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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共5篇)
编辑:落日斜阳 识别码:20-895964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2 12:18: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_〕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2_〕86号、陕人社发〔202_〕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

(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保障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

三、参保缴费

(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按以下办法参保缴费。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参照陕劳社发〔202_〕77号、陕人社发〔202_〕98号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含利息)。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二)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补缴办法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从办理参保手续当月起向前补缴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其中,1993年1月1日前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一次性补缴至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视同缴费年限10年以上的,一次性补缴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上述

(二)款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与按上述补缴办法计算的费用比较后,多退少补。其中,经原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原始档案资料齐全、记载清楚的,由原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认定其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若本人不愿按上述办法办理或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原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已缴纳的费用计算为15年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定计算。

(四)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负担,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对个人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待遇计发

(一)未超龄人员参保后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缴费和视同年限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按照陕政发〔202_〕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若本人同意并提出书面申请,可继续以个人身份参保,按月缴费至满1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按规定办理退休;若本人不愿继续缴费,则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缴费(含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按以上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超龄人员,按照陕政发〔202_〕27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从本通知执行后缴清一次性费用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此前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后年度按规定随同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其中,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发放标准的,按原发放标准执行。

(三)对已按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中未选择重新核算缴费的人员,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继续按原发放标准执行,参加以后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并享受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其他待遇。

(四)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本养老金,并按规定支付丧葬费等待遇;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资金保障

发放待遇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共同负担,其中,各市财政负担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市、县级分担比例由市政府确定),其余资金由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省财政对养老保险基金给予补助。各市财政负担资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在落实年度养老保险政府责任分担机制时一次性扣回,直接划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各市负担资金的统计汇总工作。

各市发放养老补贴结余资金(含利息)全部上解至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市、县(区)按86号、126号文件设立的账户撤销,新收缴的资金直接进入省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六、其他

(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范围内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曾受过开除、判刑等处分人员,连续工龄计算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均不得视同为缴费年限。服刑期间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

(三)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参保补费截止时间为202_年12月31日;本通知执行后,陕政办发〔202_〕86号、陕人社发〔202_〕126号文件不再执行。

认真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工作,是我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社会稳定。相关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准确宣传政策,认真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初期认定和报送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各司其责,按规定做好审核认定工作,落实发放资金,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缴费和确保发放等工作。对在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附件1:《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审批表》

附件2:《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汇总表》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陕西省人社厅 财政厅 教育厅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202_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落实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_〕28号)

时间:202_-3-23 11:07:56来源:厅就业促进处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教育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_〕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_年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25号公告”)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相关政策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减免。经省政府同意,对按“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企业,其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根据“25号公告”第二条第四款第3项的规定,对企业在认定或检查合格后,纳税终了前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人员占当年本企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含〘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条件人员总数50%以上的,企业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一次预核定定额。

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县级地方

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底之前将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填在〘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情况表〙(见附件1)上,及时交换给同级国家税务局,剩余额度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程序扣减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我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对经核准实行城市居民制度的落户人员可凭〘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劳动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劳动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有〘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基本凭证,其人员认定和凭证发放审核程序,按照“84号文件”、“25号公告”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_〕1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毕业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使用),并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在本省境内创业,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对跨省就业人员,发给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在本省就业和失业人员,暂时发给〘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202_年12月31日前逐步过渡到发放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

业登记证〙。

劳动者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其他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申请、审核程序。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认定、企业认定的范围和程序按照“25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见附件2)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全国统一格式印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发放。〘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样式见附件3)由申请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自行制作或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并填报。

〘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按企业注册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其中,中央在陕企业和在省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行政部门核发;在市、县(区)注册的企业,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

四、相关信息的查验。对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相关部门要及时落实政策。需要查验凭证的,可以通过使用专门的登录名和登录密码,在网上进行查验。

〘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入http://reg.snhr.gov.cn /查验。

〘就业失业登记证〙进入查验。

省、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国税、地税主管或经办机构网上查验劳动者凭证相关信息的具体部门和人员,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就业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后,上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获取登录名和登录密码,方可在网上查验相关信息。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第三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人社发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文件 川

人社发〔202_〕28号

来源:罗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_-09-16 15:12:08 查看次数:487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省政府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的《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_〕107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解决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凡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2_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202_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缴费至满15年。

返城知青,以及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并曾与我省各级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人员,在202_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上述人员中,户籍所在地和原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参保缴费标准及缴费年限

(三)符合上述参保条件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以202_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8563元的60%为缴费基数,20%为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在202_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但实际缴费金额最少不低于38400元。上述参保超龄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均记为15年和0.6。

(四)超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实际缴费总金额的40%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五)一次性缴费所需费用原则上由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个人负担。对于参保前为城镇低保对象的超龄人员,可参照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分期分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城镇低保对象中的超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市县民政部门采

用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帮扶。

三、关于养老待遇计发

(六)超龄人员参保后,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现行规定,即《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2_]13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2_]17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2_]18号)等文件规定,为超龄人员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七)超龄人员在202_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参保时间和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确定为202_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指数不向前后自然分摊记载。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及享受调待政策等与202_年退休的正常参保人员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八)超龄人员中属经原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按政策规定批准办理了正式招工或录(聘)用手续且档案资料完整的单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超龄人员的知青和军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超龄人员,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四、关于受理和审核

