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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行政法与规制工具
编辑:柔情似水 识别码:20-987501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5 01:55:15 来源:网络

第一篇:特许、行政法与规制工具

特许、行政法与规制工具

胡敏洁

摘要:特许作为一种政府规制工具以及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其与一般许可具有何种区别以及在相关的法律规制上存在哪些问题,这些研究不仅可以充实行政法学的内容。同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这些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这条规定为依据,社会中存在的大量有限公共资源,例如航空运输业、无线电频率使用以及城市水务、电力等领域,其利用与配置可设定行政许可。那么,这一领域的许可具有何种特点呢?其在许可过程中又会有哪些独特问题需要行政法学者关注呢?本文将试图对这些问题作出简要描述与勾勒。

二、特许与一般许可的差异

以我们较为熟悉的大陆法系为例,一般而言,会在其行政许可法中将特许与一般许可作出简要区分。例如,日本行政法学中,认为诸如电力、煤气等运输业,具有高度的公益性。因此,此类营业活动应获得国家的特别批准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的业务监督。特许是对国民设定其原本不拥有的权利或权利能力的行为。德国行政许可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认为特许,即通过竞标程序授予申请人以独占性或者市场垄断性权利,特许合同条款中包含价格、质量等规制要求。授予程序的竞争性和行政规则要求统一于特许制度中。[1]当然,这是最为基本的一种概括性描述,下文将进一步加以概括。以下,我们大致将特许与一般许可的差异概括如下,从中我们可进一步发现特许存在的缘由。

1、作为基础的权利性质不同

这点正如前述,已有部分学者对此加以了讨论。例如有多位学者将我国的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认为一般许可仅仅是对法律一般禁止的解除,而特别许可则是赋予相对人可以与第三人抗衡的新的法律效力的行为,是为特定人设定的新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2]行政特许区别于普通许可的最重要法律特征是行政当局的申请人提供了一个完全的公法上的主体权利,例如建设一所医院,经营一个铁路企业。这种权利本来是为高权主体所承担的,并不为申请人所拥有的,所以特许是高权主体将自己拥有的权利的出让行为。特许不同于委托。特许是对权利的授予,许可和例外准许是对禁止的解除。他们之间只是在都需要得到行政当局同意的程序方面,有形式上的共同点。[3]例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等属一般许可,而持枪许可、烟草专卖许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许可,都属特别许可。

2、特许与一般许可的目的不同

通常而言,特许往往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选择最适合者进入市场。在这一过程中,特许的目的在于考虑服务提供的质量及其价格,往往针对的那些资源稀缺或具有垄断性的行业,更多集中于对企业及其经济活动的规制。一般的事前许可其目的往往在于做出某种条件规定,以使被许可者能够满足某些提供服务或者产品的最低标准,[4]其更多的适用于社会性规制领域,例如食品安全、健康安全等设定的许可,其目的一般在于消除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规制目标不同,使得一般许可的发放,往往只需要符合基本的资质要件即可获得相关许可。而在涉及到城市水、电、道路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许可时,则往往在于通过竞争机制的引入,提高服务质量。例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从这条规定的陈述中,我们也可看出特许与一般许可在政府规制目的的选择上具有不同特点。

3、特许与一般许可存在的领域不同

尽管,我们不能从领域中直接判断该领域存在的许可为一般许可还是特许。但是,我们可以对此问题加以反向的思考,即大体上,特许与一般许可所存在的领域具有怎样的差异。

从目前我国特许存在的领域来看,其主要存在于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领域。例如,城市供水行业及污水处理行业中存在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制度。自然资源领域中涉及到的资源开发许可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野生植物采集证等,均属于特许。大体而言,特许存在的空间往往为(1)自然垄断行业,例如传统的网络型公共事业领域;(2)高科技稀缺领域,例如广播频率的分布领域。(3)过度竞争领域,例如航空线路的分布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的分配。这些领域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范围大体一致。但行政许可法中的规定为“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这种表述使得实践中可能使特许的范围扩大,将可充分竞争的行业纳入特许范围,人为制造新的垄断。[5]

仅仅在那些有自然垄断和资源稀缺特征的公用事业产业部门,政府特许经营的使用才可能是有效率的。除此之外的很多领域,则可能为一般许可存在的空间范围,这些领域往往因缺乏垄断性与资源稀缺性而成为可充分竞争的行业,进而不应简单的适用特许模式。此外,即使在一个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用事业产业部门中, 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我们也有必要去区别那些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部份(如城市管网)和没有自然垄断特征的部份(如水厂和造气厂)。[6]

