指标要实事求是;

(4)经济效益指标,即复垦后土地的年产值(农、林、牧、渔),指标应具可确认性。社会效益指标包括复垦后的土地利用率,集约化程度及土地权属调整合法合理等。生态效益指标是指对环境的优化、水土保持的改善等。

3、方案服务年限必须满足进行土地复垦的最短时限要求。

(五)确定的复垦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确定的土地复垦用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2、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属露天开采的生产项目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3、占用耕地与复垦耕地相平衡。项目区域内耕地总量如有减少,应制定补偿措施。

4、复垦地类布局合理,符合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习惯,有利于土地集约使用。

(六)土地利用现状和面积、复垦范围是否准确真实

1、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以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为准(图上加盖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2、项目用地面积统计时应包括永久性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

3、生产项目复垦范围包括采矿权范围内造成的破坏和实际造成的破坏范围。

4、土地利用现状清楚,按照不同的破坏单元,提供现状图片,土地权属清楚,耕地质量等级明确,具体说明农用地土壤特性,提供土层剖面图片等。

5、土地复垦规划图须为数字化带地形的线划彩图,图上标明或用表格表示复垦阶段、复垦单元工程量,工作期限和投资估算等,应反映复垦范围地类及配套工程措施。图例参照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1-1013-2000 附录D。

6、符合公式:用地面积=永久性用地面积+破坏土地面积=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合计。

7、对于污染土地复垦面积,要说明面积测算依据。

8、对于新建采矿项目范围内原已造成破坏土地的情况,应纳入已破坏土地范围,由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承担复垦义务。

(七)拟破坏土地的预测是否科学

1、拟破坏土地面积的测算依据是否充分,测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如排土场、采场、取土场、尾矿库等破坏土地面积的测算,要以生产建设方式、工艺流程和施工安排为根据,要考虑土(石)方平衡、水土流失、松散系数、压实程度、运输损失、生产安全条件等因素。地下开采项目的土地破坏面积测算方法及参数的选择要科学合理。理论推导要与实践经验和实际案例相结合。

2、永久性建设用地是指修建办公楼、厂房、公路、铁路等建筑物、构筑物所占用的土地。圈定时不能随意扩大,不能以征收与否来划定。

3、大中型生产项目拟破坏土地应分不同时段和区段测算。

(八)复垦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要求和当地实际

1、是否执行了《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1-1013-2000)等(执行其它标准,应说明理由根据)。

2、确定的复垦土地标准要明确、全面、可行。对复垦工程设施(如沟、渠、拦沙坝等)也要按相关标准执行。

3、对破坏土地进行适宜性评价,应考虑自然、社会、政策、公众等因素,应有评价方法和结果的阐述。土地复垦方案应在适宜性评价和类比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并对可行性做出评价。

(九)复垦方案是否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国土部门的意愿

1、必须有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出具的对复垦后土地地类、用途、权属等方面的书面意见,作为本方案的附件。

2、复垦土地地类、用途、权属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需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现有资料,出具证明材料。如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组织了对方案意见的征询、听证,出据的文据要有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签字(盖章)。

3、项目业主及编制单位有义务向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对方案作解释,方案应反映群众参与的情况。

(十)复垦工程及资金测算(估算)是否合理、是否满足实际要求,复垦资金是否有可靠来源

1、复垦工程设计应包括工程复垦设计、生物复垦设计,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可行。

2、资金测算的编制依据、费用标准、调整系数和测(估)算方法应当明确。

3、按设计工程量进行测算。项目区有多个可分割的子项目或单元时,应独立估算、分别统计、合计汇总。

4、复垦资金的来源,资金渠道要明确。要按规定提出复垦费缴纳的期次、时间和数额,资金测算应与工程设计深度相一致。

5、土地复垦费要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复垦投资需按动态投资分计取(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第10年以后的资金投资可分阶段计取),服务周期较长的项目,应加大项目建设中前期的投资计提力度。

(十一)复垦工作计划、措施是否可行

1、复垦阶段或区段划分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2、复垦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区段说明每阶段内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