(九)按国家统一部署,此项工作应确保在202_年底前基本完成。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具体工作安排,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及时办理。

(十)各地要认真做好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核定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开辟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同时,应将参保人需要缴纳的费用总额、缴费方式,以及享受的待遇标准等纳入宣传内容。自愿参保的超龄人员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参保申请。

(十一)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超龄人员是否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由原工作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材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在具体审核办理过

程中,要严格政策口径,并按照统一要求进行公示。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由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审核认定,并应在参保人员对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和计算基本养老金结果等进行确认后将其纳入参保范围。

五、有关工作要求

(十二)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等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是党和政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民政、工商管理、监察、信访、维稳、档案等部门组成的协调议事机构,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确保按时完成此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三)各市(州)、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共同努力,积极配合,广泛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此项惠及民生的好政策深入街道、社区,深入人心。各地在工作中要讲政治、顾大局,既要确保符合条件的超龄人员自愿参保,又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在落实政策的同时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

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总结,并于年底前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工作完成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篇:人社厅发[202_]9号(本站推荐)

人社厅发[202_]9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对原有企业年金移交 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202_年以来,各地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2_]12号)的要求,积极推动移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针对工作中存在需要明确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签订移交协议

尚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地区,应当按照“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抓紧办理签约手续,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其中,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整体移交协议并通知委托人(企业);实行分散移交的地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人(企业)和确定接收移交的受托机构签订移交协议。

二、关于整体移交和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设立 实行整体移交的地区,应当以省级或地市级为单位实施,不得下放到区县级。为有效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避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拆分所带来的损失,受托机构可将整体移交接收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继续作为一个整体,申请设立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在签订移交协议后,受托人应当制定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同时分别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受托机构兼任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的,有关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在受托管理合同中。受托机构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移交协议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备案,备案材料一式四份。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机构出具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给予计划登记号。备案通过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行成立。受托机构应当自取得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参与移交企业。

三、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登记号的编制

计划登记号共12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受理备案的,计划登记号第1、2位使用省级代码,第3、4位为“00”;由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局受理备案的,第1、2、3、4位使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级代码。后8位的编制两者相同,第5、6位为“GD”,第7、8、9、10位为四位数年份,第11、12位为顺序号。

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受托财产”,投资资产托管帐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投资资产”。“XX公司”为受托机构的简称,“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名称。其中,“YY”为地域名。以省级、计划单列市为单位整体移交的,用省级、计划单列市地域名;以地市级为单位整体移交的,用地市级地域名。“XX公司YY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名称应当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中的名称一致。

四、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对其所辖区域内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业务进行监督,并就有关情况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向其报备的企业年金过渡计划规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原则上自企业年金过渡计划成立之日起不超过1年。如有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年,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在过渡期内,受托机构不得接受参与移交以外的其他企业加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参与移交企业不得退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且其新增企业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纳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运营。参与移交企业应当自移交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修订或制定,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参与移交企业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复函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受托机构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过渡期满时,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终止。参与移交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由现有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其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也可以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另行选择管理机构的企业,应当在过渡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不得拒绝。受托机构应当自企业做出选择之日起1个月内,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报告有关情况。

五、关于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信息披露

受托机构应当在结束后2个月内,分别向各委托人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劳动保障厅(局)提交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的管理报告。其中,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账户管理人应当在结束后1个月内,向受托机构分别提交各委托人交付的企业年金基金及过渡计划的帐户管理报告;托管人应当在结束后1个月内,向受托机构提交过渡计划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人应当在结束后1个月内,向受托机构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过渡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六、关于保留帐户的处理

对因企业关闭破产、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出现的不再由企业缴费的保留帐户,在过渡期内,可将其基金财产一并转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由受托机构统一管理运营。其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帐户余额。过渡期满后,受托机构应当继续管理运营保留帐户的基金财产,直至其有条件转移或个人帐户余额领取待遇完毕。

七、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处理 企业原来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名义为职工购买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应当按照劳社部令第20号、第23号和《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2_]12号)的要求予以规范。今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企业年金或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销售、购买商业团体养老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四日

第五篇:省人社厅文件

关于做好202_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

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_〕63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现就做好202_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评审权限组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授权的市、省直有关单位组建。继续授权济南、青岛等市组建工程技术、卫生技术、中学教师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授权山东师范大学等单位组建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空缺需求,评审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没有空缺岗位的,不再组织申报评审。(各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二、202_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评审范围、标准条件和申报、推荐、呈报、评审、核准、备案等工作,仍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_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2_〕4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数量、专业特点和需求,精心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申报、推荐和评审工作。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评审。

四、202_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为:8-9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0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11月底前完成审核、备案工作。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按照时间安排,组织受理申报材料,研究拟定《评审工作方案》,并在评审会议召开1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公开制度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进一步增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推荐评审工作的透明度。要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办理信访事项,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人员、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相关政策规定、表格式样及有关信息可登录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teniu.cc)和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网站查询。

七、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对各级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部署、实施及进展情况随时进行抽查。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是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措施,是坚持科学人才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密切配合,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附件:202_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

二Ο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共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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