4、特许与一般许可的程序具有差异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涉及到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许可往往会采取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展开。尽管,是否都需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公共资源配置需要加以进一步的考量。但是,实践中,有限公共资源的配置、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垄断性企业的市场准入领域往往涉及到特许权的竞标及拍卖程序。

经济学家对特许投标有着专门的论述。较为经典的代表为德姆塞茨,他提出利用特许竞标来提高政府管制的效率,其含义是在自然垄断的产业或业务中让多家企业竞争独家经营权,按照一定的要求,由报价最低的企业提供产品或服务。[7]一般而言,招标主要是针对比较复杂的标的要求,如既要求价格因素,又需考虑商务(包括实力等)技术等方面要求而言;而拍卖程序往往通过指投标者直接向销售者报告各自的估价,然后再根据拍卖规则选择谁是赢家及其支付的价格。也就是说,拍卖中最主要靠的因素是价格。拍卖的参与者事先必须承诺提供普遍服务、相互接入、不转卖等责任,才能取得竞标的资格。对于一般许可而言,由于其往往是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产品质量等往往具有固定的标准或资格要件,因此其往往不能也需要采取招标、拍卖形式,一般而言其程序为,申请人申请、审查以及核发许可证。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采取招标与拍卖方式的领域就一定为特别许可。例如,出租车牌照的拍卖、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拍卖等,从表面上这些领域也采取了市场化的拍卖与竞标方式,但是否又能因此认为这是特别许可呢?笔者在此认为并非如此。因为,对于户外广告设施以及出租车牌照而言,这原本并不一定是一种社会稀缺资源,更不一定居由垄断性。因此,此处的拍卖或招标更多的仅是一种市场调节的手段而已,是否只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市场配置的目标,仍应谨慎考量。

5、特许与一般许可的事后监管力度不同

对于特许而言,由于其往往涉及到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这些领域往往具有相当的公共利益考量。这就使得特许之后,政府规制的重要内容为企业履行协议的情形。例如,公共服务的质量、收费标准以及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例如,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权被赋予之后,要在主管行政机关监督下连续不断的为公民提供良好稳定的服务,而且中止或停止营业,必须事先得到主管部门的同意。这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在水务领域,政府确保水务特许经营企业能不中断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普遍服务,对实施特许经营的水务措施予以维护,保持设施的良好运转。同时,政府需要制定保证不会因特许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而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并保留在必要时收回自己经营的权力和能力。[8]对此,行政许可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对于一般许可而言,例如驾驶许可、营业许可,此类许可之后,政府规制的更多内容在于是否符合资质要件或者某种最低要求,以及在此基础上,企业或个人是否遵循了必要的行业规定及其标准。如营业许可中,政府往往重点监管其经营范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有违法经营等情况。

三、特许的法律规制

由于行政法中的特许,其往往存在于某些特殊的领域之中,每一领域都有其相当独特之处。例如,水务、煤气等领域属于需要网络来提供传输的基础设施,属于网络型公共事业,由于此类领域所独特的自然垄断及其规模经济特征,使得其在规制方式的选择上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因此,分析其中的实体问题具有相当的难度。而出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也缺乏足够的智识与能力去描述实体中存在的问题。此外,对于政府而言,其对于特许最重要的规制是通过程序而实现。特许也被恰当的认为是一种程序,既包括授予特许权的措施的设计与运作,也包括特许管理规则之下的监督、谈判与制裁,其中寓藏着充足的裁量余地。[9]在这一过程中,行政法及其它法律法规发挥着重要的规制功能。因此,笔者试图对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出发,对其中政府可能起到的作用及其法律法规的规范功能作一大致描述。而由于对特许而言,其往往借助一定的契约,即特许契约而实现,其中很多问题也是以合同为中心而展开的。

1、招标与拍卖方式的选择与程序设计

正如上文所言,招标与拍卖方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前者往往针对较为复杂的标的要求,既要考虑价格因素也要考虑综合的技术要求;而后者则往往主要考虑价格。由于两种规制方式的不同,使得在选择招标与拍卖方式中也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如何设计合理的竞标机制进行市场化选择,是管制理论研究与实践领域中的最大难题之一。如果竞标机制设计不好,未必能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出最合适的被许可人。而对于拍卖而言,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如何避免幕后交易以及事先底价的确定等,同样存在若干问题。

