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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优秀范文5篇]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20-370548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10:49:4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8-30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

(1985年8月30日皖政〔1985〕84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设施。一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包括行蓄洪区庄台建设,都应按照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办理征地手续。严禁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适移居民的,都必须认真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提出占用土地、拆迁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数量,移民安置设想,移民费用框算等,作为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设计任务书经批准后,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工程设计等单位,核实征地、移民的实物数量,根据当地资源和经济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条 第四条 安置移民应立足于利用当地资源和水、电建设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发展乡镇企业以及各项服务事业,以保证移民群众的生活不低于搬迁前的水平,并扶持他们逐步富裕起来。

安置移民的主要办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区内安置;

(三)有垦荒条件的,经过批准,开垦荒地、荒滩安置。

第五条 第五条 居民迁移、安置工作由有关地方的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数量较大的市、县,应设立必要的专管机构。

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方案,与承担移民安置任务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协议,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证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务,水利水电建设单位按时拨付资金和材料给移民安置主管机构包干使用。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水利水电工程的建设,由国家付给各项征地费用:

(一)大中型水库,大中型涵闸、机电排灌站;

(二)皖南山区和大别山区灌溉面积二万亩以上、其他地区灌溉面积五万亩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压土地比较集中的山丘区流域面积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区流域面积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电站。

其他水利水电工程,由用地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解决或负担各项征地费用。

第七条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

耕地的补偿标准,为其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园、果园、菜地等,为其年产值的五倍。年产值按县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现行价格计算。鱼塘、藕塘、苇塘、菱塘,有砍伐任务的林山、柴山、草山、药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参照耕地的标准补偿。

对灌溉用水塘、沟渠和水利设施,凡占用后不影响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补偿;确实有影响的,由建设单位修建新的相应工程或给予适当经费补偿。凡属国有荒山、荒地、滩涂和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内的开荒地,无收益的荒山、池塘、河滩、空地等,不付土地补偿费。

第八条 第八条 青苗(鱼苗)补偿费

油、粮、蔬菜等作物补偿标准:幼苗期每亩二十五至四十元,接近成熟期的,原则上待作物收获后施工,确需立即施工的,按该季作物实际产值补偿。烟、麻、藕、菱、茴草、药材和棉花等经济作物,能够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该季作物产值补偿。

鱼苗补偿:放养两年以上的,由鱼主捕捞,不另补偿,不足两年的,按鱼苗费二倍补偿。

林木补偿:用材林,由林主砍伐,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补偿,主干平均直径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实有材积价值百分五十至八十补偿。幼树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县(市)制定补偿标准。

第九条 第九条 房屋补偿费

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质原量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土墙草顶、半砖瓦结构房屋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元。砖墙瓦顶房屋每平方米二十至二十五元,阁楼层高一点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计算,层高一点五米以上不足一点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折算,层高一米以上不足一点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折算。国家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公房,按原规模和标准补偿。

第十条 第十条 其他补偿费

牛栏、猪圈、厕所、粪池、炉灶等,每个补偿五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砖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补偿五十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当地工本费标准补偿、砖瓦窑,每座补偿五十至五百元。废井、废窑不补。一般坟墓,每座补偿十至十五元,烈士墓可适当照顾。

对施工中临时占用的耕地,按该耕地当年产值逐季补偿。临时占用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大中型水库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二至四倍,灌区、排灌区、河道、闸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为该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倍。有条件结合施工造地的,应帮助群众造地,并按造地亩数相应扣减安置补助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水利水电工程投入运行后,可以从水费、电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给移民安置区,用作安置移民的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级土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征地涉及城镇和企事业单位以及铁路、公路、码头、桥梁、渡口、输电线、广播线、电讯线的迁建时,水利水电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按迁建部分原有规模、等级和标准予以补偿,但应考虑旧设备、旧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起施行。安徽省革命委员会一九七六年八月十二日所发《关于水利建设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移民安置补充规定》即行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已达成征地、安置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常识 第一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概念

1、大中型水库

水库是指在山沟或河流的狭口处建造拦河坝形成的人工湖泊。水库建成后,可起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作用。有时天然湖泊也称为水库(天然水库)。水库规模通常按库容大小划分。

按2000年水利部颁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总库容小于10万立米时称为塘坝,10—100万立米为小

