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甘肃省校车服务方案
甘肃省校车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以及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印发的一系列文件要求,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保障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切实保障学生安全。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保证学生不因交通问题而辍学。
(一)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
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71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结合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化学校建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组织教育、发改、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提出修订农村义务教 育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的意见,经市(州)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审定。合理确定区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和规模,以及寄宿制和非寄宿制学校的功能和分布,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村镇建设、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教学点,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保证学生就近上学。
(二)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33号)要求,在学校调整撤并过程中,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等必备设施,寒冷地区要配备安全的取暖设施。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按办学标准为寄宿制学校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配备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要科学安排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作息时间,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有计划、多形式地组织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课内外活动。
(三)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结合实际,大力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加强乡镇和村级公路的建设和养护,提升农村道路通行能力。对因学校布局调整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或因路况条件较差暂时无法开通公交线路的,应整修道路,安排运力,积极开行公共交通。在周末、节假日、寒暑假等重要时段,要合理配置和调度农村客运车辆班次,确保学生有车可乘,安全出行。
(四)建立完善符合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
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严格准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建立完善校车运营模式,积极探索校车业务外包和学校周末轮休制度,降低成本,减少浪费,增加运力,确保校车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学生按时乘车及人身安全。
二、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公共交通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城区,要采取合理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的形式,满足学生的乘车需要。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协调运营单位开设专线、指导学校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及其他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要与校车服务提供者 签订一次•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运营中的各方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各地要从区域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二)运营办法
校车运营管理推荐以下几种基本模式:1.政府补贴,由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等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2.政府补贴,社会车辆运营。政府通过相关费用减免、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从事接送学生的社会(个人)车辆予以政策激励。3.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公司,每年给予适当补贴。4.政府补贴,租赁专业公司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5.政府出资购置校车,成立专业校车公司负责校车的日常运营。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建设
1.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为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省政府建立了由主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教育、公安、宣传、发改、工信、司法、财政、建设、交通、质监、安监等20个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省教育厅:指导市(州)教育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部门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校车服务运营模式,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协调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演练。
省公安厅:指导市(州)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违反•道路交通安 5 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省委宣传部:协调省级和市(州)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正面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宣传工作成绩,防止恶意炒作。每年配合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开展校车安全宣传月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省工信委: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按照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省司法厅: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省财政厅:指导市(州)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对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差价,由当地政府核算后按省、市、县3:2:5的比例进行补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的监督检查。
省住建厅:指导市(州)城乡规划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市(州)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省国税局: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上报省政府审批;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务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省质监局: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并运行包括 原材料审验、关键点控制及出厂检验等制度为核心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杜绝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校车产品。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组织协调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强化正面引导、传播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成绩、加强舆论监督,为校车安全运营和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适时在电视台播出校车安全管理公益广告。
省安监局:指导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及当地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参与重大校车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政府法制办:督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执法情况的检查,指导•甘肃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
省政府新闻办: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看。
