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通知环办[2010]91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0]91号
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提高脱硫设施运行效率,我部决定对所有“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以下简称“旁路挡板”)实施铅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电力集团公司要积极鼓励火电企业逐步拆除已建脱硫设施的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逐步统一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对暂时保留旁路烟道的,所有旁路挡板必须实行铅封。要求所有新建燃煤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一律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
二、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火电企业旁路挡板的铅封工作。旁路挡板的封签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实行统一编号,专人管理,现场铅封和启封等具体工作可委托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开展。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或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火电企业旁路挡板铅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及时铅封,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负责现场铅封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现场铅封时,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确保铅封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
(三)旁路挡板的封签须安装在旁路挡板执行器拐臂和支架上,在适当位置焊接固定。在安装封签前,要确认旁路挡板门处于密封关闭状态。实施铅封的材料和方式不得影响旁路挡板门紧急情况下的开启。
三、旁路挡板铅封后,各火电企业不得擅自启封。
(一)下列情况确需开启旁路挡板门时,由火电企业书面提出申请,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脱硫设施定期试验和定期维护检修;机组停运后进行旁路挡板门检修维护;脱硫系统及烟道系统短期缺陷处理。
(二)下列情况确需开启旁路挡板门时,火电企业可自行启封,但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发电机组、增压风机、热交换器(GGH)、浆液循环泵等设备突然跳闸;增压风机入口压力、脱硫塔入口烟温和流量等参数超出保护定值;锅炉紧急投油助燃;除尘装置突然断电;发生地震、火灾、电网故障等突发事件。
(三)维护检修工作结束或紧急情况消除后,火电企业应立即关闭旁路挡板门,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铅封。当地环保部门要对旁路挡板每次开启和铅封过程进行如实记录。
四、各省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旁路挡板铅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0年7月1日前制定完成本辖区火电企业旁路挡板铅封方案,8月15日前完成封签制作、配发以及人员培训等工作,9月30日前完成旁路挡板的铅封。对正在实施脱硫设施增容改造或设备缺陷维修的机组,可待改造维修工程完成后实施铅封。今年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对火电企业的铅封工作,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送我部。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检查,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擅自开启、故意破坏封签等行为。
五、各电力集团公司要督促所属火电企业,充分认识和理解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主动配合和协助各级环保部门,做好旁路挡板铅封工作,并做好铅封装置的日常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六、各环保督查中心要通过重点抽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火电企业旁路挡板铅封情况进行督查检查,重点检查弄虚作假、故意破坏封签、不按规定铅封等情况,检查结果及时报送我部。
我部将把旁路挡板铅封作为二氧化硫减排设施监管的重要手段,铅封的操作记录作为核定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率和减排量核算的重要依据。对限期未能实施铅封或违反铅封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扣减减排量等处罚措施,并列入该地区和企业集团减排年度考核。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脱硫 旁路 铅封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第二篇:火电机组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管理办法
火电机组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 号)、陕西省环保厅《陕西省环保厅关于铅封燃煤电厂脱硫系统旁路挡板的通知》(陕环函﹝2010﹞448 号)要求,为规范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管理,明确铅封流程,确保脱硫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避免因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引起的机组非正常停运,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和启封应按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带脱硫旁路系统的火力发电机组。第二章 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管理
第四条 脱硫旁路挡板的铅封是指脱硫系统正常投运后,按照环保部门相关规定对脱硫旁路挡板用铅封条进行挡板关闭固定。旁路挡板的铅封封签必须安装在脱硫旁路挡板执行器拐臂和支架上。
第五条 脱硫旁路挡板需铅封或开启铅封的,应由火电企业当值值长提出、环保主管会签,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环保主管向环保部门申请,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铅封或启封。
