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豫政〔2011〕42号[定稿]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
任的通知
豫政 „2011‟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
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豫政 〔2011〕4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
责任的通知
豫政 〔2011〕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
(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三篇:豫政2011.42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
豫政 〔2011〕42号
各产煤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对人身伤亡事故实行零容忍,努力实现零死亡,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基本原则
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和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办矿、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对兼
并重组煤矿必须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实现资金到位、人员到位、管理到位,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标准和程序,会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对兼并重组煤矿进行复工复产验收。
(二)在兼并重组煤矿中所占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1%,必须以资金或资产的形式进行投入并实施绝对控股,对兼并重组煤矿的人、财、物和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三)树立按需投入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兼并重组煤矿的通风、供电、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防冲击地压、防治煤(岩)与瓦斯突出等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健全可靠。
(四)向兼并重组煤矿派驻管理团队。“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科(队)长、班组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如绞车工、通风工、瓦检员、放炮员等)必须由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选派。兼并重组前原有“五职”矿长及管理人员经考试合格选聘的,一律交流使用,不得在原矿井继续任职。
(五)兼并重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检查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应满足需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配备的煤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地测专业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20人。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通风、机电、地测、调度等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要求,建
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会议、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审批、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七)加强兼并重组煤矿技术管理,建立健全技术资料档案。做好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自燃倾向性的鉴定报批工作。必须对兼并重组煤矿井下工程进行实地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其中采掘工程必须每月实测填图。
(八)强化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矿井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实施停产(停工)整顿,由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九)推广适用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逐步提高矿井机械化水平。兼并重组煤矿必须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炮采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井下必须采用机械化运输方式。
(十)按照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五职”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兼并重组煤矿劳动用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招录、统一培训、统一分配;对井下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体化管理,严禁使用包工队或将井下工程转包,杜绝以包代管。(十二)严格按照定编、定员、定额组织生产。严禁交接班时两班在现场交叉作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十三)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兼并重组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理念融入到兼并重组煤矿
安全生产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职工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执行力。
(十四)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基层基础管理,推行作业现场精细化管理,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
(十五)兼并重组煤矿应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建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建立辅助救护组织,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兼并重组煤矿应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经常开展灾害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习,提升应急自救能力。
(十六)兼并重组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四、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承担对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负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等证照颁发和管理的部门,负责资源配置、建设项目核准、技改审批、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瓦斯等级鉴定、火工品管理、电力供应、从业人员资格准入等部门,应按照“谁许可、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其相应的管理、监督、监察职责。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与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兼并重组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
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将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安排部署和研究解决兼并重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二)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查处瞒报、谎报煤矿事故行为。对未依法履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职责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七条和国发〔2010〕23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及时制止处置,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监督检查辖区内兼并重组主体企业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情况,按照“两到位、五控制”(包矿领导、驻矿人员到位,控制入井人数、灯房发灯数量、火工用品、主井绞车、用电量)要求,对辖区内停工停产整顿的兼并重组煤矿严格监管。对申请复工复产验收的,按规定组织或者参与验收;对验收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证照办理、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核定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六)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电力、火工品供应、矿区稳定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
(七)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统计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对生产安
全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八)对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监督管理,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参与辖区内兼并重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职责。
五、有关要求
