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11
关于印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5-18 17:28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文
号:财驻甘监[2011]44号 发布日期:2011-5-18 执行日期:2011-5-18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我办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修订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我办《实施细则》转发至下属基层预算单位。
二、按照财政部部署,从2011年起专员办账户管理系统服务器已转至财政部,由财政部统一管理,现行系统无数据库导出功能,请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务必从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定期备份数据库至其他存储介质保存,便于重新安装账户管理系统时导入。
三、各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经办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工作岗位调整后,原经办人员要向接续人员移交有关资料,并负责指导接续人员安装和操作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
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是财政部文件规定的一项日常管理制度,在财政部没有新文件要求和特殊情况下,希望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文件和我办《实施细则》账户年检要求,在次年1月底前将所有账户申报年检。
五、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监管具体分工:一处负责甘肃省国税局(系统)、甘肃省通信管理局、甘肃省邮政管理局、国家电监会兰州监督管理办公室、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肃省烟草公司系统)、核工业甘肃矿冶局等部门;办公室负责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系统)、兰州海关(系统)、甘肃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系统);三处负责上述单位以外的所有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管和该项工作的牵头工作。
六、联系方式。
网址:http//gs.mof.gov.cn,各单位可查阅相关文件。
联系电话:三处:(0931)8465006、8465196;办公室:(0931)8465551;一 处:(0931)8479807
联系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316号国贸大厦16楼
附件:甘肃专员办银行帐户细则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下载: 甘肃专员办银行帐户细则.doc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以及财政部印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规程》(财库[2007]5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是指对中央各部门及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的事业单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单位在甘肃省境内的所属单位,与在甘中央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审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对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审批、备案和年检等。
第四条 专员办履行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在甘中央省级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统一向专员办办理本单位及下属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备案和年检申请手续。在甘无中央省级主管部门的二级及以下基层预算单位,可直接向专员办申报办理。
第二章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第六条 专员办统一使用与财政部联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动态管理系统管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凡是各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备案、年检均要导入或录入电子文档信息,并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和审定。有关处室要做好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最少两次进行清理维护,确保各单位有关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和无省级主管部门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建立本系统和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以此管理本系统和本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软件初次安装可从财政部网站或登陆大正电子公司(网址www.teniu.cc)下载和安装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软件(预算单位版),凡是银行账户开立、备案、年检表格和电子信息均要通过该系统软件录入、打印和导出上报,各单位要维护好本系统或本单位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账户电子数据,定期从该系统“数据维护”项下备份数据库。
各单位负责银行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注意正确操作。一般情况下(未发生变化时)账户开立申请、备案、年检电子表格涉及的开户职能部门、账户类别、账户用途、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全称等各项内容要完全一致。根据管理系统操作要求,新开户备案录入应选择点击系统可备案账户,上报备案后在系统中应将新开户备案账户维护为“合格”,变更和撤户备案在系统中点击可变更和撤户备案账户选择有关账户,年检录入先使用系统自动填制生成表格,然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
第八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及时向专员办申报审批类银行账户的开立申请(包括变更开户行的情况),专员办应及时办理批复手续。
第九条 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需报送的资料。
(一)《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一式两份)。需正式行文,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申请开户的理由,包括新开立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属于变更开户行的情况,需说明变更开户行的原因,变更前后开户行全称。
(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一式两份)。此表需经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和中央主管部门印章。经中央主管部门授权,二级以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可由其省级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审核盖章,在甘无主管部门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在甘各二级预算单位应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属于变更开户行的情况在备注栏注明“变更开户行”字样。
(三)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上报的开立银行账户的两个电子文档。
(四)各类账户需提供的证明资料(变更开户行除外):
⒈基本账户: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⒉基建账户:基建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工程建设合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单位将不再审批基建账户,原已批复的基建账户应尽快撤消,并办理相关手续。
⒊收入汇缴账户: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⒋房改类账户: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批复文件或其他有关证明。
⒌外汇类账户: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有关文件。
⒍党费工会账户:批准成立党团委和工会的文件,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地方总工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⒎其他审批类账户: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开户的有关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审批流程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审批类银行账户开立申请资料,并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申报资料,应视情况要求其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依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对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复核。主管处长对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申报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并签字。对经办人审核意见有修改要求的,由经办人修改后再进行复核并签字。