第六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或开启铅封后,企业环保主管应立即书面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部。报告中应注明铅封或开启铅封的原因、机组、时间、执行人员等情况。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企业应提前4 小时向环保部门提出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的申请,审批批准后,由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企业相关人员现场予以配合。
(一)接电网调度部门命令机组停机;
(二)机组发生故障导致脱硫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要抢修的;
(三)按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旁路挡板开关定期试验的;
(四)按计划进行烟囱防腐和安全检查,脱硫系统倒换临时烟囱运行的。
同时,企业提出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的申请时,要充分考虑下列因素(开启旁路的收益是否大于下列各项收益):
1.脱硫同步投运率是否可满足国家、地方环保部门、集团公司的要求。
2.二氧化硫排放量能否完成总量控制指标和减排要求。
3.是否影响脱硫电价的兑现。
4.是否引起排污费的增加。
第八条 发生以下影响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先行紧急打开脱硫旁路挡板铅封、保护联锁,开启脱硫旁路运行,30分钟内由企业环保主管向市级环保部门汇报,同时保存好铅封原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24 小时内向市级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并补办铅封开启的相关手续。
(一)机组跳闸或锅炉MFT 动作;
(二)发生增压风机油站故障、浆液循环泵全停、烟道或增压风机前压力超限动作、脱硫系统失电等事故之一时;
(三)除尘设备突发故障退出运行。第九条 机组运行期间需开启脱硫旁路运行的,企业应先向环保部门申请,如环保部门不批准,则应向电网调度部门申请停运机组,如电网调度部门不同意停机,按调度命令执行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除上述第七、八、九条规定的情况外,火电企业均不得开启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如脱硫系统发生一般性设备故障或因其他原因二氧化硫排放超标时,应向电网调度部门申请机组降负荷运行并尽快处理故障,恢复系统设备正常运行和二氧化硫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维护检修工作结束后或紧急情况消除后,企业应立即关闭旁路挡板,并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进行铅封,并对旁路挡板开启和铅封过程进行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各企业应切实做好旁路挡板铅封的管理工作,不得有弄虚作假、擅自开启和故意破坏铅封的行为。运行中发现铅封异常,企业应在30 分钟内由环保主管向市级环保部门汇报,同时保护好铅封现场,并做好相关记录,事后24 小时内向市级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按环保部门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脱硫旁路铅封、启封时,做好记录,并对CEMS 数据进行逻辑分析。
第三章 脱硫机组铅封基本要求
第十四条 机组脱硫旁路挡板首次铅封前,企业应对脱硫系统各热工测点、热工定值和相关保护逻辑进行全面清理,必要时进行修改,确保脱硫系统各保护的动作满足旁路挡板铅封后的运行要求和机组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首次铅封前应对机组和脱硫系统运行规程、定期工作相关内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修订。
第十六条 每次铅封前,应认真检查增压风机及其油站、烟气换热器、浆液循环泵、挡板开关等重要系统和设备以及相关保护逻辑,确保其完好可靠。
第十七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旁路挡板开关的定期试验周期,延长为每月进行一次。当月定期试验未进行前已发生旁路挡板开启事件,各企业可考虑当月旁路挡板定期试验不进行。
第十八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应加强锅炉投油助燃的管理,减少助燃用油量。
企业应严格控制入厂燃煤品质,尤其要控制入厂煤的发热量、灰份、硫份,确保入厂煤满足配煤掺烧和脱硫系统设计要求。企业应全力做好配煤掺烧工作,控制入炉煤的发热量、硫份和灰份,避免出现脱硫装置入口烟气量、烟尘含量和二氧化硫浓度超过设计能力。
第十九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各企业应认真执行配煤掺烧措施和限煤量措施,确保脱硫装置在设计工况下运行。
第二十条 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各企业应认真按集团公司点检定修和《脱硫定期工作标准》的要求,修订和完善相关检修标准,切实做好脱硫装置检修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火电企业应制定和完善脱硫旁路挡板铅封后脱硫系统故障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火电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8月10 日起执行。
第三篇:现役火电机组脱硫设施拆除烟气旁路相关问题探讨
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拆除烟气旁路相关问题探讨
王文福 段建民 刘维格
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 河北 张家口市 076150
[摘 要]:现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大都设有烟气旁路,“十二五”期间,为适应减排要求,地方政府鼓励火电企业拆除烟气旁路,但拆除烟气旁路具有一定的技术风险,已成为电力企业广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以国电怀安电厂#1机组拆除烟气旁路的工程实践,对现役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拆除烟气旁路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现役燃煤机组 脱硫设施 拆除烟气旁路
一、引言
我国是燃煤大国,能源结构决定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格局将长期存在,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0%,而电力以燃煤电厂为主。随着煤炭消费的不断增长,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也不断增加,我国已成为世界上二氧化硫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其中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已达到总排放量的50%以上,致使我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日趋严重,控制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排放的任务将越来越艰巨。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二氧化硫控制的关键时期,在政府环保政策的引导下,电力行业积极推进烟气脱硫事业,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90%以上的现役燃煤电厂安装了烟气脱硫装置。但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调查,由于多种原因,已建设完成的脱硫设施投运率并不高,烟气脱硫工程质量及运行效果不太令人满意。
