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汕府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9〕103号 【发布日期】2009-06-26 【生效日期】2009-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9〕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物价局拟订的《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业经第十二届四十三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调整和规范出租车运价方案
汕头市物价局
我市现行出租小汽车运价已执行10年之久,出租车营运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存在出租车收费行为不规范、起步价相对较高等问题。市交协出租车分会在广泛征求出租车经营单位、出租车司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调整运价的申请方案。市物价局依照法定程序,在开展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公布定价方案,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订了我市出租车价格调整和规范方案。内容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我市营运出租小汽车(五座以下,含五座)的运价标准实行全市统一运价管理,中心城区、各区县出租小汽车执行同一运价。
(二)起步价和公里运价:对不同车辆类别,实行统一起步价和公里运价。起步2公里运价5元,公里运价统一每公里 2.4元的标准;实行按公里计价,每公里分4次计价,每超过0.25公里运价0.6元。
(三)停歇费(含交通阻塞、等候费):停歇4分钟内不收费,超过4分钟者,每超一分钟统一收费0.3元。
(四)回空费:单程超过20公里(不含20公里)的,按公里运价加收30%计价。
(五)夜间加价:夜间加价为23时至次日凌晨6时,运价加收20%计价。
(六)本收费标准不含过桥、过渡、公路通行费(年票费除外)和应乘客要求发生的停车费用,发生额按实向乘客计收。
(七)终点运价金额按四舍五入收取保留到角。
(八)建立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06]175号)规定,考虑到出租车处于微利经营和油价波动的不确定性,为了减少经营者的经营风险,有必要建立动态的出租车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机制,以93号汽油为标准,每升油价6元为基数,当每升油价超过6元时,由经营者向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加收燃油附加费,市物价局根据报告期平均油价应减去财政油价差补贴后,按照粤价[2006]175号文中的运价油价联动计算方法确定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
二、质检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的出租小汽车的收费标准,及时做好计价器调校和计价器打印数据设备升级、安装工作,在年审、调校计价器时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三、工作要求
各管理单位要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精心做好新运价的实施准备工作。坚决打击各类“黑车”,为出租车营运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严格要求和监督出租车司机按规定明码标价,按规定打表收费,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规范出租车营运秩序。
四、本方案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汕头市出租车运价调整方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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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的通知(汕府〔2003〕132号)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3〕132号 【发布日期】2003-07-31 【生效日期】2003-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3〕1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已经2003年7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汕头市户口迁移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凡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统称城市中心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户口迁移工作应当符合我市人口发展规划,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 公安部门负责户口迁移的审核、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计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计划生育、外事侨务、民政、对外经济贸易、教育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经市组织、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城市中心区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具备随(调)迁条件的配偶、父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十六周岁以下,下同)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
(一)调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属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调入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并取得助师以上职称(含高级技工);
(三)调入教育系统到幼儿园任教的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到小学任教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高级职称;到中学、大中专院校等其他学校任教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任教两年以上或取得高级职称;
(四)属特殊岗位人才或急需人才、技能型人才、操作型人才的,应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
(五)属国家统一分配并具有国家有关部门出具入户证明的跨市、县安置的归国留学人员。
前款规定中属夫妻分居两地和父母身边没有子女,要求照顾调动安置的人员,其入户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第六条 城市中心区居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身边无子女的父母(男性60周岁以上、女性55周岁以上),申请投靠配偶、父母、子女的,可以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其中,属申请投靠配偶、父母的,当事人还必须提供在原户口地办理的计划生育证明书;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必须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并且夫妻一方的户口在城市中心区外五年以上。
第七条第七条 购买城市中心区新建商品房(住宅)的业主及其配偶、父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子女,可以根据购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数额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35-50平方米的,迁入1人;51-80平方米的,迁入2人;81-100平方米的,迁入3人;购房面积在101平方米的以上的,迁入4人。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入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应当与其监护人同时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 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经营合作期在5年以上的内联企业,根据该企业的投资总额配给职工集体户口,投资总额在100万元-500万元的,配给5人;投资总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配给10人;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配给15―20人。在城市中心区工作2年以上的该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其中,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助师以上职称;技术骨干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工以上等级证书。
按照前款规定迁入户口的人员已婚的,其配偶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九条第九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城市中心区投资兴办企业的,其亲属可以根据投资数额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每投资50万美元迁入1人。
华侨、港澳台同胞来城市中心区捐资兴办公益事业的,其亲属可以根据捐资数额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每捐资50万港元迁入1人。
第十条第十条 经市政府驻外机构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外地驻汕办事机构,可以根据该机构性质配给集体常住户口,属办事处的配给5人,属联络处的配给3人,其符合本市规定的干部调入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城市中心区:
(一)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专(中技)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经市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招收录(聘)用的干部、工人;
(二)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优秀人才来汕工作的若干规定》引进的优秀人才及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来城市中心区自谋职业的人员;
(四)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发给《收养登记证》的城市中心区居民的子女;
(五)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迁)回城市中心区,现家庭基础仍在城市中心区的困退知青和支边内调人员;
(六)经市人事、民政或老干部管理部门批准,家庭基础在城市中心区的离退休干部;
(七)经国家、省公安部门批准回城市中心区定居的外籍华人、华侨、台湾同胞以及符合安置条件的归国难侨;经市公安部门批准回城市中心区定居的港、澳同胞;
(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其父母均从事远洋、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或均是现役军官,并在城市中心区有亲属的;
