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09年继续对玉米、小麦等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09年继续对玉米、小麦等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
来源:中国农产品交易网添加人:风语录时间:08-12-18 点击:
12月17日电---中国财政部周三称,从明年1月1日起将进一步调整进出口关税税则.调整後,中国关税总水平仍为9.8%.此外,财政部等发布了最新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其中新增36个条目,旨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刊登在财政部网站上的新闻稿称,此次税则调整主要涉及最惠国税率、年度暂定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及税则税目等方面,旨在促进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和结构优化,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调整後,中国关税总水平仍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新闻稿称,明年将继续对小麦、玉米、稻谷等七种农产品和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等三种化肥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将继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二铵继续实施1%的暂定配额税率对关税配额外进口一定数量的棉花继续实施滑准税,税率维持不变。
同时,为有效发挥关税政策的经济杠杆作用,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进口,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明年将对67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包括煤炭、燃料油、石料等资源能源类产品等.为进一步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出口,明年将继续以暂定税率的方式对焦炭、原油、金属矿砂、铁合金、钢坯等产品徵收出口关税,继续对复合肥等化肥及其原料等徵收特别出口关税,并降低了税率.此外,继续对尿素、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等化肥徵收季节性出口关税,在用肥淡季出口关税继续采取差价税形式.**缩小进口设备免税政策范围**
财政部周三并发布了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新目录包括842个条目,本次调整涉及276个条目,约占条目总数的1/3.其中新增36个,新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开始执行.财政部新闻稿称,该目录是执行进口设备免税政策的重要依据.此次提高不予免税技术规格的商品,主要涉及工程机械、矿山机械、纺织机械、化工机械等行业.66
此次调整目录有利于引导企业积极扩大先进技术、设备及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大力支持汽车、轻工、纺织、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此次调整的主要原则是,支持企业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技术设备鼓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置国产设备尽量兼顾装备使用部门和装备制造部门的利益诉求.财政部称,新目录中新增36个条目主要包括两部分设备,此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精神,对农业机械、石化、煤炭综采、输变电设备等国内已能生产的重大技术装备补充到新目录中近年来国内已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如港口机械、飞机装载设备、测量仪器、数控装备等.
第二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历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统一管理。
第八条 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teniu.cc/)、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四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
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将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营贸易配额将在《通知书》中注明。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凭国家计委发放的《通知书》(凭合同先来先领方式除外)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最终用户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际发放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外经贸部门。
第四章 期限
第十八条 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自发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因故需延期的,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的时限,办理一次B类配额证延期手续。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跨的,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到原发证授权机构换领下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第十九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授权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按规定加工复出口,不准转国内销售。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B类)》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一次签订合同需分多批进口的,企业凭关税配额证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批次在本内超过12次的需换领关税配额证。
第二十三条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经国家计委批准,最终用户可以改为委托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未经批准的,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直接进口。
第二十六条 持有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A类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持有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B类配额证)的企业,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进口或未全部进口的,须将B 类配额证及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原发证授权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进行再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一般贸易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需由授权机构转报国家计委,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teniu.cc/)、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teniu.cc/)上公布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八条 无法将已申领到的一般贸易关税配额量使用完,并在9月15日前已交回未使用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不实行《通知书》的除外)的最终用户,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
第三十条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由国家计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按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持有B类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B类配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未将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再申请加工贸易配额时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五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六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七条 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商品,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提出,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
第四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文字用计算机打印,证面内容不得涂改。
最终用户如需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中商品编码、单价、原产地国(地区)、报关口岸等项进行修改,应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修改。授权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同时收回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中进口商、加工企业、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商品名称、数量等项不得修改。
第四十一条 关税配额商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依法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附件:
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四、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
第三篇:2011报关员考试三星考点:关税配额管理工业品 - 副本
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考纲要求熟悉和掌握的内容:
进出口许可证的签证机构、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报关规范;
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范围、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报关规范;
废物进口管理分类及管理范围、报关规范;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报关规范);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工业品(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管理措施、报关规范);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的证件(证件种类、各类证件管理范围划分);