(四)审定。办领导对业务处审核和复核的账户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五)批复。对经办领导审定后同意开立的审批类银行账户,主管处应及时向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同时告知有关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领取《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导出电子批复信息。
第十一条 专员办受理银行账户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对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检查出差在外期间,要抽时间或返回专员办后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在专员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到批复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十三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对账户审批意见存有疑义时,应与专员办进行协商。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专员办按工作程序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按财政部答复意见办理。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备案
第十四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户备案。
第十五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以下情形,应报专员办备案:
(一)银行账户开立备案,包括审批类银行账户经我办批复并开户后的开立备案,由财政部直接批准开立的零余额类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等的新开立备案,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等备案类账户的新开立备案等。
(二)银行账户变更备案,包括基层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基层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三)银行账户撤销备案,包括银行账户到期撤户,迁址撤户,单位注销撤户,改变开户行撤户以及其他撤户。
第十六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有使用期限的账户,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专员办提交《账户延期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说明账户原定使用期、延期理由、申请使用期限并根据情况附有关证明资料,专员办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延期备案审批。延期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第十七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新开立账户程序办理开户手续,向专员办提交《变更开户行申请开立报告》,在报告中说明变更开户银行的理由,并在开设新账户后三日内将原账户予以撤销,及时办理原账户销户与新开户的开立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3个工作日内报送专员办备案。
第十九条 备案需报送的资料。
(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加盖公章),在该表下栏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处签章。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或单位地址变更的,不需备案表,但应提供变更的备案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上报账户备案的两个电子文档。
(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⒈新开户证明资料:银行出具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财政部批准开立零余额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文件,定期存单,贷款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⒉变更账户证明资料(适用于变更备案):银行出具的《账号变更告知书》或对账单复印件及其他变更证明等;
⒊撤户证明资料(适用于撤户备案):银行出具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或《账户撤销通知书》或转出最后一笔资金的原始凭证等的复印件。
第二十条 备案流程和管理职责。
(一)受理。专员办受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备案申请,对于备案类账户备案资料审核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或资料不齐的,应退回重新补报;对于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准予受理。
(二)审核。经办人将备案信息输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主管处长核定。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核定。主管处长对申请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审定签字。
(四)备案。对经审核符合《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账户并可通过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审定的认定为已备案账户。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对已备案的账户及时在账户管理系统“账户备案”维护为合格信息,对备案不合格的账户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 账户年检
第二十一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上报专员办年检。
第二十二条 年检需报送的资料。
(一)公文格式的账户年检申请报告,年检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及汇总申报的下属单位,截至上年末银行账户的基本情况、上年度年检不合格账户的整改情况;
(二)《20XX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加盖公章),在该表下栏的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处签章;
(三)从“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导出上报账户年检的两个电子文档;
(四)年检账户20XX年12月31日银行对账单或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复印件需A4型号。(银行对账单或开户许可证较多时要与按年检申请表账户序号注明序号)
第二十三条 年检程序。
(一)受理。经办人受理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银行账户年检资料,并核对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报送规定和要求的账户年检资料,视情况要求补报或退回重报。
(二)审核。经办人根据《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对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报送的年检账户,是否经中央财政部门审批、是否履行备案手续等情况进行审核,并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复核。主管处长对账户年检资料和经办人审核意见进行复审并签字。
(四)审定。办领导对业务处审核的账户年检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并签字。
(五)结论下发和问题整改。专员办根据审定的账户年检审核意见,向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签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论》或《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结论及处理决定》。对于存在不合规账户需要整改的,应责令和督促有关预算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并注意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追踪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专员办应在当年4月30日之前,按照《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和要求,完成上年度账户年检资料审核、年检结论下发等工作。6月1日前,专员办向财政部上报年检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员办建立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跟踪问效制度,及时跟踪和监督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整改等情况,并结合账户日常管理需要,采取重点抽查、与专项检查一并检查,约谈交流等多种形式,了解并核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并完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档案。
第二十六条 在甘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应自觉遵守账户管理规定,按时申报账户开立、备案和年检资料,认真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账户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专员办年检结论和处理决定,及时整改落实年检不合格账户。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而又不及时纠正的单位,专员办检查发现后将根据《办法》第四十四条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 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将函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部门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逾期未履行银行账户年检的单位,专员办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决定暂停或停止对其拨付预算资金,并提交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专员办在账户管理工作中,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除涉密资料外,实行办事公开,自觉接受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和有关部门对银行账户财政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专员办按照账户审批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财政部上报账户管理年度总结和账户年检报告,并做到格式规范、数据准确、内容完整。
