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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0-37011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09:53:18 来源:网络

第一篇:《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

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1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七月四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 年 10 月 15 日建设部令第 71 号发布,根据 2001 年 7 月 4 日《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九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一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第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施工许可证办事须知(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法律依据:《建筑法》第七条、《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三、许可主体:扬州市广陵区城乡建设局

四、申报条件:辖区范围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五、办理程序及办证时限

1、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到发证机关(受理地点在广陵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应提供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失效的,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面一次讲清,申领方补全材料后再次申请;对于现场查勘、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设计图纸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工作时间内通知业主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发证。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咨询、申请、受理、发证工作均在广陵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进行。

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附以下证明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

2、《立项报告》(原件、复印件)(发改委)

3、建设工程用地权属文件(土地证、土地出让合同、用地许可证或用地批文)(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规划局)

5、施工合同,施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复印件)(招标办)

6、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表)、监理合同备案表、监理机构人员备案表(原件第一联)(原件、复印件)(招标办)

7、《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书》(原件、复印件)(审图办)

8、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原件)

9、资金证明(原件)和银行帐户对帐单(原件)(银行)、城建规费缴纳证明

10、《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其报审表(原件)(施工单位提供)

11、《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及登记表(原件)

12、《施工现场查勘联系单》

13、《消防审查意见书》(原件、复印件)

14、市外监理企业承接业务资质核验通知书或登记表(原件、复印件)

15、建筑项目节能公示牌表格(原件、复印件)(审图办)

16、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申请表和扬州市计划取水合同书(原件)

17、扬州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原件)

备注:

1、如果是房地产开发项目需提供预伴砂浆销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2、如果是内装饰项目需要提供房产证和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外幕墙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渣土合同(原件、复印件)(内、外装饰,安装工程除外)

以上证明文件没有明确要求为原件的,须向发证机关提供与原件校核并加盖业主(建设单位或个人)印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由发证机关留存。

第四篇:施工许可证材料

施工许可证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项目报建表;

3、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申请表》;

6、中标通知书(注明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备案书、消防、人防、涉外审查意见书;

8、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并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9、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0、福建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建筑工程安全监察登记表、安全生产许可证;

11、施工承包合同(原件);

12、监理合同、监理中标通知书、旁站监理方案、监理人员花名册、总监任命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

13、施工企业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及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件(收建造师资质证书原件待工程竣工后交返);

14、邀请招投标或自行发包的工程,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15、已备案的《莆田市新建房屋白蚁预防工程施工合同》

16、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17、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备注:

1、申请人保证提供材料证件的内容、签章、签名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申请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所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五篇: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书(新)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告知书

一、提供材料

1、福建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二份;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证明资料(如:土地批文等);

3、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筑工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材料(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资料;

5、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核手续的证明资料;

6、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资料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如: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及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

8、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交中标通知书,非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交企业资质证书。

二、以上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建设单位盖章),应带原件复核。

三、办事程序:收件----审核----补件-----发证

四、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联系电话:632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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