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1号文库
河北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编辑:独坐青楼 识别码:20-989455 11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6 20:57:1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河北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202_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61号)《河北省地热资源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_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_年9月28日

第一条为加强地热资源管理,依法勘查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地热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达到国家规定的25℃以上温度,以水和岩石等为载体的热能资源。

第四条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开采利用地热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条勘查和开发利用地热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勘查、合理布局、分层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地热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涉及两个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经批准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勘查地热资源,勘查单位应当根据地热田的埋藏条件、资源特点及热储层特征,依照国家《地热资源勘查规范》,合理确定勘查阶段,组织施工,编写地质勘查报告,并按规定汇交勘查成果资料,进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九条申请地热资源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勘查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地热资源勘查工程设计书;(四)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地热资源勘查工程结束,探矿权人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地热资源勘查工程验收评定书。探矿权人对经确认没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地热勘查工程井孔,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予以封闭,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一条本省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实行保护性限额开采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开发规划和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确定当地的热水型地热资源年度开采限额。

第十二条开采已探明的热水型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再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采地热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征得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在已查明地热资源储量的地热田内申请地热资源采矿权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二)开采地热资源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四)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五)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六)地热尾水回灌可行性论证意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利用已勘探凿成的废弃油井开采地热时,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办理地热资源采矿权登记手续。用于地震、地质环境等监测的地热井,不办理地热资源采矿权登记手续,但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人办理地热资源探矿权或者地热资源采矿权申请材料之日起四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颁发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地热资源采矿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井位、热储层和开采限量开采地热资源。需要变更井位、热储层或者开采限量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热水型地热资源的水位、温度、流量和水质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按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配置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建立健全地热资源保护制度,并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热资源的开采利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开采利用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地热资源特点,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梯级开发、综合利用,提高地热资源的利用率。

第十九条勘查、开采地热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其他矿产资源,或者勘查、开采其他矿产资源时发现有利用价值的地热资源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在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制定回灌方案。回灌方案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实施回灌的采矿权人可按回灌量减收其应缴纳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回灌水应当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回灌。禁止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严禁污染物进入地下水体。

第二十一条在不适合回灌的地热田内开采地热资源,采矿权人应当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理,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已经或者正在排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地热尾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采矿权人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或者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输送、存贮含有毒污染物和病原体的地热尾水。

第二十二条地热井报废或者停止开采后,采矿权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地热井井孔,采矿权人应当按规定封闭。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许可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一)对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确认没有利用价值的勘查施工井孔和报废地热井井孔,未按规定封闭的;

(二)开采利用地热资源未配置开采计量装置和节能节水设施的;(三)未按批准的井位、热储层勘查、开采地热资源的;(四)未按期将监测资料和实际开采量备案的;

(五)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和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内容不实的;(六)不按回灌方案实施回灌的;

(七)利用不符合回灌标准的水回灌地热田的。

第二十六条采矿权人排放地热资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地热材料

地采暖—走入采暖行业的成长期

地暖的种类与产品选择:现有的地暖方式有两大类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和低温发热电缆辐射采暖

1、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采暖是一种利用建筑物内部地面进行采暖的系统。该系统以整个地面作为散热面,地板在通过对流换热加热周围空气的同时,还向四周的维护结构进行辐射换热,从而使维护结构的表面温度升高,其辐射换热量约占总换热量的50%。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既能高效地使用各种低品位能源作为热源,既有节能的效果,又具有室内温度均匀、温度梯度小、脚感好、卫生无碳尘。

特点:不适于30平方米以下小面积安装。

2、低温发热电缆辐射采暖

系统由发热电缆和温控器两部分组成,发热电缆铺设于地面中,温控器安装于墙面上。当室内环境温度或地面温度低于温控器设定的温度时,温控器接通电源,发热电缆通电后开始发热升温,发出的热量被覆盖着的水泥层吸收,然后均匀地加热室内空气,还有一部分热量以远红外辐射的方式直接释放到室内。该种方式的采暖系统把整个地面作为散热器,室内温度上层低而下层热,有温足而顶凉的感觉,是您感到舒适而自然。特点:可小面积局部安装,也可大面积安装,无须后期维护。采暖产品选择

