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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质押合同(适用于保证金)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20-43331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6 21:43: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委托贷款质押合同(适用于保证金)

文本编码:CMBC-HT072(公司2007)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适用于委托贷款的质押人为单位时签署)

编号:公委质字第 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本编码:CMBC-HT072(公司2007)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

出 质 人:

住 所: 邮 政 编 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 话: 传 真: 开 户银 行: 账 号:

质 权 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6号 邮 政 编 码:266071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杨新军 电 话:0532-85973850 传 真:0532-85973850

为了确保债务人(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号 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部分债权提供质押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

(以下简称“甲方”)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章

第1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的种类为 委托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合同项

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大写)

万元整(小写¥

.00元)。

第二章

第2条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2013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日至2014年 日。若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限在履行中发生变化,则以借款借据等债权凭证记载的日期为准。若依主合同约定贷款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其提前到期日即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第三章

第3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债权本金及

质押担保的范围

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第4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该质押财产的具体状

质押财产

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动产质押清单》;

□《权利质押清单》;

□《仓单质押清单》;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清单》; □《应收账款质押清单》;

□《保证金账户内存款质押清单》; □《 质押清单》。

第5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6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大写)万元,币种 人民币。本评估价值仅具有参考价值,质押财产的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财产的价款(或净收入)为准。

第五章

第7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权利质押的为权利凭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 日起日内由甲方交付乙方。

第8条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 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

第9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的,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如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处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约定的存款。乙方有权将上述保证账户内存款冻结,除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扣划该账户中款项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债权的情况外,该冻结直至本合同项下债权全部得到清偿之后解冻。

第10条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正本均由甲、乙双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

方确认后,由甲方交予乙方保管。

第六章

第11条

质权的实现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包括依据主合同或本合同约定,乙

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情况),而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随时行使质权,并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12条

如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的(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乙方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则甲方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甲方放弃任何其它担保的优先抗辩权;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对主合同债务人财产享有的抵押权/质权、变更抵押权/质权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上述抵押权/质权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担保责任也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第13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动产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处分质押财产: 13.1 13.2 13.3第14条 如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出质的权利的,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

与甲方协议将质押财产折价以抵偿债务;

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后以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式处分质押财产: 14.1 对质押的权利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优先清偿债权; 14.2 偿债权; 14.3

第15条 何障碍。

第16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所得款项提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乙方有权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行使质权。将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以其所得款项优先清

前清偿主债权:

16.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危及乙方的质权; 16.2甲方有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可能对质押财产有不利影响; 16.3甲方破产、歇业、被申请破产重整、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16.4 出现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第17条 对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得的款项应按下列顺序清偿贷款债权:(1)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乙方有权变更上述顺序。第18条 如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外币,乙方按本章约定处分质押财产后,按处分质押财产取得款项之日乙方公布的外汇现汇卖出价将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款项折算抵偿。

第七章

第19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如为动产,则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应按

保险

乙方要求到甲乙双方协商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保险手续。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第20条 主合同债务人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作为主合同的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账户待债务到期后清偿或提前清偿债务。

第21条 险有效。

第22条 在本合同终止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 在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未清偿之前,甲方应一直维持保 保险合同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应有任何损害或限制乙方权益的条款。

中断,乙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亦不得有任何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行为。

第23条 管。

第八章

第24条 非因乙方保管原因,动产质押财产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

提存 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应将动产质押财产的保险单交由乙方保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单方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25条 如本合同项下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的,乙方可以在出质的权利凭证到期后兑现或者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提取货物变卖所得的款项用于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

第26条 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乙方提前清偿甲方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九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27条 27.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7.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财产保险等费用; 27.3 甲方保证自己享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的所有权,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如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

27.4 27.5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甲方保证设立关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27.6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做出过任何处分,未设立过任何质押,该质押财产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依本合同约定解除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押财产馈赠、转让或再质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财产; 27.7 甲方保证其没有亦不进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损失和使质押财产减值的行为; 27.8 甲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具有所有必要的权利与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27.9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采取措施以避免乙方受侵害;