(一)每年1月15日前, 将上年账户管理年度总结及相关报表,并附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二)每年6月1日前,将上年度账户年检报告及相关报表,并附电子文档(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和监督检查局)。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服务指南
中央在京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服务指南
软件系统服务
一、单位版账户管理系统下载安装操作
首次安装单位版账户管理软件时,进入互联网网址:http://www.teniu.cc/,出现界面黑龙江大正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点击右侧“下载中心”-中央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单机版2,窗口出现“安装程序、升级包、使用手册附件”,分别点击安装程序和升级包附件,保存到选定的目标文件夹,对保存的目标文件夹进行解压缩,出现预算单位单机版文件夹,点击该文件夹中SETUP.EXE进行安装。安装结束后查看升级包,将升级包拷贝到预算单位单机版文件夹中完成相关信息升级,则完成了账户管理系统下载安装工作。
二、单位版账户系统登录和单位基础信息设置
完成软件安装后,必须登录系统完成单位基础信息设置。系统登录:点击开始—程序—中央账户管理-预算单位单机版,出现系统管理员界面,点击[确定],进入系统。单位基础信息设置:在登录进入系统后点击[数据维护]菜单,选择[本预算单位信息]操作界面,在操作界面的信息栏中录入单位财政分配码、国标码、单位名称、地址等相关信息,点击[保存],系统提示单位信息保存完毕,点击[OK],退出系统。
三、单位版账户系统业务操作
在完成前述单位基础信息设置后,才能开始账户开立、备案等业务系统以下操作。
(一)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1)审批类账户范围
审批类账户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其他存款账户、外汇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维修基金和利息账户、购房补贴账户、售房收入账户、党费经费账户、工会经费账户、基建账户、收入汇缴账户等。
(2)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流程
流程一:完成审批类账户[账户开立]系统操作。系统操作具体见“
(一)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中(3)”。流程二:取回批复的账户开立批复书,将相关财政批复信息手工填入到系统中。系统操作具体见“
(一)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中B”。
流程三:完成审批类账户[开立备案]系统操作。系统操作具体见“
(一)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中C”。(3)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步骤
A:[账户开立]系统操作步骤(需完成以下五个步骤)第一步录入操作:重新进入系统,点击[账户开立]—“录入基层单位开立申请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创建新申请表,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若同时申报多个账户,点击 [添加账户]按钮,添入信息后点击[保存]。双击“未提交申报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小手],将表单转到“已提交申请表”栏中,双击已提交的表单号,点击[保存]退出。
第二步复核操作:点击[账户开立]—“复核基层单位开立申请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复核申请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 [复核通过],点击 [保存],退出。第三步打印操作:点击[账户开立]—“打印基层单位开立申请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打印申请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若修改申请表打印格式,点击[另存为],若不修改,直接点击[打印],点击预览界面[打印机图标],点击[确定],点击[关闭],点击[退出]。
第四步上报操作:点击[账户开立]—“上报基层单位开立申请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上报申请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生成上报数据],选中目标盘,点击[确定],点击[关闭]。
第五步回读校验操作: 点击[账户开立]—“回读校验基层单位开立申请表”,点击[选择目录],选中生成账户上报数据文件后,点击[确定],点击[全选],点击[预览],点击[自动校验],点击[退出]。
预算单位完成上述五步系统操作后始至完成审批类账户新开立流程一。
B:手工录入财政批复书系统操作步骤:
点击[账户开立]-选择录入基层单位财政批复书,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录入批复信息申请表”窗口中该申请表批次号,界面将会显示一张批复书批号和账户代码为空的账户申请表信息,在表中将批复书批号和账户代码信息录入后点击[保存],提示成功再点击[退出]。预算单位完成此步后,始至完成审批类账户新开立流程二。C:审批类账户[开立备案]操作步骤(需完成以下六个步骤)审批类账户录入财政批复书信息后,开始做新开户备案,系统操作如下:
第一步录入操作:在已完成单位财政批复信息导入或填入基础上,点击[账户备案]—“录入账户备案/变更/撤户备案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新备案表,界面将会显示一个备案表,在该备案表中现银行账户栏、财务职能栏、账户用途栏、账户类别栏(期限账户要在账户期限栏)中录入相关信息,在备案说明栏中填写“新开户”,点击[保存],提示成功后,再双击“未提交备案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小手],将表单号转到“已提交备案表”栏中,点击[退出]。
第二步复核操作:点击[账户备案]—“复核账户备案/变更/撤户备案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复核备案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 [批量复核],点击 [保存],退出。
第三步打印操作:点击[账户备案]—“打印账户备案/变更/撤户备案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打印备案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若修改打印格式,点击[另存为],若不修改,直接点击[打印],点击预览界面 [打印机图标],点击[确定],点击[关闭],点击[退出]。
第四步上报操作:点击[账户备案]—“上报账户备案/变更/撤户备案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上报备案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生成上报数据],点击所选文件,点击 [确定],点击[退出]。
第五步回读校验操作: 点击[账户备案]—“回读校验账户备案/变更/撤户备案表”,点击[选择目录],选中生成账户上报数据文件,点击[确定],点击[全选],点击[预览],确认有上报文件相关信息后,点击[自动校验],点击[退出]。第六步维护操作:点击[账户备案]—“维护账户备案/变更/撤户备案财政审批信息”,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维护备案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在备案表处理结论栏中选择“合格”,点击[保存],点击[退出]。预算单位完成此步后,始至完成审批类账户新开立全部流程。
(二)备案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1)备案类账户范围:是指单位开立的定期存款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议存款账户、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账户、已经财政部审批的零余额账户(包括收入零余额和支出零余额账户)和重大科技专户等。(2)备案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步骤
与审批类账户新开户备案系统操作步骤相同,具体见“
(一)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中C”。说明:备案类账户新开立与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的区别是备案类账户不做[账户开立]系统操作。
(三)账户变更备案系统操作步骤
在账户变更备案操作前,必须检查系统是否存在拟变更信息,存在后才可进行账户变更备案系统操作。(1)审批类账户变更开户银行
原账户按照撤户备案的系统操作程序进行撤户操作,系统操作具体见
(四)账户撤销备案系统操作(2);
变更后新账户按照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程序做新开立申请表,具体见“
(一)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中(3)”。(2)单位名称和法人变更
登录进入系统后点击[数据维护]--本单位预算信息,在出现的使用单位维护界面修改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点击[保存]后,点击[关闭],退出。再进入[账户备案]-打印账户备案/变更/撤户备案表,打印一张已上报过的账户备案表。(3)由于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需完成六步操作)第一步,录入操作,点击[账户备案]—“录入账户备案/变更/撤户备案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新备案表,点击[可变更撤户信息],对需要变更的账户画勾,点击[选择],在账户备案表现银行账户信息栏中录入相关变更信息,在备案说明栏中必须填写“变更”,点击[保存],双击“未提交备案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小手],将表单转到“已提交备案表”栏,点击[退出]。
账户变更备案的复核、打印、上报、回读校验、维护操作步骤与新开户备案系统操作步骤相同。具体见
(一)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中C” 中复核、打印、上报、回读校验、维护步骤。
(四)账户撤销备案系统操作
