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56号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4年11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学军 2014年11月20日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第五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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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
(二)维护、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并保存的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职责事项依法由其所属部门承办的,承办该职责事项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所属部门负责公开。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调整职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或者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其沟通,经其确认后方可公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协调。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除依照《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外,行政机关还应当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政府权力运行流程图;
(二)公款出国出境、公务车辆购置和使用、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和流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采矿权和探矿权出让情况;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项目开工、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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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招标、投标、验收情况;
(六)录用行政机关、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条件、数额和考试录用情况;
(七)社会救助条件、标准、对象的确认和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发放情况;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监督管理、环境污染事故查处情况;
(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
(十)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其价格标准、定价依据、执行时间;
(十一)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行政机关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方可发布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十二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
行政机关应当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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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本机关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
(五)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方式。
行政机关还可以通过政务微博等新媒体,设置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的政府网站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更新政府信息,为公众检索、查阅、下载信息提供方便。未建立政府网站的政府部门、机构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未建立政府网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设立、维护,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和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向政府信息查阅点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设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便民服务平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咨询服务和政策解读服务。
第十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和社会关注的其他公共事件,主管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初步核实的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动态公开事件应对措施和应对工作进展等信息。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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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工作机构地址、工作时间、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应当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阅读困难或者有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关代申请人填写申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和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
(三)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
(四)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五)受理机关名称;
(六)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附送证件复印件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用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充、更正或者逾期不补充、更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补充申请材料、更正申请内容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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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经审查可以公开的,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向申请人提供复制件等形式公开。
(三)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不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五)本机关未制作或者未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六)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重新制作,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搜集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尚不存在。
(七)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属本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八)行政机关已作答复,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的,告知申请人属重复申请,不重复答复。
(九)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十)已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移交国家档案馆的,告知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档案馆申请查阅。
依照前款规定告知申请人有关事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行政登记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行政机关更正。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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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听取权利人的意见。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回应与其职责有关的重要舆情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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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
目录
第一部分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 4 第二部分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编制规则 8 第三部分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 19
第一部分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编制规则
一、信息索引号编制规则说明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索引号是为方便检索我省政府公开的信息所编制的一组代码,它由机构代码、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月、信息流水号四部分计20位字母和数字组成。编制规则如下:
省、市、县代码(2位)+ 部门代码(3位)+ 业务处室代码(2位)+ 信息分类(4位,大类 + 子类)+ 编制年份(4位)+ 编制月份(2位)+ 流水号(3位)省、市、县代码:
第一位。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省政府为O,合肥为A,芜湖为B, 蚌埠为C,淮南为D,马鞍山为E,淮北为F,铜陵为G,安庆为H,黄山为J,阜阳为K,宿州为L,滁州为M,六安为N,宣城为P,巢湖为Q,池州为R,亳州为S。