一般而言,招标程序适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大体包含招标、资格预审与投标、评标与公示与签署协议四个阶段。一般情况下,此种程序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只有当相关企业提出相关申请之后,才涉及到后续程序的展开。这一申请,往往也对行政机关规定了一定的作出决定期限。如果认为企业不符合申请资格,也应当说明相关理由。以上是对于招标投标程序的简要描述。招标程序的关键在于确保竞争过程以一种公平和透明的方式进行并且接受监督,并采用明晰的评标程序,以确保要求的质量能够得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公平对待所有潜在的签约者,以确保投标活动不会使任何一个签约者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拍卖而言,由于其往往更多的考虑价格因素,因此在拍卖程序的设计中最为核心的在于选择恰当的价格。近年来,各国政府越来越多地通过拍卖市场实施国有企业的私有化、重塑竞争性基础设施产业(电信、电力、天然气、交通等)、配置公共稀缺资源以及增加财政收入渠道。特许经营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政府制定相关规定实施。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由政府授权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一般而言,拍卖程序为发布拍卖公告--竞价--确定最终买受人--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协议。例如,浙江瑞安市以拍卖的方式将旧城区的燃气特许经营权拍卖,凡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拥有《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的瑞安市企业均可参加。对于拍卖程序而言,最重要的在于拍卖主体,特许权中往往为各级行政机关及管理部门,要求其应合理确定标底,应注意拍卖前买受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合谋行为。此外,拍卖结果及其过程都应公开化。

2、特许合同的内容

一般而言,经过拍卖、招标投标程序之后,即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特许合同签订,这也便成为政府后续程序监管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于特许存在的领域往往关乎人民生活的点点滴滴,对企业而言也涉及到更大的成本与风险。因此,特许合同的谈判过程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实践中,还可能出现这种情形,如果政府与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者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可能会转而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谈判,以此类推。

一般而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应当做到:使企业按商定的条款,对提供合同上规定的服务承担义务;给企业以项目的独占权以及使工程得以实施的各项许可;如果需要的话,由政府或政府机构承担根据商定的条款购买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义务。而更为具体的,我们可以以《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例,对此加以大致的了解,即“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名称、内容;(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期限;(三)是否成立项目公司以及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五)投融资期限和方式;(六)投资回报方式以及确定、调整机制;(七)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等。当然,特许合同的内容,很难用一种固定的合同模式或者固定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因为各种项目千差万别,合同内容和条款一定也千差万别。例如,由于所在城市不同、涉及领域不同、规制目标不同等,这都使得特许合同不可能存在某种固定的格式。

而在特许合同之中,政府与其他签订合同的私人一样需要受到约束,一旦合同执行中出现了问题,政府可能会像私人一样被起诉。而当对合同执行所获得的收益进行分配时,政府也可以作为所有者具有获得收益的权利。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开始发生变化。政府从权威的源泉与法律权威的享有者,转变为市场合同的缔结者,在维持整个经济生活中所有公私合同制的稳定性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3、特许合同的年限

对于特许合同而言,设定恰当的年限相当重要。期限过长,可能会使新的符合资格的企业难以进入市场,造成新的垄断。例如,在《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起草阶段,与会代表大都认为50年太长。有代表提出,目前各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年限通常都不超过20年,深圳在水务经营权年限50年的规定明显太长,有点不负责任。《条例(草案)》应增加相应规定,对经营年限进行限制,特别是在目前深圳还没有经验,且政府监管能力较差的现阶段,尤显重要。代表甚至提出,“签一个合同,把子孙时代的都给卖了出去”。此前,关于梧桐山隧道签订的五十年经营权,至今仍为深圳政府的一大悬而未决的难题。

一般而言,通过长期合同,政府可以实现提供服务的稳定性,时限长易于鼓励投标与刺激投资。而较短的特许经营期限,会挫伤投标人投标的积极性,使得特许经营者无法获得合理的回报率。例如,某一特许经营活动至少需要五年才能收益,如果特许年限仅仅为三年,这将没有足够的时间获得相应的回报。但是,短期合同的优点在于契约内容可以有更强的专属性,更易于执行;并将现有权利人的优势降到最低,并代之以强调竞争以及执行中规制机构的杠杆作用。[10]确定特许合同的年限,这一般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可以由其确定合理与恰当的期限。