(二)型水库,100—1000万立米为小

(一)型,1000万立米-1亿立米为中型水库,一亿立米(含一亿)以上为大型水库。中国最大的水库三峡库容393亿方,湖南最大的水库东江81亿方。

另:按装机来分,5万-30万装机的水库枢纽为中型,30万(含30万)以上为大型,5万以下为小型。

2、水库淹没设计洪水标准

水库淹没处理设计中不同的淹没对象(耕园地、林地草地、农村居民点、公路桥梁等专项设施)依据其重要性差异所采用的洪水频率或某种洪水标准。淹没对象越重要,采用的设计洪水标准越高。如现行规范规定耕园地淹没设计洪水标准采用2-5年一遇(当前湖南、江西采用2年,其他省份采用5年),居民迁移设计洪水标准采用10-20年一遇(全国基本采用20年),林地和未利用地按正常蓄水位平水调查。

3、移民安置

是指对非自愿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居住、生活和生产的全面规划与实施,以达到移民前的水平,并保证他们在新的生产、生活环境下的可持续发展。具体包括移民的去向安排,移民居住和生活设施、交通、水电、医疗、学校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安排,土地征集和生产条件的建立,社区的组织和管理等,是为移民重建新的社会、经济、文化系统的全部活动,是一项多行业、综合性、及其复杂的系统工程。移民安置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安置效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的进展、效益的发挥乃至社会的安定。

4、移民安置环境容量

是指在一定区域一定时期内,在保证自然生态向良性循环演变,并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条件下,按照拟定的规划目标和安置标准,通过对该区域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后,该区域经济所能供养和吸收的移民人口数量。某区域的环境容量与其资源数量成正比,如某村民小组的耕地越多,则该组容量越大;容量与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产出水平成正比,如同样面积的耕地,种植大棚蔬菜的容量比种植水稻的容量要大;容量与安置标准成反比,安置标准越高,容量越小。

第二产业安置移民环境容量计算只考虑结合地方资源优势,利用移民生产安置资金新建的第二产业项目,按项目拟配置的生产工人数量确定接纳移民劳动力的数量。

5、生产安置人口

是指因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土地),需要重新安排生产出路的农业人口。计算公式:生产安置人口=涉淹村、组受淹没影响的主要生产资料÷该村、组征地前人平主要生产资料(不同质量或种类的生产资料可以换算成一种主要生产资料)。也可以这样理解:一个以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村庄,受水库淹没影响后,其生产安置人口占村庄总人口的比重与水库淹没影响的土地占该村庄土地总量的比重是一致的。生产安置人口在规划阶段,是一个量化分析的尺度,不容易落实到具体的人。

6、搬迁安置人口

是指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而导致必须拆迁的房屋内所居住的人口,含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

搬迁安置人口=居住在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口+居住在坍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影响处理区需搬迁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搬迁安置人口(如水库淹没后某部分人的基础设施恢复难度太大而需要搬迁的人口)+淹地不淹房需搬迁人口(生产安置随迁人口)。搬迁安置人口可以根据住房的对应关系落实到人。

生产安置人口和搬迁安置人口是安置任务指标,不是淹没影响实物指标。

7、水库库底清理

在水库蓄水前,为保证水库水质和水库运行安全,必须对淹没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地面附着物(林木)、坟墓、各类垃圾和可能产生污染的固体废弃物采取拆除、砍伐、清理等处理措施。这些工作称为水库库底清理。库底清理分为一般清理和特殊清理。一般清理又分为卫生清理、建(构)筑物清理(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米)、林木清理(残留树桩不得高出地面0.3米)等三类。特殊清理是指为开发水域各项事业而需要进行的清理(如水上运动场内的一切障碍物应清除,水井、地窖、人防及井巷工程的进出口等,应进行封堵、填塞和覆盖。),特殊清理费用由相关单位自理。

8、水库回水尖灭点

建库后一定频率的洪水回水水位较同频率的天然水位要高出一定的差值,回水距离(距大坝距离)越长,该差值越小,当该差值低于0.3米时,可以认为洪水回水已经尖灭(即基本恢复天然状态),水库该断面处即为该频率洪水在该水库的回水尖灭点。第二部分移民安置基本政策

一、现阶段我国水库移民基本政策

1、实行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

改消极补偿为积极创业,变救济生活为扶持生产,把移民安置与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使移民在搬迁后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生产资料和能力,使其生产生活条件能得到不断改善提高,实现移民长远生计有保障。

开发性移民的理论基础是系统工程论,它从系统的、开发的观点指导移民安置工作。

1965年长江水利委员会林一山主任提出,他当时提出了“移民工程”的概念,指出要做移民安置规划和分配移民资金,通过开发荒山为移民创造基本的生产条件。1985年处理丹江口移民遗留问题时实施,1986年7月国务院在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报告》的文件中明确提出,1991年写入国家移民条例。

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应该把握的几个关键:一是科学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二是使移民获得一定的生产资料而不是简单发放土地补偿补助费用;三是培训移民使其具有从配置的生产资料上获得收入的能力;四是实际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哪些属移民补偿费用,哪些属发展费用,不能把发展部分的费用放在移民补偿的账上。