进入“十二五”,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已颁布,要求2014年后燃煤电
33厂SO2排放浓度不得大于200mg/Nm,重点地区燃煤电厂SO2排放浓度不得大于100mg/Nm。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大气污染物控制的日益提高,同时为顺利实现“十二五”污染减排目标,通过拆除燃煤电厂烟气旁路来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及运行效果成为电厂必须研究的课题。
二、国内电厂脱硫烟气旁路设置情况现状分析
2.1 国内电厂烟气旁路设置情况
目前,我国火力发电厂应用的烟气脱硫工艺有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循环流化床、海水脱硫法等十多种,而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简称:FGD)比重占到90%以上。2010年以前建成投产的现役火电机组烟气脱硫设计出于对锅炉和FGD的安全考虑,均设置了烟气旁路,以保证机组的可靠性,保护FGD吸收塔装置在事故状态时不受损失。但同时这也造成了现役机组脱硫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偏低,不能满足现阶段环保总量减排的要求。随着环保标准的提高,SO2排放总量控制更加严格。《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等环保管理措施相继出台,现役机组拆除烟气旁路成为提高综合脱硫效率的必然的环保减排措施之一。
2.2 设置烟气旁路的作用
燃煤电厂机组FGD烟气系统包括烟道、烟气挡板门、增压风机等组成。在正常运行期间,旁路挡板门关闭,FGD出、入口挡板门打开。由锅炉引风机来的原烟气,经过增压风机增压后进入脱硫吸收塔,脱硫洗涤处理后的净烟气从吸收塔顶部出口排出,再经烟囱排放(见图一)。
而当锅炉启动和故障时或进入FGD的烟气超温和FGD装置故障停运时,紧急开启旁路挡板,关闭FGD出、入口挡板,锅炉原烟气由烟气旁路直接进入烟囱排放,不经过吸收塔,可有效保护脱硫装置及锅炉运行安全,提高机组运行可靠性。
烟囱出口挡板门 旁路挡板门吸收塔主机引风机来烟气 进口挡板门增压风机图一 烟气系统示意图
三、拆除烟气旁路存在的问题分析
原脱硫装置取消旁路后,脱硫系统成了锅炉烟风系统的一部分,脱硫系统必须与机组同步启停,与设置旁路的脱硫装置在启停操作上有很大的不同。既要保证主机顺利启动,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到脱硫系统设备的安全,并尽可能避免吸收塔内浆液品质受到污染而下降,影响脱硫效率。下面从拆除旁路对主机和脱硫系统两个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
3.1 取消旁路对主机系统的影响
取消旁路后,引风机直接与增压风机串联运行,因增压风机一般为单台设计,一旦停运,引风机将无法克服整套系统阻力,整台机组只能被迫停运,所以增压风机的运行稳定性直接影响脱硫系统以及主机的运行安全。
取消旁路后,引风机直接与增压风机串联运行,如果运行协调不好,可能造成烟道蹩压,发生烟道爆破。
取消旁路后,脱硫系统不能单独解列,其可靠性直接影响整套主机的可靠性。
3.2 取消旁路对脱硫系统的影响
取消旁路后,锅炉事故工况下,吸收塔入口烟温异常升高时,直接影响烟道和吸收塔内防腐衬层的安全。
取消旁路后,锅炉启动吹灰和点火期间,烟气中会有大量的煤灰、烟尘和未烧尽的燃油随烟气进入吸收塔内,造成吸收塔内浆液污染及加速防腐衬层老化。
取消旁路后,浆液循环泵的重要性体现出来,其运行稳定性对脱硫效率影响显著,并影响整个脱硫系统可靠性,从而影响主机可靠性。
四、国电怀安电厂拆除烟气旁路具体方案分析 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现运营两台330MW空冷机组,燃用大同烟煤。工程配套建设两套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装置,采用一炉一塔的全烟气脱硫,烟气系统设有旁路烟道、增压风机。设置公用的石灰石制备和石膏脱水系统,吸收剂采用外购石灰石粉制备而成,石膏脱水采用石膏旋流和真空皮带机脱水的二级脱水系统。2012年8月,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脱硫设施进行了拆除烟气旁路改造。将脱硫装置旁路烟道挡板门拆除,对原烟气烟道和净烟气烟道进行单侧分别封堵,从而将脱硫入口的原烟道和脱硫后部的净烟气烟道机械性硬隔离,实现了脱硫与主机同步无旁路运行(见图二)。
烟囱出口挡板门 增压风机旁路挡板门吸收塔主机引风机来烟气 进口挡板门增压风机
图二 改造后烟气系统示意图
下面对怀安电厂#1机组脱硫烟气旁路拆除改造方案进行分析:
4.1增设增压风机旁路烟道
增压风机是整个脱硫系统的动力核心,锅炉烟气依靠增压风机克服整个脱硫系统阻力排入烟囱。取消脱硫装置旁路烟道后,引风机直接与增压风机串联运行,为提高主机运行安全可靠性,防止增压风机故障时主机跳机,增设增压风机旁路烟道,当增压风机故障时可以将其从脱硫系统解列,烟气走旁路烟道进入脱硫系统,此时主机可以降负荷运行。
4.2增设烟道防爆门
在增压风机上游的水平烟道和风机入口烟道,加设2个防爆门,防止引风机与增压风机协调不好时,烟道蹩压,发生烟道爆破。
4.3脱硫浆液循环泵增设6KV保安段供电
在机组运行中,应保证至少1台浆液循环泵运行,从而提高浆液循环泵及整个脱硫系统的可靠性。为此将#3浆液循环泵改由6KV保安段供电,同时将原浆液循环泵部分联锁跳闸信号改为报警信号。
4.4取消原旁路挡板和原烟气挡板的所有逻辑 4.5增设了吸收塔事故喷淋系统
由两级喷淋装置组成,事故状态下投用事故喷淋系统时,分级进行喷淋,当一级喷淋故障或无法将吸收塔入口烟温降低至设定值时第二级喷淋启动。解决了无旁路脱硫运行中,锅炉事故工况下,入口烟气温度异常升高对脱硫烟道和吸收塔防腐内衬的影响。
4.6增设废浆抛弃池
为防止无旁路情况下,在锅炉启动及低负荷运行或除尘器故障时,由于锅炉燃烧不稳定,煤粉燃烧不完全,使烟气中携带的粉尘等杂质增加。这此杂质随烟气进入吸收塔后,会被浆液洗涤下来,沉积在吸收塔浆池中,进而会影响二氧化硫吸收反应的进行。当这些杂质含量到达一定浓度后,使二氧化硫吸收反应无法进行,即造成浆液中毒,如果不及时处理,会使脱硫效率降低、石膏无法脱水和石灰石粉过剩率加大,系统无法运行。增设废浆抛弃池可将受污染中毒的浆液及时排放置换。中毒浆液由吸收塔石膏浆液排出泵,打到事故浆罐,再由事故浆液泵打到抛浆池,废弃浆液在池内沉淀。澄清液由便携式潜水泵从抛浆管道原路打回至事故浆罐,进入脱硫系统重复利用。
五、拆除烟气旁路后对主机和脱硫运行的影响
原脱硫装置取消旁路后,脱硫系统成了锅炉烟风系统的一部分,脱硫装置必须与机组同步启停,既要保证主机顺利启动,同时又要充分考虑到脱硫系统设备的安全,与以往设置旁路的脱硫装置在启停操作上有很大的不同。脱硫与主机烟风系统必须统一协调,以保证主机与脱硫参数稳定,尤其是增压风机入口压力和流量的控制。
在锅炉启动前应首先启动静电除尘器,脱硫系统应满足至少一台浆液循环泵运行。尽可能避免锅炉启动过程中投油或少投油和低负荷情况下燃烧不完全,污染吸收塔内浆液品质。
在锅炉事故工况下,吸收塔入口烟气温度异常高时,需要紧急投运事故喷淋系统。
六、建议
国电怀安电厂实施#1机组拆除烟气旁路改造后,实现了拆除烟气旁路的各项要求和目标,脱硫设施与主机同步启停、运行,提高了脱硫系统投运率(见图三);在机组启停、事故工况时,有效避免了烟气超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但在模拟增压风机事故停运,烟气通过增压风机旁路,由引风机来的烟气直接进入脱硫吸收塔,锅炉降负荷运行的过程中,发现引风机出现异常喘振。下一步,在#2机实施拆除旁路改造中,考虑增压风机与引风机合并方案。
