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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定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0-371012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11:50:0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定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

哈发〔2008〕1号

(2008年2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改善广大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加快“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改善民生、使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全国住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我市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主攻方向,实施“好民居”计划,解决好城市棚户区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努力实现棚户区改造在质量和数量上的新跨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以加快推进“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为总体目标,以实施“好民居”计划为载体,切实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举全市之力,打一场棚户区改造攻坚战,利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主城区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总体要求。开展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市区结合、以区为主,市场运作、保障优先的原则,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棚户区自行摸底认定、确定计划目标,组织拆迁安置、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区内棚改资金自求平衡,市政府给予拆迁启动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要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发展的原则,在改造过程中实现八个促进,即: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促进城市重点工程的推进,促进“城中村”改造,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的保护和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促进单位自有生活区棚户区的改造,促进国有企业改制,促进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的成功举办和申办冬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环境效益和居住功能的提升;要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的原则,将惠民利民政策贯穿于棚户区改造的拆迁、建设和安置全过程。

二、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

(四)加大市场融资力度。成立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筹融资领导小组,统筹做好筹融资领导和组织工作。各投融资工作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加大筹融资工作力度。各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多渠道做好筹融资工作,保障本地区棚改资金需求。哈投资集团、市城投公司要充分发挥筹融资平台和工作主体作用,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

(五)加大市级财政的支持力度。市财政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支持力度,对棚改项目成交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对通过一口收费上缴市财政的棚改项目成交价款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补助被征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棚改专项偿贷风险准备金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根据市棚改办提出的资金使用意见,将余额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建设。棚改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棚改项目中的商品房建设,按规定征收各项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将专项配套费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用于棚改项目涉及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或统筹平衡全市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棚改项目中商品房建设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免收墙改基金。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比例不低于10%。

(六)全力争取国家和省的资金扶持。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任务量大、收益低,要在全力自筹资金的基础上,努力争取上级支持。市财政局、发改委、房产住宅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尽快制定项目计划书并加大向国家、省争取资金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力争取得更大支持。

三、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特事特办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土地和规划支持。国土部门要安排土地供应,确保棚改项目用地指标及时到位。对棚改项目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土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应。要提高土地集约使用效率,尽最大可能提高土地收益,促进棚改项目资金平衡。对涉及集体土地的改造项目,在向上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要优先安排、确保落实,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支持。城市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棚户区改造投入大、收益低和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际,在规划指标上对棚改项目给予全力支持,确保棚改项目资金平衡,满足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际需要。

(八)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支持力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各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将城建项目与棚改项目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给予倾斜和支持,保证棚户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需要。对棚户区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部门要提前将其列入城建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九)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税务部门要针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公益性特点,充分利用国家改善民生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开展。

(十)全力推进棚改项目审批提速。为保证棚改项目的时效性,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快办、繁事简办,全力提高审批效率。对棚改项目实行联合会审、现场办公、集约化审批,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确保棚改项目顺利推进。

四、在棚户区改造中实施惠民利民的拆迁、建设和安置政策

(十一)妥善解决被拆迁居民住房和生活问题。坚持依法、平安、和谐拆迁,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被拆迁家庭住房问题,在拆迁政策上给予倾斜和合理照顾。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和最低保障户型等政策。对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所在单位已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优先给予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被拆迁困难家庭搬家、临迁租房、学生转学等问题提供有组织的帮助,实施“温暖拆迁”。

(十二)坚持高标准建设住宅新区。棚改项目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区域建设要做到规划布局合理,配套设施齐全,功能完备,整体协调。保障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做到套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竣工验收要达到初装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棚改项目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市、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项目招标挂牌文件中确定的具体建设标准,负责全程跟踪、监督落实。对大宗建筑材料实行全市统一团购,确保低成本、高质量地完成棚改项目工程建设。

