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住房公积金怎么用? 两大诀窍让你购房更省钱
诀窍一:贷足额度尽享利率优势
以市民王先生夫妇为例:他们工作稳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从未申请过任何贷款,计划购置一套120平方米价值180万元的住房,以改善居住条件。首付款预计70万元,申请住房贷款110万元,以后每月归还住房贷款约5000元。根据王先生夫妇的想法,业内人士提出以下建议: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低利率。从目前5年期以上贷款来看,商业贷款的年利率为7.83%,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5.22%,两者相差2.61个百分点。对一笔50万元15年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进行比较,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每月多支付约718元,15年多支出利息约129207元。这种利息差还会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而进一步的拉大。因此,应尽可能地贷足公积金贷款。
诀窍二:巧用公积金归还购房贷款
贷款额度确定以后可就要考虑还款的问题了,怎样用公积金来归还贷款呢?怎么可以节省利息呢?
王先生夫妇首先想到了用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来归还贷款,但是还款方式有“逐月还款法”和“一次性还款法”这两种,到底应该选择哪种还款方式,需要先作一番比较:如果选择“一次性还款法”,每年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部分提前归还其住房贷款一次,假设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每年增加13%,则只要合同贷款期限一半的时间结清其全部住房贷款,可减少约一半的利息支出。
如果选择“逐月还款法”,王先生夫妇公积金账户里已有公积金余额加上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假设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每年增加13%,那么贷款前期有一段时间内是不需要自己出钱还款的,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每月也只需付少量现金用于还款,当月缴存额将大于其月还款额后,就不用自己再出钱了。采用这种方式虽然利息支出没有减少,但是借款人在起初几年每个月的还款压力减轻了。
经过比较和分析,王先生认为贷款前期资金使用比较紧张,而自己收入还处于上升期,所以选择“逐月还款法”比较好,这样可以减少前期的还款压力,如果今后资金宽松,再变更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款法”来减少利息支出。
总之,用好、用活自己的公积金,并且让它最大化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富,这里面有很多诀窍,聪明的你如果懂得巧妙利用的话,可以帮你省下不少“银子”。
■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1、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7)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2、问:职工如何办理提取手续?答: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3、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代办人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符合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需他人代替办理提取手续.代办人原则上应是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且需提供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以及代办人和提取人的相互关系证明。
4、问: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职工购房在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职工购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在放贷后,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使用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贷款;职工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结清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结清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同时职工自结清之日起有三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5、问:职工离退休时能否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
答: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在职工销户时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
6、问:单位、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违反《条例》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1)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并可处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并可处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问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分为两类,分别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包括自住住房和购房附加两类)。
问2: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4)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5)申请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须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现为一手房20%,二手房30%);申请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的借款人,须对其具有所有权的本市城镇自住住房进行建造、翻建、大修的真实需要,且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30%。
问3: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如何确定?
答:除了主贷人和配偶以外,与借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作为累加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共同借款人。
问4: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答: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采取以户为基础,主贷人、配偶(或参贷人)分别计算额度的办法,先计算每一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基本公积金按存储余额的40倍,补充公积金按存储余额的20倍计算),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可贷额度累加,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4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50万元。
对非首次申请贷款或者只有一个人申请贷款的家庭,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10万。总计不超过30万元。
问5:能否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申请人在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前提下,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按非首次贷款额度政策办理。
问6: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0元标准计算;单笔最高限额2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笔最高限额30万元。其他贷款条件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执行。
问7:夫妻是否可以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答:不可以。只要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另一方就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问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一手房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最长不超过15年[竣工年限5年以内(含5年)的二手房,参照一手房标准执行];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最长不超过15年;申请购房贷款附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应与申请的购房贷款年限一致。另外,上述年限均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
问9: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当前利率是多少?
答:目前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年利率为4.77%,五年以上为5.22%。
问10: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几种?怎样计算还款额?
答: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可选择“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问1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网点有哪些?