2、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政策

有别于政治移民、赔偿移民的政策,基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出,并随经济发展不断调整前期补偿水平和后期扶持力度。我在联系株航时候,与世界银行水库移民专家张朝华交流,他介绍目前世界上水库移民基本上分为三种模式:经济落后、政治上专制的一些小国家基本采用政治手段移民,欧美发达国家采用赔偿移民,部分国家如中国采用前补后扶移民;同时他说世界银行非常认同中国的水库移民政策,体现了政府对移民长期负责。

前期补偿:土地补偿价格,按湘政发[2009]43号文发布的片区价格采用;房屋按重置价格(涔天河可研标准:水田23251元/亩,砖混房屋590元/平);城、集镇迁建和专项复建按三原原则(原标准、原规模、恢复原功能;湘政发【2010】9号文件规定:专项设施原规模原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下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标准建设;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上限的,按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建设。)。

后期扶持:目前按国发[2006]17号文政策执行。

3、移民安置基本目标—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又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移民安置规划目标一般取人均资源占有量(综合原有资源和安置地资源情况确定,湘政发【2010】9号文规定不少于0.7亩;湖南省移民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低于安置地安置移民后的人均面积。)、人均粮食占有量(一般按建库前的水平)和人均年纯收入(考虑建库影响部分,并结合增长率确定)三项指标。

这三条基本政策在国家移民条例第三条做了明确规定。

4、其他政策

政府负责(与前补后扶政策对应)、公众参与(实物指标三榜公示、权属人签字,移民安置方案听证会制度等)、对口支援【如92年国办印发《关于开展三峡库区移民工作对口支援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有组织有计划的开展对口支援三峡移民工作。93年写入国务院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优惠待遇(如丹江口移民湖北部分外迁7.7万人194个集中安置点全部纳入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协调发展(人口、资源、环境协调)等政策。

二、现阶段水库移民工作常用政策文件

1、法律法规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06年9月1日起施行,1991年发布的“国家移民条例”同时废止)

(2)《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修改)

(3)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环境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16号令)

2、规程规范

(1)水利标准: SL29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440-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SL441-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导则》

SL442-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2)电力标准: DL/T5376-20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处理范围界定规范》

DL/T5377-20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规范》

DL/T5378-2007 《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

DL/T5379-2007 《水电工程移民专业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DL/T5380-2007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集镇城市迁建规划设计规范》

DL/T5381-2007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DL/T5382-2007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

(3)其他规范:《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等专业规范

3、文件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

《湖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湘建[1998]规字第334号

《湖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建规划导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税总局第49号)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47号)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03】10号文。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移民安置基本程序及主要工作内容

一、前期工作阶段(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编制与审核审批)

1、中央审批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按水利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分四阶段编制,设计文件审核审批按水利部水规计【2010】33号文件规定审核审批]:

(1)项目建议书

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篇章或专题报告。水利部审查,国家发改委审批。

(2)可行性研究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或篇章。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省级人民政府和水利部联合审批,移民安置规划由水利部审查,国家发改委审批。

(3)初步设计阶段

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专题报告。水利部审批,国家发改委核定投资概算。

(4)技施设计阶段

编制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报告。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依据地方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各设计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和深度要求详见表一。

2、中央审批的水电工程项目[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按电力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分三阶段编制;按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实行核准制。]:

(1)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初步规划报告,设计深度要求同水利项目建议书阶段。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技术审查。

(2)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报告,设计深度要求同水利行业初步设计阶段。由国家发改委核准。

(3)移民安置实施阶段

编制移民安置验收综合设计报告,设计深度同水利行业技施设计阶段。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可依据地方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3、湖南省审批的项目【按水利行业规范初步设计深度要求和湘政发[2010]9号文规定程序编制申报、审核审批】:

(1)水库正常蓄水位、水库调度方式及水库回水成果专题报告由项目法人组织编报,省水利厅审查。

(2)建设征地实物指标调查细则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报省移民局审查。

(3)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下达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禁建通告”

(4)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市州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转省移民局提出审查意见后,省人民政府审批。

(5)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深度要求同水利行业初步设计阶段)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报省移民局审核。

(6)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含按权属分解核定实物指标及其补偿投资、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提出库底清理实施方案)。

二、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

1、建立健全移民安置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2、建立移民安置相关制度(如我局2003年印发的《株洲航电枢纽工程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2004年印发的《株航库区专项工程结算审计办法》、《株航库区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对规范株航移民安置工作特别是工程建设起了很好的作用。);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如2009年8月,湖北省委书记罗清泉亲自主持召开会议,形成了《关于研究丹江口库区安置区移民新农村建设有关优惠政策的会议纪要》,明确省直部门对口帮扶、项目重点倾斜、资金切块安排的优惠政策。去年丹江口一年完成外迁移民7.7万,安置点建设标准很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一优惠政策。又如洪江市政府2009年8月以洪政发【2009】7号印发了《托口电站洪江市库区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