(1)账户撤销内容:包括账户变更开户银行引起的原账户的撤销、单位重组被合并单位账户的撤销、机构改革原因发生的账户撤销、期限账户的到期撤销、违规开立账户被强制要求的撤销、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账户撤销等。(2)账户撤户备案系统操作步骤(需完成六步操作)在账户撤销备案操作前,必须检查系统是否存在拟撤销信息,存在后才可进行撤销备案系统操作。
第一步,录入操作,点击[账户备案]—“录入账户备案/变更/撤户备案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新备案表,点击[可变更撤户信息],对需要撤销的账户画勾,点击[选择],在备案表栏中必须填写“撤户”,点击[保存],双击“未提交备案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小手],将表单将转到“已提交备案表”栏,点击[退出]。
撤户复核、打印、上报、回读校验、维护备案操作,与新开户备案系统操作步骤相同,具体见
(一)审批类账户新开立系统操作中C”中复核、打印、上报、回读校验、维护步骤。
四、账户年检系统操作(需完成以下四步操作)
第一步,录入操作:点击[账户年检]—“录入年检申请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新年检申请表,点击[自动填制],或 [添加账户]按钮,手工添加账户年检信息,点击[保存],双击“未提交年检申请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小手],将表单转到“已提交年检申请表”栏,双击已提交表单号,点击[保存]。
第二步审核操作:点击[账户年检]—“审核年检申请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审核年检申请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 [批量审核],点击[保存],退出。第三步打印操作:点击[账户年检]—“打印年检申请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打印年检申请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若修改表格,点击[另存为],若不修改,直接点击[打印],点击预览界面 [打印机图标],点击[关闭],点击[退出]。第四步上报操作:点击[账户年检]—“上报年检申请表”,输入财政分配码,点击[确定],双击“未上报年检申请表”栏中20位数表单号,点击[生成上报数据],选定[目标文件],点击[确定],点击[退出]。
五、单位版账户管理系统删除软件操作
在控制面板添加删除程序中选中软件名“中央账户管理系统”,点击“更改删除”按钮,删除本软件。再到c:program files中,删除“预算单位单机版文件夹”。
审批业务服务
一、资料申报
(一)审批类账户开立申报资料
(1)基本存款账户:报送单位签章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经主管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软件直接上传的两个文本文件电子数据;首次开立时,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行政事业单位需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编办批复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社团法人需提供社团法人成立文件、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垂直管理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单位需提供有效的上级单位批复文件等;
(2)党费工会类账户:报送单位签章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经主管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软件直接上传的两个文本文件电子数据,主管部门批复党组织机构或工会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房改类账户:报送单位签章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经主管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软件直接上传的两个文本文件电子数据。开立购房收入账户的单位需提供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单位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实施办法的复印件。
(4)外汇类账户:报送单位签章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经主管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软件直接上传的两个文本文件电子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批复核准件,接受外汇捐赠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5)其他存款账户:
报送单位签章的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经主管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软件直接上传的两个文本文件电子数据;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其中:异地、异址办公非法人单位开设其他存款账户,需提供本单位及异址办公场所房屋登记表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社会团体组织下设的非法人行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开设其他存款账户需提供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非法人行业分会成立的证明材料、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确需开设其他存款账户用于经营管理核算的,需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案类账户开立申报资料
(1)定期存款账户: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2份;预算单位上报数据电子文本;原资金账户开户银行开立的定期存单的复印件。
(2)贷款转存账户:在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之外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需提供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2份;预算单位上报数据电子文本;单位取得贷款的协议证明材料;
(3)保证金账户:需提供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2份;预算单位上报数据电子文本;允许开立保证金账户资格文件;
(4)零余额账户:需提供单位签章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2份,预算单位上报数据电子文本;财政部批复开立收入零余额账户、支出零余额批复文件。
(5)重大科技专项账户:需提供单位签章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2份,预算单位上报数据电子文本;财政部批复开立专户的文件。
(三)账户要素变更申报资料
(1)审批类账户变更开户银行。视同新开户办理,需提供:单位签章的银行账户开立申请报告;经申报单位及中央主管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2份;预算单位账户软件系统导出的上报数据电子文本;账户管理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取得财政批复书后进行账户备案申报,再提供需提供单位签章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2份,预算单位上报数据电子文本。(2)变更单位名称、法人。需提供:需提供单位签章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2份,预算单位上报数据电子文本;单位名称、或法人变更批复文件;
其他变更事项,需按照财库[2002]48号文件规定提供相关变更证明材料等。
(四)账户撤销申请资料
账户撤销需提供单位签章的《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2份;预算单位上报数据电子文本;银行撤销通知单和结息清单复印件。
二、账户审批备案办事程序
(一)审批类账户开立办事程序
(1)账户申报单位提供相关账户开立证明材料向北京专员办五处申报;
(2)财政部北京专员办收到单位相关审批类账户申报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核,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完成审批程序,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预算单位在取得财政部北京专员办签发的批复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持批复书和开户行要求的证明材料到相关银行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并在开立银行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申报账户备案资料,向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申报账户备案。
(二)备案类账户开立备案程序
(1)账户申报单位向北京专员办五处申报备案类账户相关备案材料;
(2)财政部北京专员办收到单位备案类账户申报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核,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在受理备案资料当天完成备案程序,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上加盖备案章,完成备案程序。
(三)账户变更、撤销备案办事程序
(1)预算单位发生单位名称变更、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变更、单位地址变更,或因开户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等变更事项的,向财政部北京专员办提交变更申报资料。
(2)财政部北京专员办收到单位银行账户变更备案、撤户备案资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核,无特殊情况应在受理资料后立即进行确认,审核同意后,在《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加盖“银行账户备案专用章”。
第三篇: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级预算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监察部 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48号),结合我省银行账户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印发 银行 账户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
