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及市场参与各方进入青海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和参与融资的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业务,是指股权交易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的融资挂牌和各种融资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 参与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条 参与融资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银行类金融机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中介服务机构应先申请成为股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的身份开展融资业务。
第五条 参与融资业务的企业、各类会员、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参与融资挂牌企业应按照股权交易中心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 参与融资业务的各机构在开展融资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参与挂牌企业融资业务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是经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机构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第九条 股权交易中心根据省金融办的授权对融资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挂 牌
第十条 申请在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挂牌;另一种是融资挂牌。
第十一条 股权交易中心为直接挂牌企业除了提供各种权益的登记托管性管理外,还根据企业发展的需求,提供企业规范管理的咨询、培训以及其他服务等。企业对融资无需求,只需要通过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促进企业规范运行、完善法人治理以及提高企业知名度的,可申请直接挂牌:(一)无组织形态要求,持续经营时间满12个月,经企业权力机构通过直接挂牌决议的;
(二)企业在申请直接挂牌前,已经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指导下,完成了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并已在青海证监局备案,但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等各种原因,近期不打算上报上市申请材料的;
(三)企业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但由于审核时间较长,企业生产经营环境、财务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企业曾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上市申请材料,不是由于故意造假,而是其他各种原因未通过发审会,申请材料撤回的。
上述第二至第四款企业可以在股权交易中心直接挂牌,今后视企业发展的情况,在股权交易中心的平台上继续接受各中介机构的培训服务,继续接受青海证监局和省金融办的监管辅导,待条件成熟后,转板上市,股权交易中心为上市积极创造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满12个月;(三)主营业务明确;
(四)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健全;
(五)企业权力机构通过申请股权融资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企业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登记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企业挂牌有限制性规定的,遵守其规定;
(七)企业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八)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私募债券融资挂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主营业务明确;
(三)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健全;
(四)企业权力机构通过申请私募债券融资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企业到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登记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五)企业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六)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七)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八)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发行人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九)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企业取得股权交易中心同意挂牌的审查意见后,按照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挂牌手续。申请挂牌企业应当在其挂牌前与股权交易中心签署挂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融资挂牌的企业首先应当与主办商签订股份制改制或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股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股权交易中心申报。股权交易中心对主办商提交的融资
挂牌企业申请文件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融资挂牌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融资挂牌的企业应当在其企业挂牌前依照股权交易中心的规定披露融资说明书等相关文件。申请融资挂牌企业在其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权或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第十七条 申请融资挂牌企业在其挂牌前,应当与股权交易中心签订权益登记及托管服务协议,办理全部权益的集中登记。
第十八条 融资挂牌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的转让限制在股权交易中心制定的具体业务规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九条 股权交易中心对推荐挂牌文件无异议的,直接挂牌企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托管挂牌的通知。融资挂牌的企业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的通知。第二十条 股权解除交易限制进入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应由挂牌企业向股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二十一条 在条件成熟时,股权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第三章 首次融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 股权交易中心开展的融资业务从时间顺序上分,主要分为首次融资和再融资。首次融资是企业在挂牌的同时进行的融资活动,再融资是企业挂牌以后进行的再融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股权交易中心开展的融资业务从产品上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债务性融资,另一种是权益性融资。债务性融资构成融资挂牌企业的负债,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权。权益性融资构成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有权获得企业的红利,但无权撤回投入企业的资本金。
第二十四条 股权交易中心开展的债务性融资,目前主要是指私募债券融资。其具体的操作方式按照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融资业务规则》和《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融资业务指引》执行。
对其他如:企业应付账款融资、商业信用融资、融资租赁、典当抵押融资等融资方式,待股权交易中心业务发展后,经试点再另行制定规则。
第二十五条 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权益性融资,主要是指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融资。就是将融资挂牌企业的股权通过一定程序,售于特定的自然人或机构投资者。这种融资方式,是目前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之一。其具体的操作方式按照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股权融资业务规则》和《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股权融资业务指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股权交易中心也可以开展一些混合性融资方式:即债务性融资与权益性融资的混合。根
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可以选择股权融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融资的混合融资模式,对一些小微企业也可以是股权融资和典当抵押融资等的组合融资。
第二十七条 参与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业务的各服务机构会员,要勤勉尽责,充分利用多种融资工具,选择适合该融资挂牌企业现阶段发展水平的融资方式。第四章 再融资业务 第一节 股权再融资
第二十八条 股权的再融资是指已挂牌企业委托主办商会员,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的非公开融资行为。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的融资实行备案制,由主办商向股权交易中心提出备案申请。第二十九条 挂牌企业进行融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企业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企业利益的情形;
(五)挂牌企业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六)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条 股权增资后的挂牌企业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法律法规对特殊行业企业股东资格有限制性规定的挂牌企业,其融资及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核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册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可以优先认购新增股权。第三十二条 增资价格的确定应合法、合理、公允,并符合法定程序。
第三十三条 挂牌企业进行融资应委托主办商会员实施。主办商会员应对融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符合融资条件的,将申请文件报股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股权交易中心对融资申请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备案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挂牌企业取得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接受融资备案通知书后,各参与服务的会员机构应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融资。
第三十六条 新增股权应集中登记在股权交易中心的登记结算部门。
第三十七条 融资中,货币出资新增股权自股权在股权交易中心登记之日起即可转让;非货币出资新
增股权自股权在股权交易中心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交易。锁定期满后,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权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其余新增股权可一次性进入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二节 私募债再融资
第三十八条 挂牌企业进行私募债券再融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企业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企业利益的情形;