第二位。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省、市级单位为A。县(区)级单位从B开始由各市按英文字母顺序编码。如: 淮北市直FA 濉溪县FB 相山区FC 烈山区FD 杜集区FE 部门代码:
第三到第五位。该段代码用于区分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省、市、县(区)三级相同部门使用相同的部门代码。如:省教育厅、市、县(区)的教育局其部门代码都为004。业务处室代码:
第六、七位,如办公室01、业务一处02,按顺序进行排列。不区分业务处室发布信息的单位,业务处室代码为00。信息公开目录分类代码:
第八、九位为一级信息目录代码。
第十、十一位为二级信息目录代码。没有二级信息目录的用00填充。如: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07 中长期发展规划0701 专项规划0702 年月代码:
第十二到第十五位为年份代码,如:2006,2007。第十六、十七位为月份代码,如:01,12。信息发布流水号:
第十八到第二十位,如:001,002。
二、编排实例说明
如OA***004表示省发改委某处发布的业务公开类行政许可事项第四条信息,信息于2006年9月生成。前两位OA为省政府组成部门代码,第三到第五位002为发改委部门代码,第六、七位 02为省发改委处室代码,第八、九位07为业务公开类信息目录代码,第十、十一位01是行政许可子类代码,第十二到第十五位2006表示信息生成年份,第十六、十七位09表示9月份,第十八到第二十位004为信息流水号。
如:AB***001表示合肥市包河区政府(办公室)某部门发布的政府领导类信息,该信息于2006年6月生成,流水号为001。前两位AB为合肥市包河区代码,第三到第五位001为政府(办公室)代码,第六、七位 03为政府办公室科室代码,第八、九位01为政府领导类信息目录代码,第十、十一位00是政府领导类无子类,用00填充,第十二到第十五位2006表示信息生成年份,第十六、十七位06表示6月份,第十八到第二十位001为信息流水号。
第二部分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编制规则
一、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
(一)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单位代码 001政府(办公厅)002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003 经济委员会 004教育厅(局)005科技厅(局)
006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007公安厅(局)008监察厅(局)009民政厅(局)010司法厅(局)011财政厅(局)012人事厅(局)
013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014国土资源厅(局)015建设厅(局)
016交通厅(局)017信息产业厅(局)018农业委员会 019水利厅(局)020林业厅(局)021商务厅(局)022文化厅(局)023卫生厅(局)
024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025审计厅(局)026国资委 027地税局 028 环保局 029 广电局 030 体育局 031 统计局 032 工商局 033 新闻出版局 034 质量技术监督局 03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036 安全监管局 037 旅游局 038 粮食局
039 机关事务管理局 040 国防科工办 041外事办公室 042政府法制办 043人民防空办公室 044档案局
045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局)046地质矿产勘查局 047政府咨询委员会
048政府参事室(文史馆)049地方志办公室
050政府研究室(政府发展研究中心)051信访局 052物价局 053供销社
054农村信用联社
055 社科院 056 农科院
057行政学院(农干院)058监狱管理局 059台湾事务办公室
060政府新闻办 061国税局
062煤矿安全监察局 063气象局 064地震局
065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066储备物资管理局 067通信管理局 068邮政局 069邮电管理局 070烟草专卖局 071海关
072中国人民银行支行 073银监局 074证监局 075保监局 076贸促会
077残疾人联合会 078红十字会
079归国华侨联合会
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的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单位代码从101开始按顺序编制。如:某市的园林局,招商局不在列举的79个部门之内,其部门代码可分别编码为101,102。
(二)公共企事业单位代码
4XX表示金融机构(各地分支机构)。401国家开发银行 40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403中国工商银行 404中国农业银行 405中国银行 406中国建设银行 407招商银行 408交通银行 409中国光大银行 410中信银行 411兴业银行 412徽商银行
413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的银行机构,代码从414开始至440,按顺序编码。44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4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4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4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45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的保险机构,代码从446开始至460,按顺序编码。
非银行、保险业的其他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代码从461开始至499,按顺序编码。5XX表示经济鉴证、技术检验等公益性服务机构。501-510食品药品监测服务机构。511-520建筑质量监测服务机构。521-530农资技术监测服务机构。531-540环境保护监测机构。541-550计划生育服务机构。551-560旅游服务机构。
其他经济鉴证、技术检验等公益性服务机构代码从561开始,按顺序编码。6XX表示公用事业单位。601供水
602供电 603供气
604供热
605公共交通 606电信公司 607移动公司 608联通公司 609铁通公司 610网通公司 611民航公司
61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不在以上列举范围内的公用事业单位,代码从613开始按顺序编码。7XX表示教育机构(不包括教育事业政府主管部门,如:教育厅、局等)。如:AA701合肥市一中。
8XX表示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卫生事业政府主管部门,如:卫生厅、局等)。如:AA801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三)乡镇(街道)代码 9XX表示乡镇(街道)。如:AF901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
二、省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
根据以上编码规则,省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单位名单及单位代码如下(各单位名称前编码为该单位在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中的单位代码):
OA001省政府(办公厅)OA002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OA003省经济委员会 OA004省教育厅 OA005省科学技术厅 OA006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OA007省公安厅 OA008省监察厅
OA009省民政厅 OA010省司法厅 OA011省财政厅 OA012省人事厅
OA01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OA014省国土资源厅 OA015省建设厅 OA016省交通厅 OA017信息产业厅 OA018省农业委员会 OA019省水利厅 OA020省林业厅 OA021省商务厅 OA022省文化厅 OA023省卫生厅
OA024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OA025省审计厅
OA026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OA027省地方税务局 OA028 省环境保护局 OA029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OA030 省体育局 OA031 省统计局
OA032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OA033 省新闻出版局 OA03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OA035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OA036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OA037 省旅游局 OA038 省粮食局
OA039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OA040 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OA041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省政府侨务办公室)OA042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OA04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OA044省档案局
OA045省机械设备成套局(招标局)OA046省地质矿产勘查局 OA047省政府咨询委员会
OA048省政府参事室(省文史馆)OA049省地方志办公室
OA050省政府研究室(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OA051省信访局 OA052省物价局
OA053省供销社
OA054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OA055 省社科院 OA056 省农科院
OA057省行政学院(省农干院)OA058省监狱管理局 OA059省台湾事务办公室 OA060省政府新闻办公室 OA061省国家税务局 OA062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OA063省气象局 OA064省地震局
OA065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OA066省储备物资管理局 OA067省通信管理局 OA068省邮政局 OA069省邮电管理局 OA070省烟草专卖局 OA071合肥海关
OA072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OA073省银监局 OA074省证监局 OA075省保监局 OA076省贸促会
OA077省残疾人联合会 OA078省红十字会 OA602省电力公司
OA607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OA611省民航公司
三、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