要想取得良好的采暖效果,采暖产品的选择很重要。在选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要有针对性的选择高质量性能、高性价比的采暖热源、管材、散热器、保温材料、控制系统等品牌产品,既可避免游击队偷工减料为长期使用埋下隐患,又可以使系统性价匹配,达到舒适、节能的总体效果。所以,要看很多

1、要看主材

低温热水地暖——管材,什么样的管材是质量好、使用寿命长的? 参考评定标准:

1、必须非常容易施工成型,地暖管的排布要整齐,这样可使室内得到均匀的温度。

2、最好防渗氧:大家知道氧气是一切化学反应的源泉,普通纯塑料管氧气会渗入管中,管中水会越来越浑浊,使得传温效果越来越差,这样会使得今后使用上增加耗能。

3、管道的内壁越光滑越好,这样可以使最细的管子有最大的流量。几种市场现有的管材:

A PE—X:国内生产一般采用中密度聚乙烯或高密度聚乙烯与硅烷交联的方法。就是在聚乙烯的线性长分子链之间进行化学键连接,形成立体网状分子链结构。相对一般的聚乙烯而言,提高了拉伸强度、耐热性、抗老化性、耐应力开裂性和尺寸稳定性等性能。整个生产过程属于化学反应过程。该地暖品种具有交联剂不易分散均匀,交联度较难控制一致和需要定时清理螺杆以防止产生凝胶颗粒等难点,产品的质量控制难度较大,一般的小型生产企业难以做好。合格PE-X管材具有力学性能好、耐高温和低温性能好等有点。但是,没有热塑性能,不能用热熔焊接的方法连接和修复。

B PE-RT:该管材原料是一种力学性能十分稳定的中密度聚乙烯,由乙烯和辛烯的单体经催化共聚而成。它所特有的乙烯主链和辛烯短支链结构,使之同时具有乙烯优越的韧性、耐应力开裂性能、耐低温冲击、杰出的耐水压性能和辛烯的耐热蠕变性能。可以用热熔连接方法连接,遭到意外损坏也可以用管件热熔连接修复。地暖原料具有符合产品标准的蠕变破坏曲线,使聚乙烯中现阶段唯一不需交联就可用于热水管的一个品种。

C PB:耐蠕变性能和力学性能优越,几种地暖管材中最柔软,相同的设计压力下设计计算壁厚最薄。在同样的使用条件下,相同的壁厚系列的管材,该品种的使用安全性最高。但原料价格最高,是其他品种的一倍以上,当前在国内应用面积较少。注1:交联聚乙烯按生产方式分为过氧化物交联(PE—Xa)、硅烷交联(PE—Xb)、电子束交联(PE—Xc)和偶氧交联(PE—Xd)四种。其中过氧化物交联和硅烷交联是国内常用的两种交联聚乙烯管材产品。

注2:交联聚乙烯管和耐热聚乙烯管都有抗渗氧产品。管材 PE—X PE-RT 尤尼管 PB 材质 交联聚乙烯 耐热聚乙烯 PERT—A—PERT 聚丁烯 膨胀率 大 较大 小 较大 抗拉拔力 较好 较好 好 好 耐亚强度 较强 较强 强 强 渗氧性 渗氧 渗氧 绝氧 渗氧 弯曲性 普通 普通 好 较好

连结方式 机械连接 热熔连接 机械连接 热熔连接 可修复性 一般 较好 一般 较好 使用寿命 较长 长 很长 很长 可回收性 不可以 可以 可以 可以

由以上说明对比,可见各种管材的优劣性,但有一点是共通的,即每种管材的生产技术要求都很到,只有少数的合格企业有能力生产,而只有合格的产品才能充分的表现其优秀的性能,按照国家和国际的产品标准要求,生产冷热水用塑料管才和塑料管件的原料,必须是按照GB/T8252—202_《塑料管道系统用外推法对热塑性塑料管才长期静液压强度的测定》中规定进行试验而通过合格判定的管道专用料。也就是说,每个原料生产厂家必须按地暖管材产品标准做出满足预测强度参照曲线的蠕变破坏曲线,才能证明所销售的原料是合格的。仅做110℃、8760小时的静液压状态下热稳定性一个点的试验是不能证明管材原料是否合格。电热地暖首要看发热电缆,应选择什么样的发热电缆? 参考评定标准:

