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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2010-1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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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住建部2010-128号文件

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422号)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3日 来源:山西省建设信息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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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市〔2010〕422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10〕12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资质审查,严格市场准入

(一)做好新申请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

各市在审批三级建筑业企业时应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相关规定实施,在受理新设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后应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核查企业办公场所、主要负责人及厂房、机械设备等指标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同时,要做好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后的备案工作,报我厅综合处备案的同时报厅市场处,作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动态考核的依据。我厅将重点督查近两年来三级资质企业数量增速较快的地区,发现因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资质许可或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撤销已许可的资质并对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二)做好上报资质申请的资料审查工作

各市要做好资料原件核查工作,资质审查人员要核查申报材料与原件是否相符,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严格执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年内限制其资质申请。我厅对报来的申请事项将进行公示,对有弄虚作假嫌疑或举报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各市要进一步提高上报资料质量,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重点审查企业注册资金、人员、业绩等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事项不予上报,把好初审关。我厅将定期通报各市上报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的审批通过情况。要随时掌握所属企业的资质变更、延续情况,特别要注意提醒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我厅不再受理其资质延续申请。

二、搞好资质动态考核,严格市场清出

进一步建立对取得资质后的企业动态核查的长效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探索实时监管的方法,强化对企业资质的实时监管。认真做好企业资质的动态考核工作,重点核查企业的经济财务指标、主要管理人员、注册人员、市场行为等是否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降低或注销其资质。各市要做好三级建筑业企业的动态考核,并将考核结论及时报我厅备案。无动态考核结论或动态考核结论为基本合格的企业,我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增项申请。

三、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我厅正在开发建设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并在试点市运行。各市要按照厅统一部署,及时采集、报送所属企业、人员、项目等各类数据信息,做好信息的维护和更新,实现全省各类信息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市[2010]12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9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24846亿元,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占固定资产投资的33.7%;建筑业增加值22333亿元,比上年增长18.2%。目前,全国建筑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总量已达到23万家,从业人员约3400万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近3万家,从业人员已超过200万人。

但是,当前建筑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建筑业企业数量过多,建筑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特别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类企业“供大于求”矛盾比较突出;各类注册人员分布不均衡,部分地区注册人员与企业数量、建设规模不匹配;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结算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屡有发生;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市场清出机制不完善,“重准入、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必须下大力气认真解决。

为解决建筑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为契机,加快完善我国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严格市场准入,着力解决企业、从业人员市场清出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实行市场准入清出与工程质量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形成各部门监管合力;实现资质资格许可、动态监管、信用管理等各环节的联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在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同时,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与事故有关的企业以及注册人员简要情况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非本省市的企业和注册人员,事故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的处理。

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资质资格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以及处理建议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书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5个工作日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将资质、资格证书交回。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由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监督企业或注册人员交回,并及时将资质、资格证书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事故调查报告或者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与事故有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无过错责任的,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恢复其资质升级、增项,资格认定、注册等事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抓紧开展规范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相关工作,依法研究制定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裁量基准。

二、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弄虚作假处理办法》,明确资质核查及处理的主体、程序、具体措施以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各资质审查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需要核查非本省市工程业绩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请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协助核查。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在接到协助核查函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的监督管理。我部将定期对省级资质、资格审批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全国通报抽查结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所属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资格审批情况开展检查、抽查。严禁违规下放审批权限,对违规下放审批权限的,要责令限期收回,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出台《企业资质和注册人员动态核查办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继续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一是核查企业的工程业绩和主要技术指标情况;二是核查企业的主要管理和技术、经济注册人员变动情况;三是核查包括企业资本金在内的有关财务指标变动等情况;四是重点核查企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五是核查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重点核查其注册和在岗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不履行执业责任,超越执业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注册企业总数的5%。对经核查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注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动态监管制度,加大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和注册人员的表彰宣传力度,可采取在有关管理事项中给予绿色通道服务等措施,发挥动态监管的激励作用。

