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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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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202_〕2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更好地发挥实验室评估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我部对1999年制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实验室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动实验室更好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实验室的改革和发展;为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评估主要对实验室五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主要指标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具体指标见附件1、2)。

第五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定期组织对实验室的评估。每五年对实验室评估一次,每年评估一至两个学科(领域)的实验室。所有实验室原则上都应参加评估。

第六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七条 科技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管实验室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机构和评估任务,审核评估方案和评估报告,审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八条 评估机构根据科技部的委托承担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受理评估申请,拟定评估方案和评估细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第九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本部门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和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

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配合科技部、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一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评估机构提交经审核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报科技部审批。科技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专家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第十七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1.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2.考察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3.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代表性成果主要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基地、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实验室发展方向的重大科研成果,国内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主要成果需有实验室署名。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

第二十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五章 复 评 第二十一条 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 的实验室进行评议。复评一般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复评专家组主要由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三条 复评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统一讨论、比较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

第二十四条 复评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代表性成果、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有关人员经允许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五条 复评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复评结束后一个月内,评估机构向科技部提交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评估报告要在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材料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审核评估报告,按优秀、良好、较差三类确定评估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科技部支付。评估机构不得利用评估谋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实验室或依托单位承办。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第三十三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四条 评估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三十五条 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等的评估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篇: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发布单位】科学技术部

【发布文号】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发布日期】1999-03-24 【生效日期】1999-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国科发基字〔1999〕113号)

教育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信息产业部、铁道部、国家计生委、中国科学院、国家测绘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根据“关于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新一轮评估的通知”(国科发基字〔1999〕064号文)的精神,1999~202_年将进行新一轮的实验室评估工作。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我部对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国家重点实验室整体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则。

2.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组织与实施。

3.凡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五年一次的定期评估。

4.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原则是“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评估工作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统计数据相结合,定性评估为主;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学术专家为主。评估工作除依据有关书面材料外,将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和听取有关情况和建议。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指标

1.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室研究工作的方向和意义,承担科研任务情况,研究成果和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开放和运行管理等。

2.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予资助三类。

3.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定性评估结果由评估专家根据定性指标评定,定量评估结果根据实验室的有关统计数据经计算确定。

4.国家重点实验室综合评估指标体系和定性、定量评估指标的内容、计分标准与方法另发。

三、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科技部基础研究司上报下一拟参加评估的实验室清单。科技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确定下达次年计划评估的实验室清单。

2.根据下达的实验室评估清单,基金会负责安排和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估工作,并在评估前一个月内将详细的评估方案下发到实验室和所属主管部门。

3.被评估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应在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基金会正式提交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报告》。

4.实验室评估包括现场评估和复评。

5.现场评估按学科分为若干小组,由同行专家以及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到现场进行。工作形式和内容包括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代表性学术报告、实验室考察和专家组会议讨论等。专家组应对所评估的实验室提出现场评估意见和提交评分表。

6.复评工作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进行,由参加现场评估的部分专家和管理专家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对同一学科的实验室统一进行讨论、比较和打分等。根据复评的定性排序、定量排序以及综合排序等,确定本学科的初步评估结果。

7.本实验室评估工作结束后,基金会应向科技部正式上报初步评估结果、评估工作总结和其他相关资料。

8.根据基金会上报的评估意见,科技部根据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对本实验室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公布评估结果。

四、附则

1.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被评估实验室的正副主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中的本单位成员或其他的直接关系者,不能参加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2.各主管部门和实验室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评估工作。实验室所报资料应实事求是,如发现所报内容不实,将对主管部门和实验室进行批评,严重不实者,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3.科技部将根据评估结果,对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择优支持,以改善其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提高其科研能力和开放水平。

4.最终评估结果排序中列前15%的实验室为优秀实验室,连续两次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将依照程序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最终评估结果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单独排序中列后15%的实验室为不予资助实验室,科技部将不予资助运行补助费和设备更新费。连续两次被评为不予资助的实验室将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但可作为部门开放实验室参加实验室评估。

5.部门开放实验室的评估参照本规则执行。最终评估结果排序中列后15%的部门开放实验室为不予资助实验室,将不予资助运行补助费。

6.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同时废止。

7.本规则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附2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定位、研究方向及承担国家重要任务情况。定位明确,特色鲜明,研究方向符合科学发展趋势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要研究方向发展良好,有较强的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特别是评估期内承担了国家重大科研任务,产生了重大科研成果。集中精力承担和组织国家重要任务,减少一般性竞争项目,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研究成果水平与国际学术影响、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重大需求中的贡献、投入产出比。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科研成果,以及通过国内外合作研究取得的成果。代表性成果产生国际重要影响,对实验室成为学科建设与学术发展的创造中心、培育中心和引领中心起到重要作用。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科学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所开展的、为促进科学发展或解决关键科技问题以及为国家发展决策等方面所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进展,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对代表性成果的评价应将投入产出比作为一个重要指标。代表性成果名称表述应明确、具体,成果按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分类,不同类型成果按不同标准评价。

