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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九曲桥畔 识别码:20-37102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11:50: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资金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列入市水利专项工程年度计划的农业灌溉排水和圩区防洪除涝等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区(县)为主的原则进行建设管理。

市水务局、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组织行业审查,下达年度计划以及项目的建设监管等工作。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按照本区(县)农田水利规划,远近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程建设。

(二)统筹兼顾,因地制宜。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特点,统筹考虑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布局、标准、内容和规模。

(三)集中联片,突出重点。要集中联片、整体推进,注重发挥规模效益;同时要突出建设重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四)关注民生,尊重民意。要关注民生,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应充分听取受益区农民的意见。

第五条 各区(县)根据区域总体规划、水利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农村发展规划,根据“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储备项目。

第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目标是:要围绕解决影响农业生产的灌溉、排涝和降渍等问题,按照“挡得住、灌得上、排得出、降得下”的总体要求,到“十二五”末,全市力争节水灌溉工程覆盖率达到78%,农业灌溉水利利用系数达到0.75,灌排设施平均装置效率达到50%以上,2 除涝标准二十年一隅的圩区达到50%以上。

第七条 对列入储备项目的,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过各区(县)水务局项目预审后,进入区(县)级项目储备库。

第九条 区(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储备库内的项目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后,方可进入市级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一阶段设计,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到初步设计报告深度,可统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上报后,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技术和经济评估,并下达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每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计划原则上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第十三条 各区(县)水务局和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联合上报下年度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年度计 3 划;经市水务局审核平衡后,及时将下年度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年度计划、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年度计划联合下达至各区(县)水务局、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由各区(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水务局要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要求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承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审价等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时,项目法人应根据相关要求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章 投入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并根据区(县)财政状况及建设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投入实行分级承担和差别化政策。投入政策原则上分为两类:

崇明县、金山区、奉贤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70%:30%的比例承担;其余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市、区财政按50%:50%的比例承担;市劳教局、市监狱局、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所属农场项目的工程费用市财政按50%比例承担。

项目涉及的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所在区(县)及市劳教局、市监狱局、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承担。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年度投入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提出用款申请,应严格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按照建设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原则拨付项目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的补助资金,区(县)财政局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实行项目报账制,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审价制度,由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水务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结束后,区(县)财政局、5 水务局应将审价决算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水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水务局应会同财政局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经政府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明确管养主体,落实管养措施和管养经费,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劳教局、市监狱局、光明集团及上实集团所属农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进本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县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学决策水平、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水平,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本市财政局、水务局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计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区(县)级行政单位。

第三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项目绩效情况。

(二)权责统一。采取自评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市对区(县)考评,重点区(县)自评。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项目建设与管理、资金投入与整合等方面进行考评。

(四)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在对考评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三篇: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水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效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的现状,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管理,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指列入市水务专项工程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本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其建设内容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等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组织行业审查,下达计划,以及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区(县)水务局、财政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落实建设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尊重农民意愿,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处理工艺选择要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运行可靠”的原则,适应本市农村的特点。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储备应遵循可行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各区(县)应根据村镇规划,选择规划上保留的村落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储备。

第六条 对列入项目储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市政公用行业(排水)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进行编制,经过区(县)水务局预审后,进入区(县)级项目储备库,市级项目储备库原则上选择区(县)级项目储备库内并通过市水务局行业审查的项目组成。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按要求上报后,市水务局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行业审查,并下达行业审查意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由相关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水质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水质主要指标基本达到一级B标准,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每列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市级项目储备库中产生。

第十条 各区(县)水务局和财政局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联合上报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市水务局审核平衡后,及时将下一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资金预算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市水务局和市财政局应在每年年初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计划联合下达至各区(县)水务局、财政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由区(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水务局应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县)水务局应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并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市水务局。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实行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承包商。承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具备水利或市政行业资质。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或需动用工程预备费,应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委托具有水质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经处理后排放的尾水进行监测。

