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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贸企业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编辑:梦里花落 识别码:20-371446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12:46: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上海市工贸企业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上海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企业)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规范和加强全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考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4号)所有的规定要求,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冶金等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仅适用于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评审。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为依据。已经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优先适用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第四条 本市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研究解决评审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市安委办副主任、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张胜军任主任,市安全生产协会会长李德润任副主任,8名市安全生产标准化师资培训专家为组员。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采取企业自主评定与外部评审相结合的评审方式。企业完成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

外部评审由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规范实施。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企业自评和申请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推动

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第八条 企业应根据相关行业标准,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化评定规范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对评分细则中各要素中的子要素逐项打分,在汇总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并保存相关资料和台账。企业自评时,应对企业的所有单位和全部设备设施进行自我评定。

第十条 企业在自评工作完成后,提交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二、三级)申请表》,并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清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录、企业平面布置图、设施设备拥有量统计表(见附表)、重大危险源报告、自评报告、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

第十一条 各行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申请二级企业的,所属80%以上企业应自评达到二级企业标准后,由行业(系统)、控股集团公司汇总向行业(系统)、控股集团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并附申请达标评级的下属单位名单。上市公司直接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评审。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聘请相关评审人员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提供咨询和服务的评审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单位对所服务企业组织的外部评审。

三、审查和评审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审查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并结合对申请企业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外部评审的决定。申请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

㈠未组织自评、自评分不合格或自评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 ㈡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被吊销或暂扣的;

㈢当年度因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处罚的; 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

㈤超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影响涉险事故的;

㈥谎报、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

㈦安全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适宜进行外部评审的情形。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通知评审组织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织单位接到安全监管部门通知后,按照“统筹兼顾、专业对口、合理分配”的原则,安排有评审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评审单位要编制评审计划,包括:评定申请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技术服务合同中所确定的范围、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现场审定的起止时间、评审组组长和组员名单及其分工和评审日程安排(按照企业规模、设施设备拥有量、企业人数等确定)。评审组一般不少于5人。

参与评审的人员不得与被评审企业有利益关系。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当独立进行,并由评审组组长全面负责。评审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座谈提问及现场检查、抽查的方式进行。

评审前,评审单位应当提前7日将评审时间、评审组成员、评审程序和形式书面告知申报企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采取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式进行。其中: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10%;对设备设施安全考评,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 ≤10,抽100%。2.10 <H ≤100,抽10台。3.100 <H <500,抽10%。4.500 ≤H ≤1000,抽50台。5.H >1000,抽5%。

第十七条 评审组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㈠在申请企业召开首次会议,由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说明评审目的、依据、考评范围、程序和方法;

㈡在查阅文件、资料和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各要素给出符合实际、客观公正的打分,做出评价结论,并对扣分点、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建议;在评审过程中遇到现实情况于标准有冲突的难点问题,由评审组组长整理后,评审单位汇总报市安全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不得在现场给予任何承诺。

㈢召开企业有关人员会议,通报评审情况; ㈣形成评审报告,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评审组应于评审结束后7日内将评审报告及评分表提交评审机构,评审组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根据评审组评审结论,将达到二级、三级标准化的企业名单和评审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协会。报送名单和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字,评审机构盖章。

第二十条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对企业的评审情况报告后,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达标情况进行核准。安全监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四、认定及公告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报送的企业名单和评审情况后,应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后的企业名单进行网上公示。二级企业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进行公示,三级企业在“区(县)安全生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公示期满后,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分别进行最终认定。认定结果应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和评审组织机构,并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证书和标牌的有效期为三年。

获级企业应对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或相关行业标准,每年进行一次自评,形成年度自评报告,并报送评审组织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评的,暂停等级证书,自评完成后再申请恢复。

第二十三条 在有效期内生产安全事故超年度控制指标、发生较大死亡事故或有较大影响的涉险事故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收回证书和