(一)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必须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切实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二)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区域分公司、子公司等之间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互通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兼并重组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煤炭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煤炭专业技术,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四)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及所属的区域分公司、子公司和兼并重组煤矿,应当接受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同时,加强联合执法,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合力,依法促使兼并重组主体企业和
兼并重组煤矿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六)严格煤矿证照颁发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兼并重组煤矿在报送证照办理、设计审批、生产能力核定等资料时,未经过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初步审查同意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四篇:豫安监管〔2010〕号
附件1:
2010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
1、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安全监察局
4、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平煤股份八矿
5、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跃进煤矿
6、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超化煤矿
7、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局一处
8、河南神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河南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
10、河南矿山抢险排水救灾中心
11、河南理工大学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附件2 2010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先进个人(200人)
1、河南煤业化工集团(60人)集团公司
张树良 辛新平永煤公司
唐远游
王培林
尤德玲
郄利敏
练以亮 张国亮
赵小林
郭德有
魏永建
李光远
刘 琦
刘 斌
张永利
侯尚武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副总经理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技术管理部部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安监局副局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机电部部长河南煤业化工集团永煤公司生产部工程师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能源陈四楼煤矿综掘一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能源陈四楼煤矿综掘二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能源陈四楼煤矿开三队队长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能源陈四楼煤矿综采安装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公司车集煤矿安检科科长河南煤化集团永煤龙宇公司车集煤矿准备队队长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龙宇公司车集煤矿掘一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龙宇公司车集煤矿通风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城郊煤矿矿长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城郊煤矿安检科科长
王登科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城郊煤矿综采三队队长 苏子先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城郊煤矿掘进二队队长 杨海涛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新桥煤矿开拓三队队长 靳秀成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新桥煤矿机电二队队长 卢子新 贾敏远 王大庆 王献堂 刘申伟 张青培 马乐辉 王志坚 李继海 王清欣 李书民 陈 杰 焦煤公司柴战江 慕松利 原思祖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新桥煤矿综采队班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鑫龙煤业安监局副局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鑫龙煤业大众矿安全副矿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鑫龙煤业主焦公司安监部经理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龙王庄煤业掘进二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龙门煤业龙门矿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龙门煤业常村矿副总工程师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永华公司总工程师 河南煤化集团永煤公司永华公司副总经理
河南煤化集团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一矿副总工程师
河南煤化集团永锦能源有限公司吕沟煤矿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永锦能源有限公司云盖山煤矿二矿矿长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赵固一矿安全副矿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赵固二矿安全副矿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九里山矿纪委书记
张世轶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中马村矿安监科长 秦国章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中马村矿运输区区长 刘昌珍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演马庄矿掘一区区长 巴志林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演马庄矿采二区区长 王世斌 张长义 赵秋新 张 狂 周模平王守超 董 刚 张万银 田永升 鹤煤公司侯金峰 朱芳队 郭庆法 贾学军 张广磊 王文方 吕国壮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古汉山矿综采一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白庄矿采一队队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冯营公司机运队安装班班长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鑫珠春公司新采区采煤班长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韩王公司采二区采煤班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方庄二矿安监科防爆组组长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张屯煤矿采煤队安全班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小马公司修护区班长 河南煤化集团焦煤公司焦煤集团安监局副科长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寺湾井副矿长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海华煤业总经理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二矿调度室主任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中泰矿业安全科科长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五矿安检科科长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十矿安检科副科长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三矿采三队机电组长
黄家庭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六矿采三队采煤班长 葛飞征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八矿八一队掘进班长 和卫军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九矿安检科检查组长 张春岭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王河矿采二队机电班长 何会民 河南煤化集团鹤煤公司安监局副科长
2、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0人)焦振营 中平能化集团一矿安全副矿长 伏新院 中平能化集团一矿综采五队班长 王平声 中平能化集团二矿采煤区副总工程师 孙俊广 中平能化集团三矿采煤队班长 贺天祥 中平能化集团四矿安检科科长 贺为民 中平能化集团四矿安检中心组长 刘庆锋 中平能化集团五矿通风科科长 许空军 中平能化集团六矿安检科科长 王治军 中平能化集团六矿评估队班长 白国周 中平能化集团七矿开四队班长 陈寒秋 中平能化集团八矿矿长 崔晓东 中平能化集团八矿安监队班长 赵自红 中平能化集团九矿副总工程师 郝相龙 中平能化集团十矿矿长
闫进友 中平能化集团十矿瓦检队班长 罗志军 中平能化集团十一矿安检科副科长 冯超伟 中平能化集团十一矿综三队班长 李军利 中平能化集团十二矿综采队班长 张随生何吉保刘可权张中亮王龙会冯胜杰王燕军杨群立仵京铎刘春志王绍杰李俊峰韩 澎宋德熹祝志军张冠英岳殿召 中平能化集团高庄矿采煤一队班长 中平能化集团大庄矿安全副矿长 中平能化集团天力公司先锋矿班长 中平能化集团朝川一井掘进队班长 中平能化集团香山矿开一队组长 中平能化集团长虹矿采煤队班长 中平能化集团瑞平安全部部长 中平能化集团平宝评估队班长 中平能化集团建井一处安全副处长 中平能化集团中平能化集团建井三处组长中平能化集团生产处科长 中平能化集团开拓处科长 中平能化集团机电处科长 中平能化集团地测处科长 中平能化集团总办室副总工程师 中平能化集团总调度室副主任工程师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副局长