第五章投资政策和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并根据区(县)财政状况及建设任务等因素综合考虑,农村生活污水工程项目投资实行分级承担。投资政策原则上分为两类:崇明县、金山区、奉贤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市、区(县)财政按70%:30%的比例承担;其余区项目的工程费用由市、区财政按50%:50%的比例承担。征地、动拆迁等前期费用由区(县)自筹。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建设资金,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规定使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终止项目执行并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收缴国库。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项目单位和负责人,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投资计划,编制财务用款计划并据此提出用款申请,并严格按照资金计划安排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当年计划,当年完成”。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会市水务局根据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程序和要求下拨市补资金至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按照国库资金集中支付规定,支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工程的投资监理、审计审价及工程决算等工作按规定的要求,由区(县)水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六章 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完成后,应经过3个月的试运行及水质同步监测,出水水质稳定、主要水质指标达标的,参照水务建设工程验收规定,各区(县)应及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参照水务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工作,制定管护措施,落实管护经费,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五条 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应对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XX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和发挥应有作用,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规定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农村安全饮水设施、当家塘、坝、小泵站、沟、渠、桥、涵、闸、护坡等及其所属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遵循统一领导、行业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护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区水利局是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负责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以乡(镇)为单位成立水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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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管护机构——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承担行政区域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职责。会长由各乡镇的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由乡(镇)水利站站长担任,成员为乡(镇)水利站技术人员和各村水管员,乡(镇)水利站承担协会的日常工作,同时也是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办公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是本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以村水管员(或者用水者协会)为主体的管护人(或管护组织),承担行政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职责,其上级机构是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

第三章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水利局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其工作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市和上报主管部门有关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统筹规划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计划,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小修工程、日常管护;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奖罚。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与管—2—

理工作职责是:制定本辖区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完好、安全、畅通;做好本乡(镇)水利工程的摸底、调查、统计工作,并分类归档,根据摸底情况提出各项水利工程管护意见;筹措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经费,制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配合市、区水政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涉水、涉河、涉渠的侵占、损坏、蚕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不受侵犯。

第九条管护范围:小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其设计洪水位淹没范围或原征地线、移民线以下的区域,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100米;小型水利工程建筑物管理范围为边缘线起向外10米至30米,沟渠为沟渠脚外延2米;塘坝为外坡边界线;小型涵、闸为上下游各20米;管网线周围0.25米范围内,其它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按照《水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管护内容:

(一)现状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

(二)新、改扩护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经验收合格,正式移交手续完善的;

(三)本款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水利设施的日常管护、巡查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处理和上报;

(四)跨村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由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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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护协会分解落实管护责任;

(五)工程管护实行专业管护与村民管护相结合制度;

(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打击破坏行为,保证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完好无损。

第四章管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政府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专项养护资金;区财政按每人2元安排,“一事一议”以奖代补按每人1元统筹,乡(镇)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专项管护资金,按每人1元安排,可以从土地出让金返还、独立小水库收取的水费、开发利用的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收益和本级财政收入中提取解决,相关部门也要向上争取的专项维护补助经费,增加资金规模,保证正常维修养护急需。

第十二条管护经费使用和管理。养护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乡(镇)水利工程管护协会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负责管护项目资金分配、项目组织实施,申报验收补助,管护经费分级承担,区级管护经费采取“区管乡用”的办法,乡镇管护经费可采取“乡管村用”的办法,主要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费用开支,单项维护投资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内、超过5000元以上,应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对投资额较大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损毁的修复工程,按以往正常方式,积极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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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管护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车辆,发放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及招待等行政事业费用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现状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管护情况,当年管护情况,有无失职失责情况,考核结果与奖补经费挂勾,与管理人员报酬挂勾,对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水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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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探讨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探讨

摘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在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有助于增加农民农业收益,同时可有效改善规划区自然环境等优势。就于此,笔者展开了一系列相关论述,希望以此来落实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关键词: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 规划 建设管理 1 引言

随着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农业发展中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应用。小型农田水利属于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同时它也是服务于农田灌溉的人造设施工程。具有一般建设工程的自然属性,同时也兼有一般工程所常有的问题。如管理不善、投入不足、效益减少等,已成为制约当前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主要因素。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加上全球气候逐渐变暖所带来的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对我国农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以此来确保农民农田能够获得正常的效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 2.1 工程规划建设规模预测分析