图三 无旁路运行效果图
七、结论
国电怀安电厂#1机组拆除烟气旁路改造是成功的,有效控制了污染物排放。“十二五”期间,为实现污染减排目标,减少大气污染,拆除烟气旁路是现役燃煤电厂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及脱硫效果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 GB 13223-200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GB 13223-201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4] 《河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 [5] 《电站信息》2013年第1期
作者简介:
王文福 环境工程高级工程师 国电怀安热电有限公司设备管理部主任助理 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新区 邮编076150 电话0313-7928878 邮箱wwf72@163.com
第四篇:环办(2009)8号文《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8号
《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 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9〕8号
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提高燃煤脱硫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切实加强对燃煤脱硫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和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强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开启烟道旁路运行和严禁脱硫设施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账,记录脱硫设施主要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并记录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锅炉负荷)、燃料硫份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产生量和处置情况、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必须妥善保管,以备环保部门的核查。
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的要求,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期完成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烟气经脱硫系统治理后,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烟气采样装置必须按要求设置在旁路排放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部分,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混合烟道上安装或已安装但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在旁路烟道加装烟气温度和流量采样装置。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标定。
三、所有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完成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简称脱硫DCS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对湿法脱硫系统和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系统,DCS系统要记录发电负荷(或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和叶片开启度、氧化风机和密封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烟气旁路开启度、脱硫岛PH值以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系统和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脱硫系统,DCS系统要记录自动添加脱硫剂系统输送风机电流以及烟气出口温度、流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在旁路烟道加装的烟气温度和流量等参数应记录入DCS系统。DCS系统要确保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以上。
四、脱硫设施因改造、更新、维修或喷油助燃需暂停运行而开启旁路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脱硫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
五、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电力集团公司要按照上述要求,全面检查辖区内或所属企业的燃煤脱硫设施,逐一列出整改方案,督促企事业单位确保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限期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将按照《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要求,不计算脱硫设施的二氧化硫减排量或按照监测系数法核减减排量,并列入该地区和企业集团减排考核。对脱硫设施全烟气脱硫效率、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要求,扣减脱硫电价款,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脱硫设施作为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建档和信息公开的重点,环境监察部门至少每月对脱硫设施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同时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要及时记录及公布燃煤电厂和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事业单位二氧化硫排放、监测、运行状况等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污染减排。
七、各环保督查中心要采取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燃煤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并将上述要求落实整改情况及时报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脱硫 减排 核算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规划院。