共印3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 月 日印发
附件:
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临时机构以及与省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省级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可分为三级、四级等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第四条
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管理本单位的银行账户。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预算单位可在国有银行、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其他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六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臵坚持“安全、规范、精简”的原则,严格控制,规范管理。
第七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设臵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八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设臵一个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应在省财政厅确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暂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可设臵一个实有资金基本存款账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同一性质专用款项原则上只能设臵一个专用存款账户,多项专用款项应在同一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
(一)特设专户
确有非财政性资金或中央部委下拨资金的预算单位,因特殊管理需要,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设臵特设专户。本单位所有省本级财政性资金不得违规通过该账户核算,且严禁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转拨到该账户。
(二)党费专户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可开设党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党费。
(三)工会专户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可开设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工会经费。
(四)其他专户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确因工作需要,可开设其他专用账户,单独核算其他各类专用基(资)金和经费。
第十条 预算单位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可申请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开户银行设臵一般存款账户。其中贷款账户只能用于归集、划拨银行贷款资金。贷款还清后,经确认无其他贷款需求,应予及时撤销。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设立的临时机构确因业务需要可申请设臵临时存款账户,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超过期限仍需保留的,应重新申请开立或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所属异址、异地办公且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因特殊原因,经主管部门同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可按程序申请设臵相关银行账户。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需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本单位基本情况和开户理由。如实报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
(一)开立基本存款(零余额)账户,应提供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机构编制批文原件和盖章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开立特设专户,除
(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文件:属于上级补助收入的,应提供中央有关部委直接拨付到省级预算单位的专项补助资金文件;属于暂收并最终需支付或退付给个人往来款的,应提供允许收取单位或个人款项并可用于经费支出或支付给个人的批准文件;属于经营服务性收入的,应提供开展经营服务的证明文件。
(三)开立党费专用存款账户,除
(一)项所列材料外,应提供成立党组织的批文。
(四)开立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除
(一)项所列材料外,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盖章复印件。
(五)开立其他专用存款账户,除
(一)项所列材料外,应提交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文件。
(六)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除
(一)项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供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和盖章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和盖章复印件、省财政厅签署同意的贷款审批表,以及用于其他结算的证明文件。
(七)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提供成立临时机构的正式文件、需要注册验资或开展异地临时经济活动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填报《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省财政厅收到预算单位申请后,应按程序完成审核批复。
(三)预算单位持省财政厅批复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规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预算单位应在开户后3个工作日内,将《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电子文档送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开户银行应按规定撤销原账户,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十六条 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审批(备案)表》(附件2)。
(二)银行出具的原账户销户证明。
(三)变更银行账户的,应提供原账户《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批复》或《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或经省财政厅审核的上年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原件和盖章复印件。
第十七条 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但应按本办法规定备案:
(一)因开户银行内部机构整合、系统升级等原因变更开户银行或账号的。
(二)预算单位名称变更,但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
(三)预算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变更的。
(四)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更,但开户银行和账号不变更的。
(五)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省财政厅审批的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需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一)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二)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三)预算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
(四)因账户违规,被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撤销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撤销的。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应向开户银行提出销户申请,开户银行应及时受理并出具销户证明。销户后,预算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撤销、变更审批(备案)表》,并附销户证明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预算单位被撤销或并入其他预算单位的,销户情况由省级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撤销的,应在每年1月进行。除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提交《(零余额账户变更)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对账表》(附件3)。
第五章
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前,预算单位要清理截至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填写《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4)附电子文档,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随部门决算表报省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报送账户备案资料时应提供书面说明:
(一)超出本办法适用管理范围的账户;
(二)未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开设、变更备案的账户;
(三)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的账户;