选用电热采暖应采用发热电缆。发热电缆分室外用电缆线和室内用电缆线。室外线用于室外化雪、化冰,价格低廉但电磁辐射量大,不适用于长久有人停留的地方。室内线有极好的辐射屏蔽网,可确保电磁辐射在积安全值内。

发热电缆以多股绞合线为优。安全的缆线其冷暖线接头必须在原厂连接,不可在现场裁接。

2、要看热源

采暖系统热源以小型锅炉为主,现代小型锅炉可分为常温锅炉,低温锅炉和燃烧值锅炉(冷凝锅炉),燃料可以是燃气或燃油,若使用电锅炉不如直接使用发热电缆。常温锅炉能耗相对较高,燃烧值锅炉能耗最低但价格昂贵,所以低温锅炉是最经常的选择,如壁挂炉和铸铁落地炉等。热泵也是很好的热源,但由于供水温度不高(45度),所以只适用于低暖。热泵有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

3、要看保温材料

地板采暖系统下的保温材料很重要。高密度、高强度的地面保温材料不仅可以最大的减少热量的向下散失,也可以避免长期使用下保温材料的压缩。地面保温材料应首先选用2公分以上的挤塑保温板,如果选择聚苯乙烯发泡板,密度也不应低于20kg/ m3。另外,保温板应该是阻燃材料的,这一点非常重要。保温板上一定应有反射层,这反射层不仅反射热量,也对保护加热导线不局部过热起到安全作用。此外,不要忘了一定要有边角保温和大区域的膨胀缝哦!

4、要看智能温控或者其他的辅助装置 采用智能温控器可以提高地板采暖的舒适度,并且有效降低能耗。值得推荐的还有二次混水装置,作为地板采暖系统发展趋势,二次混水装置可以避免锅炉的频繁启动,直接降低能耗,并且保护管道不受过高水温的伤害。

三恒地暖科贸有限公司 网址:www.teniu.cc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文本范本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 城市供热供暖合同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热人:

用热人:

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气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气量

(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平方米,收费面积为平方米。

(三)用气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

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人参数。

第三条 供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一)供热价格:供热人根据用热人的用热种类和用热性质,按照 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收取热费。

合同有限内,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采暖性质的用热,用热人应当在每年 月 日前将热费以 方式全额付给供热人。其他方式的用热,用热人的热费按月结算。

第四条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定,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 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

第五条 供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用热人的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用和检查。

(二)监督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用热地点、数量、范围内用热,有权制止用热人超量、超使用范围用热。

(三)对新增用热人,供热人有权在供热之前对用热采暖系统进行检查验收。

(四)用额外人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计量仪表显示数字与实际供热量不符、伪造供热记录的,供热人有权要求用热人立即改正。用热人应当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热月份用热量的热费收取当月热费。

(五)用热人用热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供热设施损害时,或者用热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供热人有权中断供热。

(六)属供热人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停热8 小时以上的,供热人通知用热人,比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

(七)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用热人违反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提前 小时通知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热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供热人应当及时抢修,并在 小时内通知用热人。

(八)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

第六条 用热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向用热人提供热力。

(二)有权要求对供热人收取的热费及确定的热价申请复核。

(三)用热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热,应当向供热人办理用人申请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四)用热人变更用热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热量、暂停或者停止用热、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热地址,应当事先向供热人办理手续。停止用热时,应当将热消费结清。

(五)用热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帐号如有变更,应当即使通知供热人。

(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热人交热费。

(七)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热人的违约责任

1.因供热人责任,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用热人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

间,折算标准热价减收或者退还用热人热费外,还应当向用热人支付热费百分 违约金。

2.由于供热人责任事故,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热人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给用热人实际未达到供热质量标准部分的热费。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供人不承担责任。

