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实施细则(小文档网推荐)
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龙岗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股东之一持有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占申请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15%以上,或持有30万股以上;
(三)入驻龙岗区半年以上,且正常运作。
第二条 对留学人员创业资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企业自愿申请、考察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
第三条 对留学人员创业一次性给予无偿资助10万元。第四条 申请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岗区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书》(从http://www.teniu.cc/technic下载填写)及其电子版;
(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签字样本。
第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三)申报资料、数据不真实,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四)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不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或报送数据不真实的。
第六条 申请受理。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9月份受理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告知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在完善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第七条 考察审核。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审核。实地考察审核人员提出书面考察审核意见并签名。
第八条 社会公示。实地考察审核合格的,经区政府资助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报告。第九条下达资金。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财政部门印发联席会议纪要。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会议纪要下达通知,并书面知会区财政部门拨款。
第十条 在资金申请中弄虚作假的,项目承担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区科技发展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龙岗区留学人员企业项目资助计划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篇: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专〔2007〕236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7-09 阅读83次
杭人专〔2007〕236号、杭财教〔2007〕388号、杭科合〔2007〕124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技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积极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并随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留学人员,以及开展资助项目评审的有关费用。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是所从事研究开发、实施转化的项目、成果的主要参与者;
2、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
3、申报项目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和先进的技术水平;
4、申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
三、资助标准
1、重点项目资助,15万元-2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国家、部委(省、市)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2、优秀项目资助,10万元-15万元。优秀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的项目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启动项目资助,6万元-8万元。启动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处于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或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四、申报程序及管理
(一)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或9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经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市属单位通过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
1、《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的财务报告)等的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
(二)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的评价结论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申报项目和成果实施情况等,综合研究决定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
(三)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资助经费的留学人员,由市、区按不低于1:1的比例同时予以配套资助,其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是区属单位的,其配套资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对获得市、区资助资金在前、国家和省资助资金在后的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金,若低于国家、省规定的配套资助额的部分,由市、区予以补足。
申请人原则上一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以后再有新的项目或同时有多个项目,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他种类的项目资(补)助。
(四)获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市人事局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须向市人事局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项目审计意见书。市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对绩效进行考核评定。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项目通过评审后,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下达核准通知。
2、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携统一收款收据到市人事局办理项目确认手续,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级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单位。
3、项目承担的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项目承担的事业单位收到的资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专款”;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其中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六、其他
1、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应依据本办法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成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2、资助资金专项用于留学人员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的研发和实施,必须专款专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和核算。
3、受资助者不能正常开展研发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资助项目等处理:
1)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2)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批推荐资格直至项目配套资助到位为止。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专〔2003〕361号、杭财企〔2003〕830号、杭科合〔2003〕139号)同时废止。
第三篇:《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
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
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战略,创新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南山区科技研发展专项资金(科技研发分项资金)管理细则》(深南府办[200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留学生创业资助计划的目的是通过对归国留学生创办企业研发项目资助,鼓励其利用掌握的知识、技术在南山进行科技创业活动。
第三条本资助计划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四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申请的留学人员应当以本人名义在近两年内注册的企业;或出国留学人员本人在企业注册登记中所占的股份(含技术股)至少为30万股,或所占比例至少为15%。每位留学人员仅能获得一次创业资助,不得重复申报。资助额不超过留学人员实际投资额的50%。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数额
第五条 留学生创业资助资金用于获得市人事部门认定的归国留学生在南山区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中研究开发或成果转化的投入费用。对每位留学生的创业资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申请资助的留学生按要求填写《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留学人员创业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留学生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或工商登记信息;
(二)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
(三)市人事部门颁发的留学生资格证明等;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八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专项资助计划资金安排,根据对企业和具体项目的考察结果,初步确定享
受资助留学生创业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在经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议讨论通过后,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科技局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条受资助的留学生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共同出具的有关立项文件到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区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受资助留学生所在企业。
第十一条受资助留学生所在企业不得截留、挪用、挤占资助资金。
第四章管理与验收