(十三)落实保障住房建设政策。在棚户区改造建设中,要集中建设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对符合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条件的被拆迁家庭进行调查摸底和资格审核,按照实际需求,确定棚户区改造具体项目中需要面向被拆迁居民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配租的廉租住房以及安置的政策性回迁住房建设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不得低于项目总建设规模的20%,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在棚改项目控详规划指标中予以明确。棚改项目中的商品房建设,要增加限价商品房供应,努力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五、加强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十四)加大对棚改工作的领导力度。为保障棚改工作顺利推进,成立市棚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棚改工作指挥协调组和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指挥调度和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在市棚改办成立临时党委,全面加强党对棚改工作的领导。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把棚改工作各项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适时采取常委包区、领导包片等办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十五)在棚改工作中锻炼和选拔干部。本着优选优配原则,从市、区相关部门抽调一批业务精、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棚改工作中。被抽调到市棚改办工作的干部由其统一管理,原则上3年内不再安排其他工作,以保持棚改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单位工作岗位应予以保留。要切实加强对参加棚改工作干部的管理、考核和任用工作,注意在实践中培养和锻炼干部。对于表现突出的干部,应优先提拔任用。

(十六)建立棚改工作目标考核和监督机制。市棚改办要根据工作职责任务,建立健全棚改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实施严格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市棚改办临时党委要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制定棚改干部管理激励政策。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严防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各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十七)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棚户区改造工作,让惠民之举深入人心,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要及时宣传、报道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正反典型,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浓厚氛围,为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主题词:城乡建设 棚户区改造△ 决定

第二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厅字〔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06-02 【生效日期】2008-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

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哈厅字〔2008〕14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仍有个别地区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擅自增设机构、超编进人,职能交叉、权责不清,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以及不切实际地要求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增配领导职数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立和调整,要在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机构限额内,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其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提出方案,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中,市直副局级以上机构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审批;区、县(市)副科级以上机构报市审批;乡(镇)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街道办事处机构调整由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合署办公机构设置和机构加挂牌子的审批程序,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程序设置机构,不得随意调整和擅自越权设立行政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变更机构性质或名称,不得擅自将事业单位变更为行政机构。今后,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外,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审批设置合署办公机构和加挂牌子机构。各地区要自行清理和消化未按管理权限批准、在机构限额外增加的各种机构。

严格控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认真贯彻落实《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哈编字〔2008〕44号)精神,能由现有部门承担职能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以及能通过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解决问题的,不再设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必须由依托部门或机构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请示,并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需由本级党委领导同志担任主要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对于为完成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要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除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和机构承担。

严格控制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数额。其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增挂牌子、合署办公或变更规格、名称,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请示,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不要求上下对口。因职能增加、转变或工作任务变化确需设立新的内设机构,要积极通过部门或内部整合,按照“撤一增一”的原则办理。

严格行政编制管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在国家和省核定下达的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总额内,对市和区、县(市)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的调整与分配。行政编制只能用于在限额内按管理权限批准设置的党委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政协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有关群众团体机关。除国家和省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规定外,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解决。政法专项编制只能用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司法系统。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的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对不同层级之间、不同部门之间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进行调整;不得在省核定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群机关、政法机关的编制;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混合使用;不得超编制进人和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今后一律不再核定工勤编制。继续贯彻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直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哈编〔2005〕113号)精神,对现有工勤编制和人员按照“空一减

一、走一收一”的办法逐步消化,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严格控制乡镇机构编制。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转变职能,及时消化和解决富余人员,做到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不在编制控制总额外招收公务员,不再增加工勤岗位和人员,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按照《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完善我省乡镇编制使用办法的通知》(黑编办〔2007〕28号)要求,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必须在本乡镇和所在区县(市)乡镇总体行政、事业编制均有空余的前提下,由各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将所属乡镇编制使用计划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二、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控制事业机构的增设。市副局级、县(市)副处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区科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市)副科级以上涉及财政拨款和补助的事业机构,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乡镇事业单位确需调整的,应在省规定的限额内,由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履行区、县(市)审批程序,并报省、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上述以外的其他事业机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新设事业机构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设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加强和规范事业编制管理。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的总量和结构,负责本级事业编制的核定,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范围内进行调整。市需要调整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区、县(市)需要调整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经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在省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核定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冻结全市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事业编制只能用于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设置的事业单位。