(五)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挂牌企业拟进行私募债券再融资,应委托股权交易中心主办商会员,作为私募债券再融资财务顾问,同时聘请具有会员资格的专业服务商为其私募债券再融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第四十条 主办商会员应对拟进行私募债券再融资的挂牌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决定私募债券再融资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股权交易中心报送私募债券再融资备案文件。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挂牌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及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融资性挂牌企业的主办商承担信息披露督导义务。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融资性企业权益挂牌前,企业应披露权益挂牌交易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权益挂牌后,挂牌企业应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等信息。
第四十四条 融资性挂牌企业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四十五条 融资性挂牌企业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股权交易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六条 股权交易中心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挂牌企业,在股权交易系统中予以警示标识。
第四十七条 挂牌企业有限售期的权益解除转让限制前五个工作日,挂牌企业应发布权益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四十八条 挂牌企业披露的信息应通过股权交易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第六章 投资者与其适当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股权交易中心的投资者分直接投资者和间接投资者。直接投资者是指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业务的参与者,可以直接通过股权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投资和交易。间接投资者是指参与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的主办商、交易商、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上交易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
第五十条 股权交易中心将积极支持区域内的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将其交易系统上的各类机构法人和自然人,作为间接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中心对挂牌企业的投融资业务。
第五十一条 股权交易中心将积极支持和吸收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各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直接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中心对挂牌企业的融资业务。
第五十二条 股权交易中心将积极支持区域内的各类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以直接投资者的方式参与股权交易中心对挂牌企业的融资业务。
第五十三条 股权交易中心将积极支持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作为直接投资者,参与股权交易中心对挂牌企业的投资业务。
第五十四条 参与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投资业务的间接投资者和直接投资者,应当熟悉股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了解挂牌企业权益投融资业务的风险特征,结合投资者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以何种方式参与挂牌企业的投融资业务。
第五十五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直接申请或通过主办商间接参与挂牌企业股权的投融资业务:(一)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第五十六条 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企业的投融资业务。第五十七条 参与股权或债权融资认购和交易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的权益账户名下的各类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理解并接受股权或债券的投资风险,通过股权或债权投资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的测试;(三)与交易商会员书面签署《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做出相关承诺。第五十八条 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企业融资与再融资发行:(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企业权益投融资业务的投资者。
第五十九条 企业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增发持有企业股权的股东、如不符合参与挂牌企业股权投融资业务的投资者,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企业股权。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企业股权融资的机构投资者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十条 主办商应当根据股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和业务流程,并报股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六十一条 主办商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审慎参与挂牌企业股权投融资等相关业务。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由于历史原因导致现有的股东实际人数超过200人的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确权平台进行规范调整确权。经股权交易中心同意,可引进不超过10家战略投资人,但应以减少股东人数为目的。
第六十三条 挂牌企业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在主办商会员的督导下进行,相关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的规定,并报送股权交易中心备案。第八章 违规处理
第六十四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及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则,股权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相关报告;(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十五条 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及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则,股权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
(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
(六)认定其不适当人选;(七)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挂牌企业违反本办法及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则,股权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企业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
(五)暂停其股权交易;(六)暂停其开展融资等业务;(七)终止挂牌。
第六十七条 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及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则,股权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挂牌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六)责令所在企业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投资者违反本办法及股权交易中心其他规则,股权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并记入投资者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
(五)暂停其参与挂牌企业股权交易。
第六十九条 会员、挂牌企业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和投资者参与挂牌企业权益交易,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性规则的行为,股权交易中心可依照规定进行处理,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条 挂牌企业、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投资者在接受股权交易中心、主办商会员的调查时应积极
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会员,是指经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可参与股权交易中心股权、债券及其它权益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
(二)挂牌企业,是指在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托管挂牌或融资挂牌的企业。
(三)申请文件,是指在企业申请融资挂牌或已挂牌企业申请融资等时,主办商会员按照股权交易中心规定报送的书面及电子材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11月6日
第二篇: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融资业务暂行规则
青海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融资业务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进入青海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私募债券融资业务,加强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创新,明确企业及私募债各相关发行参与机构的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合同法》、《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私募债,是指符合条件依法注册的公司或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在中心备案后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三条 中心私募债的发行无论采用何种非公开发行方式,每期私募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等方式发行私募债。在中心发行、转让的私募债不得进行集中竞价或连续竞价。
第五条 企业在中心进行私募债券融资业务的,在私募债券融资业务开展前应当备案。中心接受私募债券融资业务备案,不表明对企业的经营风险、项目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六条 企业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告示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七条 协助发行机构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企业进行认真尽职调查,企业符合私募债券融资条件的,应出具私募债券融资报告,并向中心报送私募债券融资备案文件。
第八条 为私募债券融资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中心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私募债各参与发行机构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告示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九条 中心为私募债业务提供备案、发行、登记、托管、转让、结算和信息告示等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企业申请私募债券融资的条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在中心进行私募债券融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满一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未满一年的,经营时间以承担连带责任的大股东的持续经营时间为准;
(二)主营业务明确;
(三)股权清晰、治理结构健全;
(四)企业权力机构通过私募债券融资的决议,同意登记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告示义
务;
(五)企业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六)发行利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七)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