(九)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安置在城市中心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迁)家属;
(十)经部队师级以上政治部批准,符合随军条件的驻汕部队军官的家属;
(十一)受市政府表彰的优秀外来劳务工;
(十二)在城市中心区连续暂住七年以上并连续七年申领暂住证、有合法固定的住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有计划生育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流动人员;
(十三)经市人事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接收分配工作的生源地不在城市中心区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四)生源地在城市中心区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大中专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
(十五)原家庭基础在城市中心区的退学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人、劳改释放人员、以及解除劳教、少教人员;
(十六)按国家计划统一录取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的外省生源新生;
(十七)办理恢复户口手续的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
(十八)经上级民政部门批准安置来城市中心区的转业士官、复员退伍军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审核户口迁移的申请,并在公安部门警务公开规范的时间内作出决定是否核准,不同意户口迁移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部门应当将涉及户口迁移的条件、办理程序以及有关手续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做出的审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户口迁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市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户口迁移办法。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市政府发布的有关户口迁移的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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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印发汕头市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汕府〔2008〕174号)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8〕174号 【发布日期】2008-12-13 【生效日期】2008-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印发汕头市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府〔2008〕1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现将《汕头市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汕头市促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打击各种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保障出租车行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市良好经济发展环境,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
1、开展执法联合行动。从11月20日起,公安、交警、运管和城管执法部门要持续打击和取缔假牌、套牌、蓝牌车非法营运,机动三轮车、两轮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无牌无证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等行为,坚决取缔异地出租车来汕非法营运行为,在全市掀起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行动高潮。
2、在全市开展为期半年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行动。一是市运管中心、各区县交通局按照各自管辖区域,集中力量加强运输市场日常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营运行为。二是市公安部门继续加强对套牌、假牌和到期报废继续行驶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车辆在车站、码头等旅客集散地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秩序现象,坚决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严厉查处阻碍执行公务、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配合运管部门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三是城管部门继续加强对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人力三轮车非法营运和车辆违规安装动力设施行为。
3、加强投诉值班制度,建立快速反应整治队伍。针对出租车司机反映非法营运投诉查处不力问题,市运管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投诉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并配备应急执法分队,接到投诉处理指令后及时到现场处理并反馈投诉人。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非法营运行为,经查实举报有效的,由市运管中心给予200元的奖励。
4、坚决打击蓝牌车、套牌车非法营运行为。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蓝牌车将在电视、报纸曝光,公开车牌号码、车主姓名及非法营运事实;在全市所有正牌的出租车张贴标志,开展套牌出租车专项整治行动,一经查获一律扣车。
5、加大对非法生产、拼装、销售机动车场(点)的查处力度,有关部门要组织排查和发动群众举报线索,捣点端窝,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6、加强澄海、潮阳、潮南区非法营运车辆打击整治工作,开展区域联动执法,合力整治非法营运突出问题。
7、组织集中销毁一批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震慑非法营运者。
二、为出租车行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8、交警部门严禁对出租车随意扣车、扣证。对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能不扣车的不予扣车;对交通违法行为已实施处罚、事故车辆已检验鉴定完毕,对依法可予放行的车辆立即予以放行。
9、简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协调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缩短事故处理时间,使出租车能尽快营运。
10、认真研究解决出租车待客点及临时上下客点问题。由市交通局牵头规划、城管、交警和澄海、潮阳、潮南区政府等有关单位研究制订近期在码头、医院、汽车站、火车站等重要区域划定待客点及临时上下客点。
11、建立对话机制。交通部门每月定期召开一次出租车司机代表座谈会,直接听取司机对运输管理和市场秩序的意见建议,建立顺畅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行业中存在的问题。
12、建立由出租车司机参与的监督员制度,对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13、支持成立出租车行业协会。由市交通局牵头有关单位抓紧筹建。
三、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14、制订出租车行业管理规章。认真总结近年来出租车行业管理中好的经验,同时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建立健全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制度,规范出租车行业管理。
15、规范出租车经营模式,逐步建立公司化的经营机制。加强营运单位的管理,坚决克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以挂代管问题。今后凡新投放的出租车额度,统一实行公司化经营,取消以包代管、挂靠、买断经营的方式,建立起竞争有序、权责明确、运转顺畅的公司运营秩序。鼓励和引导出租车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做强做大,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道路。按市场经济规律,让规模小、效益差、没发展潜力的公司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让效益好、有管理能力有潜力的公司做大做强,形成规模经营。
16、建立出租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制,促使出租车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为提高出租车行业服务素质,引导和促进出租车企业自觉加强管理,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确保安全,市交通局要抓紧制订并实施《汕头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试行办法》,推行出租车质量信誉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17、调整出租车运价,研讨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18、对出租车企业收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逐项审核,防止出租车企业乱收费行为。
19、加强出租车司机管理和教育,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加强对出租车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完善从业人员考核管理档案,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建立竞争、激励、约束、退出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服务规范和经营风险的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20、在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中开展“双文明”(文明经营单位、文明驾驶员)评比竞赛活动,努力提高出租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争创文明经营单位;出租车司机要以实际行动踊跃参与“双文明”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做到爱岗敬业,守法经营,服务规范,争当文明驾驶员。
四、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坚决查处执法人员执法犯法行为
21、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执法部门内部监督。对执法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收取保护费问题,由市监察部门开展调查,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发现一宗严肃查处一宗,决不姑息。