省保监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省总工会:指导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及其教育工会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组织职工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团省委: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
省妇联: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省关工委: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
2.工作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形式,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召集人,教育、公安、宣传、发改、工信、司法、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国税、质监、广电、安监、法制、新闻、保监、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等20个部门(单位)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 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本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二)财政支持政策
按照政府补贴、运营优惠、家庭分担的原则,由省、市、县政府和学生家长共同分担乘车成本。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学生实行月票制,各县(市、区)通过社会听证,合理确定月票价格。对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与市场运营所产生的差价,由当地政府核算后按省、市、县3:2:5的比例进行补贴。当地政府补贴资金划拨运营单位后,省市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拨运营单位账户,提高资金拨付效率。
(三)督查考核制度
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14个市(州)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包干督查,重点督查各地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施校车安全工程等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督查结果作为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对因未按规定实施校车安全工程造成学生接送安全事故,或因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发 生学生接送伤亡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四)道路安全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交通安全违规行为专项治理,重点治理整顿使用拼装报废车辆、三无车辆、超速超载、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协调公安、安监、住建等部门,深入排查治理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治理措施,分级治理,挂牌督办,确保治理到位,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要加强客运市场整顿,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要依法严厉查处客运车 11 辆未按客车规定线路和规定时间行驶、客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五)强化组织领导
要切实加强对校车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校车安全管理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包括发展农村客运班线,使学生尽可能乘坐公共交通车辆上下学。各县(市、区)应开通寄宿学生上下学周末接送班车并延伸到所有通车的行政村。
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政府及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相关职责。教育部门要准确掌握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生总数,逐校、逐人登记学生姓名、家庭住址、乘车路线等信息,确保所有义务教育阶段需要乘车的寄宿学生都纳入保障范围。建立校车及校车驾驶人员的管理档案,签订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固定车辆、乘车人员、座位、路线、时间、教师、信息员,做到人车对应、信息畅通,实现针对性监管。
公安、交通运输、教育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校车的安全管理,定期对接送学生车辆的营运资质和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将排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或取缔。严把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关,定期对校车驾驶人 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提供校车服务的运输经营企业给予税费减免,降低运营成本。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教育、公安、安监、交通运输、质监等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符合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学生用车要纳入补贴范围。
要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条例‣,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安全教育周活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师生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报废车辆、载货车辆、拖拉机,严厉整治“三超一疲劳”等交通违法行为。学校要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向学生讲解安全乘坐知识及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二篇: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
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切实保障我省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全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校车服务方案》。
一、基本情况
全省辖13个设区市,总人口约3834万人,截至2014年底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共有296.7万人。其中:乘坐公交往返的有74.0万人,乘坐校车(含非标准校车)往返的有44.5万人,通过步行或其他途径往返的有178.2万人。
全省地势平原与丘陵相间,急弯、陡坡、临水的危险路段较多,冬季寒冷、冰雪覆盖时间长、交通安全压力大。特别是全省农村虽已实现村村通水泥公路,但公路等级低、路面不宽,通行条件一般。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市场运作”的基本原则,建立适合省情实际的校车运营模式,满足广大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需要,并完善与校车运 营模式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2.确定校车过渡期。全省确定从2015年7月30日到2018年7月30日为校车使用过渡期。
保障学生就近入学;结合实际建设好寄宿制学校,努力满足留守少年儿童和交通不便学生的寄宿需求。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学生(幼儿)乘车里程和次数。
2.完善公交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对学校附近的公交站点,应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强制设立港湾式站台,并要设立相应的警示标志。
3.选取校车运营模式。县级人民政府要从区域实际出发,全面规划、整合资源、统一组织实施,主要选定以下校车运营模式:(1)政府校车服务队模式——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成立校车服务机构,提供校车服务,政府校车办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运营。(2)公司化模式——经当地政府通过招标或审批方式确定的道路客运、城市公交、专业运营公司或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3)学校、幼儿园自备校车模式——由学校、幼儿园自行使用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车辆,按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物价部门指导核定学生每学期交纳的乘车费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4.确定组织管理方式。省政府建立了全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确立了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
儿)农村公路要重点建设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重点保障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重点考虑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的路面改善规划,确保学生(幼儿)用车通行路段安全畅通。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联合行动,全面核查校车运行的出行线路,对校车途经线路上的农村公路的安全隐患路段及时应采取的措施逐一查清底数,按照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划分,遵循“谁管养、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隐患路段整治责任,完善急弯、陡坡路段安全警示标志,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3.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及时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学生用车交通违法行为;安排专门力量,在车流量较大且交通情况较为复杂的中小学门口设立交警护学岗,维护学生上下学交通秩序;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联合开展集中整治行动。联合集中开展学生用车打非治违行动,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五、实施要求