对问题比较突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可以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处理。其企业资质或个人执业资格由省级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资质或执业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执业资格标准的,应当撤回其资质、资格许可。对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应当通报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资质或执业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其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后,应当将处理建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等名义违法、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集团公司出具证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文件。企业和注册人员办理备案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及时通报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或注册人员在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除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外,设区市和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均不得设置外省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备案管理制度。

四、加快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

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基础数据库。最大程度利用各地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数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间的动态关联,实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库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数据库数据信息的同步共享。要为监管机构对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注册人员、企业和工程项目的中央数据库,制定统一的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标准,统一数据信息采集、报送标准,制定数据库运行、维护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统一的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采集、报送各类数据信息,实现与全国中央数据库对接,及省际数据库之间互通共享。

人员数据库

2011年6月前,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统一的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完善现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相关注册人员数据库,建立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公布与各地的接口标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完善本地区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数据库,实现与全国注册人员中央数据库对接,实时上传数据。

2012年6月前,在部分有条件的省市开展将企业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纳入人员数据库的试点工作。

从2010年起开展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试点工作,加强农民工输出地和输入地之间的联动管理,逐步建立包括农民工基本信息、技能培训、工作简历等基本数据系统和制发实名电子信息卡。通过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农民工基本技能培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企业数据库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统一的企业数据标准,以2007年启用的资质证书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完善现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数据库,尽快整合工程勘察企业、建筑业企业数据库,建立全国建设工程企业中央数据库。

2010年前,完成各地资质证书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并向全国通报。督促未将本地管理系统与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对接的省市尽快对接,实现企业数据实时共享。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修订颁布后,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启动工程勘察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管理系统。2011年底前建立实时联网共享的全国建设工程企业中央数据库。

2011年6月前,实现全国建设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实时监控企业中的注册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企业资质条件。

强化企业资质证书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必须通过证书管理系统订购,对证书使用量与证书订购量有明显偏差的地区,要求其说明情况后,再予以批准发放。

工程项目数据库

2012年6月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充分依托各地已有工程项目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研究制定统一的工程项目数据标准、数据交换标准,明确信息采集、数据上报的管理模式,构建覆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各主要环节,包括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参建企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等信息的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

2012年底前,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并根据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与全国工程项目中央数据库对接。

2013年6月底前,建立建筑市场监管的指标数据库、信息发布与共享数据库和数据分析及应用模型,实现基础数据库的整合、统计、分析、评价及发布,做到建筑市场的立法与执法并重、市场准入管理与清出管理并重、资质资格审批管理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为建筑市场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系统、科学的技术支撑与保障。

五、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在建立健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平台以及注册人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的基础上,完善各类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行为标准,健全诚信信息采集、报送制度,实现各地诚信信息互通、互用和互认,建立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企业和注册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统计、公布各地报送情况,对存在不按期报送、瞒报等问题的地区通报批评。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展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及时将企业和注册人员在合同履约、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有形建筑市场、新闻媒体公布信誉良好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引导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将发生不良行为较多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动态监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引导市场各方主体重视诚信记录,选择守法诚信的合作者,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和注册人员的信用惩戒。

2011年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建立部、省两级分级发布的信息平台。

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动

加强与铁道、交通、水利、工业与信息化等部门的配合,加快建立与工商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尽快实现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对企业虚报、抽逃注册资本金等行为进行治理;将被吊销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名单提供给工商部门。以此为基础,逐步与相关部门开展联动,及时准确的了解企业营业状况和纳税、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以便更好的实施动态监管;对发生重大违法行为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企业和注册人员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其实施资质、资格条件核查、信用惩戒等动态监管。

第二篇:住建部【2009】87号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 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篇:住建部-2015-159号文

建质函〔2015〕1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质函〔2015〕159号

2015-6-1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为指导和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的应用,我部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6日

关于推进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关于印发《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2011〕6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的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以下简称BIM)的应用提出以下意见。

一、BIM在建筑领域应用的重要意义

BIM是在计算机辅助设计(CAD)等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多维模型信息集成技术,是对建筑工程物理特征和功能特性信息的数字化承载和可视化表达。