第五篇: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新政办函2010-2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重点工作分
工的通知
作者:新疆金融 时间:2010-07-21
新政办函〔2010〕25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
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自治区企业改制上市推进重点工作分工》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精神,切实提高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对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针对在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托管的企业,按照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减轻企业改制上市成本,有利于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或管理办法,形成自治区、各地州市多层次支持、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共同培育、推进企业多层次上市的良好工作局面。
各主办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或管理办法草案,请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报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联系人:张博
联系方式:(0991)2950162***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自治区企业改制上市推进重点工作分工
一、协调各类金融企业加大金融服务力度,着力解决拟上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自治区金融办牵头,研究制定并公布如下具体措施:
(一)会同自治区工商局、经信委、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新疆银监局,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非上市公司力度,制定股权质押融资内部操作规程,规范股权质押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拓宽非上市公司融资渠道。
(二)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研究制定针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担保融资支持办法。选择自治区级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具体负责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对选择的担保机构在政策、税收、信息等方面给予倾斜与优惠,力求做到担保手续科学、简便、费用合理。从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0万元,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融资担保进行风险补偿。
(三)制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吸引区内外机构投资,建立专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对上市后备企业的股权投资,促进重点非上市公司、科技型企业利用政府引导型基金快速发展和规范运作,尽快实现上市融资。
(四)搭建金融机构与上市公司、上市后备企业交流合作平台,协调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二、加大各级财政税收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力度,依法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改 制上市积极性
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研究制定并公布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的优惠政策和管理办法。重点如下:
(一)协调税务部门从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就是培育税源、扩大税源的高度出发,制定运用税收手段鼓励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管理办法。一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拟上市重点企业享受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依法妥善解决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历史遗留的各种税收问题,对因改制上市而重新审计、调整企业财务报表或利润而可能导致的历史欠税等问题,落实减免税政策,签署备忘录。三是及时出具企业纳税证明文件。
(二)制定政府采购项目优先安排或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的办法。
(三)协调推动各地州市建立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各地州市建立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与自治区每年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联动使用,发挥合力。
(四)积极协调解决单个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财政、税收政策问题。
三、加快土地、矿业权审核办证工作,合理支持优势资源向拟上市公司集中和倾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并公布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的土地、矿业权处置管理办法。重点如下:
(一)制定加快办理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评估、土地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措施,把上市后备企业募投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优先安排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保障建设用地。
(二)制定加快办理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矿权评估、矿权处置等方面的措施,把上市后备企业的项目作为重点项目管理,加快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手续。
(三)牵头制定拟上市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矿权有关费用的优惠办法。