3、开展政策宣传(印发宣传资料、标语、会议、座谈、广播电视等形式)补偿标准公布(政府印发)和培训工作

4、签订相关协议,落实参建相关各方责权(业主、库区安置区所在市州政府和省移民局三方协议签订,市州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责任书,县市区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外迁移民迁出地县市区及乡镇政府与安置地县市区及乡镇政府签订的移民搬迁安置协议)。

5、移民安置项目资金计划编制上报、审批下达。

编制依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枢纽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要求(业主提供的库区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建议),政府和上级移民主管部门对项目分年实施的要求。

编报和审批时间:县移民局每年11月上旬前编制下计划报市移民局,市局11月下旬报省局,省局12月底前批复下达计划。

计划变更规定:按原申报程序报批。

6、土地征用

库区淹没土地征收由业主负责办理;

集镇新址及大型专业项目(如等级以上公路)迁建需要征收的土地,由县国土部门为主负责办理土地手续;

农村居民点征用手续分户办理。

7、招标选定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专项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督评估机构也即综合监理由省局和业主招标委托;专项监理和施工单位由县招标委托。

8、计划项目实施。

县是实施主体。县移民局按县(政府、领导小组或协调指挥部)确定的责任分工(如丹江口移民安置按五为主组织实施:农村移民安置以库区安置区县市区政府为主、集镇迁建以所在地乡镇政府为主、专业项目复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企业迁建以企业法人或所属主管部门为主、单位搬迁以单位为主)将任务分解,由县落实到库区各乡镇及相关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县移民部门重点负责综合协调、计划资金管理监督、政策业务指导,同时可承担部分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市负责计划实施的指导、督促、检查和重大问题协调。

9、设计变更处理。重大变更由施工单位提出,专项监理签字,县移民局报市、省局,省局转业主交设计提出变更方案,省或市局审核后下发组织实施。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视情况简化程序,如株航库区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变化在5%以内、5万元以下且无需预备费解决的项目由县自主决策。又如湖北亭子口5%以下的变更由县会同设计、监理现场处理。

10、项目(主要指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一般由省或市移民部门委托,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单位负责。

11、库底清理。一般由县组织所在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如卫生防疫、城建部门和林业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如电力、电信和广播等部门负责实施。

12、移民安置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县移民局为主收集,监理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协助)

三、移民安置验收和后评估

1、安置验收分阶段性验收(工程截流、下闸蓄水)和竣工验收

省里审批的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级政府自验,市级移民管理部门初验,省移民局终验。

2、后评估:移民安置完成一段时间后对移民安置效果、移民工程建设进行的总评价,其目的是检验移民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实施结果是否达到规划目标,总结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措施,同时用以指导、改进待建项目,提高水库移民规划设计、实施和管理水平(目前实际开展了此项工作的项目很少)。第四部分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安置主要职能

依据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湘政发【2010】9号文、省局三定方案确定的机构职能、省局非行政许可权限,省局移民安置主要职能为: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移民工作方针、法规、政策,根据管理权限,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研究拟订移民安置工作法规、规章、规程(办法)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细则的审查工作(9号文规定/国家和外省一般不审查),负责管理权限内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查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核工作。

3、指导、协调并作为监管方与项目法人、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

4、审批下达移民安置项目资金计划。

5、督促项目法人落实淹没补偿费;按审批的项目资金计划和实施进度及时拨付淹没补偿费。

6、负责移民安置项目资金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协调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与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

7、按相关规定负责移民安置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和使用预备费项目审批。

8、按管理权限主持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9、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移民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移民干部业务培训。

10、处理移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

11、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对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移民安置工作绩效评估;对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参与移民安置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1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

与四川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移民安置职能比较:

我局对大中型水库实行全过程管理;四川仅对大型水库实行全过程管理,甚至比我局管理更细更实(如大型水库施工图设计和专项工程设计委托由省局负责),但四川对中型水库只管两头(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第五部分本人参与移民安置工作的体会