BIM能够应用于工程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等各阶段,实现建筑全生命期各参与方在同一多维建筑信息模型基础上的数据共享,为产业链贯通、工业化建造和繁荣建筑创作提供技术保障;支持对工程环境、能耗、经济、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分析、检查和模拟,为项目全过程的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支持各专业协同工作、项目的虚拟建造和精细化管理,为建筑业的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

信息化是建筑产业现代化的主要特征之一,BIM应用作为建筑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极大地促进建筑领域生产方式的变革。

目前,BIM在建筑领域的推广应用还存在着政策法规和标准不完善、发展不平衡、本土应用软件不成熟、技术人才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推进BIM在建筑领域的应用。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坚持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在建筑领域普及和深化BIM应用,提高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优质、安全、环保、节能。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主导,需求牵引。发挥企业在BIM应用中的主体作用,聚焦于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内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通过BIM应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

2.行业服务,创新驱动。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优势,自主创新与引进集成创新并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BIM应用软件,建立BIM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培养研发和应用人才队伍。

3.政策引导,示范推动。发挥政府在产业政策上的引领作用,研究出台推动BIM应用的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坚持试点示范和普及应用相结合,培育龙头企业,总结成功经验,带动全行业的BIM应用。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末,建筑行业甲级勘察、设计单位以及特级、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掌握并实现BIM与企业管理系统和其他信息技术的一体化集成应用。

到2020年末,以下新立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中,集成应用BIM的项目比率达到90%: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筑;申报绿色建筑的公共建筑和绿色生态示范小区。

四、工作重点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BIM应用配套激励政策和措施,扶持和推进相关单位开展BIM的研发和集成应用,研究适合BIM应用的质量监管和档案管理模式。

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BIM应用发展规划、分阶段目标和实施方案,合理配置BIM应用所需的软硬件。改进传统项目管理方法,建立适合BIM应用的工程管理模式。构建企业级各专业族库,逐步建立覆盖BIM创建、修改、交换、应用和交付全过程的企业BIM应用标准流程。通过科研合作、技术培训、人才引进等方式,推动相关人员掌握BIM应用技能,全面提升BIM应用能力。

(一)建设单位。

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BIM应用,要求各参建方提供的数据信息具有便于集成、管理、更新、维护以及可快速检索、调用、传输、分析和可视化等特点。实现工程项目投资策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各阶段基于BIM标准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满足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对质量管控和工程进度、投资控制的需求。

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设计阶段,通过建立基于BIM的可视化信息模型,提高各参与方的决策参与度。

建立BIM应用框架。明确工程实施阶段各方的任务、交付标准和费用分配比例。

建立BIM数据管理平台。建立面向多参与方、多阶段的BIM数据管理平台,为各阶段的BIM应用及各参与方的数据交换提供一体化信息平台支持。

建筑方案优化。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要求各方利用BIM开展相关专业的性能分析和对比,对建筑方案进行优化。

施工监控和管理。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促进相关方利用BIM进行虚拟建造,通过施工过程模拟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优化,确定科学合理的施工工期,对物料、设备资源进行动态管控,切实提升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

投资控制。在招标、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利用BIM进行工程量及造价的精确计算,并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运营维护和管理。在运营维护阶段,充分利用BIM和虚拟仿真技术,分析不同运营维护方案的投入产出效果,模拟维护工作对运营带来的影响,提出先进合理的运营维护方案。

(二)勘察单位。

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工程勘察流程与工作模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开展BIM示范应用。

工程勘察模型建立。研究构建支持多种数据表达方式与信息传输的工程勘察数据库,研发和采用BIM应用软件与建模技术,建立可视化的工程勘察模型,实现建筑与其地下工程地质信息的三维融合。

模拟与分析。实现工程勘察基于BIM的数值模拟和空间分析,辅助用户进行科学决策和规避风险。

信息共享。开发岩土工程各种相关结构构件族库,建立统一数据格式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实现信息的有效传递。