(1)用热人擅自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供热设施的;

(2)室内因装修和保温措施不当影响供热效果的;

(3)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

(4)热力设施正常的检修、抢修和供热试运期间。

3. 热人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用热人,给用热人造成损失的,供热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止供热,使用热人受到损失的,供热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热人的违约责任

1.用热逾期交热费的,应当支付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滞纳金 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

2.用热人违反合同约定,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支付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热人擅自进行施工用热,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应当赔偿

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损失额按照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建筑面积和实际用热

天数热费的 倍计算。开始擅自进行施工用热的时间难以确定的,按照当地开始供热时间为准。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_____年,从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热人: 用热人:

(盖章)(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散热量的计算方法

对于以热水为热媒的散热器,选定一个标准平均温差△Tn下的散热量

为标准散热量Qn。在欧洲根据欧洲EN442-75/65/20,标准算术平均温差△Tn为: 标准对数平均温差为 对于非标准的温度值TinTotTroom,可由公式计算出相应 的实际平均温差△Tn或△Tln,并通过对标准散热量Qn的转换求得实际散热量。方法如下:首先计算温差 C 当C≥07时,由公式得: 当C〈0.7时,则:

根据欧标EN442,指数n=1.3适用于钢制板式散热器。在国内的计算 在中国,散热器的标准散热量是基于如下温度参数得到的。并且,国内一般采用算术平均温差进行计算,即标准平均温差△Tn=64.5℃。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空调研究所的测试结果,我们推荐采用1.25作为指数的平均值。

版权说明:本专题资料大部分收集自网络,仅供网友了解供暖散热器常识。如有版权争议,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马上删除相关文章。有何意见与建议,请与我们联系。

暖气常识 => 计算散热器购买数量的三种方法

新型暖气在出售的时候都按“片”或“组”论价,同时又标

着“W”(散热量),许多消费者不知道自己房子到底需要买多少 片或组暖气才合适,也不知道居室到底需要多少“W”才能暖和。购买时,要具体计算后才能知道购买量。购买暖气首先要与供 暖房屋的面积相匹配,而鉴于不同品牌暖气的散热量又不近相 同,所以,选购暖气之前应该进行科学的计算。下面就为您介 绍暖气计算的三种方法:

一算面积

二算瓦数(W)

三算片数。

1、算面积:分别计算自己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厨房等的面 积,将其作为进一步测算的基础数据。

2、算瓦数(W):这一过程相对复杂,以下简要提供给消费者一组 民用建筑供暖单位面积热指标测算的参考数据。一般家庭住

宅可以按每平方米45~70W来计算。购买暖气时,用居室面积 乘以每平方米的“W”就是该房间需要的供热量。一般情况下,出售的暖气都标着“W”。由于实际生活中变化差异较大,在 估算时,应考虑楼房或平房、顶层或底层、端头或中间、北 房或南房、城里或城外、墙体保温性等因素。有一个简单的 办法,在计算出暖气片数后可再适,当加上10~20%,作为

富裕量,以免暖气热量不够。

3、算片数:实际上,瓦数算出来以后就可以换算出暖气的片数进

而计算出组数,实际暖气并不都是可以拆分组合的,尤其是卫浴型

暖气,一般都是整体 造型的居多,消费者根据面积选择其适用的 款式就可以了。

第三篇:地热管理办法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6号

《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申长友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热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热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热资源,是指在我国当前经济技术条件下,地壳内可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能、地热流体及其有用组分。主要包括深层地热能和浅层地热能。

深层地热能包括蒸汽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其中热水型地热是指流体水温在25℃(含25℃)以上的地下热水。

浅层地热能是指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一般为恒温带至200米埋深),温度低于25℃,具备开发利用价值的地热能。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热资源的勘查、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勘查、利用、储备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财政、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地热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勘查、开采地热资源应当符合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地热资源的勘查

第七条 新设、延续、合并地热探矿权,应当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

第八条 勘查地热资源应当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施工,向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开工情况,按月、季、年报告勘查进度;完成勘查后,应当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按有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