27.10 主合同债务人擅自变更贷款用途的,除非乙方与其恶意串通,否则,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以及因挪用贷款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等均承担担保责任。27.11 在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27.1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发生合并、分立、解散、停业等情况,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若甲方变更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乙方。

第28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8.1 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取得的款项,偿还全部债权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28.2 乙方有权收取质押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8.3 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28.4 在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按期得到清偿后,乙方应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返还甲方/协助甲方办理注销质押登记。乙方如保管有质押财产产权或使用权凭证、有效证明文件,应退还甲方。

第十章

第29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

违约责任

方不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30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交付手续或质押登记手续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按被担保主债权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31条 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质押财产的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或者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被监管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第32条 责任。

第十一章

第33条 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该方

不可抗力 乙方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章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质押登记

第34条

则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办理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

争议的解决

第35条 本合同一切争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各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章

第36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自依法律规定办妥上述质押财产交付(包括保证金账户的开立)之日/质押登记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37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章

第38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并达成书面协议,作为

附件

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章

第39条 通知和送达

附则

39.1 按本合同约定由任何一方发给其他方的任何通知或者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约定必须发出的任何及所有书面文件或通知,应以挂号邮寄、图文传真、专递或者其他通讯形式发出,送至本合同之首页所列各方的地址; 39.2 如采用挂号邮寄方式,上述文件或通知在投邮后第4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图文传真方式,发送成功回执所示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采用专递方式,专递人员将上述文件或通知送达收件人地址之日,即视为送达和收到之日。如果联系方式之任何一项发生变更,相关方应在变更后7日内

将更改后的联系方式按本条的约定书面通知对方。此后,本条约定的通知、文件或申请应按变更后的联系方式送达。

第40条

第41条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地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42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青岛 签订。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分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第二篇:保证金质押合同

保证金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同意作为出质人,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存款,具体金额以乙方的对账单为准。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特定保证金账户:

(三)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将甲方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

(四)保证金将一次或陆续存入而混合成为一份不可还原分割的保证金,用于保证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保证金一旦存入该特定账号,即行冻结封户,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甲方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保证金与授信额的比为 _%。

(六)乙方将对上述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_利息计付给甲方,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同意将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的全部保证金质押给乙方,作为对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的担保,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在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被担保的乙方债权未清偿完毕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和使用保证金。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条

质押标的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和权利凭证由乙方占有和保管。第五条 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第六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占管质押标的或有关权利凭证。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经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标的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

三)甲方确认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权利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确认乙方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授信合同的履行,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乙方权利的放弃。

第七条 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一)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或甲方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三)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乙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四)本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规定要求相一致。

(五)本质押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必须作一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质押人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质押人在本

质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质押合同项下所有的权益。第八条 质押标的的处理

在发生下列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乙方在本保证金质押担保项下授信本息及费用。

(一)在保证金担保期限内,如被担保人未能依照授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偿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二)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的。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或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质押人、被担保人有其他违反本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授信合同规定事项的。第九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或承担。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不受影响。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

(二)。

(三)。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1.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2.质押标的或其权利凭证已交付乙方占有。

3.依法需办理审批、登记或记载的,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授信合同等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授信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保证金质押合同

保证金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电话:

质权人(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负责人: 传真: 电话: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第一条 合同用语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债务人”是指以下第 项的全部债务人:

(一)因购置座落于项目所属之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二)因购置甲方依法销售的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三)因购置以甲方为中介销售的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

(四)。

二、本合同所称“主合同”是指乙方向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

本保证金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三条 甲方以本合同约定的保证金专户中的保证金提供质押担保。第四条 保证金专户

甲方应在主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按主合同贷款金额的比例将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首笔存入的保证金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万元。当保证金余额即将低于乙方发放贷款余额的%时,乙方需在甲方通知后的 个工作日内补存保证金,补存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发放新贷款。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专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保证金专户名称: ;保证金专户账号 ;开户银行:。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存入保证金,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从账户中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保证金专户。

甲乙双方约定,以下列利率标准对保证金计息:。利息由乙方直接计入甲方保证金专户,也为乙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如保证金专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相关手续。