(1)基础研究成果。

在科学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系统性原创成果,并具有重要国际影响。在本领域公认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系列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在国际重要学术会议上做邀请报告,产生重要学术影响。

(2)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解决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和在国家重大工程中具有创新思想与方法,实现重要理论创新、关键技术突破或集成,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提供科学基础和技术储备,取得创造性成果并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在实验技术方法、专用设备研制改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3)基础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学数据、资料和信息具有权威性、系统性、完整性、科学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和资源共享,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提供支撑,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合作研究与自主研究课题的组织情况与实施效果。开展合作研究情况。作为本领域国内研究中心,对学科领域发展起到了辐射带动作用,积极组织、参与国际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通过开展合作研究,促进协同创新与产学研相结合。共同发表论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注重顶层设计,设立自主研究课题,其部署体现了实验室的发展思路。组织团队开展对主要研究方向上的重大科学问题持续深入、系统研究,支持原始创新的研究;重视对3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和新引进人员的支持。实验室对历年自主研究课题重要性与实施效果有相应总结和改进计划措施,并产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1.实验室主任与学术带头人作用。

实验室主任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宽阔的胸怀,能够团结和凝聚队伍,有充分的时间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到了主导作用。

实验室在各个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学术带头人为本领域有影响的学者,对本领域的科学现状和发展有深刻理解,学术思想活跃,研究成果显著。

2.队伍结构与创新团队建设。

队伍结构合理、稳定,并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形成若干活跃的创新团队。实验室人员在国际、国家级学术组织、学术期刊中担任重要职务,在国家科技计划担任咨询专家。实验室学术骨干在主要研究方向上开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3.青年骨干人才培养。

制定了引进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措施,聚集和稳定了一批优秀青年人才。实验室各主要方向优秀青年人才承担科研任务情况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情况,特别是40岁以下研究骨干比例及作用。研究生培养的数量和水平。

三、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

1.开放课题设置及成效、科学传播。

访问学者制度建设。访问学者制度落实到位,保持一定数量的访问学者在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吸引国际同领域实验室人员到本实验室开展访问学者研究工作,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毕业生到实验室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

开放课题设置。围绕主要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开放运行费中30%以上用于合作交流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产出高质量开放研究成果。

科学知识传播及对公众开放。实验室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情况。

2.学术交流。

开展学术交流情况。具备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学术环境,注重学风建设;开展高水平、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重视吸引国际一流学者到实验室开展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学术委员会作用。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同领域高水平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发展、学术方向的把握、评价考核发挥了重要作用。

3.仪器设备使用与共享。

实验室实验研究条件满足科研工作需要并具有特色。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和共享程度高。实验室具备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发明实验技术手段的能力。

4.运行管理、依托单位支持。

规章制度建设。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

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实验室作为依托单位内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的科研实体,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激励创新的政策措施得力,有良好的创新文化氛围,实施效果显著。

专项经费的作用与效果。针对实验室发展设置自主课题、培养青年人才,取得良好效果。专项经费支出等重大事项决策公开透明。

依托单位的支持情况。依托单位优先支持实验室的发展,在人员、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年对实验室进行考核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篇: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 12 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安全与节能国家重点实验室

西安交通大学 4

金属材料强度国家重点实验室

动力工程多相流国家重点实验室

电力设备电气绝缘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制造系统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结构强度与振动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大连理工大学 4

海岸和近海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工业装备结构分析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束材料改性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

精细化工国家重点实验室(曾评估为差,经整改未摘牌)

浙江大学 10 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工业控制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现代光学仪器国家重点实验室

能源清洁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

流体传动及控制国家重点实验室

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水稻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分室)化学工程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聚合反应工程实验室)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浙江大学分室)传染病诊治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上海交通大学 6

海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医学基因组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金属基复合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机械系统与振动国家重点实验室

癌基因及相关基因国家重点实验室

区域光纤通信网与新型光通信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上海交通大学分室)

吉林大学 6

超硬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动态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

理论化学计算国家重点实验室

无机合成与制备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集成光电子学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吉林大学实验区)超分子结构与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华中科技大学 4

煤燃烧国家重点实验室

激光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塑性成形模具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数字制造与装备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同济大学 3 海洋地质国家重点实验室

土木工程防灾国家重点实验室

污染控制与资源化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同济大学分室)混凝土材料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哈尔滨工业大学 3

现代焊接生产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城市水质保障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筹)先进机器人及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山东大学 2

晶体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

微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南大学 2

粉末冶金国家重点实验室

医学遗传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华南理工大学 2

制浆造纸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亚热带建筑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

软件开发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虚拟现实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湖南大学 2

化学生物传感与计量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汽车车身先进设计制造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重庆大学 2