3、生产项目建设服务年限超过5年的,原则上以5年为一个复垦阶段,提出相应的目标、任务、计划和投资。

4、用地方式为临时用地时,复垦计划应满足临时用地的有关规定。

5、土地复垦措施包括组织管理、技术支撑、资金保障、行政监督等方面。

第四篇:07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严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关

为贯彻落实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用地申请、采矿权申请或年检的必备条件。

通知指出,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

通知提出,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已投产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原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原审批部门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在申请用地前,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

通知要求,生产建设项目已批准或正在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采矿权申请手续时,应该按照要求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随采矿登记申请资料一并报送有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已投产生产项目,由复垦义务人随年检资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需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复垦方案有关材料,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土资源部。报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生产项目需要申请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有关材料应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第五篇: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要点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要点及注意的问题

第一部分土地复垦概述

土地复垦原则

土地复垦的特点

土地复垦的概念

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

1土地复垦的概念

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中对土地复垦的含义界定为: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2土地复垦的原则

我国的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这个原则具体体现在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的第42条的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3土地复垦的特点

多学科性(地质学、土壤学、土地管理学、环境科学、生态学、农学…)

限制因素多且复杂(土地破坏方式、政府的政策及法规、复垦资金、复垦技术、自然和社会条件...)

多工序的工程体系(工程技术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

4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技术路线

第二部分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点分析

总则

项目概况

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土地复垦投资概算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保障措施

附件要求

编制目的编制原则

编制依据

目标

服务年限

主要计量单位

1.1 编制目的问题:篇幅过长、多数报告写成了报告所编制的主要内容。

要点:

概述某项目占地和已破坏土地情况,生产(建设)过程可能破坏土地情况;

按照XXX原则,依据XXX文件的要求,为了控制或减少某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的不必要破坏,保护耕地及其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将该煤矿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落到实处;

为某项目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提供依据。

1.2 目标

问题:不明确

要点:

某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破坏(塌陷、压占、挖损等)土地面积???hm2;

复垦各类土地面积???hm2,土地复垦率??%;

社会、生态、经济效益。

1.3 主要计量单位

问题:混乱

要点:

用法定单位,如:hm2、㎏、㎞、㎝等;

全文所用计量单位级别应该统一。

2项目概况

项目简介

项目所在地区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

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2.1 项目简介

问题:矿区范围、用地规模和土地权属不明确;

要点:

熟悉《XXX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XXX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XXX工程项目占用土地情况报告》,按编制要求将下列问题简述清楚:

项目名称、位置、隶属关系、企业性质、矿种、生产开采方式、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区范围、用地规模和土地权属;

建设项目还要说明工程性质、投资规模、建设期限。

2.2项目所在地区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概况

问题:针对性不强,涉及的范围过大,数据不真实;

要点:

重点简介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概况,最好附项目区现场照片;

项目区社会经济状况资料应该来源于当地政府提供的《XXX镇(乡)“十一五”经济发展规划》《 XXX镇(乡)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XXX县年鉴》

2.3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问题:数据不真实,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图不符,土地利用类型名称不规范;

要点:

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编写,通过实地调查掌握当地的主要农作物及生产情况; 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表要规范。

2.4 项目生产工艺流程

问题:针对性不强,盲目引用;

要点:

建设项目应重点介绍与导致土地破坏顺序和破坏方式有关的工程环节;

开采矿产资源项目应依据《XXX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简介生产工艺流程、资源赋存形式与分布状况,并侧重介绍可能导致土地破坏的环节。

3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已破坏土地现状

拟破坏土地预测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

复垦标准

3.1 已破坏土地现状

问题:

对已破坏土地情况的描述过于简单,缺乏实地调查数据和图片资料;

要点:

根据实地调查,正确划定土地破坏类型;

说明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范围、面积和程度,按破坏类型附现场照片;

建立破坏土地面积和破坏程度统计表。

3.2 拟破坏土地预测

问题:

拟破坏土地预测依据不充分,在统计拟破坏土地与已破坏土地面积上混乱,土地破坏的时序不清;

要点:

与项目简介中的相关内容(工程类型、生产建设方式、工艺流程或项目工程安排)相衔接; 简述拟破坏土地的依据和方法,测算不同时段和区段破坏土地的类型、面积、范围、程度。

3.3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问题:

忽视项目生产或建设过程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尤其是对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而对土地复垦影响较小和暂时性的环境问题叙述过多,如噪声和扬尘等。

要点:

明确该节内容与土地复垦的关系,服务于复垦的可行性;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内容,必要时可进行采样化验分析和监测;

重视对有色金属矿山和选矿场及尾矿库的环境影响分析;

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①

问题:

项目区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限制因子及其等级标准选择脱离项目区实际;

确定待复垦土地用途的依据不充分;

缺少或没有土地复垦类比方案;

忽略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用途的可行性分析;

原则性内容叙述过多。

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②

要点:

明确待复垦土地适宜性评价的目的;

★ 土地适宜性评价是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研究土地对预定用途的适宜与否、适宜程度及其限制状况,是区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依据。

★ 待复垦土地的适宜性评价是对受破坏土地,针对特定复垦方向的适宜程度所做出的判断分析,是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依据。

确定土地复垦方向;

选择正确的评价标准,指出主要限制因子。

3.4 土地复垦可行性评价(③适宜性评价程序)

3.5复垦标准

问题:

复垦标准不具体,与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相脱节;

要点:

严格按照所确定的复垦用途制定复垦标准;

复垦标准不仅包括复垦后的某种用途的土地标准,而且还应包括与之相配套的道路、灌溉渠道等工程设施标准。预防控制与复垦措施

预防控制措施

工程技术措施

生物化学措施

4.1预防控制措施

问题:

重点不突出,偏重预防控制环境污染方面的措施,因挖损、压占、塌陷使土地遭到破坏的措施偏少;

要点:

深刻理解“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原则的涵义,将复垦作为生产和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根据项目特点、生产方式和工艺,提出在项目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减少破坏土地的面积,以及降低破坏程度的控制措施。

4.2工程技术措施

问题:

没有根据各复垦单元的土地破坏特点和复垦后的土地用途提出拟采取的工程和技术措施。“工程技术措施”与“工程设计”的侧重点不清,这两部分内容雷同。

要点:

根据各复垦单元的土地破坏特点和复垦后的土地用途提出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

不要在这一部分编写复垦工程设计内容。

4.3生物化学措施

问题:

提出的生物化学措施针对性不强;

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尤其是农业技术知识。

要点:

为恢复植被或满足某种利用(旱地、水田、建设用地…)标准,拟采取的生物和化学措施,要有针对性;

采取的措施要在经济和技术上可行。

5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工程量测算

工程设计

5.1工程设计

问题:

简单地引用工程技术措施部分;

缺乏相关设计图鉴;

没有针对性,没有落实到具体的复垦单元。

要点:

针对各个复垦单元复垦后的土地用途和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使拟采取的工程技术和生物化学措施落到实处;

结合图鉴使工程设计有空间性和可操作性。

5.2工程量测算

问题:

工程量测算过于简单(个别的就一张汇总表),没有过程,依据不充分;

与工程设计内容相脱节。

要点:

依据工程设计,按复垦单元进行测算。

6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测算

问题:

过于简单,依据不充分;

与工程量测算内容相脱节。

要点:

依据工程量测算结果,按各复垦单元分项概算,并汇总;

投资概算组成:

①工程施工费(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

②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编制依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5)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5)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预算定额》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5)7 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问题:

效益分析依据不充分,甚至直接引用其他报告相关部分;

经济效益估算过大,脱离实际。

要点:

重点分析复垦带来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分析要真实,尽量量化。土地复垦工作计划安排

问题:

对项目区施工条件和工程进度考虑不周;

工程进度安排不实。

要点:

依据工程进度安排和对土地破坏的阶段性或区位性特点划分复垦工作阶段;

分段说明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投资和计划安排。

生产年限超过5年的生产项目,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复垦工作阶段。保障措施

建议:

依据项目特点及其所处地区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状况提出保障措施,避免直接引用; 将复垦土地权属调整内容放入该部分。

广西土地复垦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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