(八)所募集资金用途必须与生产经营相关,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九)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私募债发行参与机构
第十一条 私募债业务参与机构包括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十二条 参与机构应当按照中心有关业务规则完成相关备案登记。中心将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备案情况。
第十三条 私募债业务参与机构应当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提供专业服务。参与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相应的业务成功案例或者金融服务记录;
(四)认可并执行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五)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协助发行机构是指为私募债发行提供业务咨询、材料准备、资金组织、信息告示和后期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机构。
(一)协助发行机构的类型目前主要是指主办商会员,即: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随着业务品种的增加或变化,经中心认可,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以作为协助发行机构;
(二)协助发行机构的职责包括:
1、协助企业准备发行备案资料;
2、督导企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告示相关信息;
3、督促企业按时兑付私募债本息或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
4、协助企业寻找私募债潜在投资者,询价并确定投资意向;
5、中心及发行文件约定的其他职责。
(三)企业发行私募债原则上须聘请协助发行机构,依发行方式的不同,若企业已经聘请了增信机构的,企业与投资者协商一致,可以不聘请协助发行机构。
第十五条 增信机构是指通过担保、远期回购承诺等方式为私募债提供增信服务的,具有成熟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
(一)是否聘请增信机构,依发行方式的不同,由企业和投资者双方协商确定。
(二)增信机构原则上只准入以下机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资本市场信用评级2A及以上的担保公司和分类评价3B及以上的证券公司等。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受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私募债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受托管理人与私募债持有人为委托代理关系。受托管理人应当维护私募债投资人的最大利益。私募债受托管理人可由本次发行的协助发行机构或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担任。为私募债发行提供增信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的受托管理人。
(一)私募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持续关注企业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投资者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持有人会议;
2、企业为私募债设定抵押或者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挂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3、在私募债存续期内勤勉处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监督企业履行私募债发行文件约定的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等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
5、预计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根据发行文件约定,代理或协助投资者要求企业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6、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清算等事务;
7、私募债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十七条 发行私募债是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信评级机构等,由企业和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四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八条 协助发行机构应当按照中心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投资者为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可以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法人;
(三)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合伙企业;
(四)经中心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第二十条 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各类金融资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
(三)与协助发行机构签署《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第二十一条 协助发行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投资者的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审核。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第二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不得接受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私募债券的;
(三)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
(四)其他不宜接受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条件的,协助发行机构应当与其签署《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并填写《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
第二十四条 协助发行机构应当向股权交易中心提交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要求见《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
第二十五条 协助发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等资料。
第二十六条 协助发行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提示参与私募债券可能面临的风险。第二十七条 中心对协助发行机构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调研,协助发行机构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中心定期对协助发行机构提交的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协助发行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参与本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转让。第五章 业务人员的配备
第三十一条 若企业聘请了协助发行机构的,协助发行机构应当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
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私募债发行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二条 协助发行机构应对项目建立独立的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业务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 协助发行机构应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小组应由协助发行机构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其中须包括两名金融、财务或法律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企业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第三十五条 协助发行机构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工作经验。
第三十六条 参与私募债融资挂牌业务的专业服务商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第六章 尽职调查
第三十七条 协助发行机构展开尽职调查前,应向中心报送预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督促企业保证告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私募债券融资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四十条
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对其负责。第七章 私募债券融资业务流程 第一节 私募债券融资备案
第四十一条 私募债券发行前,协助发行机构应当将私募债券融资材料报送中心备案。备案材料原则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私募债券发行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融资事项的决议;
(四)私募债券的承销协议;
(五)私募债券融资说明书;
(六)协助发行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七)私募债券托管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企业经具有中心认可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至少最近一个完整会计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十)企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私募债券融资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十一)协助发行机构对企业私募债券融资挂牌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二)私募债挂牌协议;
(十三)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二条
私募债券融资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
(三)本期私募债券融资基本情况及融资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融资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
(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
(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
(六)私募债券转让或交易的范围及约束条件;
(七)信息告示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八)偿债保障机制、债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
(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
(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
(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
(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十三)企业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融资程序合法合规性的声明;
(十四)企业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私募债券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备案材料完备的,中心接收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企业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四条
私募债可以由单个企业独立发行,或者由两个及以上企业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可以附企业赎回、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条款。私募债可以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相关规则。
第四十五条
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私募债券融资完成后,企业应当在中心办理登记结算。第二节 债权登记、托管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在核定简称及分配代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登记、托管等协议书,办理全部债权的集中登记和托管。
