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标
题】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分
类】 教育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01年10月19日
【实施时间】 2001年10月19日
【发布部门】 民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01]306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开展和规范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民政部与教育部联合制定了《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大,情况复杂,各级民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上报。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 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第六条 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后,由民政部门核验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民政部门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八条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发给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
第十条 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限期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
民政部民发〔2001〕306号2001年10月19日
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第六条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后,由民政部门核验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民政部门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八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发给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 当地民政部门
中国社会组织网:www.teniu.cc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时以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以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名称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包括的行(事)业:
1.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2.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业务主管单位范围:
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主管单位的范围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授权的组织(详见《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4]4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按照其拟定的业务范围自行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其职能应当涵盖所主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根据主要的业务范围确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需要征求其他相关单位的意见。
办理流程:
1.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根据拟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材料内容详见第六条),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验资; 2.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准予登记的,举办者在网上完成成立登记的填报程序,经审查同意后,将填报内容打印并按相应要求签字盖章后提交给登记管理机关,之后发给成立登记批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应在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申请刻制印章,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完毕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需要提交的材料:(各材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
以下材料中,带有编号的表格均可从“中国社会组织网-办事服务平台-表格下载”中直接下载,无需登录。
(1)成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要性,包括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行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成立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发挥的作用,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宗旨、主要的业务范围、开办资金及其来源、举办者情况介绍等
·申请书由举办者签名或者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4)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5)活动资金捐赠承诺书(自拟)·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成立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资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盖章
·初审通过后,举办者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6)拟任负责人名单(自拟)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
·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拟任职务,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验资资金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账户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后,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划资申请书(自拟)2.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验资资金退回
如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成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资金原路径退回,须提交材料如下(原件一式一份):
1.退资申请书(自拟)
2.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第四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我们眼下的社会,我们会经常使用申请书,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内容的完整。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1佛山市南海区民政和外事侨务局:
拟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申请登记的理由;成立的可行性、宗旨、业务范围;举办者单位名称或举办者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姓名xxxx;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等。)
本人保证:
二、本单位将按照章程规定依法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收入,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XXXX
XXXX年XX年XX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2__________区民政局:
我们申请登记_____________幼儿园。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_____________幼儿园、幼儿园性质、法人拥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民族: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所在单位:________________幼儿园、政治面貌:________,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到过刑事处罚)。
三、已经有开办资金________万元,资金的组成情况是股份,资金性质是非国有。
四、办公和工作活动场所在___________________,性质是租用。
五、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幼儿园将要从事的业务活动属于教育行(事)业其性质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幼儿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是钟山区教育局.有24名工作人员,其中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有17名。
七、已经制定了章程,章程符合民政部门的规范并经过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审查同意。
八、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名称)已经批准我们成立。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_区教育局批准成立的'_____________幼儿园已经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条件,特申请登记。
_____________幼儿园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3吉林省民政厅:
由于×××(注销登记的原因),××××(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理(董)事会于××年×月×日召开了×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决定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于××年×月×日成立了注销清算组,组长××,成员为××××(清算组的组成:业务主管单位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财会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人员)。清算组开展了注销清算工作。××年×月×日在××报上发布了债权债务公告,公告结束后,由会计事务所进行了财产清算。
经清算,本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剩余财产情况及处理方式)。现申请注销登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4市民政局:
本园20xx年8月改制成为民办幼儿园以来,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连续xx年成为全市合格幼儿园。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力争将本园办成全市管理规范、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质量优秀、家长欢迎的知名园所,我园特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单位的名称是仙桃市张沟镇艺术幼儿园,本单位的地是仙桃市张沟镇沧浪路。
二、办园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以“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为办园宗旨,以“让家长放心,让孩子开心,培养健康有爱心、文明有孝心、大方有诚信、勇敢有自信的二十一世纪小主人”为教育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1、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毛明高、赵志宏,开办资金32万元。出资人毛明高、赵志宏,分别出资10万元,各占全部出资额的50%。
2、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教育;
(二)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学制:4年;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办学规模:12个班共500人。
(六)招生区域:仙桃市。
四、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许xx,20xx年1月,中师毕业,小学高级教师,从事多年幼儿教育,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多次被评为市、镇优秀教师。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复。
xx艺术幼儿园
20xx年8月16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5xxxx民政(厅、局):
为了促进_xxxx事业发展,我(们)发起设立xxxx(单位名称)。该组织为(法人/ 合伙/ 个体),该组织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以下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
xxxxx
特此申请。
发起人:(签名)
发起组织:(盖章)
第五篇: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一、办理机构:台山市民政局
二、办理地址:台山市台城镇桥湖路39号二楼
三、办理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
四、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11:30.下午2:30—5:30
五、查询电话:0750-553947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按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个部分进行。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其审查同意。筹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应当向该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签发文件后,才具备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首要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自己的名称,以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要符合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规定》,准确反映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它要与成立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一致。不同的行业如果对本行业范围内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专门要求的,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符合要求。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资金数额必须达到行业所规定或要求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在其合法财产中,非国有资产的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是来自正当渠道,并且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5、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至少要求有一个,如业务活动需要或受客观条件限制可以有两个或多个,但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场所设置地,不能超越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上述五项是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备条件。必须强调,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只是具备其中一个或若干个条件,都不能提出申请登记。
(二)申请成立登记程序
1、申请
(1)资格和名称确认
举办者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许可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确认资格和名称。
(2)领取登记申请表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领取不同类型的登记表格: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并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者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3)准备材料
举办者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办好场所使用权证明、银行帐户、验资报告、拟任负责
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连同各种登记表格、文件和证明,一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4)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业务主管单位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拟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审查同意的,签发同意登记文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申请登记
举办者持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连同其他文件和证明,一并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举办者报送的材料,须注意下列事项:
(1)所有文字材料一律打印,不得手写;
(2)所有表格不得复写;
(3)填写各种表格必须用钢笔,不得用圆珠笔;
(4)各种材料的公文用纸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
2、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1)受理。举办者所提供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3)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签发批准登记或驳回登记文件。
(4)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准予刻制印章、开设银行帐户,对法人登记的准予申办法人单位标准代码。
(5)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三)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的书面申请。其内容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筹备的基本情况等。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2101或2102或2103表);
(3)《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2104或2105或2106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2107表);
(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2108表);
印章包括: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负责人)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号备案表》(2109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2110表);
(8)《章程》;
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本》制定。
(9)验资报告;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3万元以上人民币;科技类10万元以上人民币)。
(10)《许可证》正、副本;
(11)场所使用权证明;
场所如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房产证;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场所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等内容。
(13)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
(14)从业人员花名册;
(15)合伙协议书(合伙开办的需提供此协议书);
(16)其他相关资料,如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检查意见书》、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许可证》等文件。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已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各种原因,原来登记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事项,必须从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果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视为违法。
变更登记的内容包括:名称变更;住所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开办资金的增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一)变更登记程序
1、申请变更。提交董事会或合伙人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及变更登记申请书,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变更登记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事项、变更理由,并附变更有关证明、证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4、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5、公告。
三、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故需要终止时所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申请注销登记:
1、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具备条例第八条条件,无法存续的;
3、宗旨发生根本的改变的;
4、单位分立、合并,作为原体因分立或合并而解散的;
5、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6、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8、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必须取缔的。
(二)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其章程的规定,按程序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
2、向业务主管单位呈报注销登记申请;
3、清算组织开展工作并提出清算报告;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出具同意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5、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供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盖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和申请书,并附决定注销登记时履行程序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注销登记的审查文件;
3、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印章;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空白财务凭证;
7、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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