答:目前全市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网点共有500多家,包括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及其下属各分公司营业部、16家公积金贷款受托商业银行下属网点、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受理平台,均可咨询公积金贷款办理事宜。
问1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
1、申请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购房附加建造、翻建、大修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1)主贷人、配偶、参贷人的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婚姻证明;(2)购房合同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发票;(3)房产商或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手房);(4)房产商或代理商收款帐号(一手房)、卖方或买方收款帐号(二手房);(5)预售许可证或大产证复印件(一手房)、上家产证复印件(二手房)。
2、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1)主贷人、配偶、参贷人的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婚姻证明;(2)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贷款房屋的房地产权证;(3)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原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复印件;(4)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全部工程款30%的证明。
问13:公积金提取还贷方式有哪些?有何区别?
答:目前公积金提取还贷方式有两种:(1)一次性还款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归还贷款余额,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2)逐月还款法———每月直接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
两者区别在于:在一次性还款法下,委托人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具体时间以《委托书》的约定为准;在逐月还款法下,委托人每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
问14:公积金提取还贷手续如何办理?
答: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以后,可向其贷款银行提出提取还贷的申请,签订《委托书》。借款人提出申请需携带的资料有:主贷人、配偶以及参贷人的公积金个人帐号、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和借款人任意一次的还款凭证。
问15:在提取还贷期间,可对原委托书中的内容进行变更或终止委托吗?如何办理?
答:可以。提取还贷委托期内,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主贷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式,可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书》,每次办理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委托人的增减不受此限;贷款本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可以与贷款银行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笔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委托。办理变更或终止时,委托人均须带好借款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原《委托书》。
问16: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自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个贷本息,借款人申请提前归还全部贷款的,不受上述一年时间限制,提前还款不必支付违约金。
第二篇:住房公积金怎么用两大诀窍让你购房更省钱(特别推荐)
住房公积金怎么用? 两大诀窍让你购房更省钱
【特别推荐】
住房公积金怎么用? 两大诀窍让你购房更省钱 【特别推荐】
诀窍一:贷足额度尽享利率优势 以市民王先生夫妇为例:他们工作稳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从未申请过任何贷款,计划购置一套 120平方米价值 180 万元的住房,以改善居住条件。首付款预计 70 万元,申请住 房贷款 110 万元,以后每月归还住房贷款约 5000 元。根据王先生夫妇的想法,业内人士提出以 下建议: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其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低利率。从目前 5 年期以上贷款 来看,商业贷款的年利率为 7.83%,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 5.22%,两者相差 2.61 个百分点。对一笔 50 万元 15 年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进行比较,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每月多支 付约 718 元,15 年多支出利息约 129207 元。这种利息差还会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而进一步的拉 大。因此,应尽可能地贷足公积金贷款。诀窍二:巧用公积金归还购房贷款 贷款额度确定以后可就要考虑还款的问题了,怎样用公积金来归还贷款呢?怎么可以节 省利息呢? 王先生夫妇首先想到了用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来归还贷款,但是还款方式有“逐月还款法” 和“一次性还款法”这两种,到底应该选择哪种还款方式,需要先作一番比较:如果选择“一次性还 款法”,每年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余额部分提前归还其住房贷款一次,假设住房公积金月缴额 每年增加 13%,则只要合同贷款期限一半的时间结清其全部住房贷款,可减少约一半的利息支出。
如果选择“逐月还款法”,王先生夫妇公积金账户里已有公积金余额加上每月缴存的住房公 积金,假设住房公积金月缴额每年增加 13%,那么贷款前期有一段时间内是不需要自己出钱还款 的,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每月也只需付少量现金用于还款,当月缴存额将大于其月还款额后,就 不用自己再出钱了。采用这种方式虽然利息支出没有减少,但是借款人在起初几年每个月的还款 压力减轻了。经过比较和分析,王先生认为贷款前期资金使用比较紧张,而自己收入还处于上升期,所以选择“逐月还款法”比较好,这样可以减少前期的还款压力,如果今后资金宽松,再变更还款方 式为“一次性还款法”来减少利息支出。总之,用好、用活自己的公积金,并且让它最大化地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财富,这里面有 很多诀窍,聪明的你如果懂得巧妙利用的话,可以帮你省下不少“银子”。
■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1、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3)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4)户口迁出本市 或者出境定居时;(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储存余额抵冲;(7)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或者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 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 费用。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 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 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2、问:职工如何办理提取手续?答: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 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 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 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审核。
3、问: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对代办人有什么要求? 答:职工符合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如需他人代替办理提取手续.代办人原则上应 是提取申请人的配偶或直系血亲,且需提供提取人的书面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 卡以及代办人和提取人的相互关系证明。
4、问: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时间限制? 答:职工购房在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前提下提取住房公积金,除购买公有住房可以在支 付房款时直接使用公积金冲抵房款外,购买其他各类房屋都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 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职工 购房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在放贷后,与贷款银行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书》,使用住房公积金冲抵住房贷款;职工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结清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结清 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同时职工自结清之日起有三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三个 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5、
、问:职工离退休时能否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 答: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在职工销户时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
积金的账户余额。