一、当前水库移民安置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

改革开发以来特别是1986年以来,党和政府对移民工作十分重视,移民政策法规密集出台(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的通知》,1987年原水电部发出了《关于加强水库移民问题的通知》,1991年国务院74号令发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2年《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出台,2006年9月国务院471号令发布,同年国发17号文出台。),移民管理体制得到了完善,前期工作不断加强,移民补偿标准逐步提高(98年开始的大源渡水库移民,水田补偿标准为7000元/亩,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为221元/平米;株航03年开始实施,水田补偿标准为9000元/亩,砖混结构房屋补偿标准250元/平米;涔天河可研水田补偿标准为23251元/亩,砖混房屋补偿590元/平米),移民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还存在不少困难,个人感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地方和单位对移民安置工作认识上存在偏差。一是对移民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认识不足。地方对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认识不足,县级人民政府对“三个主体”认识不足,没有真正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做;二是重工程、轻移民,重搬迁、轻安置(如1995年-2000年实施的大源渡坝区移民,搬迁人口963人、生产安置人口1370人,业主直接管理、衡东衡山两县政府包干负责,房子建的好,耕地人平不到一分,橘子树人平不到20株);三是忽视、不尊重移民权益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四是对上级移民部门的监管认识不足(省内新水库刚开始启动时,地方政府一般都不太愿意接受省局监管)。

2、实施过程中经常出现管理体制不顺、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不健全,工作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实施管理混乱的情况出现。

3、规划设计深度精度不够,搬迁安置和生产安置的科学规划与移民意愿不一致的问题突出,加之实施时间长,物价增长快,造成移民妥善安置和补偿投资控制难。

4、我国重点工程建设非自愿移民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标准不一,而水库移民补偿标准偏低(有的地方为了上项目还人为压低补偿投资),一方面补偿资金难以满足妥善安置移民的需要,另一方面水库移民攀比其他重点工程建设移民的心理严重,工作难度加大。

5、我国人多地少,环境容量有限,有土安置的难度越来越大。

全国耕地保有量18.18亿亩,基本农田15.6亿亩,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3且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巴西851万平方公里/1.8亿人,人均耕地是我国6-7倍);湖南耕地总面积约4818万亩,人平0.74亩,仅占全国人均61%,低于联合国计划署规定的0.8亩红线。

水库移民安置最主要、最可靠的安置方式是有土大农业安置模式,在土地资源日趋稀缺的地区越来越难易实施,而移民对二、三产业安置的适应性差,移民安置的可靠性降低。

6、移民工程投资控制难,质量保证难。这里有几个原因,一是工程项目业主不是真正的业主;二是当前工程建设领域深层次问题突出;三是地方及其移民部门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不足。

7、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理念政策的推进,移民群众法制政策观念和维权意思越来越强,期望值提高、诉求多样化。要不断满足移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期待新要求,受到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政策标准低的约束。

二、做好移民安置工作的几点体会

1、政府的领导和协调(政府的行政力量、组织协调能力强),领导的重视是做好移民工作的根本保证(广元经验:管人管事的领导任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效果好);移民群众的理解、支持(走群众路线,公开透明,把政策和底子交给群众,引导群众参与和监督)和无私奉献(广泛宣传,激发群众无私奉献的精神,增强群众支援国家建设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建设新家园的信心)是搞好移民工作的可靠基础。

2、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并严格审查设计文件,从源头上把好关。(一要重视实物指标调查的精度,二要重视农村移民安置方案的科学合理性与可行性【农村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淹没处理工作的核心。水利部从06年开始就要求水规总院将审查重点由审投资转向重点审规划。发改委还停留在审投资,初设阶段不审或只审投资】,三要重视专项工程的设计深度,四要重视补偿投资与政策和实际工作需要的符合性)

3、理顺管理体制【坚持现有管理体制,特别是要把政府领导与部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健全工作机制【亭子口全方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县每月一次例会;市局和业主每2月一次轮值会;综合监理每季度1次重大设计变更协调会;设计部定期咨询会。这些工作机制对库区规划实施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处理、政策方法的明晰起了很好的作用】,创新管理方式【丹江口的移民理事会制度】,配强移民干部。(具体到县:县委政府领导、移民部门综合、乡镇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社会监理,干部联系帮扶)。

4、正确把握、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不断完善移民政策;同时重视制度建设,规范实施管理。只有重视制度建设,才能做到有据可依;只有规范实施管理特别是项目资金管理,才能保证项目实施的效果和资金使用的效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地方以稳定和民生为由随意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方案的现象,只能通过完善制度、严格监管来进行约束。

5、拓宽安置思路,尊重移民意愿,探索多元化安置模式。要根据当时当地的实际情况,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移民生存发展问题,在坚持以土大农业为主要安置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移民之路和措施。

①被征收土地长效实物补偿方式,如托口电站;②被征土地作价入股方式,如陕西商南县莲花台水电站;③城镇化集中安置方式,如茶陵县桃水电站;④复合安置或兼业安置(如广元亭子口水库)等等。