22、鼓励出租车司机和社会各界对执法人员进行监督。凡举报市运管中心有执法犯法、执法不公、办事不廉的执法人员,经查实的,由市运管中心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举报和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8273445;
市城管局:88570511;
市交通局:88444992;
市运管中心:88459988;
市交警支队:885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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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08〕181号)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2008〕181号 【发布日期】2008-12-23 【生效日期】2009-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汕头市
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8〕1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2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设立专利扶持资金。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本市财政预算,并根据市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递增。
第三条第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预算,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第四条 专利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
(二)促进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三)扶持园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
(四)专利表彰奖励;
(五)配套资助国家、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利项目;
(六)培育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
(七)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第五条 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者行业,以及区(县)财政能够解决配套资金的项目,专利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六条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且申请专利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资助:
(一)已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
(二)已获得国家受理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实用新型专利;
(三)已获得国家授权且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的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四)已获得国(境)外授权且能为本市带来经济效益的专利。
申请资助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提出,并按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条第七条 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按照以下规定金额直接向申请人发放资助资金:
(一)申请中国专利的,资助金额为依法向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实际缴纳的申请费用;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专利再资助二千元;
(二)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三万元的资助,每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给予不超过五千元的资助;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每项专利资助二千元。
同一申请人同一获得多项国(境)外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四项;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国家或者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的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二项。
首次申请专利且当申请专利超过五十项的,一次性再资助二万元。
第八条第八条 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评审,属于专利技术转化实施项目的,或者属于提升知识产权制度运用能力项目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扶持资金。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对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获得扶持的单位应当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签订扶持资金使用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计划、实施措施和绩效目标。
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第九条 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按照以下规定金额给予奖励:
(一)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三十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十六万元;
(二)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十二万元;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八万元;
(三)获得汕头市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三万元;获得汕头市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一万元;获得汕头市优秀专利发明人奖的,每人奖励六千元。
第十条第十条 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结合当专利扶持资金预算情况,以国家、省的扶持金额为上限,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配套资助资金。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只配套资助一次。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受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委托,承办专利宣传培训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或者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到本市专利服务薄弱地区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扶持资金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在免费代理专利申请专项活动中,代理向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专利的,专利扶持资金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为国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取的申请费用。
单位或者个人在前款规定的免费代理专利申请专项活动中,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代理申请专利的,不得就该项专利申请提出资助。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扶持金额后,提请市财政部门共同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或者项目结题,定期将使用绩效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开展专利扶持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退回已发放的专利扶持资金,两年内不再给予扶持:
(一)不按照合同使用专利扶持资金的;
(二)不按时提交专利扶持资金使用绩效报告的;
(三)不配合对项目进展情况和专利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验收的;
(四)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或者项目结题的。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财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政过错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行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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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汕府
【发布单位】汕头市
【发布文号】汕府办[2002]47号 【发布日期】2002-04-13 【生效日期】2002-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2]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业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确保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本预案为汕头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二)本预案适用于一次性发生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水上溢油50吨以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三)本预案在实施应急处理工作中实行统一指挥、各负其责、密切协同,救人第一、快速反应、属地保障,科学决断、有效处置、确保安全的原则。
(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府直属有关部门及国家、省驻汕的单位、行业要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实行在汕头市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主要职责
汕头市设立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理前线指挥。
(一)指挥中心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市级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总指挥:市长
副总指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和主管公安、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市长及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副市长。