6、问:单位、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违反《条例》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1)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 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并可处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2)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 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项,并可处所提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 问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分为哪几种类型? 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可分为两类,分别是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包括自住住房和购房附加两类)。问 2: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申请贷款前六个月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具有较 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4)没有公积金个贷债务及其他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 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5)申请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借款人,须购买本市城镇具有所有权的自 住住房,且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现为一手房 20%,二手房 30%);申请公积金个 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的借款人,须对其具有所有权的本市城镇自住住房进行建造、翻建、大 修的真实需要,且自筹资金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工程款的 30%。问 3: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如何确定? 答:除了主贷人和配偶以外,与借款申请人属同一户籍且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 血亲,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作为累加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共同借款人。问 4: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额度是如何计算的? 答:对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且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公积金贷款的家庭,采取以户为基 础,主贷人、配偶(或参贷人)分别计算额度的办法,先计算每一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的可贷额 度(基本公积金按存储余额的 40 倍,补充公积金按存储余额的 20 倍计算),然后将所有借款人的 可贷额度累加,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 40 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总计 不超过 50 万元。对非首次申请贷款或者只有一个人申请贷款的家庭,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 10 万。总
计不超过 30 万元。问 5:能否多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申请人在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前提下,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按 非首次贷款额度政策办理。问 6: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额度如何计算? 答:一般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00 元标准计算;单笔最高限额 20 万元,有补充住房公 积金的单笔最高限额 30 万元。其他贷款条件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执行。问 7:夫妻是否可以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 答:不可以。只要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已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另一方就不得 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问 8: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一手房最长不超过 30 年,二手房最长不超过 15 年[竣 工年限 5 年以内(含 5 年)的二手房,参照一手房标准执行];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最长不超过 15 年;申请购房贷款附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年限应 与申请的购房贷款年限一致。另外,上述年限均不得长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 5 年。问 9: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当前利率是多少? 答:目前五年以下(含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年利率为 4.77%,五年以上为 5.22%。
问 10: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有哪几种?怎样计算还款额? 答: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 款,借款人可选择“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或者“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问 1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网点有哪些? 答:目前全市受理公积金贷款的网点共有 500 多家,包括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及其 下属各分公司营业部、16 家公积金贷款受托商业银行下属网点、上海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受理平台,均可咨询公积金贷款办理事宜。问 1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答:
1、申请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购房附加建造、翻建、大修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1)主贷人、配偶、参贷人的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婚姻证明;(2)购房合同和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 款发票;(3)房产商或代理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手房);(4)房产商或代理商收款帐号(一手房)、卖方 或买方收款帐号(二手房);(5)预售许可证或大产证复印件(一手房)、上家产证复印件(二手房)。
2、申请自住住房公积金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1)主贷人、配偶、参贷人的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婚姻证明;(2)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贷款房屋的房地产权证;(3)
与施工单位签订
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合同原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复 印件;(4)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全部工程款 30%的证明。问 13:公积金提取还贷方式有哪些?有何区别? 答:目前公积金提取还贷方式有两种:(1)一次性还款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 性归还贷款余额,重新计算月还款额并继续按月还款的办法;(2)逐月还款法———每月直接从提 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用于归还当月贷款本息的办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足时,借款人应及时补足其还款金额。两者区别在于:在一次性还款法下,委托人每年只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具 体时间以《委托书》的约定为准;在逐月还款法下,委托人每月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 当月贷款,时间一般为每月的固定日期。问 14:公积金提取还贷手续如何办理? 答:借款人正常还款一期以后,可向其贷款银行提出提取还贷的申请,签订《委托书》。借款人提出申请需携带的资料有:主贷人、配偶以及参贷人的公积金个人帐号、身份证、婚姻关 系证明、户口簿和借款人任意一次的还款凭证。问 15:在提取还贷期间,可对原委托书中的内容进行变更或终止委托吗?如何办理? 答:可以。提取还贷委托期内,提取还贷人发生变更(主贷人除外),或者变更提取还贷方 式,可向原贷款银行提出办理变更委托的申请,并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变更 书》,每次办理提取还贷方式的变更必须在原委托满一年以后,委托人的增减不受此限;贷款本 息结清前,提取还贷人可以与贷款银行终止委托,但在一年内不得就该笔贷款再次办理提取还贷 委托。办理变更或终止时,委托人均须带好借款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原《委托书》。问 16:借款人可否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借款人自贷款放款之日起满一年可提前归还部分公积金个贷本息,借款人申请提前 归还全部贷款的,不受上述一年时间限制,提前还款不必支付违约金。(来源:劳动报)