三、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凡涉及职能、机构、编制调整和领导职数增减的事项,要按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申报,提出专题请示,分别主送市和区、县(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由机构编制部门受理。凡是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会议提交审定(议)事项中涉及机构编制事宜的,要事先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沟通,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再提报审定(议)。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职能、机构、人员编制和处、科级领导职数事项。除机构编制专项法律、法规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拟订法规、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除专门的机构编制工作文件和会议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原则上不应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确需涉及的必须事先征求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受理。

各业务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达标等任何形式和手段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未经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各业务部门对下级部门机构编制事宜提出的任何要求及制定的行业标准,一律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下级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上级业务部门给予资金、项目支持及应对各种检查为由,要求增加机构编制。

四、加快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哈尔滨市行政职责争议协调暂行办法》(哈政办发〔2007〕22号),加大行政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账,强化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监管,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推动管理创新。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经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及有关群众团体机关、事业单位均必须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符合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并实行与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数相对应的实名制。加强机构编制部门信息化建设,加快建立全市机构编制信息库,并逐步实现联网。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和《机构编制管理证》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建立机构编制预审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在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前,要先将请示的理由及相关材料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前置审核。对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属新增工作任务或有利于解决职责交叉等问题的,符合审批权限范围和程序的,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总量控制要求的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初审和登记,允许其向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提出请示。对于未经初审的各种请示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建立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坚持实行机构编制目标管理,在不突破省下达的行政、事业编制总额及不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的原则下,各地区、各部门分别建立编制、人员数据库,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编制的余额比例,鼓励实行日常精简人员编制(含自然减员)的预留机制,增加人员编制存量。除国家、省政策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一律按照“加一减

一、加减平衡”的原则使用编制。今后凡需新增编制的,一律在本地区、本部门编制限额内调剂解决。

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综合约束机制。进一步探索和推进机构编制实施联动管理的办法和途径,继续按照《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联动管理暂行办法》(哈编办联字〔2004〕185号)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对市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经费预算和社会保障等实施联动管理。各区、县(市)要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推进机构编制的联动管理,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方可安排新增人员计划;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须凭组织、人事部门核发的增人计划办理有关手续;财政部门要把机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人员数量,作为拟定财政预算和核拨经费的主要依据。对超编制进人和擅自增加的人员,组织、人事、教育、劳动保障和民政等部门不予办理录(聘)用、调配、毕业生就业、工资核定、社会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等手续,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

六、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委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经常化。强化机构编制管理的社会监督,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机构编制、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切实做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加大机构编制专项督查力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情况,控制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于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上级业务部门以下发文件、批资金、上项目、搞评比、打招呼等方式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要严肃查处。

七、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完善工作机制,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为机构编制工作深入开展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搞好协调,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6月2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发〔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07-30 【生效日期】2007-07-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意见

(哈发〔2007〕14号)

(2007年7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弘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推进军队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作贡献,地方支持部队军事斗争准备,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保障(以下简称“双支”),实现“双拥”向“双支”拓展,加快新军事变革和部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双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意义。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的优良传统和特有的政治优势。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双拥工作都是一项具有全局性、战略性的工作,是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战胜困难、夺取胜利的重要法宝。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哈部队一定要从国家长治久安、民族兴旺发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重大政治意义,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抓好双拥工作这项事关全局的战略任务。

(二)新时期双拥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时期双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着眼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和部队战斗力,充分发挥军地优势,整合资源,集中力量,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不断丰富双拥工作的形式和内涵,大力推进“双拥”向“双支”拓展,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谋划和抓好双拥工作,努力开创双拥工作新局面,全力推进地方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

(三)新时期双拥工作的目标任务。紧紧围绕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和国防建设大局,以增强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为目标,以加快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为重点,统筹规划,协调动作,全面推进。从全市军民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问题入手,发挥地方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和支持部队作战训练、国防施工、营房建设、科技强军、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突出军队战斗力强的优势,在支持和参与地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抗灾抢险、维稳建安、扶贫济困等方面发挥突击队作用。加快构建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军地共建、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新时期双拥工作新格局,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拥工作新机制,为促进新形势下军队战斗力生成和增强打赢能力提供保障,为实现哈尔滨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振兴贡献力量。