(三)设计单位。

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协同设计工作模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开展BIM示范应用,积累和构建各专业族库,制定相关企业标准。

1.投资策划与规划。在项目前期策划和规划设计阶段,基于BIM和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对项目规划方案和投资策略进行模拟分析。

2.设计模型建立。采用BIM应用软件和建模技术,构建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设备、消防等多专业信息的BIM模型。根据不同设计阶段任务要求,形成满足各参与方使用要求的数据信息。

3.分析与优化。进行包括节能、日照、风环境、光环境、声环境、热环境、交通、抗震等在内的建筑性能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结合全生命期成本,进行优化设计。

4.设计成果审核。利用基于BIM的协同工作平台等手段,开展多专业间的数据共享和协同工作,实现各专业之间数据信息的无损传递和共享,进行各专业之间的碰撞检测和管线综合碰撞检测,最大限度减少错、漏、碰、缺等设计质量通病,提高设计质量和效率。

(四)施工企业。

改进传统项目管理方法,建立基于BIM应用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协同工作机制。明确施工阶段各参与方的协同工作流程和成果提交内容,明确人员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开展BIM应用示范,根据示范经验,逐步实现施工阶段的BIM集成应用。

1.施工模型建立。施工企业应利用基于BIM的数据库信息,导入和处理已有的BIM设计模型,形成BIM施工模型。

2.细化设计。利用BIM设计模型根据施工安装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指导建筑部品构件的生产以及现场施工安装。

3.专业协调。进行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以及管线在施工阶段综合的碰撞检测、分析和模拟,消除冲突,减少返工。

4.成本管理与控制。应用BIM施工模型,精确高效计算工程量,进而辅助工程预算的编制。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动态成本进行实时、精确的分析和计算,提高对项目成本和工程造价的管理能力。

5.施工过程管理。应用 BIM施工模型,对施工进度、人力、材料、设备、质量、安全、场地布置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实现施工过程的可视化模拟和施工方案的不断优化。

6.质量安全监控。综合应用数字监控、移动通讯和物联网技术,建立BIM与现场监测数据的融合机制,实现施工现场集成通讯与动态监管、施工时变结构及支撑体系安全分析、大型施工机械操作精度检测、复杂结构施工定位与精度分析等,进一步提高施工精度、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7.地下工程风险管控。利用基于BIM的岩土工程施工模型,模拟地下工程施工过程以及对周边环境影响,对地下工程施工过程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8.交付竣工模型。BIM竣工模型应包括建筑、结构和机电设备等各专业内容,在三维几何信息的基础上,还包含材料、荷载、技术参数和指标等设计信息,质量、安全、耗材、成本等施工信息,以及构件与设备信息等。

(五)工程总承包企业。

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过程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BIM应用内容,分阶段(工程启动、工程策划、工程实施、工程控制、工程收尾)开展BIM应用。在综合设计、咨询服务、集成管理等建筑业价值链中技术含量高、知识密集型的环节大力推进BIM应用。优化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协调各阶段工作,缩短工期、提高质量、节省投资。实现与设计、施工、设备供应、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的无缝对接,优化供应链,提升自身价值。

1.设计控制。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的总包管理需求,逐步建立适宜的多方共享的BIM模型。使设计优化、设计深化、设计变更等业务基于统一的BIM模型,并实施动态控制。

2.成本控制。基于BIM施工模型,快速形成项目成本计划,高效、准确地进行成本预测、控制、核算、分析等,有效提高成本管控能力。

3.进度控制。基于BIM施工模型,对多参与方、多专业的进度计划进行集成化管理,全面、动态地掌握工程进度、资源需求以及供应商生产及配送状况,解决施工和资源配置的冲突和矛盾,确保工期目标实现。

4.质量安全管理。基于BIM施工模型,对复杂施工工艺进行数字化模拟,实现三维可视化技术交底;对复杂结构实现三维放样、定位和监测;实现工程危险源的自动识别分析和防护方案的模拟;实现远程质量验收。