1.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各地要根据通行条件确定试点乡镇,逐步推开,切忌搞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按照确立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科学规划校车服务区域,分步实施,逐步实现既定的工作目标。要突出重点,把确实难以就近入
第三篇:校车服务方案基本内容
校车服务方案基本内容
一、全市义务教育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现状 1.学生上下学交通情况。
(1)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人数,就近入学人数,寄宿学生人数,乘坐公共交通上下学人数,乘坐校车上下学人数。还需解决上下学交通问题(路途较远、无车可乘)学生人数。各县详细情况填入表1。
(2)县区幼儿园幼儿人数,其中乘坐校车上下学幼儿人数。
2、校车基本情况。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前已有学生用车数量。
(2)《条例》实施后获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数量,其中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车数量,接送幼儿校车数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数量。
(3)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数量。
二、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发展公共交通、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统筹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切实保障学生安全。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全面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保证学生不因交通而辍学。
1、合理布局学校实现学生就近入学的工作考虑和安排。
2、建设寄宿制学校的工作考虑和安排。
3、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学生上下学的工作考虑和安排。
4、提供校车服务的工作考虑和安排。
三、校车运营模式
1、本地校车运营模式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各县区在遵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区域实际出发,选定的主要校车运营模式。
(校车运营管理推荐一下几种基本模式:1.政府出资购置校车,成立专业校车公司负责校车的日常运营。2.政府补贴,由城市公交、农村客运等运营公司提供校车服务。3.政府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接送学生车辆运营公司,每年给予适当补贴。4.政府补贴,租赁专业公司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5.政府补贴,社会车辆运营。政府通过税费减免、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从事接送学生的社会(个人)车辆予以政策激励。
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无论何种模式都要明确运营中的各方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提供持续安全有序的校车服务。)
四、保障措施 1.组织机构保障(1)对县级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2)县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情况。2.县级财政支持政策。3.督查考评制度建立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督查考评制度。4.道路安全
建立校车通行线路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情况。
五、实施要求
附表: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基本情况
2.已取得使用许可的校车数量及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数量
第四篇:平南县校车服务方案
平南县校车服务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区、市关于校车管理工作精神,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职权明确的校车运营模式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生的宗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原则,建立专营的校车运营公司,并加强对校车营运的管理,让学生坐上方便车、安全车。
二、基本情况
平南县地处位于贵港市的东北部。东邻藤县,南接容县,西靠桂平市,北与金秀瑶族自治县、蒙山县毗邻。基本实现村村通水泥公路,但部分路段比较窄,适应中小型(20座左右)校车运营。现有义务教育学生170537人,其中寄宿学生50893人,步行就近入学学生57345人,已乘车上学学生3360人,通过城乡公交等其它途径上学学生23537人,需要乘坐校车上学的学生大约12345人,以每车座20人、每趟车接送2次计算,需要校车309辆。
三、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规范专用校车外观标识,加强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促进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涉及校车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对现有的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接送车辆在三年内逐步取缔杜绝。
(二)加强经费保障。通过争取国家贫困县扶助项目资金和县财政加大投入,逐年增加校车经费,并落实校车服务的各种税费优惠政策。(三)加强安全管理。逐级成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层层签订校车安全责任状,制订校车安全管理考核方案,加大对违法营运学生接送车辆的打击整治力度,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联动机制和长效机制。
(四)加强道路建设。做到通校车公路优先规划建设、优先安装防护设施、优先进行路面改善,逐步完善通车条件。
四、运营模式
(一)运营原则
1、城区中小学生乘坐公交车或步行入学,低年级学生由家长护送。
2、幼儿园学生原则上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由监护人接送,确需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幼儿专用校车。
3、农村小学生2.5公里以内,初中生3.5公里以内的学生鼓励其步行上下学。
4、农村小学生2.5公里以外,初中生3.5公里以外的学生可纳入校车接送,但也应尽量在校寄宿,以减少交通风险。
5、高中学生不纳入校车接送对象。
(二)运营模式
1、公办学校运营模式
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财政补贴”的模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分片组建多个校车专营公司。由公司统一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运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不参与其他运营。由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其运营成本,核定学生每期交纳的乘车费。县政府给予一定的购车补助和运营奖励。
2、民办学校的运营模式
采取“政府主导、学校运作、部门监管、财政奖励”的模式,由学校出资购车成立校车队,自主经营,自主定价,独立核算,政府适当给予运营奖励。
五、校车管理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校车运营的管理,成立平南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教育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教育局、发改委、审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城管局、物价局、法制办、电视台、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办公,由教育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县教育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职能股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具体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各学校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二)部门职责
县政府办:制定校车管理实施方案和专项经费补助制度;督促相关各职能部门落实相关职责;组织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做好校车公司审定、校车线路规划;制订校车管理考核方案及评估细则,对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教育局: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乘车学生数量分布和用车需求;与各校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指导和督促各校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对各校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配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检查,制止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统筹建立校车管理台帐与数据库,上报校车管理信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交警大队: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负责办理校车标牌、标识,统一喷涂校车颜色;对道路交通及安全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学生交通秩序;查处打击校车超员、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会同学校及校车公司做好对师生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办理牌证和车辆过户、车辆检测等工作;完备校车资料,一车一档,适时更新。