二、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打牢军政军民团结的思想基础

(四)把握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重点。把增强全民国防意识摆在突出位置,深入贯彻《国防教育法》和《全民国防教育大纲》,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强国防、促和谐、振兴哈尔滨”为主题,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人民军队在党的领导下走过的光辉历程、建立的丰功伟绩和取得的伟大成就;宣传我军始终坚持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宣传人民军队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部队全面建设的崭新风貌;宣传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军政军民团结的生动事迹。教育引导广大军民牢固树立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进一步激发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的政治热情,自觉履行参与双拥的政治责任和义务。

(五)拓宽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平台。依托各种教育阵地,综合运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地进行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开辟专题、专栏、专版,加强经常性宣传报道。广泛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日、双拥宣传月、军营一日和主题演讲、知识竞赛、书画大赛、摄影展览、影视展播等活动。在广场、车站、机场、码头和主要街道设立双拥宣传标志。充分发挥革命烈士陵园、抗联遗迹、“731”遗址和四野指挥部旧址等国防教育基地的作用,将国防教育基地建设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布局,注重资源整合,加强维护管理,完善基础设施,推动提档升级。加强对国防教育基本理论和双拥工作理论的研究,总结宣传具有时代特征与哈尔滨特色的经验和典型,形成一批有深度、有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反映双拥发展实践的宣传作品。

(六)推进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制定规范统一的教育纲要,把国防教育和双拥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地方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和部队政治教育计划,推动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群众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健全完善国防教育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做到军地协调配合、互相支持,共同抓好全民国防教育工作。

三、适应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事斗争准备工作需要,大力支持军队建设

(七)把推进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提高打赢能力作为拥军工作着力点。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的关系,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军事斗争准备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尽地方所能,全力支持、配合部队完成战备执勤、处突维稳、训练演习、科研试验、国防施工、军营设施建设等各项任务。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驻军粮油、副食、水电、燃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供给。军供机构要时刻做好部队食宿、中转、交通、运输等方面的物资供应工作。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补贴的要予以补足。“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和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时,各级党政领导要主动走访、慰问驻地部队和优抚对象,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根据部队建设需要,认真做好土地征用、群众迁移和水电物资供应等工作,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涉及税费征缴的,应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或减免。切实维护好各类军事设施,依法惩处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分子。加强军地沟通联络,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快捷高效的支前保障网络。

(八)积极配合部队搞好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协助做好人员安置、单位交接、部队移防和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妥善解决有关房产、土地、债务等问题。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方式,支持部队全面推进营房、交通、医疗等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落实各项补贴政策,帮助部队解决交通、住房建设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在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中充分考虑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按照“平战结合、军民兼容”的要求,把战备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形成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等重大设施和相关修造企业的建设,要贯彻“军事需要、便于战时快速动员”的要求,统筹规划,兼顾国防功能。

(十)深入开展科技拥军活动。发挥市属高校和科研单位的优势,大力支持部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帮助培养高素质的新型军事人才,研究解决科技练兵中的实际问题,促进部队信息化建设。依托重点高校建立现役军官培训基地,每年至少组织2期培训,实现培训计划目标200人以上。鼓励大学在校生、毕业生到部队服兵役,支持与驻哈部队专业技术对口的科技人员转服军官预备役。

(十一)深入开展行业拥军活动。在全市倡导军人优先的良好风尚。国家投资修建的道路、桥梁和停车场,对军用车辆通行和停放予以免费。铁路、民航、轮渡和公路客运等部门,要设立现役军人售票窗口,执行国家规定的残疾军人优惠票价。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辆。现役军人凭《军官证》、《士兵证》,军队离退休干部凭《离休证》、《退休证》,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关证件,免费进入以政府为主投资兴办的各类公园、文博展馆;进入非政府经营的公园、文博展馆,实行半价优惠。各级医疗机构对上述人员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组织医务人员到军营为部队官兵开展义诊活动。部队团以下单位营区营房(不含经营性用电)按居民生活照明电价收取电费。

(十二)深入开展法律拥军活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同驻军单位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依法维护现役军人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损害军人和优抚对象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对涉及军人、军属的案件,凡属地方法院管辖的都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结案。涉及军人的刑事、治安案件及交通违章等问题,要及时与所在部队取得联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慎重处置。