第四十八条
企业办理债权登记时,需向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债权登记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自然人债权人登记名册(包括电子文本);
(四)法人债权人登记名册(包括电子文本);
(五)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同意企业债权登记的决议;
(六)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企业章程。
上述材料经中心核对无误后,向企业下发债权登记确认书。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委托中心托管私募债权的,中心有义务协助有权机关的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执行事项。
第五十条 投资者应通过在中心开立的客户账户办理私募债的认购、转让、兑息兑付以及与私募债有关的其他托管业务。第三节私募债的转让与交易
第五十一条 已在中心办理集中登记托管的私募债,可以在中心进行转让与交易。企业应当与中心签订相关服务协议,委托中心为其发行的私募债提供转让及交易等相关服务。
第五十二条
参与转让与交易的合格投资者范围须符合发行文件的约定。中心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
第五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可通过中心交易平台进行报价、转让与交易,也可以自行在合格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转让达成后,合格投资者须向中心申报成交。经中心确认后的成交申报,不得撤销,由中心为双方办理登记和结算。
第五十四条 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对私募债采取临时停止提供转让服务的措施,相关情形消除后予以恢复。
第四节私募债的结算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通过中心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客户资金交收存管账户,用于收取私募债募集的资金以及通过该账户办理兑息兑付事项,同时合格投资者在该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账户。第五十六条 私募债的结算环节包括认购、转让、兑息兑付等。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于私募债付息日或本息到期日5 个工作日前将应付本息全额缴纳至客户资金存管账户,中心在兑息兑付日将资金清算到投资者的客户账户中。如发生代偿的情况,根据相关协议的约定,代偿者将资金全额缴纳至客户资金存管账户,中心在兑息兑付日将资金从客户资金存管账户清算到投资者的客户账户中。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资金专户中。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兑息、兑付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偿债资金专户和募集资金专户可以为同一账户。第八章 私募债后期管理
第六十条 为提高私募债管理质量,有效防范风险,中心有权督促私募债的协助发行机构、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等参与机构以及私募债发行文件中投资者指定(或授权)的后期管理机构(以上多方统称“后期管理者”)按照私募债发行文件的约定进行后期管理。
第六十一条 私募债后期管理是指私募债发行后,后期管理者对私募债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还本付息监测等管理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后期管理者应按照私募债发行文件的约定对私募债进行定期跟踪、异动监控、风险评估、抵押财产管理、私募债到期前还款能力评估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等后期管理,并将与私募债相关的评估信息、潜在风险等报备至中心。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配合私募债后期管理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将对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信息及时告示投资者及参与机构,同时报备至中心。
第六十四条私募债后期管理工作遵循差异化原则。后期管理者应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私募债投资期限、融资金额和风险级别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估频率和管理策略。
第六十五条 后期管理者应结合宏观经济、行业运行趋势等,对企业以及为其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业务运转、现金流以及增信机构的担保能力变化等进行定期评估,评估频率应符合私募债发行文件的约定。
第六十六条 后期管理者应按照私募债发行文件的约定,对企业的到期还款能力进行评估。若发现企业可能出现兑付到期债务风险的,后期管理者应及时通知私募债投资者,并立即启动代偿预案等应急机制,同时将相关信息报备中心。
第六十七条 中心将不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债后期管理者的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后期管理工
作未达到私募债发行文件约定要求的,中心将在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
第六十八条 中心根据定期评估、不定期抽查情况以及突发事件等信息,对私募债的风险情况进行适时评估,并将情况向相关方定向告示。第九章 投资者权益保护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有关风险因素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应及时通过中心作“重大事项提示”。
第七十条 凡通过中心备案发行的私募债,企业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与生产经营相关,且应当按照私募债说明书的约定使用。企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企业内部有权机构作出决议,并获得有关投资者或私募债持有人会议同意后,通过中心进行告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必须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
第七十一条 在中心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存续期内,由私募债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债受托管理人不得与投资者存在利益冲突。
第七十二条 中心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应当在私募债融资说明书中约定私募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及会议规则,明确私募债投资者通过私募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第七十三条 私募债设有私募债持有人会议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召开私募债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私募债融资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私募债受托管理人;
(三)企业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企业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财产发生重大变化;
(六)增信机构预警重大事项并提议召开;
(七)发生对私募债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发行材料或者相关决议中约定具体的偿债保障措施,该保障措施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存在担保的,详细说明当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处理措施;
(二)详细说明偿债计划和偿债资金来源;
(三)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将采取限制股息分配和股东利润分配,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四)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的解决措施。第十章 风险控制和自律管理
第一节信用管理
第七十五条 私募债债项及企业主体信用是否进行资信评级由企业与投资者协商确定,并在私募债融资说明书中向投资者定向告示。私募债债项及企业主体信用进行资信评级的,应当告示所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及资信评级情况。资信评级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资信评级结论;
(二)资信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
(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
(四)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十六条 中心引入私募债参与主体相互评价机制,在私募债发行、转让及偿付过程中,由私募债参与主体相互评价,中心将根据前述评价累计信用记录。第二节信息告示
第七十七条 信息告示分为概要信息告示和详细信息告示。概要信息告示指由企业、投资者及其他参与机构,通过中心发布融资主体、私募债发行意向、融资规模等基本信息。
详细信息告示指企业及其他参与机构,根据中心相关规定,通过中心向特定对象告示发行材料、企业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私募债相关的详细信息。
第七十八条 企业、协助发行机构、受托管理人及其他信息告示义务人应当诚实守信,保证发行文件及告示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十九私募债信息告示应在中心信息告示专区发布或以中心及投资者认可的其它方式向投资者定向告示。
第八十条 企业应及时告示其在私募债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企业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企业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四)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五)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及对公司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六)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及对公司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私募债的资信评级和跟踪评级发生负面变化;
(八)私募债融资说明书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在私募债存续期内,企业应按照中心规定及时告示付息及本金兑付事项。
第八十二条 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的,应当及时通过中心进行定向告示。第三节自律管理
第八十三条 企业及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违反本规则、私募债融资说明书约定、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中心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相关责任人发布公告;
(二)对违规行为人进行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
(三)暂停或终止为其私募债提供转让服务;
(四)中心认可的其它自律管理措施。
第八十四条 私募债参与主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心规定和相关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 私募债参与主体违反本规则或中心其他相关规定,中心可根据情况对其采取警告、责令改正,将其列入灰名单,并采取限制转让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将其列入黑名单,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可将相关情况上报相关监管机关,计入中心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由青海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业务指引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业务指引
一、组建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规定,我省作为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首批验收合格的8个省市之一,已经具备设立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的条件。2013年甘肃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由省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组建工作,并由华龙证券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吸引民间资金和社会资本参股,共同发起设立甘肃股权交易中心。
二、组建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必要性是什么?