标牌,并予以公告。若企业再次申请评定,须于下一年度方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证书和标牌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复评,复评程序按照初次评审程序进行。复评通过后换发新证书、标牌;未申请复评或复评未获通过的,不得再使用原证书和标牌。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企业不得通过贿赂、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评审,获得标准化证书和标牌。一经查实,由发牌机构收回证书和标牌,并予以公告。以不正当方式获级的企业,被撤销后两年内不得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和《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要求,制定了《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单位管理

(一)评审组织单位是指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统一负责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组织工作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并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汇总,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2.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文件、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

3.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其应具备与其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相适应的能力;

4.参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5.严格按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办事,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组织单位职责:

1.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做好评审工作和对评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抽查结果不合格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暂停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对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提出取消评审单位评审工作的建议。

2.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颁证后半年内进行现场抽查,并将抽查情况报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达标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的建议。

3.聘请评审专家,建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库,并建立评审人员档案。

4.经安全监管部门授权,组织评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承担评审人员培训、考核与管理等工作。

(五)评审组织单位工作程序: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的企业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工作。文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在相应评审业务范围内的评审单位名录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评审单位,将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

位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组织单位函告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申请企业,并说明原因。

2.评审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相关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报告和评审评分表等材料。

3.经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六)评审组织单位要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认真做好各项评审组织工作。

(七)评审组织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登记表》(见附表1),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评审单位管理

(一)评审单位是指由安全监管部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的单位。

(二)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办公设施,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

4.有10名以上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评审员;

5.有与相应评定标准专业技术要求相符、满足评审工作需要、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聘书的评审专家;

6.配备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

7.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考核合格。

(三)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工作时,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评审单位不得自行或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以欺骗手段到企业招揽业务;

2.与申请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竞争规则,不采取欺诈、恶性竞争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4.做到廉洁自律,坚决杜绝商业贿赂和其他形式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

5.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准确性,不剽窃、不抄袭他人成果;

6.评审单位技术服务收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并与申请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出现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7.评审工作资料、申请企业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并遵守保密协议;

8.认真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配合评审组织单位的日常管理及检查;

9.落实评审单位责任,积极服务于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消除事故隐患,为推动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献计献策。

(四)评审单位应建立评审人员档案,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报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1.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登记表(见);

2.学历和专业技术能力证明;

3.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

4.其他相关材料。

(五)评审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开展评审工作:

1.评审单位收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和转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在现场评审前进行文件审查,并完成文件审查报告;与申请企业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函告申请企业,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2.现场评审时,按照申请企业评审的评定标准中的管理、技术、工艺等要求,配足相应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评审组至少由5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2名由评审组织单位备案的评审专家;指定1名评审员担任评审组长,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现场评审采用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考核和查证的方法进行;现场评审完成后,向申请企业出具现场评审结论,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完成时间,评审组全体成员须在现场评审结论上签字。

3.申请企业整改完成后,评审单位依据整改情况的实际需要,进行现场或整改报告复核,确认其整改效果。若整改符合相关要求,评审单位形成评审报告,由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工作总结、评审结论原件、评审得分表、评审人员信息等相关材料。

(六)评审工作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包括企业整改时间);集团公司企业一次申请评审企业较多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根据申请数量情况批准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七)填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登记表》(见附表2),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评审组织单位备案。

三、评审人员管理

(一)本办法所称的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单位的评审员和评审组织单位聘请的评审专家。

(二)评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审单位的正式职工;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3.熟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

4.通过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按时接受复训。

(三)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2.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确认;

3.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具有与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申请单位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5.参加评审组织单位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和标准化等知识的培训;

6.取得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的聘书。

(四)评审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评定标准;

2.评审前主动向评审单位公开与申请企业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

3.仅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遵守现场评审工作秩序,认真完成对申请单位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承诺,在从事合规性审查、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申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5.认真完成安全监管部门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

2.评审组织单位管理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3.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适用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确定的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管理。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自行制定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4.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评审人员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