4、特许合同的解除、变更与信赖保护

通过特许合同,可以为社会不断提供质量可靠的产品与服务。这种状况的维持需要特许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因为,一旦这种合同被解除,将给受益人带来相当大的影响,无法实现预期的经济目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在制定特许合同时,便往往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往往与行政许可法中的信赖保护利益相关联。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作为特许而言,行政主体除经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特性条件可以解除合同之外,一般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许可。但是,对于特许经营者而言,也往往被要求负有持续提供的义务。例如,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责任,科学合理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以及组织生产,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等。因此,解除特许协议往往也设定了一定条件。特许协议的解除,政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特许经营者,并召开一定听证会,以充分听取特许经营者的意见。同时,应充分考虑原获特许经营权企业的合理利益,当特许期间因政策改变严重影响企业预期利益的,企业应该可以向城市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结语

作为政府规制的一种方式或工具,特许在当下社会背景中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特许推动私营企业提供服务,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缩影,也是契约型安排在行政法中兴起的缩影。[11]特许契约运用于健康、教育、社会福利等各个领域正在取代传统的命令控制规制方式以及官僚机构条款。在这种变化之中,公法的价值与规范被逐渐运用于契约关系的治理之中,特别是如何设计公开透明以及公平合理的程序方面,行政法学者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借助美国行政法学者弗里曼(Jody Freeman)的观点,尽管契约作为行政法与规制工具其危险不可否认。但不可避免在公私法混合的领域,契约为我们展示了政府治理的有效工具以及一种潜在的更富力量的责任体系。这将促使法律研习者去面对这样的现实,即不能回避的公法规范与私法契约规则的交融。[12]

本文的研究也正是在这种关怀下展开的,旨在对特许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做出某些共性的描述。我们仅能概括性的认为,作为行政法中的一种特殊许可方式,尽管特许存在的领域有限,但往往关涉到企业的利益,尤其是大企业的利益,进而关涉到公民的基本生活。这就使得如何运用特许合同调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成为了特许制度的重要目标。而基于特许合同中行政机关与政府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如何设计良好的监管程序也是特许制度中的重心所在。但是,正如文中所提及,特许制度基于不同的产业特征与领域特征,做出某种更为细致的分析亦非常重要。“在这个契约型政府的美丽新世界里,行政法学者必须加倍努力,这样他们的呼声才能为人知晓。”[13]更多的课题恐怕还需在今后研究中加以深入。

第二篇:《截访行为的法律规制》 行政法论文

截访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高淑琴案为例

一、截访现象产生的原因

截访现象似乎从没淡出过公众视野,近年来,随着中南海、天安门闹访事件的增多,“维稳”口号的强调,截访的发生频率越高,故意伤害、“黑监狱”等长期以来的诟病也没有得到缓解,在行政法律诊所接待的上访户中几乎都有被截访经历,多人遭遇截访后曾被打伤和非法拘禁。信访制度源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最开始的信访多是信件传达,是公民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参与政治的渠道。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到202_年前后,信访总量涨得非常快,信访也演变为上访。到了202_、202_年,上访已经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伴随而来的是截访,截访产生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地方干部考核的标准里增加了上访指标。1990年代后期之前,地方干部的考核里没有上访,随着后期上访量的增加,上级政府的接待成本、治安成本也随之增加,尤其是随着改革推进,大量的农村、城市集体问题诸如搬迁、土地强征、拆迁等出现,利益受害者也改变策略集体上访抱团取暖,使上访容易演变为上级政府如遇大敌的“群体性事件”,让上级政府不得安宁。于是从一些有上访大户的市县开始实行,在年末考核时的一票否决制度里加上限制上访人数的标准。

除却1上级对下级、中央对地方有维稳的信访考核指标的原因,还涉及到具体的问责问题。为什么地方政府冒那么大的风险去截访?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做错了,害怕上访人员告状后翻案,令其被追责。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为了面子工程与政绩,推动很多运动式的执法和运动式的政策出台,手段简单粗暴只求结果,而不顾及他人利益,一个小小的举动便使得多少普通居民的生活被毁于一旦,也很容易给下一任或者下下任留下太多的麻烦和问题。以代汉林案为例,202_年5月6日,界首市颍南街道办向代汉林的父亲下达“三边三线”工程清除路边废旧物品通知书,代汉林本人并未收到任何通知。便于202_年12月26日、27日、28日三天时间内,派出街道拆迁办带领城管、派出所、社会闲杂人员200余人来到代汉林厂房,扣押废旧钢铁112车(未过磅),毁坏压块机、剪铁机和厂房建筑。随后,街道办事处对于扣押行为作出回应,下达对代汉林违规路边堆放废物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登记保存决定。202_年9月29日,拆迁办在无任何缘由的情况下向代汉林妻子周丽芹的银行卡内打入三万零六百元钱。其后,市政府在并未取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已在代汉林原厂房的宅基地上开展施工修建住宅。代汉林的妻子周丽芹向合肥信访办、界首市信访局上访,信访回复一致认为街道办行为无违法之处。