第十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地热资源,并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后,应当及时封填探矿井、洞,恢复土地原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新设探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可以转让探矿权:

(一)持有探矿权满2年;

(二)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

(三)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探矿权,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依法缴纳探矿权价款和探矿权使用费。新设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收取探矿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备案)的价格收取探矿权价款。

第三章 地热资源的开采

第十五条 新设、延续、合并地热采矿权,应当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

第十六条 开采深层地热资源或者中型以上规模储量的浅层地热,应当向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开采小型规模储量的浅层地热,应当经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开采热水型地热资源,应当到水利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凭取水许可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

开采经营单位利用地热资源进行城市供热的,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地热资源,并接受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按照水利部门核定的计划指标进行,禁止超计划开采。

第十九条 开采经营单位对地热资源应当进行梯级开发、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地热水中含有水溶气等伴生矿产的,应当综合开采回收。

第二十条 开采浅层地热,应当采取换热技术,禁止抽取地下水。

第二十一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建设预处理设施,对地热尾水进行处置,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区集污干管。地热尾水不得排入城区水系、河道。

第二十二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安装、使用计量设施和远程监测系统。

利用地热井进行地热资源长期动态监测或者地震监测的,应当报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地热井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设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经批准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采矿权转让,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并报原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一)采矿权人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5年内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按协议出让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新设采矿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按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收取采矿权价款;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备案)的价格收取采矿权价款。

第二十七条 开采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的要求开采,并依法履行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区地质灾害防治义务。

第二十八条 已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且政府在该区域未建设配套管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给予资金扶持:

(一)开采深层地热用于供暖,尾水排放温度在15℃以下的;

(二)开采深层地热用于供暖,尾水排放实现回灌的;

(三)采取换热技术开采浅层地热供热和供冷的。

具体扶持政策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地热资源的储备

第二十九条 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储备。

第三十条 地热资源储备范围包括:

(一)国家出资勘查形成或者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矿业权已灭失和有找矿前景的空白地;

(三)市地热资源重点勘查开发规划区内的矿产地;

(四)曾经勘查、开采,经核实有进一步勘查、开采价值的矿产地;

(五)其他可进行地热资源储备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应当拟定地热资源储备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得探矿权和以转让方式取得探矿权进行地热资源储备。

第三十三条 市矿产资源储备与勘查开发机构根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有序投放储备的地热资源,并建立健全地热资源储备信息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勘查地热资源的;

(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地热资源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四)超出核定指标开采的;

(五)未按要求安装使用计量、气水分离、监测设施的;

(六)擅自开发利用报废地热井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不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对破坏地热井、地热监测设施,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地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_年8月31日。东营市人民政府202_年1月4日发布的《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地热开采

一、管理体制

自1986年《矿产资源法》颁布至1998年4月以前,地热资源由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中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地热资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各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地热源及其勘查、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有以下两种情况:①在城市区内有地热资源可供开发利用的城市,一般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其他综合部门内设地热管理处,行使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②一般地区的地热资源由所在地区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管理体制如下:

1998年3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 改革方案。1998年4月按改革方案撤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由地质矿产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海洋局和国家测绘局共同组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有关地热管理职能改由国土资源部行使。

二、管理法规与制度

地热资源属矿产资源范畴,在中国的矿产资源分类中,列入能源矿产类。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登记管理办法》等。1998年3月以前在中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对其行使管理职能;在地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管理权限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能。具体包括:

1.地热资源勘查登记

对探(采)矿权人申请勘查地热资源或探(采)结合建地热井,依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登记,办理地热资源勘查许可证。

2.储量审批

对探(采)矿权人经勘查探明可提供开发利用的地热资源可开采储量,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依照《矿产和地下水勘探报告审批办法》进行审批,批准其可采储量及其开采范围,作为申请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依据。明确地热资源可采储量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开发利用。

3.地热资源储量登记统计

依据《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探明的并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热可开采储量进行登记,并对申报登记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国家统一的地热资源(储量)数据库。

