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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0-102251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4 18:26: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济南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济南市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和执业登记实施办法

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卫生计生系统“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2_‟2号)对于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要求,现就济南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审批对象

根据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二、设置主体

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

三、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公布,202_年2月21日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四、受理机关

单位或者个人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置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由济南市和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职责权限予以办理:

(一)济南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除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范围之外的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专科医院等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以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以及营利性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二)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床位不满100张的营利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以及营利性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盲人医疗按摩所、养老机构医务室、养老机构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受理与公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向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送《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事项征求意见书》,征求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对通过审核并征得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形式可以采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网站公示、在选址地点张贴公示等多种形式,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公示无异议后,审批机关正式受理,进入审批程序。

(二)审批与备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履行审批职责,填写《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提交设置审批备案报告。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为1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整改不计在期限内,下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出具《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出具《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予以纠正。

(三)执业登记。原则上,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人向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并对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组织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登记。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注册登记时限为45个工作日。

六、申请资料

(一)设置审批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十四项内容,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护理站等基层小型医疗机构可不报告其中的(二)、(三)、(四)、(十三)、(十四)项内容;

3.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内容)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资信证明;

5.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6.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或需要经过特殊核定的,应提交相关核定依据;

7.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需提供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原件; 8.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需按照《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提供资料,提供外方具有国际先进医院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或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医学技术的证明材料。

(二)执业登记

1.《医疗机构注册登记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

7.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名录;

8.开展放射诊疗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并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

9.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提供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组织管理、设施设备、技术水平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医师、护士医疗美容工作培训证明、进修证明;

10.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还应当提供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七、鼓励措施 主动发布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引导社会力量投资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地点的限制。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鼓励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举办私人诊所,探索成立医师工作室(站)。

第二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办事依据: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审批条件:单位和个人设置不设床位或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审批阶段申请条件:

1、设置人应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设置人应不属于下列情形:(1)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2)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3)正在服刑的人员;(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6)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申请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连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5年以上。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不符合汕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申报材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4、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5、建筑设计平面图(简图);

6、由多个法人、组织共同设置以及由多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1)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法人、其它组织的法定身份证明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如是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政府任命拟设医疗机构筹建负责人的证明文件;(4)如经办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代表人,则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8、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医师执业证书》及《医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3)非在职证明;(4)任职履历证明(由曾任职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其从事专业工作时间、在职、病退、停薪留职、近5年是否发生过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单位意见等);(5)二级以上医院、保健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体检证明》;

9、医疗机构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的证明材料。

(二)执业登记阶段申请条件: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1)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2)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3)投资不到位;(4)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8)省卫生厅规定的其它情形。申报材料:(查验原件、交复印件)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主要负责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8、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名称、床位开设情况报告;

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0、《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11、医疗机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电梯等工程验收合格证、专用设施的使用许可证;

12、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理中心签订的意向书;

13、环保、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14、《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报表;

15、《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检书》

16、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办事期限:设置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执业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受理申请时间自申请人提供相应阶段的全部申报材料之日算起。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具体情况您要跟申请地所在区县卫生局咨询。

第三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平面图单列);

4、《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意见;

5、《医疗机构分类性质申请书》;

6、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7、非营利性承诺书(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

8、如委托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需加盖机构公章

备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医务人员;

(八)患传染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合执业行医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需要提交材料

1、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或河南省医疗机构医疗美容项目执业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会计事务所资质证明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7、医疗机构人员名录、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8、医疗机构拟注册人员的注册(或变更)申请表

9、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床位、执业人员和必备专科医疗设备对应关系表

10、《医疗机构(组织)分类代码证》申请表

11、基础医疗设备和诊疗科目相应和其他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申请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复印需加盖机构公章,同时应符合对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执业登记评审细则》 备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详见: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执业登记评审细则》详见: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美容执业机构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2_】4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一级综合医院执业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卫医【202_】157号)

第四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须知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须知

一、受理范围:

设置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北京市卫生局直属设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需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四)建筑设计平面图;

(五)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七)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八)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九)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填表要求用钢笔、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凡要求的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在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其它:

咨询电话:12320

办理部门: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30;13:30-17: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B座1层东北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内(南邻菜园街1号北京中环假日酒店)邮编:100053 乘车路线:

56、423枣林前街西口下车南行过十字路口西侧;5、49、53、122、381、410、456、676、716、732、800、939、运通102椿树馆街下车东行至诺林大酒店斜对面

网址:http://www.teniu.cc(北京卫生信息网)中点击“许可大厅”或直接上http://210.75.201.203/xzxkdt(北京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大厅)网页查找相应办理事项。这是北京市卫生局的可参考

第五篇: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一、受理、审批机关: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受理、审批。

(二)在清城区范围内,区级以下(含区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及其分支机构、行政村举办的卫生站、区直属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由清城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床位在100张(含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四)其他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由清城区卫生局初审并加具意见,送市卫生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由市卫生局审批。

(五)设置城市或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受理、审批。

(六)设置单位内部机构,向所属县、市卫生局备案。

(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由地市卫生局受理初审,报省卫生厅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二、设置单位(人)资格:

(一)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经注册并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从事同一专业执业5年以上,具有当地户口。

(二)申请设置农村卫生站的个人,必须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当地户口。

(三)下列人员或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私立医疗机构投资人(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6、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7、未经原单位同意的离退休医师。

8、男性65周岁以上,女性60周岁以上医务人员。

(四)设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港、澳、台参照执行)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双方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之法人

(3)有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

(4)能提供国际先进管理、服务的经验与模式

(5)能提供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与设备

(6)弥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不足

(7)投资总额不低于202_万人民币

(8)中方所占股权比例或收益不得低于30%

(9)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提交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

6、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7、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8、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三)选址报告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共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

1、个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身份证明、人事关系档案托管证明及协议书、户籍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体格检查证明;

2、两个以上法人、组织,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注: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上述第(二)条:第2、3、4、6、7款可简要阐述。

四、设置审批

符合条件的,30日内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拟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符合设置规划。

(二)申请人资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设置医疗机构的目的与其经营性质不一致的。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建筑物不符合医疗卫生要求。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人员、设备达不到规定标准。

五、法律法规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2月26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1994年8月29日颁布,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六、工作流程

设置申请→窗口审核材料→材料不齐,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符合条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送市卫生局医政科→资料审查→现场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执业登记→现场验收→登记→发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七、表格下载。有关表格请从清远市卫生局网页(http://qywsj.gdwst.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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