202_年出台的新信访条例,把信访责任做了调整,信访部门扩编,从一开始的接待、登记、转办职能,增加到需要督查、催办。虽说增加了权利,但信访部门始终不是职权部门,也无法像检察院、纪委那样直接手握监督的权柄,且不说很多信访部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鸵鸟心态,即使信访部门将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做出了传达,也无法有力监督有关部门的落实,很多上访人员即使手握信访部门的回执,也无法要求乡间的地头蛇强制执行。

1信访问题:访民、官员与政府文 | 马怀德赵树凯周志兴 很多情况下,并不是信访当事人的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即使访民造访的部门认为其上访有理,也少有哪个机构肯于承担纠正原裁定、原处分的责任。即使多个部门都认识到应当共同分担这一责任,也没有哪个部门愿意第一个站出来承担责任。“打破潜规则者先亡”,似乎已成为政员墨守的定律。就像皮艺军在《信访与足球》一文中所说的比喻:“由于无人射门,比赛不论输赢,于是不需要裁判员,每个队员都可以各行其是,各循其则。没有人对这场球赛中的黑哨!赌球!恶意犯规!有意延误比赛的行为进行监督,信访也就演变为一场没有独立裁判主持的任性游戏。”2

一方面因为地方信访局缺乏实权,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地方部门的这种鸵鸟心态,使得访民普遍认为在地方上访没有效力,然后就落入了越级上访——截访——闹访——截访的死循环。大量访民涌入北京,在北京南站附近形成了“信访村”,集体前往天安门、中南海等地上访,以图引起重视。地方政府为了截访也无所不用其极,截访公司、“黑监狱”等也没有因为被曝光而消失。

二、截访行为的定性

平等原则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要求,截访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也不能因其特殊的背景而得以开脱,在处理截访行为时,截访行为的定性却成为争议的焦点,以高淑案为例。

高淑琴上访的起因很简单,由于秦皇岛市抚宁县杜庄村村委会被买通,未经程序将村集体土地售卖,卖地款共一千三百万,却只返还村民五百六十一万,当地村民失了土地又没有获得足够的赔偿,多次寻找上级反应无果,于是走上多年上访之路。在最后一次来北京上访时,抚宁县信访局局长及当地副镇长却带着十几个人来北京截访,直接冲进了旅店将二人带出,押回了抚宁县,以上学习班的明义将二人与其他上访者关在黑监狱里非法拘禁了15天,其中当事人高淑琴的丈夫身患高血压,在被挟持时因情绪激动、受到惊吓,血压升高,被在被关进黑监狱的当晚就昏迷不省人事,后被送往当地医院,只在医院住了一天,便在未脱离危险、未通知家属、未获得医院允许的情况下被截访的工作人员强制出院,导致病人留下严重是高血压脑梗后遗症,瘫痪在床。截访一事不但有多名人证,该工作人员还曾在医院的出院声明上签了字。

高淑琴曾以信访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当地法院以信访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为由驳回起诉。

截访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如果不是,截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关于对信访处理行为的理解3:有学者认为信访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救济”,具有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所不具备的灵活性和实效性,因而认为其地位应当定性为行政诉讼救济与行政复议救济的过滤机制、补充机制和疑难处理机制。而反对这一“特殊主义”理念的学者则认为这个观点实际上认同了一个法律之外的信访体系,而信访体系不应该为司法体系“兜底”,承认信访体系与司法体系平行会破坏司法权威,且不应强调信访的督查功能,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更趋向由专门监察机构,或者由代议机关直接行使监督权。

就行政复议范围而言,对信访和信访处理活动的属性认识的出发点应当是信访活动是否属于行政活动?是否属于职责内活动?是否属于职责内的具体行政 2信访与足球皮艺军《青少年犯罪问题》202_年第4 期 3信访投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法理论纲程洁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年第6期 行为?如果截访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针对特定人就特定事项所做的决定或安排,就应当视为合乎复议范围的行政行为。根据《信访条例》第2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那么对信访具体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视为具体行政行为。