6、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和实事求是、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徐省长讲移民工作是一项目服务性很强的工作,主动服务就主动、被动应付就被动。移民干部要主动服务、主动作为,真心实意为基层服务,为移民谋利益。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调查研究,深入实际,广泛听取意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实事求是的处理好各种问题

移民工作涉及到各方利益平衡,确实很难。我个人的体会:只要真心实意为基层服务,真正做到实事求是,按政策办事,市县的同志和广大移民会感受到、会支持工作;工作开展会相对顺利一些,成效会好一些。

7、加大对移民干部和移民培训力度。加强对移民干部政策业务培训[注重政治素质,培训干部善于从大局思考问题;注重政策水平,培训干部把握政策、运用政策能力;注重业务素质,培训干部专业知识水平;注重创新素质,培训干部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提升移民干部队伍的服务能力;加大移民生产实用技术和劳动技能培训[讲求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提升移民创业增收能力。

8、积极探索业主、地方政府、移民群众等利益各方投入共担、产出共享的项目合作开发模式,形成合力,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

第三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促进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应单独组织验收,由验收申请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移民验收报告。没有提交移民验收报告的,不予验收。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按进度分为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按项目分为分项验收和总体验收。

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第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后,项目法人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工程建设进度和移民迁建进度编制验收计划,报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有关单位应按本办法做好各阶段的移民验收基础工作。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六条

移民验收应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第七条

移民验收应依据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研(初设)阶段的《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以及批准的设计变更、修改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部门签定的工程征地及移民搬迁安置总承包协议。

第八条

移民监理单位提交的历年移民监理报告及报表。

第三章

验收程序和组织形式

第九条

移民验收应先进行分项验收,在全部分项验收合格后进行总体验收。

第十条

移民验收应按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要求,首先由地方政府或其移民管理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验,提出自验报告,并向项目法人提交初验申请报告。

在自验的基础上,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初验,提出初验报告,并向终验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在初验的基础上,由终验主持单位组织地方政府、投资方、项目法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终验,提出终验报告。

第十一条

专业设施项目应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移民管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组织验收,提出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非阶段性的水库库底清理验收,一般由项目法人组织地方移民管理单位、设计单位和移民监理单位等组成验收小组,办理验收事项。

第十四条

移民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终验,均应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投资方、地方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终验主持单位,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中央投资和管理的项目以及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主持。

中央投资、地方管理的项目,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与地方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共同主持,原则上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地方投资和管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或其代表主持。

地方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项目,由合资双方共同主持,原则上由主要投资方代表担任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

多种渠道集资兴建的公益性项目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经营性项目由主要出资方和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主持单位,其中大型项目的验收主持单位要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提前30天将“验收申请报告”送达验收主持单位,并应在验收会议15天前将验收资料送达验收委员会成员单位各1套。

第十七条

阶段性和竣工验收的终验会一般工作程序:

(一)召开预备会议,听取项目法人有关会议准备情况汇报,确定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召开大会。宣布验收会议议程和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听取项目法人、地方政府、设计单位、移民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以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三)分别检查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工矿企业、专业设施的迁建和移民资金使用情况,提出分项检查意见。

(四)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听取各分项检查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讨论通过移民验收报告。

(五)召开大会。宣读移民验收报告;验收委员会委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十八条

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初验会议工作程序参照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九条

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验收结论必须 经2/3以上的委员同意。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委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条

验收委员会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验收委员的保留意见应在验收报告中明确记载。

第二十一条

如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验收委员会可停止验收,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移民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项目法人应负责监督检查,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主持单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制备验收资料,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

第二十四条

移民验收报告是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的依据。自移民验收报告通过之日起30天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文送有关单位。第四章

验收项目及内容

第二十五条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项目包括:水库淹没主要实物量、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迁建、滑坡处理、库底清理、资金使用、移民档案、移民后期扶持、土地征用手续等。

第二十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验收的项目和内容

(一)水库主要淹没实物量:开工前的调查指标、批准的可行性的规划指标、实际支付补偿投资完成的实物量。参照附表1填写。

(二)农村移民安置验收:移民搬迁、生产生活安置情况和竣工决算。参照附表2和3填写。

(三)城集镇迁建验收:建设规模、新址征地搬迁、市政工程、房屋迁建工程、搬迁损失等。参照附表4填写。

(四)工矿企业验收:迁改建方式、规模、补偿投资。参照附表5填写。

(五)专项验收:防护工程、公路、桥梁、铁路、水利电力、邮电通信、广播电视、文物、水文站网、航道设施等专项工程验收报告及工程交接手续。参照附表6填写。

(六)滑坡处理验收:包括已确认崩滑体的处理情况和未确认崩滑体的监测情况。

(七)库底清理验收:按《水库库底清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库底清理,清理合格后,卫生防疫、航运、环保等单位出示验收合格证。

