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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20-71205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4 09:36:39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房管局(建设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修订完善了《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23日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一、二级物业资质证书及所辖各县级市(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持有三级物业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坚持合理、公开以及服务与收费标准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以外(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原则上3年调整公布一次。

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省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申请核定时应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服务内容及成本核算等资料。

第十条 新建普通住宅销(预)售前,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参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导价的有关规定,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按照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公示。市(州)、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示内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明码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第十四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的维修和更换,应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已交付给物业买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条件,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已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物业买受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物业交付或书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计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连续超过6个月的房屋,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后,从第7个月开始,其物业服务费按收费标准的70%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未收费到户产生的损耗由供应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电转供费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收取。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观设施等其他共用水、电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

对供水、供热等动力设备发生的二次转供能源费用由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单位或个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按服务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对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人员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出入证件工本费、装修押金等,具体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各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物业小区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由物业企业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费(卡证费)。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规范,加大监管力度,促使物业当事人双方合理约定收费及有关事项。

各级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2006年发布的《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金华市物价局会同金华市建设局依法对市区范围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其物业服务内容应当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2、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化粪池的清理;

3、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4、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5、各类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和装修管理;

6、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排屋等,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别墅、排屋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可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计费方式。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计费方式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利润构成。包干制既可采取综合服务包干,也可采取菜单式的分项服务包干。

酬金制是指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预交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的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酬金。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制度,收费等级以实施服务的住宅小区为单位考核评定。

收费等级评定标准和各等级收费中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根据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及住宅小区规模、档次、环境、服务设施等因素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的中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按规定应当成立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并征得物业管理区域内半数以上业主同意后执行。

第九条前期物业服务实施收费等级考核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含)。建筑总面积少于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双方协商不能

达成一致的,可报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参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自评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提供资料,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临时收费标准。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的方案,对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办法和收费标准参考幅度,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和经审核的物业服务方案,核定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中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核定的中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投标确定。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考核评定由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组织。金华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开发区物业主管部门组织。

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应在收费前30个工作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三)物业服务合同及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标准等相关资料;

(四)《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审批表》;

(五)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住宅建筑面积计收;计费时间从业主购买新建的商品住宅办理交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计算,因业主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约定的交房期限的次月起计算;购买非新建的商品住宅从该房屋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计算。业主出租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可按双方约定交纳。由承租人交纳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十三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已办理交房手续但业主未居住的、居住后又空置且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物业,经物业服务企业核实后,物业服务收费按应收标准的70%交纳。房屋装修期间不属于房屋空置,其物业服务费用应按规定标准全额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支出)由以下项目构成: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电梯、增压水泵等高能耗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住宅小区内非公共地下机动车停车库、车位的照明和通风的电费、保洁、秩序维护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向受益业主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应当按规定建账立制,其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实行包干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定期公布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相关场地经营所得的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应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切实按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收取押金、保证金。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及服务内容应当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二十四条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业主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车辆停泊服务、装修装饰垃圾清运、代办服务和其他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市物价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物价局、金华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金价管〔2005〕23号)同时废止。

东阳市物价局关于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的有关规定,经实地勘察,黄金北岸小区实行全监控、智能化、封闭式物业管理,通过经营成本审核测算,核定东阳市黄金北岸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包括:小区保安、公共区域内的保洁和绿化养护、公共设备维护、车辆管理等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黄金北岸小区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二、黄金北岸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90元,高层住宅的电梯和增压水泵的电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预收,收支情况每半年按实向业主结算并公布一次;

三、物业服务费按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计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四、私有停车库、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月每个30元。

五、受业主委托清运装修建筑垃圾、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收费,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以上价格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认真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东阳市时代雅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时代雅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的有关规定,经实地勘察和经营成本审核测算,现将时代雅居前期物业服务(包括:小区保安、公共区域内的保洁和绿化养护、公共设备维护、车辆管理等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排屋、商业用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二、高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90元,电梯和增压水泵的电费每月每平方米0.40元预收,收支情况每半年按实向业主结算并公布一次;