(四)其他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
每年6月30日前,省财政厅完成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审查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报批的银行账户,责令违规预算单位和银行限期办理销户手续,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已审批未备案或已发生变更未备案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预算单位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补办相关手续。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预算单位限期纠正;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的,责令其销户。
(四)出租、出借和逾期继续使用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预算单位销户;对拒不销户的预算单位,由银行账户监督检查机构按规定强制销户。
(五)漏报、瞒报的银行账户,责令有关预算单位补报。漏报、错报的账户存在违规情形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六)逾期15个工作日未履行银行账户备案手续的预算单位,除通报批评外,可视情况暂停拨付预算资金。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或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办理未经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监督检查机构,按职能分工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负责银行账户的审批、备案等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银行及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查处银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受查单位和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收付和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拖延、隐瞒。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预算单位违反规定开立、变更、撤销、使用银行账户的,责令整改纠正或撤销账户;对违规银行依据《湖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业务代理银行考评办法>的通知》(湘财库[2011]19号)进行考评扣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实施监督管理中,发现银行违反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新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预算单位,其原有账户符合规定确需保留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后保留,不符合规定的,应进行清理、归并、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布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财 政 厅
文件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监 察 厅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审 计 厅
内财库[2003]498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大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人民和社会团体,自治区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19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68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整顿情况,为规范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审计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预算 账户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3年6月30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统称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自治区预算单位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特殊情况下可分为三级预算单位,下同)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 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设置范围
第七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等资金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基本存款账户内的各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八条 有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九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自治区预算单位,可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开设的其他账户,经财政厅国库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开设。
第十一条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原有基本存款账户确需保留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报财政厅审批后方可保留。单位的原财政领拨款银行账户,在撤户之前“只出不进”,尚未用完的资金,包括改革试点前领取的财政拨款、转拨性资金、历年滚存留归单位使用的经 费性质和基本建设投资性质的结余资金等,应转入单位经过批准保留的基本存款账户。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办法的规定,由财政厅为其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执收单位,按照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办法的规定,对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由财政厅为其开设自治区财政汇缴专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第十二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厅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报经审批同意后,可开立银行账户。二级、三级预算单位按照基层预算单位管理,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审核后向财政厅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由一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并填写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1)或《内蒙古自治区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2),均附软盘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新开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或开户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自治区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对一级预算单位汇总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后,对同意开设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签发《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3),并对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注明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在接到财政厅签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的有关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开户手续,并将填制好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4)及软盘报财 政厅和各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保证金存款账户的,可按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开户,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设立零余额账户时,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申请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汇总申请表》(附件5)报财政厅批准。财政厅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八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厅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代理银行将所开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并由财政厅通知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办理预留印鉴等手续。