(十三)积极为部队建设输送合格兵员。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征兵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引导和组织适龄青年报名应征,营造当兵光荣的浓厚氛围。对工作不力,影响征兵任务完成的区、县(市)和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新兵征集入伍,要以区、县(市)人民政府名义,为其家庭挂光荣军属牌。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表彰奖励的现役军人,当地民政部门和兵役机关要联合向受奖官兵家庭送喜报,政府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十四)完善党管武装工作制度。认真落实武装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把武装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统一部署,把人民武装立法纳入地方法规配套建设统一规定,把专武干部和民兵干部纳入地方干部培养使用计划、统一管理,把武装工作经费中按规定由地方政府承担部分纳入同级财政统一解决,把国防教育纳入社会教育体系统一实施,把武装工作成效纳入党委、政府目标任务统一衡量。党委(党组)书记要关心支持部队建设,努力推进党管武装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和改进民兵工作,组织动员民兵预备役部队成建制开展好“双拥”、“双支”参建活动。支持民兵工作改革,促进民兵整组、教育、训练落实,提高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水平。

四、全面落实拥军优属各项政策,切实为军人和优抚对象排忧解难

(十五)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政策法规。各级党委、政府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坚持“国家抚恤、社会优待、依法保障”的方针,把拥军优属活动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医疗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各项拥军优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驻哈部队要对老战士和在乡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加强对革命烈士陵园、纪念馆等优抚事业单位的维修管护,并在资金投入、土地征用、税费征缴等方面予以倾斜,充分发挥其功能和效用。

(十六)切实关心优抚对象的生产生活。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完善优抚对象保障机制,及时调整优抚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优抚金及时足额发放。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到部队探亲应及时准假,探亲期间基本工资照发。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让烈士父母、配偶、子女以及残疾军人、现役军人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配偶下岗。

(十七)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住房和医疗问题。现役军人配偶在购买房改房时按双职工对待,军人的军龄计入工龄。每年在全市住宅建设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建设指标,支持军队建设驻地军队人员住房。对符合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体系,可优先取得补贴资格。对符合租赁廉租房条件的要优先安排。对公有住房提租后,市区在乡残疾军人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凡单独居住户实行房租净增部分全额减免;其他享受抚恤和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在住房规定的标准面积内,净增部分予以免缴。采取市投入、区县(市)匹配、社会捐助、个人出资相结合的办法,认真解决农村优抚对象的住房困难。完善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办法。因战、因公致残军人到地方工作后,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福利待遇。伤残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十八)认真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对符合国家城镇安置政策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各级安置部门要保障安置就业,组织、人事、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安置计划、安置政策、安置经费落实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培训,并促其早日就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无条件完成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接收安置任务。对于接纳退役士兵的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拒绝接收和变相拒绝接收安置任务,致使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不能按时上岗工作,影响安置计划完成的单位,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经济处罚。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人员发给一定的补助金。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登记之日起,免收登记费和3年工商管理费、营业税、城建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等。认真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待遇,创造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条件。

(十九)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安置等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征求驻军部队意见,积极探索总结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新途径、新办法。实行指令性安置和社会就业相结合,鼓励支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积极引导随军家属在街道社区就业创业,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哈尔滨警备区政治部要定期集中研究办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利用职业技能培训基地,为军(警)官家属提供免费培训。深入贯彻国家、军队关于开展军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双管双助”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明确市直各部门、区县(市)和驻军各部队职责,切实搞好军人家属和营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认真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哈尔滨军分区关于切实做好驻我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2〕10号)的各项规定,落实好军人子女入园、入托和义务教育入(转)学及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确保驻哈部队军人子女享受到良好教育。

五、广泛开展拥政爱民活动,进一步密切军地协作

(二十)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研究制订部队参加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完善军地协作方案。在完成军事任务前提下,充分发挥部队组织严密、战斗力强的优势,在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生态城市建设、扶贫帮困、抢险救灾、双拥共建、倡导新风等方面,为驻地和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努力创造新的业绩。在确保国防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军事设施的民用效能,因地制宜支援地方建设。