第十二条受资助的留学生创业企业需在获得创业资助资金六个月内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所申请项目的研发执行情况报告。具体管理与验收要求按有关《南山区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验收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对于受资助的留学生通过弄虚作假提供申请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或未按第十二条要求执行或未按第五条规定合理使用资助资金的,区财政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助资金等措施,并将责任人及相关推荐单位和个人列入不诚信名单,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个人或个人所创办企业的科技计划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
知
杭人专〔2007〕236号、杭财教〔2007〕388号、杭科合〔2007〕124号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技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积极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并随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留学人员,以及开展资助项目评审的有关费用。
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是所从事研究开发、实施转化的项目、成果的主要参与者;
2、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
3、申报项目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和先进的技术水平;
4、申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
三、资助标准
1、重点项目资助,15万元-2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国家、部委(省、市)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2、优秀项目资助,10万元-15万元。优秀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的项目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启动项目资助,6万元-8万元。启动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处于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或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四、申报程序及管理
(一)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或9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经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市属单位通过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
1、•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的财务报告)等的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
(二)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的评价结论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申报项目和成果实施情况等,综合研究决定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
(三)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资助经费的留学人员,由市、区按不低于1:1的比例同时予以配套资助,其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是区属单位的,其配套资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对获得市、区资助资金在前、国家和省资助资金在后的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金,若低于国家、省规定的配套资助额的部分,由市、区予以补足。
申请人原则上一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以后再有新的项目或同时有多个项目,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他种类的项目资(补)助。
(四)获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市人事局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须向市人事局报送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项目审计意见书。市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对绩效进行考核评定。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项目通过评审后,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下达核准通知。
2、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携统一收款收据到市人事局办理项目确认手续,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级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单位。
3、项目承担的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项 目承担的事业单位收到的资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专款”;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其中形成 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六、其他
1、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应依据本办法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成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2、资助资金专项用于留学人员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的研发和实施,必须专款专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和核算。
3、受资助者不能正常开展研发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资助项目等处理:
1)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2)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批推荐资格直至项目配套资助到位为止。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专„2003‟361号、杭财企„2003‟830号、杭科合„2003‟139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人事部,2001年)
人事部在1996年制定下发的“九五”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中,提出要加快建立发展留学人员创业园。近几年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加强了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领导,在政府统一协调、人事部门牵头与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留学人员创业园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全国已建成创业园40多个,入园留学人员企业1500多家,形成了一批留学人员创业群体。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立,对开发留学人员资源,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科技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发挥留学人员创业园作用,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推动创业园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要始终坚持以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培育具有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企业家为重点,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创业园的运作要兼顾国家、地方和留学人员的利益,做到科学管理,注重实效,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二、留学人员创业园一般建在具有良好创业环境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立创业园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报国家人事部备案,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可由地方政府与人事部共建。
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重视和支持,制定有配套优惠政策;留学人员相对集中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所在地区具有较密集的智力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实力,对外开放程度较好,经济较为发达;具有一定规模的场地和相应的配套设施;服务功能较完善,能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培训、融资、研发、市场营销、国际合作等服务;具有支持留学人员创业的启动资金投入有一支素质较高和业务水平强的管理服务队伍和一套科学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建立和办好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确立为国家留学人员创业园示范建设试点的创业园,国家和地方要加强工作指导,在人才、技术引进等方面加大投入,扶持建园。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摸索总结创业园在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面的建园经验,引导创业园的有序发展。
四、留学人员创业园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允许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基金;支持有条件的创业园尽快建立旨在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创业园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五、留学人员资格由各级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认定。
建立创业园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组织专家组对入园项目进行评估。要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使其真正成为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基地。创业园要协助海外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各类国家科技项目。
六、切实加强对留学人员创业园的领导和管理。留学人员创业园要面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在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具有竞争机制的创业园管理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要熟悉了解留学人员特点,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适应创业园发展需要。要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办出特点。吸引适时对路的科技项目,创办有利于形成创业优势的各具特色的创业园。努力把企业园办成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引进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基地。
七、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