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管理范围、管理证件);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管理范围及发证机构、输往欧盟纺织品与输往美国纺织品管理区别;报关规范;
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和有毒化学品管理(主管部门、管理证件)
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四、废物进口管理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六、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八、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
十、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含义、主管部门、管理范围、报关规范等四个方面
(一)、关于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
附录2、2008年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7类,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1)、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銻及銻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烟及烟制品、钼。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现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其中除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外,对其他国家(地区)禁止出口;对标准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附录
3、进出口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货物进出口前,经营者向主管部门申领。
方式:
a、网上:提出申请,领证时提交规定材料。
b、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规定材料。
(初次申请的,另外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规定文件。)
发证机构自发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进口之前,经营者向主管部门申领,方式分为网上和书面的。
1、申领时,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材料;
2、从事翻新业务的单位,国家规定有物质要求的须提供物质证明文件;
3、旧船舶申请进口单位,须提供“旧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或“旧渔船进口技术评定书”
4、商务部受理后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进口单位。
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最迟在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第四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2月5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二年一月三十日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建立统一、公平、公正、透明、可预见和非歧视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公历内,国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减让表所承诺的配额量,确定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数量;配额量内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内税率,配额量外的农产品进口适用于关税配额外税率。溢装、短装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实行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具体品种及税目另行公布。
第四条 小麦、玉米、大米、豆油、菜籽油、棕榈油、食糖、棉花分为国营贸易配额和非国营贸易配额。国营贸易配额需通过国营贸易企业进口;非国营贸易配额,可以通过国营贸易企业或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
羊毛、毛条实行进口指定公司经营,按外经贸部《货物进口指定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配额。
第六条 关税配额实行贸易方式全口径管理。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商品均纳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七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统一管理。第八条 国家计委委托授权机构负责下列事项:
(一)接收申请者的申请并将申请转送国家计委;
(二)接收咨询并将其转达国家计委;
(三)核实申请者的申请,以确定是否符合公布的标准;
(四)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向申请者提供消除其申请中不足之处的机会;
(五)将国家计委作出的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决定,通知给最终用户,提供分配和再分配的信息;
(六)向经过批准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以下简称“授权机构”)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分为A类、B类两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见附件二)为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援助、捐赠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见附件三)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进口。
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产品,免予领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二章 申请
第十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期为每年10月15日至30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每种农产品下一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及申请关税配额的具体条件,同时公布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确定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及配额内税率、配额外税率。
第十一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属地范围内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具体条件,审核申请者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符合申领标准的申请转报国家计委。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者,需在外经贸部门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并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提出申请。
第三章 分配
第十四条 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将根据申请者的申请数量和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其他相关商业标准或根据先来先领的方式进行分配。分配的最小数量将以每种商品商业上可行的装运量确定。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第十六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1月1日前以《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将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通知到最终用户(加工贸易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国营贸易配额将在《通知书》中注明。
第十七条 最终用户凭国家计委发放的《通知书》(凭合同先来先领方式除外)及签订的进口合同到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到授权机构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须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例外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为最终用户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际发放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外经贸部门。
第四章 期限
第十八条 进口关税配额于每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在公历内有效。《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自发放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实行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按公布的实施细则执行。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有效,因故需延期的,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的时限,办理一次B类配额证延期手续。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有效期限跨的,配额持有者需于12月31日前到原发证授权机构换领下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第十九条 当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进口关税配额农产品,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及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原发证授权机构审核情况属实后可予以办理延期,但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条 最终用户按国家相关商品进口经营的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签订进口合同。第二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到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备案手续,按规定加工复出口,不准转国内销售。
加工贸易企业未能按规定期限加工复出口的,应在到期后30天内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海关按关税配额外税率征税。
第二十二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B类)》实行一证多批制,即最终用户一次签订合同需分多批进口的,企业凭关税配额证在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批次在本内超过12次的需换领关税配额证。
第二十三条 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由海关按现行规定验放并实施监管。
第二十四条 最终用户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
第六章 调整