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为或不作为)妨碍乙方实现质权。

三、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有权直接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甲方不应提出任何异议。

四、如果甲方只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甲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乙方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部分消灭,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对尚未消灭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五、如果甲方只为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甲方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的,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

(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六、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

七、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则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八、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乙方还负有其他到期债务,乙方有权划收债务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的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款项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务,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保证金专户被冻结、扣划,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乙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专户中划收相应款项。

第八条 其他条款

一、应付款项的划收

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需要办理结售汇或外汇买卖手续的,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汇率风险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甲方并同意,乙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对甲方发生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五、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相应减免。

六、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措施。

七、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八、甲方解散或破产

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十、其他约定事项

十一、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第九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

六、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为甲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

七、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八、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保证金质押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的。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篇:贷款质押合同

编号:

质押合同

XX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1—

编号:

XXXX小额贷款公司质押合同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证件号码: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

质 权 人:

负 责 人:

通讯地址:

鉴于:(以下称“债务人”)和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借款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

有权处分的动产作质押。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1.1出质人提供的质押财产是(以下称“质

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质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

1.2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清单”为准。

1.3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

—2—

息及代位物(或出质的权利的从权利和孳息)。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2.1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利

率;贷款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共月。

2.2出质人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

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条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3.1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质权人保管。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内将质物(或权利凭证)移交质权人占

有。质物有权利凭证的,出质人应将权利凭证一并交与质权人保管。

3.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或权利凭证),质权人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

人保管。质权人对质物(或权利凭证)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3 以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需背书出质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押时,应当

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第四条保险

4.1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为质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项下债权

本息,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质权人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出质人应将保单正本交质权人保管。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

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4.3 出质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

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出质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质权人因此支出的保

—3—

险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5.1出质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

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

疵。

5.3 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

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5.4 出质人对质物(或质押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5.5质物(或质押的权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第六条出质人的义务

6.1质物(或质押的权力价值)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出质人应

按质权人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6.2出质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或质押的权利)的评估、登记、公

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6.3 质物(或质押的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

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出质人应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并配合质权人采取有关

措施。

6.4在债务人向质权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出质人不向债务人或

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6.5 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并不会设臵任何障碍。

6.6质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

得出质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

还款期限的,出质人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或融资款本金及利息;质权人有权依法拍

—4—

卖、变卖质物(或出质的权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2出质人未按第6.1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

质物(或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被担保债权及有关费用;出质人

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应将所得价款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未经质权人书

面同意不得支取。主债权到期未受清偿时,质权人可以该账户中的款项直接受偿。

第八条保证条款

8.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

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出质人未按第3.1条约定将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

(2)出质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8.2质押额度的有效期届满日不超过质押权力到期日,有效期最长为一年,以多份质押权力进行质押的以到期日最近的质押权力确定质押期限。质押额度不

超过借款人提供的质押权利票面价值的90%。

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

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

一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日。

8.3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

本合同项下质权因第8.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

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质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

则予以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条款

10.1出质人已认真阅读了主合同,并确认了所有条款。

—5—

10.2本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3出质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质权人已应出质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出

质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0.4在履行《借款合同》中若发生纠纷,或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日期偿

还贷款本息,质押权人有权依据《借款合同》、《质押合同》及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对“质押物清单”中所列的质押物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质押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10.5本合同经出质人签字、质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公章后,于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10.6贷款质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贷款质押人应向贷款

质押权人提供相关报表或材料。

10.7本合同设立所发生的费用,有关质押物评估、登记,合同公证等一

切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10.8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物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质人(公章)质权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年月日签署日:年月日

—6—

第五篇:质押贷款合同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贷款人)

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人)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第二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________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共________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_______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____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息_________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________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 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第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____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______ 抵押权人: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表一

抵押人资料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英文)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配偶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电话:家庭住址:电话:

附表二

抵押物详情房产地址:大厦名称:楼宇座别:楼数: 年期:面积(建筑)用途:购入价: 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编号:()深证房售字第号

委托贷款质押合同(适用于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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