4.地热资源开采登记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申请开采地热资源的地区范围、开采深度、开采水量进行审定,办理开采许可证。

5.地热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对地热资源的开采量、开采中的水质、水位、水温、水量动态,及开采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如地热水位下降速度和幅度、地面沉降、环境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征收地热资源补偿费。

6.地热地质资料汇交管理

依据《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登记管理办法》对探(采)矿权人进行地热地质勘查的地质资料(报告)的汇交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地热地质勘查资料的汇交,建立全国地热地质资料库。

一些地区,尤其是地热资源开发早、利用单位多、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的城市地区的地热田开发,当地政府为加强所在地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管理,合理地利用宝贵的地热资源,以更大的发挥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社会经济效益,建立了相应的地热管理机构,制定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地方性法规,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北京、福州、天津、西安等城市地区的地热田,都相继建立了这样的机构。他们本着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以热养热、滚动开发”的方针进行管理,使地热资源的开发逐步走向法制管理的轨道,他们的通行作法是: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为依据,制定由地方政府颁布的地热资源管理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依法行使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行政管理职能。

2)组织专家审定地热资源开发的申请,向申请单位签发开采或建地热井的批准书。

3)对地热开发单位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包括:制定开采计划、下达开采指标、开采计量、核实开采量、收取开采资源补偿费等。

4)组织建立并完善地热资源开采动态监测系统及开采动态长期监测的实施。根据地热资源开采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地热田的可采资源进行重新评价,以指导地热资源的进一步开发与管理。

5)推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利用、综合利用与科学利用,提高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科技水平。针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提出研究课题,从收取的地热资源补偿费中安排部分经费,组织专家开展专题研究,对开发利用中的成熟技术加以推广。

6)建立地热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数据库,推进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7)加强地热开发单位的联系,以跨地区、跨部门建立的行业协会——中国矿协地热资源开发管理专业委员会为纽带,进行地热资源开发与管理的经验交流与信息沟通,推进地热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水平的普遍提高。

在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作法有北京、福州、天津等地。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科学管理保护本市的地热资源,成立了北京市地热管理处(设在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内),并于1985年6 月颁布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在该“规定”中,对加强北京市地下热水资源管理作了如下规定:

1)本市地下热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由北京市地质矿产局地热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地热处)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2)在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地下热水,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3)开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包括开凿探采结合井、回灌井、试验井的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必须提出设计方案、利用计划和回灌措施,向市地热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发给《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用水单位凭《开凿地下热水井批准书》,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凿井用地和地上建筑。经批准领得用地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在规划市区和郊区的城镇、工矿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水源保护区等规划范围以外的地区凿井,须经农村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新凿地下热水井,应按技术要求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用水单位持验收报告向地热处申领开采许可证。未领得开采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采。4)用水单位要安装地下热水井水表,按规定向国家交纳水费。水费标准:70℃以上(含70℃)的热水,每吨8分;51~70℃的,每吨6分;50℃以下(含50℃)的,每吨4分。农、林、渔业以及营业性浴池、游泳场使用50℃以上的热水,每吨4分;不足50℃的,每吨2分(1998年4月1日已改为:宾馆、旅游饭店用地热水,60℃以上(含60℃)每吨0.80元;50~60℃的,每吨0.70元;50℃以下(含50℃)的,每吨0.60元。一般生产、生活用地热水,60℃以上(含60℃),每吨0.40元;50~60℃的,每吨0.35元;50℃以下(含50℃)的,每吨0.30元。农业用地热水不收费)。

5)用水单位要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市地热处按年向各用水单位下达用水计划和节水指标。各用水单位按计划采水,并负责水井的维护和管理。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量累计加价收费,超用量在计划指标51%~99%的按原价的5倍收费。对过量开采,浪费严重的,应责令其停止用水。

6)新凿地下热水井的单位,要在凿井施工后安装水表。本规定发布前已有的地下热水井,由用水单位在本规定发布后的半年内,安装水表,并向市地热处补办用水审批手续。对逾期不安装水表,不补办审批手续的,按其水泵额定流量计时收费。

