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档案销毁制度
档案销毁制度
一、认真执行档案销毁原则,坚持档案销毁标准,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表规定的标准,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销毁。
二、档案销毁前,要经过档案销毁鉴定领导小组对其准备销毁的档案进行统一鉴定,并提出销毁意见。
三、凡是需销毁的档案,须编制销毁清单,同时要提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销毁清单永久保存。
四、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凡准备销毁的档案,经办公室领导审查后,由主管行长批准方可销毁。
五、销毁档案时,要指定两人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或泄密。销毁会计档案,还要有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派人监销。对销毁的档案要在销毁清单上标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单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领导。
档案借阅复印制度
一、档案借阅
(一)、凡本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
(二)、利用者应在指定地点阅档,遵守档案保管和保密制度。
(三)、查阅永久保存的档案,均不得借出档案室,确因工作需要,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短期保存的档案,原则上也不得借出档案室,但因需要,要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凡借出的档案,要严格履行手续,永久、长期案卷要当日借、当日还,不过夜;短期案卷最迟不得超过三天。
(四)、查阅党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行务会议、行长办公室会议记录须办公室主任批准,由档案员按指定内容调出,查阅人员不得随意翻阅案卷。
(五)、借阅档案,不准损坏、不得任意删改、涂写、拆卷。要保证案卷完整无损。如:发现涂改、拆页等或丢失、泄密,造成严重后果者,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按《中国光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二、对外部查阅档案
(一)、凡外单位来本机关档案室查阅档案者,需持有单位介绍信及工作证,并有正当理由方可查阅。
(二)、利用者应认真遵守本机关档案室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三)、利用者应在指定地点阅档,谢绝借出。
三、档案复印
(一)、查阅摘录或复印的重要文件,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用后限期退回。
(二)、凡中共中央、国务院,省级绝密、机密和尚未公开的文件、材料,一律不得复制或翻印。
(三)、复印件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掌握复印范围、数量。
第二篇:大学档案销毁制度
大学档案销毁制度
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经认真鉴定后,确认没有保存价值的或已经保管期满(长期保管为16——30年左右,短期保管为15年以下)的档案就应进行销毁。档案的销毁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认真做好,为此,特制定如下销毁制度。
一、销毁档案的标准
1.保管时间标准
短期保管的档案,15年期满,经过认真复查,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30年保管的档案,50年期满,经再次鉴定确认已无继续保存的必要,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即可销毁。
2.档案内容、来源、形式标准 档案馆对所管档案在坚持“期满鉴定销毁”的原则下,对原基础不好的案卷或保管期限不明确的案卷,要再进行一次认真的鉴定,用档案的内容、来源、形式为标准,重新判定档案的价值,剔除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销毁档案的程序
1.档案馆对已保管期满,拟销毁档案提出存毁的初步意见;并对拟销毁的档案按类别造册登记,分别送交档案形成部门领导进行初审。
2.汇总初审意见,编造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清册,是准备剔除销毁案卷的登记薄。同时,还应撰写一份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
3.销毁清册连同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送交校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4.销毁时要进行监销
经鉴定批准销毁的档案,必须送指定地点化为纸浆;不准出卖或做其它用;销毁档案时,要有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以示负责。经审查不准销毁的档案仍继续保存,并在销毁清册上详细注明。
三、销毁档案的组织领导
1.档案销毁的具体工作由档案馆承办,并将销毁清册立卷归档。
2.送交档案形成部门进行初审的拟销毁案卷的清册,必须经部(处)级主管领导签字,方为生效;并同档案馆形成的销毁清册一同加以妥善保管。
3.销毁清册及销毁档案的书面报告必须经校主管档案工作领导签字,方能生效。
第三篇: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1、档案资料鉴定销毁工作由档案鉴定销毁小组负责。
2、鉴定销毁小组应定期对综合档案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已满但仍有保存价值的,应延长保管期限;对不需要继续保管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3、销毁档案必须编制档案销毁册,登记所销毁档案资料的时间、数量及主要内容。
4、销毁档案时,应遵循保密原则及有关规定并指派专人负责监督销毁,参加档案销毁的人员都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档案作废纸出售。
第四篇: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馆鉴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档案的历史价值和现实价值,按照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定期审查保存期满的馆藏档案,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予以销毁。
二、为保证鉴定工作有组织地进行,成立由局(馆)长和分管局长及有关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的档案,由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三、各种档案的鉴定,以各级档案管理机关制定的《立卷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作为本单位鉴定档案的依据和标准。
四、鉴定档案必须以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充分认识和估计档案对于社会的作用。
五、鉴定档案应采取直接鉴定法,按照档案的实际情况,以案卷为单位,逐件逐张地审查,直接判定其价值。对一时难以判定价值的档案,应采取保存从宽,销毁从严;孤本从宽,复本从严;本区文件从宽,外来文件从严的处理方法。对超期限的档案,由档案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存毁意见,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销毁。
六、对鉴定后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按照各个全宗分别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登记清册要永久保存,同时写出销毁档案内容分析报告,简要说明鉴定工作情况和销毁理由,报经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七、档案销毁清册经批准后,应指派两名以上专人,对需要销毁的档案检查无误后,送造纸厂打成纸浆,不得卖给废品站或留做它用。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地点,并由监销人签字。
八、档案销毁清册、销毁报告应归入全宗卷,以留存查。
第五篇: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档案鉴定和销毁制度
为了全面地考察室藏档案的价值,确保室藏档案的质量,定期对一些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资料进行重新审定,方便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特制订本制度。
1、室藏档案的鉴定应坚持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严肃而认真地审定每一件档案的价值,不得有随意性。
2、室藏档案的鉴定工作在鉴定小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进行,根据档案的保管价值,对保管期满的档案材料及时开展鉴定工作。
3、经鉴定,尚需留存的零散档案材料,按立卷原则,在室内继续做好组卷归档工作,对已失去利用价值和保管价值的档案材料,需要销毁的,由鉴定小组提出鉴定意见,编造销毁清册,未经登记造册的,不得擅自销毁。
4、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核对,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鉴定小组。销毁清册应列入档案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