5.经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确定的评审人员,可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6.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评审单位受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评审组织单位委派,可承担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企业评审工作。

第三篇: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 划纲要》的批复沪府〔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 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 场所。

第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域 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及布局。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 序进行管理。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要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区商业管理范畴每年定期研究。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中要明确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产权委托所在区县国资公司负责管理与经营并列入国资考核体系。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居住区菜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

对菜市场产权为其他所有者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其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 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 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 区县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支持。

第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500米郊区800米服务半径设置。

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 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

第六条一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 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2.保证场内经营者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3.加强对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 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4.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确保追溯和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

7.对场内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 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

2.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3.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 告牌。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

第七条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 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 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标准化菜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化菜市场,是指按照市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菜市场布局规划纲要》的批复(沪府〔2006〕62号)精神和本市地方标准《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31/T344-2005)设置并管理,专业从事主副食品等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标准化菜市场的总体规划,并负责标准化菜市场规划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规划部门负责本区域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及布局。

市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税务、质量技监、公安、消防、环保、绿化市容、物价和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标准化菜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对本区域的标准化菜市场的规划落实、改造建设和规范经营进行协调和管理,并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区域内的标准化菜市场及周边环境和秩序进行管理。

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从2011年起,新建的标准化菜市场由各区(县)政府负责建设。

第四条各区(县)政府要把标准化菜市场建设作为公益性民生工程,列入社区商业管理范畴,每年定期研究。

在新建居住社区的规划中,要明确标准化菜市场作为社区公益配套建设,各区(县)政府要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明确规划建设标准化菜市场的产权所有者、建设面积、收购成本等。产权委托所在区(县)国资公司负责管理与经营,并列入国资考核体系。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居住区菜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对菜市场产权为国资系统的,在进行国资考核时,要适当下调收益率。

对菜市场产权为其他所有者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其收支等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当市场供求出现波动,根据规定,需要采取调控措施稳定市场的,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对象、方式等按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政府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以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改造、追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等,并对本地产绿叶菜产销直供摊位租金予以补贴。市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区(县)标准化菜市场建设的支持。第五条标准化菜市场原则上按照居住区内约500米(郊区800米)服务半径设置。

每个标准化菜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地产的绿叶菜。

第六条

(一)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监管部门、投诉机构的地址和电话。2.保证场内经营者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3.加强对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按照《上海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4.在场内统一设置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和复验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定期校对,并为复验统一出具量值数据。

5.积极建立食品安全流通信息追溯和监管系统。确保追溯和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行。

6.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市场监测数据。

7.对场内交易的主副食品按照规定向经营者索取供应单位资质证、蔬菜产地证明、农药残留检测证、进货票据(单)等凭证。

(二)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在场内指定摊位经营,不得跨门经营,不得从事马路设摊交易。

2.信守承诺、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3.在摊位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人员健康证,以及标明品名、价格、计量单位等内容的公告牌。

4.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应依法提供销售凭证;建立追溯系统的,应按照规定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检查。

5.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便民服务。

6.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7.未经菜市场管理者同意,不得转租摊位。

第七条鼓励规模化、专业化的市场管理服务机构对各类标准化菜市场进行集约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标准化菜市场整体管理水平。

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八条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列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范畴。

各区(县)政府对在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化菜市场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本办法中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

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4-14 浏览次数: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实事项目建设要求,为进一步提高食品流通组织化、信息化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规范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职责

第二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作为追溯系统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应确保追溯系统正常有序运行。

第三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安装食品流通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标准化菜市场版(以下简称为“追溯系统”),配备电脑、读卡器、触摸屏、网络等硬件设备,安装宽带,并能够通过互联网与上海食用农产品流通安全信息网(以下简称“食安网”)相联。