机械传动国家重点实验室

输配电装备及系统安全与新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电子科技大学 1 电子薄膜与集成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筹)

宽带光纤传输与通信系统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为差,已摘牌)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1

综合业务网理论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1

火灾科学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理工大学 1

爆炸科学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邮电大学 1

网络与交换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西南交通大学 1

牵引动力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五篇: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制定本评估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估工作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本着鼓励科技创新、引导实验室做出重大成果的宗旨,强调对实验室进行整体评估,突出对实验室成果质量和学术水平的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接受科技部的委托,按照不同的学科领域,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评估。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科技部于每年11月1日前下达次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第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和实施评估的具体工作,在评估前20天将详细的评估工作方案报送科技部。评估工作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名单、各专家组成员名单、评估程序和日程安排等。第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于每年11月10日部署次年实验室评估工作,对参评实验室提出评估要求和具体评估安排。第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负责遴选评估专家并参与组织评估。评估专家应为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及少数科研管理专家。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 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九条 参评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实验室评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签署意见,于实验室评估清单下达之日后的三个月内,向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正式提交。

第三章 现场评估

第十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负责审查《申请书》,于评估当年2月下旬将《申请书》及评估工作所需各种文件、表格一并送达相关科学部。现场评估一般安排在每年2月下旬-3月进行。第十一条 科学部应按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提出参评实验室划分小组的意见,商计划局后确定分组名单。根据分组情况和回避原则,科学部为每组选择7-9名专家组成现场评估专家小组,确定专家组长。专家组中应含管理专家1名(管理专家可由具有管理经验的同行专家或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负责人兼任),专家组名单确定前应商计划局,实验室分组和评估专家名单上报科技部审核。

第十二条 科学部在现场评估5个工作日前,将《申请书》提交该组评估专家审阅。

第十三条 科学部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评估时间(每实验室评估2天)和路线,经商计划局后于实验室现场评估10个工作日前通知各参评实验室。有关安排由计划局负责向科技部和各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 科学部负责制订现场评估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 评估的基本程序、详细的日程安排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等评估工作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 科学部组织、安排定标评估,一般选择1-2个运行5年以上的实验室进行定标评估。现场评估的全部专家都应参加定标评估。定标评估的目的是规范现场评估程序和现场评估标准,使所有参评人员和评估专家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统一做法,以保证评估工作质量及评估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十六条 科学部组织召开现场评估预备会,专家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工作人员、依托单位和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参加,共同商定评估工作具体议程和明确现场评估要求。科学部(或学科)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明确现场评估应完成的任务。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估期间审核实验室报送的材料。第十八条 专家组长主持现场评估,在专家组中确定评估意见撰写人。

第十九条 专家组审阅《申请书》和报告主要内容,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提问质疑。

第二十条 现场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研究工作情况、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共享、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以及管理工作等;核实科研成果和专项经费使用效果、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完成现场考察后组织召开评议会,交流、讨论 3 对实验室的评估意见。专家组评议会议仅限专家小组成员、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与会人员参加,并可随时向实验室质疑。评议会后,专家组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简要反馈评估意见,重点是指出存在问题和不足。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在小组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记名打分,研究提出本组实验室专家组书面评估意见,完成实验室评估专家综合意见书(见附件)。专家组对实验室的评价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做工作报告(联合实验室指定在某一分室做统一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就5项以内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做学术报告,限在2个小时之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现场考察时间和个别访谈分别控制在1.5小时以内完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展示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会议相关文(信)件、实验室报告、规章制度等以备专家或工作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召开综合评定会议,由各组专家正、副组长和部分专家集中开会,交流各组实验室现场评估情况,经充分讨论、遴选确定参加复评的实验室名单。

第二十七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科学部向计划局提交专家现场评估 4 的专家打分表、排序意见表、综合意见书、个案分析报告、小组总结等材料。

第二十八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和科学部负责选定参评实验室依托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承担现场评估的会务工作。

第四章 会议复评

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组织实施实验室复评工作。复评在现场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复评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年5月份,采取集中开会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

第三十条 复评专家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确定。专家组不少于12人,其中参加了现场评估的专家不少于50%。科学部在现场评估后提出复评专家名单商计划局确定后尽早通知到专家。

第三十一条 复评会议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三十二条 复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各参评实验室提供的《申请书》等材料,在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后,进行交流讨论,结合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三十三条 复评会议期间,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工作人员召开专家组座谈会,听取专家对实验室评估工作、相关学科实验室的布局、建设和发展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四条 复评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然科学基金委计划局向 科技部提交当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反馈现场评估专家组评估综合意见。

第五章 回避、保密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五条 参评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正主任,依托单位学术委员,实验室主管部门或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如发现数据或材料不实,将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估专家是受科技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委托进行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不代表某一部门或单位,在评估过程中的言行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对评估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评估期间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活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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