第二十五条 分配给最终用户的国营贸易配额量,在当年8月15日前未签订合同的,经国家计委批准,最终用户可以改为委托有贸易权的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有贸易权的最终用户也可以直接进口。未经批准的,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进口和直接进口。第二十六条 持有一般贸易进口关税配额(A类配额证)的最终用户当年无法将已申领到的全部配额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无法完成,须在9月15日前将无法完成的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
持有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B类配额证)的企业,如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未进口或未全部进口的,须将B类配额证及时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原发证授权机构汇总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进行再分配。
第二十七条 一般贸易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申请需由授权机构转报国家计委,/申请期为每年9月1日至15日(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方式除外)。国家计委于申请期前1个月在《中国经济导报》、《国际商报》以及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网站(http://www.sdpc.gov.cn/)上公布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八条 无法将已申领到的一般贸易关税配额量使用完,并在9月15日前已交回未使用配额量和《通知书》原件(不实行《通知书》的除外)的最终用户,不能再申请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计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分配到最终用户(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根据公布的申请条件,按照先来先领方式进行分配。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领取。
第三十条 关税配额再分配量(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和加工贸易除外)由国家计委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到最终用户。最终用户按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加工贸易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的,海关按走私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持有配额的最终用户有上述行为的,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三条 对伪造进口合同及有关资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依法收缴其《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国家计委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当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又未在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持有B类配额的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B类配额证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未将不能实现进口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再申请加工贸易配额时将按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第三十五条 持有A类进口配额的最终用户连续两年未能完成分配其全部关税配额量进口,并在每年9月15日前将当年不能使用的关税配额量交还原发证授权机构的,其下分配的关税配额量将按其最近一年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减。
第三十六条 最终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复印件及报关单复印件交原发证授权机构的,视同未完成进口,相应扣减其下关税配额量。
第三十七条 走私进口关税配额商品,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算偷逃税金额,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有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的咨询需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提出,国家计委或授权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九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及“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由国家计委统一监制。
第四十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证面文字用计算机打印,证面内容不得涂改。
最终用户如需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中商品编码、单价、原产地国(地区)、报关口岸等项进行修改,应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修改。授权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最终用户重新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并加盖“农产品进口配额证专用章”,同时收回原《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中进口商、加工企业、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商品名称、数量等项不得修改。
第四十一条 关税配额商品的进口购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国营贸易企业指政府依法授予某些产品进口专营特权的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名单由外经贸部核定并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最终用户为直接申领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生产企业、贸易商、批发商和分销商等。
附件:
一、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二、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略)
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略)
四、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安排通知书(略)
附件一: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名单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大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波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甘肃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02年0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2月05日(中央法规)
第五篇: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推荐)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税[2000]231号 【发布日期】2000-04-12 【生效日期】2000-04-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适用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4月12日署税〔2000〕23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从1996年起,我国陆续公布了部分农产品关税配额税率,目前已公布16类商品关税配额税率。但由于关税配额的管理办法尚未公布,在进口管理上除个别品种外,大部分关税配额商品仍沿用国家计委下达进口计划,实行绝对数量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办法。为了规范管理,经商有关部委,现将配额内、外税率的适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
(一)加工贸易备案时,企业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单证办理海关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海关按进口关税配额内税率征收台账保证金或接受担保。
(二)加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商品经批准内销时,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一律按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2.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企业已按规定申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关税配额内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如企业未按规定申领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
考虑到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补税后,其税负已可以起到限制加工贸易产品内销的作用,可不再按《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规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署法〔1996〕636号)的规定加处罚款。
(三)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的,其偷漏税税额均按关税配额外税率计算。
二、其它监管方式项下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税率商品
(一)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由企业按外经贸部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外成交进口的商品,按关税配额内税率征税。其中,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的商品,以配额内税率为基础减半征税。
(二)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按以下办理:
1.企业按规定申领绝对数量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按配额内税率征税,边境小额贸易项下进口的,按配额内税率减半征税。
2.企业未按规定申领绝对数量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进口。
(三)企业走私违规进口,计算偷漏税税额适用税率:
1.不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适用配额内税率;
2.实行绝对数量配额管理的商品,一律适用配额外税率。
三、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出台后,本通知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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