鉴于此,也有学者认为:4“行政复议是否受理信访处理行为,应当按照职权而非按照形式决定。如果属于职权范围,无论是基于《信访条例》而产生的职权还是基于其他立法产生的部门职权,都应当接受复议的监督。” 然而这样的划分却面临现实的难题:截访多是私下进行,即使是当地政府的要求,也不会留下书面记录。当面对截访行为时,行政机关绝不会承认这是“单位决策”,是“职务内活动”。在高淑琴案中,抚宁县信访局不承认副局长去截访是职责内活动,“这是副局长的私人决定,与单位无关”是万能借口,而截访人员通常也不会将“脏水”泼向其工作单位。

因为上下包庇,截访行为少有追责,即使截访的性质访民心知肚明,但只要明面上不留下书面证据,即使对截访进行追责也难以牵扯到特定的行政机关。将截访纳入行政复议处理范围的条件看似不严苛,实则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达成。

如此一来,截访行为通常情况下只能被定义为个人行为,如果给访民造成了伤害,则以故意伤人和非法拘禁处理。但截访往往发生在外地,访民被从北京强行带走时往往无法报警,其被带回当地后就会以“上学习班”、“居委会特殊照顾孤寡老人”等名义被投入“黑监狱”进行关押,既无法向当地公安报警,也无法向当地公安举证,在很多情况中,甚至当地公安就是截访人员。

据新华社报道,202_年2 月 5 日河南禹州 10 名在京截访人员被判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对一起非法拘禁来京上访人员案作出一审判决,王高伟等 10 人因非法拘禁罪获刑 2 年至 6 个月不等,其中三名未成年被告适用缓刑。这条北京首次判决外地截访人员的新闻,在当时被大量媒体转载,有人甚至振臂高呼“希望将截访获刑纳入司法指导判例”,其后却被证明此消息是假新闻。

至此,截访似乎已成为无解的病症,截访人员用事实和行动告诉所有人:暴力与权利依然可以轻易撕掉这个“文明社会”的法制面纱,底层的人穷尽一生,也可能无法获得救济。

三、信访的法律规制手段

如果直接的救济无法得到保障,换一个角度来看,解决信访问题或许才能解决截访的根源。

如何改革信访制度?有学者提出了信访机构功能的转换。现行的信访制度的政治参与功能逐渐萎缩,而权利救济功能扩张过度5。“在我国宪政制度的架构中,司法救济应当是最主要的救济方式,行政救济(行政复议)也是重要的救济方式,信访制度只是一种辅助性和补充性的权利救济方式。”信访机构至今尚未摆脱人治主义的运作模式6 ,虽然其职责权限、主管事项、运作程序等在信访条例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信访机构的工作内容及运行仍然带有较大的含糊性、随 45信访投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法理论纲程洁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年第6期 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与理性回归孙大雄法商研究202_年第4期(总第144期)6信访制度之进退对信访机构功能定位的思考卢学英当代法学第20卷第3期(总第117期)意性和随机性。在信访无解的情况下,将信访人员分流到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系统中,也是一种重要的方式。

马怀德:“我曾经提过一个建议:领导减少批示就能减少信访量。为什么?你批得越多,老百姓觉得解决的效果就越好。我把这称之为不受时间、证据、程序、形式、步骤等一切因素限制的,一步到位直通车式的解决问题办法。”这种直通车式的解决方式其实就是画给访民充饥的大饼,用极小的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吸引着访民前仆后继,最后却都成了牺牲品。

司法救济也不能解决全部问题,但是将原本可以通过正常救济手段解决的事情还归司法,其解决的可能性也比信访有保障。但访民们不寻求司法途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举证艰难。一位普通市民,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往往是无法保留证据的,尤其当其是与医院、政府、公安、司法机关对抗时,更是几乎不存在取证的可能。在很多所谓违法建筑强拆案中,当事人住的房子在偏远之地,四周没有邻居,一旦当地政府趁当事人外出便拆掉房子,当事人甚至无法拿出,自己的家园被毁掉的证据。虽然现行诉讼法多要求医院、政府等机构在面临诉讼时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分配,但仅是要求这些机构举证责任倒置都不足够,还需要对其所举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

除了还访民于司法,还有学者提出将信访制度与人大制度对接7。于建嵘、童之伟等学者是主张信访制度应回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代表人物。于建嵘教授明确提出,信访制度改革的长期的政治治本之策是撤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把信访集中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来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赵树凯教授8则认为在基层上访中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此制度一个是可以改变人大代表的结构,让人大代表真正对选民负责,另外就是让老百姓有相对比较权威的统一的渠道,能够减轻信访的压力或减轻非法定渠道的压力。