(二十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认真贯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积极参加和支援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意见》(总政〔2006〕4号)精神,团以上单位都要建立帮建联系点。从实际出发开展帮建工作,不断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高农民素质,搞好扶贫开发,发展特色经济,治理人居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构建和谐乡村,务求取得实效。

(二十二)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协调驻哈部队参与建设“平安哈尔滨”的社会实践。加强军警民联防互动,建立联防责任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采取强有力措施,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千方百计消除不稳定因素。教育引导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珍惜荣誉,发扬优良传统,做维护社会稳定的模范。各级人民武装部门要积极参与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十三)模范遵守政策法规和群众纪律。严格遵守群众纪律和军地、军民交往中的各项规定,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军地纠纷,对因经济利益、执行公务、违犯政策纪律规定、车辆肇事和其它意外事故以及官兵权益受到侵害等而引起的矛盾纠纷,当地政府和有关方面要顾全大局、从严要求、主动协商、依法解决。凡遇较大军地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出面,协商互谅,妥善处理,消除影响。

(二十四)广泛开展军(警)民共建共育活动。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协调发展,以培养“四有”新人为目标,突出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建设,突出军(警)民之间的科技文化知识交流,大力传播社会主义新思想、新道德、新风尚,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弘扬民族精神,培育“开放包容,时尚活力,诚信敬业,和谐奋进”的哈尔滨精神。以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连队)建设为载体,组织动员军地团员青少年,共建“八一林”,携手开展帮扶、救助、献爱心等共建共育活动,为建设美好家园贡献力量。拓宽共建领域,把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纳入共建共育范围,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总体规划,发挥好各级文明办的牵头和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

六、加大创新力度,不断推动双拥工作深入发展

(二十五)创新双拥工作思路。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开展双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入研究双拥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注重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实效性,抓“双拥”带“双支”,抓“双支”促“双拥”,通过思路创新推动工作创新和发展。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根据部队推进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积极探索和丰富现代高新技术条件下拥军支前的内涵和方法,推动双拥工作由侧重解决部队实际困难向促进提高部队打赢能力转变,由主要靠行政领导推动向依靠法规政策开展工作转变。要从实际出发,不断拓展双拥工作的领域和内涵,找准军地互相支持、参建配合的切入点,认真研究和抓好重点领域、重点工作、重点项目的对接,全力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二十六)创新双拥工作机制。把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以情双拥与依法双拥、行政调节与市场调节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双拥工作领导体制和军地关系协调机制,保证双拥工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坚持和完善常委议军、军地联席会议、领导干部联系部队、联络员会议、定期走访慰问、工作报告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双拥工作做法和制度,及时协调军队、地方动作,携手开展双拥活动。哈尔滨警备区和区、县(市)人武部要发挥好军地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驻哈部队、当地政府和群众之间的联系,做好驻军拥政爱民活动的协调工作,帮助解决军民关系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和制度规章,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双拥工作运行机制,促进双拥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二十七)创新双拥工作方式。尊重广大军民的首创精神,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造富有时代特征、体现哈尔滨特色、吸引军民广泛参与的双拥工作形式和载体。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丰富内容,拓宽领域,注重实效,使“双拥”、“双支”有机结合。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区、县(市)和争创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活动。把双拥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按照“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开展双拥工作,创造富有时代特色的双拥共建形式。健全基层群众性双拥组织,完善服务网络,推动双拥工作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进机关、进连队,扩大群众基础,使双拥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积极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