长期以来,直接融资一直是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的特有“专利”,广大中小微企业融资除了自我筹资和银行货款,基本上无法通过股权交易和发行债券等方式解决融资问题。同时又由于抵钾物的不足和增信措施的缺失等一系列问题,使得中小微企业的银行货款也极其困难,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制约甘肃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和发展的瓶颈。有了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省内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这个市场以股权质钾或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融资,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个市场以发行企业私募债券、可转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中小企业信托产品等方式进行融资,也可以通过这个市场组建优质中小微企业信用联盟加适当形式增信的方式实现相对简便易行的“打捆”货款,充分满足省内各类企业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需求。有了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就有了为省内各类企业提供了一个较少准入限制,可享受自助式、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服务和一站式、便捷化的企业融资服务的专属融资场所。
三、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市场属性是什么?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是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沪交所、深交所之外的、以行政区域为界限的地方性资本市场,也就是俗话说的“四板市场”。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由于各地政府的认识不同,市场定位不同,决定了其服务范围、服务时象、服务功能有很大差别。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作为致力于打造助推甘肃转型跨越科学发展的战略平台,引导更多的省内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通过股权登记托管和挂牌交易等形式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以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为主要手段,采用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其他新型融资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多层次、多渠道融资服务的地方资本市场。
四、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市场定位是什么?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本着建设有甘肃特色、区别于交易所市场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其服务转型跨越科学发展的战略平台作用,最大限度地吸引有着旺盛投融资需求的各类投资主体和省内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依托市场内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加大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力度,有效实现资金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的无缝对接,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五、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有哪些特色与优势?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设立与发展,既要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更要符合甘肃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符合广大企业股权和债券融资的现实需要,所以,甘肃股权交易市场必然要有不同于其他省市的特色与优势。一是突出为矿产资源开发企业服务;二是突出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服务;三是突出为现代物流企业服务;四是突出为科技创新类企业服务。
六、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运行机制是什么?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是自我发起设立、自我监督管理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就是努力挖掘省内支撑其发展的各种资源和优势,充分发挥其服务企业融资方面的平台作用,深刻剖析我省各类企业的融资需求,广泛引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紧紧依托现代金融创新机制,大力开展能够满足广大企业资金需求的融资服务,从体制机制上为破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供市场支持。
七、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可以为企业提供哪些专业化、特色化服务?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可以为省内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债券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登记、托管、转让、投资、融资、结算、过户等融资服务;组织企业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交易活动;建立挂牌交易企业数据库和展示中心,发布市场交易信息;组织挂牌交易企业到沿海发达地区和海外市场路演;为企业融资研发、设计各类金融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标本;组织会员为企业股权融资和债券发行提供各类专项服务,为投资者尽职调查提供便捷服务,为企业转板上市提供专业服务;协助落实企业挂牌交易的各项优惠政策,向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
八、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还有哪些市场服务功能?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主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服务功能:多元融资―股权质钾货款、股权挂牌交易、私募债券发行和其他权益类产品转让融资。股权交易―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建立非交易所市场上市企业股权转让交易平台。公司规范―通过股权转让、引进投资者,规范公司管理,维护投资人权益,提升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市场培育―发挥证券市场培育、评价、优选功能,帮助优质企业实现沪、深交易所转板上市。投资服务―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九、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市场准入门槛高吗?
突出规模化、规范化、特色化融资服务,是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一大基本特征。一般加工、流通服务企业,存续满三年,主业突出,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的;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产品或服务填补国内空白,市场前景好的创新类企业;依法取得探矿证、采矿证的矿业开采类企业及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现代农场企业,均可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挂牌交易,开展股权或债券融资。
十、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融资成本为什么会很低?
努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服务费用,是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又一基本特征。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免收企业登记托管费,免收企业股权挂牌费,免收投资商会员管理费。所有企业股权挂牌交易和私募债发行,中介费用由企业与会员机构协商确定,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根据融资总额只收取较低的服务费用。
十一、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对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有什么现实意义?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将实行省市县联动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共同推进机制和发展成果共享机制。首先是由各县区政府向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推荐优质股权登记托管企业,由市州金融办在从辖内股权登记托管企业中择优推荐股权交易挂牌企业。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将根据各市州、县区推荐的托管企业和挂牌企业融资情况给予一定的培训经费支持。各市州、县区政府引导辖内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和股权挂牌交易,一方面可以让企业更多地享受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借助企业快速发展,扩大社会就业和加强地方税源建设;同时还可以倒逼辖内企业不断规范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进各市州县区的核心竞争力。
十二、企业如何提出股权挂牌交易、发行私募债券申请?
凡是达到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可以由企业自行提出股权挂牌交易、发行私募债券申请,也可由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投资商会员向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出具推荐函,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形式审核备案后做出挂牌交易和债券发行安排。
十三、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鼓励挂牌交易企业全面客观地披露信息。企业也可结合自身情况决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信息、股东情况、产品与服务竞争优势、管理团队、发展规划及融资需求等信息。
十四、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企业如何完成股权挂牌交易?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采用电子化交易平台,为股权挂牌交易企业提供信息披露和挂牌报价服务,在线达成交易意向,网下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完成交易清算交割。
十五、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实行怎样的会员制?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只有申请成为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会员,才能参与其中的各项投融资活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分为专业服务商会员、机构投资商会员、一般会员和自然人投资商会员等几种类型。其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投资基金、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机构均可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投资商会员。股权挂牌交易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企业,自然成为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一般会员。而货币资产不低于30万元的自然人也可申请成为自然人投资商会员。
十六、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筹备情况如何?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于2013年3月正式筹建,目前各项筹建工作进展顺利,股份募集、场地装修、信息化建设、吸收会员单位、制度建设、人员招聘等各项工作都在高效有序地进行之中。预计7月份正式挂牌运营,力争年内实现股权登记托管企业1500家以上,正式挂牌交易企业150家,完成股权质押货款50亿元,完成股权转让及其他融资50亿元。
十七、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同时也是一个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其主要职能是为省内各类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托管、股权质押货款、股权挂牌交易、私募债券发行和其他权益类产品融资服务,发布和展示企业融资信息,为企业提供专项投融资业务培训等。
十八、什么是企业股权登记托管?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代替公司履行置备股东名册的法定义务,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权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产生、变更、消失的法律行为。
十九、哪些企业可以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1、非交易所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合伙企业;
4、依法可办理登记托管的其他权益类资产。
二十、企业怎样进行股权登记托管?
企业直接向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提出股权登记托管申请,并提交下述文件:
1、《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
2、办理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事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出资证明书(含有国有股权的须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企业情况登记表》;
5、公司章程;
6、验资证明;
7、法律意见书(股权清晰、明确的除外);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含国有股权的须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准文件);
9、股东名册;
10、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与企业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为托管企业股东进行确权开户,发放股权托管证。
二十一、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有哪些好处?