7)有条件的用水单位应积极进行人工回灌热水。但回灌前要经环境保护、卫生部门对回灌水的水质进行鉴定,并报市地热处批准。

经批准人工回灌热水的,可按回灌热水的温度、水量,相应减收水费。

8)用水单位要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防污染。报废热水井,要报市地热处,按规定处理,防止污染和破坏热田;排放地热废水,要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环境;热水用于医疗、洗浴、灌溉、养鱼和其他饲养业的单位,要按环境保护、卫生部门的要求,经常进行水质检查,确保人民的健康。

9)凡批准开采的热水井,均应计划利用。在半年内无故闲置不用的,要按市地热处的规定,由用水单位交纳闲置费。

10)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凿热水井,或未经批准擅自采水,或擅自改变采水用途的,由市地热处责令其停止施工,查封水井,并处以成井费用的50%~100%的罚款。同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违章用地、违章建设论处。

罚款和超计划用水加收的水费、热水井闲置费,企业单位由税后利润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包干经费中列支。

罚款一律上交市财政部门,用于本市地热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11)本规定自1985年7月1日起实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热处解释。

为全面准确地实施上述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还于1989年10月颁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热水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具体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中国一些开发利用较好的地热田的管理也有类似的作法,新开发的地热田,也在仿效这方面的作法,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正在步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第五篇:地热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自202_年九月份来到XXX公司已经四个月了,刚离开学校的我就能来到西藏新能源应该算是很幸运吧,不仅是因为这里给了我很好的学习环境,更因为这里就像一个家,家里的每一个人都很友善,都那么乐于助人。所以,即使离开了学校,我也没有感觉到“前辈们”口中的社会残酷,很快的适应了这里的生活、工作。

我所在的部门属于安生部,这段时间里,我主要是在羊八井地热电厂工作,主要负责地热机组的正常运行。

四个月来,我作为一名地热电厂运行人员,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运行规程,虚心求教,团结同事,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干好本职工作,现将这段时间的工作加以总结:

一、工作认真负责,敬业爱岗,以公司理念要求自己,诚信待人,踏实做事,服从领导安排,始终以积极认真的心态对待工作。刚开始,由于对工作的不够熟练,很多简单的事搞的复杂了。后来又积极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遇到不懂的问题就像“前辈”请教,抓住重点,认真学习,弥补自己的不足。

二、技术上用心钻研,理论上熟记操作规程;实践上严格遵守运行规程,培养独立操作能力,保证不发生误操事故,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注意的事项随时记下来,虚心向师傅、专工请教,虽然已能独立上岗了,但深知要想把电气知识学透学精,还需要时间的磨练、知识的积累,循序渐进,一月才比一月强。即使休息期间,也利用间歇时间,不忘看电气专业书籍,做到身不在岗心在岗,还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查看有关文献,开阔视野,继续充电,希望在上岗后能以新的认识高度对待工作。

三、能力包括协调能力和处理事故能力,若说“技术”比作“智商”的话,那么“能力”就可比作“情商”,电气专业亦是如此,智商高就不见得情商高,因为技术是死的,能力是活的。

四、积累工作经验。工作的过程也是学习的过程,积累的过程。在保证机组安全运行的同时,也要不断学习,慢慢积累工作经验。

五、建议:

1、安全设施能否更加完善、细致一些,设定设备误动保护措施,故障演习预案,防患于未然。

2、加强机组自动化程度,最好能充分利用网络资源,让其物尽其用。

3、现在都讲环保意识,作为热力发电企业,是否也能集思广益,制出更加节水的措施,充分实行水的再循环和再利用,这只是我不成熟的想法,因个人能力有限,还需要师傅及专工的专业技术知识来看待。

xxx年即将到来,新的一年有新的开始,有新的压力,制定新的合理目标才有新的突破。

1、继续钻研电气专业技术,提高事故处理能力。

2、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了解其他专业知识,争取早日达到公司的“全能培训”目标。

3、继续发挥团结协作精神,强化华润理念,鞭策自己有更高的认识和发展。

202_年xx月xx日

XXX

河北地热资源管理条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