5.协调管理。基于BIM,集成各分包单位的专业模型,管理各分包单位的深化设计和专业协调工作,提升工程信息交付质量和建造效率;优化施工现场环境和资源配置,减少施工现场各参与方、各专业之间的互相干扰。

6.交付工程总承包BIM竣工模型。工程总承包BIM竣工模型应包括工程启动、工程策划、工程实施、工程控制、工程收尾等工程总承包全过程中,用于竣工交付、资料归档、运营维护的相关信息。

(六)运营维护单位。

改进传统的运营维护管理方法,建立基于BIM应用的运营维护管理模式。建立基于BIM的运营维护管理协同工作机制、流程和制度。建立交付标准和制度,保证BIM竣工模型完整、准确地提交到运营维护阶段。

1.运营维护模型建立。可利用基于BIM的数据集成方法,导入和处理已有的BIM竣工交付模型,再通过运营维护信息录入和数据集成,建立项目BIM运营维护模型。也可以利用其他竣工资料直接建立BIM运营维护模型。

2.运营维护管理。应用BIM运营维护模型,集成BIM、物联网和GIS技术,构建综合BIM运营维护管理平台,支持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和市政管网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建筑物业、设备、设施及其巡检维修的精细化和可视化管理,并为工程健康监测提供信息支持。

3.设备设施运行监控。综合应用智能建筑技术,将建筑设备及管线的BIM运营维护模型与楼宇设备自动控制系统相结合,通过运营维护管理平台,实现设备运行和排放的实时监测、分析和控制,支持设备设施运行的动态信息查询和异常情况快速定位。

4.应急管理。综合应用BIM运营维护模型和各类灾害分析、虚拟现实等技术,实现各种可预见灾害模拟和应急处置。

五、保障措施

(一)大力宣传BIM理念、意义、价值,通过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工程创优评优、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评价等工作激励建筑领域的BIM应用。

(二)梳理、修订、补充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范本的条款规定,研究并建立基于BIM应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府监管流程;研究基于BIM的产业(企业)价值分配机制,形成市场化的工程各方应用BIM费用标准。

(三)制订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应用指南,建立BIM应用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公共建筑构件资源数据中心及服务平台。

(四)研究解决提升BIM应用软件数据集成水平等一系列重大技术问题;鼓励BIM应用软件产业化、系统化、标准化,支持软件开发企业自主研发适合国情的BIM应用软件;推动开发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管理与企业管理系统。

(五)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以及工程档案管理等工作中的BIM应用研究,逐步将BIM融入到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

(六)培育产、学、研、用相结合的BIM应用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产业联盟;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和行业,建设BIM应用示范(试点)工程。

(七)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关于BIM应用的相关培训,在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继续教育必修课中增加有关BIM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企业和人员的BIM应用水平考核评价机制。

第四篇:住建部

住建部:此次调控不同08和11年 中央再不管地方要乱

宏观经济北国网-半岛晨报2014-05-25 07:30

住建部密集调研地方楼市下滑程度

全国楼市库存激增、部分城市大幅降价引发高层关注

全国楼市库存激增、部分城市大幅降价的市场表现,引发了中央层面的关注。日前住建部兵分几路密集调研地方楼市,实地了解房地产市场下滑程度,并集中在5月24日向国务院高层汇报工作。

紧急摸底地方楼市

“此次住建部的调研除了有部里自己的例行调研任务之外,也是出于中央的要求。”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中央层面对楼市的关注度很高,因此要求住建部将目前市场波动较为明显、政策有所调整的城市情况摸底汇总上来。”

上述接近住建部的人士透露,早在今年4月底、5月初的时候,住建部的司局级官员就去个别城市了解过情况,近期由于市场变化比较快,舆论压力也相对较大,因此住建部再度赴各地调研,摸底市场情况。“这次选取的城市,主要是一线城市、二线重点城市以及热点区域中的三线城市,这些城市的楼市波动具有代表性,有的城市政策上也存在一些调整。”该人士告诉记者,除了珠三角区域,还有长三角区域的浙江、江苏等库存较严重的省份。