1、对政府的好处(l)有利于对非交易所市场上市企业股权的规范管理;(2)有利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3)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4)有利于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交易及制度的创新;(5)有利于杜绝以股权转让为由的非法集资,稳定我省金融秩序。
2、对企业的好处(1)有利于规范股权管理,增强透明度,提高企业治理水平;(2)有利于提高股权管理的效率,摆脱繁杂的股权管理事务,极大地节约管理成本;(3)获得方便快捷的专业化股权融资服务;(4)有利于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5)有利于扩大公司知名度,为挂牌融资创造条件。
3、对股东的好处(l)提高企业的公信力和知名度;(2)增加股权的流动性,方便投资进退;(3)方便办理股权托管卡(证)发放、挂失、补发、更换、红利派发等多种股权业务;(4)可以有效防范私下交易的风险,保护股东利益。
二十二、股权登记托管与工商登记备案的区别是什么?
1、登记目的不同
股权登记托管是委托登记,目的在于规范股权管理,实现股权价值和获取增值服务,是股权融资的基础;工商登记备案是法定注册登记,目的在于确定公司的合法地位、监督管理公司的合法经营。
2、登记范围不同
工商登记的对象是发起人股东,股权登记托管的对象是全部股东。二
十三、什么是股权挂牌交易企业?
股权挂牌交易企业是指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系统进行股权挂牌交易,有转让股权意愿而进行融资的企业。凡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的企业,只要符合挂牌条件的,均可以自行提出申请,或经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投资商会员推荐,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后,即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安排其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二十四、企业到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有哪些好处?
1、为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平台,企业可获得低成本的发展资金;引进新股东,可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杭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2、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除股权融资外,企业还可以进行股权质押货款,发行私募债券融资。另外,通过挂牌交易可以提高银行对企业的授信额度,增强企业货款融资能力;
3、有利于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动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4、通过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定位展示,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提高被关注度、支持度和知名度,提升企业形象和市场拓展能力;
5、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战略性资本运作;
6、通过挂牌交易,可以使企业股权取得市场的公允合理定价,有利于股权的增值并增强流动性。对挂牌交易企业公司股东而言,可以帮助其分散投资风险,并利用资本杠杆控制更多的资源,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退出平台。
二十五、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企业股权挂牌交易有什么条件?
省内各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
1、一般加工、流通服务企业:企业依法设立、有效存续满三年,主业突出,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2、科技创新类企业: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产品填补国内空白,市场前景好;
3、矿业开采类企业:依法取得探矿证、采矿证;
4、现代农场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十六、企业如何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交易?
凡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登记托管的企业,符合前述挂牌交易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提出挂牌交易申请,也可以通过专业服务商会员或投资商会员机构推荐申请挂牌交易。无论采取哪种申请方式,拟挂牌股权交易企业必须提交下述文件:
1、《企业挂牌申请表》及企业所在市州政府金融办出具的企业挂牌推荐函;
2、《企业基本信息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信息查询单;
6、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符合挂牌交易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
8、企业关于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9、《股东信息备案登记表》;
10、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并与挂牌交易企业签仃股权挂牌转让协议后,安排股权交易挂牌及信息披露、企业展示。二
十七、成为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会员需要什么条件?
甘肃股权交易中心实行会员制。其会员主要包括专业服务商会员、机构投资商会员、自然人投资商会员和一般会员。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各类投资公司等机构可申请成为机构投资商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可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自然人货币资产不低于30万元的,可申请成为自然人投资商会员;股权登记托管企业和挂牌交易企业是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一般会员。
二十八、成为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可开展哪些业务?
1、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机构投资商会员,可从事推荐企业股权挂牌、股权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自营投资、定向股权融资、投资咨询等业务;
2、专业服务商会员主要从事相关法律、审计、验资、评估、投资咨询等专业服务;
3、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有直接投资牌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可同时拥有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和机构投资商会员资格;
4、自然人投资商会员可从事挂牌企业股权、债券买卖等自营投资;
5、一般会员除可从事自身股权质钾货款、股权挂牌转让、私募债券发行外,还可从事企业挂牌股权、债券买卖等自营投资。
二十九、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主要融资业务有哪些?
1、股权融资。充分发挥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作为信息和资源集聚的平台作用,为挂牌交易企业提供股权转让、定向增资、定向配股等多种方式的股权融资服务,实现存量资产的流动变现,有效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股权结构;
2、债券融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私募债券、可转让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票据)、中小企业信托产品等各类债券融资服务,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3、股权质押融资。为股权登记托管企业与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牵线搭桥,实现股权质押融资;
4、其他融资。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有针对性地为股权登记托管企业、股权挂牌交易企业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实体经济。
三
十、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的股权交易方式是什么?
目前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2011﹞38号)文件规定,甘肃股权交易中心采用电子化交易平台,为挂牌企业提供信息披露和挂牌报价服务,不采取集合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股权买卖在线达成交易意向,网下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完成交易清算交割,原则上企业股权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T+5天交易。
三
十一、已经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山上市企业的股权和投资者之间如何进行转让?