七、切实加强对双拥工作的领导,构建双拥工作新格局

(二十八)加大对双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力度。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双拥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形势,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大问题,作出安排部署。明确分管双拥工作的领导责任,形成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定期走访部队,深入调查研究,征求官兵意见,为部队排忧解难。党政军主要领导要带头参加双拥工作重大活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把双拥工作列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列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二十九)切实加强双拥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担负着组织、协调、指导双拥工作的职能,要切实履行职责,整合双拥资源,扎实有效地开展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把双拥工作与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完善工作措施,形成整体合力,保证双拥各项任务在本单位、本系统得到落实。各级双拥办是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参谋助手、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的能力。要加强与部队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经常性地开展活动,加强调研,沟通信息,增进感情,搞好服务。各地区要重视双拥办建设,完善合署办公制度,选齐配强专职干部,改善办公条件,确保双拥工作经费落实。加强专兼职干部政治业务培训,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业务精、协调能力强、办事效率高的双拥工作队伍,为做好新时期的双拥工作提供组织保证。要调动双拥干部的积极性,对长期从事双拥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为双拥工作的创新发展多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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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办发〔2006〕 30号 【发布日期】2006-08-11 【生效日期】2006-08-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办发〔2006〕 30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8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民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实用人才队伍,确保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各项指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哈发〔2004〕8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坚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于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总方针,整合资源、明确重点、强化培训,培养造就一支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技能的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充分发挥他们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为推进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现新农村建设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总体目标?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农村实用人才总量达到16万人左右,农业人口中每万人拥有农村实用人才300人,初步建立起与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体系和队伍。重点抓好四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

――生产技术实用人才。围绕我市优势粮食产业、绿特食品产业和畜牧业,加强种养殖生产技术培训,到2010年,熟练掌握较先进种养殖生产技术、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的农民达到11万人左右。?[JP]

――市场营销实用人才。大力培训农村市场营销人才,发展各类农产品营销组织,壮大为农业流通服务的中介人才队伍,提升农村经纪人、农产品营销大户的经营管理水平,壮大农村营销管理人才队伍,到2010年,农村市场营销人才总量达到2万人左右。?

――产业经营管理实用人才。大力推进农村产业化经营,进一步增加高素质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经营管理人才的数量,充分发挥其龙头和桥梁纽带作用,为农产品销售拓展出路,到2010年,农村产业经营管理实用人才总量达到2万人。?

――科技服务创新实用人才。大力发展高素质、高技术、具有创新精神,能够适应现代市场竞争的科技服务人才队伍,培养一批我市优势农业高新技术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年轻的拔尖人才,到2010年,培养掌握前沿农业新技术的项目执行人1000人、科技推广服务人才1万人左右。?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完善农村实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1、进一步整合区、县(市)现有农业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基地建设,以区域内的农广校、职业技术学校、成人学校、农技推广中心等机构为基础,由相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交通便利、师资雄厚、设施完备的原则进行筛选,选择场地、设施、师资力量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基地,建立起高、中、初结合,完善配套的农村实用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2、加强师资力量建设。统计掌握各农技推广中心、科研院校、职业学校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中的科技人员基本情况,形成有一定规模、门类相对齐全、相对固定的科技人员师资队伍,国家机关、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参加对农村实用人才的培训工作,并为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3、制定有利于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股份合作”、“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或合作举办农业职业学校。?

4、发挥乡(镇)和村在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方面的基础作用。搞好基础技能培训,组织推广先进技术的试验示范工作,统计掌握本区域内农村实用人才信息,选拔和输送优秀农村实用人才深造。?

(二)加大教育培训力度?

1、确定培训对象。一是具有中等及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二是农民专业技术骨干;三是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是农村中的科技示范户,专业协会中的骨干,农产品的种植养殖、加工致富带头人;五是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的营销骨干,为农村科技成果转让、农产品销售等牵线搭桥的农村经纪人、农村营销大户,具有一技之长并能带动农民致富的能工巧匠;六是能够组织带领农民致富的村干部和农村党员。对在乡青壮年,特别是回乡的大中专和中学毕业生要有计划地进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把扫盲和学习生产技能紧密结合起来。?

2、制定培训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要有目标、有措施,各区县(市)、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统筹安排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明确培训人数、种类、措施和方式,认真组织落实,保证培训效果。?

3、精选培训内容。要根据本地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市场对劳动力的技能需求,不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着力提高农村实用人才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对科技成果的吸纳能力和职业角色转换能力。?

4、创新培训方式。进一步强化新型农民科技培训、“绿色证书”培训、跨世纪人才培训等工程,强化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前培训;进一步强化哈尔滨市农业信息网建设,积极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大力开展农村科技示范户培训、“科普之冬”培训及农业种养大王评比选拔活动等,切实做到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因材施教、讲求实效。?