第四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与销售猪肉、牛肉、蔬菜、水产、粮食等商品(以下简称“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摊位经营者(暂不包括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农民,下同)签订经营合同时,应将追溯系统使用要求相关条款加入合同。及时、如实登录摊位经营者档案信息,督查摊位经营者追溯系统相关商品流通服务卡(以下简称为“IC卡”)的办理,无卡不得经营。

第五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加强对追溯系统相关商品交易确认单和IC卡使用情况的监管。摊位经营者不能做到卡、单、货同行的,菜市场管理者应拒绝货物进场。农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农民应逐步做到货物进场提供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检测证明,逐步扩大可追溯比例。

第六条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者应督促摊位经营者正确使用、保管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了解销售凭证打印情况,保证网络、触摸屏等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整改。

第七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运用电子滚动屏幕、张贴宣传告示图样、广播宣传等手段向消费者宣传追溯系统的功能和作用,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八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追溯系统进行日常管理。追溯系统管理人员须具备计算机基本技能,熟悉业务流程,能熟练应用追溯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标准化菜市场应建立追溯系统运行的有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落实措施,严格执行。

第十条 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使用流程

1、商品进场前,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对追溯系统相关商品与商品交易确认单进行核对,卡、单、货核对相符后方可进入菜市场交易,同时负责将摊位经营者IC卡内的信息通过读卡器导入到追溯系统中,生成电子台帐,并将进货数据上传到食安网。

2、货物销售前,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将追溯码下传到各摊位经营者使用的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上。

3、当天交易结束后,追溯系统管理人员应将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内的销售数据导入到追溯系统中,并将销售数据上传到食安网。

第三章 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经营者职责

第十一条 摊位经营者应在市场内备案,并在相关进货批发市场办理IC卡,建立零售商信息档案。

第十二条 销售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摊位经营者应持卡经营,正确使用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确保电子秤与追溯系统服务器联网,实现销售凭证打印和销售数据上传。

第十三条 销售追溯系统相关商品的摊位经营者应用IC卡交易进货,确保进货信息录入IC卡。每天主动提交商品交易确认单和IC卡供菜市场管理人员进行核对,确保商品信息录入菜市场追溯系统。

第十四条 追溯系统打印终端机(标签电子秤)实行专人专用原则,责任到人。使用者应对设备完整和正常使用负责,做好设备日常保养、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 消费者索取销售凭证时,摊位经营者应依法提供可追溯的销售凭证,并接受标准化菜市场的管理和有关监管部门检查。

第四章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建立有效监管机制。各区县政府为实事项目相关责任单位,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加强对本区县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的日常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经营者对追溯系统重要性的认识,提高追溯系统的使用率。

第十七条 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区县商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和农业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推动追溯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建立运行维护机制。

1、建立运行维护队伍。从建立追溯系统长效管理机制出发,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建立统一的标准化菜市场追溯系统运行维护专业队伍,确保追溯系统有效运行。

2、落实运行维护资金。追溯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包括:设备维修,网络、软件升级,电信宽带,打印单据和纸张等管理和使用不当产生的相应责任和费用。

第十九条 加强检查指导和培训工作。各区县商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承担起对标准化菜市场的行业管理职责,加强检查指导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推广成功案例。对于追溯系统使用者,应组织专门培训,采用经培训获得合格证书上岗等办法,加强使用者责任感和操作技能。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号)明确市政府实事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监管工作。

第五篇:工贸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化

冶金等工贸企业行业分类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主要包括以下行业分类:

冶金行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行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建材行业:包括建筑材料及制品、非金属矿及制品、无机非金属新材料及新型建材(主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新型防水密封材料、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四大类)四大门类,八十多个小类,1400多种产品。

机械制造业:主要包括制造业中的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等6大类47个中类185个小类的企业。

轻工业:主要包括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等11大类59个中类123个小类的企业。

纺织业:包括制造业中的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和化学纤维制造业等3个大类11个种类31个小类的企业。

烟草行业:烟草制品业。

商贸行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2个门类4个大类25个中类100个小类的企业。

上海市工贸企业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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