市级及市级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码,由各级政府按照安徽省政府公开单位代码编制规则,结合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如: AA001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AA002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AB001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AB002合肥市包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AA601合肥市供水集团 AA701合肥一中
AA801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
AB901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人民政府
第三部分
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
一、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
01政府领导
(包括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02政府机构
0201政府职能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领导成员、联系方式等)0202省政府办公厅内设机构及职能 03人事信息
0301省政府人事任免
0302安徽省公务员招考信息 0303安徽省公务员录取信息 04行政法规、规章 0401安徽省地方性法规 0402省政府规章 05政府规范性文件 0501政府工作规则 0502皖政文件 0503皖政办文件 0504其它文件 06提交省人大报告
0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0701中长期发展规划 0702专项规划 0703五年规划
0704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 08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0801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0802决算报告 0803财政收支情况
0804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09安徽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 10 政府会议
1001省政府全体会议 1002省政府常务会议 1003省政府其他会议 11 省政府重点工作
1101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情况 1102省政府重点工作实施情况 12 重大建设项目
1201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202项目招投标方案以及结果 120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3 省政府集中采购
1301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302省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方案 1303省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 14 应急管理 1401应急预案 1402预警信息 1403突发事件公布 1404突发事件处理 15 公告和新闻发布 1501省政府公告
1502省政府新闻发布会 16 民生公益 1601扶贫开发 1602救灾抢险 1603教育科技 1604医疗卫生 1605社会保障
1606劳动就业 1607环境保护 1608安全生产 1609食品药品 1610产品质量 17 其他
说明:省政府公开信息,按职责分工,由省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单位提供。
二、市、县(区)政府(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
01政府领导
(包括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02政府机构
0201政府职能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领导成员、联系方式等)0202政府办公室(厅)内设机构及职能 03人事信息 0301人事任免
0302公务员招考信息 0303公务员录取信息 04政府规章
05政府规范性文件 0501政府工作规则 0502政府文件
0503政府办文件 0504其它文件 06提交人大报告
07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0701中长期发展规划 0702专项规划 0703五年规划
0704区域规划和相关政策 08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0801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0802决算报告 0803财政收支情况
0804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09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信息 10 政府会议
1001政府全体会议 1002政府常务会议 1003政府其他会议 11 政府重点工作 12 重大建设项目 1201城乡建设和管理 1202土地征收
1203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13 政府集中采购
130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1302政府集中采购招投标方案 1303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情况 14 应急管理 1401应急预案 1402预警信息 1403突发事件公布 1404突发事件处理 15 公告和新闻发布 1501政府公告
1502政府新闻发布会 16 民生公益 1601扶贫开发 1602救灾抢险 1603优抚安置 1604教育科技 1605医疗卫生 1606社会保障
1607劳动就业 1608环境保护
1609安全生产 1610食品药品 1611产品质量 17 其他
三、乡镇(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
01单位设置及职能
0101单位简介
0102单位领导及分工 0103内设机构及职责
0104人事信息 02规范性文件
03财务情况
0301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0302专项资金使用
0303资金发放情况
(惠农、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0304债权债务 0305筹资筹劳 0306其他类
04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05计划规划
050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0502新农村建设
(新农村建设及其他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050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0504其他类 06业务公开 0601重大项目 0602重要会议
0603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0604土地使用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0605乡镇经济实体情况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0606综合治理 0607计划生育
0608 社会保障 0609教育 0610就业
0611医疗卫生 0612环境保护 0613公益事业
0614其他 07其他
四、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
01机构领导
(包括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02机构设置
0201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0202内设部门(包括内设部门职责、负责人、联系, 方式等)0203下属单位(包括下属单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等)03部门动态 0301工作动态
0302重要会议(包括听证会等)0303其他(包括工作简报、快报等)04人事信息
0401部门人事任免
0402部门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招考信息 0403部门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录取信息 05政策法规 06规范性文件 0601上级文件 0602本级文件 07业务公开 0701行政许可 0702行政审批
0703行政处罚等七类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等七类行政行为指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及其他类项目七类行政行为。)0704办事公开事项 0705其他业务
(0701-0705类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办理机构、依据、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服务承诺、权力运行图等。)0706投诉举报 08规划计划 0801五年规划 0802专项规划 0803计划
0804其他(包括工作计划、总结,完成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等)09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0901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0902决算报告
0903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10招投标信息
1001工程建设或采购目录
1002工程建设或采购招投标方案 1003工程建设或采购中标及实施情况 11公告和新闻发布 1101 公告
1102 新闻发布会 12其他
五、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分类规则
01单位领导 0101领导简介
0102领导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等)02机构设置
0201单位简介(包括单位职能、联系方式等)
0202 内设部门(包括部门职能、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03工作动态(工作简报,工作检查情况,会议纪要、重要会议内容等)04人事信息 0401人事任免 0402招聘信息 05政策法规 06业务公开
0601业务简介(业务种类、办事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运行流程图等)0602营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0603网上业务平台 07服务承诺
0701办事、服务承诺 0702违诺责任及补偿措施 0703监督投诉及结果反馈方式 08规划计划
(学校招生计划、企业发展计划等)09公告和新闻发布 10其他
第三篇: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依照《保密法》、《条例》、《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明确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落实审查职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