第十九条 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执收单位确需设立财政汇缴专户时,由其主管部门将执收单位设立财政汇缴专户的申请审核汇总后,填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银行开户汇总申请表》(附件6)报财政厅批准。财政厅批准后,通知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配置账号。代理银行应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财政厅,财政厅通知主管部门,由各执收单位办理开户手续。代理银行根据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 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于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一)自治区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户的;
(二)自治区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不需报经财政厅审批的变更事项。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预算单位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变更登记表》(附件7),附软盘报财政厅备案。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在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被合并或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其账户按规定撤销,并按相关政策处理账户资金余额。被合并单位或被撤销单位的销户情况,由合并单位或被撤销单位的上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级预算单位被撤销的,由其财务部 门办理。
不同的预算单位合并组建成一个新的预算单位时,原开立账户应予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报财政厅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限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按规定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销户手续和开户的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如数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账户资金余额转入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销户后的未了事项纳入基本存款账户核算。同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按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作撤销处理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除保留经批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原有账户原则上应全部撤销,撤销账户的资金余额转入经批准保留的基本 存款账户。试点单位应及时办理原账户的清理撤户手续,并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原收入汇缴专户中应缴未缴收入及时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并办理撤销和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监察、人民银行、审计、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建立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对自治区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管理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并建立自治区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财政厅在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自治区预算单位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或内蒙古自治区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要按照财政厅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专用 存款账户的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对不同性质或需要单独核算的资金,应建立明细账,分账核算。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系统内部的基层预算单位开户报批等具体的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财政厅备案。应定期对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对所属单位拒不改正的,应提请财政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开户银行不得办理未经财政厅审批的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设业务。
第三十六条 开户银行在办理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手续后,应及时将自治区预算单位的开户情况报送其自治区分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财政厅。
第三十七条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应监督开户银行按本办法规定为自治区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外汇管理局应按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自治区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 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审计厅对自治区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审计监督,查处预算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对开户银行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移交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或内蒙古自治区外汇管理局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受检查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认为应追究自治区预算单位有关人员责任的,应按《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财监字[1998]4号),填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建议书》,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及追究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检查机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应及时函告财政厅,由财政厅决定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同时提交监察厅对违规单位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 院令第310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厅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厅,由财政厅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自治区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自治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自治区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自治区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明知是预算收入汇缴资金、财政拨款而为自治区 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2.内蒙古自治区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3.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4.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5.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汇总申请表; 6.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银行开户汇总申请表;
7.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变更登记表。
第五篇: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包头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
市本级各主管单位及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全部视同于独立的预算单位,统称为市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称预算单位)。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备案和人民银行审批、备案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由其财务部门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备案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第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六条 预算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按照相关的改革办法执行。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八条 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本单位预算内、预算外、自筹以及往来资金的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