股份转让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互联网委托(需要到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专门的客户端),二是通过柜台委托。委托指令分为三种:一是意向委托,即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制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不具有成交功能;二是定价委托,即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制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买卖指令;三是成交确认委托,即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制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进行股份转让委托(股份转让账户中某一股份余额不足1百股,必须一次性委托卖出)。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柜台交易开市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时30分至11时30分,13时至15时。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互联网委托交易时间为“5+2”、“白加黑”24小时运行工作制度,全天候为企业和投资人服务。
三
十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脾上市的企业股权定价机制 按照国务院现行规定,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目前采取协商定价的定价模式。将后发展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逐步实行做市商双向报价、集合竞价等多种方式。
公司的股价是每股股份所代表的公司的价值,那么公司的价值由什么来确定呢?从财务的角度讲,肯定是公司的净资产代表着公司的价值,当然,这个净资产是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内的所有资产。金融学和经济学给企业价值下的定义是:企业的价值是企业预期现金流量以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贴现率折现的现值。通俗地讲,企业利润来自于现金流量,可以作为企业价值的一种体现。在实践中,非交易所市场上市公司股份定价方式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1、每股1块钱的定价方法
企业如果成立时间不久,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基本相同,为了简单清晰,便于理解,可以将股价定为每股1元,股份与注册资本相同,若注册资本1000万,则股份为1000万股。如果公司按照1元的原价让投资人认购自己的股份,相当于集资设立公司,不是真正的股权投资。真正的股权投资既要让投资人在未来获利,也要让投资人在当期看到实实在在的收益。所以,绝大部分公司都采取的折价出售对赌方式。例如,投资人以每股净资产投资,同时对企业未来某个时点的利润提出要求。如果一定期限内达到营业收入或盈利目标,投资人一般在投赘款额之外在奖励企业奖励若干万元,如果一定期限内达不到营业收入或盈利目标,企业则需要再让渡一部分股权给予投资人。
2、每股净资产的定价方法
如果公司的净资产与注册资本差距比较大,则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后的净资产来定价。每股价格一净资产/注册资本。资产评估是一项很关键的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介入是一种能够建立公信力的方式,否则在固定资产残值和无形资产方面,企业和投资人之间会有不同的理解,很多时候差距还会比较大。
3、PE的定价方法 一种是市盈率(PE)法,即按某公司过去一年每股盈利来确定股权出让价格。市盈率是衡量股权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重要指标之一,一般情况下,企业盈利能力越强,市盈率越高;盈利能力弱,市盈率则低。市价相对于股票的盈利能力越低,表明投资回收期越短,投资风险就越小,股票的投资价值就越大;反之则结论相反。按PE投资的定价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多采用相对估值法,即PE估值:
企业价值一净利润数×PE倍数 每股价格一企业价值/股份数
净利润数通常来自于审计报告数字,不过现在用预测数的也很多。PE倍数一般是有企业和投资人双方谈判解决,通常在6-12倍之间。
例如,某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即期年实现净利润500万元,每股收益为0.5元,按5倍市盈率定价,股权转让价格就是每股2.5元;按7倍市盈率定价,股权转让价格就是每股3.5元按10倍市盈率定价,股权转让价格就是每股5元。
如果企业与投资人对赌,一般采用预测盈利数。企业可以预测一下某个时点的净利润数,从而得出一个IPO倍数,来确定企业价值和每股价格,也可以在预测的每股价格的基础上再打折定价,这样,对投资人的吸引力会更大一些。
另一种是市净率法。市净率指的是每股净资产之间的比值,市净率一股票市价/每股净资产。净资产的多少是由企业经营状况决定的,经营业绩越好,资产增值越快,股票净值就越高,股东所拥有的权益也越多。一般来说市净率较低的股票,投资价值较高,相反,则投资价值较低。
三
十三、怎样参加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会员
如果是自然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人民币3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证明材料,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原有股东要成为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自然人投资会员,还要按一般自然人会员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如果是机构,需要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书原件及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有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讧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办人员审核确认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将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指导客户填写《开户申请表》,签署《股份挂牌转让协议》等开户文件。
然后客户留存交易及资金密码、办理三方存管手续,确认开户信息并至三方存款银行确认。
三
十四、企业怎样实现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上市
凡是达到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首先要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并完成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股权挂牌上市转让事项的决议,之后即可自行提出股权挂牌上市、发行私募债券申请,也可由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投资商会员向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推荐申请,并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出具推荐函,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到企业考察,进行是否符合私募发行条件的形式审核,备案后受理该挂牌项目,与企业签订上市或发债协议,即安排股权挂牌上市序号,做出挂牌和发行安排。
企业可以直接向股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甘肃股权交易中心网站点击申请页面完成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1、《企业挂牌申请表》;
2、《企业基本信息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企业信息查询单;
6、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7、符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
8、企业所在地政府推荐函;
9、企业关于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承诺函;
10、《股东信息备案登记表》及股权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文件;
11、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篇: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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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会员、交易会员及服务会员。其中,推荐会员为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PE基金等合格推荐人;交易会员为可以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等的专业机构;服务会员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
各机构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当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备案,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
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在本交易中心开展相关业务。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的会员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本交易中心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四条 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公司推荐挂牌、投资咨询以及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
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介绍开户以及其他可以依法开展的业务。
服务会员可为拟挂牌公司进入本交易中心改制挂牌、定向增资、股权质押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交易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推荐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及PE基金等合格推荐人,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最近一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设立推荐业务专门部门,配备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三)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工作底稿制度、内核工作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以及其他推荐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开展公司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的交易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过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具备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经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交易中心服务会员,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
(二)经本交易中心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对本交易中心业务开展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二)在开展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定向增资、挂牌公司转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等业务中得到本交易中心的指导;
(三)参与本交易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传介绍和开发活动;
(四)取得、注销本交易中心的创新业务资格;