第六条 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和人员应根据信息提供部门的意见,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依据和理由,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各机关、单位网站管理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做好相应记录备查。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报;其他方面的事项,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查后,逐级上报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1.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2.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3.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条件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有关解密情况应及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同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查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对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行政机关,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发布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山东省信息公开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以下简称登记管理信息)是指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对其依法核准登记和日常监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承担。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进行审查。
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报举办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第十条 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第十一条 依法检验检查的信息:
(一)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二)资产损益情况;
(三)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
(四)绩效和受奖惩情况;
(五)涉及诉讼情况;
(六)社会投诉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情况。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等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公开;不具备条件的也可采取广播、电视、报刊、本单位的办事大厅、公开栏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信息,事业单位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自信息公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与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该单位履行公益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登记管理信息。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登记管理信息的形式以及事业单位受理、办理和答复申请人的工作程序、时限、费用等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并适时组织开展社会评议。考核结果和社会评议结果应当作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登记管理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负责该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在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构编制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按规定权限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登记管理信息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登记管理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应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视情况给予警告处罚,或在检验检查中对其作出不合格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机构编制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予整改的事业单位,暂停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保障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篇: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海南省政府信息办法》(第194号政府令)和《海南省进一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抄送该部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领导机构发挥作用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领导、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情况。
(二)各级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考核各级行政主体、公用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的职责、管理权限、内部机构设置、便民措施执行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情况,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包括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权力清理、全面公开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级行政主体公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办事具体机构地点、程序步骤、条件性质、联系方法、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事结果及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
(四)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评议、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六)运用载体和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情况,主要是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情况和公共信息服务网站建设和公开情况。
(七)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公开和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八)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解答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推动业务工作,促进行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及时详实;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四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对平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考核于每年十月份进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和平时考核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统一组织,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小组,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和平时考核也可以采取互查互评的方式进行,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确定互评单位、参评人员,组织交叉考核评议等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是:(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起草考核方案和评分标准,经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领导审定后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二)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自我总结及测评,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书面总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数据统计表》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验收评分标准》(自评情况)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三)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走访、暗访、查看资料、临时抽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政府及部门进行考核。(四)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与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省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第五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三条省政府每年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省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将适时组织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凡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问题查漏补缺,直至合格为止;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