如何打破截访的恶性循环?如何减轻信访这一重重压在社会秩序上的包袱?我们或许只能继续向前走才能找到答案。

参考文献:

———————————————————————————————————— 《信访问题:访民、官员与政府》文 | 马怀德赵树凯周志兴

《行政信访法制化途径研究》李臻涵南丽军经济师202_ 年第 12 期 《信访与足球》皮艺军《青少年犯罪问题》202_年第4 期

《信访投诉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法理论纲》程洁江苏大学学报202_年第6期 《信访制度功能的扭曲与理性回归》孙大雄法商研究202_年第4期

《信访制度之进退对信访机构功能定位的思考》卢学英当代法学第20卷第3期 《当代中国农民的维权抗争一湖南衡阳考察》于建嵘 《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应星 《上访体制的根源与出路》张千帆探索与争鸣202_年1月

《论信访权利与信访制度——比较法视角的一种考察》林来梵余净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38卷第3期

《进京上访的社会管理——从“黑监狱”现象切入》侯猛关法学202_年第5期

78行政信访法制化途径研究李臻涵南丽军经济师"202_ 年第 12 期 信访问题:访民、官员与政府文 | 马怀德赵树凯周志兴

第三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1、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3、(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其履行义务或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5、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2种,即(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6、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7、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8、(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9、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11、我国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一是(行政公署);二是(区公所);三是街道办事处。

12、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或再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有权要求赔偿。

14、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15、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

17、对于起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8、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两大类,即(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20、行政职务的产生主要有四种程序:即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

2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可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22、行政监督根据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存在的法律监督;一类是(专门行政监督),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2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法定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则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

24、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5、行政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

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名词解释题

1、行政合法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 工作人员。

3、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受委托组织和人 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4、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 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5、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 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6、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7、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依法对具体事项和特定的人采取措施及进行处理的行为。

8、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及法定的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实施的制 裁措施。

9、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 性的法律后果。

10、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 讼地位相类似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3、执行罚: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而其他人又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以赋予义务人财产上新的 义务的方式。

14、行政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15、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进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三、不定项选择题

1、下列情形中,属于公务员职务关系消灭的是(C、D)。

A、降职 B、转任 C、退休 D、辞职

2、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B)。

A、国务院 B、国务院组成部门 C、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3、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A)。

A、行政机关 B、行政主体C、行政组织 D、行政法律主体

4、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A、B、C、D)。

A、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B、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C、不适用调解原则

D、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5、在行政诉讼中,(A、C)应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A、行政机关 B、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D、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6、行政法的法源有(A、B、C、D)。

A、法律 B、宪法 C、地方性法规 D、单行条例

7、不能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C、D)。

A、行政处罚 B、行政不作为C、内部行政行为 D、国家行为

8、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有(A、B)。

A、不服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C、抽象行政行为D、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9、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C)人民法院管辖。

A、最先立案的 B、任一 C、最先收到起诉状的1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起(D)个月内提出。

A、1 B、2 C、6 D、31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A、C)。

A、行政合理性原则B、行政民主原则C、行政合法性原则D、行政公开原则

1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派出机关是(C)。

A、街道办事处B、区公所C、行政公署D、职能部门

13、关于行政处分表述正确地有(B、D)。

A、行政处分的对象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行政处分的对象一般限于行政机关隶属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C、行政处分属外部行政行为D、行政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

14、下列组织或者人员中,(D)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A、行政机关B、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C、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行政管理相对方

15、在我国,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因素包括(B、C、D)。

A、原告律师是外国公民B、原告是外国公民C、第三人是无国籍人D、被执行人是外国组织

1、简述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一,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二,必须依法进行;三,是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是行政主体就行政管 理所进行的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答:一,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二,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 它组织;三,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3、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二,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三,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朋主观上的故 意或过失。

4、涉外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

答,一,适用行政诉讼法原则;二,同等原则;三,对等原则;四,适用有关国际条约原则;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 则。

5、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

答:一,适应需要原则;二,精简原则;三,高效率原则;四,依法设置原则。

6、行政委托的特征。

答:一,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二,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不能超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三,被委托的对象可以为行政机关,也可以为企事业单位、其它社会 组织和公民个人。

7、行政许可的特点。

答:特点有:一,是行政主体对管理相对方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三,是承认被许可人某 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四,是要式行政行为。