以住建部在珠三角区域的调研来看,此次参与广州座谈会的有7个代表城市,包括惠州、肇庆、韶关、珠海、佛山、中山、广州,其中佛山高明区已暗中救市。上述参与广州座谈会的政府人士透露,政府目前重视成交量能不能提升。有了成交,开发商资金可回笼,投资不会受太大影响,经济就不会出现严重问题。如今令政府头疼的是,如何消化供应过剩问题。

指明调控方向

“中央再不派人来,地方真要乱套了。”上述参与广州座谈会的政府人士表示,由于中央一直保持沉默,地方感到很困惑,由于摸不清中央的态度,多地只能偷偷救市,手段也是五花八门。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住建部人士确认,除北上广深之外,其他城市的限购政策可以自行调节,尤其是库存过大的地方,但不会明确发文。

上述参会人士告诉记者,在座谈会上住建部官员专门提及此事,发表此言论的是原住建部法规司副司长徐宗威,目前已退休,不能代表住建部的声音。该人士还透露,住建部官员在座谈会上表示,地方确实有自主调控的权利;但是不能把是否放松限购当做刺激楼市、谋求短期经济增长的手段;需从面向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从公共服务配套的完善、新型城镇化的推进等几个方面来解决楼市泡沫软着陆的问题。“有些中心城市,住房仍是稀缺资源,暂时不能放松限购。谈及佛山救市行为时,住建部官员在座谈会上说,‘佛山自作主张放松限购,这是它的权利,但政府将来能担得起责任吗? ’”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住建部官员在座谈会上强调,不能因有关房地产调整将影响到地方财政、银行等方面的声音乱了阵脚,此次调整是市场自发调整,如果人为中断,未来房地产市场将出现硬着陆,后果更可怕。”上述人士称。

关注央行“喊话”效果

“从目前来看,中央对房地产市场应该不会再出台‘一刀切’政策,但为保下半年的经济平稳,未来在金融、投资等方面出台一些导向性政策也是可能的。”上述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向记者表示。

上述参与广州座谈会的政府人士透露,会上,住建部特别要求惠州对光耀地产做专项材料报告,以了解涉及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影响到底有多大。“此外,住建部官员还十分关心5月12日央行‘喊话’放松个贷后,商业银行是否‘听话’。

据了解,目前仅有工行将贷款腾挪增加了房贷规模,要求深圳辖区内的支行加快住房贷款的发放,其余银行均未遵照执行。”上述人士说。

他还透露,住建部官员在座谈会上强调,限贷并不是行政干预手段,而限购是在经济、税收手段不到位的情况下被迫出台的下策,符合目前中国经济的需要。

“中央希望银行不要拖后腿,也要求开发商降价走量,但会上开发商和银行各执一词。开发商抱怨银行不放款,降价了资金也回笼不了。银行人士则称,银行并没有停止放款,只是上浮了利率。”深圳一位参与座谈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返回腾讯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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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住建部取消劳务资质文件

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

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建筑工人存在流动性大、老龄化严重、技能素质低、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贯彻落实《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加快培育新时期建筑工人队伍,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破除不适应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障碍,充分调动企业和广大建筑工人的积极性,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实现新型城 镇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强化政策指导,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有序培育建筑工人队伍;充分发挥企业在建筑工人组织化、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落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发展。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探索适合建筑业特点的社会保险缴纳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加大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建筑工人的技能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立足建筑业行业和地区发展实际,深入分析当前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坚持标本兼治,试点先行,样板引路,稳步推进各项改革,打通建筑工人职业发展通道。

(三)目标任务

深化建筑用工制度改革,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化发展道路,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建筑工人转变,健全建筑工人技能培训、技能鉴定体系,到2025年,建筑工人技能素质大幅提升,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到1000万,建立保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打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的建筑业产业工人大军。

