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津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天津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37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津人社局发〔2012〕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中、小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经认定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家庭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以及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失去双亲、残疾、复转军人、刑释解教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应届(含上年度)高校毕业生中失业登记半年以上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需赡养重大疾病成员和低保家庭失业人员。
第四条 各类企业吸纳上述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岗位补贴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最长1年。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7.3%(大病统筹)、失业保险补贴2%、工伤保险补贴0.5%,最长36个月。
第五条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发(缴)后补,按季结算。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
第六条 申领补贴的企业应于季末10日前,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上季度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发放工资凭证、增减人员名册、补贴资金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将有关情况录入微机,上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七条 加强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扩大补贴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工作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武汉市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武政【2009】36号)、《武汉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了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稳定性,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2009年1月1日起新增岗位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或相关证明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就业困难人员系指:
1、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申请时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3、下岗失业2人以上的家庭及丧偶离异家庭中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城镇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
6、城镇困难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系指近三届(含应届)国家承认学历的,未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经原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核发了《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三年的商贸、服务型企业。
二、社会保险补贴条件和要求
企业(单位)应与吸纳的上述就业困难对象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和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根据企业与被吸纳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给予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补贴至退休。
(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根据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最低基数确定的标准,单位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向财政拨款单位派遣的人员,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核和拨付程序
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审核。
(一)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每季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填写《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表一)、《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申请()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人员名单》(表二)或《武汉市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报审批表》(表三)、《武汉市企业(单位)申报()年()月至()月社保补贴资金人员名单》(表四)。劳务派遣单位按用人单位分别造册,同时报电子表格。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企业[单位]不提供)
(5)与新招用《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高校毕业生签订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鉴定表》;(6)新招用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7)社保经办机构出具企业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新招用的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凭证及明细表;
(8)新招用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员工持有相应的《再就业优惠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城乡低保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9)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还需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及派遣员工名单。
(二)审核。
经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资料、人数、资金进行查对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除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查外,还通过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网络社保信息,对人员名单逐个逐月查对每季人员变动情况后,核定企业应补人数、应补月份、应补金额,并在个人《再就业优惠证》或有关证件上填写享受社会补贴记载。
(三)拨付。区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人数、金额进行复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基本帐户。
五、监督管理
1、企业(单位)申报社保补贴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2、企业(单位)申报社保补贴适时实行网上申报。
3、市、区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补贴情况台帐,做到原始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账册清楚。切实做好基础管理工作,按时报送各项统计表。
4、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手段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查处。
5、人力资源(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分别由市、区人力资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附表:
1、《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2、《武汉市商贸服务型企业申请()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人员名单》
3、《武汉市企业(单位)()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4、《武汉市企业(单位)申报()年()季度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人员名单》
第三篇: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2010财政宣传月 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一、适用对象
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享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实体正常经营、已办理纳税登记并已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已办理园区公积金登记,并依法缴交公积金;
2.自办实体需吸纳园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交公积金。
二、定额补贴标准
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后,吸纳经过认定的园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的定额补贴。
三、定额补贴申请流程
1.符合上述条件的自办实体,应携带以下材料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5)公积金登记证及相关缴费凭证;
(6)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2010财政宣传月(7)就业困难人员相应证明材料;
(8)自办实体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9)开户银行帐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收到自办实体收据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划至自办实体帐户。
四、注意事项
1.自办实体未及时足额为所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缴交公积金的,不予享受补贴。
2.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篇:上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
政策名称
上海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
一、政策依据
《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4]12号)
《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2009]13号)
《关于贯彻<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9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富余劳动力,且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除外)吸纳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应当是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录用的人员。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一)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初审未通过的,通知用人单位并告知原因。(三)
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在《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签署审批意见。
(四)经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应提供由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收据)给区县职业介绍部门。
(五)区县职业介绍部门将《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申请单位提供的发票(收据)交至失业保险部门办理支付手续。一次性补贴款由失业保险基金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申请单位名称与资金到帐的银行帐户户名必须一致。
五、提交材料
(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二)《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
(三)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五篇: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申报
社 会 保 险 补 贴 所 需 材 料
1.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邹城市享受补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4.邹城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加盖
单位公章)。
5.邹城市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申请岗位补贴花名册(加盖单位
公章)。
6.两类社保补贴人员名单(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加盖社会保险局养老保险
科(章)。
7.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花名册
8.失业人员再就业信(必备项)、《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无失业证的(证明
材料可由失业科办理)失业人员身份证,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手册。
9.招用失业人员名单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10.高校毕业生提供报到证、毕业证(两证必须齐全),身份证、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个人手册。
11.招用高校毕业生名单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12.20131-12月份缴纳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失业、养老、医疗)。
13.全体人员企业发放工资表2013年(1月份和10月份加盖财务公章)。
14.劳动合同起止日期、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加盖劳动合同
备案专用章)。
注:以上材料需带复印件(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