三、物业服务费按住宅建筑面积向业主计收,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且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四、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每个30元;

五、受业主委托清运装修建筑垃圾、为业主提供代办性、特约性服务收费,由你公司与业主协商确定。

以上价格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当认真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第三篇: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5-10 14:20:2

4新闻来源:聊城房管局【大 中 小】【收藏本文】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收费实施办法》(鲁价费发[2004]20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聊城市物价局

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鲁价费发

[2004]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聊城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东昌府区和经济开发区除外)。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1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为体现“优质优价、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各等级收费基准价上下浮动幅度为10%。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四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收费等级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聊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考核、确定。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以住宅小区为单位,一个小区执行一个等级收费标准。住宅小区的收费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业主自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阁楼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阁楼的物业服务费,可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房屋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性质(超过一年以上)的违约金、押金、保证金等。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原则上在住宅销售或入住率达到60%后评定,对入住率未达到60%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已按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等级标准进行管理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试行标准,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实施收费时,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自用的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等,应单独设表计量,其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第二十条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算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二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手续费应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为小区居民和车辆办理进出小区的通行证,不得收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内没有专用停车场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设有专用停车场的,可按规定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

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 认收费等级、收费标准或备案收费标准时,应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4、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成员名单;

5、申请核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6、聊城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

7、聊城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

8、其他相关材料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设区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 企业根据各地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的基准价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在当地规定的指导标准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写字楼、工业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物业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的物业项目,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列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的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物业服务费,适当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 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 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 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七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申报收费标准的,还要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五篇: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68号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物价局、建设厅《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房屋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长清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确定。

根据物业服务的性质、内容、质量、特点等不同情况,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为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制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可由业主大会或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议定,经业主大会批准后执行,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二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按照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三为写字楼、工业园(区、商场(商埠、宾馆(酒店等非住宅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其

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和指导。

(四为满足部分产权人、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安装并使用中央空调、电梯和二次加压泵等物业项目的,其机电设备运行电费属于代收代缴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单独设帐,公布每月耗电量、电费总额及分摊办法,并按实际支出费用和约定方式向物业使用人收取。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实行等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等级服务标准结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在指导价格范围内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

对达不到等级服务标准的物业住宅小区,其收费标准按三级最低收费标准以下确定。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产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未计入房产证建筑面积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不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场所和住房及改变设计用途开展

经营活动的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的物业服务费,可高于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自办理入住手续起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约定亦可预收,预收期限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业主购买房屋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入住的,经物业管理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缴纳。

第十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项目及内容包括物业管理基本要求、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内容。

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物业服务费用的,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理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醒目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服务等级标准定期进行核查,凡收费标准与服务质量不符的,予以调整其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的,物业管

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收费由双方协商确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未按时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算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手续费应由委托单位承担,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重复服务,强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备案时,需提供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申报收费标准的,还要提供申请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和成本测算材料等。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看管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见附件。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97—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济南市物价局、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20 8号和济南市物价局、房产管理局《济南市物业管理等级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3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

收费标准 单位:元/平米

多层住宅小高层、高层等住宅 一级0.70-1.00 1.20-1.80 二级0.50-0.70 0.80-1.20 三级0.30-0.50 0.60-0.80 附件二:济南市物业管理辖区内交通工具 看管收费标准

常住户(元/辆.月 非常住户(元/辆.次 白天夜间 室外大型汽车100.00 3.00 5.00 小型汽车80.00 2.00 4.00 摩托车(含三轮、轻骑20.00 0.50 0.70 自行车、电瓶车5.00 0.20 0.40 室内大型汽车20.00 4.00 6.00 小型汽车100.00 2.50 5.00 摩托车(含三轮、轻骑25.00 0.60 1.00 自行车、电瓶车7.00 0.30 0.50 注:1.白天为8时至20时,夜间为20时至次日8时。

2.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抢修检修、救护等特种和业主搬家车、送货车不得收费。

甘肃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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