四、从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提高经营水平出发,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
自治区国资委负责整合国有资产上市资源,依照上市后备企业标准,积极培育上市公司,制定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上市计划。支持国有企业集团加大对自治区拟上市公司的投资力度,支持国有企业集团对自治区拟上市公司股权的收购、增资扩股,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
五、从优势资源适当向拟上市公司倾斜和集中,加快拟上市公司发展的目的出发,加快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制定并公布优先办理上市后备企业的项目核准备案操作办法,方便拟上市企业办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沟通协调国家发改委为拟上市企业出具项目核准意见。对拟上市公司在资源配置、市场管理、价格许可、基础设施、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六、降低拟上市公司环保违规风险,明确环保核查内容和程序,指导企业做好环保工作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制定上市后备企业环保核查工作管理办法。重点如下:
(一)制定并公布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的环评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方便企业掌握环评要求,做好环保工作。
(二)优先安排上市后备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提前介入企业环评工作。
(三)做好重点上市企业的环保核查辅导,帮助企业制定环保措施,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方便企业办理环保文件。
(四)属于国家规定要做环保核查的企业,倡导提前做好环保核查报告。
七、加快办理企业工商手续,支持企业搞好股权管理和融资发展 自治区工商局负责重点制定以下政策:
(一)会同自治区金融办,从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角度出发,联合制定新疆企业股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和股权质押融资操作细则以及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执行的操作细则,支持开展上市后备企业股权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好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中心的企业上市培育功能。
(二)制定出台矿权、知识产权等权益性资产在公司改制过程中作价入股的办法。
八、落实新型工业化战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上市融资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制定并公布科技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重点明确科技风险投资基金投资新疆高科技中小企业或上市后备企业的办法,明确高科技项目和政策性资金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的措施,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试点。
九、各地州市建立企业上市推进机构,制定企业改制上市促进办法,设立配套的政策引导资金
有条件的地州市应成立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提出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工作思路,制定各地州市促进企业改制上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和办法,安排配套的政策引导资金。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机构应由一名地州市领导担任组长。自治区从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100万元左右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州市企业上市推进领导机构的经费。
自治区给予拟上市企业资金补助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金额予以配套补助。
十、从申请国家三板市场试点入手,设立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多层次开展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自治区上市办负责协调完成如下工作:
(一)积极争取新疆中小企业进入国家三板市场试点。配套制定新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各项运行规则,开展非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登记管理等工作。通过股权登记中心,搭建新疆中小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的平台。
(二)制定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上市后备企业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中心后,上市办出具确认函。引导社会中介机构、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共同参与新疆企业改制、培育和上市工作。
(三)建立企业上市推进工作联络员制度。为了加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落实好上市推进有关政策办法,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均要指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作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业务联系、问题反馈和政策落实的联络督导人员。
(四)建立各地州市上市推进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各地州市要向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一个月报告一次企业上市推进工作情况,或存在问题及问题解决情况。定期报告实行表格化管理,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化方式填报。
(五)建立企业改制上市个案“一企一事一议”制度。各级上市办制定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一企一事一议”办法,形成协调办理企业改制上市问题的工作制度。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重要问题,由企业向上市推进领导小组提出,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督办意见。重大企业改制上市问题,由上市办提请政府主要领导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