成员:市经济贸易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市建设局局长、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局长、市交通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汕头海事局局长、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
主要职责:
⑴负责汕头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⑵督促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严格执行;
⑶督促公安、消防、交通、卫生、建设、环保、质监、海事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救护队伍,组织实施演习;
⑷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事故的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大安全事故情况;
⑸根据特大安全事故救援救护的实际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协调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二)前线指挥
由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组成事故应急处理前线指挥。
1、特大火灾事故前线
指挥: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支队长)
副指挥:市公安消防局副局长(副支队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2、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前线
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市交通局副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3、特大建筑质量事故前线
指挥:市建设局局长
副指挥:市建设局副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4、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特大安全事故前线
指挥:市公安局局长
副指挥:市公安局主管爆炸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副局长,市公安消防局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5、特大泥、沙、石场安全事故前线
指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局长
副指挥: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前线
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副指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7、特大中毒事故前线
指挥:市卫生局局长
副指挥:市环境保护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8、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和特大水上溢油事故前线
指挥:市交通局局长
副指挥:汕头海事局局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9、特大海上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前线
指挥: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副指挥:汕头海事局局长,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10、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前线
指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指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正职,事发地的区、县(市)长
主要职责:
⑴负责相应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的制定和修改,组织实施演习;
⑵发生特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前线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及监督协调工作;与指挥中心保持密切联系接收指令,随时报告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或者请求予以必要的救援救护力量增援;
⑶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上报指挥中心;
⑷承办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指挥员的替补
上述指挥员外出或不在岗时,由其所任职的政府或行政部门按照领导职务自高至低的原则依次替补到位。
三、救援救护队伍及任务区分
(一)抢险救灾队伍
由市公安局、公安消防局、交警支队各分别组织一支30人以上的抢险救灾队伍,作机动应急调用。
由市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分别组织一支能应对建筑工程、城市建筑物、燃气、泥沙石场事故的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由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由汕头海事局组织水上交通事故、防止溢油扩散和污油回收抢险救灾队伍(由有专业技能人员组成)。
(二)医疗救护队伍
由市卫生局组织以市中心医院、二医院、中医院、防疫站、职防所及汕大医学院附
一、附二医院为主力的卫生医疗救护队伍,负责事故伤害人员的紧急救治保障。
(三)治安队伍
由市公安局组织安全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队伍,维持事故区域的治安。
(四)通讯联络队伍
由市科学技术局(市信息产业局)牵头,会同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组织电信部门成立通讯救灾队伍,保障通讯联络畅通。
(五)供用电安全队伍
由市经贸局牵头组织电力部门成立供用电安全抢险队伍,确保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的电网安全和供电保障。
(六)供用水安全队伍
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组织自来水部门成立供用水安全抢险队伍,确保安全事故现场自来水的水质安全和供用水保障。
(七)后勤物资供应队伍
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组织商贸、石油、运输等企业成立后勤物资供应队伍,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能源供应及运输。
四、应急处置办法
1、任何部门、任何单位接到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电话:8988608)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254930)。
2、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当地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人,事发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事故首发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前线,按照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实施预案指挥处置,组织救援救护;同时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事故发生单位必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前线指挥报告事故发生原因和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并堵塞危险源。
4、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市应急处理前线指挥未到位前,事故应急处理的前线指挥由事故发生所在地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5、“110”接警后,公安维护社会治安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前线指挥应立即将情况向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6、“119”接警后,消防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扑救;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7、“120”接警后,医疗救护队伍应立即赶赴现场救护伤员,并布置各医院参加抢救工作;前线指挥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8、“122”接警后,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灾排险;前线指挥应立即将险情向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9、“12395”接警后,海事抢险救灾队伍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救助人员和船舶,防止溢油扩散和进行污油回收;前线指挥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
10、市经贸、安监、公安、消防、交警、建设、环保、城管、规划与国土、交通、卫生、海洋与渔业、质监等部门接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人员,控制事故扩大,降低损失。
11、各支救援救护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向前线指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救援救护人员和装备情况;并接受指令。
12、各支救援救护队伍在应急救援救护过程中,应当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并做好相应的情况记录,如实向前线指挥或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现场的情况。
13、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对因雷击造成的特大安全事故,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查明事故原因。
14、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危害情况,并向前线指挥或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15、市职防所负责监测安全事故现场的有毒有害气体情况,并向前线指挥或市事故应急处理总指挥报告。
16、事故发生单位与其主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人员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问题。
17、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遗体收殓火化等后事处理工作。
18、市外事侨务局、市台湾事务局负责安全事故中涉外涉港澳和涉台事务的协调处理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事故处理的协调及游客安置工作。
20、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统一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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