(三)建立健全表彰激励机制?

1、开展农村实用人才技能鉴定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根据农村实用人才特点,健全评价机制、完善评价体系,坚持“业绩为主、效益优先”的原则开展评审认证,完善农村技术职称评定标准、程序。农业部门要搞好“绿色证书”培训和颁证工作。对鉴定合格人员,人事部门应按规定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市农村逐步形成现代化的劳动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的政策扶持力度。为农村实用人才创业提供全方位支持,要在良种供应、技术培训、农业产业化项目等方面给予农村实用人才“优先、优待、优惠”等政策,降低农副产品加工营销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办门槛,鼓励农村实用人才积极参与政府支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招投标,积极支持农村实用人才领办、创办各类龙头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3、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在农村各战线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作出成效的农村实用人才,以及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饲养等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营销大户、有突出贡献的基层党员干部等要给予表彰奖励。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介, 大力宣传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的先进事迹,做好农村拔尖人才典型事迹的宣传报道,引导更多的农民学文化、学技术,不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的数量。?

4、对具有管理才能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法定程序聘用他们从事相应管理工作或担任相应的领导职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分配办法,农村实用人才在科技开发、科技承包或服务中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要给予重奖,并保护其知识产权与合法收入。?

5、对农村实用人才在政治生活上给予关心。及时把思想素质好、贡献大,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实用人才吸收到党内来,积极培养、大胆使用。?

(四)加强农村实用人才服务体系建设?

1、建立完善县(市)级农村人才市场。各地区和相关部门要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逐步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村人才,集配置、交流、培训、开发等功能于一体,与城市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贯通的农村人才市场体系。?

2、大力开展农业引智工作。积极引进国内外高级农业人才和先进农业技术成果,通过引进国内外农业专家,解决我市农业科研领域中的难题;注重组织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等农村实用人才与国内外专家进行交流,开阔眼界,提高技能。支持留学回国的农业科技人才发挥积极作用,努力为其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和环境。?

3、巩固完善农村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技术推广服务和工作体系,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待遇,不断完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重要作用。?

4、积极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大力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鼓励并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下乡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开展实用技术讲座,提供全程式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

5、建立完善农村专业协会组织。积极推动各级各类农民专业协会组织的成立,做好组织引导工作,强化规范性建设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专业协会组织为企业和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的功能。?

(五)推进“村村大学生”计划?

充分发挥农村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的主体作用。各地区要树立人才是资本、人才流动就是资本流动、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投入的新理念,积极创造各种条件,鼓励本地农村用人单位加大人才开发投入;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区、县(市)制定吸引优秀大学生到农村就业的优惠政策,创新吸引人才方式,大力引进农村急需的专业大学生人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农委为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区、县(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负责。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

(二)落实责任。各地区要把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身职能,加强指导与服务,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总结推广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加大对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的投入,多方筹集资金,对已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地区,所需资金通过人才发展资金安排;没有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情况在预算中安排。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实用人才开发领域,建立起政府、社会、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的人才开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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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范文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厅字[2007]15号 【发布日期】2007-05-23 【生效日期】2007-05-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

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哈厅字[2007]15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调整后的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如下:

召集人 王 颖 市委副书记

? 姜 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 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 王大伟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 聂云凌 市委常委、秘书长

? 丛国章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 王维绪 市政府副市长

?

成 员(按姓氏笔画排列)

? 由立都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 付智君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

? 边洪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 毕德昌 市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

? 吕桂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 曲维嵩 市建委副主任

? 朱 海 市国资委主任

? 邬家连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 刘玉润 市纪委副书记

? 齐佳民 市司法局局长

? 孙智力 市发改委主任 ? 杨洪坡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 杨靖武 市农委主任

? 佟 彦 市政协秘书长

? 张力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 张基春 市信访办主任

? 季卫国 市房产住宅局局长

? 查世纯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 俞滨洋 市城市规划局局长

? 夏秀成 市人事局局长

? 徐振湖 市民政局局长

? 高迎祥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 席长青 市财政局局长

? 展来印 市委副秘书长

? 韩博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 傅 强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 潘洪仁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

各区、县(市)政府主要领导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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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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