(五)享受本交易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条 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二)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促进本交易中心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推荐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限责任公司拟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进行股份转让,须负责监督和协助实施拟推荐或已推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开展推荐挂牌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拟推荐挂牌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公司的定向增资等;
(五)指导和督促挂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本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交易中心;
(七)按照本交易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结果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八)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推荐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公司的推荐挂牌、定向增资等业务:
(一)持有该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是其前三大股东之一;
(二)该公司持有推荐会员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份或股权,或者是其前三大股东之一;
(三)推荐会员前十名股东中任何一名股东为该公司前三大股东之一;
(四)推荐会员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介绍开户业务,应当向投资者介绍本交易中心挂牌产品及相关业务规则,并揭示投资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服务会员中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在享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应勤勉尽责地为拟挂牌公司挂牌、已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业务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出具的鉴证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业务联络
第十五条 会员应指定一名公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指定代表”)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本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往来,并指定业务联络人协助履行相应职责。
指定代表及业务联络人的任职、变更应及时报告本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 指定代表和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报送本交易中心要求的文件;
(二)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按时参加本交易中心举办的培训;
(三)协调会员与本交易中心相关技术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四)及时接收本交易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五)及时更新本交易中心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会员相关信息;
(六)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七)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八)本交易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指定代表与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转让日内予以更换并报告本交易中心:
(一)指定代表不再分管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或不再担任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本交易中心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指定代表或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指定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指定代表的职责,直至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报备新的指定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会员应向本交易中心履行下列定期报告义务:
(一)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报送从事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情况报告;
(二)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定期报告义务。
本交易中心可根据需要调整上述报告的报送时间及内容要求。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本交易中心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进入风险处置;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投资者正常转让;
(五)其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交易会员发生第(三)、(四)项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会员对从事本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会员被依法托管或接管的,托管方或接管方应当自监管部门批准托管或接管方案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将托管或接管方案等文件报送本交易中心。
第三节 收费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会员欠缴本交易中心相关费用的,本交易中心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会员被监管部门依法指定托管、接管的,会员仍应当按照本交易中心要求交纳相关费用,如不能按时交纳的,本交易中心可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节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会员应当指定部门受理投资者投诉,并按要求将相关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第二十八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注册企业或挂牌公司之间、会员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业务纠纷可能影响市场正常秩序的,相关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向本交易中心报告。
第五章 自律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交易中心监管,按照本交易中心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对会员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进行持续记录,并可将记录信息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本交易中心可依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会员因违反本办法被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本交易中心将在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三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入会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丧失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经本交易中心给予宽限期届满后仍未能满足;
(四)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本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因存在上述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而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本交易中心在其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五篇:上海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营销知识
上海股权交易中心
(一)挂牌有什么好处:
有利于企业扩大宣传、树立品牌、促进开拓市场,增加企业信用等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企业挂牌上市后融资方式:1,股权融资(就是定向增发,增资扩股的意思),2,股权质押(企业挂牌上市后股权流通了,就不需要厂房设备抵押担保,可以用自己的股权质押给银行)3,信用贷款(招商银行有个挂牌贷,给挂牌企业200万到2000万不等的授信额度),4,私募融资
(三)通过规范运作、适度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监管等,可以促进企业尽快达到创业板、中小板及主板上市的要求。
上海股交中心常见问题解答:
1、“我的企业规模小,销售额小,哪里有资格上市呀?”这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需要更新信息了:上海股交中心有两个板块,针对不同阶段的企业进入不同的板块,上股交挂牌的企业条件就看两个方面:成长性和商业模式,已经不再看你的规模和过往的业绩了,所以对企业并无硬性财务方面指标要求。
2、“上市就是融资,我的企业根本不缺钱,不需要去融资!”这也是一个不差钱的企业常见的观点,上市不单是为了融资,更重要的是一种战略的需求,企业在不差钱的状态,更需要为企业长远发展谋定战略,从稳固人才上、从提升品牌上、从公司规范上等方面进行全面提升,才能使公司得到长远的发展。
3、“上股交等新三板好像不大出名,我们要上至少也要在创业板上”一部分企业家认为只有在创业板、主板以及海外板上市,才能显现出公司品牌,显示出公司实力。这种想法的企业家需要认识到两点:
(1)创业板、主板目前已经有几千家在排队申请,你的企业即使有这个资格在该板块上上市,也要排在他们后面,即使按照每天2家通过的速度,也要10来年才能轮代I的企业,这条路其实是已经堵死了,国家就是要通过这个阀门把大量优秀企业引到上股交等三板板块挂牌上市,海外板的纳斯达克等板块更是难上加难,在无法在这些板块上市的情况下,在上股交挂牌上市同样能得到很好的融资效果,满足企业的发展战略需求。
(2)挂牌上市所在的板块不分高低级,只要适合企业的品牌战略需求即可,如国外的阿迪达斯实力足够在纳斯达克或纽交所上市,不过它确选择了在美国的场外市场(相当于中国的上股交)上市,这并不妨碍它在体育品牌的名气!
4、“我看了看上股交的网站,好像里面的股票交易很不活跃,感觉没什么人买!”这是一个典型的思维惯性,交易量小的有两种可能:没人卖或没人买。能在上股交挂牌上市的企业都是经过严格考察,具有好的商业模式及成长性高企业,这类企业在未来具备很好的盈利能力,股东能从中分配到非常可观的分红,他们非常珍惜手中的原始股,不会轻易去转让,无人卖自然就无人能买到,表现出交易不活跃的现象就很正常了!
5、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有什么区别? 场外交易市场与场内交易市场(交易所市场)的主要区别有:
(1)交易产品不同。交易所市场主要交易上市公司的股权,场外交易市场除挂牌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外,还可以交易其他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
(2)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市场采取指令驱动的集中竞价交易制度,而场外交易市场通常采用报价驱动的做市商制度。
(3)准入门槛不同。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公司,主要面向大型、成熟或者处于高速成长期的企业,准入门槛较高;场外交易市场主要面向初创期或成长初期的企业,其准入门槛相对低很多。
(4)承担义务不同。交易所市场上市的公司,不但要履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还要接受监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监督,对其规范运作提出很高的要求;而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其承担的义务相对来说要少。
6、企业进入股交中心挂牌需要多长时间? 由于挂牌门槛较低,Q板1个月
7、E板从改制算起,一般2~3个月可实现挂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