(1)社会及国民经济发展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面积发展的基本要求。其要求必须以增收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为基本前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必须依照当地旱作农业发展规划所确

定的粮食生产目标为基础,以此来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该工程建设的总体要求,并以此来确定与该工程相配套的小型水源工程、节水改造工程的规模及建设面积。

(2)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面积发展潜力进行综合分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可以县为基本单位,给予水资源承载力的复核,同时从水资源的角度对水利工程灌溉面积的发展潜力进行综合论证分析,同时分析规划改造区域可供水资源量。

(3)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面积发展规模的预测分析。结合以上对工程水、土资源供需平衡的综合分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灌溉区需建设与之配套的节水改造设施。2.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1)杨水灌区的涵闸、泵站等的建设;

(2)小型水库自流灌区的固定渠道、取水枢纽以及涵闸等建筑物;(3)新建塘坝、小水池窑、提水设施等水源工程建设;(4)排涝泵站的建设;(5)灌排泵站的改造及更新。2.3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实施

(1)固定渠道需建配套设施、工程的取水枢纽改造或重建,对于涵闸完好率为50%的要给予拆除重建;

(2)水源工程的除险加固、工程改造、新建等;

(3)固定渠道续建配套设施、对工程泵站进行更新改造,对于涵闸完好率为50%的要给予拆除重建;

(4)对于完好率在50%以上的排涝泵站,给予相应的机电设备更新,对于确实需要重建的项目给予重建。3 经济效益分析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以后,与之对应的规划区内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均有了十分显著增长,大大改善了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基础条件,同时有效改善了土壤结构,缩小了农民耕种风险,减少了规划区水土流失,绿化了土地,同时也改善了规划区的自然环境。为农民群众增收增产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同时也有效避免了不必要的洪水泛滥造成的环境污染等社会性问题,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前提保障。4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管理的保障措施 4.1加强领导管理和健全管理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要将农田水利的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中去,要加快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领导的责任制,让农民认识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增强抵御旱涝灾害的能力是改善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也是发展现代农业高产丰收的必要条件。在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时,要规范项目建设的管理程序,项目的规划要合理。在工程实施中要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地规划和布局,不能盲目地建造,只有科学的管理,能够合理利用资源时,才能将农田水利工程发挥到最大效益。4.2 创建资金投入机制,强化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

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上要增加政府的投入,各级财政要设立工程建设是专项资金项目,用于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上。深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改革,为节约用水要适当增加水费的征收额度,还要按照谁投资,谁治理的原则上放宽制度,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资金的投入,此外要利用好新兴的政策,加大申请资金的力度,争取最大的政府的资金的投入。小型农田水利的工程建设虽然没有大型水利工程的规模大,但在技术方面却并不少于大型工程的技术含量,这一点不能忽视。

4.3鼓励全民参与水利工程的建设

农田水利作为农村经济的基础设施,必须给现代化建设提供保障和打好基础。各级水利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和落实水利部党组在管理中提出的政策和方针,调动各个阶层中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和多渠道的融资体系,这也是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重点也是难点。要做好引导、扶持和监督服务,各级政府要从资金和政策中支持,用法律来保障资金的补助,广泛吸纳社会上投入的资金,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和社会各阶层的积极性。总之,只有明确的管理主体,在采取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能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也有利于工程资产的增值保值,更加有利于农民的增收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总之,农田水利属于农民农业生产过程中最基础最重要的设施,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支撑。因此加强全省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是着眼全局、着眼长远、着眼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任务。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任重而道远,必须长期坚持不懈的搞下去,丝毫放松不得。参考文献:

[1]刘宁.认真贯彻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 扎实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j].中国水土保持,2012,(01):102.[2]丰亚丽,赵连学.农田水利建设存在问题探析及其对策建议[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9,(06):45-47.[3]张夫国;刍议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问题及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15):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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