(八)移民资金管理及分项资金使用验收:移民资金管理程序、移民分年投资计划与实施拨付流程、移民个人补偿投资及土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参照附表7填写。

(九)移民档案验收:移民档案包括移民工程管理档案、技术档案、质检档案和移民分户档案。移民分户档案参照附表8填写。

(十)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土地征用手续:施工区征地、淹没区征地、移民迁建征地手续办理情况。

第五章

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根据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度,检查移民迁建进度是否具备截流、下闸蓄水和分期蓄水条件。

(二)检查移民工程的质量,重点检查农村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情况,对移民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三)检查移民资金拨付与使用情况。

(四)检查下阶段的移民实施计划。

(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讨论通过阶段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截流阶段的移民验收应在工程截流前三个月进行。

第二十九条

截流阶段的移民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截流水位淹没影响的移民在截流前全部迁建完毕。(二)已建立移民分户档案。

(三)库区中断的交通、电力、通讯网络已采取过渡措施。

(四)完成截流影响范围内的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下闸蓄水阶段的移民验收应在工程下闸蓄水前三个月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下闸蓄水阶段移民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下闸蓄水淹没影响的移民全部迁建完毕。

(二)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移民分户建房和调整土地基本到位,具备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

(三)城集镇建设规模、市政工程建设符合移民安置规划。完成的专业项目已通过验收。

(四)库底清理已验收合格。

第三十二条

分期蓄水阶段的移民验收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三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竣工验收应在移民迁建完成后一年进行。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工程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批准的移民迁建工程全部完成。

(二)专项工程全部通过验收。

(三)阶段验收发现的问题已处理解决。

(四)施工征地、移民迁建征地及淹没区征地的土地征用手续完备。

(五)移民工程竣工决算全部通过竣工审计。

(六)移民的生产与生活基本达到建库前的水平。

(七)个别专项工程尚未建成,但不影响整体移民安置,在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的前提下,可视为具备验收条件。

第三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

(一)检查项目法人、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和初步验收报告。

(二)根据初步验收报告和分项检查意见,对移民迁建执行情况、移民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移民安置效果进行综合评述,对存在问题进行限期整改,编制移民终验验收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移民终验验收报告”。第六章

验收评定标准

第三十六条

验收评定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项目单项工程的验收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标准和相应规范规定评定。单项工程合格率达90%以上的分项评为优良;单项工程合格率90%—80%的分项评为合格;低于80%的为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对照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规划,以人均占有为标准。凡达到规划标准的,土地面积占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补助费到位情况占20%,住房占15%,移民个人补偿资金兑现情况占15%,基础设施占10%,移民人均收入占10%,并参考移民随机抽样问卷调查满意率评定。人均指标达到规划标准90%以 上,移民满意率在90%以上的评为优良,两项指标分别在90%—80%的评为合格,低于80%的评为不合格。

第三十九条

在综合评价时,专项设施和移民安置两项均评为优良,可评为优良;两项均评为合格,可评为合格;两项均不合格,评为不合格,两项评分不一致的取低分评定。

第七章

第四十条

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支付。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2006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新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鉴于新条例对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规划设计、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做好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时,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但由于新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给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事实上,从新条例对移民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的划分还是能看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深度要求。首先,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批的主要作用和约束力在于对移民安置方案的确定;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审核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其审核的目的可理解为对移民安置规划报告与经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适合性的检验。因此,我们认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应以能满足政府部门正确判断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是否可行为依据,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深度应以按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开展规划设计并编制规划投资概算为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工作深度要求包括:明确移民安置目标、标准;分析计算移民安置人口;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选定移民安置区;确定移民安置去向;制定移民安置总体方案;初步预测分析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水平。移民安置规划的工作深度要求包括:选定

农村移民安置居民点新址;编制农村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规划;提出相应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选定城市、集镇迁建新址,确定迁建人口、用地规模,编制城市、集镇迁建规划(修建性详规),提出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公用工程设施和道路等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各专业项目的处理方案、规模、标准,提出专业项目处理设计文件(初步设计);确定库底清理范围、对象和清理标准,拟定清理措施,提出相应设计文件;明确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进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计,提出相应设计文件;研究移民安置项目分布和实施外部条件,拟定移民安置项目实施顺序、管理方案、进度安排,进行实施组织设计;拟定移民后期扶持范围,提出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分析确定补偿实物指标,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二、移民安置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可以与下一级有移民或者移民安置任务的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迁建。农村移民集中安置的农村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建设。农村移民住房,应当由移民自主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统一规划宅基地,但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