李 建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二处科长
程宝林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质标处副总工程师 卢光灿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技措处副总工程师 郑银柱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汝州处处长 张玉华 中平能化集团安监局综合处副处长
3、义马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人)马晓东 义煤集团总调度室主任
鲁 雷 义煤集团安全健康环保部综合处处长 韩玉鉴 义煤集团跃进矿安全矿长 陈永让 义煤集团义络公司安全副总经理 崔笃峰 义煤集团新安煤矿副矿长
李中超 义煤集团观音堂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延国 义煤集团千秋矿安全矿长 程 健 义煤集团安全健康环保部科长 樊建伟 义煤集团安全健康环保部科长 安保民 义煤集团跃进矿安检科科长 李书学 义煤集团石壕矿四掘队队长 南娄子 义煤集团常村矿206队队长 马庆祥 义煤集团义络公司采煤一队队长 任建伟 义煤集团新安矿安检科长
滕海明 义煤集团孟津矿安检部部长
沙矿生 义煤集团观音堂煤业公司通修队队长 鹿矿伟 义煤集团李沟公司调度室主任 侯建军 义煤集团义安公司综采队队长 段现升赵铁伟葛素河杨三娃史秀东曹庆江晋焕功代供应杨义全姚玉新张明国李继德冯伟志孙害河周 壮陈三才王建朋 义煤集团耿村煤矿安检队副队长 义煤集团杨村矿一综采队长 义煤集团千秋矿安监科副科长 义煤集团千秋矿掘二队队长 义煤集团常村矿综预队一班班长 义煤集团耿村矿综采一队一班班长 义煤集团杨村矿放炮队班长
义煤集团跃进矿综采队生产一班班长 义煤集团华兴公司安全检查员 义煤集团新安矿综采队班长 义煤集团义络公司采煤二队班长 义煤集团新义公司抽探队班长 义煤集团观音堂煤业公司开拓队班长 义煤集团曹跃公司一掘队班长 义煤集团义安公司抽放队群监员 义煤集团天新公司运输队职工 义煤集团铁生沟矿三采队组长
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5人)信长瑜 郑煤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 吴兴国 郑煤集团公司机电运输部副部长 原晓红 郑煤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科长 张 胜李晓华樊瑞峰王建伟吴明虎雷丁轲康国恩王全安张豪华侯锦强吕松亮钱永智王松涛李卫峰刘建国余进生韩晓亮 郑煤集团公司安监局处长 郑煤集团公司安监局科长
郑煤集团公司总调度室主任工程师 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矿总工程师 郑煤集团公司大平矿采煤二队队长 郑煤集团公司裴沟煤矿矿长
郑煤集团公司裴沟煤矿安监科副科长郑煤集团白坪煤业公司副矿长 郑煤集团白坪煤业公司综采队队长 郑煤集团公司超化矿安监科科长 郑煤集团公司超化矿综采队队长 郑煤集团公司米村矿副矿长 郑煤集团公司米村矿安监科科长 郑煤集团公司告成矿副总工程师 郑煤集团公司告成矿巷修队队长 郑煤集团新郑煤电公司综掘一队队长郑煤集团新郑煤电公司综采一队队长9
胡现杰 郑煤集团公司金龙矿采煤一队队长 卢志愿 郑煤集团公司振兴二矿矿长 郑勤峰 郑煤集团公司教学二矿副矿长
张明义 郑煤集团公司老君堂矿安全通风科科长 弋新道 郑煤集团公司张沟矿安监科科长 赵现伟 郑煤集团芦沟矿煤巷一队队长 孙进良 郑煤集团嵩阳公司安监局副局长 刘宗奇 郑煤集团嵩阳公司第一分公司职工
张中山 郑煤集团嵩阳公司第三分公司安监科副科长 刘云峰 郑煤集团郑新公司技术员
马树新 郑煤集团郑新公司安监局主任工程师 秦建营 郑煤集团郑新公司第一分公司总经理 张红亮 郑煤集团郑新公司办公室科长
常文献 郑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援中心一中队队长 余瑞好 郑煤集团公司矿山救援中心二中队队长
5、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10人)
吕荣慧 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安监局一处处长 胡新义 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安监局一处总工 张发义 省煤层气公司平顶山裕隆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国庆 省煤层气公司郏禹公司总经理、河南地方永安煤
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如意 地方煤业有限公司生产技术处处长
刘 斌 省煤层气公司平顶山中祥能源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姚明山 省煤层气公司郑州公司安全副总经理 钱发治 河南地方永安煤业有限公司调度室主任 刘彦涛 省煤层气公司东升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张国才 省煤层气公司安林煤业有限公司队长
6、河南神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人)孔德杰 河南神火煤业公司副总经理 蔡永安 神火煤业公司安监部部长 李中凯 神火集团新庄煤矿副矿长 刘永林 神火集团新庄煤矿调度室主任 张红星 神火集团新庄煤矿机电科科长 张格强 神火集团葛店煤矿副矿长 陈 磊 神火集团葛店煤矿机电科科长 刘新亮 神火集团薛湖煤矿矿长 司贤让 神火集团薛湖煤矿安检科科长 常广彦 神火集团薛湖煤矿安检大队副队长 李全宇 神火集团刘河煤矿安检科副科长 李 磊 神火集团刘河煤矿采煤一队副队长
王 涛 神火集团梁北煤矿副总工程师 朱成宏 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掘三队队长 段开会 神火集团梁北煤矿掘一队支部书记 冯英博 神火集团泉店煤矿副矿长 王建合王新营朱连峰王 飞
神火集团泉店煤矿副总工程师 神火集团泉店煤矿综采一队队长
神火集团禹州市诚德矿业有限公司安检科科长神火集团汝州市神火庇山煤业公司副矿长 12
主题词:煤矿 表彰 先进 决定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5日印
校对:徐义明
共印70份
第五篇:关于廉租房豫政 〔2011〕8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
若 干 意 见
豫政 〔201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现就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问题,不仅可以直接增加投资,而且有利于解除住房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扩大其他方面的即期消费,对调整需求结构、增强经济内生动力、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举措。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供应总量,又能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有利于缓解商品住房市场压力,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抑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增强城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内在需要。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的住房问题,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能创业,有利于提升城市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科学合理规划
“十二五”期间,各地要紧紧围绕“重在持续、重在提升、重在统筹、重在为民”的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以新型城镇化为统领,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0万套,其中廉租住房45.9万套、公共租赁住房61.8万套、经济适用住房45.4万套、限价商品房13万套、棚户区改造(含林区、垦区危房改造)43.9万套。到“十二五”末,全省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面达到20%左右,逐步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在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编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布局规划,科学安排保障性住房地区布局,做到与需求有效对接,实现“四规合一”。要按照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廉租住房主要布局在省辖市、县(市)中心城区,省辖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安排规模不低于任务总量的40%。
三、完善供应结构
(一)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新就业职工出租,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要充分发挥省辖市、县(市)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中的主导作用,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县(市)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大中型企业,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就业人员出租。条件成熟的地方要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主要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单套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要通过配建、集中新建、收购、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在优先保证低收入家庭承租权益的前提下,按照被保障家庭自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廉租住房租售工作。
(三)稳步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单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要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审核机制、售后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允许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省辖市、县(市)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统一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坚持市场化运作,鼓励以房地产开发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由当地政府或棚户区所属工矿企业牵头实施改造。坚持居民个人出资、企业(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政府给予政策支持、满足职工生活生产基本需求的原则,加快国有林场、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步伐。逐步启动县级棚户区和零星棚户区改造工作。