二、深化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一)构建新型建筑用工体系。逐步建立施工承包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建筑工人为主体的多元化用工方式。鼓励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培育以特种作业工种、高技能建筑工人为主的自有建筑工人队伍,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施工现场作业带班或监督等工作。专业作业企业应当与建筑工人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入推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充分依托各地“双创基地”,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班组长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专业公司或注册个体工商户,作为建筑工人的合法载体,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提高建筑工人的归属感。取消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审批,设立专业作业企业资质,实行告知备案制。专业作业企业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其基本情况、联系人等信息,并明确所从事的主要工种;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备案信息核发专业作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作业企业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专业作业分包。切实落实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在增值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减免政策。鼓励建筑施工承包企业与专业作业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专业作业能力。

(三)引导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放宽市场准入限制,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通过引进人才、设备等途径向总承包和专业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平台,为施工企业提供合格的建筑工人;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做专做精专业作业,成为建筑业用工主体。

(四)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要充分运用物联网、生物识别等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地区实名制管理平台,及时采集企业现场实名制管理数据。强化实名制数据应用,将实名制管理与企业诚信体系、市场准入、评优评先、欠薪处理等相结合。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数据标准,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到2020年实现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全覆盖。

三、切实提高建筑工人技能素质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制定建筑工人培养计划和培训制度,优化整合培训资源,充分依托施工现场资源,通过建立培训基地、加强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新型学徒制等多种形式,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等力量积极参与建筑业工人职业培训,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构建与企业培训互为补充的培训网络,不断扩大行业工人职业培训全覆盖面。完善职业教育制度,根据产业发展的新要求、新技术、新规范,健全教学标准体系,更新课程内容,指导有关职业院校优化建筑类专业设置,结合办学实际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切实为培养行业急需人才服务。争取到2025年实现建筑业工人培训全覆盖。

(六)完善建筑业技能鉴定体系。做好建筑工人相关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制定工作,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的职业工种推动建筑工人职业鉴定工作。创新考培模式,技能鉴定机构应充分依托大中型项目开展技能鉴定,将实际工程生产与考核鉴定结合起来,解决工学矛盾,提高鉴定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降低鉴定场地、器材等成本。

(七)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编制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督促企业强化技能培训和开展技能鉴定。到2020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10%,到2025年施工现场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占比不少于30%。加强对现场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配备比例监督检查,要将相关情况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诚信体系、评价评优等挂钩。鼓励有关部门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工资提供信息指引,鼓励企业将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引导企业建立技能人才专家库和首席技师制度。鼓励各主管部门、协会、企业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

四、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八)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专业作业企业)对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向施工承包企业提供相应的支付担保,采用经济手段解决工程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加快完善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等有关制度,建立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黑名单”制度,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并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九)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制定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督促分包企业与其招用的建筑工人本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将劳动合同信息纳入实名制管理,严禁用劳务分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杜绝代签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

(十)健全社会保险缴费机制。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着力提高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施工企业(包括专业作业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的薪酬中列明用于建筑工人参保所需费用,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

(十一)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逐步提高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按规定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加强建筑工人居住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与工地分开的集中居住基地。地级以上城市要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培育新时期建筑工人队伍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建筑工人队伍培育的部门协调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培育建筑工人队伍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调动企业、建筑工人、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良好局面。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和财税支持。根据建筑业特点和实际制定五年和十年支持建筑业工人培训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执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完善技能培训补贴机制,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及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给予一定培训补贴,对其中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再给予一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应当在工程造价中明确相关费用用于工人技能培训。

(十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培育建筑工人队伍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普法力度,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引导建筑工人合法反映诉求。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积极宣传建筑工人的 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培育建筑工人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崇尚劳动、重视技能的良好舆论氛围。

(十五)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正确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培育建筑工人队伍工作,积极为建筑工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积极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各级工会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创新机制,通过项目工会、托管工会、联合工会等多种形式,将建筑工人纳入工会组织,为其维护其基本权益提供依托。

住建部2010-12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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