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工作的内容和深度:必要时对建设征地处理范围、实物指标、移民安置人口和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复核;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计划;进行农村移民生产开发和居民点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提出设计文件或实施技术要求;提出城市、集镇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和专业项目处理工程的施工图;进行库底清理实施设计,提出相应设计文件;提出移民安置区环保、水保工程施工图;复核移民安置实施组织设计;核定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分项补偿费用概算;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代工作;必要时提出移民安置规划修改报告及概算调整报告。

三、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

项目核准之前,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根据审批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工作应在地方政府的参与下进行。在移民安置规划编制过程中,移民安置规划方案由地方政府为主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并由

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方案签署意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以设计单位为主编制,移民和项目法人参与;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由设计单位为主完成,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和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报告由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完成后,由项目法人按照审批权限报审。

在项目核准之后(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由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政府组织完成移民安置后续规划设计及其实施。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需要进行实物指标复核时,实物指标复核以设计单位为主,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权属人对实物指标签字认可,县级人民政府对实物指标签署意见;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由地方政府负责编制,设计单位配合,项目法人参与;移民施工图设计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地方政府配合,项目法人和移民参与;综合设代工作由承担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的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图预算编制由设计单位承担;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需进行调整时,调整概算报告由承担移民安置规划的主体设计单位承担。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是组织实施移民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如建设征地数量变化超过10%以上的,或者涉及增加如县城、集镇、重要基础设施等重要淹没对象的;农村移民安置方式和移民安置去向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县城、集镇迁建方案、规模、标准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重大专业项目复建方案、规模、标准发生变化引起相应部分费用增加超过10%的等)和需要进行概算调整的,需报原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审批或核准单位批准,经批准后编制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报告,按原程序报原审批或核准单位批准执行。

对于已核准并完成了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及相应审批的项目,不需再重新进行移民安置规划编审;对于已核准但未完成实施规划设计的项目,应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按审批权限报审;对于目前可研阶段已完成技术审查,但尚未核准的水电工程项目,可仍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的规定报核准;对于目前可研阶段已基本完成,或已完成但尚未技术审查、核准的水电工程项目,应按新条例规定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并报审;对于未完成或只完成预可阶段规划设计工作,或可研阶段工作尚在初期的水电工程项目,可研阶段及以后阶段的工作应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项目的提出及资金来源

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的项目是方案决策的一个环节,根据以上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作用和深度的分析,故提高标准或扩大规模的项目应在移民安置规划大纲中提出。水电工程专业项目(包括集镇、农村集中居民点)的迁(改)建方案一般遵循“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功能”的三原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对原标准、原规模低于国家规定范围的下限的,宜从国家规定范围的下限建设;对原标准、原规模高于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的,宜从国家规定范围的上限建设;对原标准、原规模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应按照原标准、原规模建设;对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需根据建设征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提出结合工程复建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的费用,应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自行解决,并由其提出书面文件和投资分摊意见。

五、对擅自变更规划或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有关实施责任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

新条例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法人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由批准该规划大纲、规划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新条例的有关规定,移民安置有关实施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或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的,增加的投资或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有关实施单位自行承担,并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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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1991年1月25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2月15日国务院以第74号令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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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三、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2、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3、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征地补偿

五、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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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第第1项的标准规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1、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

2、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

3、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七、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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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

八、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九、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

第三章 移民安置

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阶段,会同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安置地的自然、经济等条件,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与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同时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不得审批工程设计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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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十一、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工程竣工后,由该工程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

十二、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应当在本乡、本县内安置的;在本乡、本县内安置不了的,应当在该工程的受益地区内安置,在受益地区内安置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外迁安置。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通过发展农副业生产和举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进行安置。

十三、移民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人民政府与移民商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十四、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今年本条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安置不了的移民,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但必须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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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交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十五、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和拒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

十六、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城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按原规模和标准新建城镇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按国家规定批准新建城镇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的,其增加的投资,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因兴建水利水电工程需要迁移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新建用房和有关设施按原规模和标准建设的投资,列入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十七、国家设立库区建设基金,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维护和扶持移民发展生产。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建设基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水利部、能源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十八、水电工程竣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移民生产和生活用电量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保证。移民用电应当照章交纳电费。对移民生产中的高扬程提灌和围堤排水用电,应当按核实电量给予电价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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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消落区,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开发利用;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移民开发利用。

十九、国家安排支农、扶贫资金和交通、文教、卫生等经费时,对移民安置区应当适当照顾,以扶持移民安排生活和发展生产。

二十、国家对移民扶持时间为五至十年,自移民安置规划实施完毕之日算起;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分期安置的,自每批移民安置完毕之日算起。

第四章 罚则

二十一、任何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责令退赔,可以并处罚款;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以贪污论处。

二十二、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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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二十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二十五、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审批。

二十六、本条例由水利部、能源部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条例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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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办法[优秀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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