监察局: 协调推进校车运营工作,建立健全督办和问责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对较大校车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交通运输局:审核校车及校车驾驶人申报资格和营运线路;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日常管理,要求校车按照定校、定员、定座、定线、定点的原则接送学生,严厉打击超载等非法营运行为;加强乡村道路安全标识、标线、防撞隔离墩、校车停靠点等设施建设;减免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标准给予校车燃油补贴。
财政局:落实县人民政府安排的校车补贴、奖励经费筹集,并按期足额拨付到位;购买校车按照其购买价给予适当补贴,期末对未出安全事故的校车公司和学校给予适当奖励。
安监局:加强对校车营运安全防范措施的审批与监管,参与较大校车交通事故、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事项的调查处理。
物价局:会同财政、教育部门适时制定指导性运营价格并监督实施,严厉打击乱收费乱涨价行为;督促落实涉及学生用车的价费优惠政策。
国税局、地税局:落实国家税收政策中有关减免校车运营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工商局:负责校车公司注册登记,按照国家规定制订有关优惠政策。
各中小学校:提供本校学生乘坐校车的需求;与校车公司签订安全责任状,监督校车合法运营;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制作学生乘车花名册,与校车公司做好人员清点交接手续,建立校车信息卡、接送联系卡等管理台账;做好其他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电视台:利用广电媒介资源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及时发布校车运营信息。
保险机构:按规定费率浮动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校车营运公司: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办好相关手续;加强车辆管理与维护,确保校车性能安全;聘请有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员上岗,雇好随车照管人员,并做好驾驶员、照管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制订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与驾驶人、照管人签订安全责任状;遵守交通法规,确保校车安全顺利行驶,与学校做好学生清点交接手续;做好价费公示,严格按标准收费;履行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校车运营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配合做好辖区内乡、村公路的隐患排查与建设、维护。
(三)校车申报
1、申报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申报程序
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县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批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四)校车驾驶人申报
1、申报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申报程序
驾驶人向县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材料,经交警大队审核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五)校车行驶
1、校车应统一着黄色的车体外观颜色,在车辆两侧应统一粘贴校车标牌,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牌号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停靠站点、跟车照管人及其联系电话等。
2、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携带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校车应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应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线路行走,在规定的停靠站点停靠,严禁超员、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部门职责。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出台各自的优惠政策。(二)加大工作力度。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职工作,顺利实现工作目标与步骤,力争2014年学校校车公司正式营运。
(三)强化安全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做到不漏项目、不留余地、不剩空档,全力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工作人要恪尽职守、秉公执法,校车公司与驾驶员、照管员要遵守交通法规,按章行驶,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平南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五篇:校车方案
***中队校车集中整治统一行动方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辖区内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10日发布的《校车安生管理条例》、省总队《关于开展校车集中整治统一行动的通知》和《商丘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为期30天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车排查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排查整治,使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校车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广大师生和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彻底摸清辖区接送学生车辆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所有接送学生车辆一律要粘贴校车标识,了解接送学生车辆的运行时间,路线;杜绝涉及校车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一)重点车辆:主要是校车和短途客运车、公交车、面包车以及摩托车、农用车等接送学生的车辆。
(二)重点时段:主要是每天学生上、放学高峰期以及每周星期
五、星期日下午等时段。
(三)重点路段:主要是校园周边城乡道路,以及接送学生的校车运行情况、搭载学生数量情况。
(四)重点人员:主要是校车司机、短途客运车、公交车、面包车、摩托车、农用车等驾驶人,以及以上重点车辆的责任部门的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等。
(五)重点违法行为:重点整治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校车统一标识,是否安装(JI/T784-2011)标准的GPS,是否与“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控系统”联网,接送学生重点车辆是否存在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拚装、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以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1、再动员再部署。将上级领导要求认真传达至所有的人员,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
2、深化摸排整治。以辖区幼儿园为重点,逐校开展接送学生车辆的摸排工作,采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与校长园长,车辆,车主,驾驶人四见面措施,详细掌握辖区学生接送车辆数量,租赁方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时间和路线等情况。
3、逐车审核,规范管理。进行严格的校车及驾驶人安全资质审查,粘贴校车标识,严禁不合格的校车上路行驶,严禁不合要求的驾驶人驾驶校车,对于存在非法改装问题的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坚决禁止上路行驶。严禁无校车标识的租赁性质的接送学生车辆接送学生。
4、加强路面检查。建议处罚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一案一档。对于查扣的违法车辆及驾驶 人一律上限处罚。并将违法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加强宣传。采用进校园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上交通安全课,召开家长会等形式提高教职员工,中小学生及家长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抵制接送学生车辆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中小学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 感和责任感。加强校车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务复杂,艰巨,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任务,自觉增强规范校车管理和确保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要明确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充分调动广大民警对校车管理的责任感。
三要结合专项行动,加强路面管控。为确保整治活动效果,要结合“三超一疲”和“护卫天使”专项丢,集中警力集中精力,合理安排勤务,重点加强校车运行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特别是城乡结合 部和县乡道路的巡逻管控。坚决查处拖拉机,三轮车、拼装车、报废车等接送学生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形成严管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