8、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一,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二,产生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三,必须为行 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不是政治上或道义上的责任。

四、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9、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答:一,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具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作出 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授权组织则享有法律、法规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二,产生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主体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授权产生。三,行为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行使委托权的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则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10、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

答:一,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二,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人 民法院。三,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四,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发生和解问题。

11、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

答:一,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者其它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二,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三,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12、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

答:一,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二,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五、论述题

1、论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与差异。

答:二者都是行政法律救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点主要表现为:一,客体相同;二,提起主体相同;三,适用的实 体法相同。差异主要表现为四方面:一,性质不同;二,主持机关不同;三,受案范围不同;

四、适用程序不同。

2、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答:一,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 与法律相抵触。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内容。三,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包括三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四,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违法责任方面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尤其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更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3、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 一,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随意放弃。

三、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

四、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统一性。

五、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

件的司法程序。

六、案例分析题(共15分)

1、1998年,国家残疾人基金会发售福利奖券,某县教委规定本县教师每人必须购买10张,学生每人必须购买5张。很

多学校为了完成教委下达的任务,规定不买不准上课,许多老师及学生家长对此不满。

问:对某县教委下达的本县师生必须限量购买奖券的决定不服,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 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1995年6月5日,张海将预购的100张足球票拿到位于西城区的市体育馆门口倒买。当他出售球票时,被便衣民警当场抓获。6月10日,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张海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不服向位于东城区的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张海倒卖戏票属实,但处罚过重,遂决定对张海处 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张海仍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经查,张海系北城区某街道工人

问:本案谁是有管辖权的法院?为什么?

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1)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 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3、某工商局李某,因爱人突然病重,便立即驾摩托车将其爱人送往医院,路上不慎将一位老太太撞伤,受害人家属多次找李某所在的工商局要求该局赔偿。局长说:“你们可以同他本人打官司,我们不管。”受害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和规定分析下列问题:

(1)局长的说法正确与否?为什么?

(2)受害人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答:(1)局长的说法正确。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故所致。此时,李某的 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2)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3)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六、案例分析题

1、答:可以向法院起诉。因为,购买福利奖券,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而不能强制购买。某县教委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该县师生购买奖券,属于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为,对此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本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答: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

因为我国法律规定:(1)一般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既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结合本案情况看,西城区法院、东城区法院和北城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3、答:(1)局长的说法正确。因为李某并非因公行使职权的公务行为,而是在处理家事过程中的事故所致。此时,李某 的身份为公民身份,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由个人负责,行政主体不承担责任。

(2)受害人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案不是因公务员的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特 点,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3)受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第四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周作业

⒈名词解释:

⑴ 行政法: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驶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一,由各种法律规范和原则构成,而这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原则又是通过各种各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

⑵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简言之,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受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

2.请说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⑴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予才能存在。

⑵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⑶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行政法律规范的依据。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⑴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

⑵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第五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范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平时作业(202_年上半年)

论述题(每题25分,共100分,内容必须全面,每题字数要有1000字以上)

1、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阐述新的《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答:《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个受案范围,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争议在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内,行政相对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试图界定受案范围,但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所以随着行政诉讼法实施10多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行政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原则的确立,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诸多问题越来越凸显出来,不断引发学术争论,并有升温的趋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2、论述行政处罚的原则。答: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2)三公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及处罚中的有关内容必须公开。处罚公正原则要求不能违反公正的程序。处罚公平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处罚中必须依法裁判,公平地处罚违法行为人。既不能同等情况给予不同处罚,也不能不同情况给予相同处罚。(3)适应违法行为原则。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受罚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亦即行政处罚的种类、轻重程度及其减免均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4)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3、论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4、行政赔偿的范围

答: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在两个意义上使用:一个意义是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即国家对哪些事项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意义是赔偿损害的范围,即国家赔偿哪些损害,不赔偿哪些损害。西方国家一般在第二个意义上使用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而我们国家赔偿法使用的是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的概念,因为,这里采用第一个意义上的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的首要环节,其意义表现在:1.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即意味着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的界限。只有法律规定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才享有相应的请求权。2.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范围。法律规定行政赔偿范围的一个方面的意义在于为认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的界限。对于法律规定国家承担赔偿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对受害人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给予行政赔偿救济,不得拒绝或推诿。3.行政赔偿范围限定了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受害人的起诉;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内,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越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赔偿案件就越多。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进行司法监督的机关就越多。行政赔偿范围确定了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程度。

特许、行政法与规制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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