(五)探索开展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以及省辖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要积极探索“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方式,启动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逐步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制度。
(六)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按照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并按规定配建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其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配建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当地政府按约定回购或收回。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四、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省辖市、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转贷各地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城投债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1月1日后成交的出让土地,直接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3%的比例,按宗提取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优先审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列入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省政府每年从新增土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土地指标直接下达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依法应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省辖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并根据情况扣减下建设用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积极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作用。依托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按照自愿参与、统贷统还、分责还款的原则,吸引银团中长期融资贷款。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除负责省级财政对省辖市、县(市)补助额度缺口部分的融资外,同时为融资困难的省辖市、县(市)提供融资帮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建设、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积极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四)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省辖市、县(市)要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并制定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
(五)建立巡查员制度。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驻巡查员,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驻地巡查。各省辖市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工作的督导。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制度。对土地落实、资金筹措、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项目开工等重要环节,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督查结果报省政府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省辖市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复审,省辖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县(市)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县(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因收入、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通过停止补贴、腾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时实现退出。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补贴资金,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2012年3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平台联网,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变化进行动态监测。要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和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严格实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分户验收制和永久性标志牌制。大型居住社区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同步编制市政公用、公共建筑、交通等各类专业规划,将专业规划成果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衔接。要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做到“面积不大功能全、占地不多环境美、造价不高品质优”。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要同步建设给排水、燃气、垃圾中转站、商业网点、学校、幼儿园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市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保障性住房小区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八)实行考核问责制。省辖市、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第一责任人。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明显滞后且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每年年底,省政府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情况,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县(市),降低其下省级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并启动问责程序。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认真组织实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省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各省辖市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管理,并列入年终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考核验收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省辖市、县(市)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争取中央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稽查和建设协调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加快用地报批,确保土地落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督导全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督导全省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省监察、审计、民政、公安、税务、统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辖市要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开展。
(二)提前谋划项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根据建设任务制定实施方案。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要提前谋划下一建设规模,做好项目规划选址、立项、资金、土地供应和指标安排等工作;当年12月底前本年开工项目要完成工作量的50%,续建项目要确保按期竣工并投入使用,完成下计划开工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工作;次年3月底前办理完毕前期手续并全部开工建设。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坚持正面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政策。要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宣传典型和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深入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创新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对本意见贯彻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