基本存款账户内的各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九条 有财政投资(包括本级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基本建设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单位,可开设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本单位使用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十条 需开设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预算单位,可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需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或保证金存款账户的预算单位,可按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有政府预算内、外非税收入执收职能的预算单位,对其收费项目级次较多、分布较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开设收入汇缴专户,原则上执收单位在一个地区只能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确需开设其他账户,需经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银行账户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开立银行账户。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包头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附件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预算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开立其他账户的,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
3、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材料;
4、开设贷款转存款或保证金存款账户的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有关开户规定的预算单位签发《包头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二),并对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注明使用期限,由预算单位到金融机构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持财政部门签发的《包头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到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账户管理部门办理《开户许可证》后,填制《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三)一式三份,到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备案。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国库科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向预算单位开具《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通知书》(附件四),由预算单位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四章 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随意变更。因以下情况需要变更的,按本办法规定到市财政局国库科和人民银行包头中心支行国库科办理备案手续。
(一)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户的;
(二)预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三)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帐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四)其他按规定办理的银行账户变更事项。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预算单位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制《包头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变更登记表》(附件五)报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变更后的银行账户在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被合并或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其银行账户予以撤销,应按相关规定处理账户资金余额,并由其财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不同的预算单位合并组建成一个新的预算单位时,原单位账户应予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银行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银行账户的,应将原账户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开户、备案手续,并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包括存款利息)转入新开账户。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开设的银行账户在开立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应予撤销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政、人民银行、银监局、审计、监察、外汇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管理和监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有关违纪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员实施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建立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管理监控并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预算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移交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监督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违反本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查处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
外汇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监督预算单位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查处开户银行违反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施审计监督,查处预算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现开户银行有违规行为的,移交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认为应追究预算单位和开户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应移交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按照本办法和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将专用存款账户的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不得随意在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以及不同的专用存款账户之间转移资金,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八条 开户银行不得为预算单位开设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机构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如实提供有关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不得拖延、拒绝、阻挠;有关银行应如实提供被检查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外,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决定停止对违规单位拨付预算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四)不按本办法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及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审核备案的;
(五)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构发现开户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函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取消该金融机构为市本级预算单位开户的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为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的;
(二)允许预算单位超额或超出账户功能提取现金的;
(三)已知是预算单位的资金而同意以个人名义开户存放的;
(四)随意在本单位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转移资金的;
(五)已知是财政资金而为预算单位转为定期存款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监察局、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包头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2、《包头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
4、《包头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通知书》
5、《包头市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变更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