第三篇:住房公积金怎么用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十一)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十二)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并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提供证明材料: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购买拆迁还建房的,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二)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五)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六)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七)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八)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十)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十二)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职工符合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除具备上述相应证明外,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第四篇: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须知
贷款购房领取住房公积金须知1、2、3、4、5、6、7、8、购房还贷款满一年后 购房合同 贷款合同 首付款收据 上年还贷款明细 本人身份证 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均有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提供以上依据,可领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为上年还购房贷款额的90%。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按余额的90%领取。
一次性付款购房领取住房公积金须知1、2、3、4、5、6、房产证(办理时间为购房合同签订一年之内)购房合同 契税发票 本人身份证 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均有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申请单
提供以上依据,可领取住房公积金金额的90%。
第五篇: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委托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承办(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受委托银行负责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资料核查、指导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并按月连续、足额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办公用房、商业用房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购买住房土地性质为非国有土地的公积金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和配偶已经办理了公积金贷款的,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最高额度由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单位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协议书》。
(二)各单位应当按《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贷款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借款人单位和本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其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二)具有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地户口的需提供户口簿和出具南京市公安机关的《暂住证》。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购买商品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一年之内;购买二手房的,在买卖契约签订后半年之内。
(四)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3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4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六)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第三章贷款申请资料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二)《住房公积金卡》;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契约》正本原件。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正本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地址不符的,提供住房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南京市街巷门牌号码编排(变更)证明单》。
(四)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具有售房人(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4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五)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六)由中心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代为扣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缴存证明。
(七)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四章贷款担保、公证
第八条 贷款担保
(一)担保方式
1、购买商品房的,采取售房单位或有资质的担保机构阶段性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的担保方式。所购住房须已领取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并交受委托银行执管前, 由售房单位或有资质的担保机构实行短期担保。
2、购买二手房的,可采取以下担保方式:有资质的担保机构短期担保加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直接用所购买自住住房抵押担保。采取担保机构短期担保的,房屋买卖双方须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担保机构须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章;采取直接用所购自住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过户完毕三个月内申请贷款,受委托银行须在取得《房屋他项权证》后放款。
(二)抵押合同签订
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抵押行为须按照《房地产抵押合同》执行。
(三)抵押率
购买商品房的,为房产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为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
第九条 贷款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按要求进行公证:
(一)借款人为单身或未能提供有效婚姻证明的,须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公证。
(二)二手房卖方非产权人的,须对产权人委托他人买卖房产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
(三)二手房产权人为未成年人或共有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须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身份进行公证。
(四)二手房卖方有共有权人的,须对共有权人共同指定的收款账户的确认书进行公证。
(五)因借款人死亡,需要变更产权人时,须对遗产分割协议书进行公证,有司法文书的除外。
(六)增加(减少)共有权人的,须对房屋买卖协议或赠与协议进行公证。
(七)管理中心认为需要公证的其他情形。
公证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执行。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小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实际可贷年限。夫妻双方均缴存
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分别计算的贷款额度之和。配偶为军官的视为按可贷公式计算结果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
(二)规定的个人贷款最高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公积金的职工贷款最高限额为个人贷款最高限额的两倍。
(三)购买商品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或评估价(二者取低)的60%。二手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和《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上填写的价格对比,取其价格低者作为房屋的成交价格。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取整计算。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5年(含)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放宽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5年。
购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购二手房的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做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采取每年确定利率的方法,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新办理的贷款按新利率执行;已经办理过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六章贷款办理
第十三条 贷款程序:
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可以登陆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了解贷款知识,也可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太平北路51号)或受委托银行的网点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知”。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公证的行为或材料,通知借款人办理公证手续,审查合格后,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书及借款合同文本。
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生活严重困难的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详见《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补贴细则》)。
(二)借款人正确填写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将提供的材料粘贴在借款合同文本指定的区域中。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应到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盖公章,付清房款差额并在补充付款证明上盖售房单位或担保公司公章后,将手续完备的材料交受委托银行。
2、购买二手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办理过户的,直接将完备的材料交受委托银行;采取担保公司阶段性担保加所购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到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盖公章,并在付款证明上盖担保公司公章。
(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可直接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原则上应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一并签订。
(四)经管理中心审批后,受委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采取担保机构短期担保的,担保机构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
(五)借款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还款账户用于归还贷款。
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自由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一经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的次月开始,于每月15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
第十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须先还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全部还清后再还
商业性贷款。当年还清公积金贷款有余额的,可用于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详见《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
(一)提前归还贷款的,需提前5个有效工作日向受委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提前还款申请书》,经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部分贷款本金。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
(二)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可由借款人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或减少每月还款额两种方式。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剩余金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前还款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不含逐年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5000元(逐年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不受此额度限制)。
(三)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全部贷款本息的,不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银行出具的《注销抵押申请书》到原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住房抵押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情况查询。借款人可以登陆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本人贷款账户状况、次月还款金额等;也可拨打住房公积金语音查询电话(025-84552899)或短信查询(移动、联通用户发送GJJ或GJ到8872,小灵通用户发送GJJ或GJ到9972);也可到受委托银行前台查询。
第十九条 逾期处罚。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逾期信息进入公积金贷款信用管理系统,借款人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将在贷款资格上受到限制;借款人连续六个月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依法处分置抵押物,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第八章银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受委托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优先提供公积金贷款,并一次性告知借款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受理
(一)贷前调查。受委托银行依据《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建立与借款人的面谈制度,查询并打印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对借款人的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公积金缴存情况、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房屋的完好性、权利状况等逐笔进行贷前调查。
(二)资料审查。受委托银行审阅借款人提供的借款资料,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公积金缴存情况,确定担保方式,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商定贷款期限以及还款方式。
(三)指导签订。资料审查合格后,受委托银行信贷人员指导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其他共有产权人在《贷款文本》和《借款合同》的相应位置签字,将审查后的有关材料交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
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受委托银行按不同方式发放贷款: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购买二手房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借款人的贷款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具的账户。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受委托银行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送管理中心审批;中心审批同意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贷款手续并放款。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中的约定,制订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计划。
公积金贷款自逾期发生之日起,受委托银行负责催收,催收应采取电话催收、发送逾期催收通知书、上门催收等方式,直至司法介入处分抵押物。
第二十五条 违约处理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委托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及《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专款专用的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受委托银行,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受委托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六)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担保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第二十六条 受委托银行按照《委托贷款协议书》的约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电子文档扫描、申贷数据录入、房屋权证的监管、抵押物处分等各项贷后管理工作。
第九章贷款监管
第二十七条 管理中心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贷款审批。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在接到受委托银行送来的贷款资料后,在15日内办理完审批;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借款人;不准贷款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建立公积金贷款预警机制,在公积金贷款个贷比率低于60%或高于80%时,应及时对贷款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报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分析贷款回收和逾期情况,制订重点回收目标。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奖惩条款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行政执法。对采取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理;单位阻挠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十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管理中心组织实施,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